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的內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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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內涵

教育法律的內涵范文1

如果說法律教育課程的缺失是因,那么師范生走上工作崗位后法律素養的缺失則是果。在對湖南各縣市1000多名一線小學教師的法律意識的調查后,我們可以清晰地得出以下分析結論,有50%以上的小學老師對于法律的態度是敬而遠之,甚至有厭法、惡法等抵觸情緒。他們認為法律在教育中只是擺設。有高達80%的老師有懼法、畏法的心理,他們坦言不會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教學中的問題,這部分教師大多對于自身的教育權益的理解也是模糊的。只有20%的老師能夠基本掌握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認為依法執教是今后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一千多名小學教師中,有100多名老師是小學校長,他們作為學校改革與發展的領路人,是學校管理的核心和師生的主心骨,其法律素質狀況直接影響著學校的現實工作及發展走向。但據調查顯示,他們中有50%以上的人對于法律持觀望的態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還有10%的人對于法律很失望,他們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碰到了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因而喪失了對法律的信任。只有10%的校長有著良好的法律素養,能自覺運用法律的視角去透視和觀察事物,很好地保障了依法治校在學校層面的開展。由此可見,小學教師法律意識淡薄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絕大多數的教師都不清楚什么樣的行為可能引發訴訟,他們對法的認識是模糊的,他們無法確定他們的教育教學活動是否合法,用法律來考量教學行為更是鮮見的事情。一些教師甚至認為,正義的天平是傾斜的、是不利于教育和學校。當前小學教師乃至小學校長們對于法律的狹隘理解,對于法文化的無知和訴訟的錯誤觀念應該讓我們有一種現實的警醒,高等師范院校法律課程的建設已遠遠不能適應培養小學教師的能力需要。

二、師范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層反思

(一)不斷強化的法治觀念與傳統文化的博弈

隨著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依法治教和依法執教理念深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指出“推進依法治教”,“及時查處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侵害受教育者權益、擾亂教育秩序等行為”,可見,教師作為教育活動的一個主體,在當今教育法制化的時代,從某種意義上說,已經成為教育活動的一個重要的執法者,法律素養也成為了一名合格教師所所必須具備的重要素質之一?,F實的需求與現實的缺失形成了鮮明的反差,雖然這種缺失是許多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在這其中,最讓人不自覺但卻最頑固的一個因素就是中國傳統文化的負面影響。中國古代社會是以血緣為紐帶結成的錯綜復雜的宗法社會,形成了家族本位為主的根深蒂固的中國倫理思想。講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綱五常”,“在中國這樣一個“層系組織之社會中,沒有‘個人’觀念。”中國傳統文化中就缺乏個人及權利意識的觀念。“天、地、君、親、師”及“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等級觀念,將教師置于高高在上,頂禮膜拜的位置,這種倫理價值觀深深地植根在我們的民族文化當中,并無意識地影響著一代又一代人的觀念。這種文化和價值觀的影響是不自覺的,這種文化的不自覺性“潤物細無聲”般地潛入人的思維之中,被理所當然地接受、認同并實踐。教師與兒童的關系中,服從與被服從仍是最主要、最直接的關系。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在依法治校如火如荼進行的今天,教師對于法律的態度才會一如既往地漠然,在教育教學中體罰、變相體罰、毆打等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才會無法杜絕。也正是由于這種觀念的影響,家長對于老師的期待才會超越了老師所能承載的程度,尤其是農村小學,家長都會滿懷信任地把小孩交付給老師,并囑咐:“孩子要是不聽話、該打就打,該罵就罵。”而這種信任實則是對老師違法教育行為的一種縱容。因此,要改變這樣的局面,就是要不斷強化法治的觀念,逐漸在與傳統文化的博弈中占據上峰。

(二)構建綜合性大學與堅守師范院校辦學特色的取舍

綜合性大學的號角一響,許多學校進行了合并重組,在合并的大潮中,師范學校面臨了巨大的挑戰,一是如何在綜合院校中開展教師教育,保留師范性;二是留存下來的獨立的師范大學和師范院校如何發揮這種師范特性。2005年袁貴仁在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咨詢委員會師范組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三點:師范院校“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師范性”,師范院校“必須堅定不移地面向社會”,師范院校“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師范性和綜合性有機結合”。這三點明確指出堅持師范性是轉型師范院校特色優勢,立校之本。因此,對于師范院校如何保持住師范的論爭是眾多的。然而,在堅守師范性的同時,如何吸收綜合性大學所倡導的多樣、靈活、開放的價值屬性往往被忽視了。要不剝奪,要不照單全收,這兩種極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十報告提出要“推動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衡量高校辦學質量和水平,不是比規模、比大樓、比論文,更重要的是比內涵、比特色、比貢獻。因此,正確地拿捏尺度,在鞏固師范辦學特色的同時,不斷吸收綜合性大學的積極元素,不斷擴充師范院校的價值內涵,才是明智之舉。一直以來,在學校教育中總是發生教師違反法律規定、踐踏學生權利的事件,比如無視學生尊嚴,辱罵、傷害學生,偷看學生信件,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等等。究其根源,就是師范教育一直以知識、技能培養為本體而忽視了人文科學精神等價值內涵教育,而法律教育正是這種人文科學教育不可或缺且至關重要的一環。師范院校是教育工作的母機,其培養的學生是未來中小學主要的教育工作者,他們能否適應時代的變化,樹立依法治教的觀念,提高依法教育教學的自覺性,直接決定了我國教育事業改革的成敗。所謂“師者,傳道、授業、解惑”,師者本身具有必有較高的人文素質和法律綜合素養,才有可能培養出優秀的、具有較高法律意識的小學生,才能從根本上發揚和深化依法治國的理念。因此,在師范院校中構建法律教育體系是一項不可忽視的任務。

(三)法律教育的模糊屬性與師范教育的融合

談及法律教育,人們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是律師、法官、訴訟等等。誠然,從淵源上說,法律教育具有專業屬性,多代表法律職業教育,主要的目的是培養律師,屬于一種精英式的教育模式,而在我國,法律教育的價值意義是完全不同的。我國缺乏法治的歷史傳統,普法教育是我國法律教育的基礎,加之我國特殊的國情,法律教育除了法律精英教育之外,更大范圍所需要輻射的是法律基礎教育。正因為如此,曾經一度《法律基礎》被作為非法律專業學生的一門必修課程。然而,這門課程從開設之初就被定性為思想品德課,隨著“兩課”的合并,這種屬性得到了鞏固和擴大。雖然法律基礎教育作為政治教育下的法律課程,有著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功能上的差異性,但從本質上而言,只要是法律教育就不能忽視法律本身的專業屬性,這種專業屬性包含了其自身獨特的價值觀、思維方式及精神內涵。在法律基礎教育的過程中,既不能忘卻了法律基礎教育的政治屬性和道德價值,也不能忽視對法律本身價值體系和價值內涵的解讀。從深層次而言,法律基礎教育較之于法律專業教育要更難,它需要通過對法律知識這一載體的講授,把法律教育的思想性、政治性、法律性完美地結合。因此,我們首先要梳理清楚法律教育的屬性,明確我們所談論的法律教育是區別與法律專業教育或稱精英教育的法律基礎教育,這種法律基礎教育的屬性是多重的,既要體現法律性、又要體現思想性和政治性。而當這種法律教育與師范教育相融合的時候,又應當有所不同。最關鍵的就是要在法律教育的內容上根據師范教育的專業特點,對師范生進行系統的教育法制教育,弱化法律教育的思想教化的屬性,而強化法律的針對性和應用性。使得師范生能夠在法律教育的體系中獲得法律的認知,培養用法律處理實際生活和工作問題的能力。

三、師范院校實施法律教育的途徑

(一)更新教學內容,突出針對性

法律教育課程的改革必須突出它的針對性,改變目前法律教育“大一統”的模式,現在的法律基礎教學,通常都是把所有的法律門類都一應俱全地在一名課程中予以介紹,幾乎覆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全部內容。想要讓學生通過短時間掌握這么多內容顯然只能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學生也無法通過對各個法律門類皮毛似的了解,樹立起法律觀念,因此,師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亟待突出它的針對性。針對師范生的職業的屬性,開設教育法律法規相關的課程,比如教育法學、行政法學、兒童權益、依法治校等相關課程。

(二)改革課堂教學模式,突出實用性

法律本身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它并非是一門單純的知識性課程,它的價值是能夠被應用來解決實際碰到的問題。因此,在課堂的教學中,就必須改變傳統的教學模式。比如教育法學課程所涉及的法律條款就較多,如果單就這些條款逐個分析,一一細致講解,學生的專注力和興趣度會大大降低。這種教學方法的改革應用最多的就是案例教學法。在法律教育中也不例外。然而對于師范生的法律教育在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時候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明確教學對對象是師范生,因此在案例的選擇上要盡量選擇與他們的未來的工作息息相關的例子,這樣更能夠引起他們的關注和共鳴。二是應用案例教學法的目的不是單純地解決案例,而是要將案例教學法與啟發性的教學相結合。比如,提出一個案例,要讓學生充分的討論,教師通過分析思路的提示來啟發學生如何用法律的思維來看待現實工作中的問題,讓學生在反復的案例教學法中不自覺地形成法律的思維方式。這個過程比案例分析本身更重要。

(三)形成法治的校園文化氛圍,實現環境育人的強化作用

教育法律的內涵范文2

[關鍵詞]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謝元海(1987―),男,法學學士,江西科技師范大學職業教育研究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教育政策,職教師資格養。

本文系江西科技師范大學研究生創新專項基金項目成果。

校企合作是以市場為導向發展職業教育的一項有力措施?!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六章關于職業教育中第一次提出了“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并將其納入國家教育體制重大改革試點范圍。職業教育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學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是我們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校企合作辦學的內涵及主要合作形式

(一)校企合作的內涵

“校企合作是充分利用學校與企業的資源優勢, 將理論與生產相結合, 培養適合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模式?!彼耘囵B學生的全面素質、綜合能力和就業競爭力為重點,利用職業學校和企業兩種不同的教育環境和教學資源,采取課堂教學和學生參加實際工作有機結合,來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近年來,校企合作得到不斷地推進。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讀制度。2006年中國企聯和教育部直屬高校推出“校企聯合辦學”計劃,推行“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雙元制辦學模式。

(二)我國校企合作辦學的主要形式

1.“企業配合”形式

企業配合形式是校企合作的初級形式。是指職業學校主動尋找企業參與人才的培養,以職業學校培養為主體,企業提供相應的條件或協助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的培養任務。具體做法有:學校與企業簽訂, 將企業作為學校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學生在到企業進行畢業實習,完成實踐教學環節;聘請企業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實踐教學老師,讓企業參與職業學校有關專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的制定對各專業課程體系和教學計劃進行指導等。

2.工學結合形式

工學結合是一種將學習與工作相結合的教育形式,具體表現形式有學工交替式形式,特點是在校學習與工作實踐交替進行,使理論與實踐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頂崗實習式:學生前二年在學校基本完成全部課程后,采取類似預分配的方式,讓學生原則上到對口的單位進行頂崗實習一年并在實習后期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確立課題,進行畢業設計或論文。這是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學的中級形式。

3.產學研結合形式

產學研結合是校企合作的高級形式,搞好產學研結合工作,能提高職業院校師資隊伍的整體水平和教學質量,有利于滿足科研工作面向生產、面向社會的實際需求,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益,擴大學校的資金來源,達到以產養學、以研促學的目的?!爱a學研結合”的主要形式是職業學校和企業的聯合,它對企業吸引力大,注重“產-學-研”合作中的“研”,職業學校與企業共同研發項目、共同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二、校企聯合辦學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教育部長袁貴仁指出:當前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致命弱點在校企合作,它是今后一個時期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重點,是我們應當下大功夫,也是必須下大功夫去探索和解決的難點。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面臨的最大問題則是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缺乏專門針對校企合作辦學的法律法規

當前,有關校企合作辦學方面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的部分條文以及一些指導性的規定,缺乏專門的校企合作辦學法律。目前我國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校企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依靠雙方的協議約定,而有些約定過于簡單僅僅局限于雙方的戰略合作關系,缺乏具體的違約責任約束。國家沒有明確具體的、專門針對校企聯合辦學的法律法規,一系列的違約行為無法避免,校企合作雙方的權利也無法保障。

(二)校企合作辦學中學生權益的維護問題

校企合作辦學的最大優勢在于有利于學生的實踐學習,它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使學生熟悉真正的工作環境。教育部16號文件明確要求,“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而法律法規對于實習學生是否屬于工傷主體規定不夠明確。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這就否定了實習學生作為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以至于實習學生難以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他們在工資報酬和勞動保護、受傷害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

(三)企業在校企合作辦學中的利益保障問題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注重對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產業效益是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主要動力。為鼓勵廣大企業積極參與校企聯合辦學,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做出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還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了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抵扣條件等內容。然而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不具有吸引力和可操作性,使得企業參與職業的積極性減弱。

三、完善校企聯合辦學法律制度的思考

“教育的法律應該是我們最先接受的法律”,以法律手段保障和推動教育的發展是近代公共教育制度建立的標志之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涉及政府、學校、企業、社會等各方,具有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更需要依靠法律來規范和引導。

(一)制定專門的《校企聯合辦學法》,用法律的形式規范校企聯合辦學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文本中首次提出了制定校企合作法規,因此,在我國《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的框架下,制訂統一的《校企聯合辦學法》,有利于對聯合辦學中企業的法律地位進行界定,有利于明確校企雙方在聯合辦學中的權利義務、聯合辦學的管理模式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懲罰機制和法律責任等。這對促進我們職業教育發展,乃至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不適應時展的法律法規,以適應校企聯合辦學的發展

“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币虼?,法律必須不斷的修訂與完善。如我國《教育法》第25條規定:“國家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顯然已不能適應時展;《職業教育法》頒布之間已經十多年了,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也已不適應當今社會多種用工形式的發展趨勢,應當予以廢除等等。

(三)出臺相關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積極參與職業教育

首先是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企業優惠,并落到實處。如在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中應當明確規定企業支付的實習學生報酬、津貼等應視同員工工資;允許企業在計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鼓勵更多的企業積極參與校企聯合辦學。再就是將實習學生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對象范圍,以減輕校企聯合辦學中企業的負擔,鼓勵更多企業參與聯合辦學。將實習學生納入工傷保險對象,并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學生辦理實習期間的工傷保險,這一方面維護了實習學生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減輕了企業負擔和風險,有助于推動校企合作辦學的發展。

(四)明確政府職責,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

校企聯合辦學是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必然要求。要在校企聯合辦學明確政府的法律地位,并具體規定政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政府對于積極推行校企聯合辦學的學校和企業,要提供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政策在規定鼓勵性措施時,還應該制訂相應的強制性規定,充分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從而推動職業教育校企聯合辦學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梁艷清.高職校企結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職教論壇, 2006,(1).

[2]錢愛萍.“校企合作”模式的研究與實施[J].中國科技信息, 2006,(14).

[3]梁艷清.高職校企結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職教論壇,2006,(1).

[4] 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EB/OL].http://www.ltax.yn.gov.cn.

[5]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EB/OL].http://www.siphrd.com/labour/1dfgcm1.

教育法律的內涵范文3

【關鍵詞】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建設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內涵

高校進行各項管理事務的基礎就是做好學生工作。從本質上講,依法治校的過程就是高校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正確處理高校教師和學生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個動態過程,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在高校的各項管理工作中,學生管理工作占著重要的地位,在依法治校的大環境下,學生管理工作是學校一切工作的生命線,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成為依法治校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指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相關法律進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管理活動,從而使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進而消除高校學生管理中的人治現象和管理的隨意性弊端,最終充分發揮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生命線”作用,努力實現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目標。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背景

隨著以人為本理念和依法治國方略日益深人人心,人們的權利意識日漸增強。在這種情況下,主動選擇并努力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與時俱進的明智選擇。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所追求的是對學生管理行為的規范和對學生的合法權益尊重、保護,當務之急就是要確立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理性化制度,進一步理順并明確教育事業的基本主體―學校與學生二者相互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這對于保護學校和學生的權利,調動學校辦學的主動性、提高管理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隨著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以及依法治教的深入開展,學生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高校學生管理實施法治化已經成為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也符合高等教育本身發展的規律,必將成為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實施依法治教的重要措施之一。教育法治化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強調將社會中各種關系納人“法治”的范圍,由“人治單元”組成的“法治社會”是不可想像的。同時法治社會也必然對其構成因子產生此種客觀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動關系。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動了教育體制的改革。在相應的體制變革中,學校與相關主體之間的關系也隨之發生了很大變化,這種變化必然要求學校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因此國家教育部正式提出實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校,從主體上講,是指學校作為直接的管理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學校。依法治校所依之“法”,主要是指有關學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規范性文件,是指依專門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范學校教育事項。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往往只是注重對實體性法律規范的遵守,追求實體公正,卻很少考慮對程序性法律規范的遵守,往往造成了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有時合理但不合法。因此,要保證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合理合法,就需要在學生管理中遵循法治精神,也就是要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

三、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建設對策

(一)提高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加強法治教育。

教育者要主動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養。一是高校要定期對學生管理者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拓寬其法律知識面,以幫助他們有效地運用法律法規解決問題。同時,管理者應該有創新理念,堅持以人為本,改變思想觀念,樹立法治精神,切實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二是高校學生管理者要養成嚴格執行法律及依法管理的自覺性。要遵照法治要求,按堅持嚴格管理與積極引導學生遵紀守法相結合的原則辦事,防止濫用權力的行為發生,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開,不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要切實做好學生的法治素質教育,引導其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做到學法、守法、懂法和用法,增強他們的法治觀念。除了開設《法律基礎知識》的課程外,還可以依托法律類社團,定期舉辦法庭模擬大賽,充分調動學生學法的積極性,擴大法律在校園的影響力。還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如,設置法律知識普及宣傳欄,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法庭對抗賽,制作法律案例宣傳板報等,鼓勵和帶動學生學法的熱情。除此,高校還要提高學生的維權意識,讓他們學會自我維權,這樣更有利于促進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管理。

(二)確立以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強化學生權益的保障

隨著國內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權益意念得以提升。故而在教育領域中就要求,確立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強化學生權益的保障。在高校傳統的學生教育管理理念中,學校與學生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學校的教育管理僅僅體現了管理者單方的意愿,而學生則處在被管理、被教育的環境中。從高校教育管理者的視角上來看,學生要“統一服從”的傳統理念根深蒂固,在高校日常教育管理過程中,管理者并沒能與學生平等相處,且其常常居高臨下。隨著國內高校向“大眾化”教育模式的轉變,一些社會力量逐漸融入到高校的教育管理中,學校與學生開始以平等的民事法律的關系面向社會。這種法律關系就要求高校要轉變原有的教育管理理念,建立起以學生權益為管理核心的工作系統,這個工作系統中囊括了行為管理、素養提升、價值引導等管理機構,同時也包含有學生個性發展、學習指導、科研創新等教育服務機構。另外,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者在進行學生管理的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和重視學生的基本權益,學生既是受教育者也是社會公民,其雙重性質的身份就使得其具有雙重權益的要求。高校學生既擁有《中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同時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說,在時展的今天,高校要想真正實現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首先要做到確立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強化學生權益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合法的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

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民主公開等原則,同時要規范制定程序,嚴格執行過程。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能隨意改動,要確保學生享有一定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通過民主參與來實現對規章制度的監督。學校可以設立相關的法律咨詢機構,負責建立相關規章制度,也可以聘請法律顧問,成立相關法律服務機構。 (四)完善教育法制監督

教育法制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遵循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實施情況方面的監管。進行積極主動地教育法制監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高校學生管理朝著法治化的方向健康發展,能夠切實地減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不良情景的出現。當今,我們國家的教育法制監督主要涉及到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和黨的監督。首先,立法上應營建一套科學有效的法制監督系統,給予教育法制監督相應的執法根據。通過建立健全教育法制監督體系,一方面增強教育法制監督措施的實效性,另一方面加強了教育法制監督的合法性和權威性,能夠有效地防止監督的隨意性和無目的性。其次,發揮法院的法律監督作用,司法審查就是法律監督的一種主要途徑。最后,社會監督應該涉及到社會組織、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三方面的監督。充分發揮以上的各種監督的重要作用,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建設。

(五)營造依法治校的環境氛圍。

高等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育人是其根本任務。高校與學生之間除了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之外,更多是一種充滿關愛的教育關系,學校對學生飽含愛護,學生對學校充滿尊敬,兩者相輔相成。“對于高校糾紛和訴訟,無論是法院、律師、當事人,還是新聞媒體,都應該抱著依法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益、推進教育健康發展的平和心態,共同維護來之不易的高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良好局面,在未訴諸法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調解的辦法處置,媒體輿論方面尤其要避免不負責任的、為了所謂的‘轟動效應’所做的人為炒作。”要加強法制教育,增強公民意識,提高法律素養,營建依法治校優良環境,讓整個學校生活具有公民生活和公民教育的性質,讓大學生生活在一個民主、公正、人道、受尊重、鼓勵理性參與的教育環境里,增強法律理性,準確了解各自的法律責任,提高守法和理性解決糾紛的品質。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構則應及時研究處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對突發事件依法、及時處置,對違法者依法懲處,為高校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參考文獻:

[1]蔣欣朋.淺議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以高校與學生會組織關系為視角[J].人才資源開發.2014

教育法律的內涵范文4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

隨著大學生與高校發生的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國家教育部、教育理論界以及各高校的管理層都感到根據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規,對當前校生關系中的權界問題很難作出明確的判定,于是,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體系內的變革正在逐步實施。2005年,教育部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一直適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更注重學生的權利維護和救濟;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計生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在2005年明確大學生結婚權不得侵犯的基礎上,更明確了大學生的合法生育權同樣不能侵犯。近兩年,教育部已組織專家實施“五修四立”計劃,對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和學位條例五部法律提出修改建議稿;起草學校法、教育考試法、教育投入法和終身教育法四部法律的建議稿。除完善高教系統內的法律體系外,2006年,作為05新課程方案的首開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在全國新生中普遍開設,其作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內容之一,充滿了對公民權利教育和法律修養的重視。

由此看到,一場高教法律體系變革正在進行,關注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的行動方案正在展開。相對而言,法律的變革往往是被動的,僅僅依靠明晰的法律條文,并不能天然有效地使當代大學生具備合格的公民素質,增強意識以及培養出正確的權利意識,關鍵還在于尋找到符合當前大學生心理發展階段的權利意識的教育方法,05方案下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在實施過程中,仍有一個是否合乎大學生實際,達到充分使用教材并實施有效教育的問題。為此,我們首先對當代大學生的權利意識面貌要有一個初步的調查和了解,從而才能談及對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培養和如何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

一、當代大學生權利意識狀況描述

當代大學生成長于中國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改革開放成果突顯,時代精神充分展現的歷史階段。他們意氣風發,他們身處高等教育走向大眾化的時代,由于背負著幾代人的大學夢,客觀上受教育的時間相對父輩們而言大大延長了。他們沒有生產勞動的任何經歷,缺乏經濟獨立性,因此更缺乏人格上的自我經濟獨立要求。而且,父輩們對孩子過度呵護,往往替代其責任、“剝奪”其義務,這又削弱了當代大學生獨立與成熟的進程。對權利義務知識的掌握和實踐,他們更多是通過接受“應該”和“不準”式的行為命令而獲得,這種教育模式注重灌輸,講究行為的獎勵和懲罰,缺乏對權利義務知識的思辨解釋系統。因此,這不能引發大學生們真誠的發自內心的思考。

在以上客觀背景下,已經年滿18歲的大學生,心理社會化進程相對于80年代、90年代的大學生,發展緩慢,他們既顯示出對權利要求的迫切性,又無法擺脫對父母的依戀,因此,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由誰來支付學費的問題上,大學生們把義務推給了父母,在遇到損害自身權益的事情面前,他們會讓家長出面解決問題,在遇到不滿的情況下,他們也許會一下子就訴諸法律,但明顯行使權利不當”。當他們希望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之時,他們并沒有從思想深處理解權利和自由到底意味著什么,而對于那些和自身密切聯系、能夠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卻又并不熟悉。

當代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來自于日益深化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生活,他們更希望和當下的社會特質流行的事物產生同化,那些來自于市場經濟的價值觀念,諸如平等、民主、契約等概念,更是深入人心。但是,正如有些學者所擔心的,“市場經濟無法提供社會公共價值的產生空間,也不能培育出現代‘公民社會’所需的合作精神與公共責任感”。一種缺乏公共品質的平等、民主和利益契約必然是狹隘的。這也是當代大學生為何既具有強烈的權利訴求,而行為卻恰恰又體現了某種短視的私利驅動性。真正的權利,是一種倫理精神,它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以及穩定的獲得性都必須以公共精神品質為其內涵基礎。如何培養這種具有公共品質的權利意識呢?

二、當代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的要旨

1.注重規則意識養成的自愿與自覺的統一,強調教育的理性精神

權利的普遍實現有賴于所有公民共同遵守權利義務系統的規則,在市場經濟主導的社會中,規則意識的形成直接影響到各層面的制度安排能否有效運行。當代大學生并非全無規則意識,他們渴望人際和諧,尊重知識和理性,希望在具有規則意識的客觀環境里生活,但是長期以來,依靠外在的獎勵和懲罰手段進行訓導,注重灌輸的教育方式,這些使大學生們缺乏主體自身必須經過理性反思才能得到的解釋系統的支持,而外界也沒有提供這種解釋系統,因此這種僅注重效率和行為結果的規則教育只可能是:其一,行為人能夠遵守規則,但缺乏道德情感的基礎,因此,在沒有充分的解釋系統支持的情況下,外界環境的任何一種變化都有可能毀壞主體的規則意識,因此,沒有形成內在信念而遵守規則的行為,僅僅是害怕懲罰而已,而一旦有了逃避懲罰的可能性存在,規則將不復存在。其二,行為人缺乏主體意識,對規則的理解十分獨斷,缺乏變通能力,并且長期習慣外界灌人式的規則教導,往往可能出現要么絕對服從權威,要么絕對否定權威的情況。

因此,為了使大學生的規則意識能夠達到自愿與自覺的統一,需要建立規則意識的解釋系統,并要特別重視教育過程中對理陛精神的培養。用理性的教育意識和手段鼓勵學生在懷疑中產生真誠的思考,激發其自身解決社會公共領域內問題的能力,從而內生強烈的規則需求感。

規則意識教育要具有針對性,至少要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第一,教育手段要以人為本,在充分了解大學生心理社會化程度的基礎上采取合適的教育模式。既然當代大學生由于客觀的原因而具有心理社會化程度延緩的特點,那么有些對于80年代、90年代大學生無需學校教育專門培養的能力、傳授的公民知識現在就必須由大學來承擔,諸如人格獨立性的培養,心理脆弱的克服,弱公共意識的糾正,權利義務結構的理性解釋等。第二,教育手段應減少工具性、功利化,強化理性解釋和循序漸進的過程教育,教育方法上要體現教育者和學生之間的平等性,教育者少擺權威架子,但教育內容要通過對其仔細的講述,構筑其自身的權威,進而內化為大學生自己的規則意識。

回到校生關系之中,我們看到,和學生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從沒有以正面的形式與學生接觸,其中往往將兩者聯系起來的是各所大學根據上位法所制定的《學生守則》。而學校在對新生進行的校紀校規的教育中,對《學生守則》也僅做大概的介紹,并施以形式化的檢驗,而十分見效的是,學生們很快知道了自己要遵守的規則,但是這一切,缺乏法律解釋的視野。同時,大學生在學校內本需接觸的最實際的法律知識,例如調節學校和學生關系的權利義務知識,被有意無意的忽略了。我們需要改變這樣的做法,應把對《學生守則》的講授當作新生入校的第一項權利意識教育,配之以對相關法律的解釋和對上位法的介紹,這些應當成為新生進入大學的最重要的一課。2.形成區別于普教系統的權利意識教育模式。完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

我們不可忽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從其對法律部分知識內容的編排可看出,它是對高校原來的法律課程講授方法觀念的一次重大變革,改革以后的這門課程的法律部分更注重對于法律精神、權利意識的培養,但是,雖然教材有了很大程度的革新,可是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律課程過于注重法律知識中立講授的教學慣性卻仍然存在,于是,各種體驗式的,注重形式上豐富的教育方式近年來成為改革傳統思想政治教育的輔助良方,以此希望減少以價值中立的方式講授道德理論和法律知識所難免產生的負面因素——缺乏核心價值觀,無法激發學生求知欲。

對于大學生的權利意識培養,需要既“博”又“精”,大學在客觀上沒有更多課堂時間專門面向全體學生進行法律知識、道德修養的充分講授,所以在“博”不能求全的現實情況下,只能以“精”為上,這個“精”主要體現為教育具有理論深度,價值導向鮮明,從而能夠堅定而游刃有余地就一個問題進行論述和證明,閃現實踐知識領域里真理的光芒。

注重形式豐富、旨在“便于學生接受”的實踐教學固然重要,但是大學生更需要富有理論思辨深度的知識解讀,對權利觀念產生的復雜背景,及權力與權利的斗爭歷史演變的精彩講述,而不再是把他們當兒童一樣僅教授法律常識。當代大學生不缺少法律常識,他們缺少的是對于法律知識和淵源的正確理解和反思的習慣,而這些才是大學教育與中小學公民教育的差別所在。與此同時,權利意識教育需要學校配套開設哲學、倫理、邏輯、歷史等通識選修課程,以增進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文化底蘊。

3.突破學生和學校之間單純的“特別權力關系”。拓展合理的平等契約關系領域

所謂“特別權利關系”,是基于特別法律原因,為實現公法上的特定目的,行政主體在必要的范圍內對相對人具有概括的支配權力,而相對人負有服從義務的行政法律關系。由于高校一直以來被視為受國家教育部委托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準行政主體,為此,我國大學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一直被公認為是“特別權力關系”。在這種觀念支配,往往學生和學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高校對學生犯的錯誤有權進行教育和處分,并具有強制力,而且學生如果對學校管理不服,一般只能提出申訴,不能直接訴訟。在實際中,學校長期持有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學生在長期的特別權利關系所支配的學校生活中,正確的權利訴求往往可能在程序上就被壓制。在這樣的環境中,即使有較高權利意識的學生也會感覺到權利訴求阻力重重,容易產生對“權力”的扭曲崇拜。

為此,在堅持學校對學生具有一定管理權的基礎上,必須發展合理的平等契約關系。凡是涉及到學生和學校之間基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基礎上的各種平等法律關系,都將直接由民法來調整和規范,在此關系領域內,學校作為培養學生成人成才的機構,有義務通過有意識地發展平等契約關系,以創造培養學生正直、正確、自信的權利意識。特別是在形成校生關系之初,高校需要明確履行告知義務,高校進行招生宣傳時,有義務公開其針對校生關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即學生管理手冊。大學應該在與學生建立初步關系前,公開相關制度,以顯契約精神,學生可以在不同大學之中,針對大學品牌,大學服務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學對學生實施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綜合選擇。這樣可以擺脫本不應該形成“特別權力關系”的地方形成“特別權力關系”,而且也能促使社會各界監督大學的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化,更多地了解大學精神和教育方針。

4.鼓勵建立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疏通校內學生維權渠道

“自主維權,自律修身”是大學生自我權利意識教育的核心內容,大學生往往通過社團形式、學生會組織的形式建立自主維權組織,開展自主維權活動。這些組織和活動能夠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精神和獨立自主的處世方式,更能培養大學生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參與性和對周圍人的關心。但是,目前大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發展仍然還很不完善,這首先表現為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建立仍非常少,其職能也沒有良好地發揮出來,在學校的影響很小,而且組織的規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從權利意識教育的角度來看,原本具有很強的實踐教育意義的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建立和活動的開展,往往并沒在權利意識教育上起到非常明顯的作用,甚至有時候,由于組織職能不能很好發揮而不斷打擊著學生自主維權的信心,堵塞了學生自我教育的道路。

教育法律的內涵范文5

[關鍵詞]擇校 就近入學 教育公平 受教育權 擇校費

[中圖分類號]G63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2-0183-02

一、擇校的概念

擇校,字面意思就是選擇學校,是家長根據其自身需要,放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按戶口所在學區免費就近入學的優惠政策,主動選擇其他學校的教育現象。由于教育水平的差異,很多家長不愿意讓孩子參加電腦排位在本區上高中,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享受優質的教育資源。

二、擇校的原因

(一)從家長的角度

家長對子女的高期望值是擇校出現的主觀原因。隨著社會的進步,社會競爭愈演愈烈,家長和孩子對高質量教育的需求增長了,每位家長都希望自己的子女接受優質教育。教育的需求增加了,而教育供給卻不能及時滿足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教育管理部門為了能夠滿足家長對高質量教育的需求,便向家長和學生開啟了有條件的擇校之門。

(二)從社會的角度

基礎教育學校之間的辦學水平與條件差距過大,家長對一些學校不信任、不滿意,導致家長把目光放在那些辦學條件好、辦學水平高的學校。另外,由于政府從師資力量到生源方面,都明顯向重點學校傾斜,致使重點與普通學校的中考、高考辦學條件與升學率差距都明顯擴大。這種由師資和生源導致教育資源的不平衡,是“擇?!睙峤浘貌凰サ牧硪灰蛩?。

(三)從學校的角度

目前,由于政府對教育的投入不足,有的城區學校辦學條件和水平差距過大,一些中學希望通過收取“擇校費”來補充辦學經費,這也是“擇?!贝嬖诘囊粋€因素。

三、“擇?!钡姆ɡ矸治?/p>

(一)擇校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家長有為子女選擇合適教育的優先權利。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受教育權首先就是指受教育的自由權,側重于權利的“自由”“選擇”的屬性[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第12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確保學生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但這并不是學生就近入學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首先講的是“權利”和“自由”,權利是法律的本體。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它體現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是一種不可剝奪、不可放棄的權利,并且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而義務則體現在家長有義務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读x務教育法》的頒布,使得適齡兒童、少年在義務教育階段必須強制性入學接受教育,但不是強制“就近入學”的法律。選擇權是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內容,它包括公民選擇受教育的內容、選擇受教育時間、選擇教育者等方面的權利。[2]所以對于學生來說,他們有權利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自己所要受到的教育。擇??梢员豢醋魇恰督逃ā焚x予學生的權利,而就近入學則是政府應履行的義務。

(二)擇校是公民平等受教育權的體現

1.人人享有受教育機會的權利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機會,這體現了《義務教育法》中第5條的教育精神: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一層次的教育機會均等是淺層次的。擇校是家長為了讓子女接受高質量的教育服務而主動放棄由電腦排位、學區劃分的學校,主動去選擇家長們認為適合子女的學校就讀。擇校這一個人選擇行為并沒有建立在剝奪其他孩子入學的基礎之上,不是以犧牲一個孩子的上學機會為代價,換來另一個孩子擇校機會的做法。所以并沒有違背“人人享有教育機會”。

2.人人公平接受高質量的教育

以戶籍所在地決定學生所上的學校,對廣大學生來說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機會平等。就近入學制度只是最低條件下的平等,而學生往往很難獲得同等量質的教育內容。[3]就近入學制度一方面促進了義務教育在量上的機會均等,另一方面卻在本質上與內涵上阻礙了教育機會均等的實現。如果國家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學校之間教育資源分配均勻,教育質量相當,包括師資力量、辦學條件、辦學水平都一樣的話,那每個家長都會自發地將孩子送到指定的學校,做到真正的就近入學。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機會均等就無從談起。由于每個學生都存在個體差異,為了使學生們的個人個性得到適當良好的發展,家長們只有選擇擇校。這里我們要注意所謂高質量的教育并不是離學生最近的教育,而是指優質的、最適合學生個體發展的教育。

四、“擇?!眴栴}的對策與建議

(一)堅持貫徹就近入學政策

由于我國還明顯存在著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的狀況,中西部地區近年來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率又出現回升的情況下,在全國范圍內堅持貫徹推行就近入學政策,依然是不可動搖的教育方針。就近入學政策可以保證全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使義務教育得到最大限度的普及。

(二)積極改善政府對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鼓勵社會對教育融資

第一,要提高義務教育經費在三級教育結構中所占教育財政預算支出的比例。第二,提倡鼓勵社會對義務教育融資,扶植民間力量私人辦學。民辦學校的增加減輕了政府辦學的經費壓力,增加了全社會對教育經費的投入比例,也增加了社會對教育的總供給,緩解教育需求與供給的矛盾。

(三)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擴大教育選擇范圍

要規范擇校行為、促進教育公平的根本任務是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努力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的辦學差距。同時,在義務教育基礎較好、條件成熟的地區,推行擇校制。在教育發展不均衡狀況下,國家固然需要對教育欠發達地區進行重點扶持和資助,但若因此就限制發達地區的進一步發展,也是不可取的。

(四)發展多元化教育

擇校是家長為使孩子能夠接受高質量教育所作出的選擇。每個家長都希望根據孩子的自身條件、興趣愛好在學習傳統課本知識的同時又不偏廢孩子的個性發展。因此,政府應該辦有特色的學校,注重學校的個性發展,可以使得有些學校優先發展藝術、有些學校側重體育,建立以傳統綜合學校為主,特長學校為輔的學校結構來滿足社會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五)建立合法擇校的相關法律法規,杜絕不法擇校

擇校本身沒有錯,但是有些家長為了讓孩子上到滿意的學校,選擇非正當手段,不惜花重金打著捐資助學的旗號或者賄賂學校領導,這是應令社會唾棄的。但是這種錯誤現象是經濟范疇內的不公平,屬于職業道德、倫理越軌。這種不正之風的確要糾正,但不能因此說擇校本身是錯誤的。為了杜絕并懲治這些不正之風,惟有通過建立一套完善、科學、合法的擇校規范體系來實現。

擇校,從根本上說是教育公平問題,真正的教育公平是以教育的均衡發展為前提的。只有做到教育均衡發展、優質教育資源分配合理、供給充足,學校之間的差距不大的情況下,上學路程的遠近和方便與否就成為家長選擇學校的首要條件,就近入學自然而然就成為家長擇校的最優選擇。擇校既是學生受教育權的重要內容,也體現了公民受教育權的平等性。所以說我們應該對擇校這一教育現象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進行嚴格的規范,擇校就應該得到肯定,賦予其應有的法律地位。

【參考文獻】

[1]勞凱生.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和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131.

[2]王怡,何善平.對擇校與就近入學的法理學分析[J].陜西教育學院學報,2007(4).

教育法律的內涵范文6

關鍵詞:教育立法 繼續教育 依法治教

 

一、江蘇繼續教育立法成就 

 

江蘇是全國較早推進地方繼續教育立法的省份之一。江蘇省早在1993年8月就通過了《江蘇省職工教育條例》(簡稱《職工教育條例》)。2001年12月省人事廳頒發了《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意見》。2005年5月又通過了《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簡稱《繼續教育條例》)。省教育廳于2006年8月頒發了《江蘇省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于2007年6月頒發了《省教育廳關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在省人大立法和省教育部門下發文件的基礎上,少數地市和行業也相繼出臺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在兩個條例的推動下,江蘇的繼續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據2007年7月1日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會議公布,僅“十五”以來,截止到2006年,全省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共培養本??飘厴I生85萬人,其中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和成人脫產班培養畢業生46萬人,現代遠程開放教育培養畢業生19萬人,自學考試畢業生20萬人,繼續教育和非學歷培訓200萬人次以上,188萬多人次通過自學考試系統報考非學歷證書考試。江蘇成人高等教育不僅規模處于全國前列,內涵建設也正在大力推進,到“十一五”末將建成特色專業150個,省級精品課程300門,以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培養為核心,著力培養全省在職人員的“三創”精神,開發他們所蘊藏的巨大創造力、創新力和創業能力。 

 

二、江蘇繼續教育法治難點 

 

(一)國家繼續教育法尚未出臺,使繼續教育缺少國家法律的支撐 

繼續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雖經千呼萬喚,但至今尚未出臺。盡管教育部、人事部等政府部門就繼續教育頒發了相關規定,但是,其權威性和強制性與國家法律也是相差甚遠的。在沒有國家繼續教育法律支撐的條件下,地方政府的繼續教育條例在貫徹執行過程中勢必大打折扣,在追究違反條例者的責任時也缺乏剛性和硬度。所以,繼續教育如果沒有國家法律的支撐,地方政府立法在執行過程就必然遇到困難,執行力度必然減弱。 

(二)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難以建立有效的法治秩序 

我們首先分析成人教育管理體制。建國以來,我國成人教育的管理體制幾經變化。在教育系統內部,1998年以前,教育部設成人教育司,主管全國成人教育。1998年以后,教育部撤銷了成人教育司,設立了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各省教育廳同樣撤銷了成人教育處,設立了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處,雖然從名稱上看職成司(處)既主管職業教育也主管成人教育,但實際上管理的是中等職業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和高等成人教育劃歸高等教育司(處)管理。另外,大量不同層次的非學歷教育因成人教育機構中、高層次的不同分屬兩個部門管理。由此可見,繼續教育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都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被分解了。由于分屬于不同的管理部門,成人教育的特點很難得到充分重視,成人教育的地位也很難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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