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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系指男50周歲、女40周歲以下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應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參保所需材料有:養老保險手冊;個體工商執照,從業人員登記表;街道、社區或用人單位的從業經歷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
第五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的比例繳納;只建統籌金,不設個人帳戶。
第六條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城鎮職工參加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之和,統籌金承擔部分與城鎮職工標準相同。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具備下列條件時,可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應繼續繳納。
(一)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加醫療保險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達到15年。
第八條初次參保人員,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年以后,開始享受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參保人員逾期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補繳時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醫療保險不予支付,連續欠費兩年以上的,按棄保對待。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和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的醫藥費、統籌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超限額醫藥費的賠付范圍和標準,按《*市城鎮職工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參保條件的,應在6個月內繳費參保;逾期參保的,須按當時的繳費標準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已經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因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須在3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辦理續保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按棄保對待。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法定就業年齡之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有一定經濟收入的城鎮自由職業者(含與國有、集體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自謀職業人員)。
第三條參保者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時,應填寫參保申報登記表,并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條參保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按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4.5%的繳費比例按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規定及時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建立大額醫療救助保險,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3月份。參保者參加醫療保險后應連續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間中斷3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脫保,從第3個月最后一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后重新繳費的,應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在規定期限內未補繳欠費的,視為首次參保。
第五條首次參保者,參保前所患疾病在我市公布特殊疾病病種范圍的,自參保之日起2年內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待遇。
第六條首次參保者,執行6個月的免責期。連續繳費滿6個月至12個月的,住院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當年城鎮職工最高支付限額的60%;連續繳費滿12個月至24個月的,住院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當年城鎮職工最高支付限額的80%;連續繳費滿24個月以上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待遇。
第七條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救助金只支付住院及特殊疾病門診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政發〔200*〕17號)文件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政辦發〔200*〕30號)等相關文件辦理。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3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城鎮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寶政發[]3號)及“關于印發《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寶政發[]5號]文件精神,現就我縣開展城鎮居民及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對開展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和諧”是多元的,其中很大一部分與醫療保障水平相關。六中全會作出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好城鎮居民和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不僅能從經濟上讓廣大群眾真正得到實惠,有效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而且還能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懷,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這就要求我們把城鎮居民和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體系中去,建立和發展與和諧社會相協調的醫療保障體系。
二、明確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
按照市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要求,對我市兩項基本醫療保險作如下規定:
1、參保范圍:
城鎮居民參保范圍為:具有市城鎮非農業戶口的非從業居民(包括關閉、停產、破產企業人員)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少年兒童參保范圍:具有市城鎮非農業戶口的中小學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在冊的所有少年兒童,以及嬰幼兒和18周歲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兒童,都可以參加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
2、城鎮居民及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
城鎮居民及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城鎮居民和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市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為經辦機構??h醫保中心為市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的代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及少年兒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登記繳費等職能;負責組織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轄區內享受城鎮居民及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參保登記、變更以及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3、參保形式:
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的辦法。凡屬市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適用范圍的參保對象,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登記手續。
4、基金籌集和繳費標準:
①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80元;居民個人每年繳納220元,市、縣財政各分別補助30元;享受城市低保和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員,個人每年繳納80元,市財政補助150元,縣財政補助50元,參加人員個人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憑繳費單據可由所供養的直系親屬所在單位給予50%的補助。
②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市、縣財政各按參保少年兒童每人每年10元標準予以補助;少年兒童家庭每人每年繳費50元,父母所在單位可憑繳費單據給予80%補助。享受低保家庭中的少兒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少兒家庭每人每年繳費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0元。
5、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設個人門診帳戶,門診醫療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參保少年兒童不設個人帳戶。住院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按我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執行。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以及起付線和封頂線有關規定執行。居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24000元。少年兒童為70000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住院醫療費可按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申請社會醫療救助。
6、參保時間問題:
市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參保時間,從年7月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參保手續或參保后又斷保者,在辦理新參保手續或續保手續時,應補繳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或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未按規定時間參?;蛑型緮啾P鑵⒈!⒗m保者,其補繳期間的費用,財政不予補助,個人全額繳納。
三、開展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方法步驟
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涉及面廣,工作任務重,難度大,根據我縣實際,全縣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分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宣傳動員,調查摸底階段。由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組織醫保中心,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采取上街設點、深入居民小區召開居民會,印發宣傳材料等形式宣傳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讓廣大城鎮居民了解掌握政策,從而積極主動地參加居民及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醫保中心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要組織人員逐戶進行調查摸底,摸清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及殘疾人、低保戶底子,為參保登記打好基礎。
第二階段為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階段。
凡屬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適用范圍的參保對象,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登記手續,填寫《市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登記表》,經審核后到指定銀行繳納醫療保險費。從年7月1起享受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我縣城鎮居民、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4
一、全國各地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方案
(一)參保對象。目前,陜西、湖南、寧夏、山西等全國大部分省份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皆實行“全省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農民工無論就業于何種性質單位,都能享受醫療保險。遼寧省沈陽市鑒于大部分農民工已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將參保對象界定為“僅限于在外地注冊在我市從事建筑施工的單位、在本市已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招用農民工占本單位用工人數70%以上的個體餐飲和娛樂等服務性行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廣東省深圳市的醫保方案名為《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保對象專指“所有企業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工”。鑒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將參保對象擴大到包括牧民在內的“農牧民工”。
(二)繳費辦法。天津、陜西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對住院醫療保險或大病醫療保險采取用人單位繳納的辦法。僅寧夏回族自治區要求用工期限3個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承擔90%,個人承擔10%”,對選擇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只有以個人名義參保的才要求個人承擔全部費用。遼寧省大連市保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農民工只享受相關待遇。天津、大連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分別為3.5%和2%。重慶市要求參保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4%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0.1%繳納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農民工個人每月繳納5元作為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費率繳費,要求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深圳市規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單位繳8元,勞務工個人繳4元,6元作為門診基金,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5元作為住院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元用于調劑”。南京市除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外,要求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保險”,按4元/人的月標準繳納,用于建立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此費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坝萌藛挝灰陨夏甓犬數卦趰徛毠て骄べY為基數,繳費率控制在1%-3%以內”辦法最為普遍,湖南、陜西、安徽、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均采取此辦法。
(三)醫保待遇。目前,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基本為“住院和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建有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可通過大病醫療補助解決。重慶、南京及北京都設置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及“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專戶,為農民工大病醫療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規定,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以下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根據費用分段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規定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由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按規定給予定額補助。北京市規定統籌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數額為5萬元,超過此限額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其余30%由個人承擔。重慶市統籌基金支付限額3萬元,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支付限額20萬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較為狹窄,僅限于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及急診搶救留觀并收轉住院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不包括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在醫保待遇執行上,除深圳市使用專用《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待遇與連續參加勞務工醫療保險時間掛鉤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期間發生費用由社會統籌支付。
(四)基金管理。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保費和統籌基金利息構成,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支付。在基金結算上,南京、深圳市實行當年核算,基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時,在下一年度調整繳費標準并予以補足。寧夏回族自治區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保費有效期和醫療費用分段累加計算等辦法確定,每年公布一次。針對基金安全問題,各地多采用“單獨建賬,??顚S?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辦法。深圳市將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則規定“市、區兩級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其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五)政策執行方面?!秶鴦赵宏P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全國二十幾個省份方案執行情況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多采取直接擴面形式,一定時限能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便可直接進入該體系。對于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要求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內部審計等制度,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級執行。具體而言,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繳費、待遇支付,醫療服務則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提供。上海、成都實行的農民工綜合保險較之有較大差異,特別是在醫保運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經辦的傳統做法,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委托,這是一種農民工、企業、政府多方受益的醫保運作模式,在減輕政府負擔的同時,強化了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社會責任。
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脫節?;谵r民工流動頻繁、帳戶接續不便的特點,目前各地試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基本遵循“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原則,保障項目僅限于住院及特殊門診。從推行效果看,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項目與實際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關規定,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開支,必須與個人繳費基數掛鉤,即農民工必須個人承擔保費,或部分承擔、或全額承擔,現行方案大多采用“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進行管理,基金積累難以成為個人帳戶資金劃撥來源。若沒有其它資金來源渠道,全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這種個人賬戶等同于個人存款,以大數法則分攤風險的保險意義將不復存在。即使個人帳戶采用社會共濟原則籌資,在目前工資水平普遍低下的狀況下,無論全額或部分承擔保費都很難調動農民工的參保熱情。基于此類多種原因,目前各地多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有調查數據表明,目前進城農民工平均年齡為28.6歲,從生命周期規律來看,這類青壯年農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當低,而常規疾病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見門診醫療保障。另外,在農民工頻繁流動的環境下,用人單位繳費且只保當期大病,意味著農民工任何工作異動都可能導致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隨時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會保障網之外。
(二)城鎮醫療服務供給與農民工實際需求不匹配。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醫療需求為中心的戶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區域流動農民工已超過1.2億的今天,這種模式表現出明顯的缺陷。正規醫療機構的高額醫療費用與農民工低收入間的矛盾比較突出。2004年衛生部調研結果顯示,農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選擇城鎮醫療機構就診,73.2%的人采取從藥店買藥或服用自帶存藥的方式。這種事實證明農民工沒有真正享受城鎮醫療服務。
(三)農民工老年醫療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1.2億城市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28.6歲,且流動性頻繁、勞動關系極不穩定。所以目前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很少涉及農民工老年醫保的相關問題。大連、天津、沈陽等很多地區規定:“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當農民工年老后,醫療保險將隨用人單位繳費停止而終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延緩其醫保關系,農民工將重新游離于社會保障網之外。農民工長年從事苦、累、臟、險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擾較城鎮職工更為嚴重,更需要老年醫療保障,尤其在當前農民工逐漸成為城市產業工人主體的形勢下,如不能在農民工年老后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醫療保險待遇,不僅是政府職能的缺失,同時也分裂了勞動者醫療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三、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的建議
(一)建立農民工彈性醫保制度。農民工是個復雜而龐大的群體,城市移民型、回鄉型及城鄉兼業型等類別人群特征各異,同一種醫保制度安排很難滿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據其就業特征及醫療特點制定彈性醫保制度。對城市穩定就業且具有相對固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可將其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流動頻繁、收入低下的農民工,基于其經濟能力和其它條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原則開展大病醫療保險,重點保當期住院醫療,有條件的地方可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對回鄉務農的農民工,應督促其參加原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農民工,則可按照目前靈活就業人員醫保辦法,以個人名義參加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農民身份的轉變使現行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城鎮醫保制度轉換成為必然,不同醫保制度間的銜接與醫保關系接續需要彈性運作。在制度轉換方面,由現行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可將先前醫保模式連續參保時間折算為城鎮醫保繳費年限,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即按城鎮醫保規定執行相關待遇,也可對此期間醫保保費進行補繳,基數設定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繳比例稍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補繳后可累計繳費年限,但不能補記補繳期間個人賬戶;在運作模式方面,鑒于農民工流動頻繁的特點,可建立相應的賬戶中斷與復效制度,對因失業、短期回鄉或工作變換出現保費中斷未繳的農民工,可保留其醫療關系,經補繳后,保費辦理接續或轉移。這種彈性運作模式可促進當前“保當期、不建個人帳戶”的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全民統一基本醫保制度轉變。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建立覆蓋城鎮全體居民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實施、城鎮居民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對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居民醫保應堅持以下原則: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對困難群體重點補助;政府組織,政策引導,參保自愿,逐步推進;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統籌協調,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相銜接。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居民醫保實行統一政策,縣(市)區統籌,屬地管理。銀州區、*經濟開發區、凡河新城區戶籍的城鎮居民實行市統籌。
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業務經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籌集以及預算安排各項管理經辦經費,建立基金財政專戶,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服務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身份認定及協助組織參保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各類學校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身份認定及協助組織參保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工作,及時提供相關的基礎數據。
第六條居民醫保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監督管理,確?;鸷侠硎褂?。
第二章參保范圍及申報程序
第七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非農業戶口的下列人員,均可依據本辦法參加居民醫保:
(一)全日制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
(二)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
(三)滿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四)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人。
第八條在異地享有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不在本辦法參保范圍。
第九條居民以社區為參保單位,由社區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組織申報、辦理參保。新認定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自認定的當月在社區或學校辦理參保身份變更手續。
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由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醫療保險卡》,參保人持《醫療保險卡》到統籌地區指定銀行所屬儲蓄所核定繳費。
第十條居民參加醫療保險應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需同時提供低保證、殘疾證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社區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居民在參加醫保同時,必須參加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個人繳費標準為:學生繳費20元;其他人員繳費40元。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居民醫保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其繳費和補助標準為:
(一)學齡前兒童、在校學生及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80元,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60元。
(二)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的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280元,個人繳納240元,政府補助4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100元,政府補助180元。
(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280元,個人繳納180元,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80元,政府補助200元。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可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醫保費實行年度預收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為城鎮居民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期。
第十五條居民參保后符合規定轉為職工醫?;蛘渌t療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其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居民參保后,出國定居、戶籍遷移、死亡等,其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居民醫保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險水平及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兒童用藥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所發生醫療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按規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醫?;鸷途用駛€人按比例支付。參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500元。年度內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下降20%。
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第二十條居民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60%,一級醫院55%,二級醫院50%,三級醫院45%。
重度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上)、低保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0%,其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解決。
第二十一條居民患下列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支付55%。年度內多次治療者,每年度只需交一次起付標準。
(--)各種惡性腫瘤放、化療;
(二)尿毒癥透析治療;
(三)器官組織移植抗排異治療
第二十二條居民因病確需轉外住院治療者,須經當地最高等級醫院批準,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省會城市為800元;轉往京、津、滬為1500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45%。
第二十三條居民參保連續繳費滿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統籌基金支付增加2%;連續繳費滿6年以上(含6年)的,統籌基金支付增加5%。
第二十四條居民發生醫保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通過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解決。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第二十五條居民一次住院是指病人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緊急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一次住院。住院5日內確診為傳染病需轉入??漆t院的可視為一次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院等級確定。一次住院過程跨年度的按入院治療時間確定。
第二十六條居民醫保待遇起始時間:在校學生自參保繳費的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城鎮居民自參保繳費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醫保,在2008年10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在2008年10月31日之后一年內參保繳費的,設立醫保待遇等待期為3個月,一年后參保繳費的,設立醫保待遇等待期為6個月。
第二十七條居民中斷繳費的,停止享受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繳費的將按重新參保享受醫保待遇,并設立醫保待遇等待期6個月。
第二十八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
(二)探親度假、旅游非突發性疾??;
(三)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四)自傷、自殘、自殺的(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違治安管理行為所致傷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七)因美容、矯形、先天性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八)國家和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五章醫療費用結算
第二十九條居民住院醫療費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療保險業務應用軟件計算機網絡系統實時上傳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居民出院結算醫療費用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和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以現金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財政專戶撥付。
第三十條居民轉外住院治療期間,其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待治療后憑轉外手續,持有效證件及相關醫學資料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居民在住院治療時,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治療終結成立,仍不出院的,自住院治療終結之日起,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時,先撥付統籌基金范圍的90%,其余lO%留作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結果在次年3月31日前結算。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居民醫保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須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IC卡》,否則不享受醫保待遇。
第三十四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同時作為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應認真查驗參保人員的有效證件,發現有仿造、冒用或者涂改的,應予以扣留,并及時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居民醫保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加強對居民醫保醫療服務質量的考核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第七章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居民醫?;鸬膩碓矗?/p>
(一)家庭(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投入的居民醫保補助資金;
(三)醫?;鸬睦⒑驮鲋凳杖搿?/p>
第三十九條居民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鸺袄⑹杖朊庹鞫愘M。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6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6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191號)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域成都城鄉統一戶籍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意見》(成委發23號)精神,現就我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今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的老年補貼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全額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并按參保人員繳費對應年度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今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歷年綜合保險老年補貼統籌基金,按參保人員繳費對應年度繳費基數的12%,全額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今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歷年綜合保險繳費基數,按對應年度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四、醫療保險關系轉移
今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只轉醫療保險關系,不轉醫療保險基金。
五、繳費年限
(一)今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綜合保險繳費年限,按對應年度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今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視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六、接續參保
綜合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今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從今年4月1日起按規定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七、其他事項
(一)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