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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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高等 教育法規 學習心得

通過對《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的學習,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國高校教育政策的特點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體的法規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現狀和熱點問題,并且通過一個個生動的真實案例分析,也使我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這些法規知識,對于青年教師做好高校教育教學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教育法基礎知識

此部分闡述了教育法的相關概念,及其發生發展的過程,從而為政策、法律的正確制定和實施提供理論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業的必要手段,同時,教育法也是我國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學習研究、掌握及運用教育法規,是推進我國教育制度發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 保證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2. 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3. 堅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則;4. 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5. 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

二、高等學校、高校教師和高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系中的不同特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利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傳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系。

從中國近現代來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與政府、社會、教師、學生之間都會發生法律關系。所以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學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財產、經費、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高等學校的法人以學校名義,作為獨立的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夠作為主體參與訴訟或仲裁。高等學校屬于公益法人,從事以“培養人才、科技開發和服務社會”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不以盈利為目的。高等學校在其與教師、學生的關系中,可以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履行行政職責,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就是說,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高等學校既然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說高等學校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規定權力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督逃ā访鞔_規定在中國境內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必須面向全體公民,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負責;教育活動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社會的監督,任何人從事教育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違背或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為公辦高等學校的一名老師,牢記高校教師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杜絕濫用權力,確保認真履行義務,這才是教學之根本,教師立足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近年來,諸多與大學有關的案件都與高等學校在行政關系中的地位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對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地位的確定,對于高等學校管理有著重要作用。

1.高等學校法律主體的性質

從本書中了解到,高等學校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為行政主體,亦可作為行政相對方。

高等學校作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有義務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高等學校是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登記合格后才批準成立的。由此可見,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中處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對人。

2.高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前面提到過,高等學校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

三、我國教育基本制度: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對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和劃分,同時也對當前多種多樣的教育形式均有相關的描述,嚴明了證書的管理和發放,督導等各個環節的細節問題。這些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使關于學歷和學位證書的嚴謹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四、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制度

作為高等職業教育院校的教師,對我國職業教育制度和相關法律應有一定的了解。這也是拓展業務知識,提升自身教學知識水平的前提條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學校教育的繼續、補充和延伸,是終身教育的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職能,能夠使沒受過教育的人們接受基礎教育;使受過不完全教育的人們補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使已經受過相當教育的人們充實新的知識;使任何人根據自己的興趣和需要,進行學習,發展個性,增長知識才能和道德修養。

五、針對高校領域常見的法律糾紛,以及相應的權利救濟問題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文2

(一)依法治校的目標

當前,我國各高等院校在教育領域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對依法治校主要提出四項教育目標。一是,以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為基礎,將我國的憲法與相關法律精神同高等院校的教育發展要求相結合,從而建立一套同國家當前的教育法相配套和銜接的校內規章管理制度。二是,完善高校的內部監督體系,完善制裁機制,逐漸在高校內部形成以教代會和學術委員會等其他類型校內組織為依托的民主管理機制,逐漸提高其內部的民主管理水平。三是,堅持民主集中的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高校中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度與院內黨政共同負責管理機制,從而形成一套由民主和科學決策形成的校內管理體制,進而形成依法管理和服務的校內管理體系。四是,提高高等院校師生和領導者的法律意識,在校園內部形成良好的教風、學風和校風,從而為高校師生營造出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進而提升其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

(二)依法治校的意義

從我國高校當前教育領域的實際情況來看,施行依法治校的策略,能夠全面提高高校辦學水平。首先,采用依法治校的發展策略,不僅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促進我國教育事業整體性的進步與發展的需求,也是我國高等院校全面的貫徹和落實我黨和國家提出的教育方針,適應當前社會發展趨勢的客觀需要。其次,高校作為培養人才的重要基地,肩負著為國家的建設提供優秀畢業生的重要歷史使命。并且,高等院校培養的畢業生處于何種水平、具有多大的潛力以及其對社會做出了多少的貢獻,也是社會判定該校辦學水平的一項根本標準。但是,高等院校要想將自己建設成為高水平的大學,有效提高教學質量,就必須采用依法治校的重要策略。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深化高校教育體制改革,促進其發展。

二、當前我國高校法制建設面臨的窘境

(一)沒有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

首先,雖然我國目前擁有較為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但伴隨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以及我國各項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現有的主干教育法律理論已難以應對當今教育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大部分現有教育法律法規需要在理論上與時俱進,進行更深層次的補充完善。需要依據當前教育改革的新形勢補充制定更適用于全國各大高校的配套教育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適應教育改革的需要,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其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在頒布和實施之前需由立法部門進行詳細的審核,結合高等教育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修改,使其能夠良好適應當前教育領域的發展趨勢。但是,我國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是———一部分法律法規,在教育實踐當中并沒有跟上教育領域發展的步伐,內容陳舊,甚至已與時代嚴重脫節。譬如,1980年頒布的《學位條例》、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等現行法律中許多規定早已過時,難以滿足教育發展的需要,但至仍今未完成修訂。

(二)政府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需進一步梳理

目前,世界各國的熱點問題之一就是政府職能改革,對政府的角色進行重新定位。由于我國現階段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門在履行其對高校管理職責的過程中,未能良好的將其自身職責、義務、活動范圍與實際教育實踐相結合,直接導致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過多干預高校管理,違背高校真實意愿,損害高校及學生實際利益。同時,我國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屬于高校的辦學者與管理者,在行政地位上高校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各項教育活動都會受到政府行政權力的干預。這一現狀,使得高校并未掌握學校建設與發展的實際大權,導致我國高校發展受到來自政府各級主管部門的重重壓制,遏制了社會力量參與高等院校辦學與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得我國高校的負擔不斷的加重,進而成為高校貫徹依法治國重大戰略的嚴重阻礙。

(三)高校法律專業人才不足

自我國高等院校奉行依法治校的方針政策以來,各大高校便開始重視校內法制機構的建設。但由于我國高等院校在此方面的建設工作沒有太多可以吸收和借鑒的成功經驗,導致我國大部分高校在進行法制機構建設時,缺乏較好的建設基礎,更缺乏熟悉教育法律體系且有高校教學經驗的專業法律人才。這一現狀,一方面嚴重阻礙了高校制定依法治校相關管理制度與措施,使校內師生的合法權益無法及時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隨著高校師生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各類針對高校提出的侵權、維權訴訟也隨之增加。由于高校法律機構體制不健全,相關工作人員又缺乏基本的法律專業知識,許多高校根本無法應對和處理日益增多的法律糾紛,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師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利益受到損害而得不到救濟。

三、高校進行依法治校建設的途徑

(一)加快教育領域立法進程

作為全面實現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有法可依對于當前我國高等院校依法治校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在全面貫徹和落實依法治校的方針政策時,國家立法機構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配合其工作,全面推進教育立法建設,從而構建出一個完善的教育法制體系。目前,許多發達國家都擁有完善的高等院校教育法律法規,例如美國的《美國教育法》、日本的《21世紀的教育目標》、新加坡的《私立教育法案》,這些規范化的教育立法在高校法制建設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多年的法制教育實踐經驗表明,高等院校如果不重視法制教育的建設,就無法形成有法可依的社會環境以及完善的社會法制教育理念。要想保證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策略能夠順利實施,推動高校發展,國家立法機構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就必須加快相關立法工作的進程,制定出具有極高權威性、配套性、嚴密性和穩定性的法制化治校方針。

(二)深化改革政府管理職能

伴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高等院校教育也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為順應時展步伐,深化改革政府職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結合當前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特點,對自身的管理角色和管理職能進行更深層次的改革。嚴格遵循提出的“簡政放權、政事分開”的原則,有序開展教育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真正從政策治校轉變為依法治校。此外,政府還應適度放權,不再壟斷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權力,只保留對例外事項的控制權和決策權即可,將辦學自歸還給高校。

(三)完善高等院校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高校之所以要制定規章管理制度,主要是給予國家法律法規以有效的支持,并推動學校的管理活動。隨著高校內部管理體制不斷向法制化轉變,高校內部相關的規章管理制度也應該與之相適應的作出調整。首先,高等院校應盡快修訂校內各項規章管理制度或者是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使其既可以同我國高等院校教育領域總體實施的改革政策相銜接,又可以全面的協調其內部的各項管理職能。只有這樣,才能夠建立健全的,集執行、決策和監督為一體,包含教學、人事與科研方面內容的內部運行機制及管理機制。其次,要正確處理校內各項規章制度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之間的關系。高校在對教師和學生進行管理時,可以適當節選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管理制度,將國家的法律同學校的內部制度有機的結合起來。最后,高等院校在貫徹和落實依法治國方針政策的同時,還需同現代化的科學管理規律相結合,將依法治國與依法治校結合起來。

四、結論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文3

一、民辦高校依法治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家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出,各高校的依法治校工作都有了一定程度的進展,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創造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的工作思路,尤其是民辦高校的進步更是奪目,通過依法治校工作的開展,使得大多數民辦高校都走上了規范辦學的道路,對于我國民辦高校之間展開良性的競爭創造了很好的氛圍。然而,就目前民辦高校依法治校的現狀來看,我國民辦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體水平并不高,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

(一)我國現行的高等教育法律體系不完善,依法治校的基礎不扎實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高等教育對社會影響的廣度和深度的全面提升,依法治校的基本方略也逐漸在全社會形成了共識,因此高等教育法制化的全面開展已經是迫在眉睫。自從1980年我國制定第一部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來,我國相繼制定了《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教育方面的專門法律,基本實現了我國高等院校有法可依的目標。但是,在看到這些成就的同時,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體系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從整體上來講還不完善,還有很多需要加強的環節,比如說學校與教師、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如何界定;各個高校根據法律授權而實施的行為是否超出權限缺乏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等等,以上問題的出現嚴重制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民辦高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識和依法治校的觀念淡薄,管理水平不高

雖然我國公民經過普法教育,在法律意識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在進行普法宣傳時存在走過場、搞形式的情況,以至于接受普法教育的大部門人只是應付了事,根本不知道如何去用法律的尺度來衡量自己行為的合法性。高校管理隊伍本來應該是最應該有堅定的法律信仰的群體,然而他們的法律意識現狀同樣不容樂觀。在民辦高校的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和要求,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肆意濫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權力去管理學校事務,不能有效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民辦高校依法治校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健全,有關法律監督部門執行力度不夠、監督不到位

校內規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學校的規章制度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越權行使法律法規賦予學校的管理權力,從而導致學校在管理校園事務的過程中屢屢出現違法現象。另一方面,民辦高校的盈利性質決定了他在管理學校事務時存在著重視學校權力而忽視學生權利的情況,致使權利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嚴重失衡。

二、大力推進民辦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對策分析

正如上文分析,民辦高校在治校過程中存在很多的問題,同時依法治校又是關系民辦高校生存與發展的重要一環,因此,對民辦高校而言,如何快速合理地解決這些問題,是擺在高校管理者面前的一項課題,那么針對以上所提到的問題,結合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特提出了以下幾條建議: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法律體系,使得高校的管理真正有法可依

我國現行的一些高等教育法律,由于受制定時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技術和立法環境的制約,顯得有點兒粗糙和過失,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借鑒其他國家依法治校的先進經驗來修改現行教育法律,使其操作性增強,指導意義更大。另外,對于高等教育法律體系尚未調整的法律關系即法律空白的方面要加快立法的腳步,盡快把需要受到調整的所有法律關系都納入到教育法律體系中來,真正實現有法可依。

(二)提升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管理水平,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

高校管理者作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體和參與者,他們的法律意識狀況和管理水平以及依法治校的觀念直接影響高校依法治校的效果,依次,只要管理者能夠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依照法律法規管理學校,依法行使權力,自覺履行義務,保障師生的民主權益,就能夠促進高校依法治校的有效開展。

(三)制定符合法治精神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依法治校 創新管理 有效途徑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高等教育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在校生規模持續增加。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是高校對于學生這一特殊社會群體所實施的管理。依法治校的核心是管理,管理的關鍵是制度,創新高校管理制度已是大勢所趨。

一、當前推進高校法制化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1.科學管理理念尚未形成。許多高校的管理體制尚不完善,黨政關系不明晰,分工不明確,未樹立科學的管理理念,管理無法做到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形式主義和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還普遍存在。雖然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已經由憲法確認,依法治校勢在必行,但在高校管理者的思想觀念上并沒有明顯的變化。高校有學府官府化現象,程度不同地存在著人治觀念、權力至上觀念、官本位觀念和等級觀念,極大地阻礙了高校法治化進程。

2.高校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屬于高校內部的抽象行為,本身不是法,只是學校內部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各級各類上位法相沖突。但目前許多高校在制定學校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沒有明確制定學校規章制度的機構和相應程序。而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常常出現制度本身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情形。

3.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國高校當前是以學校為管理主體,以學生為管理對象的單向性管理,造成了學校和學生之間單純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然而,高校和學生的關系應當是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治國方略發生重大轉變的今天,這樣的管理造成了諸如學生人身傷害及其賠償、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害以及學生學籍和學位管理等各種各樣的爭議。并且學校在處理爭議的時候,由于對處理程序缺乏充分的重視,以致進一步侵害學生權益的情況處處可見,同時又缺少相應的救濟制度,體現了高校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的不完備。

二、創新高效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徑

1.樹立“依法治?!庇^念。高校管理者務必養成較強的法律意識,提高法律修養,樹立法制觀念。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不能妄自尊大,無視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校管理是否上水平,關鍵是看是否將管理行為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只有使“依法治?!钡挠^念深入人心,充分尊重受教育者,全面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實現高校管理理念的法制化。

2.完善創新學校的規章制度。⑴各種學術評定、學位授予、學紀處分等權力的行使,應當按照公開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其依據的政策法律必須公開,并盡可能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確定性。⑵完善權利救濟制度。英國法學家弗德曾指出有權利必有救濟。針對目前,學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證的狀況,應從法治的角度對學生權利救濟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構。⑶建立“監督法治”。在高校管理中,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將監督活動納入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要加強黨政管理自身的監督和師生員工對黨政管理的監督;學校黨政機關和各職能部門應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程序,認真對待師生員工反映的各種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加強紀檢監察在黨政管理中的作用,狠抓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等,并適當引入聽證制度,加強管理的法律監督,預防并減少權力的濫用,從而保障高校依法行政。

在現有規章制度的基礎上,依照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高等教育的發展形勢和本校的具體實際,或修訂,或補充,形成既與我國高等教育總體改革相配套銜接,又與高校內部各方面協調一致的內部管理制度體系,并突出高校建章立制的超前性、可行性;要圍繞科教興國戰略,不斷完善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建設,用法律法規和在法律法規前提下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來引導和推動高校內部的改革與發展。

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應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泵鞔_了學校自主管理權的行使,必經遵循法治原則,從側重于對學生行為的規范和學校教育秩序的穩定轉向側重于對學生應有權利的確認和保障。一方面,這是治國方略轉變的要求;另一方面,隨著學生維權意識的增強,學校不能繼續沿用以往的觀念模式進行管理。學校管理工作應當秉承“百年樹人”的教育理念,設計的規范教育、管理和保護制度,要遵循教育規律,不能背離育人的價值標準,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通過管理制度的創新真正實現高校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丁辰:《關于高校管理中侵犯大學生隱私權問題的探討》,《教育與職業》,2006.9。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 中澳 政府管理 職業教育 啟示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政府的宏觀管理是當前職業教育中不容小覷的一股力量。澳大利亞職業教育中政府宏觀管理的內容對我國職業教育政府管理有著不可忽視的借鑒意義,從中汲取其優秀經驗可以為我國發展職業教育服務。

1澳大利亞政府對職業教育的管理內容

澳大利亞的職業教育能夠以強有力的勢頭快速穩步發展與澳大利亞政府的有效管理是分不開的。政府的重視以引導對國家的職業教育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澳大利亞的職業教育中,政府作為職業教育發展的引導力量參與到規劃指導、完善法律法規、制定資格認證、資金投入四個方面,政府管理在澳大利亞職業教育中貫穿了職業教育發展的始終。

1.1政府對職業教育做出重點的國家發展規劃

澳大利亞政府在發展目標中予以明確,各州依據聯邦政府的規劃將對各州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劃條例。據悉,新南威爾士州發展目標就明確提出,到2015年,新南威爾士州20―24 歲的人群中,受過12年良好教育,或獲得二級或以上級別資格證書的人數達到90%;到2020年,20―24歲的人群中,受過12年良好教育,或獲得三級或以上級別資格證書的人數達到90%;2009至2020年間,在20―64歲的人群中,沒有三級或以上級別資格證書的人數減少一半;2009至2020年間,獲得文憑或高級文憑資格證書的人數實現100%增長;到2020年,原住民學生在12年教育或同等教育方面的差距至少縮小一半。

1.2政府成立職業教育的專門管理機構及完善職業教育相關法律法規

1973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成立了技術與繼續教育委員會。技術與繼續教育委員會擁有較多的專家專門負責監督和評估澳大利亞的職業教育。委員會規定每月至少開一次會,期間制定出新的適應職業教育的方針和政策,檢查之前職業教育進行的狀況,并提出修改方案和建議。委員會就專門對職業教育的工作查缺補漏。政府同時制定了職業教育目標,建立起一個負責設定職業教育課程標準的CBT系統,頒布《職業教育法》實行促進職業教育與就業溝通的稅收和勞資政策,各州政府也都設立了專門的職能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澳大利亞的《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 等是澳大利亞開展職業教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真正為職業教育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教育管理。同時,澳大利亞還重視與時俱進的法律修訂。

1.3政府聯合企業、學校建立的職業與繼續教育國家認證體系

澳大利亞技術與繼續委員會提出,要把學歷教育與崗位培訓結合到一起,實行柔性的教育培訓方式。最終建立了全國性的職業技能認證體系――國家資格認可標準(即培訓包)和澳大利亞認證框架,這一國家資格認證體系是TAFE學院辦學的法規性文件。

1.3.1教有所依――富有特色的“培訓包”

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了能夠滿足市場人才需求,澳大利亞創建了比較富有特色的“培訓包”。“培訓包”的開發、專業設置、課程安排到教學組織與管理都有行業、企業的參與及嚴格的把關,這是根據全國統一的框架體系負責制定本行業的具體能力標準,集成為培訓包。所以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與培訓與企業的需求連接的十分緊密,學生所學的知識和技能都非常實用。另一個原因是澳大利亞的職業資格證是一個“含金量”較高的證書,就業者必須具有國家頒發的資格證書,它的資格證書是全國通用的,而且是經過較為嚴格的考試才能夠獲得。所以這就對資格證獲得者的能力提出了較為高的要求?!芭嘤柊本褪歉鶕袌鲂枨笈囵B專門人才,將市場需求和職業教育有機、完美地結合到一起,使畢業人才能百分之百就業,達到職業教育的理想境地。創建“培訓包”可以說學校就是按照企業需要的要求來培養人才,讓學校都做到“教有所依”。

1.3.2貫穿終身教育理念――具有生命力的國家資格認證體系

澳大利亞的職業教育學制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的完善是得益于國家資格證書的框架。國家資格證書框架是全國統一的教育與培訓資格認證體系,由高中、職業技術教育和高等教育三部分組成,彼此相互銜接。這種統一的證書制度和課程內容的模塊式結構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相溝通;使就業前教育與就業后教育相聯系,體現終身教育的思想。它對各種體系之間的分立與貫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為不同的教育體系之間提供了教育互通互認的依據。完善的國家資格框架為不同院校及學科證書課程的銜接以及學生在不同教育系統之間的轉學或繼續深造提供了保障條件,為推廣終身學習和形式多樣的教育與培訓創造了條件。

1.4澳大利亞政府對職業教育的資金投入

從1974年起,聯邦政府完全負責高等教育經費,并撥款資助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TAFE學院作為澳大利亞職業教育主要力量,其經費的59%來源于各州和地方政府,聯邦政府提供的補充資金占23%,其余18%為收費所得。聯邦政府和各州地方政府對職業教育的資金投入所占的比例大約是職業教育資金來源的80%。即便沒有其它資金支持,職業教育也能在政府的扶持下繼續發展。澳大利亞政府對經費資助也并不是直接投入,而是通過采取“購買”教育培訓公開投標運作方式進行。首先由政府教育部門制定教育培訓戰略指南,其次由學院按國家技能標準和政府指南制訂培訓計劃,最后由政府組織評估來確定購買哪一所學院的教育培訓。

2中澳兩國在職業教育中政府管理的分析比較

2.1政府對職業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規保障力不同

澳大利亞政府對澳大利亞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是十分重視的。在澳大利亞,政府為職業教育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僅保證了職業教育得以迅速發展,同時還為相關內容制定出較為詳細的下位法。政策、法律法規較為有硬性度,不是空泛無力的,不僅具有引導性,同時還有強制性。例如,在1990年7月澳大利亞實施《培訓保障法》規定,年收入在22.6萬澳元以上的企業雇主應該將工資預算的1.5%用于對其員工進行職業培訓所需的經費,而且凡是培訓費用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要求,其雇主必須依法向國家培訓保障機構繳納差額。這一法律政策就是一個較為細致詳盡的下位法,政府對其權利和義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中國,我國政府也提出了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但是我國政府還未能對職業教育做出詳細的國家發展規劃,而是將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一起歸并,具體的還停留在了對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的層面,對職業教育發展提出的實施意見,以及如何進行的方法。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年《提高質量內涵發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工作會議文件匯編》能找到的僅是兩個會議文件,還未涉及到相關發展數據。其次,政府職業教育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在我國職業教育的發展中,我國政府并沒有對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作出適應社會發展的調整,當前有關法律主要是 1996 年實施的《職業教育法》,但迄今還沒有與其配套的下位法,只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力度不夠。我們看到的相關政府文件都是屬于很柔性的。

2.2政府對職業教育教學參與度不同

在澳大利亞職業教育教學中,政府成為了推動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澳大利亞職業教育本身也體現以服務社會的導向作為教學思想。政府的參與導向也是以培養推動社會發展的人才為準入,所以二者的目的不謀而合。這就使得政府能夠積極參與到職業教育教學中。“培訓包”的制定,就是以政府牽頭,由行業專家、教育部門積極配合完成。從課程的開發、課程專業的設置以及課程的評估等一系列教學過程,每個環節政府都會參與其中。

在中國職業教育教學中,政府主要由教育部門對教學進行相關管理,但是政府的參與度僅僅是停留在對上層與下層的下達命令和執行命令的層面,教育相關部門很少會參與到教學的每一個環節之中。在職業教育中,政府甚至對其的關注度還沒有達到一個獨立的高度來看待職業教育,缺乏了澳大利亞政府對職業教育的關注度和認知度,所以教學參與度就更為淡化了。

2.3政府對職業教育的資金投入不同

澳大利亞對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是十分到位的。在澳大利亞,政府撥款是職業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占90%,學生個人支付其余 10%。職業教育的教育經費作為了一項單獨的教育開支。經費的大量投入不僅對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保障,同時也體現出職業教育的社會地位。這就是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能夠穩健發展的重要原因。

1996 年我國財政預算內職教經費占教育總經費的11.53%,2002 年下降到6.5%;2005 年高等教育預算內財政撥款為1046.37億元,其中本科教育預算內財政撥款為936.05 億元,占89.46%,而高職高專預算內財政撥款僅為110.32 億元,占10.54%。政府對于我國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明顯過低,占教育經費的比重較少,財政投入不高,且所占的比重不超過40%,大部分高職院校都是依靠學費維持日常運轉。這就使得職業教育在發展需求上得不到滿足,政府的職業教育投入明顯不足可以說是不爭的事實。

3澳大利亞職業教育政府管理對中國的啟示

3.1政府必須重視職業教育長期規劃制定并且完善法律法規

(1)規劃作為風向標引導著職業教育的走向。目前我國大多數人都對職業教育存有偏見,政府對職業教育發展長期的目標規劃,不僅可以改變國民對職業教育的重視程度,還可以通過政府的長期規劃讓社會和各級政府對職業教育去積極踐行。

(2)完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我國也應該逐步完善目前的《職業教育法》,制定配套的下位法,為職業教育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政策、法律法規更具體,具有強制力,明確職業教育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讓職業教育發展做到有法可依。

3.2政府牽頭搭建職業教育發展的橋梁

我國職業教育的發展理念和澳大利亞的職業教育發展理念十分接近,都是以市場為導向,按市場所需人才的標準對學生進行專業培訓和學習。我國也應該結合本國發展的實際,由政府牽頭,積極參與到實際的教學環節,同時企業和學校也積極參與其中,三者結合創建屬于我國的“培訓包”,讓我國職業教育也做到“教有所依”,不僅可以使學生提高就業率,還可以符合市場的需求。同時還可以學習澳大利亞對證書制度的嚴格管理,由企業和學校共同考核發證,政府審核,使我國的職業資格證書“含金量”也提高,做到真正理論和實操過硬,而不是通過一張試卷的分數決定發證。

此外,我國政府還應該借鑒澳大利亞的經驗,建立起屬于我國完善的國家資格框架為不同院校及學科證書課程的銜接以及學生在不同教育系統之間的轉學或繼續深造提供條件。做到學科、院校的課程無縫對接,不僅可以使學生節約時間減少資源浪費,還可以體現我國對終身教育理念的踐行。

3.3政府應該對職業教育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澳大利亞財政撥款是職業教育院校經費的主要來源。而我國對職業教育的財政資金投入比例相比澳大利亞將近少了40%,在此比較上,我國還應該對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投入保障。我國在職業教育的發展起步本身較晚,對于職業教育來說需要更多的財政支撐。我國職業教育財政投入在核算時應該明確單獨列支,使得職業教育從政府撥款的主渠道上獲得保障。資金的投入增加不僅能夠使職業教育的發展得到保障,同時還能提高職業教育在社會的地位,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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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馬琳.澳大利亞職業教育的特點和啟示中國職業技術教育[J].海外職教,2005(2).

[3] 黃日強,鄧志軍.澳大利亞職業教育的管理[J].河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職業教育版),2002(4).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制;依法行政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涵義

所謂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即通過對高校管理主體、管理權限、管理行為和管理監督的協調、規范和引導,以保障管理秩序,實現管理育人的一個實踐過程。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結構體系,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目標包含著學生管理觀念的法制化、學生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學生管理行為的法制化、學生管理侵權救濟的法制化等。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高校學生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上下有序、內容形式完整統一的體系。位階較高的法律規范中涉及學生管理的內容較少,沒有把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作為教育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技術也有欠缺,法律規范中的用語缺乏明確性,原則性規定過多,可操作性不強。(2)學校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相抵觸。效力層次低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效力層次高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法理學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然而,當前有的高校“凡學生戀愛越軌者一律開除;凡考試舞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就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過重過嚴了。(3)權利救濟途徑的模糊?!督逃ā返?2條第4款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該規定把學校處分和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加以區分,對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只賦予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機制——申訴權,而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則給予了訴訟救濟。《高等教育法》則未賦予學生任何的權利救濟途徑?!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權,認為“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闭怯捎谏鲜龊?、模糊的規定,給學生主張權利設置了人為的障礙,使得學生在面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往往陷入茫然境地。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構建

(1)完善高校學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高校學生管理要遵循法治原則,而法治的理念要求教育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本身的完善,因此學校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修改為契機,做好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廢、改、立工作。對于目前尚有待探討的問題,可以由高校間的聯合組織制定校規范文,由各高校根據本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增刪。但校規的制定和審批程序和權限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2)堅持依法治校。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要實現依法治國,必然要求“有法必依”。具體落實到高校學生管理上,則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學?!笆胤ā保婪ㄖ涡?。在制定高校學生管理相關規定時首先明確相關上位法的規定,其基本原則是什么,具體操作中可以加以補充或修改的范圍有多大,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另外,可以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的“聽證制度”,即允許學生參與、討論、制定與自己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這樣能使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更好反映學生的利益訴求,減少學校規章制度運行實施的阻力。(3)完善高校學生權利救濟制度。首先可以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健全行政申訴制度。學生因對學校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學校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相應的,學校應設立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請求。此外,學生還可以尋求行政申訴以維護自身權利。其次要充分保障學生訴權。長期以來,高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一直沒理清,高校與學生糾紛是否具有可訴性爭執不下,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對于這種糾紛受理與否存在不確定性,學生訴權得不到有效保障。令人欣慰的是,最高法院針對高校頻繁被訴、學生維權無門的現狀作出了積極回應。據《法制日報》披露,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把有關高校招生、學歷發放、教師資格處理和學生退學等方面的教育糾紛納入行政訴訟范疇,這將會在依法治校進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參 考 文 獻

[1]海米提,延永生.淺議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經濟師[J].2005(1)

[2]趙蕊,陳然,鄭利群.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研究.教育與職業[J].2010(14)

[3]趙軍軍.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現狀與對策.韶關學院學報[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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