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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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范文1

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記錄、評分和處理結果。”該條規定其實質是將行政管理實踐中已存在的違法行為記分制度與違法行為公布制度進行了有機結合。因此,針對其中的相關制度,有必要進行一分為二的分析。

(一)違法行為記分制度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最早出現在駕駛行政許可監管規范當中。后來,海事行政監管領域也引入了這項制度。[1]《衛生部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57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記錄和評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弊源?,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正式全面地在衛生系統建立起來,并日益成為較為常用的一種醫療機構監督手段。據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管理的相關制度。關于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的性質,目前僅有少數學者研究涉及,但基本都集中在對違法駕駛記分制度性質的探討上,主要表現為四種觀點:一是“行政確認說”。該觀點認為,由于記分不直接界定駕駛員的權利義務,而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行為嚴重程度進行證明和認定,依法證明該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以確定駕駛員是否要承擔將來的某種“行政義務”,交警記分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二是“行政記錄說”。該觀點認為,交通警察記分行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章駕駛員作出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對違章行為的記錄行為。三是從具體“行政行為”說。該觀點認為,對違法行為的記分行為,行政相對人不服時只能針對行政處罰行為提出異議,包括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如果該處罰行為被變更或被撤銷,記分行為也就相應地被變更或被撤銷。因此,違法行為記分應定性為“二次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叫“從具體行政行為”。四是“教育措施說”。針對違章駕駛行為記分性質,公安部相關文件中明確違章記分是預防和減少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行為發生的一種有效教育措施。根據《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和各地立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醫療機構違法行為記分制度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最大的區別,在于并不一定與行政處罰同時發生,但是與醫療機構校驗緊密聯系,因而具有行政確認或行政記錄兩種行為狀態。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記分制度具有對違法行為記分客觀性、單次記分效果隱性與累積記分懲戒效果疊加性的特點,屬于一種數字化表現狀態下的行政許可累犯責任規制模式,它是對醫療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后的一種重要的后續監管方式。

(二)違法行為公布制度在我國,違法行為公布制度較早地被物價部門采用,之后在稅務征繳、計劃生育、環境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業管理中普遍應用。公布違法行為本身并不能給不服從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相對人直接帶來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卻間接地帶來了名譽等人格權的貶損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屬于一類聲譽罰。[6]因此,行政機關公布相對人的違法事實能夠對其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使其迫于社會輿論壓力不敢再犯,從而達到社會治理的效果。違法行為公布制度在衛生計生系統的適用也較為廣泛,甚至出現較為常態化的趨勢。如海南省、江蘇省南京市等地每月度公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被記分情況,廣東省肇慶市等地每半年度公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廣東省深圳市、佛山市等地每年度公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綜合可見,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實際上是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但是鑒于目前我們對這項制度尚缺少深入的研究,還存在制度構建不甚合理、各地執行情況不平衡等諸多需要不斷完善之處。

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實施于醫療機構監管時所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基礎薄弱雖然,《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有警告等六類行政處罰措施和一個兜底性條款,但衛生計生法律法規中并未對此進行過創設性細化。目前,該項制度普遍的依據還只是2009年原衛生部醫政司的一紙通知,這使得該項制度的法律基礎非常薄弱,并影響了該制度的實施與完善。

(二)法律概念混亂目前已經制定實施辦法的省份中,福建、廣東、山東等14省使用的是“記分制”,安徽、北京、甘肅等12省使用的是“積分制”,兩個概念實際沒有明顯的區別。同時,使用“不良執業行為”替代“違法行為”的做法,客觀上也使概念的內涵彈性過大,有失周延。

(三)記分項目不一《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規定的記分項目總數為71項,《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記分項目總數為57項,《重慶市醫療機構執業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記分項目總數為30項。這樣的規定致使醫療機構監管存在盲點,客觀上造成了有些違法行為在某些省、市要記分,而在某些省、市不記分、甚至合法化的不公現象(見表1)。

(四)記分標準各異由于沒有統一的上位法約束,各地對于同一違法行為的記分標準各異,因而出現了同一違法行為但處理方式和結果卻不一致的局面。例如,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記2分,《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積4分,《福建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則規定記15分(見表2)。

(五)記分使用失范就目前關于醫療機構執業違法行為記分法律責任的設定現狀而言,整體處于失范狀態。例如,《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6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钡鶕缎姓S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注銷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情形下注明取消行政許可,屬于中性的行政行為,并不具有懲戒功能,因此,較為普遍的將記分情況直接作為注銷許可依據的作法,逾越了使合法行政許可消亡應盡之程序,制度設計有失規范。

(六)救濟通道不暢由于醫療機構記分管理依據、規范、程序的不統一性,客觀上也造成了對當事人被記分是否可以被救濟、如何救濟的認識不統一的問題。例如:2007年8月,當事人因不服上海市某區衛生局做出的記分處理,向上海市衛生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上海市衛生局認為記分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浙江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少數規定當事人救濟渠道的省份,其第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對記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現場檢查筆錄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復核”,盡管這一規定有以復核這一內部程序救濟取代行政復議等外部程序救濟的嫌疑,但大多數省份的文件甚至壓根沒有權利救濟的相關規定。

三、完善醫療機構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的構想

醫療機構是一種集公益性、經營性和信息嚴重不對稱性等特點于一身的法律主體,監督難度很大。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可以通過較低的行政成本,影響醫療機構的聲譽,影響患者的就醫選擇,間接倒逼醫療機構合法執業,從而達到社會治理的預期效果。誠如英國學者奧格斯所言:“假定消費者能夠在實踐中也確實會利用信息披露做出理性的決定,并且如果我們能夠避開家長主義作風,那么可以肯定這種規制形式存在的優勢:選擇權被保留了,且成本收益分析交由私人來衡量,而私人可能比公共機構更適合于進行此類評估。”為了進一步完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發揮該制度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作用,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鞏固其實體法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在現代信息社會中對醫療機構監管發揮的積極作用不容否定,然而一旦濫用,也將造成對私權的僭越。因此,在修訂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時,應該將其明確寫入該立法,規范其法律概念,明確其法律地位、適用條件和基本標準,從而保證公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中平等對待所有違法行為。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范文2

一、人員執業、地址變更問題

【法律規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執業醫師法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從目前我市檢查的情況看,有近10%的診所不是開業申請人在執業,而聘任的人員多數沒有辦理醫師變更注冊。有的診所有醫師沒護士、有的有護士沒醫師,個別診所甚至是護士現場執業,近期,市監督所對一家診所進行了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是因為沒有坐診醫生,由護士進行現場執業,導致患者延誤病情死亡。這樣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員執業導致的醫療糾紛在我市屢屢出現。關于診所聘用人員行醫問題,衛生部有專門的司法解釋:第沒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和已取得證書未進行變更注冊的人員都視為非衛生技術人員。一部分執業人員未及時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變更注冊。關于診所擅自變更執業地點問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時候,已經對診所進行了核準登記,核定了診療科目和執業地點,不是隨便可以變更的,變更要首先進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今年,我們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5家診所擅自變更了執業地點,均進行了行政處罰。

二、超范圍執業和夸大宣傳問題

【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夺t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二)醫療機構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醫療機構類別;(五)診療科目;(六)床位數;(七)接診時間;(八)聯系電話。

根據檢查情況,多數診所能基本按照核準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但是有個別診所存在超范圍執業情況,有的內科診所公然宣傳治療婦科、外科、皮膚科、兒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審批的診所中除內科、中醫、口腔診所外,只審批了1家美容診所和1家皮膚科診所。檢查發現有個別診所甚至違法開展婦科手術、放環、取環、流產輸卵管結扎術、早期終止妊娠術等項目。關于夸大宣傳的問題,個體診所在媒體醫療廣告的現象比較少,但是個別診所通過散發小廣告,門頭廣告牌宣傳的現象很普遍,多數有內容違規,新《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醫療廣告前的審查制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成品審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方可。二是限制了醫療廣告內容,限于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系電話等8項內容;同時,規定醫療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八項內容,即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并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變相醫療廣告。

三、消毒、隔離技術規范問題

【法律規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醫療機構使用消毒劑必須索取生產經營1、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2、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3、產品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通過檢查發現問題有幾個方面,一是醫護人員消毒隔離觀念差,消毒劑、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確、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過期消毒劑的現象。二是紫外線消毒不規范,個體診所不做消毒記錄,有的做記錄但是沒有紫外線消毒累計時間,大家知道,紫外線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環節,每天必須嚴格執行,才能保證物體表面及空氣質量,保證注射室的無菌狀態。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是,有的診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將注射臺當餐桌吃飯。這種情況不在少數,這是極不安全的行為。

四、醫療文書書寫、保存

【法律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品和第一類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的主要問題:1.醫師不簽名或者簽名不全;2.不具處方權的開處方;3.處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隨處亂扔);4.藥品劑量不規范;5.處方格式不規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處方是診療行為最重要的醫療文書,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大家一定要重視處方的書寫規范并按規定保存。沒有處方權的一定不要在處方上簽名。我們目前已經統一了處方,有個別診所還未使用。

五、傳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第三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傳染病管理工作是醫療機構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目前情況看,多數的診所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有一多半的診所沒有建立傳染病登記制度,總以為傳染病與自己無關,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對傳染病有救治義務,第一次接診的醫務人員必須按照《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時,應當及時將病人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并將病歷資料復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絕接收傳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時辦理轉診手續。這次,我們為大家統一配備了傳染病登記簿,當你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一定要認真登記,并按時限及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六、醫療廢棄物處置問題

【法律規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通過檢查,我市個體診所在醫療廢物處置方面存在的問題最多,1.醫療廢物隨處亂放2.未分類3.無警示標識4.未用黃色塑料袋包裝甚至有個別單位將醫療廢物進行買賣。今年,我們對診所統一進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經建立了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醫療廢物必須按要求集中處置,這次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提供了資料,大家盡快與處置中心聯系,根據各自的情況與處置中心簽訂協議。我們在明年四、五月份將聯合環保部門進行檢查,對不能按規定處理醫療廢物的單位,將進行行政處罰。

七、內部管理方面

1.門牌不一致現象突出:多數診所懸掛的門牌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名稱不一致。有的叫“康復門診”有點叫“某某社區門診”、“某某小區門診”有的門牌上宣傳治療疾病內容,這都是不規范的。

2.內部賬冊記錄混亂,門診記錄、消毒記錄亂寫亂畫,好的用筆記本,有的用學生演草紙五花八門,不嚴肅。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范文3

這,唯有在未來的某一天回望歷史,才可以徹底的知曉。

一位盲人按摩師的故事

盲人周立昌是一位出色的按摩師,他一直夢想著能取得醫師資格,進入醫療機構更好地為病人服務。但是有關的培訓和考試制度,和視力障礙一起,共同形成了他成為職業醫師無法逾越的障礙。周立昌有自己的按摩院,但他希望能夠真正以“醫師”的身份繼續自己的事業,為此他參加了上海中醫藥大學舉辦的盲人按摩大專班,并曾在上海一家醫院的推拿科實習,但這卻是“悄悄地進行”。周立昌說,他認識很多盲人朋友,按摩技藝相當出色,也很想通過相關考試進入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事醫療按摩服務,但他們都知道“現行的政策很難讓盲人按摩進醫院”。

2009年5月11日,國家四部門召開《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實施新聞會,宣布由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將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盲人醫療按摩客觀實際而研究制定,旨在加強和規范了盲人醫療按摩活動,保障了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和患者雙方合法權益。

“一波三折”

――盲人醫療按摩管理政策的坎坷之路

盲人按摩是我國盲人實現就業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國共有15萬視力殘疾人從事盲人按摩工作,其中有3萬余人屬于醫療按摩人員。這些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大多從我國60所大中專院校中設置的盲人醫療按摩專業畢業,接受過醫療按摩的專業教育。進行盲人醫療按摩工作的“醫生”在身份界定上一直處于尷尬的境地。為了更好地管理與規范盲人醫療按摩,更好地維護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與患者的權益,中國殘聯與相關部門一直謀求解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行醫資格,著力制定相關的法規。

第一次波折,《執業醫師法》未將盲人醫療按摩納入管理

1997年8月,人事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聯共同印發的《關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從醫性質、職責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條件,但1999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頒布實施后,盲人卻因視力障礙等因素影響,一律無法參加執業醫師考試,導致的結果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雖然實質上從事著醫療按摩活動卻無法取得執業資格。一位多年從事盲人醫療按摩的視障朋友說,不是我的水平不夠,不是我不想取得醫生身份,而是根本不允許盲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次波折,2004年夭折的《盲人醫療按摩師管理暫行辦法》

在中國殘聯的不懈努力下,衛生部、原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經多次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在保證盲人醫療按摩的醫療性質、醫療范圍、職稱系列不變的前提下,將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作為特殊群體,制定了《盲人醫療按摩師管理暫行辦法》對其進行管理。但在2004年,《暫行辦法》即將下發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因《暫行辦法》對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考試、注冊、認定等方面的內容涉及到行政許可,而又沒有上位法依據,所以未能實施。

轉折,2009年《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正式頒布

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將保障盲人從事醫療按摩活動權益的內容納入其中。同時,針對解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業問題,國務院領導作了重要批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四部門從實際出發,在廣泛聽取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討論,最終制定并了《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

十一年 終有所成

――訪中國殘聯就業服務指導中心主任王建軍

“我一定得把這件事給解決了”

在就業服務指導中心就“盲人醫療按摩”的法律政策問題和有關部門磋商了3年后,王建軍在中心就職主任,在王建軍任職8年后,一部《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終于出臺了。11年的時間,一件件難事解決,一個個目標達成,但“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這個問題,卻是一波三折。人員流動,責任不變。對于“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出臺時經歷的艱辛,王建軍不愿多談,但那爬上這個中年男人臉頰的皺紋,無言地見證了這一部“辦法”出臺的艱難。

王建軍始終有一個信念,這事能成――不管等多久,不管多艱難,這件事情一定能辦成。因為那些經過三四年專業按摩學習,具有大專、本科學歷的盲人們,那些有著十年八年按摩經驗,治愈了無數患者的盲人們,理應成為一名具有執業資格、被國家法律認可的醫療從業人員。數年間的“磋商”、“會議”、“研討”、“調研”,聽起來枯燥貧乏的詞滿載著盲人按摩師的希望,但也許多等一年,便會多一些人失望。

“如果不能成為醫生,如此艱苦的學習對一個盲人而言有什么必要?”

出臺的《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的名稱內藏玄機,“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原來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管理辦法”,但就業服務指導中心在研討時把“人員”去掉,別小看這一個詞,這可是解決“醫療按摩人員”與“醫療按摩機構”兩個大問題的關鍵。王建軍講,管理辦法不應只管理“人員”,還應該管理“盲人醫療按摩所”。起草磋商“辦法”時,王建軍要達到“三個不變”,戲稱就是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即:盲人醫療按摩的“醫療性質”不變,第二是待遇不變,第三是執業范圍不變。

《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9月1日開始實施,配套的管理辦法就會逐漸相應出臺。王建軍對《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的實施前景非常樂觀,他說,這個管理辦法不僅能夠推動盲人就業,更是盲人特教事業的助推器。過去盲人的普遍文化層次偏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好學歷”與“好出路”之間的矛盾。當一個盲人學生經過中專三年、大專四年、本科五年的醫療按摩學習畢業后還是做保健按摩師,而一名保健按摩師經過3個月免費培訓就可以完成!這勢必會造成特教學校不容易招進盲生,進而造成盲生特殊教育工作的萎縮。從另一方面看,在學校經過多年學習的高學歷盲生與經過短期培訓的盲生就業出路一樣,本身就是對已經非常珍貴的特教資源的一種變相浪費?!肮芾磙k法”的出臺,終于還了盲人醫療按摩師們一個“名分”,樂于接受高學歷教育的盲生會因為這部“管理辦法”的出臺有一個顯著的提高。

“未來工作的天地非常廣闊”

“管理辦法”實施后,經過專業醫療按摩科班教育的盲人會有三個主要就業方向,第一是設有中醫按摩科室中的醫院就業; 第二是自主創業,開辦盲人按摩所; 第三是各地方殘聯自主興辦或者合辦按摩醫院,這也是盲人醫療按摩就業的主要方向。興辦按摩醫院之所以成為主推就業方向,是因為按摩醫院可以爭取納入國家的醫保體系,換句話說,保健是少部分人的需求,醫療是大眾百姓的需要,就此來看,醫療按摩將來的的發展前景會非常廣闊。

《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現階段依舊未能解決盲人考取執業醫師的問題,這也是盲人考取醫師資格存在著種種現實問題,比如如何幫助盲人通過X光片診斷病情等等,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個矛盾會隨著輔助技術的進步與提高得以解決,我們也要相信,未來的某一天,“盲人醫療按摩所”會變為“盲人醫療按摩診所”。

醫療按摩是一個艱苦的行業,成為一名合格的醫療按摩師不僅需要深厚的理論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還要付出極大的精力體力??纯匆粋€醫療按摩師的手指關節你就能夠感覺到,這項“健全人中醫師不愿干,盲人按摩師干不上”的職業,需要怎樣的付出。

《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

解讀

《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20條,在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業資格、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條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聘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要點1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屬于衛生技術人員,盲人醫療按摩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開展,在醫療機構中從業應符合規定條件

《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盲人醫療按摩;明確了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屬于衛生技術人員,盲人醫療按摩屬于醫療行為,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開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盲人,持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審核同意證明,可以申請在醫療機構中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

(一)本辦法前,取得盲人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二)本辦法前,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中等專業及以上學歷,并且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兩年以上的;

(三)本辦法前,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滿15年的;

(四)本辦法前,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兩年以上不滿15年,并且通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

(五)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中等專業及以上學歷,并且通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

《辦法》明確了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并制定考試辦法。具體實施由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

要點2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須經地市級殘聯審核合格后,方可到醫療機構中從業

《辦法》對盲人欲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按摩活動應具備的條件做了規定。凡符合條件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持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審核同意證明,即可申請在醫療機構中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規定了在醫療機構中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執業范圍以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要點3

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需具備相應條件

《辦法》明確了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規定可以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規定了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應具備的條件、診療科目為推拿科(盲人醫療按摩)、開展業務的范圍、注銷的情形。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辦人應當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二)至少有一名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5年以上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三)至少有一張按摩床及相應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四) 有必要的消毒設備;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裝訂成冊的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盲人醫療按摩技術操作規程;

(六)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七)有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同意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的證明文件。

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的注意事項:

盲人醫療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并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聘用非盲人開展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的;

(二) 開展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的;

(三)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四) 開具藥品處方的;

(五) 設床位、藥房(柜)的;

(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七)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要點4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范文4

一、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1、醫療機構底子不清,管理不規范。在查案過程中發現,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注冊登記工作的衛生局醫政科,對于近年來辦理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數量、名稱、診療范圍和有效期限沒有詳細的記錄,由于底子不清,情況不明,直接影響了執法工作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此外,醫政科對于近年來辦理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檔案資料管理不善,導致部分重要檔案材料遺失,對醫療機構發證情況不能準確全面地掌握。衛生監督所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也沒有按照其工作職責建立相應的執法檔案,對于醫療機構存在什么問題、日常如何執法均無記載,監督管理的重點在何處也沒有明確的方向,嚴重影響著執法效果。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注冊、校驗、注銷工作不規范。衛生局醫政科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條件及程序開展《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辦理、校驗、注銷工作。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期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不按規定申請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20日內補辦申請校驗手續。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審查,做出校驗結論,辦理相應的校驗執業登記手續。然而汝州市實際情況是,2011年批準辦理了數百家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均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到期前均未按規定向汝州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校驗,或申請了不予受理,現在,這批證件已經超過有效期限3月有余,衛生局醫政科仍未曾開展校驗工作。

3、監督部門執法不到位,存在“以罰代管”現象。在查辦胡某玩忽職守案件中發現,衛生監督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有違法問題的,往往都是罰款了事,這邊繳過罰款,那邊繼續執業,使行政處罰變成了“行政許可”,使整個監督管理流于形式,起不到任何實質作用。如某門診2009年辦理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于2010年10月31日到期后,該門診沒有按期申請校驗或重新辦理注冊手續,按照《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其持有的屬無效證件,繼續執業屬違法行為,然而衛生監督所在其持無效證件執業將近一年后于2011年9月20日檢查時才發現,發現后不是依法讓其停止執業,而是給其下發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其20日內申請校驗,并進行了行政處罰。如果衛生監督所嚴格按照法律進行監管,執法到位,該門診致人死亡的悲劇是能夠避免的。

4、許多診所普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除上述問題外,在查案中發現,不少診所還普遍存在各種違規違法行為,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一是從事超范圍診療項目,違規醫療、醫藥廣告,如上述的某門診自開業以來一直超范圍從事人工流產業務,并在電視臺等媒體公開宣傳;二是醫師無醫師資格證或醫師資格證上的執業地點不符,通常是一些衛生院或醫院的退休職工,開設私人診所,未變更其執業地點,或申請變更,但辦理手續不齊全;三是使用無資格證件護士從事護理或醫師助理工作等;四是部分診所硬件條件和衛生條件差,達不到相應的要求,醫療廢物未按規定放置,在診療室內隨意丟放等等。這些違規違法行為直接威脅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二、對策建議

1、建立醫療機構管理臺帳,設專人專室管理相關檔案。負責監督、管理的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情況建立臺帳,特別是對于各醫療機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要進行詳細的登記、備案,包括名稱、執業地點、診療科目、許可證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等。許可審批檔案資料及各類執業證件復印件要按規定完整保存,可設專人專室對其進行管理。對一些資料不全或缺失的,要積極補全,沒有補全的,按規定不能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嚴格依法進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注冊、校驗、注銷工作。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為準確執法打下基礎。一是要按照法定的時效及程序開展工作。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規定,在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期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其去申請校驗,對期滿后未申請校驗的責令20日去申請校驗,20日后仍不檢驗的,由醫政科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進行公示。二是要按照法定的條件嚴格進行把關。在接到申請材料后,要嚴把資質審查和現場檢查關,對一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硬件標準不達標的、有違法記錄按規定不能審核通過的,堅決嚴把關口,不予審批發證;對符合條件,驗收合格的,要在受理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并及時發放證件。

3、規范衛生監督所的日常執法活動。一是對醫療機構進行摸底大檢查,建立詳細的執法檔案,制定出相應的執法規范性文件。二是加大日常監督力度,對轄區內的各診所每年至少要監督檢查兩次,每次都要有檢查記錄,檔案要完整保存。三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法,對于無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繼續執業的,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其停止執業;發現有超范圍診療的,要徹查其違法所得,必要時協調公安機關配合執法,對超診療科目所得超過三千元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四是監督到位,杜絕以罰代管。將進行過行政處罰的醫療機構作為重點監督對象,一次處罰后要監督其整改到位,杜絕交了罰款繼續違法執業現象的發生。衛生監督所應將影響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檢查結果及時向衛生局醫政科反饋,相互溝通配合,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范文5

一、執業注冊對象

護士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經執業注冊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獲得有效注冊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首次注冊對象: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具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相關條件。

(二)延續注冊對象:在我省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申請辦理延續注冊。

(三)變更注冊對象: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四)重新注冊對象: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

二、執業注冊申請時限

護士申請執業注冊,應當自通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講。沒有在3年內講申請的,除需提交首次注冊申請材料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執業注冊程序

(一)擬在本省范圍內執業的護士應當向省衛生廳講執業注冊申請(包括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申請、延續執業申請)。

(二)向省衛生廳講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由本人講申請,將申請表和有關資料遞交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由醫療衛生機構交所在地縣(區、市)衛生局,由縣(區、市)衛生局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衛生局轉送省衛生廳。

(三)省直、部屬院校附屬醫院及省直、廳直醫療單位護士的執業注冊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集體向省衛生廳講申請。

四、執業注冊條件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五、需提交材料

申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100張床位以上的一級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六)身份證格式的相片兩張;

(七)逾期申請注冊的,應提交在我省二級以上教學、綜合醫療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上述復印材料統一用A4紙,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并放入“*省護士注冊材料檔案袋”內,以方便集中審核及歸檔。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100張床位以上的一級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六、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執業注冊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護理活動的人員,經省衛生廳審核合格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向省衛生廳集體換領護士執業證書。

(二)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符合《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規定。

七、其他

(一)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醫療衛生機構聘用護士,不得有《護士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三)申請人或醫療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縣(區、市)和地級以上市衛生局應當向省衛生廳予以說明;情況屬實的,省衛生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撤銷注冊。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范文6

討論嘉賓

主 持 人 王夏玲

山西共和律師事務所 張 寧

江蘇省丹陽中醫院祖大報

湖北省人民醫院 劉 洋

案例回放 5個多月前,突患頸椎間盤突出的糖尿病患者張某住進某縣醫院骨科病房準備手術。然而,經過3周的保守治療,張某腰椎間盤突出癥治愈并符合出院條件,但張某及其家屬仍然堅稱病沒治好不能出院,并在骨科病房接受糖尿病治療長達5個月之久。醫院表示,張某長期占據醫院床位的行為已經影響了其他患者的住院治療,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并打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

張寧 患者不在對應科室治療 醫方風險倍增

患者住在骨科病房治療糖尿病的現象較為鮮見。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患者不愿出院,但由骨科醫生治療糖尿病患者,對醫療機構來說都存在莫大風險。一方面,骨科醫生治療糖尿病患者超出了骨科醫生的執業范圍,違背了《執業醫師法》第14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如果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超出注冊的執業地點、類別或范圍的醫療行為未經批準,又不屬緊急情況下的救治行為,應定性為非法行醫。

因此,即使骨科醫生只為糖尿病患者檢測血壓和護理,一旦患者在醫院出現問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難辭其咎。

祖大報 醫療機構要學會規避風險

對于堅持不出院的患者,除特殊情況外,醫療機構不可任由患者占據醫療資源,要針對患者的具體情形來說服患者,要靈活、具有針對性地處理各類不愿出院的患者。

醫療機構遇到類似患者,可以將患者轉到與疾病相對應的科室,由專業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后,患者如果達到出院標準,醫院可出具出院通知,并由專家或科室主任向患者及家屬說明?;颊邎猿植怀鲈旱?,科室人員可將情況上報給醫院管理層。

劉洋 制定管理方式 需政策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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