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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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辦法

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的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企業職工(指企業所有從業人員,下同)和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企業職工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療保險責任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

(二)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醫療保險實行企業管理與社會管理相結合;

(四)保證基本醫療,正確引導醫療消費,鼓勵節約,克服浪費,強化對醫患雙方的約束機制,實現醫療費用的良性循環。

第二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醫療保險統籌金、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個人醫療保險帳戶金(以下分別稱社會統籌金、單位調劑金、個人帳戶金)三部分組成,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調劑金和個人帳戶金由企業管理。

第五條 企業按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0%提取醫療保險費,從福利費中列支;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實際使用額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職工個人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1%繳納醫療保險費(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上述費用按下列比例分別劃入社會統籌金、個人帳戶金和單位調劑金:

(一)社會統籌金。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由企業分別按上年度本企業工資總額的3%和離退休費用的8%計提,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向所在區(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

(二)個人帳戶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企業代扣,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企業提取的醫療保險費分別按下列基數和比例記入個人帳戶:

1、45周歲以下的職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業人均工資的3%計提;

2、45周歲及其以上的職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業人均工資的5%計提;

3、退休人員,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業人均退休費用的8%計提。

(三)單位調劑金。在職職工的單位調劑金為扣除社會統籌金和個人帳戶金后的金額部分;離退休人員的單位調劑金由企業據實列支。

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規定預繳半個月的社會統籌金,作為醫療保險費用統籌的周轉金。

第七條 企業破產時,應當按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 社會統籌金支付發生困難時,財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先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過個人帳戶額度的部分,從單位調劑金中支付。從單位調劑金中支付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本人需按下列比例負擔:

(一)門診醫療費:在本單位醫院(保健站)或經本企業同意到定點醫院就醫的,個人負擔10%;到其他社會醫療機構(不包括私營醫院、個體醫療所)就醫的,個人負擔20%。

(二)住院醫療費:在本企業醫院(保健站)或經本企業同意到定點醫院住院的,個人負擔10%;經本單位批準到其它社會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負擔20%;在非本企業醫院住院的,個人還要負擔10%的床位費。

(三)上述醫療費中的高新儀器檢查治療費,個人負擔30%。

第十條 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屬下列疾病之一,并在季度內累計醫療費超過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社會統籌金負擔:

(一)惡性腫瘤手術治療、放療、化療的;

(二)各種急性器官功能衰竭;

(三)慢性腎功能衰竭,進行透析療法的;

(四)消化道大出血;

(五)大手術治療范圍內的病種;

(六)甲類傳染??;

(七)嚴重的精神分裂癥;

(八)重癥肝炎;

(九)肺心病急性期;

(十)腦溢血、腦梗塞急性期;

(十一)急性脊髓炎;

(十二)肝硬化有嚴重并發癥的;

(十三)嚴重糖尿病酮癥酸中毒;

(十四)急性心肌梗塞;

(十五)其他疑難病癥。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費用不列入社會統籌金負擔范圍:

(一)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醫療費;

(二)不屬于醫療保險經費報銷的自費藥品、異型包裝的藥品以及未批準的外購藥品;

(三)掛號費、出診費、特護費、新生嬰兒費(保溫箱)、住院電器費;

(四)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交通費);

(五)醫療咨詢費、特約上門服務費、代請專家診治費、氣功診療費、食療費、體療費等;

(六)各種整容、美容、矯形、健美手術的治療及藥品等費用;

(七)未經社會保險機構批準組織的各種體格檢查、各類保健、預防服藥等費用;

(八)器官移植源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用社會統籌金支付的醫療費采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撥付:超過3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撥付90%,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撥付85%,剩余部分由企業和個人各負擔50%;超過10000元的部分撥付80%,剩余部分企業負擔90%,個人負擔10%。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年度內超過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30%的,超過部分由企業和社會保險部門各負擔50%。

第十三條 老、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的醫療費除應當用社會統籌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從單位調劑金全額報銷。

職工患國家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應當先從個人帳戶金列支,個人帳戶金不足的分別由單位調劑金和社會統籌金按比例全額報銷。

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并仍保持榮譽的,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按職工及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標準的50%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初次在社會統籌金中報銷醫療費的,企業應當提供該職工的病歷、醫療費支出臺帳和全部醫療費單據及住院費用清單,并填報醫療費用撥付審批表,于次月15日前到企業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結算;兩次以上的結算,須提供病歷和新發生的醫療費單據及住院費用清單。

第十五條 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住院治療需預付押金的,由本人墊付;本人墊付有困難的,企業應當給予解決。

第四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中的個人帳戶金和單位調劑金,由企業統一管理、分別使用。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以下稱市內四區)的社會統籌金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其他區(市)的社會統籌金有所在區(市)的社會保險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金的所有權歸個人,個人帳戶金年終有節余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職工變換工作單位或失業的,個人帳戶金應隨之轉移;無法轉移的或職工和退休人員出國定居或死亡的,應當將個人帳戶金的余額退給本人或其親屬。

第十八條 市內四區社會保險機構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將當季收支兌除結余的社會統籌金上繳市社會保險機構,其他區(市)自行管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社會統籌金征繳數額的2%提取管理費,市內四區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提取和管理,其他區(市)自行提取和管理。

醫療保險基金及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五章 職工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各區(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業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檔案,確定專人負責職工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做好本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并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機構根據企業和職工的分布狀況,確定部分醫院作為社會統籌醫療的定點醫院,實行定點醫療制度。

除社會統籌醫療外,企業可以自行確定醫療定點醫院。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應當各個定點醫院簽定有關醫療服務范圍、項目、收費結算方式等內容的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定點醫院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范圍、項目和收費標準,職工、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可不支付醫療費。

第二十五條 衛生、勞動、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定點醫院和銷售藥品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制定醫療診治技術規范、醫療收費標準、醫療保險基本藥品報銷目錄和檢查、治療的費用控制標準,并定期修訂。

第二十六條 各醫療單位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抵制和糾正醫療工作中的各種不正之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合理檢查治療和用藥、降低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各定點醫院對定點醫療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門診治療應當開雙處方,住院治療結算時應當附醫藥費、治療費、床位費、高新儀器檢查治療費等明細清單,否則職工、企業或社會保險機構可以拒付。

第二十八條 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應當憑《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到定點醫院治療;如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由定點醫院出具證明,經所在企業同意。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企業拒繳、無故拖欠或少繳社會統籌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限期補救,并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并暫緩其在統籌金中報銷醫療費用;滯納金并入社會統籌金。

第三十條 定點醫院違反醫療規定和醫療合同,除按醫療合同的規定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院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企業無故不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

企業和職工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醫療費,并按冒領金額的2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拖期支付、少付、漏付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關于工資總額組成規定》執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按從業人員實得工資計算;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按社會平均工資確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職工因工傷、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按工傷保險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2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營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大連市財政局應會同市衛生局、市勞動局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醫療保險基金??钣糜诼毠さ尼t療保險。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具體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營運等管理工作。

各約定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每月10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醫療保險基金后,應于每月15日前存入財政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撥款計劃,審核撥付醫療保險費用。

第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列支渠道:

㈠國家機關(含團體)、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由各單位預算內資金列支;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列支;企業在職職工從福利費中列支,離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休人員)在企業管理費中的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個人繳納部分在本人工資中扣除。

㈡違反有關規定,繳納的滯納金或罰款,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專用基金中列支。企業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㈢停薪留職人員由個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公職的單位代收代繳。停薪留職人員出國的,只允許使用存入個人帳戶的基金,超支不補。

第七條  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繳足以離退休人員上年度實際人均醫療費為基數的10年醫療費用。

第八條  經濟困難的單位,確無能力繳納醫療保險費時,在規定的繳費期內,應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最長為三個月。

投保單位無故未繳納醫療保險費一個月或經批準緩繳三個月后未繳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停止其職工使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  醫療保險基金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戶儲存,專帳記載,??钣糜谙铝匈M用:

㈠基本醫療費用;

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開支項目: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以及其他與醫療保險工作有關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㈢經市政府批準支付的其他與醫療保險有關的費用。

第十條  凡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均應建立個人醫療帳戶(IC卡)。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劃入IC卡,職工在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的約定醫療機構就醫時,用IC卡結算。在未實行計算機管理的約定醫院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暫由職工個人墊付。

第十一條  職工的IC卡要謹慎保管,不得涂改、損壞。遺失的,要立即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掛失,辦理補辦手續,在未掛失以前的一切損失,由職工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余額,第年結算一次,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經核定后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結轉使用。

第十三條  職工死亡后,個人醫療帳戶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其合法繼承人有工作的,可轉入合法繼承人的個人醫療帳戶中,若無工作的,余額和利息(到結算日期為止),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結算,發給合法繼承人。

第十四條  職工在投保范圍內工作發生變動時,憑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移手續。凡有欠繳醫療保險費的,應補繳其欠交部分,方可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移手續。

職工調轉外省市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余額可轉入調入地的醫療保險機構,若轉入地區未實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余額及利息可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十五條  職工與投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應及時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內資金可繼續使用,資金用完后,IC卡暫停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業后,可繼續作用。

第十六條  投保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了解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成立大連市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其成員由醫改辦、財政局、衛生局、勞動局、總工會、職工代表、專家代表組成,實施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約定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的使用情況以及相關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約定醫療機構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應提供有關資料,需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和協助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予以協助。

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3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8〕44號)確定的“低水平、廣覆蓋、統帳結合、共同負擔”和“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增強醫療保險籌資能力,確保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結合南京實際,現提出《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寧政發〔2000〕25號)補充辦法如下:

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8%調整為%。個人繳費比例不變。

二、對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超過33%的用人單位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調節資金

(一)凡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超過33%的用人單位,須為超過在職職工人數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員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調節資金。

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測算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二)10年基本醫療保險調節資金原則上一次性繳清,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4

黔府辦發[2002]0111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稱參保人員)、: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二)、列入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省級黨群機關,省人大、省政協機關,省級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和依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級單位;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四)、各類別實施公務員管理制度、參照和依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單位;

(五)、中央和省級其他事業單位。

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外的上述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與財政和參保人員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隨經濟發展作相應調整。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分別核算。

第五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物價、審計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六條、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施公務員醫療補助,建立大額醫療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及滯納金、其他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7 5%的比例逐月繳納;

(二)、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逐月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不低于上年度貴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高于上年度貴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工資”和“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

第九條、新成立單位以省編制、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新錄用人員以人事部門核定的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中的停薪留職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單位繳費基數人均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全額逐月繳納,單位代收代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來源及列支: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單位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將費用撥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踞t療保險費在“行政事業單位醫療經費”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二)、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有關事業費預算中予以安排,并將費用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三)、原由財政差額撥款并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預算中安排適當補助,并將費用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踞t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四)、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踞t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五)、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相關資料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核定繳費基數和繳費額。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同時調整繳費基數和繳費額,自調整次月起執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符合規定的,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及繳費申報審核手續。

第十四條、新成立單位和單位新錄用人員,應在單位成立、人員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登記事項在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結清。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制等,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結清。

第十七條、每月20日前,由用人單位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構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踞t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三章、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九條、個人帳戶資金,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個人帳戶資金的利息和其他應納入個人帳戶的資金構成。

第二十條、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后的剩余部分,統籌基金的利息、滯納金,財政補助和應納入統籌基金的其他費用構成。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30%左右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為:不滿45周歲的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 5%劃入;45周歲以上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8%劃入;退休人員按貴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資金的所有權歸個人,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工作單位變動,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其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

第二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個人帳戶支付范圍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進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可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是: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規定,超過起付標準、并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發生的診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項目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項目的,先由個人負擔20%,余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的藥品,其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的藥品,其費用先由個人負擔20%,余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使用屬于《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其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或購藥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由本人自行負擔。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住院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依據醫院不同級別定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700元、其他醫療機構500元。退休人員的起付標準按前款標準分別降低200元。

第三十一條、每一保險年度,屬于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參保人員個人累計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簡稱封頂線)、為貴陽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四倍。每一保險年度的封頂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后公布。

第三十二條、每一保險年度,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至封頂線的部分,個人負擔分段累加計算,由個人自負或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先予支付,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各費用段個人負擔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0%;15000元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按前款各段個人自負比例的70%負擔。

第三十三條、每一保險年度,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700元以下由個人負擔,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0%;15000元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按前款各段個人自負比例的70%負擔。

規定病種暫定為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審查和資格確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審定。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結算關系,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可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醫療機構就診或零售藥店購藥,但購買處方藥須持有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處方。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要求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將主要醫療服務價格、部分常用藥品價格在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三十八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范圍按月結算;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須出示本人醫療保險證卡。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其余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參保人結算。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或因病情需要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了異地轉診轉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治療期終結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四十一條、異地定居的退休人員,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治療期終結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七章、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在省財政部門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踞t療保險基金??顚S?,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時,由省財政給予補助。

第四十四條、醫療補助經費、大額醫療救助基金分別單獨建帳管理,??顚S茫坏孟嗷D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和監督;省審計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對統籌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控和預測分析,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章、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責任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或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該單位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帳戶結余的資金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參保人員應自覺遵守、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如數追回,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第五十一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發生爭議,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須如數追回,并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比照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老、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校大學生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目錄、轉診轉院、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七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5

為妥善解決我縣原國有和縣屬集體企業改制時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問題,進一步保障改制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減輕個人醫療保險繳費負擔,經研究決定,對原國有和縣屬集體企業改制時在職職工按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適當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與對象

(一)原國有企業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以下簡稱為職工,其中改制后辦理退休的,以下簡稱為退休人員,下同);

(二)原縣屬集體企業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

(三)實行事轉企改革的事業單位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

二、經費提取辦法

(一)對于職工在年月至年月期間按照天政發〔1997〕10號文件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以下統稱為大病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提取經費,按照1: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對于職工在企業改制前的在職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適當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具體辦法為:

1、提取標準:以職工所在企業改制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5%為年提取標準,一次性計提醫療保險費(不包括建立個人賬戶的相關經費)。提取的經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提取金額計算至角分。

2、提取年限:以企業改制批復方案中確認的在職工作年限為計算依據,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的在職工作年限不計入提取年限。提取年限計算至月份數。

3、折算辦法:提取年限按照1:0.45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年限計算至月份數。

三、醫療保險關系銜接辦法

(一)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應及時到縣社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后按現行規定享受保險待遇。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不享受相應待遇,其折算年限由縣社保中心建檔予以保留。

(二)參保職工按現行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折算年限可以與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折算年限不能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1、未按照天政發〔2002〕38號文件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2、未按照天政發〔2003〕53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

(三)參保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的,應按規定補足。在年月日前辦理補繳的退休人員,允許按照其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最早計算至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開始時間為止,下同)計算應補繳金額;之后辦理補繳的,按照辦理補繳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繳納。

(四)對于本通知前已按現行規定補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根據其折算年限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重新計算應補繳金額,多繳部分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予以退還。下列年限不能作為應補繳年限的抵減年限:

1、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期間,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年限;

2、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至退休當月應繳納的年限。

(五)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繳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1、不按規定登記、申報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2、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或倒閉,其主體不復存在的;

3、參保人員已亡故,其人未能提供有效法定繼承證明的。

四、資金來源與費用繳納

(一)已改制企業,先在企業改制時提取的專項資金中開支;未提取專項資金或專項資金不足支付時,應先盤活留存資產解決,在5年內付清應付款項;經上述方案處置后,尚不足支付部分列入縣財政預算開支范圍。

(二)未改制以及改制未完成單位,在改制時足額提取,在改制完成后足額劃入。

(三)退還多繳醫療保險費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列支。

五、職責分工

(一)各有關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在年月日前將改制時在職職工的個人基礎信息、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以及改制企業留存資產情況制表造冊,由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企事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審核。

(二)縣社保中心根據縣企事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批復,計算職工的提取年限、提取金額與折算年限,做好參保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三)多繳部分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退還結算工作,由各參保人員向縣社保中心直接結算,自年月起辦理。

六、其他相關規定

(一)原國有、縣屬集體企業破產時在職的正式職工,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職工醫療保險辦法范文6

隨著醫保改革工作的深入發展,我市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難的問題突出的表現出來。

我市是河北省老工業基地之一,在全省又是國家級貧困縣最多的市。全市13個縣中9個縣是國家級貧困縣。因經濟基礎較差,國有企業比重較大,包袱沉重,企業改制相對滯后,困難企業較多,困難職工比重較大。據統計,我市目前困難企業有487戶、職工13.6萬人,占全市應參加醫保人數的26.23%,其中:破產、關閉企業有252戶、職工2.3萬人。

截止今年5月底,我市已有122戶困難企業,3.28萬名職工參加了醫療保險,基本解決了這些職工醫療無保障的后顧之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得到他們的熱烈擁護和由衷地支持。

困難企業是指那些連續虧損三年以上的、關停、半停產、停產半年以上和已納入破產程序的國有企業。由于經濟效益不佳,這些企業的職工,生活本來十分窘迫,而這些企業又缺乏參加醫保的繳費能力,使職工無法享受到基本醫療保障待遇。造成有病看不起、有病不敢看,導致退休人員剛剛解決拖欠退休生活費,生活剛剛好轉,又進入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怪圈。

在深化企業改革中,這些企業亟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給以支撐,廣大困難企業的職工更需要得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呵護和保障。因此,如何使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既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廣大困難企業職工身體健康及深化企業改革的迫切需要,同時也是拓寬醫保覆蓋面,必須破解的一個重要課題。針對我市實際情況,建議從以下方面考慮。

一、根據困難企業和職工的繳費能力,適當降低繳費比例。采取不建立個人帳戶,醫?;鹬回摀≡旱慕y籌辦法,將困難企業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這是我市當前解決困難企業參保,采取的唯一辦法。即使是這樣還是有很多困難企業因無繳費能力,不能參保.現已參保的困難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也是由企業統一組織,醫療保險統籌金由參保職工個人替企業繳納應由企業繳納的醫療保險統籌金。如:第二毛紡廠、第一鞋廠等13個企業,醫療保險統籌金都是參保職工個人交納。

二、分層次確定多種繳費比例和額度,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為解決職工個人繳費負擔,可以只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不建大額醫療保險。根據繳費比例確定醫保待遇,可以單獨建帳、分別管理,先建幾種常見病、特殊病、地方病的統籌辦法。允許參加醫療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和職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比例,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如:可以采取2.5%、3%、3.5%等繳費比例,根據繳費來確定享受醫保待遇。采取先參保,解決最基本的醫療需求。

三、加強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保的管理,為他們提供方便,快捷、靈活的繳費辦法。促使這部分人員及時參加醫療保險。隨著企業改制和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越來越多,這部分職工大多年富力強。如:我市市區現有在各級檔案托管機構,托管檔案的靈活就業人員25745人,參加醫療保險的只有7038人,參保率僅為27.3%。由于他們缺乏對醫療保險政策的了解,對醫療保險的接續認識不夠。沒有積極參加醫療保險,嚴重影響了當前醫?;鸬幕I集,隨著企業的改制靈活就業人員將會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主要繳費對象和基金增長點。更重要的是等他們年老以后沒有醫保,將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根據困難企業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辦法,吸納其參保。由于困難企業的情況十分復雜,單靠分層次和降低繳費比例的辦法,也無法解決他們的參保問題,因此可根據困難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統籌方案。如:對納入破產程序的困難企業的退休職工,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5%或4.5繳費,并逐年遞增5.5%,一次性繳足10年,可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辦法。

五、促使效益好、工資基數較高的單位和職工參保,提高醫保統籌基金的共濟性。目前我市中、省屬企業還有7戶沒有參保,大大降低了我市醫保基金的共濟能力。這些企業年輕職工多、年齡結構小,醫療費用相對較低,而因工資基數高,繳納醫療保險統籌金多還不欠繳。如果這些企業能及時參保,將會提高我市醫保統籌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使更多的困難企業和職工納入醫保統籌范圍。

六、采取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合理分擔繳費辦法。多方籌資確保困難企業和職工繳費及時到位。在繳費方法上,可采取一些靈活多樣的形式,保證有限的資金及時到位。采取財政出一點、解困資金拿一點、再就業基金幫一點,企業從租賃費、資產變現資金中拿出一部分,職工個人適當交一點。共同負擔困難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統籌金。一是由財政和企業共同承擔,采取由財政出一部分,企業自籌一部分,解決困難企業和職工醫療保險金籌集難的問題。二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承擔??筛鶕髽I、個人實際繳費能力,采取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視情況而定。三是由個人全部承擔。對用人單位確無繳費能力,職工個人參保積極性高,且還有一定承受能力的,經用人單位職代會討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在單位職工集體參保的條件下,可由職工個人全部承擔醫保費,暫時解決單位無力繳費,職工無法享受醫保待遇的問題。以后隨著企業繳費能力的增強,再逐步改由企業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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