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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對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機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探討了政府治理機制與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之間的關系,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研究發現我國農村地區的社會資本具有如下特性:關系網絡的封閉性和同質性;規范的非正式性和道德聲譽的重要性;信任的人際性和信任半徑的有限性。這三個特征導致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并不必然帶來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但是其在小范圍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效率要遠遠高于其在大范圍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效率。同時,無論是目前主導的政府治理機制還是社會資本治理機制,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這兩種治理機制之間并不是矛盾的。社會資本機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機制的治理能力,同時拓寬污染關系人的參與渠道;政府機制則可以解決大范圍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問題,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資本機制所不能應對的新型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所以,社會資本機制和政府機制中的治理方式可以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作用,促進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
關鍵詞:社會資本;農村生態環境;政府治理機制
在黨的上,同志指出,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必須堅持以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因此,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必將成為中國現階段的核心任務之一。但是,與城市相比,我國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無論是在政府投入還是在治理效果上都存在較大差距[1]。究其根源,在于我國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具有特殊性,簡單地將城市生態環境的治理模式照搬到農村并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2]。與此同時,隨著農村生態環境破壞范圍的不斷擴大和日益復雜化,政府的單一治理模式也越來越受到挑戰[3]。因此,我們亟須尋找一種更有效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本文從社會資本的視角對此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事實上,社會資本已經成為與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和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相并列的“第三只手”。對于農村的生態治理來說,一方面,政府在農村尤其是遠離城市的農村基層的控制力和影響力相對有限[4],而農村污染的范圍則是日益擴大,并具有顯著的面源污染特征,因此,“有形之手”在很多情況下鞭長莫及;另一方面,農村的生態環境作為典型的公共產品,市場主體既很難因為環境破壞而受到應有的處罰,也很難從環境治理中獲得足夠的補償,因此,“無形之手”在一般情況下也是無計可施。相反,在歷史的長河中,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沉淀了豐厚的社會資本,這部分社會資本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有形之手”的職能空白,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勵市場主體的自發行動。遺憾的是,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過程中,我們卻并沒有有效利用這種優勢,本文在分析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對此進行系統分析,以全方位、全地域地推進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與保護。
一、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機制的理論分析
根據普特南的研究,社會資本是一種社會組織包含的信任、網絡和規范的特征,其作用在于協調行動和促進合作來提高社會效率[5]。雖然不同的學者對于社會資本的理解不同,但是學者們都普遍認同其至少應該包括三個核心要素:關系網絡、規范和信任。社會資本也主要通過這三種機制對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產生重要影響。
(一)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關系網絡機制
1.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形成以行政村作為基本單位的關系網絡,這種關系網絡具有如下特征:(1)封閉性。在通常情況下,一個農村基層單位通常是以某個大姓家族為中心,其中又有若干小姓,不同的村通常具有不同的大姓,在這種情況下,關系網絡的封閉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大姓家族對于小姓家族的封閉。通常來講,大姓家族在村中具有絕對的權威,而小姓家族則處于附屬地位。另一方面,不同大姓家族之間的封閉性。不同村之間由于姓氏家族的不同,通常來往較少,處于弱關系網絡狀態。(2)同質性。通常來講,我們可以將關系網絡分為兩種:水平關系網絡和垂直關系網絡。對于農村基層單位而言,更多屬于水平關系網絡。大姓家族內部成員之間一般具有血緣關系,個體成員也具有相同的權利和地位,其生活經歷相似,道德規范和價值觀念相近,因此,彼此之間很容易交往,成員之間具有較高的信任度。2.這種具有封閉性和同質性的關系網絡對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具有重大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1)對于小范圍的生態環境而言,關系網絡降低了集體行動的成本,既有可能克服環境治理中的“搭便車”行為,也有可能加劇環境破壞中的“羊群效應”。因此,如果大家族能夠積極行動起來保護生態環境,那么就能有效克服環境治理中的“搭便車”行為,提高生態環境治理的績效。但是,如果大家族為了獲得更多收入而采取了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那么這種行為也將很難得到糾正。因此,關系網絡對于小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是一把“雙刃劍”,其對于生態環境的治理和破壞都具有極高的效率。(2)對于大范圍的生態環境而言,關系網絡的封閉性使得環境治理和環境破壞的難度都增大。由于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涉及大姓家族之間的共同行動,而由于以姓氏為核心的關系網絡具有較強的封閉性,家族之間的合作很難實現,導致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很難在既有的關系網絡下得以實現。同樣,如果某一個家族的行動破壞了大范圍的生態環境,那么受此影響的大家族就會采取集體行動對此進行抵制,從而延緩生態環境破壞的進度或者降低其被破壞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這里的大范圍和小范圍并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地域概念,主要是指生態環境的治理是否涉及不同姓氏的大家族。綜上,農村基層單位基于血緣形成的關系網絡具有封閉性和同質性的特征,這既降低了關系網絡采取內部集體行動的成本,也提高了關系網絡之間進行合作的難度。因此,對于小范圍的生態環境進行治理或破壞的效率較高,而對于大范圍生態環境進行治理或破壞的效率則較低。
(二)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規范機制
1.農村基層關系網絡之所以能夠較有效率地采取集體行動,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在長期的交往過程中形成某種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規范,關系網絡內部的成員如果違反了規范,就會受到組織的懲罰,正是這種規范保證了組織的正常運行,也大大提高了組織行動的效率,一般而言,農村關系網絡的規范具有如下特征:(1)非正式規范為主,重視家族族長的權威性。與政府部門或者公司等科層制組織不同,農村關系網絡的規范多是非正式的,并通過口耳相傳的方式來得以維持,因此,能夠傳授該規范的家族的族長就具有較高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不僅體現在家族事務的決策權上,還體現在違反規范之后的仲裁權和懲罰權上。(2)以道德規范為主,重視個人的聲譽。雖然家族族長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但是這種權威性通常并不能延伸到家庭生活內部,也通常并不會以事前約束的方式來進行。一般而言,農村關系網絡的運行主要依靠非正式的道德規范,組織成員在進行個體決策的過程中需要仔細權衡該決策是否符合一般的道德規范,由此聲譽就成為該規范運行的重要結果。組織成員內部通常很重視個人的聲譽,一旦違反了道德規范,個人的聲譽就會受損,甚至喪失組織成員的資格。2.基于信任的聲譽監督機制約束了“搭便車”行為,緩和了信息不對稱問題[6],這種以非正式和重視道德聲譽為特征的規范對于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具有重要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1)單純以追求個人目標而進行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受到有效抵制。由于道德和聲譽是對組織內部成員進行衡量的重要標準,相應的,金錢的標準就退居次要地位。因此,如果為了追求金錢而破壞組織成員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就會違反組織內部的道德規范,從而受到組織成員的集體聲討,并面臨喪失聲譽甚至是組織成員資格的風險,由此以追求收入為目的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會受到有效抵制,這也是中國在長達幾千年的傳統社會中能夠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原因。(2)以追求組織目標而進行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受到有效鼓勵。盡管組織內部成員個體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會受到抵制,但是,如果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壯大而不得不破壞生態環境,這么這種行為就會受到有效鼓勵。盡管組織內部的個別成員可能會對這種行為持反對意見,但是只要該行為獲得組織的許可,那么相關的規范就會迫使這部分成員不得不遵守組織的決定或者選擇退出組織,并且聲譽會大大提高組織成員執行組織決定的效率,這實際上也是農村基層的關系網絡能夠克服集體行動中“搭便車”行為,從而提高組織行動效率的根源所在。綜上,通過社會資本的規范機制,我們可以進一步厘清小范圍的生態環境的治理與破壞路徑。具體來說,在以非正式和道德聲譽為特征的規范作用下,追求個人目標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受到有效抵制,而追求組織目標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受到極大鼓勵,二者都體現了規范作用下的關系網絡在采取集體行動方面的有效性。
(三)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信任機制
1.在農村關系網絡中,經過長期的非正式規范和聲譽機制的作用,就會形成一種能夠極大降低交易成本的均衡,這就是社會資本的第三個核心要素———信任,福山(1998)甚至直接將社會資本等同于信任[7]。我國農村的關系網絡中的信任具有如下特征:(1)信任是建立在熟人關系基礎上的,是典型的人際信任。正是這種人際信任推動了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合作,而這種合作又進一步強化了成員之間的信任。當社會關系處于高度信任狀態,人們將有較高的意愿與他人進行交易或合作性的互動[8]。根據費孝通的研究,農村基層組織的信任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事實上,這種人際信任不僅能夠推動組織成員之間的合作,還能夠降低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協調成本和監督成本[9]。(2)信任半徑極為有限,并呈現出斷層式的變化。由于農村關系網絡中的信任是建立在熟人和反復交往的基礎上,因此,如果交往范圍擴展到關系網絡以外,這種信任感就會呈現斷崖式下跌,由于農村基層社會的信任半徑極為有限,個體在對待組織內部成員和外部成員的態度上截然不同。2.這種信任半徑極為有限的人際信任對于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也具有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在:(1)成員對于組織所進行的環境治理行為能夠進行有效支持。這種支持包括金錢、人力和精神方面,由于環境的治理需要一定的投入,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投入不是單個的農民家庭所能承擔的,而且治理的效果也不能為一個人所獨享,因此,小范圍的環境治理通常需要由組織內部的成員共同出資來完成,這就涉及組織成員與組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即組織是否會最有效地使用這部分集體基金。由于農村關系網絡中經過長期交往所形成的人際信任大大降低了這種信息不對稱對于集體行動的影響,于是成員對于組織所進行的環境治理行為能夠有效支持,從而使得小范圍的環境治理能夠得以順利進行。(2)成員對于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環境治理行為持懷疑態度,從而不利于大范圍環境治理的順利進行。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人際信任的信任半徑極為有限,由于組織成員與其他組織或其他組織的成員交往較少,因此,很難形成有效的信任。當其他組織以大范圍的環境治理為理由籌集資金時,這種較低程度的信任并不能降低信息不對稱給組織成員帶來的疑慮,因此,大范圍的環境治理很難在信任半徑有限的農村關系網絡中得以順利進行。綜上,通過社會資本的信任機制,我們可以對社會資本能夠起作用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范圍進行有效界定。具體來說,在信任半徑極為有限的人際信任作用下,小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能夠通過社會資本得以順利進行,但是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并不能通過社會資本得以順利實現??傊?,通過對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關系網絡機制、規范機制和信任機制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社會資本并不必然導致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但是其在小范圍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效率要遠遠大于其在大范圍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效率。此外,社會資本可以有效阻止為追求個體目標而進行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但是卻不能阻止追求組織目標的集體破壞行為。
二、社會資本治理機制與政府治理機制之間的關系分析
在上文中,我們從理論上分析了社會資本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機制,實際上,我國此前主要實行的是政府單一治理機制,即主要由政府擔任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主體。正如我們在開篇中所提到的,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農村生態環境破壞的廣泛性之間的矛盾,使得我國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效果并不盡如人意,與城市生態環境的治理差距較大,并且隨著城市生態環境治理的進行,很多污染企業開始向環境管制較弱的農村地區轉移,這就加大了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難度。因此,為了更好地理解社會資本的治理機制,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社會資本治理機制與政府單一治理機制之間的關系。
(一)政府單一治理機制的困境
長期以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政府一直是環境保護和治理的主體,其主要是通過自上而下的科層體制來推進農村的生態治理工程,但是,與城市的生態治理相比,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存在如下困境:1.治理能力有限性的困境。農村環境污染源類型多,點多面廣[10],既包括從城市轉移到農村的污染企業,也有本地鄉鎮企業帶來的污染,更有農業、畜牧業和生活污染等帶來的環境破壞,尤其是后者呈現出面源污染的顯著特征,這與城市的點源污染顯著不同,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治理,而后期的監督成本更是難以預估。但是,與基層環境治理體制比較完善的城市相比,我國農村的環境治理機構僅到縣一級,下面的村鎮都沒有設立專門的配套機構,甚至連兼職人員都十分有限,許多村干部缺乏責任意識[11],這就使得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能力十分有限。與此同時,政府在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上也極為有限,總體的投入規模甚至還不到城市投入規模的1%,這就在農村污染范圍的廣泛性與政府治理能力的有限性之間形成尖銳的對立。2.污染關系人參與渠道有限性的困境。由于政府單一主體的治理模式主要重視政府力量的發揮,而實際上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與自身的主要目標即經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而且這也與“誰污染誰治理”的治污原則相違背,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并沒有積極性進行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相反,與治理生態環境有直接關系的關系人卻缺乏必要的參與渠道。一方面,廣大的農業和畜牧業經營者無法從治理環境中獲得必要的獎勵,而且從治理生態環境中產生的成本還需要自己承擔,尤其是對于那些養活自己需要破壞生態環境的人來說成本更加巨大。另一方面,作為生態環境治理的直接受益人———農民缺乏自身利益的表達渠道,更缺乏維護自身利益的執行機構,這就導致廣大的農民無法參與到生態環境的實時監督和即時治理中,也導致基層的生態治理意見無法有效傳遞到生態環境治理的決策層,從而使得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績效極其低下。3.治理方式有限性的困境。政府作為行政機器,其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方式極為有限,總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財政投入、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規。其中,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規一般都具有一刀切的特性,很難具有實際的操作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極為有限,而從行政命令的角度來看,由于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環境保護局、林業局和水利局等存在職能交叉重疊的問題,因此,很容易出現政出多門或者相互推諉的問題。相對來說,財政投入的方式比較靈活,也更富有成效,但是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投入力度上與城市相差巨大,而且有限的投入也不能實現合理的配置,從而折射出政府單一治理機制下農村生態治理方式所面臨的現實困境。
(二)社會資本治理機制的局限性
1.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不能有效解決大范圍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由于農村社會資本中關系網絡的封閉性和同質性以及信任半徑極為有限的人際信任,導致組織成員很難信任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生態環境治理行為,同時也很難與其他組織進行合作,因此,一旦生態環境的治理涉及不同的姓氏家族就會導致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功能的弱化甚至是喪失,這是由我國農村地區特殊的社會資本特性所決定的。但是,相對于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對于小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具有較高的效率,其可以通過非正式規范和道德聲譽對組織成員實現有效的激勵與監督,從而大大降低集體行動的成本,提高生態環境治理的績效。2.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不能解決一些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隨著我國農村市場化的推進和逐步對外開放,很多原來的公共生態資源被承包給個人,生態資源環境的保護就不再涉及組織內部集體的合作,這樣社會資本的治理機制也就不能發揮作用。更重要的是,隨著農村的改革與開放,作為新的重要污染源的鄉鎮企業和從城市遷移過來的污染企業,其本身的經營者甚至是工作人員已經不再是本地的居民,因此,與本地的關系網絡不存在天然的關系,導致社會資本很難對這種全新的環境污染發揮作用。此外,近年來,我國農村的生態環境保護開始逐漸擴展到土地保護、規模利用以及退耕還林和村容衛生等領域,這些領域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威脅到農村基層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因此,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也很難在該領域發揮作用。3.社會資本治理機制的某些治理方式正在喪失作用。正如上文中所提到,非正式規范和道德聲譽是約束、監督和激勵關系網絡中組織成員的重要方式,正是這些方式幫助社會資本來推進小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但是,隨著市場經濟觀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一方面,關系網絡的封閉性和同質性正在發生改變,越來越多的組織成員開始走出關系網絡,并變得富有,組織成員內部的差距開始逐漸拉大。另一方面,隨著關系網絡封閉性的打破,越來越多新的觀念和規范不斷沖擊舊的規范,同時與物質收入相比,聲譽在組織成員心目的地位大幅下降,導致非正式規范這一重要的社會資本治理方式失去原有的效力,組織對于組織成員以提高收入為目的所進行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的抵制作用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
(三)政府治理機制與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之間的關系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市場無法解決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無論是政府治理機制,還是社會資本治理機制,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幸運的是,在某種程度上,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可以彌補政府治理機制的缺陷,同時政府治理機制的完善也將有利于社會資本機制更有效地發揮作用。1.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機制的治理能力,同時拓寬污染關系人的參與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來講,政府治理機制在治理能力上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較高的治理成本和監督成本方面:一方面,由于政府財力的限制,很難在農村基層設置環境治理的正式機構和人員,因此其治理能力受到較大限制;另一方面,對于面源污染而言,其參與人數眾多,而且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因此,監督成本巨大。社會資本治理機制本身則可以利用農村地區豐厚的社會資本對組織成員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進行治理和監督:一方面,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由于人際信任,使得組織成員能夠直接籌資來解決小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非正式規范的存在,使得追求個人目標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能夠得到有效抑制,這樣就可以極大地降低治理成本和監督成本,從而提高政府理機制的治理能力,同時拓寬污染關系人的參與渠道。2.政府治理機制可以解決大范圍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資本治理機制所不能應對的一系列新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由于社會資本中關系網絡的封閉性和信任半徑的有限性,使得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不能得以解決。但對于以點源污染為特征的不屬于傳統關系網絡的企業以及承包給個人的公共生態資源的治理,政府可以直接照搬城市生態環境治理的方式對其加以有效應對。此外,對于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全新的問題,政府治理機制都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來加以有效解決,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政府治理機制,還是社會資本治理機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二者之間可以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換句話說,對于政府治理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社會資本治理機制能夠發揮作用;而對于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政府治理機制可以有效發揮作用。3.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和政府治理機制中的治理方式可以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作用。一方面,針對政府治理機制中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所具有的一刀切的屬性,可以輔之以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中的非正式規范以及道德和聲譽的約束,這樣就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和最合理的方式來獲得最佳的治理效果;另一方面,針對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道德約束以及聲譽機制的弱化,應該盡快完善政府治理機制中的法律法規,使得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有法可依。此外,針對物質收入在組織個體心目中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應該輔之以政府治理機制中的財政補貼手段,這樣就可以將政府治理機制和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中的治理方式取長補短、有機結合,取得最佳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效果。
三、社會資本促進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對策分析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農村地區的社會資本具有如下特性:一是關系網絡的封閉性和同質性;二是規范的非正式性和道德聲譽的重要性;三是信任的人際性和信任半徑的有限性。這三個特征導致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并不必然導致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但是其在小范圍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效率要遠遠大于其在大范圍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效率。同時,無論是目前主導的政府治理機制還是本文分析的社會資本治理機制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二者之間并不是矛盾的。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機制的治理能力,同時拓寬污染關系人的參與渠道,而政府治理機制可以解決大范圍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資本治理機制所不能應對的一系列新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與此同時,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和政府治理機制中的治理方式可以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作用。因此,為了更好地提高社會資本機制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的績效,我們提出如下對策:
(一)合理劃分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和政府治理機制發揮作用的邊界,使兩種機制能夠相互配合,實現最佳的治理效果
根據上文的分析,可以進行如下劃分:1.社會資本治理機制主要在小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中發揮作用。充分利用社會資本關系網絡的同質性和信任的人際性,通過社會資本中的非正式規范以及道德聲譽的約束作用,來增強小范圍環境治理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隨著城市文明對于農村文明的入侵,社會資本治理機制的效果可能會逐步減弱,因此,應該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文明建設,增強農村社會資本發揮作用的范圍和力度。在充分利用現有的農村社會資本存量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農村社會資本的增量水平。2.政府治理機制主要是在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中發揮作用。由于社會資本的封閉性和信任半徑的有限性,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在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很難促進不同組織之間的合作,因此,需要政府治理機制通過強制或者外部約束的方式來促進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治理機制發揮作用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尤其需要實現治理的執行機構。因此,應該借助于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東風,提高政府治理機制在農村的成效,可以充分發揮黨員和黨組織的基層堡壘作用,成立以黨組織為核心的生態環境治理委員會,增強政府治理的效果。3.對于農村地區出現的新型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比如,以點源污染為特征的污染企業,應該將政府治理機制和社會資本治理機制有機結合,通過政府治理機制的方式來進行治理,而通過社會資本治理機制的方式來進行監督。要注意的是,對于社會資本治理機制實現的監督應給予必要的獎勵或者補貼,這樣才能調動其積極性。此外,對于影響組織成員生存發展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則應該通過政府治理機制的方式來加以解決,比如,通過財政補貼等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財政補貼的過程中,必須通過市場的方式來合理確定補貼的數額,并且要防止補貼過程中尋租問題的出現。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以正式的規范代替非正式的規范,以適應改革開放對于傳統社會資本的沖擊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傳統的社會資本受到一定的沖擊,這主要表現在關系網絡的封閉性和同質性受到沖擊,基層組織內部的成員開始在組織外部賺取更高的收入,因此,對于組織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資源不再保護,同時其收入的提高也使得原有的非正式規范和道德聲譽的重要性受到較大沖擊,這就導致生態環境治理的社會資本機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通過法律法規的方式用正式的規范代替非正式規范,以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強制約束力代替道德和聲譽的軟性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正式的規范還是非正式的規范,其最終目標都是培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只不過在正式規范的約束下,傳統的人際信任將逐漸向非人格化的信任轉型,在這種情況下,社會資本也將以新的形式和特性發揮作用,因此,從本質上來說,政府治理機制的推進能夠推動社會資本治理機制的發展與完善。
(三)轉變經濟增長機制,將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
無論是對于生態環境的破壞還是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都離不開利益機制的驅動,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經濟發展的模式。黨的報告再次強調了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因此,對于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農村來說,如何實現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將直接關系到其生態環境保護的成效。對于農村的經濟發展來說,目前有效的路徑就是通過土地的承包和轉租,實現農業發展的規模經濟。并且在成立農村合作社或者合作經濟的基礎上,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需要注意的是,要盡可能地避免在引進外部資金的過程中,將部分污染企業轉移到農村尤其是中西部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農村。與此同時,進一步將生態扶貧和財政補貼扶貧有機結合,支持貧困地區農民通過發展生態農業來實現收入的提高。
(四)對現有的基層行政邊界進行重新整合,實現行政邊界與生態邊界的耦合,加強農村基層合作組織的建設,加大農村生態治理人才的培養力度
由于社會資本治理機制本身的低成本和高效率,我們應該盡可能拓寬社會資本治理機制發揮作用的范圍。具體來說,可以對現有的基層行政單位進行整合,打破村與村之間的行政邊界,將原本屬于大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轉化為小范圍的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當然,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為單純去掉行政邊界并不能立即促進新社會資本的形成和發展,我們應該在并村的同時,加強農村基層合作組織的建設,尤其要加強基層合作組織內部的文化建設,提高農民對于組織的認同感和對生態環境治理的責任感。同時,應該加大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人才的培養力度,在必要時,通過人才輸出的方式來為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提供智力支持。具體來說,人才的輸出既可以是兼職方式也可以是全職方式,對于全職的人才應該提供必要的就業優惠政策,比如,若干年之后可以重新回到城市工作,或者在某些工作機會上獲得優先選擇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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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永添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珠海)特許經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