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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費用結算是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行為。
第三條 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是為了有效的控制醫療費用,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結算與質量考核相結合”的結算辦法。
第五條 門診醫療費用的結算。參保人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帳戶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個人帳戶實有金額記帳,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再由參保人用現金支付。
第六條 特殊病門診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實行年度內單病種費用限額結算。
第七條 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住院醫療費用以各定點醫療機構前三年實際平均住院人次費用為考核指標。在扣除不合理費用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在雙方協議文本中加以明確。
第八條 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結算的計算方式。住院醫療費用=平均住院人次費用×平均出院人次。當實際發生的平均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結算;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各定點醫療機構的平均住院人次費用時,應扣除參保人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和參保人持外配處方購藥等費用。
第十條 當年實際平均住院人次費用高于年初確定的平均住院人次費用定額標準,造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入不敷出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共同協商,采取降低平均住院人次費用支付數額等辦法解決。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相關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實行定額結算預留金制度。對劃撥給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留6%作為預留金,在三個月至半年由勞動、衛生、財政、醫藥、物價部門組成考評小組對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6%的預留金全額兌現。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門診和出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表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當月15日前將核準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按規定預留6%后,撥付給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參保人購藥費用的明細表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當月15日前將核準的購藥費用按規定預留6%后,撥付給各定點零售藥店。
第十五條 市內住院轉診堅持首診負責制,凡在首診醫療住院不超過一周(因搶救等情況除外)而轉院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首診醫院按一次住院人次費用標準結算,患者在轉入院的醫療費用由轉出院與轉入院結算。
第十六條 常駐外地的工作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按《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探親、出差人員因急診在外地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實行醫療收費清單制度。參保人住院期間,醫院必須為其如實填寫住院醫療收費詳細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具體項目或藥品名稱、數量、規格、單價、金額等,并經患者本人或其親屬簽字認可。今后將逐步過渡到一日清單制。
第十九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服務質量的管理。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入、出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收治住院,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禁將非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串換變通,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2
《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病醫療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對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從當地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補充醫療保險費率,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
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解決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支付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參保職工因患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重癥傳染病、精神病、嚴重心腦血管病、血液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疾病且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12萬元的大、重、特病保險。
第三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費率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的參保人數、發病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繳清當年單位和個人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 參保職工因患大病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賠付90%左右,個人負擔10%左右。
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年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第六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時,由參保職工憑醫療費用申請書、疾病證明、醫療費用單據到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后應及時給予賠付。
參保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墊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申請預支。
第七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國家和省的相關配套文件也適用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原則上由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十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發生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裁決。
第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制定的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后,可由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率、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3
第二條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法批準之日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年齡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住院醫療保險費。
(二)從征地部門繳費的次月起,戶籍關系在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戶籍關系在本市其他區(市)縣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70%發給基本養老金。這類人員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6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本人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和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8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或女滿50周歲且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均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從滿齡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和女滿18周歲不滿30周歲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20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以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不滿18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補助費。
(二)這類人員就業后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人員,不再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征地農轉非人員在本辦法執行以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已經參加本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按規定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
第十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二)本市其他區(市)縣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70%×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5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0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5年。
第十三條征地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為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市和區(市)縣、鄉(鎮)政府都應建立征地調劑資金,為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財政、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以前,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但由于征地部門或征地單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定之外的涉及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現行規定執行。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4
關鍵詞: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問題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發《關于開展農民工參加醫保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爭取2006年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人數達2000萬人,并爭取2008年底實現全面覆蓋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該《通知》對農民工醫療保險作了整體的規劃,但這些規定過于原則性,對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均未細化,尤其是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象根本就沒有涉及。存在如下問題:
一、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能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該問題涉及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對此,各地的政策也不盡相同。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政策實施后,要求此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必須一律參加綜合保險,而不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天津、濟南、合肥等地則規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按照原有的方式繼續參加醫療保險,不得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而重慶、成都、廣州等更多的地方則是將選擇權交給企業。如《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也可改按本辦法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對用人單位而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水平不同,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單位乘機將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其結果不僅使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喪失了個人帳戶,而且以前的繳費年限也不再計算,這雖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工本人的經濟負擔,但事實上卻降低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為維護農民工的既得利益,維護醫療保險關系的穩定性,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不得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能否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這涉及到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各地出臺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做法卻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不設任何限制,只要他們愿意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予以接收。這是因為,一方面,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可以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了解外出務工人員是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十分困難,很不現實。而有些地方則不允許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防止參保人的逆向選擇,避免因為參保人兩地參保而出現合計報銷的醫療費用超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況。從理論上分析,現階段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籌資能力的限制也決定了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許農民工兩地參保,也很難出現兩地報銷的費用總額高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形。此外,農民工大多屬于青壯年群體,相對于老人和兒童而言,發生疾病的概率較低,如果將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排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必然會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風險。當前的主要問題應是如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農民工的過度醫療保障。因此,在現階段,各地應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樣,既可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穩運行。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及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限制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在輸出地和輸入地兩地同時參保,規定他們只能選擇參加一地的醫療保險,即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反之,參加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三、缺乏劃分穩定就業和流動就業農民工的標準
當前,農民工的構成較為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第二類是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鄉耕種的季節性農民工;第三類是在不同的崗位和職業之間、不同的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不停轉換的流動性農民工。從理論上講,第一類農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戶籍以外,與城鎮居民不存在本質區別,應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第三類農民工則應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而所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應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實施。也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對農民工進行科學分類的法定標準,特別是由于缺乏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之間的統一的劃分標準,致使各地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差異,并呈現出如下三種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將農民工排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之外,而不管農民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穩定的就業關系。該種模式以上海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一律參加包括工傷(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而不能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將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決定其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北京、重慶、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種模式。在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又建立起了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作出選擇。
(三)明確規定“穩定就業”的地方標準,但差異較大。如,《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轉為穩定就業勞動關系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睆奶旖蚴械纳鲜鲆幎梢钥闯觯瑒澐洲r民工穩定就業與流動就業的標準以一年的勞動期限為準,具體而言,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屬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屬于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天津市的規定不同,《合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以內的,可按本辦法選擇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p>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籌資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對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經辦機構甚至當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響,為避免各地在此問題上的差異,有必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四、將部分農民工以及農民工的家屬排除在外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5
一、目標任務
按照統籌規劃、規范引導、協調發展、穩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在全州范圍內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州級統籌(以下簡稱“州級統籌”),進一步提高城鎮職工抵御疾病的風險能力和健康水平,保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需求,實現州級統籌“五個統一”,即:政策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統一。
二、基本原則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風險共擔的原則,統一本統籌地區(州、市、縣、行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標準、基金征繳和調劑使用、待遇支付標準及服務標準。
三、統籌層次和范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州級統籌,統一政策,基金分級籌集,統一管理和使用。統籌范圍包括、市,、、縣,、、行委。
四、基金籌集和管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依照《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政〔〕1號)和大額醫療補助及公務員醫療補助有關規定執行。
(一)繳費基數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低于60%的按60%繳費;超過上年度本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
1、基本醫療繳費標準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6%,職工個人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費。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年800元繳費。
離休人員、老、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參照上年度離休人員人均支出費用核定和繳納。(依據政〔〕1號)
2、大額補助標準
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由個人按每人每年90元繳納。(依據政辦〔〕115號)
3、公務員補助標準(含事業單位)
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由機關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4%和5%分別繳納。(依據政〔〕144號、州政府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紀要和政勞社〔〕161號)
(二)基金籌集方式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基金、大額補助基金、公務員補助基金三部分組成,各市、縣、行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自然年度統一征繳后,上解至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2、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各市、縣、行委經辦機構上解至州城鎮職工醫保專戶。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調整時,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基金管理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州為單位統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市、縣、行委醫保經辦機構統一上繳職工醫?;?,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單獨核算,實行報賬制。
2、基金實行專戶專賬管理。設立基金專戶,專戶儲存,專賬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設立基金支出專賬,按項列支,專項使用,實行收支分離,管用分開。
3、基金使用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向上級部門提出支付申請,經上級部門審核無誤后,再提交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下級經辦機構的銀行賬戶進行支付。
4、嚴格執行省財政廳、原勞動保障廳制定下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五、補助范圍和標準
(一)補助范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范圍以住院醫藥費用為主,適當補助門診醫藥費用。參保人員在保險年度內且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藥品及診療項目符合基本藥品目錄、診療目錄的費用納入補助范圍。超出城鎮職工基本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的費用,以及在省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門診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門診的醫療費用,超支自理。個人賬戶歷年結余基金也可用于支付統籌醫療基金報銷時個人自負部分的支出。
個人賬戶基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結余基金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職工工作調動,個人賬戶結余隨之轉移。無繼承人的個人賬戶結余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賬戶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年齡段,以不同比例劃入個人賬戶,35歲以下按0.5%,36歲至45歲按1.5%,46歲以上按2.5%,退休人員按每人每年400元劃入。
2、住院醫藥費用
住院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費用,實行起付線、補助比例、封頂線控制。
起付線:省級(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第一次700元、第二次450元、第三次以上350元;州級(或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第一次600元、第二次340元、第三次以上300元;縣級(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第一次500元、第二次280元、第三次以上220元。住院醫藥費用補助時,起付線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補助比例:住院醫藥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至6萬元,在職職工個人負擔9%,退休人員個人負擔7%;6萬元至9萬元,在職職工個人負擔8%,退休人員個人負擔6%;9萬元至10萬元,在職職工個人負擔7%,退休人員個人負擔5%;
封頂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一個年度內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用累計為10萬元。
3、大額醫藥費用
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的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至20萬元的醫療費用,個人承擔20%,大病醫療補助基金支付80%。
4、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用(含事業單位)
公務員醫療補助4%:按照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范圍,以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4%比例,全部劃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公務員醫療補助5%:按照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范圍,以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5%的比例繳納,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單獨核算。主要用于支付:(1)公務員每人每年應繳納的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里支付;(2)特殊病種門診費的醫療補助在《州關于特殊病種門診費在統籌基金報銷試行辦法》(政勞人〔〕94號)規定的基礎上,符合特殊病種目錄中(一)、(二)、(三)種疾病門診醫療費,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再補助費10%,最高支付限額加至8000元;符合特殊病種目錄中(四)、(五)種疾病門診醫療費,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再補助費10%,最高支付限額加至2500元;(3)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住院醫療費用進入統籌基金支付后,個人承擔的部分(不含起付線、完全自費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在職人員補助50%,退休人員補助55%。(4)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費用,在本年度內出現缺口不足支付時,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支付。
(三)補助方式
在本統籌區域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制。參保人員憑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本及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后,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只收取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編制匯總報表向各市、縣、行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統一支付,各市、縣、行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定點醫療機構的支付申請后定期結算。
在本統籌區域以外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實行參保人員個人墊付結算。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域以外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按照就診醫療機構規定自行付款結算后,持有關憑據資料(收據、出院證、醫藥費用明細清單、轉院手續等)到所轄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審核、支付。
六、醫療服務管理
按照資源共享、分級利用、加強管理、強化考核的要求,實行全州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統一管理,執行統一支付標準,統一考核辦法。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由各市、縣、行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便捷、優質、低廉的原則,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審批確定為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并簽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建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獎懲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二)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作用,實行社區衛生服務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門診就診為參保職工所在地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就診首診為就近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病情,確需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及時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說明理由、病種,經辦機構批準并出具轉診證明??祻推诘牟∪藨皶r轉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三)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督和管理。各市、縣、行委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格落實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和管理,實行嚴格的醫療質量、服務質量和醫藥費用控制的考核、評價制度,落實單病種費用控制、抗生素藥物常規監測和超常規預警制度,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二、三級醫院的業務協作關系。
(四)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職工醫保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執行基本用藥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和醫用高值耗材目錄,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實行公示、承諾和告知制度,限定單次門診費用,控制醫藥費用,規范服務行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七、信息網絡管理
建立統一的醫療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全州統一的醫療保險信息網絡系統,統一應用軟件,實現全州政策統一和待遇統一,做到監督、管理、服務相一致,逐步實現全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卡通”的目標。
八、機構管理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加強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市、縣、行委、鄉(鎮)級經辦機構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考核激勵機制,提高經辦機構管理服務水平和能力。
九、工作要求
州級統籌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在州委、州政府的支持和關心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有效實施,確保管理到位、操作規范、基金安全、群眾滿意。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l0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保障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三、保障原則
第三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一)屬地參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
(三)醫療優惠。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四)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醫療保險
第四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撫恤補助所在地或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確?,F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規定標準繳費。
(二)、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殘疾撫恤關系所在地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當地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渠道解決。
(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和無工作單位的,經殘疾撫恤關系所在地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解決。
(四)、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所在單位關閉破產或改制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納十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納入改制成本。
(五)、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統籌繳費標準、單位改制預繳十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由統籌地區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依據有關政策確定。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繳費。各地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其撫恤補助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幫助其繳費參保。
五、醫療補助
第七條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實行醫療補助,確保其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其他優撫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特困破產企業和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撫恤補助所在地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解決。
第九條殘疾軍人在單位已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本辦法的由原單位繼續予以保障,不得降低保障水平。
第十條各地要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所需資金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渠道解決。中央和省級財政對重點優撫對象較多的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醫療補助資金由民政部門發放。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補助資金的條件、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六、醫療優惠
第十一條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憑區縣(市、區)衛生局、民政局制發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卡)》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到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憑證免付普通掛號費,并認真按照《*省衛生廳關于在全省醫療機構開展廉價就醫服務的通知》(黔衛發[2005]145號)的規定,做好優惠對象醫療費用的減免工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要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顚S?。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衛生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