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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1
關鍵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垃圾桶;設計
中圖分類號:R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1)11-0145-03
公共環境是城市居民的重要生活場所,也是城市空間的主要構成要素之一。公共環境衛生對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當前公共環境衛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充分暴露了公共環境衛生建設的嚴重滯后性。如功能單一或不完善、工作效率低下、與環境不協調等問題。設施的設計研究以創造能有效改善公共環境衛生的有效方法或手段,以及符合發展需求的設施產品為目標,涉及設施設計的造型、功能、制造材料、色彩搭配等方面。公共衛生設施包括各類容器、建筑物、構筑物。由于垃圾容器分布范圍廣,數量多,對環境影響最大,因此,垃圾容器是廣大民眾接觸最多的、關注最多的衛生設施。以下主要以垃圾容器(垃圾桶)設計要素來研究。
一、功能要素
由于衛生設施同時屬于環境中的多個系統,所以本研究認為,衛生設施的設計應該改變單純為衛生所用的設計思想,功能開發除了滿足垃圾處理功能外,應該凸顯其作為環境家具的更多的服務功能、作為環境景觀構成的裝飾功能,通過多功能擴展來提高其綜合價值,是功能設計的方向。
衛生設施首先是環境衛生系統功能的執行工具,處理垃圾,限制垃圾的污染是其基本功能。作為衛生功能終端,衛生設施的功能設計主要包括垃圾的收集、垃圾的存儲、垃圾的預處理等內容,其中垃圾的收集是最基本的功能,也是設施功效的第一位因素。要使得設施的垃圾收集功能實現,效率提高,就必須設計一些輔助功能來實現這一目標,指示、引導與教育功能就是必要的輔助功能。人們處理垃圾時先尋找目標設施,然后根據狀況選擇行為方式,最后執行行動。整個過程中,前兩步是關鍵。設施可以加入一定的自引導功能來吸引人們使用,芬蘭有人設計一款可以講故事的垃圾桶,當人們使用的時候會隨機播放一則故事,這樣可以通過故事吸引人們積極使用。設施可以設計教育功能,如在垃圾桶上安裝語音設施,當人使用時設施通過語音給出相應的鼓勵或贊揚性回應,如“謝謝愛護環境”等。為了改善設施臟與臭的印象,則可以設計某些自潔功能,如消毒、滅菌、除臭、清香、自清洗等功能。目前有利用光觸媒技術開發的衛生設施就具有上述某些功能。設計一些新的使用方式也能有效的解決某些問題,如電子感應式就可以省去人對設施的接觸,節省體力等。除此,還可以設計一些垃圾預處理功能,如垃圾分類、垃圾壓縮、垃圾分解,對特殊垃圾及時處理功能等。
城市公共環境中的衛生設施是一種公共設施,可以稱作“城市家具”?!俺鞘屑揖摺痹诃h境中存在的意義是為大眾提供一系列的公共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交通、消防、衛生、照明、指示等。環境的質量可以說是眾多的服務質量決定的,因此,所有的“家具”是一個整體,每一個家具成員除了完成本身應有的職責外還承擔一些共同的任務。當前環境中各種設施各司其職、個行其政的設計和規劃思想是具有明顯的不足。另外衛生設施作為一種景觀構成也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裝飾功能。所以,衛生設施開發應該拓展到“家具”或景觀的概念,如果把多種屬性結合考慮,就可以實現功能設計的突破。將路標指示與設施結合就可以設計出垃圾桶廣告牌(箱);與照明設施結合的化,可以開發出在夜晚發光的垃圾桶,既美觀又吸引人;考慮到人們在處理垃圾后需要清潔,那么可以開發帶投幣水龍頭的設施;考慮衛生設施與環境的和諧可以設計具有植物綠化功能的垃圾桶等。
二、形式要素
當前的衛生設施的一個顯要特點就是形式設計缺少風格個性,這也是造成衛生設施與環境不和諧的一個重要原因。設施的形式設計的主要任務是促進設施與環境的和諧,改變人們對衛生設的印象,設計的要素包括造型、色彩和材質的使用。
公共環境中衛生設施的造型設計要根據環境的氛圍和需要,創造出既能滿足使用的要求,又能符合人們的視覺和心理需求,與環境能和諧一致。例如從人們普遍熟知的歷史文化人手,可以讓設計從一開始就具有親和力;仿生的衛生設施造型設計可以吸引孩子的興趣;情節或氣氛的營造不但可以使設施變得生動可愛,對環境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色彩的搭配也應該同時考慮功能,及對人的心理和環境的影響。目前多數分類垃圾桶設計通過不同顏色來劃分功能區間,如紅色代表危險垃圾,綠色代表可回收垃圾,黃色代表一般不可回收垃圾等。除此顏色還具有可以調節氣氛和人的心理作用,比如綠色的垃圾桶可能與環境色彩相合,且可以給人衛生的感覺。顏色分明的垃圾設施有利于認知和使用。
材料也是形式設計的重要因素。在環保意識廣泛宣揚的當今,能源節約,材料無污染可再生是設計的一項基本任務。衛生設施利用無污染或可回收材料建造是一個明顯的發展趨勢,日益嚴重的設施安全問題也要求從材料人手,從根本上解決這問題。
形式的三大因素在設計中是相互聯系的有機組成,綜合考慮是形式設計的要求,只有通過三者巧妙的結合,相互襯托,才能創造出新穎巧妙、寓意豐富、生動有趣的形態。
三、人機要素
設計的人機因素是考慮設計物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關系,包括信息傳達和對物的操控方式的設計。人機設計具體包括設計物各種尺寸的確定以及人機交互界面的設計,人機設計的主要依據是人機工程學。
(1)設施尺寸的確定
我國的眾多公共設施設計沒有統一的規格制定,這為產品的制作和使用帶來一定的問題。人機工程學為設計中考慮“人的因素”提供人體尺度參數,包括體結構尺度,人體生理尺度和人的心理尺度等數據。衛生設施設計中對于物對尺寸選擇必須符合人機科學原則并依據人機科學提供的人體數據來確定尺寸。環境中的衛生設施是一種公用物,因此尺寸的設計要考慮通用性,并對特殊群體要給予必要的照顧。例如,設施的高度尺寸一般按照小身高來確定,即小百分位來考慮,在注意不過高的同時也要避免過矮;垃圾投擲口要充分滿足大多數垃圾投擲要求,所以垃圾進出口應該采用較大的尺度,以便于垃圾的投擲;對于一些側面開口,且開口尺度過小的垃圾桶不但會嚴重影響使用,還可能因為垃圾不能進桶而掉落在周圍,進而產生嚴重的二次污染;對于設施的容量設計則因該根據該區域垃圾的產量、垃圾構成等因素確定。從垃圾投擲者角度,可以選擇站姿眼高、眼視野數據來進行有關信息傳達的設計,例如設施上一些標識、文字的放置高度及大小;對于垃圾的投擲或取出口,以及設施上的其他操控裝置則應該以站姿手功能、及腳功能等尺寸作為設計的依據。衛生設施的尺寸設計除了要滿足使用要
求外,還應該做到一定的標準性,這樣不但有利于制造,且利于維護。
(2)人機界面的設計
以往的衛生設施由于功能單一、結構簡單、認知和使用障礙相對較少,因而對人機界面的設計重視不多。簡陋的設施顯然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各種功能強大、結構復雜的衛生設施也陸續開發并投入使用。隨著各種新型衛生設施的出現,認知和使用問題也逐漸增多,對于一些高檔的垃圾容器,人們甚至不知道如何打開。人機工程學認為,人和機器的互動過程(Human Machine Interac-tion)中,有一個層面,即我們所說的界面(interface)。廣義的人機界面包括軟件界面(即人機之間信息的傳遞,最早指計算機軟件界面設計),和硬件界面(物的操控方式)。從心理學意義來分,界面可分為感覺(視覺、觸覺、聽覺等)和情感兩個層次。人機界面的設計以認知心理學、設計學、語言學成果等為基礎,設計上要求符合三大原則:置界面于用戶的控制之下;減少用戶的記憶負擔;保持界面的一致性。
四、技術要素
(1)新技術與衛生設施產品設計
技術與設計的關系是開發與適用的關系,設計總是開發出與技術相應的產品。由于技術落后,經濟不發達,衛生基礎設施投入少,以及人們對于環境衛生認識不足等原因,我們通常見到的衛生設施都比較簡陋,功能單一,這樣的產品既不能滿足環境衛生的需要,也不能被市民很好的接受,對環境帶去很大負面的影響。但是好的情況開始出現,近年來,大家對環境衛生注意多了,對衛生設施要求高了,身邊功能越來越強、造型越來越美、設計越來越人性化的衛生設施多了。產品的發展需要技術的支持,技術的發展也促進了產品的升級。衛生設施看似不起眼的物,但是擔當了重要的責任,只有不斷尋求新技術方法對其升級換代,才能滿足發展的要求。
(2)高技術新型垃圾桶
光觸媒技術垃圾桶:利用可見光照射光觸媒以提供殺菌、除臭功能設計垃圾桶,包括桶體、蓋置在桶體上的蓋體以及設在蓋體內的發光單元與光觸媒層,且發光單元用以產生可見光,以供光觸媒層吸收可見光源后,發揮觸媒特性的物質而提供殺菌、除臭的作用。
電子感應技術垃圾桶:采用紅外線感應原理進行工作。使用時,當手或物體靠近感應窗約20cm時,桶蓋就會自動開啟,垃圾投入完畢,桶蓋又會自動關閉,無需接觸垃圾桶,使用衛生、方便,能有效避免接觸而產生的細菌感染。
太陽能分類垃圾桶:2007年12月,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機械工程系的一個學生研究小組成功研制出一種名為“Recycl-o-sort”的太陽能環保垃圾箱。在預先設置好工作程序后,依靠太陽能驅動的新型垃圾箱不僅能夠對可回收瓶罐廢棄物進行自動分類,而且還可自動傾倒箱內廢棄物。這款垃圾箱內裝有廢棄物拾取裝置,可逐個將拾取的廢棄物自動放置在旋轉盤上,接受三臺傳感器裝置的檢測。這三臺傳感器可分別識別玻璃制品、塑料制品和鋁制品,并將廢棄物分放進箱內三個相應的儲存空間中。如廢棄物經傳感器檢測后不屬于上述三類制品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視為不可回收廢棄物,放進箱內其他空間單獨儲存。這款自動化環保垃圾箱對于改善環境較差地區的市容衛生狀況具有重要意義。
防爆垃圾桶:瑞士最近研制出一種防爆垃圾桶,這種防爆垃圾桶是用不銹鋼板制成的,桶體嵌有高強度聚碳酸酯透明玻璃,據中國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介紹,這種聚碳酸酯材料從外部可以看到丟進桶內的物體。瑞士軍備采購檢驗中心對防爆垃圾桶進行了測試,在桶內放置一枚手榴彈,引爆后桶體裂成兩半,但上千塊彈片全部留在桶內。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未設鎮建制的獨立工礦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分工管理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城市規劃、*、工商、環保、衛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
第五條新聞媒體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市民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維護市容整潔;對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舉報。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的道路、排水、環衛、照明、橋涵、人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集貿市場、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物周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環境相協調。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其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條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上除種花種草外,不得堆放、吊掛其他雜物。需搭建或者封閉對建筑立面造成影響的天臺、露臺、陽臺等,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抄報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兩旁的單位、店鋪、住戶,應當保持門前整潔,不得在門前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條在臨街安裝空調器的,應當將空調器設置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照{器的冷卻水必須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并負責將不能綠化的地面平整鋪上水泥方塊磚。
禁止建封閉式圍墻。
第*條栽培、整修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枝葉、渣土等,作業者應當即時清除。
第十六條在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車輛運載液體、散體物料和廢棄物時,不得泄漏、遺撒。
需穿行城市市區運輸沙、石、泥、灰的車輛,應當按照該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線和有關規定行駛。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進行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活動。具體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活動的種類和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材料、機具堆放整齊;
(三)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四)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洗干凈;
(五)施工用水應當經處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圍應當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圍蔽設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圍蔽設施以外不準堆放物料;
(七)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八)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九)工程施工場地的廚房、廁所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后驗收前,平整周圍場地和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設施。
損壞而未平整修復的,不得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需在城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固定攤點、電話亭、大排檔的。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宣傳品、廣告等,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定期修飾,保持整潔、美觀。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城市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中轉站,環境衛生專用車輛(船舶)場站(碼頭),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收集容器(工具),環衛業務用房和工作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
第二*條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前條所指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根據規劃組織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城市公共廁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遷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由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
第三十條城市的環境衛生實行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具體區域的范圍和責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從事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業到本省從事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的,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標準進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選址和建設,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對垃圾進行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檢查。
城市垃圾處理場(廠)對進場(廠)垃圾可以實行有償處理。
第三十三條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
(一)地級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處理規模500噸以上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縣(縣級市)新建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建制鎮新建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縣(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城市的風景旅游點、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場所,城市街道兩旁以及人員流動密集地段,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不得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當先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處理,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作專門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處理。
第三十八條不得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區的公路兩側。
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納建筑廢棄物的,應當在排放或者受納前到主管部門申領排放證或受納證。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上堆放、吊掛其他雜物的;
(二)運輸液體、散體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
(六)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七)臨街空調器冷卻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
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二)將醫療單位、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傾倒的;
(三)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區的公路兩側的;
(四)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五)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原設施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四十三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3
一、公廁的所有權人,是公廁管理的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按合同約定確定責任人。
二、公廁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三、管理質量和標準:
(一)公共廁所的衛生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1、公廁內地面應保持整潔,糞槽、便槽(斗)和管道應無破損,內外墻粉刷應無剝落。
2、公廁應有防蠅、防蚊和除臭設施或措施。
(二)公廁保潔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廁有專人管理、有保潔制度;
2、收費公廁按規定收費,開放時間為每天6:00-22:00;
3、非收費公廁每天保潔次數應不少于2次;
4、公廁內采光、照明和通風應良好,無明顯臭味;
5、公廁內墻面、天花板、門窗和隔離板應無積灰、污跡、蛛網、無亂涂亂畫,墻面應光潔,公廁外墻面應整潔;
6、公廁內地面應光潔,無積水;
7、座便器、蹲位應整潔,大便槽兩側應無糞便污物,槽內無積糞;
8、小便槽(斗)應無水銹、尿垢、垃圾,基本無臭味;溝眼、管道保持暢通;
9、公廁內照明燈具、洗手器具、鏡子、掛衣鉤、烘手器、沖水設備等應完好,無積灰、污物;
10、公廁外環境應整潔,無亂堆雜物,保潔工具應放置整齊。公廁四周3-5米范圍內,應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
11、公廁設有醒目標志牌,方便群眾入廁;
12、公廁周圍地面應硬化或綠化(周邊1米,門前2米);
13、公廁化糞池與出糞口應有蓋板,無破損凸陷;
14、水沖式公廁的糞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網、河流和溝(渠),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將糞便污水納入城市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無污水廠的應建造化糞池或其他有效處理設施。
15、蠅蚊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滅蚊蠅藥物,有效控制蠅蛆孳生。
16、公廁內衛生保潔質量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指標的規定:*
四、公廁的建設。公廁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公廁內容,并征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規劃方案,配套建設公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公廁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公廁建設用地移作他用。
五、公廁驗收。配套建設的公廁以及其它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市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公廁設施管理。公廁的管理人和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公廁設施的維修和養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公廁或者改變公廁設施用途。
七、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公廁管理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或不符合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實際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并應當設立明顯的標志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干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五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濫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6
一、加大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
一年來我市江南江北城區的環境衛生,在各街道、環衛處的環衛工人的艱苦努力下,總體來說是不錯的,街道和巷路衛生保潔較好,但是亂堆、亂放、亂丟、亂撒的現象也經常發生,嚴重影響城市的整體形象。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公共廁所少,垃圾中轉站、垃圾箱設置不夠,在保潔員的管理上,街道和加大了力度,但是城市衛生問題單靠管理還不行,衛生設施不夠,人們想講衛生也比較難。試想行人手里拿果皮、紙屑、各種小食品袋走幾條街都找不到垃圾桶,行人還會繼續拿在手里嗎?我也是學生家長,每天也接孩子,我發現家長在等孩子期間,吃瓜子的、吃小食品的、吃水果的、吃烤串的等等都有,吃完后的垃圾丟在哪,不用我說,可想而知。因此,我建議:市有關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衛生城創建的要求,在城區街道兩旁設置足夠的公共廁所、垃圾桶、果皮箱以及垃圾中轉站等衛生設施,特別是學校周邊必須考慮設置衛生設施,以此優化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為建設國家級衛生城市夯實基礎。去年有關部門已經統計在學校周邊設置果皮箱,到現在仍然沒有得到落實。
二、加強城市監管職能部門對城市的管理
當前松原這座城市的承載容量不斷地在擴展,城市運行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市民對城市管理的滿意度還不是很高。主要表現在流動商販的隨處可見(特別是學校周邊)、個體工商戶掃地出門現象嚴重、巷路內的園林綠化區域無人管理、開發地段衛生管理不到位。基于以上情況,城市監管部門(市政、市物業辦、市建設局、市園林處、市城管監察支隊等等)應該加大管理力度。一是對個體工商戶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真正實現門前三包;二是治理流動商販,特別是要著重清理學校周邊不潔凈攤、床、點;三是加大巷路內的園林綠化區域管護,要設置專人清理綠化區域環境衛生;四是對棚戶區改造地段要實行封閉圈圍,對已入住小區的環境衛生必須實行規范化管理。
三、加強對物業小區環境衛生的監管
物業小區環境衛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巷路的環境衛生,做好對物業小區環境衛生的監管也是衛生城創建的一項重中之重,目前街道轄區內的物業小區在不同程度著存在垃圾清掃與街道不同步,清運不及時、亂堆亂放、私搭濫建等諸多問題,一些無主樓的衛生管理更差,所以市相關部門應該物業小區配套設置衛生設施,配備專人負責物業小區院內及門前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正在建設的去也小區按環衛設施與小區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的工作要求進行各項設施的配套;明確城區物業小區環衛設施配套工作要求(時間要求、質量要求與街道同步),特別是各有關單位、有關企業開發的住宅小區,開發單位要協同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城區住宅小區環境衛生秩序的管理工作。另外還要盡快出臺對無主樓管理的實施方案。
四、加強對居民和學生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