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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范文1
山東省村衛生室管理條例修訂版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提高衛生服務水平,保障農民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管理。
本辦法所稱村衛生室是指集體或其他形式興辦的福利性農村公益醫療衛生機構。
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是指在村衛生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 村衛生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規范,堅持預防為主,全心全意為村民搞好醫療衛生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切實保障農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管理。
鄉鎮衛生院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村衛生室的規劃布局、財務管理、人員培訓、藥品代購分發、工作考核等實行統一管理。
村衛生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國家有關衛生法規,開展群眾性健康教育;
(二)實施初級衛生保健;
(三)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
(四)負責有關衛生資料的統計。
第五條 村衛生室應當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因地制宜,科學設置。
第六條 村衛生室的設置,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衛生院審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由鄉鎮衛生院直接設置,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村衛生室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診療活動。
第七條 村衛生室的設置應按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山東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標準執行。
第八條 村衛生室應當在許可的執業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及病床,不得開展醫學檢驗、放射及功能檢查。
第九條 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規程,必須做到診病登記、處方取藥、收款有據、收支立帳。
第十條 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山東省村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證書》的,方具備上崗資格。
第十一條 鄉村醫生實行聘任制。鄉村醫生由村民委員會推薦,鄉鎮衛生院審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聘任。
第十二條 鄉村醫生的報酬從醫療服務收入中支付,其從事的社會衛生服務活動由村集體予以補償,總收入應當不低于當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第十三條 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在醫療服務中醫德高尚、工作成績突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診療活動超出許可范圍或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村衛生室基本條件(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相關專業診療技術服務準入許可,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村衛生室醫生必須具備 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醫生以上資格。
(二)村衛生室必須實行一體化管理。
(三)具備與相應級別相適應的規模、功能、技術人員、醫療設備和技術水平,技術人員村衛生室須配備一至三人,衛生院醫療點須三人以上, 醫療服務行為管理規范,制度健全。
(四)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收費標準和藥品統一招標配送及最高限價規定,承諾按 一級醫院收費標準80%收費。
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范文2
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三)制定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增量投向監測;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采礦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減免稅和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為重點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為農村資產資本化、農村資源市場化、農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務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保護。對非經營性資產,應當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應當明晰產權歸屬,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簿、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顚S?,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四章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載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歸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屬組(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隊)成員集體所有。
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范文3
一、公章管理
1.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要有專人負責,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換。管理人員必須保證印章安全,隨時加鎖保管。印章如不慎遺失,應及時向辦事處黨政辦報告備案;若公章損壞,應及時申請更換,不得私刻印章。
2.公章使用。
(1)凡使用“村/居民委員會”等公章,應嚴格辦理登記手續,認真填寫用章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內容摘要、發往單位、批用人、用章人),由村(社區)主任審閱簽字同意。凡蓋章上報或對外的重要報告、請示、證明等,須影印一份留存備查,街道組織相關部門每季度對各村(社區)使用印章情況進行檢查。
(2)嚴禁開空白信函,注意維護公章的權威。
(3)公章不得交由當事人或非辦公室人員使用。確因特殊情況需移交辦公室人員時,必須進行移交登記,移交人必須妥善保管并公正用章。公章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外帶使用時,經村(社區)書記和主任同時批準,進行嚴格借還登記,用完公章后迅速歸還。
3.責任追究。
公章管理者必須嚴格履行公章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好公章。對需加蓋公章的文書必須認真審閱,對不符合用章管理規定的文件不得用章。如發現等行為必須及時制止,制止不了應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匯報,將追究其連帶責任。
凡違反公章管理制度、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因使用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予以追究相應的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引咎辭職、待崗或辭退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法律責任。
二、財務管理
(一)強化村(社區)財務會計制工作
1.機構設置。辦事處以財政所為主體設立村(社區)財務會計核算中心,辦事處分管村(社區)財務的上掛干部黎雙銀為中心主任,統計辦李英兼任會計,各村(社區)報賬員(村文書,社區主任兼任)為成員。
2.范圍。在確保村(社區)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由辦事處村(社區)財務會計核算中心村(社區)會計業務。
(二)完善村(社區)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民主理財制度。各村建立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支書、村主任、村文書和村民代表組成,負責集體資金的民主監督。
2.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實行錢賬分管。村(社區)報賬員兼出納,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其他人員不得管理現金。
(2)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各村(社區)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存款賬戶,堅決杜絕多設銀行存款賬戶。并對銀行賬戶實行印鑒包括村支書、村報賬員、會計印鑒、村行政公章,涉及重點項目的村由辦事處主任簽章,社區印鑒、會計印鑒、社區行政公章。
3.集體資產登記管理制度。各村(社區)應對各項集體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登記入賬,并建立臺帳管理。
4.財務審批制度。村(社區)財務由主任審核,書記審批,重大事項由財經小組集體審簽。
5.定期報賬制度。各村(社區)報賬員平時應及時收集、保管好已審批的票據、于每季度末次月5-10日內到辦事處村(社區)財務會計核算中心報賬(即4月5-10日,7月5日-10日,10月5日-10日,次年的元月5日-10日)。對不按規定報賬、不及時報賬的村(社區),年終目標考核扣分制。
6.村級財務公開制度。各村要在居民集中的地方設立財務公開欄,于每年元月上旬和七月上旬各公開一次財務收支情況各項財產、債權債務、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
7.專項資金及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各村(社區)項目資金一律由辦事處統一申報,不得越級、違規申報。強農惠農等專項資金必須嚴格按程序、規定使用。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項目金額大小在議定范圍內進行公開招投標。各村(社區)應先建立一套完整的專帳,待工程結束后,到辦事處村(社區)財務會計核算中心報賬。
8.各村(居)加強對社(組)的財務實施統一管理。
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范文4
為加強農村基層干部的監督管理,做好全鎮2012年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前期準備工作,根據文件精神,鎮農村合作經濟審計站對13個村(社區)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針對各村(社區)在審計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鎮村級財務管理通知如下:
嚴格規范收支票據
根據《村集體“三資”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村集體各項收入一律使用省農業廳統一監制的票據,不得使用外購或自制票據。各項支出要取得對方合法、規范的票據憑證,購買大宗物資要取得稅務發票,票證要填寫完整,注明事由,并有經辦人、證明人或驗收人簽字,自制零星開支憑證必須經領款人簽字,不得以圓珠筆填寫的票據或存根聯、貨物材料清單等入賬。大額費用報支時,要附上相關的結算清單。不準白條報支,不準無據支出。
進一步規范項目招投標工作
村級工程建設及財產物資采購要實行招投標。對初步預算金額5萬元以下的擬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自行籌建(購置)等方式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并報鎮監管中心審批后,在鎮監管中心和村務監督小組監督下組織實施。采取自行籌建(購置)方式的,實施過程中要安排專人登記、管理所購物資或工程記工。初步預算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村級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單筆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要委托鎮招投標中心統一組織招投標,撥付項目工程進度款時,必須附上工程招標合同書和工程進度表,否則,不得撥付工程款。
進一步加強貨幣資金管理
村集體發生的現金收入,于收款之日起三日內解繳開戶銀行,不得坐支現金;村集體現金由報賬員專人保管,其他人不得保管現金,確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項的,代收人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五日內如數交給報賬員。報賬員結賬時要盤點庫存現金,并與現金日記賬及中心核對。不得公款私存、公款私借。
大額現金支出要通過銀行核算,遵守《現金管理條例》、《村集體“三資”管理細則》規定,我鎮根據各村(社區)的實際情況,因財產購置、項目建設、支付征地補償款、水利設施補助等需大額開支的,超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一律采用銀行轉賬,不得用現金直接支付。
進一步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村(社區)各項開支必須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堅決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各村(社區)要嚴格按照自定的“三資”管理細則來發放各項報酬及村民的誤工、慰問、鎮村干部誤餐費等。村干部年報酬總額(包括各種工資、補貼、獎金)不得超過本村前三年人均純收入平均數的1.5倍,超過的數額在次年報酬中扣減。超過的不得報支,已報支的由經辦人負責追回款項。特別在村級換屆選舉期間,嚴禁突擊列支不必要的開銷,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
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范文5
一、試點工作的目的和意義
農民是城鎮化的參與者、建設者和受益者。在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是我們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同時,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也是拓寬集體資金使用投向,緩解集體資產變現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確保首都農村社會穩定的客觀需要。為此,針對我區實際,從農村群眾的當前與長遠利益出發,制訂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對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全區農村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
1、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體現廣大農民群眾“生(存)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要求的基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意見所涉及的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構成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合作醫療。
2、以村為單位進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試點,凡集體經濟相對發達,有一定資金實力的村均可參加。
3、經批準列入試點的村,按照本意見中規定的必要程序、管理辦法及相關財務規定,進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試點工作。
三、試點工作的原則
1、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
加入農村社會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經濟行為,因此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應尊重農民意愿,村極是否參保、參保種類、集體出資額等重大事項應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嚴格遵循民主程序決定。
2、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
考慮到全區村集體實力相對不足的實際,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確保絕大多數農民普遍受益。
3、個人為主、集體扶助、政府引導的原則
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遵循個人為主、集體扶助、政府適當引導的原則,鼓勵農民個人積極出資參保。村集體對個人投資參保的(一次性繳費及逐年繳費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勵。有大宗資產變現收入的村,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資為村民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村集體用大宗資產變現收入為村民入保的,投保費用應優先采取一次性繳費方式,以確保村民穩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圍依從法權確定的原則
村集體用于社會保障建設的資金,其受益范圍應以資金來源、集體資產所有及經營的權屬規定等為依據,嚴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并報鎮鄉人民政府核準。
四、試點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成立XX區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區主管領導任組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經管站、區民政局、區衛生局為成員單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的全面工作。
區經管站負責試點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審計監督工作。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局是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相應管理機構,負責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指導和監督各項農村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三項基本社會保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審核、發放個人社會保障有關證件,詳細記錄繳費和社會保障關系轉移等數據和事項,審核、計發養老保險金、最低社會保障金,報銷有關大病統籌醫藥費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并協助解決試點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二)工作程序與要求
1、擬加入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的村,應向所在鎮鄉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一式四份,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1)試點村制定建立農村基本社會保障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
①集體資金的來源、構成、數額、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體的債權、債務、凈資產和資金結存數額等情況的說明;
②享受農村基本社會保障的人員范圍、先后次序及建保標準;
③基本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名稱及性質。
(2)申請試點的村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實施方案進行討論和表決的情況。
2、申請村所在鎮鄉人民政府會同區經管站、相應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審批建議,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3、經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列入試點后,試點村所在鎮鄉要設立專門機構,明確專人全程參與村級試點工作,加強本鎮鄉試點的指導與協調;試點村要組織有關人員,嚴格執行《試點意見》及實施細則,穩步推進村內試點工作。
4、試點的報批及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試點村、鎮鄉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及時報告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經集體研究后再行處理。
5、試點村建立務基農村基本社會保障后,應及時提供全部說明材料,由區經管站及相應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出具相關意見,鎮鄉政府進行總結整理,形成總體工作報告,上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三)財務管理與監督
試點村應按照《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村相關財務管理規定》(詳見附件1),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鎮鄉經管統計科、區經管站等管理部門的監督。
鎮鄉經管統計科每半年對試點村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審計要有區經管站指派專人參加,出具的審計報告經鎮鄉人民政府及區經管站審核后,報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村級會計委托制;經管水平;穩定。
農村經濟管理工作是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無論是大集體時期,還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以來的今天,加強農村經濟管理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新的歷史時期,隨著統籌城鄉發展實施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啟動,加強農村經濟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各單位各部門務必要從構筑"和諧安仁"的戰略高度上充分認識其積極意義。
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涉及農民切身利益,關系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涉及農村基層組織管理體制和機制創新,是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地立足當地實際,在加強農村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為成功的經驗。實踐證明,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的基礎上,實行村級會計委托制,把村級財務委托鄉鎮(街道)統一核算和監督,是新形勢下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的有效方式,對于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與監督、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和村級債務增加、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改善黨群干群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地鄉鎮(街道)財經統計站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明確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經管水平,促進村級財務管理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軌道,進一步維護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一、提高農村經濟管理水平的總體思路
農村經濟管理必須圍繞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以農村經營體制創新為突破口,實施"轉變、拓展、提升"①三大戰略,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堅持與時俱進,創新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新機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化程度,力爭在農經工作"三大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和"三項指導"(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實現新突破。
二、農村經濟管理工作應承擔的任務
(一)創新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新機制,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一是創新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要進一步完善農村財務管理考核辦法及財務管理規定,進一步創新規范財務管理程序。我街辦針對農村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訂并完善了一整套以財務公開為基礎、財務審計為主體、民主理財為依托、"雙代管、雙監督"為保證的制度和措施,在從嚴控制備用金限額、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格開支審批手續等方面進行了有效審計監督。二是創新農村財務管理模式。為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確保集體財產安全和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我們探索創新了農村財務管理模式,積極推行了農村會計聘任制,進行了電算化試點嘗試,使農村財務管理模式更加科學可行。三是狠抓農村財會隊伍建設。要堅持以人為本,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把財務人員的定期培訓與日常管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四是實行重點清理。我們對財務管理混亂村實行了嚴格的"三清三查三改"。"三清"是:清理收支往來帳據,清理集體資金、存款、有價證券,清理集體財物;"三查"是:查非生產性開支,查村干部報酬和補貼,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招投標;"三改"是:改變農村財務工作無人管理、無章可循、無人監督的狀況。在清理工作中,我們把專業清理與群眾監督結合起來,通過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聽取群眾意見,確保清理整頓工作落到了實處。對于那些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的上訪村,必須深入清理,深挖根源。清理之后,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嚴格監管,促進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二)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扎實搞好土地承包專項治理。要積極宣傳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農村土地承包實施辦法》,并印成明白紙,以片為單位,逐村進行張貼、廣播、宣傳,進一步維護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以規范引導為重點,保護農戶權益,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禁止反租倒包。要以換補發經營權證為契機,切實搞好土地承包專項治理工作。
1、建立土地臺帳,實行微機化管理。2007年我街辦全面實行農村土地承包規范化管理,規范和完善了家庭承包土地臺帳、機動地承包土地臺帳和其他承包土地臺帳。土地臺帳附有各戶家庭成員情況、地名、土地四至、長寬、實際及折實畝數。通過建立臺賬,確保責任田的實際面積、地塊、承包合同、經營權證書四者相符。土地臺帳輸入完畢后由市經管局統一打印,以鄉鎮(街辦)為單位分發到各村,由各村文書負責核對后由村文書、支部書記、微機錄入員共同簽字后分發到各家各戶。全面實現土地臺帳微機化管理,開展土地仲裁工作,使農民因土地承包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上訪明顯減少,也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換發補發做好了充分準備。
2、搞好土地規范流轉。土地延包之后,隨著農村新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建立和農業結構調整,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已成為當前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內容。各村土地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必須經過村委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流轉時間不超過10年,必須報經管站備案,以確保各村土地流轉規范、有序進行。
3、健全規范化檔案,加強調查研究。土地延包后,鄉鎮(街辦)、村兩級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都建立了規范的土地延包檔案。但當前土地流轉、機動地承包建檔工作還比較薄弱。財經統計部門要深入各村,幫助指導村流轉土地戶雙方簽訂規范合同,處理好雙方及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掌握當前土地承包及流轉的動態,履行職責,為黨工委、街道辦提出建議和措施。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妥善調解處理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
(三)健全落實規章制度,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近年來,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加大,但城鄉發展差距依然明顯。1985年到2006年,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從1.86:1擴大到了3.28:1。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的長效機制,防止農民負擔反彈,成為檢驗農村經濟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內容。要積極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要重點整治好諸如農民建房、農村義務教育、修建道路、農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存在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亂攤派現象。要全面落實四項制度,強化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即: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向群眾公示的內容要全面、準確、合法,公示形式要貼近群眾,切實做到經?;?、規范化;農村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要規范農村義務教育收費管理,在義務教育階段要全面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在嚴格核定學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標準的基礎上,一次性統一向學生收取費用;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村級報刊雜志的征定費每年不得超過當年村級管理費的10%;農民負擔案件"追究制",要嚴肅查處涉及農民負擔案件和違規違紀行為,建立預防和查處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長效機制。要嚴把支農惠農政策落實關,保證糧食直補、柴油化肥補貼及市街辦兩級轉移支付資金款能夠及時足額撥付。要突出抓好"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完善村級"一事一議"管理辦法,明確"一事一議"工作流程。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引導農民開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礎設施建設,達到資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
三、提高農村經濟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和經驗
(一)加強財經隊伍建設,全面提高農經人員素質。我街辦針對新形勢下農村經營管理的特點,轉變思維方式、管理方法和工作作風,結合目前街辦村兩級財經隊伍現狀,把對街道村兩級財經人員的業務培訓作為農經管理工作的重點,貫穿于整個農經管理工作的全過程。2007年在市經管局的精心安排下,我街辦78個村及財經統計站6名干部全部進行了系統培訓,內容包括新農村建設、陽光村務"星期一集中辦公制度"、村級事務契約化管理、村級"一事一議"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與仲裁、農村會計學基礎及會計電算化操作規程等。通過培訓,參訓人員不僅提高了專業知識水平,也都學會了熟練操作微機。財經統計站工作人員能夠熟練運用電算化軟件處理財務,村會計能夠通過遠程教育設施開展農業病蟲害咨詢、大棚菜價格查詢等,為廣大村民、蒜薹貯存戶及時了解市場行情提供了方便,為農業信息化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通過培訓,提高了街辦村兩級經管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提高了農經人員綜合素質,培養了一支工作責任心強、勇于開拓進取的農經干部隊伍,適應了新形勢下農經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高農經執法水平。為提高農經執法水平,應緊緊圍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山東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規定》等法律、法規,在規范化、制度化和經?;舷鹿し?,建立起四項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農經崗位責任制度。要制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崗位和執法責任制,明確崗位執法責任。二是建立日常工作規章制度。制定一整套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村財務管理的執法管理制度和措施,確保國家各項政策的落實。三是建立準確及時的信息反饋制度。根據涉及農經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到事發第一線進行調查研究,快速預測和發現問題苗頭,及早向黨工委、街道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措施,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四是實施"陽光星期一"集中辦公制度和村級事務契約化,提高政務透明度。我街辦實行"陽光村務星期一"集中辦公制度,每逢星期一,各村村兩委成員、兩個議事會成員都按時在村委辦公室集中辦公議事,把各村應該公開的事項如村務收支、土地承包、集體經濟項目承包等納入議事日程,擴大了村級民主,深化了村務公開,提高了村干部的辦事效率,能夠及時化解有關農經不安定因素的各類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村級制訂并規范實施了村級所有重要事務必須實行民主決策的契約化制度:即所有招標項目和村級承包合同、土地調整和經營活動必須簽訂正式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報街道財經統計站備案存檔。通過村級事務契約化,我街辦把大量可能誘發干群矛盾和糾紛的村級事務,用契約化形式約定下來,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三)加快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繼續做大做強龍頭企業生產基地建設,逐步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把引進發展龍頭企業作為調整優化農業結構、提升標準化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有效手段,依托區位交通、農業基礎等優勢,吸引了瑞士先正達、荷蘭安莎、以色列澤文、北京歐閣等20多家國內外知名農業公司紛紛落戶。大力發展訂單農業,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設立風險資金、保護價收購、利潤返還等,與農戶建立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入股,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扶持龍頭企業發展,以蔬菜、種子、食用菌等農業一條龍型經濟為重點,摸清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的發展現狀,積極謀劃項目,加大扶持力度。抓好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戶聯接龍頭企業、市場的紐帶,是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載體,也是加快龍型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組織形式,今年要重點抓好我省確定的2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揮典型帶動作用。
(四)深入基層,搞好調查研究。針對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農經管理要轉變思維方式、工作方法和作風,深入到群眾中去,加強調查研究,特別是對涉及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村穩定的重大問題,要進行深層次、系統的調查研究,為黨工委、街道辦制定農村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參考文獻:
"三大戰略"是2005年12月農業部部長杜青林代表農業部黨組在全國農業工作會議上提出。詳見2006年第3期《求是》雜志《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轉變、拓展、提升"三大戰略,即:
(1)"轉變"戰略,重點是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發展節約型、環保型農業,提高農業經濟效益,不斷增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