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文1

關鍵詞: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25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逐步建立起以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以“開財”、理財為重點,利于自我發展的財務管理機制。近年來,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雖然取得了較大發展,但也有少數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出現了內部控制不嚴,甚至缺失的現象,導致各類經濟大案、要案時有發生。

一、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缺乏會造成財務管理混亂、內部控制運行體系紊亂的局面。當前,行政單位在財務管理內控制度方面缺乏,主要存在以下現象:內部控制分散、重疊、脫節、矛盾、空白、低效;財務人員職責不夠清晰,未細化到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權責不清;缺少崗位職責的恰當分離,不能達到互相制約、互相牽制的目的,會計事前、事中、事后審核監督流于形式。甚至有的行政單位有章不循,只是將訂立的制度“印在紙上,掛上墻上”,僅僅是為應付有關部門檢查,而在具體執行上卻大打折扣,使內部控制制度名存實亡。造成上述缺乏現象的原因主要表現在:

(一)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理念待加強

一是各級領導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認識不夠全面,重視程度不夠。行政單位的財務是預算財務,較企業單位財務而言,其業務相對單一而簡單,不需要象企業一樣進行成本核算,追求利潤最大化,因而使得有些單位領導重視不夠。

二是多數行政單位分管財務的領導和財務部門領導不是專業財務人員,沒有受過專業培訓,缺乏財務專業知識,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認知度不夠。有些領導認為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建章建制,忽視了內部控制是一種業務經營過程中環環相扣的、動態監督的機制;有些領導把內部控制等同于內部審計,忽視了崗位之間相互制約和業務部門檢查監督前兩道防線的作用。

三是財務人員內部控制意識淡漠。在實際業務工作中,有時沒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和報賬程序,沒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做到財務部門各崗位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互相監督,缺少“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的意識和措施。

(二)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待提高。行政單位財會人員存在整體業務素質不夠強的現象,具體表現在:

一是部分財會人員是半路出家,后期也未經過系統的財會專業培訓,只是通過繼續教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后匆匆上崗,大都是“邊學、邊干、邊提高”。

二是由于行政單位財務人員職級與專業職稱等級不掛鉤,職稱不作為提升行政職務的依據,財務人員職級普遍晉升較慢,導致財務人員對會計繼續教育的積極性不高,缺乏進取心,缺乏主動學業務,鉆技能的“動力”。

三是行政單位的財務部門多數為辦公室的內設機構,財務業務不受重視,為單位的“邊緣業務”。

(三)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待健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財政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現執行的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制度、辦法已不適應新時期財務管理工作,亟待國家財政部門修改、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例如:由于物價上漲原因,政府采購目錄中規定的協議酒店標準間房價已超過現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的出差住宿報銷標準。

(四)財務管理監督機制待完善。一是部分行政單位沒有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監督機構,財務監督檢查職能由財務人員自己執行,造成“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現象。二是部分行政單位審計人員非專職人員,業務能力難以勝任審計工作。三是部分單位審計部門與財務部門是同級別機構,審計人員存在“怕得罪人,做老好人”的思想,使得單位審計監督工作疲于應付。

二、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對策

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促使有關單位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制度,節約使用財政資金,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出以下對策:

(一)樹立內控觀念,強化內控意識。一是單位領導要樹立內控觀念和意識。按照《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單位財務與會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承擔主要責任。加強內部控制是領導應有的責任,領導干部要帶頭抓內部控制,支持財務人員實施內部控制,教育職工執行內部控制,理解內部控制。二是財務人員要增強內部控制的意識。財務人員按照法規和相關文件政策辦事,是其基本的職業規范。防止無原則,惟命是從的人治情況,樹立人人平等的觀念,以標準制度為依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循私情。

(二)抓制度促規范,加強財務人員隊伍建設。無規矩不成方圓。規章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更好地執行,要將財務人員隊伍打造成“懂業務、高素質、強作風”的團隊,應做到:一是要把好“用人關”,對不適合在財務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堅決予以調離。二是建立財務人員定期輪崗交流機制,防止財務人員在同一崗位上工作時間過長,降低財務風險。三是強化財務人員內部管理,制定《財務人員崗位責任細化書》,明確財務人員職責分工、工作流程,便于相互溝通、監督。

(三)靈活教育培訓方式,提高財務人員整體素質。財務管理內控機制的成效最終還要依賴于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一是堅持“兩手抓”,在抓好業務發展的同時,著力抓好會計人員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教育,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增強財務人員自我約束的素質和能力,做好廉潔自律,奉公守法。二是建立定期培訓機制,采取多種方法對財務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和輪訓,做好“持證上崗”。定期進行法制宣傳培訓,開展“以案說法”教育,增強財務人員的法制觀念。三是建立“評先促學、評劣促改”的激勵機制,對優秀的財務人員進行表彰,加大宣傳力度,在物質上給予獎勵,在政治上給予關心。達到“以強帶弱,以好幫差”,提高財務人員整體素質。

(四)強化預算控制,加強資金管理力度。每個行政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就是本單位當年的“財政法規”,也是最重要的內部控制手段之一。雖然行政單位大都實行了部門預算制度,但部門預算涵蓋范圍有限,預算之外的追加調整項目仍然很多,彈性較大。追加項目越多,預算的隨意性越大,權威性和約束力就越差。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規范合理地使用預算資金,必須做到:一是對部門預算資金實行“年初預算二次分配制定”,根據各部門的工作性質和業務量,將年度公用經費和項目經費包干分配,進行全年總數控制。二是加強“三公”經費管理,嚴格控制開支。根據人員編制數,對各單位的公務接待費用實行年初定額分配、全年執行總數控制;嚴格執行國家公務用車制度,嚴把車輛購置關,杜絕超標準配備;對在編在用車倆實行“一車一卡,定點加油”制度;對出國經費,嚴格執行“出國人員審批程序”,做到“事前嚴格審批,事后規范報銷”。三是嚴格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使用制度,保證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

(五)加快財務信息化平臺建設,做到“透明理財”。加強財務精細化管理,貫徹和執行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規范會計科目,將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和財政預算控制數相結合,構建本單位統一的財務管理應用平臺,各業務部門報賬員通過前端報賬(業務)系統,實現與后臺財務系統集成應用,形成業務部門人員和財務部門的人員相互監督、提醒,達到“五個實現”(即:實現數據共享,提高財務管理工作透明度;實現科目、部門、人員、項目等多維度的專項核算與管理,便于財務數據的核算、分析;實現進一步規范、優化業務報銷流程,每個崗位均有處理時限要求,逾期未處理的會被預警提醒、起到督辦作用;實現對各部門預算經費進行事前預設、事中稽核、事后監督的全程;實現會計檔案規范化管理,統一費用審批單、各類費用報銷憑證單的規格,使用條型碼功能對會計記賬憑證和費用審批單進行編號,便于憑證查閱檢索,提高工作效率)。

(六)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審計程序,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同時把行政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審計資料、審計信息的共享。

(七)建立違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追究制度。規范財務管理秩序,建立違反內部控制的追究制度,凡遇違規違紀問題,要追溯經辦財務人員責任。領導應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對由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內部審計部門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不力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文2

關鍵詞:實物資產;登記備案;責任主體;盤點;核銷

一、行政單位實物資產管理的現狀

總體而言,行政單位實物資產管理基礎工作不如資金管理基礎工作那樣被重視。主要表現在:

1.1實物資產管理不規范:長期以來,行政單位對資產的管理往往存在著重錢輕物、重購置輕管理的思想,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薄弱,一般只設置總賬,沒有設置明細賬和資產卡片,購置的資產不及時入賬,不對資產進行定期盤點,對資產的管理也沒有明確責任人,導致部分行政單位實物資產賬實不符,大量實物資產游離于賬外,正常資產處置無法下賬,不正常的資產損失也無人追究責任。

1.2實物資產利用效率不高:目前,行政單位實物資產管理還處于初級階段,不同程度存在著浪費和利用效率低的問題。購置固定資產不講求效率,很少評價資金效率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可行性,導致固定資產配置和布局不合理,缺乏共同配置、調劑使用機制。部分單位對辦公設備一味求全、求新,部門、科室之間相互攀比,造成不必要的資產浪費,降低了資產使用效率。

1.3對資產疏于維護保養:行政單位對資產進行保養、檢修、維護不及時,致使許多資產無法繼續使用或超常規、破壞性地使用,造成設備快速老化,影響了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效果。

1.4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有的行政單位將自己使用的資產諸如房屋、車輛等對外出租,收取一定的租金,用于改善單位的辦公條件和職工福利等。有的單位雖然對大宗設備以公開拍賣方式統一處置,但低值易耗品的變賣沒有進行有效管理,造成這部分資產出現流失和損失。

二、行政單位實物資產管理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行政單位實物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有客觀原因,如行政單位性質特點、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等,更主要的是思想上重視不夠、責任意識不強、工作不到位等主觀方面的原因。

2.1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對資產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存在重貨幣資產、輕實物資產,重資產購置、輕資產管理,重部門業務、輕內部管理思想,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從行政單位管理看,各單位長期以來對資金管理高度重視,規章制度健全,而資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比較缺乏,有些單位雖有制度,但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執行或沒有很好執行,造成管理效果不理想,使行政單位的實物資產得不到有效的管理與控制。

2.2缺乏責任意識:行政單位在加強實物資產管理的意識方面比企業薄弱。由于行政機關的經費由財政負擔,其性質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存在本質區別。購置的資產直接列支,固定資產不提折舊、不計成本,導致行政單位在資產的購置和使用方面不能厲行節約,損失浪費嚴重。

2.3會計核算與監督不到位

2.3.1會計核算制度存在缺欠。在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中對行政單位資產管理有要求,但不詳細、不具體。行政單位實行收付實現制,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規定單位價值500元以上的資產才登記固定資產賬,就是說500元以下的資產直接列支,不需登記資產賬。對固定資產不提取折舊,無法全面準確地記錄和反映其財務狀況及運營效果,難以真實、準確地反映行政單位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成本耗費與效率水平。從而引起資產配置不合理、閑置浪費及低效使用等諸多問題。

2.3.2會計核算不健全,資產清查不及時、不徹底。多數行政單位僅登記總賬而不設明細賬,外單位調入或接受捐贈的資產沒有及時入賬,調出或毀損報廢的資產也沒有及時銷賬,致使賬實嚴重不符;許多資產的賬面價值因歷年沒有核對調整而無法確定,特別是一些單位的房產長期沒有體現其賬面價值。

2.4管資產部門與管財務部門的工作不能有機結合:長期以來,多數行政單位沒有設置專職部門或人員具體負責實物資產的管理,導致使用管理職責不清、出租及處置隨意、資產流失等問題的產生。

三、加強行政單位實物資產管理的對策

行政單位在實物資產管理方面要優化作業鏈,使各環節連接合理,高效運轉。要制訂和完善實物資產的購入、使用、報損、核銷、報廢等工作流程,使各個環節能夠銜接,每個環節都有章可循;嚴格按照規定履行手續;及時對實物資產的購入、調出、報損、報廢進行會計核算。目前,各單位要在對現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一般性資產全面清查的基礎上,落實四項制度:

3.1登記備案制度。對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資產,要登記固定資產總帳、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對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資產,要設置一般性資產輔助賬,實行備案制。

3.2責任主體制度。資產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責任人)要承擔相應責任,要按人、按處室設置實物資產使用卡片。實行實物資產管理問責制,要將每一件實物資產確認到具體使用人(責任人),并明確各單位領導、資產管理員、資產使用者的職責范圍,即:一般人員直接對自己使用的資產負責;處室負責人對本處室所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負總責。

3.3定期盤點制度。定期盤點資產的范圍不僅包括登記入賬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一般性資產。行政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履行實物資產的價值核算管理職責,做好實物資產賬卡定期核對工作,期末會同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實物資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還要做好編制實物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文4

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完整版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已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地區、同一級別、同一標準的原則,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同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統一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購置資產的,應提出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購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應集中管理,實行領用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并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含已設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按照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財政部門應對其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同級財政部門應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入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統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內部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賓館、酒店、培訓中心等經營場所、出租出借辦公場所以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投資進行經營的行為及經營收入實行逐步集中統一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后,按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車輛等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置限額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在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出租、出借、擔保、對外投資的;

(三)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的;

(四)涉訟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行政事業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

(七)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裁定。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入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文5

成立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監察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審計局局長和國資局局長任副組長,區監察局副局長、財政局副局長、審計局副局長和國資局副局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區財務檢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檢查的具體內容

(一)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

(二)檢查范圍

編辦確定并實行獨立核算的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對區審計局已進行離任審計的單位,本次統籌考慮,以避免重復檢查。

(三)時間要求

本次財務檢查時間段為整個會計年度,必要時將追溯到以前年度。檢查工作于開始,前結束。

(四)檢查內容

1.收入管理情況。單位的財政撥款、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依據和使用情況;是否存在亂收亂罰行為;所有收入(包括捐贈收入)是否足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本單位收取的專項資金或基金是否專賬或專戶核算;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的問題;是否有偷稅漏稅行為。

2.支出管理情況。支出票據內容是否齊全、合規;支出是否真實;是否存有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獎金的情況;正常性經費是否擠占專項支出;是否有向基層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轉移支出的行為;年度公務招待費支出情況。

3.往來款項管理情況。往來款項是否及時清理;反映是否明細、真實;個人或單位是否長期占用單位資金;有無將各項收入掛往來科目以及是否在往來科目列收列支等問題。

4.貨幣資金管理情況。是否經財政部門批準開設銀行帳戶,有無多頭開戶和擅自開戶現象;是否按規定使用帳戶;部門和單位有無公款私存、借用公款和私設“小金庫”的問題;現金存量及保管方式;是否有超范圍、超限額違規使用現金行為;是否違規占用現金。

5.固定資產管理情況。固定資產是否賬實相符;國有資產處置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固定資產、降低變價收入。重點檢查房屋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否規范,是否存在將單位有關費用直接沖抵租金收入現象。

6.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情況。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重點檢查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和未經審批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車輛和辦公設備等有關資產。

7.票據的管理情況。是否制定了單位票據領購、保管、使用、核銷等具體的管理規定,是否存在代開財政票據,出借、毀損及丟失財政票據等問題,重點檢查票款是否相符,必要時將開展延伸檢查。

8.會計基礎工作情況。是否設有會計崗位、專職財務人員;會計、出納是否分設;財務印鑒是否分管;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設置賬簿;會計核算是否正確,賬簿、憑證、報表、庫存是否一致;是否及時與財政支付中心和銀行對賬,數額是否一致。

9.其他與財務管理活動有關的事項。

三、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檢查分動員部署、實施檢查和整改落實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

區政府研究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檢查實施方案,成立領導組織,組建財務檢查工作班子,對財務檢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學習研究和貫徹落實檢查方案。

(二)實施檢查階段

本次財務檢查工作,檢查人員從監察、審計、財政和國資四部門抽調,組成1個綜合督導組、2個財務檢查組、1個國有資產檢查組,采取調賬檢查和就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組織抽檢人員集中學習,達到統一認識,統一標準,嚴格檢查程序和工作紀律,確保檢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2.統一開具檢查通知書,并于3個工作日前對被查單位印發書面通知。

3.檢查組調賬檢查,查閱會計資料、文件、內部管理制度等,形成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單位和經辦人員簽章認可。

4.檢查組形成檢查報告。

5.檢查組向被查單位反饋意見。

6.檢查組向區財務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匯報檢查情況,再由財務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向區政府提出書面報告。

7.由區財務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對被查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下達財政檢查處理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

8.區財務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檢查資料整理歸檔。

(三)整改落實階段

處理的依據和原則:

1.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對檢查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各被查單位要充分認識財務檢查工作的重要性,積極支持和配合財務檢查工作,如實匯報本部門、本單位有關財務管理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不逃避不抵制檢查;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抓好整改,并主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針對性地建立完善有關制度。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范文6

20xx年上半年,在市局財務科的具體指導下,在縣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我局財務工作人員,緊緊圍繞省局工作目標,牢固樹立科學的稅收發展觀,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的財務管理原則,依照“實事求是、規范核算、數據準確、報送及時”的工作要求,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為加強稅務財務管理工作,提供稅務征收后勤保障,較好地完成市局和縣局交辦的各項財務工作任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現將半年來的財務工作簡要匯報如下:

一、加強預算管理,建立財務收支預算管理機制。

1、嚴格財務收支預算管理。遵照中央行政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我局機關只設立了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層農村分局則設立了稅務經費備用金賬戶。本單位所有資金、各項收支均歸口到縣局計征股(財務)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存在“小金庫”。

2、嚴格執行財務收支預算。半年來,我股嚴格執行了縣局年度經費收支“二上二下”預算方案,各項支出預算運行良好。

3、嚴格執行預算方案。半年來,我股嚴格執行經局黨組會議審查批準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各預算項目執行情況良好。

二、規范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財務核算。

1、嚴格執行財經紀律,進一步完善我局財務管理各項制度,明確了經費支出審批權限,勤儉節約,有效地杜絕了稅務經費開支的隨意性和鋪張浪費。

2、以縣局為財務會計核算單位,所屬基層分局為報帳制單位,其發生的各項收入(含鄉鎮撥入征管經費、房租收入等)和所有支出的原始憑證一律上交縣局統一核算并歸檔。

3、規范經費開支審批手續和收支憑證。對不符合開支規定,如未經領導審批簽字或沒有經手人簽字、驗收等不合手續的經費單據,一律不予報銷。從而保證了稅收征管及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4、及時準確地編報各種財務報表。

三、健全固定資產制度,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為了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我局健全和完善了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明確了固定資產核算部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主要職責,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和共同管理。對固定資產的毀損、報廢等處置嚴格按照審批權限上報有權審批機關審批。及時核算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做到帳簿相符、帳實相符、帳卡相符。

四、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全面完成20xx年度國稅系統財務結算、基建和政府采購等年報的編制上報工作。

2、加強政府采購日常工作,編報了我局20xx年政府采購工作實施計劃。

3、對我局離退休人員發生的06—08年經費情況進行測算,上報有關材料。

4、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治理“小金庫”的自查自糾工作,按時上報材料。

5、 組織各分局、稅源科、辦稅大廳清理虛假多繳稅金,并按時上報情況匯報。

6、對稅務制服的質量和配況進行調查并按時上報有關材料。

7、做好20xx年度財務資料的歸檔工作。

8、上報我局20xx年銀行帳戶年檢資料。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