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人事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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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事制度范文1

【關鍵詞】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一、一人公司極易發生公司和股東人格混同的現象

在傳統公司中,股東將其財產交付另一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通過讓渡其財產權換取股東有限責任的保護。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獨資企業主雖然享有企業的獨立經營權和完全控制權,但卻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由此可見,公司的完全經營權和股東的有限責任的特權往往不可兼得。而在一人公司中,單一股東不僅享有復數股東的有限責任的特權,又可兼任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人,其幾乎可以將公司的經營財產和經營活動加以全面的控制和支配?!肮蓶|可以更方便地將公司資產轉移到個人帳戶上,以公司的名義為個人借貸或擔保,或將公司資產挪作他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不公平的自我交易等等?!痹谝蝗斯局校矩敭a極易在單一股東的操控下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此時《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正常的風險分配對債權人極為不公平?!肮痉ㄈ烁癃毩⑴c股東有限責任相互依存,公司法人格獨立的前提是股東放棄對其出資的直接控制權,并將其經營權讓渡給公司經營者,以此取得債權人對其只承擔有限責任的容忍,實現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利益平衡體系?!币蝗斯居捎谄浣M織形式的特殊性,單一股東即為公司實際經營者,此時單一股東表面上讓渡其經營權,實際上已與公司成為了合一的主體。股東極易利用這種優勢混淆公司財產與其個人財產、公司業務與其個人業務,甚至公司債務與其個人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內部缺乏監督極易發生濫用公司法人格的現象

一人公司改變了傳統公司的組織結構,公司股東往往就是董事,不存在股東利益的多元化和分散化。此時公司唯一股東往往集所有權與管理權于一身,其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往往由單獨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其個人意志可通過法律的外衣上升為公司意志。一人公司缺乏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決議的產生僅僅是單一股東意見的表達而不再是多個股東相互制約的結果。此時單一股東雖然為了其個人利益必將對公司事務盡心盡力,但是單一股東對經濟利益的過分追求也極易導致其對社會倫理道德的忽視,為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欺詐債權人、規避法律義務。由此可見,公司法人格獨立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實際上暗含一種“道德風險”。尤其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一人公司股東受到的法律約束不足,此時“道德風險”迅速膨脹,以至于在一人公司經營過程中極易出現“出資不足、抽逃資金、欺詐債權人、規避法律義務或逃避契約義務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獨立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行為”。

三、保護債權人利益,股東和債權人關系的不對等

我國法律的價值在于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從而建立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實質上是將投資的風險轉嫁到公司外部債權人身上,一旦發生公司經營失敗或破產清算,股東即可憑借有限責任原則免除對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此時公司的巨額虧損和未清償的債務只能由對公司經營毫無過錯的債權人承擔,對債權人而言顯失公平。

(一)利益分配不平等

我國《公司法》中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設立之初是為了將市場經濟下的投資利益和經營風險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減小股東投資風險,從而鼓勵投資。然而這一原則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有限責任原則并不是一種消除企業失敗風險的手段,它只是將風險從個人投資者轉移到了公司自愿或者非自愿債權人身上――是他們承擔了公司違約的風險?!痹诋斍暗慕洕蝿菹拢洜I收益往往與投資風險相對應,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豆痉ā窞楣膭钔顿Y,使得股東的投資行為既為其帶來了高收益,又通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將其投資風險控制在有限的范圍內,另一部分風險則由對公司經營過程一無所知的債權人來承擔。該制度降低了股東投資風險,當股東誠信經營時,則會實現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雙贏;但若股東借助該制度的保護為追求高回報冒險經營,一旦發生虧損則會導致股東收益的無限性、風險的有限性與債權人收益有限性、風險無限性之間的不平衡,也與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背道而馳。因此需要確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對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避免公司股東過度地將投資和經營風險轉嫁給對公司投資和經營毫無過錯的債權人。

(二)信息不對等

雖然我國《公司法》上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證債權人知悉對實現其債權具有重要意義的信息,但是我國法律又規定公司享有保護商業秘密權,對于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悉并具有實用性的信息,公司有權使該信息處于保密狀態。并且我國尚未建立健全的信用體系,股東在與債權人合作的過程中極有可能向債權人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公司債權人不能及時準確地獲悉公司信息。一人公司的債權人作為公司外部關系的重要合作人,卻可能對公司內部事務一無所知,這極大地方便了公司股東利用債權人不知曉其內部經營模式的便利條件冒險經營,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股東這種冒險經營行為被描繪成“正面我們贏,背面債權人輸”,這對債權人而言顯然有失公平。由于債權人無法獲得一人公司內部真實有效的信息,無力通過事前的防范措施保護自身利益,只能借助公司法人格否認這一事后規制措施減少損失?!叭艄竟蓶|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在簽訂合同中將對方當事人置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則法律將運用公平正義等手段,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令公司背后的股東承擔違反合同或其他義務的法律后果?!?/p>

四、公司的社會責任

在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公司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組織形式,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承擔著不可比擬的社會責任。這就決定了公司在自身發展過程中不應該將尋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唯一目標,公司在爭取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應最大限度地兼顧股東利益之外的社會利益。這些利益不僅僅包括債權人利益,也包括消費者利益、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等一個以公司為中心的多元化的利益群體。然而有限責任制度將股東責任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不利于對以公司債權人為代表的多元利益群體提供法律的平衡保護。例如在當前社會形勢下,股東為追求自己利益,在投資生產的過程中可能會忽略了環境污染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產品質量等問題,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極大。然而在追究股東責任時,股東借助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的屏障,將其責任控制在有限的范圍內,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足額的賠償。此時有限責任原則在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損害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不利于社會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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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培忠,劉蘭芳.新類型公司訴訟疑難問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71

[3]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75

[4][美]理查德?波斯納,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516

公司的人事制度范文2

關鍵詞 公司法人格 有限責任 構想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識碼:A

法人制度是法律對社會經濟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提出的客觀需要的一種制度安排。①法人產生以后,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經濟交往中的負擔。法律通過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②公司自擁有了法人格以后,就意味著有了權利義務的歸屬。由此可見,公司法人格實際上就是承認公司的獨立主體地位,賦予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1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認,是指在具體特定的法律關系事實中,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一種法律制度。其特征表現為:

1.1 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有限適用

公司獨立責任原則作為一項獨立的原則,在適用時,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對它進行了補充,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時只是在特定案件里才被否認,針對具體案件,這個案件人格被否認,不影響別的案件里它的法律人格。

1.2 公司法人格否認的被動適用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一種利益關系的再調整,即通過追究濫用法人人格者的責任,對因法人人格濫用而無法在傳統的法人制度框架內獲得合法利益者給予司法救濟。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適用上還具有被動性,即法官不應主動采用該項制度否認公司法人格。

2 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實踐中的主要問題

2.1 公司法人格否認立法的缺失

2005年通過的新《公司法》第20條引入的規定,使得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初見端倪?!胺擅鞔_要求股東行使權利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利用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債權人利益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是十分必要的?!雹鄞饲?,公司法人制度在公司法中并沒有規定,新公司法實現了立法的突破,縱然具有可喜之處,但筆者認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依舊還形單影只,未成體系。

2.2 公司法人格否認司法救濟的漏洞

當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是時,債權人為了主張被告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僅在財務上、業務上、人事上混同,而且有不正利益從公司流向股東,就必須調取被告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資料予以證明,采取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但是,法律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調取被告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的權利,原告因此就很難舉證證明股東有濫用有限責任牟取不當利益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事實。有些法院之所以成功支持了原告公司法人格否認的訴求,主要是股東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因偵查機關的介入才使得證據的調取變得容易。④

3 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思考

3.1 相關法律規范的完善

立法應該根據我國公司實踐的具體情況,對公司法人格否認作出比較明確的描述,并結合當前的現狀,將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構成條件、適用的相關情形、適用范圍等法律規范統一起來,空白的部分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填補。明確界定公司法人格的主體范圍,包括濫用者和主張者。同時,由法官來自由裁量對債權人的損害程度,以此來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3.2 司法和執法的完善

首先,在我國公司法人否認制度在立法暫不健全的背景下,對于在公司法人格否認這一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應該適度擴張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種自由裁量權運用于公司法人格否認的事實認定中時,具體可包括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適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范圍、標準、原則等。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只能是相對的,只能是在維護公平、正義的理念下,遵守法的一般原則,運用合法程序,并針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明確的事項行使最大自由。

其次,擴大公司法人格否認的認定機關范圍,包括:(1)法院認定,股東因為濫用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至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法院當然有權認定。(2)稅務機關認定,有的自然人設立公司并不是為了經營,其收益主要具有消極坐收或個人勞務收入的性質,⑤諸如體育明星、電影明星、作家等,他們可以利用公司收取個人勞務以逃避應繳稅款。因此,稅務機關在收取稅收時,可以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直接要求個人納稅。(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遇到有公司虛假注資等騙取工商登記時,可以剝奪公司法人格。但筆者認為,這不能算是對公司法人格的否認。因為公司法人格的否認本質上對公司法人格的局部否定,是在公司成立后,針對不法行為的一種事后救濟。這種救濟也不是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行為的否定,只是針對股東和公司的不法行為。在實踐中,應該將司法審判和工商登記的關系區分開來,將人格否認的民商案件性質和行政案件性質區分開來。

公司的人事制度范文3

一、對公司人格獨立基礎上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考察。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基于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產生的。所謂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作 為法 人所具有的類似于自然人的獨立主體資格。其制度價值主要是通過有限責任制度的積極意義體現出來。它意味著公司責任的不可轉換性、股東責任的受限制性、而不是清償債務的公司 財產的有限性和特定性。亦即有限責任制度的“有限”只是針對股東而言的。

公司人格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然而,另一方面,公司人格獨立制度也有其相應的缺陷, 其最大的缺點在于對債權人保護的薄弱、為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者提供了機會、成為規避法 律和逃避責任或者義務的盾牌,從而使現實生活中的公司人格的真正內涵受到毀損,嚴重危 及交易安全、妨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針對這類“公司問題”,美國的“刺穿公司面紗 ”原則、德國的“責任貫徹”理論和日本的“透視”理論應運而生。時至今日,該原則已為 兩大法系所共同認可,理論上統稱為“公司人格否認原則” (蔡立東《公司人格否認 》,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第326頁,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版。)。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者操作而不再具有獨立自主性, 并且被利用以規避法律或者逃避契約義務時,執法機關將無視該公司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而 要求其背后的控制者和操作者一股東或者其他當事人,對該公司的債務或者行為承擔責任(轉引張國明《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研究》,梁書文主編《當前民法經濟法熱點問題》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1版)。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本質并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認,它是對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糾正,是對公司法人特征內涵的格守,其本質意義在于防范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應承擔的法 律和契約義務、保護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可見,在特定情況下否認 公司人格,是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合理,是對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條件一般為:(1)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獨立人格;(2)外 在控制關系的存在,且達到一定程度;(3)利用所控公司進行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 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強制執行中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勢在必行

在我國,強制執行中公司責任范圍的局限性即生效法律文書事先確定性及其承擔有 限責任的特點決定強制執行中濫用公司人格現象尤為突出,其典型特征是利用公司人格表面的合法性規避法律、逃避債務、在主觀上是故意和惡意的,客觀上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和 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空殼化?!凹垂蓶|的控制行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無法遂行本來之宗旨”(1 )公司財產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等原因造成公司與股東之間及該公司與其他公司之 間沒有實質區分的人格混同,可能在客觀上給第三人造成錯覺。實踐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等現象就是這類行為典型體現。由于這些公司之間及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產 權不清晰,當債權人向其中一個債務人主張債權時,其財產可以隨意轉化為另一企業的財產 ,從而達到對抗債權人的目的。(2)公司分立的唯一目的是規避法律規定,而無其他合理 原因,尤其是無商業和經濟上的特別利益。這種現象往往在實踐中表現為被執行人“人去樓 空”、“金蟬脫殼”之計,將轉移的財產重新經營,而原來的公司與新公司在表面上無任何 關聯,致使債權人利益無法實現,債務人卻逍遙自在,躲避了債務。

2.法人代表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盡管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經營實 體,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由于法人代表與公司之間存在著支配關系,法人代表極可能強行 將財產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從而逃避執行。這種現象在同一自然人代表不同 公司的執行案件表現比較突出。

3.公司在瀕臨破產時抽出全部資產抵押給一個或者幾個債權人或者當地債權人,然后破產,人為地損害了大部分債權人或者外地債權人的利益。

上述種種表現說明,濫用公司人格的種種表現無一不在強制執行中得以體現。因此,對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必須得到控制。而對此進行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民事強制執行中必須借 鑒公司人格否認理論解決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逃避執行問題。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及完 善法人制度和企業維持的理念,并矯正偏離法人制度本質的不公平。

另外,從我國具體國情來看,借鑒公司人格否認理論并不存在障礙。首先,在我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態,不存在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等非典型的公司形 態,因此,采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有天然的理論上和邏輯上的便利,而 且,我國自《民法通則》確立法人制度始,立法即注意對濫用法人人格制度的法律制裁,現 行規范性文件中,有的已經包含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內容。如最高院1994年《關于企 業開辦企業被撤消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以下稱《批復》)第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雖領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上并不具備企業法人 資格的企業法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 吊銷,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資格不予認定?!币虼耍覈^受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也不存在觀 念上障礙。

三、強制執行中運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需解的幾個問題。

目前,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依照最高院有關解釋的精神,已在一定條件下,直 接追究負 有出資義務的主管部門在出資范圍內的責任,或者無視其為法人而追究開辦企業的責任或者 撇開公司獨立人格而對被轉移財產予以強制執行。這些實踐突破了公司獨立人格的一般原則 ,體現了公平的精神,解決了一些難題,但尚未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抓住問題的共性, 概括地解決這類糾紛的基本原則,形成可供操作規范的程序。因此,筆者認為,強制執行中 運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執行中公司人格否認的主體。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可以有效地規制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逃避執行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使公司制度的實際運行更符合設立宗旨,但在執行實踐中,否認權由誰來行使 ?目前對此存在三種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人格屬行政法范疇,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行使。由法院行使弊多利少:(1)不利于維護工商登記部門威信。(2)法院行使不符合公 示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由法院行使,但由審判業務庭還是由執行庭行使上又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審判業務庭行使否認權,因公司人格否認屬實體問題,由執行機關行使容 易產生以執代審的弊端;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執行機關行使否認權,因為執行機關的強 制執行是實現債權過程,并且不涉及當事人之間訴訟問題,在執行當中,申請人無法就此提 起訴訟,且公司濫用獨立人格的目的在于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筆者認為如果基于相互排斥 的觀點來確定公司人格否認主體,則這三種觀點均不全面,相反,工商登記部門,審判業務 庭

、執行庭均可行使否認權,只是其行使的條件有所不同。從導致公司人格否定的原因分析 ,其原因有二:一是因設立瑕疵而否定其法人人格,如設立時沒有出資或者沒有達到最低注 冊資本額;二是在特定情況下否認其法人人格,在此情況下,公司業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資 格,僅因其被他人控制或操縱而不具備獨立自主性,并且被利用來規避法律或逃避契約義務 .對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企業被撤消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 承擔問題的批復)已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但實際上并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依照已查明的事實,提請核準登記該企業為 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部門不予吊銷的,人民法院對 該企業的法人資格不予認定”。由于公司屬于企業法人的一種,我國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對 公司瑕疵設立的民事責任雖未作明確規定,這一批復對公司的瑕疵設定也應適用。由此可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審判業務庭均有權行使公司人格否認權。在此必須明確的是公司對撤 消、命令解除或者裁定解除,這種對公司人格的徹底剝奪,是國家公共權力的結果,具有對 世的絕對效力。從此,公司人格對所有場合均不再具備(參見張國明《公司人格否認 原則研究》)。對于后者,目前尚未有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從公司人格否認的 性質來看,這是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否認,“這是一種法人人格的個案否定”。此一法律關系 經過后,公司人格仍繼續有效。因此,在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有權加以否認。

至于在執行程序中能否逕直變更責任主體的問題。我國學者有人認為“對公司設立瑕疵 的場合,在執行中逕予變更責任主體剝奪了開辦者的訴權,而且,這種責任主體的變更不同 于一般的執行主體的變更和權利義務的承受,而是確定了一個新的責任主體。因此,逕直裁 定變更執行主體的作法是違反程序法的?!薄耙虼耍@類情況屬于原判決存在錯誤,應按再 審程序予以糾正?!?nbsp;(轉引孔詳俊著《公司法要論》,第191頁。)對此,筆者 持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從再審程序進行考察,這種觀點 并不全面。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提起再審程序的條件是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其旨 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實事求事、有錯必糾原則的體現。若判決生效后,被執行 人方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執行,此時按再審程序處理顯然不妥。其次,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公司 設立瑕疵的人格否認問題,從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被執行主體雖未例閉但又另外承包 且無償還能力可否由按承包合同償還原債務的主管單位作為被執行主體問題的電話批復》、 1990年《關于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資不抵債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執行人的申報單位對 被執行人債務承擔連代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法(經)函(1991)38號文“關于企業法人 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的函”以及1998《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 的規定(試行)》的精神來看,我國司法對執行中變更責任主體是持肯定態度的,其目的在 于有利于迅速及時地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亦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具有“快捷、經濟”的 特點。同時由執行庭行使否認權旨在“為保全債權的必要”。鑒于訴訟周期長、程序復雜, 筆者認為可參照代位執行制度采取訴訟制度與執行制度相結合的混合模式。在特定情況下的 公司人格否認權由執行機關行使。但必須明確指出的是,審判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否認權因公 司人格濫用的時間等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后者主要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濫用公司人格 逃避執行的人格否認。

(二)公司人格否認的程序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在程序上該如何運用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筆者認為,應完善申請、舉 證責任分擔、審判裁決三方面的規則。

1.申請。

公司人格否認應當由債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即賦予債權人申請權,但債權人申 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以免造成人格否認的濫用。其條件可設計為:

(1)債權人以申請執行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否則人民法院將無法確定債務 人可供執行財產狀況,更無法確定債務人是否濫用公司人格。

(2)被執行人必須是不能清償債務,表面上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拒絕提供可供執行 的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沒有啟用公司人格否認程序之 必要。

(3)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獨立法人資格。此為公司人格否定之必要前提,只 有公司具備獨立人格,其人格才有被濫用的可能,才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這 也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法人瑕疵設立的責任制度相區別的基本依據 (轉引孔祥俊著 《公司法要論》第193頁)。”

在公司未取得獨立人格或者取得的獨立人格被依法取消場合,現行法律都對相關各方的利益采取了特定救濟方法,故沒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必要。

(4)被執行人濫用公司人格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肯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制度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將商業風險合理地分 配于其他當事人之間,其間規則的設置仍是股東利益與其他利益平衡的結果”,“在公司行 為有悖于公司人格獨立性場合,若沒有公司外部關系人(債權人)利益的損失,則也不應主 張否認公司人格,因為公司人格否認的設立目的是保護公司外部關系人的利益,對外部關系 人來說,其關注的不是否認公司人格而對其股東實行制裁的問題,而是自己損失補償的問題 .蔡立東《公司人格否認論》。只有債權人等公司外部關系人利 益因此受到傷害,方應當否定公司人格,對公司外部關系人予以必要的救濟。

2.舉證責任的分擔。

債權人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強制執行提出的公司法人否認申請后,法官應對其形式要件 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書面通知公司人格濫用者、股東或者被執行人(債務人) ,由公司人格濫用者、股東或被執行人承擔舉證責任,提出不能承擔責任的合理根據,實行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而不能將舉證責任全部由申請人承擔,其原因在于不管個案的實際情況 如何,債權人作為公司重要的利害關系人,通常無權介人公司的內部管理過程,甚至對公司 管理一無所知,缺乏保護自己的積極手段,由債權人舉證顯然不公平。而濫用者、股東或者 被執行人舉證,因其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了解,顯然更符合邏輯,由于其因舉證不能而因此 可能承擔公司人格否認的后果及自己自身經濟利益損失的后果,因此其更會積極配合,提出 一系列材料證明其是否對公司人格的濫用而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

3.審查。

對公司人格決不能根據其形式要件加以否認,而應根據其實質條件,即“外在控制關 系的存在、外在控制達到一定程度、利用所控制公司進行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在此筆 者指逃避執行)。只有在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去追究公司實際 控制者的責任”?!糧W(〗參見張國明《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研究》。〖ZW)〗而如何確定其標 準,“只有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法官綜合各種情況加以定 奪,采用主觀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在主觀方面,從其外部行為推定其有無可能導致濫用權利的故意或者過失,在客觀方面要看權利人濫用權利的行為是否造成他人的損害或者可能造成 的損害?!?nbsp;(參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第97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 版。)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在實踐中千變萬化的、多種多樣的,有 些濫用行為很難找到法律明文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只有在公司被控制者利用進行了規避法 律或者逃避執行,從而損害了債務人合法權益時,而

且是有關當事人提出公司人格否認主張 時,法院才從保護社會公平、正義及維護法律尊嚴的角度,引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按嚴格要 件適用。

最后,在強制執行中否認公司獨立人格、變更責任主體,屬于程序問題,故應當裁定追 加濫用公司人格者(股東或者其他當事人)為被執行人。

(三)公司人格否認的法律責任。

公司獨立人格被否認之后,其結果必將導致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股東或者其他當 事人對該公司的債務或者行為承擔責任,那么對濫用行為的責任范圍如何界定、其責任方式 又如何呢?如果簡單地將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與公司視為一體,要求公司背后的控 制者或者操作者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則顯然不公平、不合理,不利于在實踐中將所 有濫用公司人格于不法目的各種情況盡量納入公司人格否認法理的調整范圍之中,也逸出了 公司制度的社會、經濟目的,與法律所追求的目標相背離,導致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濫用, 因此有必要對其責任范圍及責任方式加以確認。

在某種意義上公司否認原則實質上是公司法特殊的有限責任向民法中普通的無限責任的復歸。 (參見龔勝南、姚志堅《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及相關經濟糾紛的處理》,《人民司法》96年第11期。)因而在理論上適用于一般民事責任的要件也同樣適用于公司人格否 認原則。目前,對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者如何具體地追究責任,就方法而言有三說。第一說認 為,否認公司人格之結果,就是對濫用者追究直接的、無限的責任。實質上,這一說之核心 強調的是對公司背后的股東的有限責任予以否認,代之以無限責任。第二說認為,公司人格 否認是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而將公司與背后的濫用者視為一體,追究其共同責任。第三說 認為,在承認公司人格獨立性的前提下,公司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強調公司背后之股東的第二 次的資本填充義務,或者說是資本充實責任的補充。筆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認濫 用者的責任,不能一概地否認公司人格的獨立性,而應嚴格考察被否認人格的公司與控制者 、利用者的實質關系,認真地把握否認公司人格的要件。即根據公司人格濫用的動機、方式 及因果關系等具體情況確認股東在某些場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撇開公司的存在 重新確定股東應承擔的合法義務,或者由濫用公司人格者承擔責任。具體而言,可劃分為二 種責任方式:

(1)將控制者或者操作者與公司視為一體,使之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情況一 般適用于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合伙等財產混同、為逃避執行而分立使公司達到喪失人格自 主程度的狀況。如一人公司的場合,一自然人股東利用公司形式從事經營活動而又混淆了公 司資產與個人資產、公司業務與個人業務,目的就在于逃避公司債務或者個人債務、或者規 避法律業務;同樣,母子公司場合,母公司實現公司之整體利益,利用全資子公司實施公避 集團戰略而無視各個獨立子公司之各自局部利益,有時可能向某一子公司轉移母公司的財產 或 者另一子公司的財產,以期達到逃避母公司或者另一子公司的債務的目的,因此,將公司人 格否認法理只對特定個案中公司獨立人格予以否認這一特征,定位于將該公司與背后之股東 視為一體,以充分保護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或者社會公共的利益。 (轉引朱慈蘊《公 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與一人公司的規制》,《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從最高人民法 院 1998年《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7、78、79條的規定來看,我 國司法實踐已借鑒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并已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方式的情況作出了一些規定,這無疑是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突破。

公司的人事制度范文4

【關鍵詞】人格否認制度 適用規則 法人獨立地位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立法現狀

后的幾年,對該制度的適用一直停留在學術討論的階段,《公司法》中也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適用該制度的案件數量較少。我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確立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無疑是我國公司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但目前我國立法僅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作出一般原則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一套具有操作性的適用規則,因此還存在著很多不足。

二、我國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狹窄

傳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僅僅表現為股東通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的便利來實現自己非法的目的,對債權人利益進行侵害。在當今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司成為了資本家賺取財富最有效的工具,而公司的制度在利益的誘惑下也被有心者歪曲利用,出現了股東通過向公司輸送利益逃避個人債務,或者控制股東利用兄弟公司(兄弟公司也稱為姐妹公司,是指由同一股東控制的數個公司?;蛘呓忝霉局竿瑢儆谝粋€母公司的數個子公司。),為了逃避債務在其間非法輸送利益的情形,不但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了損害,而且破壞市場經濟,對于此類情形傳統的人格否認制度無法規制。

(二)適用要件存在問題

縱觀各國的立法,只有英國和德國以立法的形式對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加以明確規定,其他國家僅僅通過立法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對具體的案情各國法院都是秉持著法律最根本的公平正義理念去判斷,包括誠實信用原則等一系列的原則,這讓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國外能夠很好的適用到個案中去。但我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是不可能將實踐中所有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情形都規定在內,但是對其適用的構成要件進行概括性的總結是很有必要的。

三、美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展示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美國法院首創,美國也是該制度的適用最為廣泛的國家。在美國的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認常被稱為“公司實體之否認”,“公司性之否認”,“刺破公司面紗”。美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是經由判例的確認而發展起來的。在美國,否認公司法人的性質是例外而非一般規則,美國法院在判定是否揭去法人面紗時的標準是,法人性的確認是否會導致與法人的概念及立法政策相勃的不公正或不理想的結果。由于這一標準的適用要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而不同的法官對該標準的理解當然有所不同。美國法院就當前事案需要“刺破公司的面紗”時,創設了兩種測試標準:第一,股東的行為表明他們在進行活動時從未對公司實體的“獨立性”加以考慮;第二,一旦法院不否認實體將倒置不公平。若公司不能通過這兩種測試,就有可能被揭開公司的面紗。

四、美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明確適用條件和范圍

一項法律的使用效果在很大的程度上都取決于該法律在立法的時候是否完善。我們在建立這個制度的時候如果只是簡單的規定,并沒有很好的完善,那么肯會使得法官在判罰此類案例的時候有著很大的隨意性。因此我們在指定該項法律的時候一定要把完善該項法律放在首位,讓其判罰的尺度和使用的范圍都有著清晰的明文規定。

(二)嚴格適用條件,審慎適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用于股東是否利用公司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候的一種判斷的平衡。所以在確定公司的股東的行為是否破壞的公司法人的獨立的時候就存在著很多的矛盾和難度。由于我國法院缺乏判斷這類案例的經驗,所以我認為我國應該學習其他國家的實踐情況,謹慎地使用這項法律。嚴格判斷該法律適用的條件,謹慎小心的使用。對于一些模糊的甚至是不符合這項制度的案例應該有限度的使用,防止法官作出擴張解釋,隨意的使用。

(三)拓寬適用領域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下活動的主體,它的經營范圍很廣,涉及到契約、稅收等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在公司的市場經濟活動的時候在涉及這些方面的時候肯定存在大量的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的情況,而這項制度很好地保證了市場主體的運行,有效地打擊了一些不法股東。所以我們國家應該學習其他國家的做法,堅決地把它應用到競爭、納稅等領域。在一些股東企圖破壞公司法人格的獨立以達到自己的不法目的時候給予堅決地打擊,使市場變得更加公平,公司法人格變得更加獨立,經濟的運行變得更加平穩。

公司的人事制度范文5

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的評判

公正、高效、權威三者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價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權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對公正高效權威有一個明確的評判標準,進而為制度的確立與完善提供目標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據。評價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權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標準,但以下 4 點至關重要:

人民群眾普遍認可。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夠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可,一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真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制度確實能夠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從而信任這一制度;二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司法為民、親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節省,讓人民群眾在發生矛盾糾紛、權益受到侵害時愿意選擇利用司法渠道來解決問題;三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真正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實現、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好制度, 進而從感情、心理上認同、擁護、尊重、支持司法機關的工作。

符合中國實際情況。司法制度是否科學、先進,關鍵在于它是否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需求。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國實際情況,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傳統,體現少訟、謙讓、崇禮、寬嚴相濟、尊重道德習慣、追求和諧等特點;二是看是否適應人民群眾的現實法律水平,適應人民群眾法制意識、訴訟知識、舉證能力普遍不強的實際情況,并能正確體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方向,堅持了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

體現法治發展方向。司法的內在特點和規律既有個性,又有共性。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體現法治發展方向, 從共性方面,就是必須體現世界先進法律文化和價值觀念的發展趨勢。如當今世界各國在審判方式改革上強調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木,強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協與接近的正義;強調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強化司法服務,提倡人性化訴訟,體現親民的司法形象;強調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體現和服務于政治;倡導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倡導司法的專業化與民主化等。對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認同的先進理念和做法,我們要很好地學習,更好地體現。

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職責使命,一看是否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遏制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的職能,確保國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過司法的引導、規范、調節、保障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平臺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維護人民群眾在經濟、社會、政治方面的正當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夠真正化解社會轉型期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

側重于司法實踐的反思

改革開放 30 年來,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別是十五大以來,黨和國家對法制建設、司法工作的重視前所未有,社會和人民群眾對法制建設、司法工作的關注前所未有,各級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現在的問題是,有成效、有進步,但不夠理想。社會對司法的不滿并沒有得到徹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許多責難、非議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機關的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形成較大的反差,付出與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歷史的、社會的諸多原因, 但從司法機關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與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執行不力,少數法官違法違紀,少數法院搞利益驅動等有關,而從更深層次原因分析,以下幾點需要我們反思:

司法制度設置及其運作與群眾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規定滯后于社會發展,不能有效調整利益關系,使實踐中的司法與人民群眾的需求存在著差距,如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司法賠償標準偏低,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也存在城鄉差別,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價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這些年司法機關內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規定不能滿足甚至違背了人民群眾的意愿。如前些年強調“一步到庭”,過分強調居中裁判,過多地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對舉證時限的嚴格限制,使法律知識欠缺、訴訟能力不強的當事人實體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糾紛難以真正解決。三是有些法院為提高年度結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內部為提高執結率而推出的債權憑證制度以及中止執行算結案等做法,并沒有從實質上解決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問題;有的法院對調判關系定位不當,忽左忽右,為追求結案率而忽視調解輕率下判,為追求調解率而違背當事人的意愿久調不決,損害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等。

司法機關的工作著力點與社會的關注點產生錯位。前些年,司法機關在改革發展過程中強調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謂符合現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訴訟模式,加強司法保障,解決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等,而社會普遍關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潔等,使司法機關與社會在一些問題上難以引起共鳴,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結果事與愿違。如前些年對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機關注重的是法官人員編制、職業保障等,而立法機關、社會關注的是對法官的規范管理。司法機關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體制方面的問題,內部搞得轟轟烈烈,但國家的定位是解決在工作機制方面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再如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法院關注的重點是如何解決無限再審、維護裁判既判力的問題, 而國家的定位是如何解決申訴難問題。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與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相適應。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識、學歷層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們有不少的法官對社情民意的把握、對待群眾的感情、做群眾工作的本領、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沒有相應提高,對司法中立、程序正義、獨立審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機械司法、消極執法、就案辦案的問題有所發展。如果說以前的法官機械執法主要是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實體處理上不注重效果的話,那么當前機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審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糾紛的形式解決,忽視了糾紛的實質解決及其效果。比如,強調中立地審理案件的同時,往往忽視對弱者的保護,使當事人實質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變成單純的訴訟技巧的競技場;一味強調坐堂問案、片面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對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予審查,通過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應通過法官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難以收集,通過法官釋明權能夠予以彌補的案件也簡單地駁回,從而引起上訴、申訴案件增多等。

內部規范化建設與方便當事人訴訟之間不夠和諧。這些年,司法機關內部管理越來越規范,制度越來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訴訟環節趨于繁瑣,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這一點與近年來行政機關推行的以提高效率為主要目標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鮮明對比, “法院管理規范了,當事人麻煩了”。如執行“兩便”原則過程中側重了方便法院審判,忽視了方便群眾訴訟;基于分權與制衡為目標的三個分立,執行中的裁決權與實施權分開,各個部門內部精細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負擔,甚至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基層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權、執行權,增加了訴訟的環節和成本,給當事人帶來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設上,一些地方投入過大,欠賬過多,特別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僅沒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遠了與老百姓的距離,產生了負面影響。

司法服務承諾落實不到位,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值存有差距。這些年,我們在司法為民方面確實制定了一些扎實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期望值越來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沒有很好地落實,宣傳力度大,落實力度小。如許多地方巡回立案、預約上門立案、巡回審判、假日法庭的適用率并不高;一些針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范圍不廣,在救助對象的選擇上存在人情關系,真正適用減、緩、免訴訟費以及獲得執行救助的比例不高,與群眾過高的期望值產生落差,與國家近年來實施的一系列減負增收政策形成對比,給人以‘舊惠而實不致”的感覺;在對司法公正的評價上,客觀的社會評價沒有形成,而有關審限內結案率、案件執行率、服判息訴率的數據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為是自定標準、自己打分而缺乏說服力;公開審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開,大多數情況下只是敞開了法庭的門,并沒有引進旁聽的群眾;有效的民意表達機制和社會評價機制還沒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眾對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誤解到不信任。

司法職能的發揮與為大局服務之間存在沖突。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務職能發揮上還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為大局服務方面在一些情況下確實存在著緊跟大局不夠緊密的問題,存在著法院領導與一般法官、宏觀部署與具體落實、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對司法服務認識不端正, 要求法院違背職責、違背法律搞“服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采取了順則大力支持,逆則橫加指責的態度,名為重視法治,實際上仍然是人治。而我們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領導則宣傳解釋不夠,據理力爭不夠。

立足自身推動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權威

育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十分復雜,有些問題僅從司法機關內部難以有效地解決,有些問題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問題也可以說是轉型期的司法所難以避免的。但解決這些問題又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就司法機關而言,推動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幾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設計上必須充分考慮國情。要堅持從國情出發,充分考慮社會轉型期人民群眾、社會各界對司法正義的實際需求,研究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華,發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正視我國與其他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本質不同,對現有法律制度和審判工作機制進行深化和完善,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要充分尊重當前法治發展的實際水平,考慮人民群眾的接受能力,采取穩步推進的方式,完善能夠滿足人民群眾現實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方向的基礎上,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優秀成果,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訴訟模式。

自身建設的著力點要與社會的關注點保持一致。司法機關要把自身建設的重點置于國家政治制度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的全局中來謀劃,要與有關方面加強溝通, 以與社會形成共識、產生共鳴。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和寬闊的視野,真誠地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著力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著力解決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執行不力、司法不廉、訴訟難、執行難等問題,積極打造回應型司法和服務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著力點與社會的關注點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審理案件的要求來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審判工作的目標,也是審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礎上,著力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加強辦案方法的研究,總結推廣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辦案方法研究作為提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實抓好;結合辦案方法研究,自覺地培養符合職業特點的思維方式,善于從政治、法律、社會的角度綜合考慮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規定、政治智慧、生活經驗、社情民意融匯貫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要把司法為民的理念貫徹到規范化管理的各個環節。在加強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中,要堅持以當事人為中心,在注重其實體權利保護的同時,注重保護其程序性權利。要處理好方便法院審理與方便當事人訴訟的關系,注重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認真落實各種方便當事人訴訟的措施。要注重發揮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積極性和能動作用,充分體諒當事人的難處,給當事人創造一個寬松的訴訟氛圍。對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從嚴,對待當事人要寬松一些,如嚴格遵守開庭時間、法定審限等。要對現有的規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當事人訴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規定加以改進,切實讓當事人感受到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節省。

在工作制度和目標制定落實、對外宣傳上要實事求是。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制定各類工作制度,達不到的目標不要制定的太高。在對外宣傳上要定準基調,弘揚理性的、符合司法規律的公正司法評價標準,有些事情要大力宣傳,有些事情要多做少說,縮小司法效果與社會期望值之間的差距。同時,對于已經制定的制度,如公開審判、案件審限、司法救助、程序簡化、便民訴訟等, 要認真負責地抓好落實,履行承諾,以真誠的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使司法機關能夠成為當事人值得信賴、愿意接近、能夠認可的法律服務場所。

公司的人事制度范文6

關鍵詞:質量監督;認識;思考

中圖分類號:TV5文獻標識碼:A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監督機構代表政府行政執法,從工程質量的角度對參與建設的主體各方進行強制性監督管理。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水行政主管部門。

1.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

質量監督機構依據行政法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從工程質量角度對參與建設主體各方進行強制性監督,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的保證。

質量監督單位的基本職責是下達質量監督書,對工程項目劃分進行確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管理責任,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及進行質量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審查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對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核定工程等級,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

2.質量監督工作的形式和內容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重點檢查建設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監理單位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的設計現場服務體系;對工程項目劃分進行審查指導;檢查各施工單位“三檢制”的執行情況和工程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的檢測頻率和合格率;檢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的現場巡視和旁站監理到位情況;抽查部分工程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抗壓強度等。

目前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著重于施工質量的監督,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工程的主要部位和參建各方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抽查的重點是地基基礎、主要結構和決定實用功能和安全的關鍵部位,屬于階段性、隨機性的監督,事后檢查較多,工作范圍窄、程度較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實體質量抽查的重要手段,由監督人員根據工程重要程度和現場質量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有:對工程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責任主體方資質(資格)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檢查,發現越級承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或合同要求的,責成項目法人或工程建設管理單位限期改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質量檢測成果、檢查記錄和監理日志、施工日志、各種質量評定資料;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責成責任單位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設備、材料及半成品或構件等的,責成責任單位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報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調查研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責任。

3.有效開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幾點認識和思考

3.1質量監督計劃是質量監督工作的依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制定詳細的質量監督計劃或質量監督實施細則,明確監督重點,細化工作方向、采取巡回抽查和派駐項目站現場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方式,不定期進行質量巡查和專項抽查,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和質量問題,及時監督檢查。

3.2建立一支技術高、業務精的監督隊伍,是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的前提和保證。首先,由于質量監督工作內容比較廣泛,涉及工程施工和監理的各個環節,這就要求一個合格的監督工程師首先必須具備較強的技術理論水平和實踐運用能力,不僅要熟練掌握規范,還要善于學習,及時更新技術,不斷提高自身專業水平。而且,要具備強烈的責任心,擁有崇高的職業道德,本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精神,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其次,質量監督人員要加強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業務培訓,實行考核上崗制度,工作中應明確監督人員工作紀律,制定監督人員工作細則,提高監督隊伍整體素質。

3.3為提高質量檢測水平,需選擇具備相應檢測條件和能力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測試儀器和設備,對工程所用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樣檢測,增加到施工現場抽檢、取樣的次數;要保證檢測費用的來源,確保檢測能及時有效地進行,獲得準確、客觀、公正的監督數據,才能保證監督工作的高水平、高效率。

3.4質量監督機構要在改革中穩定加強并給予扶持,保證資金、充實力量。為實行嚴格、公正、有效的監督,領導重視,賦予水利質監機構職能是前提,因此要爭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重視和支持及參建單位的配合。

3.5質量監督要與施工許可制度、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施工圖審查等制度有機的結合,形成多方位、多形式,效果應能督促各方建立健全各自的質量體系,規范質量行為,超強控制,督促及時整改。

3.6質量監督模式、內容、方法、手段亟待改革完善。質量監督必須由單純施工階段監督、微觀監督向綜合性宏觀監督轉變。必須由注重定性質量評定向定量制度轉變。水利工程質量的優劣事關人民生活、生命財產的安全,為確保工程質量,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就顯得尤為重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是水利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質量監督管理人員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深人了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程序,深刻領會工程質量監督的性質和地位,才能夠有效確保水利工程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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