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機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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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機制

環境治理機制范文1

一、問題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國家惠農政策的實施,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農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發展過程中對環境保護的疏忽,伴隨著經濟發展,農村生態環境破壞、農業生態環境惡化、農村生活環境呈“臟、亂、差”的樣態。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環境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村環境治理已經迫在眉睫。黨的十報告提出要“要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強調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這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抉擇,是在發展理念的與發展實踐的重大創新。新的時期對農村環境的治理與保護是推進農村現代化變遷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對于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農村環境治理的現實困境

(一)農村環境的持續惡化制約農村社會的發展

近來年來伴隨著經濟發展,農村生態環境持續惡化。隨著各種農業生產資料的應用,給土壤及地下水資源帶來極大的危害。由于農藥、化肥、農膜的大量應用,中國1.5億畝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耕種能力對化肥、農藥的依賴性增大。在農業耕種過程中大量的農藥使用造成農作物藥物殘留問題,農產品質量下降。雖然農村社會的生產方式與經濟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農村居民的生活方式仍停留在傳統階段,生活垃圾隨處傾倒,白色垃圾隨處可見。很多地區的池塘都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農村整體環境呈現“臟、亂、差”的景象。一些污染大的企業向農村地區轉移,如造紙廠、化工廠等污染大的企業污水隨意排放,對地上河流、地下水資源等造成極大危害。如一些化工廠急于追求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危害,將污水直接排向地下,由于地下水的隱蔽性,一時難以發現,但是對農村整體地下水資源的危害確是毀滅性的,造成了農村生態環境的惡化。

(二)重城市、輕農村的環境治理政策導致農村環境治理缺位

由于農村地區幅員遼闊,長期以來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在中國的發展戰略中,一直對城市環境治理工作高度重視。在城鄉二元結構的背景下,對于農村環境污染的嚴重態勢缺乏科學、客觀的認識。加之地方政府發展理念中的重經濟因素的偏向,導致對農村環境治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方面,農村是城市工業生產的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輸出地,消耗了農村大量環境資源。另一方面,由于城鄉產業結構的不同,城市環境排放的廢物遠遠大于農村,不斷向農村轉移,導致農村環境不斷惡化,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城市并未向農村按“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支付治理補償費。一些農村地區成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并未得到應有的補償。中國的“排污收費”制度,一些污染物排向農村卻不包括在治理范圍之列,并且對于農村小水體、水源地、耕地等治理和保護也未加考慮。作為環境治理的政策長期主要用來治理城市環境,對廣大農村環境的治理長期處于被忽視的地位。

(三)缺乏農村環境治理的機制

中國環境治理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城市地區,對農村環境關注較少。在中國城市地區,基本上建立了完善的環境治理機制。在廣大農村地區,環境治理機構不健全,農村環境治理、監督體制不完善。這源于多年以來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體制,以及對農村環境問題的忽視。政府在農村環境領域的公共管理職能長期缺位,未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農村環境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個人或企業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只能由公共的權力機關來代表公共利益。在環境治理的框架中,政府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共的利益,而且基本壟斷了環境制度的供給,應當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職能,積極推動農村“環境良治”的實現。因此應發揮政府在農村環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在政府的引領下,發揮群眾在環境治理中的監督作用,積極參與到環境治理的行動中來。

(四)農村居民環保意識仍需提高

長期以來,農村居民一直沿襲傳統的生活方式,他們的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對環保的知識掌握不足、環保意識較弱。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他們大多關注自身經濟條件的提高。對環境的重要性并未上升到重要地位,甚至一些居民認為環境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居民無關。在這種錯誤的認識下,難以發揮環境治理的主體與監督作用,導致環境治理難以收到科學的反饋信息,環境治理效果較差。

三、對策分析

(一)以政府為主體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意識

隨著經濟發展造成的全球生態環境惡化,環境問題被世界各國廣泛關注。以可持續發展觀為引領,生態文明觀、環境公平觀、環境正義、與自然和諧相處等環境保護新理念開始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加大環境治理和保護力度,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成為當前農村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正確認識和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農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應以政府為主體,貫徹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意識,強化環境觀念。轉變過去經濟發展優先忽視農村環境保護的不合理的思想,樹立環境是農村發展的根本的理念,在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基礎上切實維護農村居民的環境權益。

(二)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方參與與監督的環境治理體制

環境治理是一項長期工程,作為公共事務的人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根據國家發展的長期戰略制定農村環境治理的目標體系。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方參與與監督的環境治理體制。對環境治理的力度納入政府考核的主要目標,同時在地方發展中堅持環境為本的發展策略。在環境治理過程中,農村居民及各級組織既是環境保護的參與者,同時也應積極發揮他們的主體性作用,提高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把環境保護與社區發展結合起來,讓村民在環境治理中監督治理的效果,并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環境治理的行動中來。

(三)健全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

從目前來看,農村環境治理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雖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但是總體來看,呈碎片化的狀態。因此應從農村長遠發展的角度,逐步健全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制定針對性強、操作性 強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是改善農村環境狀況、加強農村環境監督管理切實有效地防治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律依據。為了適應農村環境保護的需要,盡快修改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建立健全農村居民環境權益訴求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同時健全和完善權利保障法律機制,使農民在農村環境保護實踐中發揮更大作用。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各項環境權利,這是實現農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礎和根本保證。在微觀層面,對于農村環境治理應該以村委單位,建立建立農村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并有效落實制度。

四、結論與討論

自然環境是農村和諧發展的根本保證。中國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導致生態環境急劇惡化。農村環境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環境治理已迫在眉睫。要改變傳統的發展理念,通過多種形式提高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方參與與監督的環境治理體制。從農村長遠發展的角度,逐步健全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制定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發揮農村居民環境監督作用。建立健全農村居民環境權益訴求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

參考文獻:

李書舒,陳銳.農村環境治理關鍵問題分析.生態經濟,2012,(6):186.

環境治理機制范文2

關鍵詞:社會資本;政府質量;市場化程度;環境治理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04(2015)12-0045-08

當下中國環境形勢日趨嚴峻和環境風險積聚增長,探尋有效的環境公共治理模式成為解決當下中國環境問題癥結的關鍵“藥方”[1]。國外的理論研究已經指出社會資本在環境治理中能夠“擔當大任”,事實上,由社會資本所驅動的社區治理、民間治理等自發式環境集體行動在國外早已盛行,并產生了極為明顯的效果。但是,在中國,相應的環境集體行動數量少、規模小、影響微乎其微,反倒是一系列的環境倒逼了政府環境治理行為和模式。進一步來看,近年來各地區環境群體性抗議事件成急劇增長態勢,但是從實際的效果來看,有的群體性抗議事件催生了政府逐步的改善環境治理方式,有效的提升了環境治理績效;而有的群體性抗議事件逐漸的演變成沖突性,在威脅社會穩定的同時,反而并沒有及時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那么,這背后差異的原因又是什么?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講,中國的社會資本到底有多少、是否能夠影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環境治理,其背后的影響機制是什么?本文以中國日趨加劇和受關注的環境問題為研究對象,從一個更為全面和深入的視角,探討中國語境下社會資本是如何影響到環境治理的

,提出并驗證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關系的基本假說,并提出以社會資本機制促進環境治理的相關建議。

1研究基礎與邏輯起點

1.1社會資本界定及其度量

社會資本概念及其研究范式的提出是當今經濟學和社會學研究領域內容和方法上的重要突破,社會資本與物質資本、人力資本一起構建了新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理論模型,并廣泛地滲透到增長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環境資源經濟學等各個學科分支當中?;趯σ酝芯康幕仡櫤涂偨Y[2-5],社會資本不外乎包括四種形式:一是信任關系;二是互惠與交換;三是共同規則、準則和認同;四是溝通、網絡與組織。

社會資本并不像實物資本那么容易發現、看出及測定[6],對于局外人而言實物資本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相比之下,社會資本幾乎是完全不可見的,除非認真努力地去調查人們用以組織自己的方法及那些指導其行為的權力義務。

1.2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

越來越多的證據說明社會資本對增長、公平、貧困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等有重要影響[7]。許多環境問題,如全球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減少、污染都可以被稱之為大規模的集體行動困境[8]。盡管環境集體行動迫切需要,但是并不會自發對環境公共產品需求做出響應。之前的研究已經指出有兩類因素在集體行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好的制度和高水平的社會資本。事實上許多好制度可能屬于社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者受到社會資本的影響。在環境治理中,社會資本可以通過共享信息、協調行動和集體決策三種機制影響到環境治理行為的交易成本,進而決定著環境治理集體行動的成敗。這三類機制在個體、社區、地區和國家層面均能夠發揮相應的作用。

在共享信息上,在環境治理過程中,信息的豐裕程度和對稱程度決定著環境集體行動能否實施和成功完成[9]。環境集體行動的參與主體往往會根據所掌握的信息程度來選擇行動的策略,一旦缺乏必要的信息或者知曉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其參與環境集體行動的概率將會大大降低,而且作為一項策略互動行為,還將蔓延式的影響到其他參與者的決策。溝通、網絡和組織通??梢杂行У膫鞑バ畔?、擴大信息的覆蓋面,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大大提高環境集體行動的可能性。在協調行動上,在環境集體行動的過程中,行為主體并不會根據事先所設定的程序按部就班的參與行動,而是會在參與過程中根據信息的變化來不斷的調整集體行動策略,不可避免的是在調整的過程中利益沖突會不斷的涌現,此時,如果社會資本相對充足,比如擁有較強的信任關系、互惠機制以及公平有效的“游戲規則”,參與者之間沖突的可能性不僅會自發的降低,而且還會在其他社會資本的“干預”下得到進一步的緩解。在集體決策上,集體決策是公共物品供給和市場外部性管理的必要條件,環境集體行動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斷集體決策的過程,集體決策的過程往往也是意見達成一致的過程,意見一致的過程不僅受到決策規則的影響,而且還受到決策主體信任、互惠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們認為,信任關系、互惠、社會準則和溝通網絡組織等社會資本都能夠直接的影響到環境治理行為及其績效。

假說1:總體上看,社會資本有利于環境治理。

1.3制度環境(政府和市場)和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

一個地區的社會資本越多并不總是意味其收益就越大,社會資本本身還存在著一個最優區間或者水平,社會資本必須與所處(依賴)的制度環境相契合。在現有的研究中,絕大多數將社會資本看作是一個褒義詞,但是,從當今社會制度文明和法制建設的角度來看,社會資本中還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規甚至不合法的要素在其中。如社會關系往往與政治權力結合起來,形成政治上的裙帶關系,在中國特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中,社會關系網絡往往會嵌入到政治治理的等級結構中,使得私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相結合,并進一步加劇腐敗和不平等,繼而影響到社會一般的信任水平[10]。不可否定的是,其中一些要素在制度不健全的歷史時期中替代性的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好比是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缺失的條件下所能夠發揮的作用。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各地區環境結果迥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所在地區社會資本過度或者社會資本不足所造成,如由于社會信任水平的下降、互惠機制的缺乏以及社會組織網絡(互聯網絡)的推波助瀾(惡意傳播謠言、網絡大V),打破一種和平式的抗議訴求,直接演變為群體性沖突或者加劇群體間的不信任,非但沒有解決環境問題,反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進一步惡化了原有的社會資本基礎。因此,我們提出第2個假說:

假說2: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之間可能存在著非線性關系,并不是社會資本越高、環境治理的效果越好,環境資本存在著一個適度水平;

推而廣之,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不僅受制于其自身的社會資本水平,而且還會受到所在地區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的影響。一方面,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影響甚至決定著社會資本的水平,較高的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有利于培育社會資本,抑制社會資本中不利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影響著社會資本的環境效應,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必須依托于所處的環境,政府環境和市場環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當然,需要指出的,政府質量和市場程度可以直接的影響和作用到環境治理,本文所探討的重點是這兩類因素如何影響到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

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往往能夠有效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民營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產品和要素市場相對發展、中介組織和法律相對健全[11],這些都有利于培育、形成和積累社會資本。在公共服務水平更高的地區,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相對較高、社會鴻溝相對較小、社會凝聚力較高、社會環境相對優越,公共服務還可以通過影響經濟增長、人力資本積累而促進社會資本的形成與發展[12]。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當下中國少部分地區的環境上升為社會沖突還與所在地區的市場化程度和政府質量密切相關,尤其是后者,由于政府效率低下、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和不均等,再加之與公眾之間缺乏及時有效的溝通機制和信息傳遞機制,會進一步加劇社會資本不足或過度所帶來的各類弊端。對此,我們提出假說3:

假說3: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受制于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政府質量越高,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越大;市場化程度越高,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亦越大。

2社會資本測度

2.1度量方法:MIMIC模型

MIMIC模型的特性在于同時具有因的指標(cause indicators)與果的指標(effect indicators)。因的指標在SEM中即為外因潛在變量的測量指標,果的指標為內因潛在變量的測量指標,該模型可以得到所有因的指標和果的指標對潛在變量的影響程度。

MIMIC模型的結構決定了可測變量的選取將直接影響著社會資本測度的準確性與可靠性。MIMIC模型本身只是提供了一個在合理選取指標變量之后測度社會資本的有效手段,至于如何選取指標變量更多的要依賴于社會資本理論形成和變化原因以及社會資本的綜合影響,而且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歷史、文化、地理、經濟社會發展等諸多方面的差異,使得指標的選取還必須立足于樣本地區的實際?,F有研究已經指出社會互動、文化傳統、社會現代化轉型、第三部門和政府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決定性影響[13]。對此,我們選取了如下指標分別作為社會資本潛在變量的原因變量與指標變量,將12個指標分為四類:選擇營商環境、全球化、收入差距來度量信任關系,使用就業狀況、財政福利來度量互惠,利用財政風險和契約狀況反映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選擇社會服務、社會組織、社會流通、信息共享和社會溝通來表示溝通、網絡與組織。

2.2數據與測度結果

本文將社會資本作為隱變量,并充分考慮影響社會資本的原因,如全球化、收入差距、就業狀況、財政福利、財政風險、社會組織和社會溝通等因素;并以營商環境、契約狀況、社會服務、社會流通和社會共享作為指標變量,建立MIMIC模型,來測算社會資本的相對規模。

我們首先考慮一個封閉經濟中的社會資本,從模型的最一般形式切入(不納入全球化因素),逐步剔除統計不顯著的指標變量和原因變量,根據卡方檢驗得到的概率值,近似誤差均方根(RMSEA),調整后的擬合優度(AGFI)、標準化殘差均方根(SRMR)等檢驗值,綜合考慮并確定模型,并根據增刪變量來調整模型的擬合度,選出最適變量結構。根據原因變量的估計系數,我們進一步計算得到186個地級及以上城市2004-2011年的社會資本,由于我們主要測算所在地區社會資本相對總量,宏觀層面的社會資本具有一定的綜合性和穩定性,本文無意測算社會資本的人均水平。

從2004-2011年,全國平均社會資本分別為0.017 675,0.017 261,0.017 551,0.018 018,0.019 496,0.022 297,0.025 436和0.029 265,呈現出較穩定的上升趨勢,從地區分布來看,東部地區的社會資本總量最高,西部地區其次,中部地區最后。

3模型、變量和數據

3.1模型設置與變量選擇

在借鑒Hari et al.[14]和Papyrakis[15]等跨國和分地區面板數據模型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入了社會資本的平方項,觀察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是否存在著非線性關系。構建如下的基本模型:

其中,被解釋變量EPI表示環境治理績效指數,考慮到環境治理績效的綜合性,在參照以往研究的基礎上,本文主要從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以及生態環境三個角度進行合成,具體包括環境污染指數(PI)、污染治理指數(PCI)和綠化指數(GI), 其中污染排放由人均工業廢水排放量、人均SO2排放量和人均工業煙塵排放量構成,污染治理指標則由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工業SO2硫去除率、工業煙塵去除率、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環境治理投資等7個二級指標構成,綠化指數則由綠化率表征。采用主成分方法合成環境治理績效指數,首先對各項二級指標分別作標準化處理,然后逐級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為各個二級指標賦予相應的權重,分別得到污染排放指數(倒數化處理)、污染處理指數和綠化指數,最后再次采用主成分方法為上述三個指數賦予相應的權重,最終得到環境治理績效指數。

社會資本(SCI)為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社會資本還可以分解為社會信任關系(ST),社會互惠(SM),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SN),以及社會溝通、網絡和社會組織(SCM)四類,社會信任關系、社會互惠,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以及社會溝通、網絡和社會組織同樣采用主成分方法測算得到。X為引入到模型中的其他控制變量所組成的向量集,主要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人口密度、教育和對外開放以及氣溫和降雨。為了進一步考察社會資本所處的制度環境對其環境治理效應的影響,本文的實證策略做如下安排:

在模型(1)的基礎上引入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兩個指標,得到:

本文中,按照各地區2004-2011年平均政府質量指數和平均市場化程度指數將186個城市劃分為政府質量較高地區和政府質量較低地區、市場化較高地區和市場化較低地區。但是簡單的按照自變量的相關標準對樣本進行分組,難以準確的反映各種門檻變量對差異的影響。在非線性計量經濟模型發展的背景下,新發展出一種新的門限面板回歸模型(threshold-old panel regression,TPR),該方法針對上述兩種分組方法的局限性進行了改進,不需要給定非線性方程的形式,門檻值及其個數完全由樣本數據內生決定,同時提供了一個漸進分布理論來建立待估計參數的置信區間,運用Bootstrap方法來估計門檻值的統計顯著性。

對于政府質量指數的度量,本文借鑒了現有文獻的做法并考慮到地級市層面數據的可得性,主要從稅收負擔、公共品供給和產權保護3個維度來刻畫地級市政府質量[16],用本年應交增值稅/(本年應交增值稅+利潤總額)來度量所在地區的稅收負擔,使用文化、醫療衛生和教育事業來反映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并以產權保護作為地方政府所履行的職能。在市場化程度指數的度量上,使用民營化、特定行業就業和市場化指數來進行度量,民營化用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就業人數占總人口比重度量,特定行業主要是指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以及信息技術行業,最后我們使用了樊綱[11]所提供的分省市場化指數,并假定一個省內部各地級市共享該省的市場化指數。

3.2考慮內生問題的穩健性檢驗與方法選擇

在關注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時,容易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模型本身所存在的內生性風險。在系統GMM方法中還將引入上述部分論證的外生工具變量共同組成工具變量集合。一方面,我們需要根據Sargan檢驗和差分誤差項的序列相關檢驗來判斷工具變量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進一步選擇Wind-meiger所提出的改進的有限樣本標準差估計實現對兩步估計標準誤的糾正,使SYS-GMM的兩步穩健估計比一般估計更為有效。再加之SYS-GMM方法比較適用于時間跨度小而截面單位較多的面板數據,本文所選擇的8年186個城市的面板數據恰好符合其特性。

3.3數據樣本

本文選取了口徑更為穩定一致的2004-2011年為研究的時間區間和其中的186座城市,共計得到1488個觀察樣本,原始數據主要來自于《中國城市統計年鑒》、《中國區域經濟統計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樊綱編輯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報告》。

4實證結果匯報

4.1基本結果

4.1.1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

表1匯報的靜態面板數據模型的固定效應方法的回歸結果。與假設1預期完全一致,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改善環境治理、提升環境治理水平和績效。具體說來,表1的模型(1)和模型(2)報告的是社會資本對環境污染影響的回歸結果,社會資本與環境污染的關系顯著為負,當社會資本水平每提高1%時,環境污染可能會降低0.28%,當引入社會資本平方項后發現,二次項系數為正,說明社會資本與環境污染之間可能會存在著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拐點值為0.074 2,當社會資本沒有超過0.074 2時,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抑制污染,當跨過該拐點后,社會資本對環境污染的抑制作用會趨近于零并可能還會加劇環境污染。模型(3)和(4)報告的是社會資本與污染處理關系的回歸結果,我們發現,社會資本一次項系數為正,二次項系數為負,這表明,在一定的社會資本水平范圍內,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激勵和促進污染治理,社會資本與污染治理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拐點值為0.078 8,即過度的社會資本可能并不利于環境污染治理。模型(5)和(6)顯示的是社會資本與城市綠化之間的關系,依然發現,社會資本與城市綠化指數之間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拐點值為0.133,明顯高于環境污染和污染處理回歸中的社會資本拐點,這表明,社會資本在城市生態綠化方面可以發揮相對更為重要的作用。最后,在上述三類環境指標的基礎上合成得到環境治理績效指數,如模型(7)和(8)所示,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通過降低環境污染、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生態環境建設來實現環境治理績效的提升,當社會資本水平提高1個百分點時,環境治理績效指數會顯著的提高0.538 2%,引入社會資本二次項后,其系數為負,雖然不顯著,但是通過前面三個指標的綜合判斷,可以認為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拐點為0.054 8。

4.1.2不同類型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

進一步將社會資本分解為社會信任關系,社會互惠,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社會溝通、網絡和組織,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基礎上,考察各類形式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及其差異,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我們發現,四種類型的社會資本在不同的顯著性水平上促進了環境治理績效的提升,具體說來,當四種類型的社會資本均提高1個百分點時,環境治理績效分別提升0.26%、0.19%、0.21%和0.57%,單純的從社會資本的內部構成來看,相比較社會互惠和社會準則規則約束而言,社會溝通、網絡和組織以及社會信任關系對環境治理績效的促進作用更大。不同類型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差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類型社會資本的特征及其與環境公共事務的耦合度所決定。

4.2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

首先在原有基準模型的基礎上引入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指數兩個因素,發現(如有需要,回歸結果作者可提供,下同),社會資本系數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降,但依然顯著為正,同時還發現,社會資本的二次項系數顯著為負,這表明,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依然呈現出倒U型關系,與原有基準模型略有不同的是,社會資本的拐點值進一步增加,達到0.062 1,這似乎表明,政府質量因素和市場化程度因素可以有效的延緩社會資本拐點的到來,進一步延長最優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區間和范圍。與社會資本類似,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均存在著倒U型關系,分別引入了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的平方項,發現,二次型系數均為負,這意味著,單純依靠政府機制、市場機制或社會機制,都難以獨立有效的推進環境治理,任何一種機制作用的發揮都有賴于另外兩種機制所提供的條件,尤其對社會資本而言,更依賴與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所提供的環境,這是由社會機制所處的相對較弱的地位所決定的。

為了進一步準確的判斷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是否會受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度環境因素的影響。我們將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分別依次設定為門限變量,通過觀察門限值上下樣本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影響的差異,來更為貼切的反映制度環境的影響。首先,我們進行門檻效果檢驗來確定門檻個數。我們依次設置了不存在門檻、一個門檻和兩個門檻進行估計,得到F統計值和采用Bootsrap方法得到的P值,結果發現,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變量的單一門檻均通過1%顯著性檢驗,而在雙重門檻檢驗中,兩項門檻變量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存在著單一門檻效應。接下來進一步確定具體的門檻值,根據門限回歸的結果,我們發現,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的門檻值分別為0.196和0.215,具體說來,當政府質量低于0.196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為0.094,而當政府質量跨過0.196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則上升到0.189,增加了1倍;當市場化程度低于0.215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為0.114,當市場化程度高于0.215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率績效的影響系數則穩步增加到0.153。這表明,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確實是影響到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重要因素。在此,我們還進一步比較了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作用于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程度的差異,根據前文的統計分析發現,平均政府質量指數為0.278,平均市場化程度指數為0.244,并且政府質量的核密度分布相較于市場化程度明顯右移,但是盡管如此,政府質量的門檻值依然低于市場化程度的門檻值,這似乎說明,改善政府質量所帶來的社會資本邊際環境治理效應更高。在進行門限回歸之前,我們還進一步按照各地區平均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將樣本分為兩等分,即政府質量較高地區和政府質量較低地區、市場化程度較高地區和市場化程度較低地區,并進一步比較了四類地區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盡管四類地區的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均呈現出比較明顯的倒U型關系,但是政府質量較高地區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明顯大于政府質量較低地區,且兩地區的社會資本拐點分別為0.108和0.054;市場化程度較高地區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明顯大于市場化程度較低地區,且兩地區的社會資本拐點分別為0.098和0.056。

4.3穩健性檢驗

4.3.1引入工具變量

考慮到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我們通過引入社會資本的工具變量并采用考慮動態效應的系統GMM方法進行估計,結論與前文結論基本一致。

通過上述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到社會資本的拐點值,接下來有必要、也有可能進一步找到相對于環境治理率績效的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地區和社會相對過度地區。所測算的拐點值為0.062和0.077,分別將其作為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和相對適度地區、相對適度地區與相對過度地區的劃分標準。選擇這兩個值,主要是基于這兩個模型的擬合優度較高,且都控制了制度環境變量的影響,同時部分的考慮了內生性問題。從年均比重來看,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占到85.15%,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地區和社會資本相對過度地區的比重僅為7.39%和7.46%,在環境治理上,絕大部分城市面臨著社會機制不全的困境,而目前中國環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社會資本不足起著重要“作用”,比如公眾參與環保行動目前仍處于傳統模式階段,這是一種非常有限的末端參與。社會資本分布的趨勢來看,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城市的數量和比重均呈現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趨勢,這類城市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城市的數量和比重則呈現出比較明顯的上升趨勢。針對社會資本不同類型地區而言,各自側重點和關注點應該有所差異,對于社會資本相對不足的中西部地區而言,重點應該放在努力增加社會資本上,最大限度發揮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社會資本相對適度的東部中等城市,應該同時兼顧社會資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進,通過完善制度環境進一步拓展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區間范圍;對于社會資本相對過度的地區而言,應該將重點放在制度環境的改進上,在短期內,這一地區社會資本的容量和環境治理效應已經到了瓶頸期,現有的制度環境難以滿足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發揮的需要,因此,進一步通過制度創新,在更高的政府制度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上實現與社會資本有機對接。可以解釋的是,東中西部地區同時出現環境的內在機制是存在差異的,中西部地區更主要源于社會資本的不足,即社會群體間尤其是公眾與企業和政府間缺乏足夠的信任,再加之溝通機制不暢,企業缺乏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社會規范和約束機制,使得這些地區的出現;而東部地區環境出現則可能是社會資本相對過度尤其是所處的制度環境難以滿足社會資本的“需要”所引發,以廈門PX項目事件和啟東事件為例,兩地區均處于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較為發達,兩類事件均是由上馬環境污染項目所引起的,由于兩地區社會資本相對充分,使得社會公眾在污染危害尚未嚴重發生之前就采取相應的集體行動進行反饋,如廈門PX項目建成之初,105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合簽名“關于廈門滄海PX項目遷址的提案”,但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隨著事態的蔓延以及公眾急速關注,當地政府較為迅速的開啟多輪座談溝通,進行了二次環評、公眾投票和項目遷址,最后以平穩方式解決了這一危機;而啟東事件自始至終,當地政府并未充分重視,而民眾的利益訴求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消逝,反而在集聚和反彈,直至最后演變為大規模。這兩起事件恰恰說明:社會資本水平并不是越大越好,特別是當所處的制度環境尤其是政府部門難以滿足社會資本的“需求”時,社會資本反而會引致環境治理的低效;但是如果政府部門努力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自身的運行效率,引導和溝通機制順暢,那么即使社會資本水平相對較高,反而會更有利于提升環境治理績效。

4.3.2更換樣本與指標

為了進一步證明本文結論的可靠性,根據數據的可得性和適用性,我們在已有的186座樣本城市中,篩選出93座城市,篩選標準是這些城市均列入環境保護部公布PM10、SO2、NO2數據的113個大中城市中,同時將樣本的因變量替換成PM10、SO2、NO2變量,來考察社會資本與環境質量之間的關系,分別采用門限回歸、考慮工具變量的SYS-GMM方法進行檢驗,時間區間為2004-2010年,得到的結論與前文基本一致。

5結論與討論

本文以環境問題為研究對象,提出了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關系的三個基本假說,我們研究發現:社會資本總體上有利于環境治理,尤以社會信任和社會溝通(網絡和組織)的效應最為明顯;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之間呈現倒U型的非線性關系,社會資本存在著一個適度水平;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受制于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兩種因素,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越高,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越大,同時,改善政府質量所帶來的社會資本邊際環境治理效應更高;從年均比重來看,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占到85.15%,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地區和社會資本相對過度地區的比重僅為7.39%和7.46%,目前中國環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絕大部分城市面臨著社會資本不足所導致的社會機制不全的困境。

本文結論對現階段中國環境治理機制的設計具有較強的啟示意義:一是重視社會機制尤其是社會資本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作用,持續全面提升對外開放水平、縮小收入差距、提升就業率和就業質量以及積極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對于積累社會資本、發揮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具有重要意義;二是重視制度環境在形塑和提升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中的作用,良好的政府質量和較高的市場化程度可以強化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拓展和延伸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廣度和深度;三是重視社會資本與制度環境的匹配與銜接。對社會資本不同類型地區而言,各自側重點和關注點應該有所差異,對于社會資本相對不足的中西部地區而言,重點應該放在努力增加社會資本上,社會資本相對適度的東部中等城市,應該同時兼顧社會資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進,對于社會資本相對過度的地區而言,應該將重點放在制度環境的改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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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extent to which social capital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policy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position. Increasing evidences suggest that social capital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for growth, justice, poverty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paper takes increasingly intensifie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the study object,puts forward three basic hypothese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erformance,adopts structural equation of MIMIC method to estimate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of more than 186 prefecturelevel cities. At the macro level from 2004 to 2011,and empirically

investigates the impact of social capital to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and

the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system heterogeneity. The study found that social capital is conducive to the overal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capital exerts the most obvious effects to social trust and social communication.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China’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ilemma. Most of the cities are facing social mechanisms of social capital shortage caused by incomplete plight. It’s not true that the greater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the better it is; especially whe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demand’ of social capital, social capital will lead to the in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f governments make efforts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services and their operation efficiency, guiding an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are open,

and it is matched with social capital,it will be more conducive to improv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his paper recommends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ocial mechanisms, especially to 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exert the role of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mechanisms in shaping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promote cohesion and matching of social capital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Different focuses should var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regions in term of social capital. The middle and western region that is comparatively short of social capital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creasing social capital.

Mediumsized cities in eastern region with relatively moderate social capital

should both consider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apital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factors.

環境治理機制范文3

1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干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于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我國憲法規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在經濟管理體制中卻沒有明確指出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樣的產權設置致使所有權的責權利無人監督落實,所有權事實上已被使用權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嚴重浪費,環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時由于環境資源產權不明確,還使環境資源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因為當各方面利益發生沖突時,所有權往往從屬于經濟管理和行政職能,產權所有者利益不能實現,難以調動積極性,造成資源的浪費與破壞。所以,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使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相適應的產權制度。

1.2環境資源市場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環境資源保護中,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正確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機制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消除環境資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業內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會成本問題。市場機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場完善、產權明晰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為原則。但事實上,我國不僅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而且市場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許多環境資源(如大氣資源)不存在市場,這些資源的價格為零,無償使用這些資源己成為一種社會習慣。資源無價,使得資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價格信號準確地反映出來,政府難以用經濟手段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助長了資源開發的無責任化傾向,資源日益稀缺也就成為必然結果。其次,有些資源(如水資源)雖然存在市場,但價格偏低,只反映了勞動成本,資源成本在開發總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正常積累被削弱,使資源與開發者利益不是一種相容的關系,從而強化了經濟主體的個人利益,助長了短期行為。最后,有些資源(如能源)市場存在壟斷。由于規模經濟、法律政治因素導致的進入障礙、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資源產業的市場形成壟斷,壟斷定價不是按邊際成本制定價格,因此帕累托最優條件遭到破壞,不可能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1.3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環境資源領域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各種經濟行為主體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現一些經濟主體擁有其他經濟主體所不擁有的信息的情況,即信息不對稱。這樣,在現實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們環保知識的匱乏排放污染物或轉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種原因特別是效益方面的考慮封鎖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對當地政治、經濟影響的考慮采取弱化的態度,導致對環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對污染現象發現的事后性和解決的滯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監控不力

在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業環??己酥贫取h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1)排污收費制度雖然在控制污染和籌集環保資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排污收費政策的效應來看,存在著以下突出問題:首先,收費制度不能保證收入來源的穩定性、可靠性。環保收入的主要來源——排污費屬于預算外資金,沒有納入預算內統一管理。在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時常發生擠占、挪用、拖欠、積壓排污費的現象。其次,由于收費面不全,收費標準偏低,致使企業寧愿交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現行政策規定排污費只能用于工業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潔生產和集中控制設施,治標不治本,從而影響排污費資金的投資效果。

(2)缺乏企業環??己酥贫取iL期以來,GDP是衡量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GDP數值越大,綜合國力越強,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對高質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現為對GDP增長速度的片面追求。但這一原理是建立在環境資源無限的前提條件之下,而未考慮把環境污染帶來的負影響作為成本之一計算到GDP中去,這種收入與成本的不對稱核算方式必將導致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在現實中,人們逐漸發現生活質量并不是與GDP增長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惡劣環境、生態失衡減少了社會福利。

(3)環境主體在環護方面的有限理性。從本質上看,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人類的經濟活動。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受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可以無償使用等傳統觀念左右,采取各種手段無節制地開發自然,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出現了許多不可逆轉的環境變異。又因為環境是公共物品,經濟主體只愿享受環保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卻不愿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價,甚至形成了“治理環境污染是政府的行為”的觀點和習慣。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內的環境主體不管在決策還是行為方面,都將環境保護排除在經濟、社會發展之外,長此以往,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不和諧便形成了。所以,環境問題是經濟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后果,環境問題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的省悟和良知。因此,進一步加強環境文化教育,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己成為當務之急。

2制度創新是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共生的必然選擇

要真正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就必須以改變現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為切入點。目前,我國各項改革己經進入突破性進展的階段,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努力進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創新。

2.1產權制度創新

按照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改造傳統產權制度,進行產權制度的創新。

(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明確產權主體并使其利益得到實現,即保證國家的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要加強環境資源有效性評估,完善環境資源產權的交易轉讓市場,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市場化機制。具體來說,包括資源核算制度、資源產權管理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制度、資源補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創新。

(2)企業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強化財產內在約束,按照權利和責任義務對等原則來構造產權主體。企業是經濟運行的基本單位,只有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和法人實體,企業才可能真正獨立承擔投資風險,承擔環境損失費用,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這樣,企業才能在市場競爭壓力和利潤最大化目標動力下重視環境問題,把環境損失納入成本核算,促進技術創新大幅度提高環境資源要素效率,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改變。

2.2建全市場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為環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配置創造條件。市場通過引進規范、有序的競爭機制和健全、高效的價格機制保證了資源配置的高效率性,從而有助于環境資源資產化,以及共享資源的產權轉化。

(2)建立有效的價格機制,控制環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財政補貼,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價格機制,使環境資源價格反映真實的全部社會成本。環境成本內化能夠有效地調整能源產業結構,刺激企業改進技術,達標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因素。目前急需對環境資源的自然價格進行合理的評估,為實現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資產化管理提供基礎條件,實現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環境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彌補環境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市場失靈,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應建立起環境信息公告制度、環境聽證會制度并及時向公眾提供各種環境信息,讓公眾在知情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監督企業排污情況,促進企業改革生產工藝,積極防治污染,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2.4基本制度創新

在繼續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當前急需進行以下幾方面制度創新:

(1)建立規范、高效的排污收費制度。在沒有征收環境保護稅之前,改革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費用,變超標收費制度為達標收費制;超標排污加倍收費并予以處罰。同時,各級財政應加強對排污收費制度的管理,改變環保收費機構坐收坐支的財政狀況,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綜合管理,并保證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環保資金無效使用或挪作他用。與此相應,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在可實施情況下,各環境主體應有償使用或購買環境公共物品或服務設施。

(2)構建完整的環境稅制體系,矯正負外部效應。首先,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設計稅收制度。其次,完善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把各類資源性收費并入資源稅。鑒于土地也是一種資源,應將與土地相關的一些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采伐、墾荒、興建工程、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都應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開發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資源稅。再次,運用稅收支出,誘導社會資金投入環保,促進環境產業的發展。最后,應將“可持續發展”貫徹于中國21世紀稅制改革。其他對資源、環境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稅種,均應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有效保護綠色產業的建立與發展,鼓勵企業引進環保技術進行清潔生產、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

(3)實施許可證制度,對環境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帶來了巨額的收益、財富,因此不管是國有還是非國有的環境資源均屬于資產,均應作為資產來管理。在實行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應對環境資源實行有償開發利用、有償使用制度。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它包括開采或使用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對于前者,必須根據環境資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確定其開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額和利用方式,而且從環境資源的經濟特性看,這些限額必須是可以轉讓的,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對于后者,環境監測部門制定排污總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排污許可證,許可證可以在市場上交易。排污許可證側重于總量控制,美國等國的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它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實現了環境的目標管理。同時,環境資源管理部門應該有效地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國有資源資產的權利,有權對環境資源的經營者征收環境保護稅和資源稅,以體現資源的價值和實現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效益。

環境治理機制范文4

1.1評價主要要素的“原材料”的采集對瀨溪河流域所在地各級審計機關關于水環境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歸類為8項單因素,并根據歷年文獻和實地調研、計算等方式取得了豐富的數據.現將這些數據(即原始觀測值)通過比較變換、極差變換、最優區間變換等一系列規范變換得出8年8項單因素初始評價數值(數據表略).

1.2用主成分確定評價的主要要素將8年8項單因素初始評價數據輸入SPSS19.0軟件,運行得到解釋的總方差(表1).從表1可知:污水治理防控措施率、水環境治理政策執行率、水環境投入產出效度、水環境治理工程完善程度、水環境綜合整治效率5個準則因素的“初始特征值-累積百分率(%)”為99.921%,反映了研究對象的絕大部分信息.

2水環境治理績效審計模糊綜合評價模型設計與標準定量設計

結合政策法規和瀨溪河流域次級河流水環境治理審計評價的具體實情,在前述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因子分析[11]法提取水環境治理績效的主要影響因素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模糊數學方法,利用模糊綜合評價要素集、等級集[12]、模糊評價[13]矩陣、評價權重與向量的確定、單因素評價、多因素評價等,構建次級河流水環境治理績效審計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和評價定量標準(5個準則因素、15個觀測變量指標和75個等級類型).水環境治理績效審計模糊綜合評價模型與評價定量標準略.

3水環境治理績效審計模糊綜合評價結果分析

為確保評判指標和糊模判斷矩陣值的客觀可靠性,向100位審計與環保專家及相關人士就榮昌縣瀨溪河水環境治理績效進行調查,回收問卷100份,回收率100%.結合量分標準,就“次級河流水環境治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的隸屬度測評表”進行評判得出次級河流流域水環境治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測評表(表2).

根據評價統計表確定各單因素評判矩陣根據指標隸屬度得污水治理防控措施采用情況、水環境治理政策執行情況、水環境治理資金投入使用情況、水環境治理工程完工程度、水環境治理效能實現程度的單因素評判矩陣。

4討論

4.1單因素評價討論1)按照本文模糊評價五級標準,榮昌縣瀨溪河“治理控制措施情況”得分74.83分,非常逼近治理防控標準的“中等”水平,說明該縣瀨溪河流域的污水處理防控的水平雖然有較大提高,但還存在提升空間,其污水處理目標任重道遠.2)榮昌縣瀨溪河“水環境政策執行情況”得分67.54分,達到“合格”水平,趨于“中等”,表明該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環境承載容量總量核定措施、生態責任制與監管考核制度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有50%的專家對污染者付費及生態補償給出了“不合格”等級,因此,建議該縣早日建立水環境治理生態補償制度和獎懲制度,提高水環境政策的執行水平與監管力度.3)榮昌縣瀨溪河“水環境治理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得分64.56分,剛好達到“合格”水平,距“優秀”等級差3個等級.該縣雖然財力較強,GDP已達160多億元,但是在水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使用方面存在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在水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的籌集方面比較單一,沒有充揮發揮政府主導企業參與,沒有撬動民間資金進入水環境整治.有50%的專家對投入規模資金增長率評了“不合格”等級.此外該縣籌集資金到位的使用率不高,水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使用監督上還有不規范的行為,因此,該縣要加大水環境治理資金的籌集,并做到使用的規范、透明.4)榮昌縣瀨溪河“水環境治理工程完善程度”得分68.37分,表明該縣水環境治理的各項工程離上級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雨污分流管道的改造是最大薄弱環節,有一半的專家對二三級管網工程完工率評了“不合格”等級.已建并投入使用的污水處理工程完善程度達到“中等”水平,但瀨溪河流域經過的鄉鎮污水集中處理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的程度不高,與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存在較大差距,是下一個五年計劃整治的重點.“二三級管網完工率”基本上不合格,只有縣城少數已改建的路段達到合格,其余路段特別是瀨溪河流域的鄉鎮二三級管網基本上沒有改建.縣城瀨溪河兩岸護堤綠化、休閑設施景觀工程對美化環境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離市和國家要求有不小的差距,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5)榮昌縣瀨溪河“水環境治理績效實現程度”得分66.8分,達到“合格”等級,表明“萬元GDP減排率”提升速度不高,整治任務還比較艱巨、“水質正向變化率”極不穩定,突高突低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發生違法排污的企業要加大懲治力度,使該河流水質達到國家標準;“公眾水環境滿意度”基本合格,表明老百姓和專家的幸福指數的期望值在逐漸提高,瀨溪河兩岸人們對水質達標等方面的要求比較強烈.

4.2多因素綜合評價討論瀨溪河水環境治理績優度X=B×V=68.13,表明該縣的瀨溪河流域水環境治理的績優度處于“合格”向“中等”水平方向提升的階段.該評價結果意味著瀨溪河水環境治理與國家環保治理要求存在較大差距.該多因素綜合評價值68.13分,包含了15個單因素觀測變量指標以及各等級評判結果的全部信息.“水環境治理資金投入使用情況”是5大水環境治理因素中達到合格且評價值最低的二級指標,表明該縣在水環境治理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中的提升空間非常大,其工作任務還比較艱巨,必須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各級資金投入,制定農村污水處理廠用電價格參照農用電價格執行的政策,撬動民間資金進入水環境治理,及時建立水環境污染生態補償機制,注意加強二三級管網工程、雨污分流工程對污水處理廠的配套,注意根據污染物的貢獻程度以及每個污染物污染源的貢獻程度采取差異化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責任制,提高人民群眾對水質和水環境的滿意度.

5結論

環境治理機制范文5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X9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6-0074-02

1 引言

我國的傳統工業發展依賴于資源開發,煤炭、礦產等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占據經濟發展的重要地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曾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了極大的繁榮,在當下經濟發展中仍具有深遠影響。礦山地質生產開采在人類技術不斷發展中克服自然環境帶來的阻礙,在不斷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忽略了工業化帶給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威脅。發展初期受到科學發展條件的限制,沒有科學環保的開發利用意識,可持續發展理念單薄,都給經濟發展和環境治理帶來了困擾和阻礙??梢?,礦山地質開采帶來的環境問題關系著經濟、社會、人民生活等多方面的發展,認清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總體現狀并將治理對策落實到實際治理工作中,在綜合治理中是一項長期的工程。

2 礦山環境問題特點分析

2.1 地質災害

礦山地質開采將有用的礦產資源從地質層剝離,相應地,在地形中也會發生變化,空缺的地下空間尤其是山區地形中,地面、山坡等周圍環境的改變都會影響山體地形的穩定性,人為的工程開發沒有復原地形或是保持地形穩定的過程,開采完之后,因為自然災害誘發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是普遍的山區開采帶來的破壞。地質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是極大的。地表地形的破壞修復需要很長的過程,多是依靠自然改變任之改變[1]。

2.2 礦產資源破壞

礦產資源開采中對環境保護缺乏認識以及落后的開采技術都會破壞礦產資源。一些鄉鎮企業在開采上沒有利用科學的開采技術,盲目追求經濟利益,對礦山保護和利用的認識淡薄,這樣極易造成資源浪費,再回收效率也會降低。礦產資源本身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大量的不合理、不科學的開采,加快了資源枯竭的速度,未來經濟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中面臨的將是更加嚴峻的發展危機。

2.3 土地、水資源破壞

礦山開采過程中,破壞了地下地形,隨之相帶來地表資源的破壞,地質開采除了在地質災害破壞之外,對土地資源、水資源的破壞也極為嚴重。水資源是我國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地表水資源、地下水資源都會因為礦山開采受到影響,一些缺水地區情況會更加嚴重。在地下水過度使用導致水位下降,供水困難的情況下,還會對地面水文造成破壞,河流、水質等相關問題威脅著人民生命安全。一些礦山開采區本身取水條件有限,對水質的處理落后,經歷地質災害的破壞是更大的打擊,土地流失、土地污染等問題都會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和破壞。開采是另一種形式的土地破壞,地表土地資源沒有得到科學環保的規劃處理,在地質災害破壞下更是雪上加霜,礦產加工過程中占用的土地資源也會在后期處理中帶來很多問題,農田污染、廢水排放污染等危害人民生產、生活的因素長期在礦山開采中破壞穩定的自然環境[2]。

2.4 生物多樣性損失

環境問題在自然環境下包括了生物的多樣性發展,在土地資源、水資源、植物等遭到破壞的情況下,自然界的整體穩定都會受到影響,森林、河流、動物等在礦山周圍環境中生存的生物環境都會因為地質破壞相繼受到影響。

3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對策

3.1 合理規劃環境治理,轉變發展理念

經歷了資源開采的盲目性發展階段,在綜合治理后續問題的過程中,應認清當前礦山地質開采的現狀,合理規劃環境治理工作,從整體上掌握環境治理的局勢,同時思想指導上,與時代社會發展相協調。當下和諧社會建設中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導,轉變發展理念,積極做好思想理念上的學習工作,傳統發展觀的不足之處和落后觀念應在新時期的環境治理工作中得到及時糾正。當下倡導科學發展和可持續性發展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應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中體現出來,積極轉變發展理念,吸收科學、先進發展理念和思想理論,為環境治理提供精神支持和理論指導。

3.2 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管理體系

礦山開采在現階段缺乏科學的管理體系進行合理的指導開發,是礦山開采問題不斷積累并越來越嚴重的重要原因,從管理上提高效率,找出問題的所在,及時解決并預防后續此類問題的發生。礦上地質環境治理管理工作與政府、社會相關工作配合,在提高治理工作的落實效率的同時,嚴格落實治理的執行力度,將環境治理工作做到位。

3.3 加快環境治理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在礦山開采中,有法律法規的約束,但在環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與實際情況有偏差等問題,都是現階段環境治理問題得不到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法律法規在當今社會法制中的約束力是必須樹立的,在環境治理工作中更是如此,應在健全法律法規建設工作中,結合實際發展的重要問題,真正做到法律法規的有效服務于環境治理工作[3]。

3.4 推動環境治理聯動工作

治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長期積累下來的環境問題不是一朝一夕的措施可以撼動的,需要多方力量的配合,涉及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業等多部門的工作配合,聯動機制下更具有有效力。國土資源部門主導在與其他部門做好配合工作的同時,合作辦公建立長期有效的治理體系,貫徹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4 結語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在經濟發展中的影響力是深遠的,在社會的長期發展中也將會有深遠的影響,分析F階段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現狀,在做好多方努力配合治理工作的同時,加強生態環境文明建設,規范化、產業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通過完善治理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政府政策的落實,在環境治理工作中明確治理理念,樹立長遠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在資源節約、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建設進程中提供更完善的發展研究理論和實踐指導。

參考文獻:

[1]方雨Q. 礦山地質生態環境問題及其防治對策與方法[J].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2(35).

環境治理機制范文6

關鍵詞:績效審計 環境治理 評價指標

一、引言

根據審計署2008年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年規劃,審計署將著力構建績效審計評價及方法體系,2010年建立起財政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發展實際的績效審計方法體系。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已正式,己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繼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后,我國審計制度建設上的一次飛躍。新審計準則的一大特色就是開始注重績效審計,同時,對績效的關注點不僅是經濟效益,同時還要關注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即對環境保護、能源節約等。在這種情況下,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績效審計中引入量化評價指標,無疑對提高各級政府和企業保護環境的意識,推動環境治理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自覺加大對環境治理的投入有良好的引導作用。本文從學術角度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中引入環境治理評價指標及其可量化性進行探討,希望能夠引起國家和社會對環境治理問題的重視及早建立完善的環境治理評價體系,最終保護人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創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環境。

二、環境績效審計理論基礎

( 一 )環境績效審計的起源 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與績效審計的有機融合。環境績效審計借鑒了績效審計的應用理論和技術方法,將之應用于環境審計的實踐中,形成了環境績效審計,并發展出一套自己所獨有的理論和實務。環境審計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首先在美國和加拿大的一些企業中興起,于80年代擴展到歐洲,近年來亞洲太平洋地區和南美洲地區的國家也開始重視環境審計,這極大地推動了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到20世紀90年代,西方先進國家已經完成傳統審計向績效審計為中心的轉變。環境問題作為可持續發展范疇的一部分也成為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績效審計開始注重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環境質量和環境責任,從而確保與環境相關的效益指標能夠公允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確保環境項目能夠經濟、效益和有效地進行。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對政府環境治理方面進行審計試點。1998年審計署成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并在這一期間開展了一系列針對政府環境整治項目進行的審計(如“三河三湖”、“兩控區”、重點防護林建設工程的審計等)。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對政府環境治理的審計研究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完善的環境治理的審計評價標準,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已是不爭的事實,這對我國開展環境治理工作十分不利。為此,審計署指出,“積極開展資源與環境審計,加強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有關的資金、重點生態保護工程、重點流域(或區域)污染治理項目的審計和審計調查,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源與環境審計模式”。

( 二 )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 績效審計最早見于美國20世紀40年代提出的“經營審計”概念。各國對于績效審計的稱謂不盡相同,但本質一樣。英國、加拿大稱為“現金價值審計”或“價值為本審計”,澳大利亞為“效率審計”,瑞典為“效果審計”、“全面審計’、或“綜合審計”,我國在《審計法》中稱為“效益審計”,我國香港地區稱為“衡工量值審計”??冃徲嬍且詡鹘y的財務審計為基礎,但并不局限于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發表審計意見,更多的是對資源耗用的效率和效果進行評價,從而更有效、更全面地滿足各方審計委托人的多層次需求。1986年,在悉尼召開的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第12屆會議發表了《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該聲明將公營部門的績效審計定義為:“除合規性審計,還有一種類型的審計,它涉及對公營部門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這就是績效審計?!?國際商會(ICC)于1991年定義環境績效審計為對與環境有關的組織、管理和設備運行等進行系統地、有說服力地、周期性且客觀地評價,并通過環境管理和控制,監督和鑒證公司有關環境規范和管理方面的執行情況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1995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簡稱INTOSAI)在《開羅宣言》中明確提出環境績效審計是審計組織依據一定的評價標準,對被審計單位在環境資源利用方面的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簡稱“3E”)所進行的審計。國內也有學者對環境績效審計做出定義。陳正興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的環境經濟活動,依照一定標準,評價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生態循環狀況和發展潛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對其效果與效率表示意見的行為。吳立群和王恩山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環境管理活動進行綜合的、系統的審查、分析,并對照一定的標準評定環境管理的現狀和潛力,提出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建議,促進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活動。關于本文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涵義,即是指針對政府部門環境治理績效的專門性審計。而環境治理是使受到污染或破壞的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在人為的強制、輔助以及環境的自凈能力作用下,恢復到與污染前相近的環境狀況過程。

( 三 )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主體、客體與內容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第12屆會議提出了公營部門績效審計的目標:為公營部門改善一切資源的管理打好基礎;使決策者、立法者和公眾所利用的公營部門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質量得到提高;促使公營部門管理人員采用一定的程序對績效做出報告;確定更適當的經濟責任。學者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可分為總目標和具體目標,總目標與國家環境立法體系、政府績效審計、企業績效審計以及社會的環保意識相聯系,而具體目標則因達到總目標的具體要求而定。吳立群、王恩山將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分為根本目標、具體目標和分項目標三個層次,分項目標是對環境管理各步驟的績效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找出影響環境管理績效的消極因素,提出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從而促使環境管理工作的高效進行。審計學者們普遍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分為政府審計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三類,相互分工、相互協作,共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業務。目前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是以政府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機構為主,一些機構對注冊會計師(社會審計組織)在環境績效審計中發揮的作用進行了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審計都很重視環境績效審計,開展了大量的環境績效審計項目。政府環境治理將側重于通過發揮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的功能以實現環境保護各項目標。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主要以客觀存在于政府、企業組織中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環境保護資金收支及相關的經濟活動為審計對象,側重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性(毛金妹,2006)。按照職責范圍和權限大小劃分的,環境績效審計的客體主要包括:內部制定環保政策和措施的企業及具有環境影響的生產過程和經營過程;承擔具體管理和監督職能的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環保專項資金投入的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涉及環境保護的部門(李笑天、顧建新、陶榮慶,2007)。績效審計一般分為事前績效審計、事中績效審計和事后績效審計三種。環境績效審計與傳統審計不同,審計工作任務不集中安排在年終,而是根據審計資源情況,通過年度審計計劃靈活地安排審計項目,不同的項目使用不同的審計方法,基本程序是審計人員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和提出的實施方案,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ICOSAI于2001年的《從環境視角執行審計活動的指南》(Guidance on Conducting Audits Activities with An Environmental Perspective)中指出環境問題的績效審計包括:確保與環境相關的效益指數能夠公允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確保環境項目能夠經濟、效益和有效地執行。國外對環境績效審計的認識采取了更加廣闊的視角,促使他們在環境績效審計實踐上不斷突破。2004年INCOSAI的《環境審計與常規性審計》(Environmental Audit and Regularity Auditing)中,列示出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對政府執行環境法規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的審計;對政府其他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目前學術界對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也有不同理解。劉力云認為,環境績效審計包括:評價環境管理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確認企業在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在保護環境、防止和治理污染方面做出了努力、環保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環保部門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查。陳正興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包括環境決策行為審計、經營目標和計劃審計、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效能審計、內部控制系統審計、資源要素利用效益審計、資金利用效益審計等。李學柔和秦榮生認為,環境績效審計包括政府環境政策績效審計、政府環境項目效益審計和企業環境績效審計三部分。劉家蘭和王恩山認為,環境績效審計包括:評價環境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工作效率審計;環境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評價;對環境投資項目的績效審計。

三、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述評及建議

( 一 )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述評 鑒于環境審計問題是龐大而深邃的學術領域,本文不可能對此問題的內涵、外延等各方面均作論述。對政府績效的審計中引入環境治理評價,關鍵的問題在于衡量政府在恢復和保護環境的過程中所達到的績效程度。一方面要衡量政府對環境的恢復和保護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衡量其所投入的社會資源的多少,這樣才是一個完整的績效衡量。本文指探討具體環境治理評價指標建立的相關問題。(1)環境治理評價指標。關于環境治理評價指標,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相關文獻論述。1993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成立了“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制定了針對世界上所有組織改進環境管理行為的統一標準—15014000標準。該標準的核心是建立職工和相關方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及其審計。該標準為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體系制定了原則和指南,做出了具體規范,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在1995年的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第十五屆大會上,與會各國就通過了一個有關環境審計問題的主題文件《開羅宣言》,不僅提出了環境審計的定義和重要性等,鼓勵為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確定環境成本和環境責任,也提出要開發相關的技術標準。2001年初,INTOSAI所屬的環境審計工作小組(WGEA)向各成員印發了其工作成果《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建立完善合規合法性審計和績效審計的技術標準,并推薦參考ISO14000環境系列標準,但《指南》只是一般性指出最高審計機關可以采用實地調查、標準化問卷、統計抽樣等工具確立評價方法,具體的審計標準仍需各審計機關按照環境特點去制定。(2)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關于環境績效評價的指標,加拿大、日本、聯合國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都有相關法律和文獻作出一些具體的規定,建立了系統化的指標體系。加拿大列出了不同行業的環境績效指標,包括資源、公用事業、大小型制造業、零售業、交通業和其他服務業共七種行業十五個方面的環境績效指標,包括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對土地的破壞和恢復,采掘、使用和再生的資源,污染預防,固體廢物的管理,危險廢物的管理,能源的保護,空氣方案,水方案等。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14000系列標準,提出了ISO14031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分為環境狀況指標、經營績效指標和管理績效指標。該體系考慮了環境管理體系的目標要求,提供了環境績效評價的綜合框架,并為指標的獲取和加工計算提供了指南。環境狀況指標,即反映對當地和區域性的環境狀況的影響,如污水排放對附近水域的影響,廢氣排放對當地空氣質量的影響等。經營績效指標,即反映有關組織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環境績效。管理績效指標,即反映管理當局為改善組織的環境績效所做的努力,其中包括方案和政策的實施、符合性、財務績效與社區的聯系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我們建立環境治理評價指標的參考。(3)環境審計評價體系。國內關于環境審計方面的學術成果也層出不窮。陳思維的《環境審計》(陳思維,1998)是較早的關于環境審計的專著,從環境審計的理論結構到環境因子影響評價均有論述,并對不同的環境影響因子提出了NPV、替代工程等方法,而且以水體污染、大氣污染、物種生態資源為例建立經濟損失測評模型,對其進行定量評價。劉長翠在《企業環境審計研究》(劉長翠,2005)一書中,對國內外有關環境審計方面的文獻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歸納,并對環境審計的依據與標準提出了自己理解與思考,指明了未來的研究方向。《環境審計研究:歷史、《環境審計研究:回顧與評價》(李雪、楊智慧、王健姝,2002),現狀與未來——基于國內研究的實證分析與理論述評》(劉長翠、周芳,2005),《中國環境審計研究述評——基于國內1997-2008年研究的分析》(潘煜雙、李云,2010)等都對環境審計問題的文獻進行了回顧與評價。劉達朱、王本強、陳基湘在《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發展趨勢和技術方法》(劉達朱、王本強、陳基湘,2002)中提出了我國需對環境政策、環境部門部門活動的審計進行立法保護,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是增加績效審計,并且也從量化角度增強審計結果的可靠性。郝玉貴在《審計與政府績效評估機制研究》(郝玉貴,2010)中闡述了政府績效評估的動機引導與價值問題,并探討了在和諧理念下審計參與型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國外諸多學者如Cahill(1996)、Ammenberg(2001)等也對環境審計的定義及外部審計工作等提出了觀點。這些研究成果對建立健全相關環境評價體系有重要參考意義。

( 二 )政府環境治理評價指標的相關建議通過閱讀相關文獻,認識到建立政府績效的環境治理評價指標從理論上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環境治理是利國利民的大事。環境審計的難點在于評價標準的建立,這是一項十分浩大繁瑣的系統工程,筆者謹從學術角度提出關于建立相關指標建議:(1)保持環境治理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完整性。所謂評價指標體系的完整性,是指在建立政府環境治理績效評價指標時,指標體系應當包括各級政府轄區內主要環境治理目標的相應指標。如常見的環境問題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森林資源破壞,土地流失,土地荒漠化,物種生物資源破壞等。評價指標要保證其完整性,凡是關系國家和人民切身利益的指標必須體現評價指標體系中,并對每個環境因子的具體指標訂立國家標準,并通過人大進行立法保護,以確保法規的強制性和有效性。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分為國家級評價指標體系和地方級評價指標體系,國家級評價指標體系在全國通用,地方級評價指標體系由省人大或政府機關在國家評價指標體系下進行完善,制定更加具體和嚴格的指標體系。(2)進行指標評價時應采用的方法——基準評價法。在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完善后,需每年對各級政府轄區內的環境治理情進行績效審計,并根據指標進行打分,每個環境影響因子配以一定的權重,最后用綜合分數來衡量績效水平。我們提出并建議使用基準評價法。所謂基準評價法,是基于統計學上帕氏指數的一種方法,即把每個環境影響因子的權重作為同度量因素,把各級政府轄區內的年終測評得分作為報告期水平,以第一年的年終測評得分作為基期水平,這樣最后得出的帕氏指數便是最終測評結果。若指數大于1說明績效為正,若小于1則績效為負。每個轄區內主要環境問題不盡相同,所以采用這種方法可以更好的衡量不同轄區領導者的績效水平,也利于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但權重等還需用專家德爾菲法等來確定。其他學者(郭陽生,2009)也有提出采用基于模糊數學的模糊綜合評價法等,都有值得借鑒考慮的方面。(3)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審計系統。隨著計算機以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計算機已經廣泛應用于我們企業經營管理、勞資財會、生產供應、產品銷售等各個方面,使得企業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運作、工程建設流程、會計賬務處理等均具有了信息化的特點,所有這些都對我們審計部門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日益普及,審計手段已經由傳統的手工查賬審計逐漸向計算機審計過渡。計算機審計在促進審計執法行為規范化的同時,也對自身的規范化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標從建立到實施再到最終的測評,需要輸入大量的數據存儲與分析,所以以前主要依靠人工計算的觀念必須予以轉變,應加大對計算機及相關軟件等信息系統的投入,以準確并簡便 的對指標進行核算。如比較常用的辦公軟件Excel等,統計分析軟件SAS等,或者專業的信息科技公司的專門化產品。這些產品不僅需要購置,還需對相關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大信息化投入也是完善我國績效審計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劉長翠:《企業環境審計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陳思維:《環境審計》,經濟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3]陳正興:《環境審計》,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年版。

[4]郝玉貴:《審計與政府績效評估機制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

[5]劉達朱、王本強、陳基湘:《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發展趨勢和技術方法》,《審計研究》2002年第6期。

[6]李雪、楊智慧、王健姝:《環境審計研究:回顧與評價》,《審計研究》2002年第4期。

[7]郭陽生:《基于模糊數學角度的環境績效審計評價》,《當代經濟》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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