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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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范文1

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的原因主要集中體現在高校管理者在教育實踐中對權利義務的界定模糊和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高校內部管理秩序失范及大學生自我意識、權利觀念逐漸增強四個方面。

(一)高校管理者對權利義務界定模糊

高校管理者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對權利和義務界定模糊。有的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過分地突出自身的主導地位,忽略了學生同為法律關系主體這一事實,對學生的管理過于束縛,導致學生權利難以實現。還有的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過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將法律的強制性與高校的主體地位充分應用到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中,對學生的合法權益視而不見。這必然導致學生權利的受損從而引發高校呵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

(二)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

現存的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并未形成完整統一的體系,缺乏程序性規范和可操作性,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與教育法律法規間相沖突的現象屢見不鮮?,F存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屬于地方政府規范性法律文件或教育部部門規章,是立法法所規定的位階最低的法律法規,且不屬于立法法所確定的法律淵源。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必然會導致學生管理工作出現問題。

(三)高校內部管理秩序有失規范

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耙罁幷轮贫冗M行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監督”。高校內部規章制度作為高校自主管理及接受監督的基本依據,是我國教育法制體系的組成部分和延伸。楊金德訴上海財經大學一案反映出高校章程缺乏對內部機構和內部管理秩序的規定。法院的審理意見指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否完成碩士研究生學業的最終決定應由被授權的學校作出,本案中上海財經大學作為被告,其研究生部僅作為被告的內部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研究生部對原告作出只予結業的處理,應認定為超越職權行為,無法律效力。這一案件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在很多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著。

(四)大學生自我意識、權利觀念逐漸增強

當前,多數大學生出生于獨身子女家庭,他們的自我意識、權利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漸增強。但大學生的權利意識與其所應承擔的義務觀念并不對稱,他們對于自己權利的關心程度遠遠超出了他們對于法律法規等知識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學生在與高校發生法律糾紛時,并不能全面客觀地判斷高校給予自己處分的公正合法性。現實中大學生對于教育法律法規以及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了解有限,因而由于不知法而發生的大學生觸犯校規校紀導致遭受處分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糾紛發生之后,絕大部分學生都會直言并不知道違紀違法的嚴重性,甚至會強調自己不了解是否已經觸犯法律。高校和學生之間缺乏必要的信任感,也大大提高了法律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二、關于依法加強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近年來,我國教育法制體系的建設與完善雖然成效顯著,但我國高等教育法規依然存在內容單薄,實體性規范過多而程序性規范過少,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訴性,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性立法。高校內部規范性文件這一下位法與相關上位法之間的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一現象導致保障和救濟學生權利的立法精神難以實現,也削弱了法律的功能。為了確保高校和學生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到明確的法律規定,亟需進步一完善當前的教育法律體系,盡快制定和出臺高等教育法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如《高等學??荚嚪ā?、《高等學校法》等,在強調實體性權利的同時強化程序性立法,使我國教育法制體系得以完善且具有更高的法律救濟力。與此同時,高校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應尊重學生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在法律法規原則和規定的范圍內將規范性與可操作性、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力與高校的管理效率并重,建立健全科學、民主、公正的處理程序,合理完善相關的實體性內容與程序性規定,并將整個工作置身于法律的監督之中。

(二)依法修訂高校有關學生管理的規章制度

《學生違紀處理條例》是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組成部分,往往成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發生法律糾紛的重要原因。因此,對《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的法律性進行研究變得尤其重要。對于《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的要求,除了需要其符合一般性法律規定外,更需順應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滿足相關程序性規定,如重大決策的公示程序、申訴程序、舉報程序、聽證程序、違紀處罰程序、調查程序等等,同時還得依法明確規定相關機構的權限與責任。此外,還要依法規定有效證據的范圍,如有證明力的相關證物、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檢舉材料、相關單位的綜合材料、受處罰學生的親筆檢查書等等。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要依法告知學生所享有的申辯權及其期限,還需告知學生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等等,保障學生對整個事件的知情權。

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職業道德;教育法規;統一;途徑

G647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規是高校建設發展的兩個重要內容,它們充分體現了當前高?!暗路嬷巍钡霓k學理念,是推動高校教育創新、促進高校和諧發展的重要方面。

以德治校,就是堅定不移的堅持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和育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標準,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素質教育的指導思想,認真實施《教育法》和各項教育法律法規中關于加強德育的法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和先進文化,大力加強高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建設,堅持與時俱進,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道德傳統與體現時代精神、開拓創新相結合。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水平,在校園內真正形成和保持“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良好氛圍和風尚。以德治校,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同時加強德育也是有效的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條件保證,二者是不可分割、有機統一的。

一、高校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普及教育法規的重要性

1.高校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性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的現實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更新了人們的思想和觀念,社會發展從新思想新觀念中受益,但是其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十分明顯,出現了道德滑坡等現象,這些因素都多多少少的滲透到高校教師隊伍中來,對高校教師隊伍造成了一定的沖擊。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是提高學生素質的必要基礎。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一言一行都對學生產生著潛移默化的影響,教師不僅要以言立行,更應該言傳身教,以人格培養人格,以靈魂塑造靈魂,不斷以自己的言行來影響和帶動學生,使學生在思想上和心靈上得到全面發展。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是形成良好精神文明氛圍的重要保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主力軍,教師是學校辦學的根本保證。政府和社會一直關注教師的職業道德,因此加強學校精神文明建設,首先必須加強師德建設,使得廣大教師養成良好的道德習慣,形成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良好風氣。

2.高校普通教育法規的重要性

普及教育法規是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發展的有力保障。法律作為一種強制手段,約束著教師隊伍的言行舉止,以一種威信力來告訴教師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應該說、什么不能說。通過普及教育法規,杜絕不良風氣的腐化侵蝕,維護校園的民主法治、清正廉潔和安定和諧。

普及教育法規是高等教育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高等教育發展的大眾化、高等教育類型的多樣化、高等教育體系的社會化、以及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綜合化,高校教育的發展越來越需要法律作為保障和后盾。高校依據法律規定,沿著正確的方向和路線來制定高校發展的目標,為高等教育發展指明方向[1]。

二、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的辯證統一關系

1.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相結合是高校發展的必然要求

高校師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的關系主要體現在高校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關系上。高校要建設好和諧校園,必須依靠法律法規來調整和解決高校建設中出現的問題、矛盾,又得借助道德力量去倡導以德服人。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互結合,是促進高校穩定和諧的有力保障。

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是高校進行以德治校與依法治校的基礎和關鍵。二者統一于完成辦學根本任務、實施培養目標的教育教學的具體活動與實踐中,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關系。

以德治校,開展教師道德建設,弘揚正風正氣,離不開法制的保障。“德治”同“法治”一樣,也是生動具體、實實在在的,體現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滲透在管理服務的各個環節。在實施德育和開展思想道德與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如果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沒有紀律的約束,沒有嚴格執法執紀和對違章者的懲戒,思想道德建設就成了空中樓閣,德育工作就不會令人信服,收不到實際功效。改變傳統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實行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結合,在正確認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滲透關系基礎上扎實推進各項工作,通過改革創新促進發展進步,這是高等學校各項工作與時俱進的一個具體表現[2]。

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結合是高校貫徹“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針的具體實施?!耙婪ㄖ螄焙汀耙缘轮螄弊鳛槲覈斍暗闹螄呗?,已滲透到社會的各行各業和各個部門。建立一個道德健全、個人素質全面發展的法治國家是我國長期以來的目標。高校的責任就是為社、為國家培養出具有高素質的守法公民,從而不斷推進社會向前發展。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結合是我國高校改革的現實要求。由于目前我國高校法制不健全、管理手段單一,高校建設中出現了不少矛盾。要解決高校建設中出現的矛盾,既要依靠教師隊伍道德素質的自我調節和約束,又要運用法律手段加以管制和保障[3]。也只有教育法規的完善和普及與教師道德建設的提升相結合,才能從根本上維護高校的發展和改革。

2.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統一性的具體表現

教師道德建設是教育法規的現實基礎。道德規范作為調整社會相互關系的重要規范,通過人的內心活動和理想信念起作用。高校教師的師德狀態決定著當前高校建設的現狀。只有加強師德建設,才能更好的引導教師自覺遵守法律規范、維護法律的權威。

教育法規是道德建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的本質是高校要樹立法治觀念,弘揚法律精神,以法律為最高權威,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高校的管理、教學、服務工作。師德是高校建設的基礎,法律的立意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師德建設。作為規范高校建設最權威的強制手段,法律為以德治校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依照教育法律法規的要求,學校的領導者和管理者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辦事,不能任意越權或違章辦事。同時嚴格履行法定的義務,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在廣大師生面前,樹立良好形象。從一定意義講,在學校工作中,管理也是一種教育。領導者和管理者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照章辦事,本身具有感染力和教育功能,可以從正面對管理和服務對象,特別是對青年學生產生積極影響。而做到這一點,要靠管理和服務人員良好的思想作風和工作素質,這又是平常教育和修養的結果。從這個意義講,“法治”不能脫離“德治”這個基礎。沒有優越的道德環境條件,法律法規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自覺的執行和遵守,“法治”就是一名空話。

三、高校教師職業道德和普及教育法規相結合的主要途徑

1.樹立高校教師隊伍職業道德和教育法規的思想認識

高校在管理工作和學生教育工作中,要及時向教師宣傳以德治校,是提高教師道德素質的重要表現;大力宣饕婪ㄖ渦#是維護高校權威的必要表現。讓教師們清楚地認識到,只有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結合,才能保障高校建設平穩、順利、有序的發展。

2.健全社會主義教育法制并培養教師的法律意識

完善教育法律法規,使高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法律為后盾和保障,約束教師們的行為舉止。在教師中大力宣傳教育法規知識,不斷增強教師們的法律意識,促進高校法治建設發展。在法制宣傳教育過程中,應重點加強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增強高校教師的法律意識,努力培育教師同現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識。

加強高校法制教育還應當密切與師生生活中的實際相結合,條件具備時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普法教育和基層活動實踐,參觀看守所以及勞教勞改現場,通過犯罪人員開展現身說法,編寫合適的法律知識普及讀本,還可利用宣傳欄、校報、手機報、網站、微信平臺等各種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對高校已經設立的法制教育必修課加以重視和改進,加強配備師資力量,做到課時充分,學習扎實,課堂教學生動活潑,結合實際,以求達到良好的普法教育和宣傳效果。

3.營造良好環境,提高教師道德水平[4]

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確立明確的職業道德標準。在教師隊伍中找典型、樹榜樣,提倡教師向典范學習,調動教師們的工作積極性,培養教師們良好的職業素養。讓教師們更加清晰的認識到師德的重要性,從而為學生身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養成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的好習慣。

4.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高校教師要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即以培養創新人才為己任,以自己高尚的情操、進取的精神、淵博的學識做學生的表率,以甘為人梯的獻身精神傳授知識,啟迪學生的智慧和創造力,促進學生成才,這是法律賦予教師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高校教師職業道德修養和思想政治工作應有的要義。因此,依照法律賦予高校教師的任務、責任和義務來開展和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這是教師教育與管理的新理念。

四、結語

高校師德建設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規是高校建設發展的兩個重要內容,它們之間的關系是統一協調的,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加強高校教師道德建設與教育法規相結合是高校的一項基礎性建設和長期任務,已成為高校發展所面臨的刻不容緩的問題之一。一方面,教師在提高自身道德建設的基礎上,強化師德教育特別是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建立、完善學術不端行為懲治查處機構,不僅有利于教師道德素質和教學水平的提高,更是學校長遠發展的有效途徑,即樹立高校教師隊伍的思想認識、健全社會主義教育法制、營造良好環境、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是實現二者結合的關鍵。

參考文獻

[1]初亞楠.略論我國高等教育法規體系建設[J].中南民族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1(4):108―110.

[2]楊桂清.論高校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之關系[J]. 高等教育,2013(13):36.

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范文3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苯逃墙洕l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边@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p>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钡沁@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力:“……2.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對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4.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5.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所以,從教育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學校是經《教育法》授權,行使國家權力,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力時,與學生和教師之間形成的是行政關系,學校是行政主體,學生和教師是行政相對人。作為學生,在校期間要接受學校的管理,雖然在學理上有從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認識,如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約關系等等。但是學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設立校規,對學生進行管理,甚至懲戒,尤其是在我國的義務教育階段,在總體上應該被認為是行政行為;而涉及到學生在校內所使用的硬件設備,包括教學設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約定,如果發生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決。但是私立學校還是有其特殊性,學生入校時需要和學生的監護人簽定相關的合同,不僅對學校的教學設施和服務標準進行約定,同時對管理的內容也進行約定,所以體現出了特殊性,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現了糾紛,根據法學理論,我國一般是公權優先,可以按照行政關系界定,但大部分關系是作為民事關系界定的。隨著社會力量辦學規模的逐步壯大,對這部分領域進一步研究并作出相關規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學校內部,學校和教師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由權責分配和學校工作的特陛所決定的管理關系。

《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規定了教師聘任制,雙方作為平等主體簽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國教師制度的歷史和現實中教師聘任制度和教師的資格制度、職務制度密切相關,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本校教師以及擬聘本校的教師實施資格認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在教師職務評審中,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此,無論是在教師資格認證還是教師職務評審過程中,高等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教育行政關系,中小學教師也面臨這個問題,所以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了微妙的關系,一方面作為管理者,與教師形成了不對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關系;而作為聘任人,學校和受聘教師問形成的是平等主體問的法律關系,在這雙重身份下,學校很難主動放棄行政職權;而且長期以來,教師和學校形成的復雜的人身依附關系、如人事關系、住房、子女就學等等,使教師在聘任過程中更加處于被動地位。所以公辦學校和教師的關系主要還是行政關系,是內部行政關系。但在私立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三)學校與社會其他組織的關系

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與它所處的內外環境構成了一系列的社會關系。學校和企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團體、個人之間,既有互相協作、又存在著復雜的財產所有和流轉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學校是以獨立的民事主體的資格參與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權關系、鄰里權關系和合同關系上。這些都是明確的民事關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活動,不過由于我國還大量存在機關辦學的情況,所以學校在產權的界定、變更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障礙,尤其是學校合并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政府機關的財產權和學校的財產權無法區分,無法實現產權明晰。所以,進一步明確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實現政府的角色轉化和權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結論

綜前所述,教育法律關系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縱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另一類是橫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進行調整,而不是單純的討論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認為,不應當把“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教育法”的外延應當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兩部分。由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調整方法不具有獨特性,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就可以解決,如果按持“完全獨立”說的學者所論,“教育法”作為一個單獨法律部門,就會出現法律部門間的交叉,給立法和執法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會和我們劃分法律部門的初衷相違背。而隨著教育領域的不斷發展,我們面臨的問題不是創新法律部門,而是實現公權利和私權利的邊界的界定,明確政府、市場主體、辦學者和參與學習者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供權利的有效救濟途徑和權力的恰當的實施方式。

同時對以下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認定需要進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觀點是基于為了解決現實問題而提出的相對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從理論上仔細分析,還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學校當然是行政被授權主體,反之就面臨立論被全面的危險。

(二)政府在教育領域中的定位需要進一步確認

作為行政管理者必須和辦學者、出資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區別,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設中,減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預學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規劃、審批新建高等學校、制定標準、評估和監督等手段對學校建設進行調控。從未來發展來看,教育領域的法治化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密切的聯系。

(三)確認學校的法人地位,保護學校的法權利

雖然對學校的法律地位有種種不同的看法,但是學校作為法人不管是從《民法通則》,還是《教育法》的規定上看都是不容質疑的,但是現實中學校的財產權、人格權受侵犯的現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辦學的情況下,行政權力和學校的法人權利間的沖突是經常存在的。

(四)繼續深化教師資格認定及相關職稱等認定的社會化

因為教師作為專業技術工作者在管理上應當體現更多的自由,使教師和學校能夠真正處于平等地位上進行對話,從而不斷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創造性。

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高校 學生權益侵害糾紛 法律地位 歸責原則

一、高校校園學生權益侵害糾紛概念的界定

目前,有關“校園學生權益侵害糾紛”的稱謂不統一,如: “學校事故”“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校園傷害事故”等,由于叫法不同,其內涵、范圍和程度也不盡相同,以上這些稱謂未能全面體現此類糾紛的本質特征。

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院校作為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為國家和社會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的基地,我國的《民法通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將其定位為事業單位法人; 但是,與一般的事業單位法人相比,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性質的非政府性、成立的公益性、經營的非營利性和管理的自治性等特殊性; 同時,我國在訴訟制度上有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之分,而且,我國行政法理論除了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外,還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以是行政主體,高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正是來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是確立了我國高校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特殊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當然,高校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則具備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

(二)大學生的法律地位

總的來說,大學生在普通高校中居于主體地位。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和大學生的現狀,多數的大學生已滿18 周歲,且智力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對自己的學習、生活和社會事務具有獨立判斷、獨立行動、獨立承擔后果和責任的能力; 同時,大學生既是學校教育管理的對象,也是高校行使學籍管理、學位授予權的相對人。依《教育法》的規定,學校對學生有實施教育教學管理活動的權力。實踐中,學生因違反高校管理規定而受到處分,如: 給予學生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情形,不具有可訴性。但是,高校對學生做出不予注冊學籍、開除學籍等處理,或不予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等決定,不必事先征得學生同意,具有單方意志性,此類情況具有可訴性,此時的學生是行政相對人。

三、高校學生權益侵害

糾紛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律責任的歸責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它是追究法律責任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根據前文分析,可知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特別權力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引起不同的法律責任,而不同領域的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具有差異性。

(一)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歸責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笨梢?,我國的行政賠償采取的是違法歸責原則,即國家只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是合法的,則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它是確定行政賠償責任的首要前提,是一國行政賠償立法價值取向的集中體現。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行政訴訟法的精神,這里的“違法”應是違反廣義上的法律,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范性文件等;違法的種類可以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律程序、超越或、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違法的形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司法實踐中,涉及高校學生權益受侵害的案件,如: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林群英訴廈門大學博士生招錄案等,就是依據《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行政訴訟法》等規范性文件,使高校作為行政主體在行使學位授予權、招生錄取權時因違法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如前所述,高校和學生之間的特別權力關系中存在私法關系,由于校園發生的學生權益侵害一般是由侵權行為引起,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時存在過錯,致使學生發生權益侵害事件,學校應承擔的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 而且,學校教育作為一種公益性事業,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數不涉及違約,所以本文從侵權方面來分析校園學生權益侵害糾紛有更大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共涵蓋了三項歸責原則,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原則。

本文通過分析更清晰地認定了校園學生權益侵害糾紛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很多溫暖的東西,之所以要呼喚人文精神,就說明了人文精神離我們越來越遠,科技與人文在分裂、在失衡。分裂與失衡有二層含義:一是指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學科分化嚴重,從高中就文理分家,造成文不習理、理不習文,二者間互不相容。第二、科學逐步放棄了人文關懷,不再追求思索人類的終極歸宿與生命價值等問題。上述兩種分裂均從近代開始,科學技術與人文的學科分化日益擴張,盡管這滿足技術理性對效率原則的要求,但也使人文學科的領地日見狹窄。與此同時,學問普遍的功利化和科學化使得社會科學興起,進而降低了人文學科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力量型科學本身就要求著與之相應的分工型科學與教育體制。若從教育體制上就開始了轉變,那么科學與人文的分裂便是不可避免的。但從人類的終極意義上講,我們發展科學技術的根源是為了滿足人類、造福人類,即要有生活中的方便、享受,更要有精神上的富足。不單是為了發展科學技術而去發展科學技術,要與人的全面發展、人文關懷相結合,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創造一個合乎人的需要和價值世界。沒有科技,就會落后。沒有人文,就會異化。所以兩者之間應緊密相連,科技與人文的關系正如龔育之先生所說: 我們提倡的人文精神應該是具有現代科學意識的人文精神,我們提倡的科學精神應該是充滿高度人文關懷的科學精神。

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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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涵義與關系

法制化,即指國家和社會的基本關系和主要活動經由法律制度規范、調整和保護,在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下發展的過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國家通過教育立法對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實行干預和調控,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管理職以法律為主要依據,教育管理者解決教育問題訴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國家、教育部門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管理。簡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規范體系,健全的法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制度。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運用這些法律來治理事務,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礎、前提條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2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并且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社會原因,是社會民主、法制發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來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臘時就有,柏拉圖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國》中闡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50年代,世界各國進入教育立法的時期;1957年德國學者黑克爾撰寫的《學校法學》一書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我國教育向來強調人治不重視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實踐卻一直存在。如韓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張,并從中央到地方設吏師,保證國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給教育的法制化與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與法治意識日益增強。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時期,隨著政治、經濟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樣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來發展。這樣,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為政府和全社會關心的重要課題。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至今,我國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經歷了起始、發展、深化等階段,法律理論研究日益豐富,法制化建設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實踐也逐步得以實施,人民的法治意識日益增強。

第三,學生管理實踐中案例頻發。在全社會快速推進法治化進程的大趨勢下,人們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大學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故此近些年大學生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狀告高校的案例時有發生。如: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管理不當,濫用職權,侵犯其受教育權案;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案;2000年余丹丹訴襄樊學院勒令其退學處分無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據要求案;2000年張某訴華西醫科大學不授予其博士學位案;2001年王某訴武漢理工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案;2003年董斐訴鄭州大學請同學替考“勒令退學”案等。這些案例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敲響警鐘,同時也給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

第四,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隨著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斷推進,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它由教育法律體系、教育法規體系和教育規章體系構成。教育法律是指《憲法》中關于教育的條款,我國教育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教育法規則由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及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等構成;教育規章包含行政規章與地方性規章。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為實施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供了理論依據。

3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法律抵觸的這種法律規范相互打架的現象,就是學術界通常所說的法律沖突。法律沖突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面臨的又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在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過程中,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但由于在校生結婚給學生管理帶來一系列問題,有些高校校規限制大學生結婚;又如《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與《高等教育法》沖突等。

第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1999年6月,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確定了高等教育大發展的新思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空前發展,過去高度強調意志統一、集中統一管理和學生的服從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大眾化階段的高校學生管理形勢。但這種傳統習慣根深蒂固,導致管理者法律意識淡漠,較少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管理學生。具體表現在:片面強調嚴格管理,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從而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將法制與嚴格管理對立起來,認為遵循法治原則,就是放松管理,就會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些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與學生間的關系。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和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而管理者卻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一些學者提出要重新審視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基于二者關系的復雜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夠全面準確描述二者關系的理論研究成果。主要觀點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教育契約關系論、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并存等,但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維護學生自主權,強調學生權益,主張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學生管理,倡導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夠規范?,F實高校學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夠規范的地方。比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行政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如何調查取證等都沒有比較詳細、嚴格的規定,這樣都可能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犯。學生尋求救濟的途徑還很不順暢,各種救濟手段未得到有效的運用,學生遇到問題時訴之無處、無門,造成大學生的權利無法得到及時的維護。

4 改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強立法工作。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從法律的位階上看,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均屬無效。實踐中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沖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還是與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沖突最多,這有待于加強立法工作。對學生的管理中, 必須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規章制度,并對現有的規章和條例進行清理和修訂,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應繼承,同時要充分考慮整個社會法治的進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識。近年來,教育法律糾紛頻頻見于報端。糾紛的實質是教育者法律意識的淡漠和學生日益崛起的主體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是關于學生權利的法律規定與學生管理制度中不當因素的沖突,沖突的焦點是學生或學生的權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減少、避免、解決教育法律沖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學生都要學習、理解、掌握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文和實質,按教育法科學地管理和教育學生;依教育法科學的學習。做到教者、學者均知法、守法、護法。

第三,樹立服務意識。教育者應該充分認識到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化,找準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適時調整角色地位,保護學生權利,樹立服務意識,做好服務工作,熱忱為學生服務。大學生智商高,知識面廣,觀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教育者要從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觀點出發,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管理、教育大學生,又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法律地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規范高校管理行為。2005年頒布實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規定》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對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工作職責、范圍,管理者的權限、義務,完善法律監督機制體系,規范了高校的管理行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學生救濟機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禁止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的發生;二是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使學生權利得到救濟,三是進一步明確司法審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動的權限、程序,在維護高校的自主辦學權和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更好地維護學生的各項合法權益。司法審查對大學管理的介入不僅是完全必要的,更為重要的是可以規范管理權利,更新管理觀念,促進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管理工作的成效,關系到學校的穩定與發展。但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推進,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為適應這種變化,高校必須更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才能促進高校的長期穩定與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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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范文6

(一)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的權力

按照我國《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高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該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根據其學業成績、修業年限等來頒發給他們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科學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梢允谟柘鄳藛T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梢允谟柘鄳藛T學士學位。按照我國《教育法》第21條規定,高校具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授予滿足要求的受教育者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由這些法律法規我們可以看出,學位證書頒發權、學位授予權、學業證書頒發權、學歷授予權都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授予高校的行政權力。

(二)辦學自

按照我國第11條規定,高校應該實行民主管理,面向學生、面向社會來進行自主辦學。辦學自具體包括:①財產權(《高等教育法》第38條)、②校內人事權(《高等教育法》第37條)、③對外交往權(《高等教育法》第36條)、④招生權(《高等教育法》第32條)、⑤科學研究權(《高等教育法》第35條)、⑥教學權,主要包括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權、選編教材權、教學計劃制定權等(《高等教育法》第33條)、⑦專業設置權(《高等教育法》第34條)。

(三)學籍管理、獎勵和處分權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5條規定,對于高校因政治問題而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勒令退學的須報省級高教主管部位審批;對其他原因造成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級高教主管部位備案即可。按照《高等教育法》第41條第4款規定,高校校長可以行使處分、獎勵受教育者,以及學籍管理的行政權力。按照《教育法》第28條第4款規定,高校本身即具有行使處分、獎勵受教育者,以及學籍管理的行政權力。雖然我國高校一直以來都不屬于行政單位的序列,而長期以來都被定位為事業單位,但是高校擁有者上述的公共管理職權,這些權力都是符合公權力的范疇。有了這些行政權力,高校就與廣大師生不是出于一個對等的姿態,有著明顯的強制性、單方性,完全符合行政權力的特征,具有執行力、約束力、確定力。例如,按照《教育法》第5項規定,高校在行駛給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的時候具有明顯的單方面意志、強制性的屬性;按照《教育法》第28條第4項規定,高校擁有處分、獎勵受教育者,以及學籍管理的行政權力。而基于行政法視角來看,有行政權力的存在,那么必然就應該控制這種行政權力,這既是一種學說或者觀念,同時又是由行政權力本身的特征來進行決定的。第一,一切有權力的人,同時又沒有外在控制這種權力的力量,那么必然到最后會出現濫用權力的問題,這是亙古不變的經驗之言,第二,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強度差異,一旦不能有效控制住行政權力,那么很容易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或者影響,高校行政權力也不例外。應該適當地控制高校的行政權力,同時 讓受到這種行政權力侵害的學生、教師得到相應的司法救濟。

二、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的法律控制

依法治國的最為核心的關鍵環節就是進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權力是所有權力中唯一一個無需借助于任何程序就能夠行使的權力,具有廣闊的權力行使空間和極大的隨意性。嚴格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往往也是嚴格的法治得以完成的關鍵。高校行政權力雖然是一種公共權力,也是通過國家相關單位授權取得的,但是正如前面所說,只要有權力,那么就有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和風險性。那么我們如何來有效地控制高校行政權力,使之能夠走上良性化的監督制約軌道?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選取既具有隱定性、常設性、甚至是剛性,又可以全面體現群體智慧的法律,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應該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正當程序原則

正如威廉姆•道格拉斯(美國著名大法官)所言,正當程序決定了人治與法治二者之間的基本區別。由此可見,正當程序是實現社會正義、保護公民權益、控制行政權力的一種重要手段。司法審查和正當程序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經成為有效監控行政權力的重要手段。在高等教育的相應法律法規中,程序性、針對性、實質性的規范較少,人體實體性、原則性、宣言性條文較多,法律可訴性弱、可操作性不強。我們往往會發現,高校在作出處罰、表彰、決策等重大決定時,方法粗暴、簡單,操作不規范,程序嚴重不明確。因此,應該不斷加強高校各級管理人員的正當程序意識,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秩序,通過建立固定、嚴格、合理、科學的程序機制來讓高校整個管理工作都處于正當程序控制之下,提高高校管理行為的實效性、規范性和程序性,避免出現隨意性、偶然性、無序性,讓高校行政權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方式和規范步驟。特別是對學生、教師作出影響他們法律身份、基本權利的重大決定時,務必要保證他們享有充分的救濟權、申辯權、知情權、被告知權。另外,筆者認為應該在法律法規中對高校行政權力的合法來源進行明確。一方面,加快《學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將高等教育領域的重大法律問題明確出來,使得高校行政權力的范圍更加清晰,來源更加明確;另外一方面,可以進一步修正現有的《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確定高校部分權力的行政性,對高校的法律性質進一步明確,從而確定高校與教師、學生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二)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是指任何法律規章、行政法規、內部規定、文件政策都不得與國家已有的法律相抵觸,若出現抵觸現象,那么必須以法律為準,必須服從法律。法律優越原則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保證法律的權威和國家法制的統一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也是對法律的優先效力進行肯定。堅持法律優越原則的前提就是要給公眾樹立起法律至上的觀念,讓他們感覺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筆者認為,高校應該利用多種形式來逐步提高各級管理干部依法管理、依法辦學的思想意識,大幅度提高師生員工的法治觀念,尤其是要注意培養廣大師生運用法律手段來對自己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意識。堅持法律優越原則的關鍵環節就是對高校內部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地清理。這些高校內部規范性文件體現了高校的自治規則,是對法律規范的完善和補充。很多高校內部規范性文件都是著眼于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高效的管理效率,基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發,但是往往存在一個巨大的缺陷,那就是對于相對方正當權益的踐踏和模式,也不顧及到這些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法治精神,因此,亟待進行完善和修改,合理設定被管理者和管理者、受教育者和教育者之間的的權利與義務,保障高校管理的相對方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

(三)司法有限審查原則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行政行為接受法院的審查是最重要、最有效、最快捷的監督制約機制。但是國內外法學界一直都對司法能否介入到高等教育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從目前來看,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早已按照正當程序原則將高校對于教師學生進行的紀律處分納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學生、教師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來控制高校行政權力濫用。在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公立高校往往是行政主體(公務組織),因此屬于行政訴訟的適格主體。而在我國,高校一直以來都不是定位于行政主體(公務組織),而是被定位于事業單位,這樣一來,就使得高校成為了司法審查的真空地帶,長期一來都被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大門之外。這種措施名則保護高校權益,實則嚴重損害學生、教師的行政權益。眾所周知,司法途徑是實現社會正義、保障公民權利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后一道防線。隨著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和依法治國思想的深入,我們沒有任何理由由于強調高等教育的特殊而將其排除在司法之外。所以,通過司法途徑來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控制高校行政權力濫用是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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