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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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

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范文1

[關鍵詞] 大學生權利 司法保護

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生。究其原因,與高校管理理念陳舊,對學生權利保護重視不夠,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大學生是高校的重要主體,其權利保護是實現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實保障和維護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各種正當權益。

一、大學生權利解析

(一)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本文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是指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為的方式實現一定利益的許可和保障。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對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獲得全面發展的權利。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授予高等學校管理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大學生的權利?!督逃ā返谒氖l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薄陡叩冉逃ā芬幎烁叩葘W校的學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權利,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國家教委的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有轉學、轉系、停學和退學的權利,有參加社團、創辦校內刊物的權利,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舉行游行、示威活動的權利等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學生對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的權利”等。這些規定,正是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

(二)侵害大學生權利行為的種類。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突出表現在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八^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蔽覈竦氖芙逃龣嗍軕椃ê头杀Wo,《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在現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學生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這些都可能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三是侵犯學生財產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是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理基礎

根據“有權利必救濟”的法律理念,對于受侵害的大學生權利理應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而實施司法救濟的前提是必須首先厘清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一)特別權力關系。對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大都認為應屬于公法人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為基礎,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但隸屬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點。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蔽覈督逃ā?、《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這種自主管理權,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學校為保證其機構目標的實現而對于其內部事務進行處置的“自由裁量權”。我國法律對于高校自主管理權的確認和維護,可以理解為法律對于高校作為一種公法人內部“特別權力關系”的確認和肯定。

(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有學者認為,高校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教育,其對學生的管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并非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權具有公法性質。同時,高校與學生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而公法性質的關系是要有法律的監督,須接受司法審查。我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客觀上有其特殊性。我國的行政法沿襲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定位為“權力與服從”,使得高校成為法律不能觸及的“國中之國”,不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便于司法審查高校的管理行為,但是不利于保護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權。

(三)民事法律關系。普通高校和學生首先分別作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們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人身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從民事法律關系講,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但是在我國普通高校特殊的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化、權力化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從表面上強調了高校與學生的平等關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實際上是以一種理論上的平等掩蓋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就是將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說成民事關系。單純地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認定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不利于保護學生合法權利。

(四)教育契約關系。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能否用教育契約的觀念來認識,尚存爭議。有學者提出,應當用教育契約的理論重新構建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認為高校是從事公共服務事業的法人,高校與學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教育契約關系中,強調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學生作為兩個平等獨立的主體,而不是一方服從另一方權力約束的關系。

綜上學術爭鳴,筆者概括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支配與隸屬的關系,維護學校管理的權威性,但也有條件地承認法律對學校權力的制約,即當學校的行為對學生的前途產生重大影響時,學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權利訴諸法律。二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平等的關系,重視對學生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將學校的管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充分保障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梢哉f,兩者理論各有利弊,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認學生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途徑

對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侵害行為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予以救濟。救濟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憲法救濟。行政訴訟救濟主要針對處于特別權力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民事訴訟適用于平權性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憲法訴訟救濟作為一種特殊的救濟形式,是以上兩種救濟手段的有益補充,主要針對那些通過一般法律和手段無法得到救濟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權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體的救濟方式予以一一闡述:

(一)大學生權利的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大學生權利能否通過行政訴訟取決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在訴訟主體適格方面阻礙最大的當屬公立高校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受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特別行政關系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最多只能尋求內部申訴渠道予以解決。但隨著特別關系理論的發展以及實行特別關系理論國家司法實踐中成功嘗試的影響,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和做法也逐步趨同,公立高等院校作為公務法人的一種已經被公認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特別是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將行政訴訟法被告從行政機關擴大到“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使學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被確定為法定行政訴訟的適當被告。

(二)大學生權利的民事訴訟救濟。如上所述,大學生權利受到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侵犯時,大多是由于雙方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型教育行政關系,學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雙方屬于平權型關系時大學生權利受到與他相平等的學校一方主體侵犯的情形,此時,學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救濟。該類案件主要包括非公立高等教育機構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糾紛、接受委培的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公立教育機構)與委托委培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教育糾紛、公民與公民以及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教育糾紛。比如,在委培法律關系中,雙方以意思自治為前提,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以等價有償為特點達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關系。如果學?;蚱渌逃龣C構以違反契約方式侵害約定的受教育權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教育法》第81條規定,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學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應有的救濟。值得一提的是,在平權型教育法律關系中除了校生之間以契約為依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而以違約責任方式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外,對學校以外其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及社會組織侵害大學生權利的,也應通過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責任的方式矯正、恢復、補救被侵害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的憲法訴訟救濟。教育領域的憲法訴訟救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對立法機關的教育立法,以及對現有教育法律和政府關于教育事業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就審查結果作出合憲有效或違憲無效的判決。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實行。我國法院體系中還沒有專門的憲法法庭或,普通法院也未被賦予違憲審查權。實際上,目前我國各級各類教育法律法規處于分散零亂的狀態,各校規章制度也多以管理為名自作主張,侵犯人權。憲法訴訟對于理清教育法律法規間的關系,使整個教育法體系在憲法的領導下達到高度的統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是對侵害大學生權利的行為直接適用憲法規定進行司法審判。眾所周知,我國法院判決多以部門法條文為依據,但大學生權利中的重心――受教育權作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在教育法律法規中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及保護方式。實際需要與法律缺位的矛盾必將促使權利受害的大學生直接依據憲法提訟。早在2001年,對于轟動一時的“齊玉苓訴陳曉其冒名頂替上大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反復研究,公布了法釋[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明確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做法開創了我國憲法司法化的先河,同時也為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提供了更廣闊的途經。

參考文獻:

(1)薛貴濱:《論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宜賓學院學報》2005年第11期。

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范文2

關鍵詞:法律;權益;糾紛

在我國的高校管理中,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除了行政法律關系還有民事法律關系?!懊袷路申P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明確規定了高校和學生之間,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上發生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情形。這也體現出,高校和學生之間出現的一些法律方面的糾紛。在高校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在校園內遇到的法律問題

(一)高校學生法律與義務的不對等關系

學生在高校時候,有對學校履行義務的責任,其中包括學校的名稱權,秘密權,名譽權和知識產權等;在學生侵犯高校這些權利的同時享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當學生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之后,自己的權利卻沒有得到實現,這是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高校學生的肖像權、知情權、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受到侵犯時,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自己應當享受的權利也沒有實現。

(二)高校學生的隱私權受到侵犯

在填報志愿之前,經常收到來自其他學校的招生電話,這種把學生的電話號碼或者信息給某些高等學校的行為,還有的在錄取通知書中夾著用于交學費的銀行卡,這種把學生的信息透露給銀行機構的行為,也是屬于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行為。例如教師采取張榜排隊等方式侵犯學生的學業成績隱私權,或者教師不經過學生同意私自查看別人信件等行為。

(三)高校學生的人身權受到侵犯

有的高校還存在著體罰學生的現象,如果是因為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而引起高校學生的人身受到傷害,那么該校就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除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身體損傷,學校的體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學校的建筑存在不牢固的狀態,若是沒有及時處理,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或者在高校的安全管理中,保安私自放來歷不明的人進校園,并且因此對學生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損害,這也是學校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侵犯了高校學生的人身權。

(四)高校學生的人格尊嚴權受到侵犯

高校的學習中,如果經常受到老師的辱罵或者嘲諷,在學校的生活中,老師帶著有色眼鏡區別對待,或者在沒有具體證據的前提下污蔑學生,傳播不符合真實事件的謠言,在對學生的教育評價中,高校有些教師在個人利益的驅動下不恰當地行使教育評價權,使學生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受到損傷,如在考試過程中歪曲學生的真實成績,在獎學金、助學金的評比和就業推薦等方面,存在暗箱操作等不文明現象,以此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五)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得到侵犯

在高校中,有的學生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學校不衡量事件的輕重,輕易做出處分或者勸退的決定,這就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的權利,還有就是在一些高校錄取的時候,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按規定錄取合格的學生,以至于耽誤了學生正常受到教育的時間和機會。因為其在課堂上的某些不文明或不禮貌就隨意把學生趕出教室以示懲罰。

二、如何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

(一)營造法制化的校園氛圍

在認真貫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的意見》精神和中央關于普法規劃的要求,要把法制教育納入高校教材綱領,各校要認真開展法制教育,在課余的時間對教職工以及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普及,在經費的保證下開展一全校教職工都參與進來的關于法律普及的活動,這些都有利于校園法治氛圍的營造,培養高校學生以及教師團隊的法律意識。

(二)建立規范的學生校內違紀處分保障體系

學校管理的工作應當符合基本的法治制度和本校的基本情況,深入到學生的生活中。規范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依法管理、誠信管理和人本管理的規范管理的觀念體系,建立規范的高校學生管理運作體系,提高自身的權威性,獎懲制度透明公開,要做到公平公正。也可以建立完善的高校申訴機構,確保學生在遇到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有效運用法律武器,避免高校和學生之間產生的法律問題。

三、結語

在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之間,學生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這就要求高校學生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應當享受的權利沒有得到維護的時候,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高校的教育體系中需要完善的一項,加強自身的法律教育和教師隊伍的法制化,才能更好地完善教育法制體系。

作者:朱燕剛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周明.高等學校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J].天津電大學報,2005.2.

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范文3

關鍵詞 師范生 教育法律素養 教育法律

中圖分類號:G652 文獻標識碼:A

Survey and Research on Normal Students'

Literacy Situation of Education Law

LI Jing, GAO Rui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36)

Abstract Education legal literacy is one of professionalism teachers should have, and is also one of professionalism normal students must have. Legal literacy training and education for the growth of normal students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also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owever, normal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generally weak literacy education laws, resulting i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is the law school of their education is not enough emphasis on literacy training.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relevant degree course,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education teaching legal knowledge, the creation of good educational leg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normal students' self-improvemen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develop legal literacy education of normal students.

Key words normal students; education law literacy; education law

1 研究背景和問題的提出

1.1 問題的提出

“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條件,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教育也日益朝法制化的軌道邁進?!凹訌娊逃ㄖ平ㄔO,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已經成為當今教育發展的重要命題。①然而,在現代社會的教育環境下,像佛山市“女教師體罰小學生面壁磨嘴直至出血”、陜西省的“讓50名學生輪扇耳光”等等這些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傷害學生,侮辱學生人格、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卻是屢見不鮮。更有甚者,許多教師對于自己的違法行為一無所知。由此可見,教師的教育法律素質較低,教育法律素養欠缺。

筆者認為,教師職前法律素養教育的缺乏可能是導致教師法律素養不足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為此,筆者對師范生教育法律素養的現狀進行了調查研究,希望通過這一研究,能找到提升師范生教育法律素養的方法。

1.2 概念的界定

所謂教師的教育法律素養,是指教師在從事教育工作中認識、掌握和運用教育法律的能力或素質,其通常是通過教師掌握教育法律知識、具備教育法律意識和教育法律行為表現出來的。也就是說,教師的教育法律素養分為三個方面的內容:教師的教育法律知識、教育法律意識和教育法律行為。②

2 研究設計

2.1 研究對象

“師范生教育法律素養現狀”的研究主要是針對就讀師范專業院校的學生進行調查研究,筆者以杭州師范大學為例,選取了小學教育,學前教育,漢語言文學,體育教育四種師范專業大一、大二的師范生進行了調查。

2.2 研究方法

2.2.1 問卷調查法

筆者主要采用問卷調查法。在設計問卷前,筆者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和研究,參考部分大學生法律素養的調查問卷,自行設計本問卷。筆者主要從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律知識和教育法律行為三個維度來設計問卷,一共21道題,其中前20個為選擇題,分為單選題和多選題。

2.2.2 訪談法

筆者在教育見習活動中,針對學校里發生的一些日常違法行為,有意識地與周圍師范生進行交流探討,在輕松自在的交流環境中,使得受訪者充分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從而獲得所需要的信息。在訪談結束后,針對這些信息進行一定的整理,以供論文分析需要。

2.3 研究數據統計

筆者選取了杭州師范大學師范專業的本科學生作為調查樣本共發放了180份問卷,回收了問卷171份,其中有效問卷為149份,有效率為87%,符合樣本數據要求,所得結果可以作為參考。獲取數據后,運用Excel等相關軟件進行統計得出相應的結論。

3 調查結果與分析

根據問卷、訪談結果,結合筆者的思考,得出以下數據分析:

3.1 師范生教育法律意識現狀

3.1.1 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的評價

調查數據顯示,61%的師范生都認為教育法律與學習、工作、生活關系密切,25%認為關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與自己的生活、學習還有工作是否有關系,還有2%的覺得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梢姡瑤煼渡慕逃梢庾R有待提高。

3.1.2 師范生維權救濟意識現狀

在遇到侵權行為時,師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個人中,只有一個人想到使用訴訟救濟,絕大多數的人都選擇了與學校協商,把希望寄托在和解上,而忽視了法律武器。

3.2 師范生具有的教育法律知識現狀

3.2.1 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知識的了解情況

數據顯示,32%的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知識一點也不了解,59%的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知識了解一點,而9%的師范生對教育法律不太關心,不曾想更沒有刻意去了解或是學習;“非常了解”比例為零。

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知識的了解主要來源于社會,來源于關注教育違法事件,大三占46%,大二占56%。其次是通過學校法制宣傳,大三24%,大二22%。而出于自身需要積極主動了解的人數大三僅占12%,大二僅占10.29%。同樣,通過學校開設的相關法律課程學習了解的比例也不高,大三僅14%,大二僅12%??梢姡瑤煼渡鷮逃芍R的了解都非常被動,學校開設的法律課程并沒有真正起到作用。

3.2.2 教育法律知識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所占比重情況

數據顯示,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中,老師把教育法律知識作為一個模塊內容進行專題講解的只有18%。65%的是提及稍許,還有16%的是完全沒有涉及到相關內容。教育法律知識在這門課程中并非主要內容,學生從中所收獲的相關知識也比較匱乏。

3.2.3 師范生對教師權利義務的掌握情況

在“對教師權利的認知”一題的調查中,只有14%的師范生能正確選出所有選項;58%的回答中包含了C選項這個錯誤答案,均認為老師“享有管理學生在校一切日常事務的權利”,其中6名同學只選了C項,說明這部分同學對老師的權利的認識存在嚴重的偏差;剩下28%的同學雖然沒有選擇C選項,但是對教師的權利沒有全面的認知。

在“對教師義務的認知”一題的調查中,65%的師范生答對了題目,選出了所有屬于教師義務的選項;35%的師范生沒有選對。且在這部分同學中,只選擇一個選項的人數最多。

3.2.4 學校、教師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認知情況

教師與學生是教育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明確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性質是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確定學校事故責任的法理基礎。所以,正確理解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法律關系是師范生必須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識之一。

師范生認為學校、教師和學生之間是監護關系的人數高達50%以上,尤以大三學生為甚,為57%。根據《教育法》及有關規定,學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教育、管理、保護關系。但師范生對學校、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并沒有一個準確和明確的認知,而對這個關系理解的偏差,恰恰是導致很多違法行為出現的根源。

3.2.5 學校事故責任的認定與分擔

學校事故,又稱“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③

問卷中的案例事實很清楚:但是只有42%的同學選擇了不需要承擔責任,而45%的認為需要承擔責任,還有13%的人不知道該如何選擇。筆者隨意地挑選了選擇“不需要承擔責任”的被調查者進行訪談,發現有的同學是憑直覺認為不需要承擔責任,有的同學是碰巧猜對。也就是說其實真正清楚這一法律規定,明確這一法律事實的人并不足 42%。

3.3 師范生對教師教育法律行為的認識

3.3.1 師范生對日常教育管理行為的看法

教師“不下課”在中小學里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數據顯示,86%的師范生都反對教師“不下課”的行為,但并不覺得教師“不下課”是違法的。只有13%的師范生覺得這種行為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教師課間“不下課”的行為已經違背法律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3.3.2 師范生對懲戒行為的認識

對于罰站、罰跑等懲戒行為,49%的師范生都認為這種行為已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利; 31%的認為這是常用的管理手段,是正常的;還有20%的認為這種行為不尊重學生,但是沒有違法。“體罰”一詞對于師范生來說并不陌生,筆者通過訪談也了解到大部分師范生也都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都相關法律規定了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雖然他們知道這一法律規定,但是對實際教學管理中的這些懲戒行為的違法性判斷還不是很清晰。

4 研究結論

通過以上對調查數據整理和分析,筆者認為,當前師范生的教育法律素養比較薄弱,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4.1 知法,不能悟法——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缺乏的系統、完整、全面的認識

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識是提高法律素養的前提,如果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作保證,提高法律素養只能成為一句空話。目前師范生或多或少地了解一些教育法律的基本常識,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這些知識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是遠遠不夠的。

從調查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廣大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的認識還處于迷茫陌生的階段,對教育法律只停留在對教育基本法的認識上,沒有一個完整、深刻的了解和認知。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只有對教育法律有一個全面的認識,有較強的教育法律意識,才能更好的掌握教育法律知識,注重教育法律行為,運用教育法律武器。

4.2 明法,不能守法——師范生無意識違法行為較為突出

師范生并不是完全沒有教育法律意識,大部分師范生都認為自己能嚴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規,盡量不出現違法行為。從調查中可以看出,對存在于教學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師范生在潛意識里都能做出一定的認識和判斷。這說明,在日常的生活中,他們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識,明白教育法律的法治性和權威性。然而,當遇到實際問題時,他們又會不自覺地做出違法行為,如害怕學生受傷,出于安全考慮就不讓學生下課,或者是用罰站,罰跑這種變相體罰的懲戒措施懲戒學生等等。

擁有一定教育法律意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并不意味著就具有了相應的法律素養。素養的形成是個持續不斷內化的過程,只有經過個人不斷的內化和融合,并且對思想意識、思維方式、處事原則、行為習慣等方面真正產生影響,才能上升為素養。④師范生明法,卻不能嚴守法律法規,杜絕違法行為,正是因為他們的教育法律知識沒有得到充實、教育法律意識沒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養得不到提升。

4.3 懂法,不會用法——師范生用法意識薄弱,護法精神不足

具備良好的教育法律素養不僅要具有敏銳的法律意識和豐富的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要能付諸于實際行動中。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數師范生都能認識到教育法律與自己的學習、生活和工作密切相關,這表明師范生已經意識到了教育法律的重要性。但是,當遇到事情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師范生想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卻非常少。這就說明,師范生的用法意識非常薄弱,他們不會利用教育法律這一強有力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也沒能堅決勇敢地與違法行為作斗爭,維護法律權威性的護法意識,護法精神也不夠,體現出了教育法制觀念的淡薄?;蛟S是受中國傳統的“以和為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思想的影響,所以大家認為協商是解決問題最好的途徑。但是在現實的社會里,我們會發現,很多事情僅僅靠協商是不能解決問題的,“以和為貴”的思想不但會助長一些教育侵權行為的頻發發生,甚至日益惡化,而且還會阻礙教育的法制化進程,不利于教育事業乃至社會的穩定發展。

筆者認為導致師范生法制素養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師范院校法制教育力度不夠。師范院校對于提高師范生的整體素質、保障教育質量等具有先導性和決定性的作用。但在對師范生法律素養的培養方面,師范院校卻同其他高校一樣,都強行劃一地只開設一門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來應付“法制教育”,這對從事教師職業來說是遠遠不夠的。而且這種“法制教育”是在教師忙于趕進度、學生疲于應付的過程中完成的,其效果是不能高估的。⑤正是由于師范院校對教育法律學習的組織工作不到位,才使得廣大師范生對教育法律的學習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還可能是錯誤的。這也是導致師范生教育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養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2)教育法律課程的改進速度滯后。調查結果顯示,大二、大三教育法律素養的程度差異性不大。原因是學校教育法律課程的標準、教學的內容、教學模式都是一成不變的,教師在每一輪課程教學結束后,沒有進行很好的總結,改進,從而使得師范生的教育法律素養并沒有隨社會的進步而得到提升。

5 結束語

教育法律素養對教師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對于師范生來說,更是一項必備的職業素養。

(1)教師的教育法律素養是現代教師專業化發展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是合法實施學校教育管理和保障師生合法權益的重要條件。⑥師范生作為未來的人民教師,具備較高的教育法律素養,有助于教育法律在今后教育活動中行動的切實落實,也有助于促進教育機制的法制化進程。

(2)教師的教育法律素養還具有示范作用,能夠影響學生法律素養的養成。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過:教師是學生心目中最完美的偶像。教師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可能成為學生 的模仿對象,有助于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增強和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

(3)法律是一種制裁的手段,也是一種有力的自我保護的武器。師范生法律素養的提升,可以使其以后的教育工作中,對待學生管理班級時,擁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從而避免做出違法行為。同時,在面對自身問題上,也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論文為教育部重點基地重大課題“中國初等教育師資培養模式研究”(11JJD880033);杭州市社科規劃課題“基于初等教育視閾下師范生法律素養的培養”(B13JY06)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 孫戰民,陳鵬.淺談從認知到行動:教師教育法律素質的概念、意義和結構[J].當代教育論壇(綜合版),2010(2):72-73.

②⑥張濤.論教師教育法律素養的重要性及現實意義[J].福建論壇,2008.8:79-82.

③ 申素平.教育法學原理、規范與運用[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9.3.

④ 張新.淺談師范大學教育法律素養的培養和提高[J].中國成人教育,2007.7:101-102.

⑤ 董愛玲.淺談中小學教師的法律素養及其培養[J].教育探索,2008(8)(總第206期):104-106.

參考文獻

[1] 李葉欣.教師教育法律意識的缺失與教育法律素養的提高[J].教學與管理,2012(11).

[2] 張周光.論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J].寧波教育學院學報,2002(2).

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范文4

【關鍵詞】 高校 學生管理 學生權益 法律問題

引言

目前,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加快,我國高校教育管理模式已經從原來的舊模式發展為現今的新模式,從原來政府部門主管模式發展為高校自主行政的模式,相對舊模式來說,在這種新的管理模式中其管理關系更為復雜,高校管理的角色及地位也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益沖突不斷,也使得高校學生管理中潛性存在的法律問題日益突顯出來。

1. 高校學生管理的主要法律問題

到目前為止,我國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與其他國家相比立法數量少,立法層次低。因此,我國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及各高校以及高校內部機構可能自行創制規則,這就可能導致行政權擴張,其結果必然是學生權利的侵犯。

1.1受教育權的侵犯。

所謂高校學生受教育權是指:“為確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而由學習協助者協助學習的一種權利[1]?!蹦壳半A段在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類似于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關系,但是受傳統制度影響,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并不單純,其中還存在著以學校為導向的強制性要求,使學生受教育自由受到侵犯。

1.2知情權的侵犯

大學生在校期間享有知情權,大學生的知情權是高等教育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知情權。它是以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分別是高等學校及大學生為前提,從《高等教育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推導出的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務過程中的知情權[3]。就是說,大學生在選擇或享用高等教育時,獲取有關學習與生活的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知曉相關信息的內容、目的、手段和價值的權利。

例如,大學生對其在校期間的上課方式、考核方式以及成績理應享有知情權,教育管理者或是教師也應該告知[4],然而現實情況卻遠沒有按照規定實行,學校方面強制學生學習哪些課程,強制分派某位教師,卻并不公開該課程或該教師的信息,學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動接受學校安排,這種情況在各高校屢見不鮮,實際上這是一種侵犯學生教育知情權的行為。另外,考試過程中營私舞弊,泄露考題;閱卷過程中篡改分數,歪曲學生成績;獎學金、助學金的評比和就業推薦過程暗箱操作,這些都構成了對學生知情權的侵犯。

1.3財產權的侵犯。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高校學生作為合法公民依法享有財產權,雖然其財產不多,但這并不代表其財產權可以被忽視。有經歷的人都知道,在高校學生管理中,部分學校向學生收取補考費;強制學生夠買某位學者發行的刊物或教材;延遲發放學生獎學金、助學金;沒收學生違規電器等等,這些現象其實都屬于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

2. 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2.1高校學生管理者法律意識的薄弱

我國教育法制宣傳不強、深度不夠,是造成高校學生管理者法律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在我國由于社會還未形成自覺遵守、維護、執行教育法律的大環境,高校管理者有管理工作中隨意性較大,加之對自主辦學的錯誤理解,使得學生合法權益易受到侵犯[5]。

2.2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不完善

分析我國現有學生管理相關法律發現,我國學生管理法律法規層次混亂、相互矛盾,中央立法滯后,地方立法缺位,兩者互相阻礙彼此制約,都得不到良好的發展。并且,實體法律規范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可操作性不強,這些法律規定往往語義不清、表述抽象、難于理解,可訴性差;而在程序性法律規定中,程序規則空白,幾乎沒有涉及學生權益保障的程序性規定,權利救濟途徑十分模糊[6]。

2.3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混亂

對于高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一直存在著爭論,按照學術界說法,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具有多重性。部分學者認為學生繳納學費,高校提供教育,兩者之間形成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7];另有學者認為高校畢竟與普通民事主體有所區別,高校與學生之間普遍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兩者之間是一種準行政關系。

3. 對策及建議

3.1明確高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

一方面,高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多重性;另一方面,高校掌握資源方面的絕對優勢,使得高校管理在對學生時行管理的過程中經常做出違背規定的行為,侵犯學生利益,因此明確高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在進行學生管理時將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區分開來,不同環節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對于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提升高校管理水平,實現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具有著重要的意義。

3.2保障學生知情權

在高校管理過程中,一旦學生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或學生對高校規章、制度存在質疑,學生可以參照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地相關規定對學校進行,對于所引起的法律問題,處理的過程或法庭的解決過程,學生都有權了解相關的進程和內容,不允許學校利用其自身權利來應付學生或進一步侵犯學生權利。保障學生的知情權,有利于實現高校管理的公平、公開和公正性,保障學生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3.3提高高校學生管理法治理念

提高高校管理者和學生的法律意識,將法治理念滲透到高校學生管理過程的各個方面。要推行法治首先要明確法律并不是高校管理者用來管理學生的工具,在高校學生管理中法律其實質是一種起引導作用的規則,它使高校管理者自覺規范自己的管理行為,改善自己的管理理念,使學生能夠平等的接受教育,使高校能合理的進行法治管理 [9]。

3.4完善教育相關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的教育相關法律不甚健全,范圍不全面、數量不多、質量不高、層次較低,某些在學生管理中急需的學生管理法律尚未制定,已經無法滿足當前階段下高校學生管理的要求,因此出臺一部具有高規格、高執行力的教育法律已迫在眉睫。全面調查、分析高校學生管理狀況,對高校出臺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審查,保留合法的、利于高校學生權利保護的規章、制度,對于違背法治精神的、不利于學生權利保護的規章、制度責令高校予以限期修改[10]。

結論

通過對我國高校學生管理中法律問題分析和研究,作者認為我國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應當以法治管理為基本路線,不斷加強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建立。高校要做到以國家規定的與學生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導向,在實施學生管理的過程中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學生一旦發生自身權益被侵犯,有權對高校提起申訴,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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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娟.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探析[J].天府新論,2009,(5):76-79.

[3] 趙雄輝. 論大學生的知情權[J].大學教育科學,2006,(4):95-98.

[4] 張宏彬. 高校學生管理中法律問題研究[D].河北:河北師范大學,2011.

[5] 廖文秋,張文艷. 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思考[J]. 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3,27(4):125-128.

[6] 馬曉麗,查志剛.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及構建法治化工作模式的研究[J].邯鄲學院學報,2007,17(2):94-97.

[7] 劉華. 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風險及其防范[J].法律與社會,2008,(10):245-246.

[8] 郭繼,胡宗芳. 高校學生管理內涵的法律透視[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9,(4): 81-84.

[9] 韋留柱,徐曉. 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問題現狀調查[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2,31(1):87-90.

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范文5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權行政權爭議解決

大學生管理權的屬性

根據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包括高等學校)行使的權利(力)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學生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根據《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為了實現辦學宗旨,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活動,享有辦學自。對于這些權利(力),立法沒有明確其性質屬于公權力亦或私權利。學界通常認為高校的上述權利(力)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權力,且屬于公共權力中的公共行政權范疇,這是被學者普遍認同的觀點。

國家行政權與社會行政權的理論界定?!靶姓ㄊ顷P于公共行政的法。公共行政是行政中的一種,包括國家行政和行使某種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如非營利性的行業、專業協會組織)的行政?!雹贋榇?,公共行政可以分為國家行政和社會行政兩種。

國家行政,是國家作為統治權主體以公法規定為基礎從事的各種行政行為,是傳統行政作用中最主要的一種,包括干涉行政(主要是警察行政)和給付行政(福利行政)。國家行政是國家不可或缺的行政職能,藉此,行政機關得以直接、迅速且有效地達成行政任務。在社會行政不發達之時,公共事務主要為國家壟斷。政府從社會領域退卻,社會自主性提高,在這種自主性要求下,社會承接起政府“退卸”下的公共職能,并通過大量的第三部門得以實施。這種行政以其他非國家的公共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或依據章程與規約的規定,負擔起公共服務職能,對此,稱之為公共職能意義上的社會行政。

相較而言,國家行政與社會行政存在以下幾方面區別:一、二者的主體不同。國家行政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而社會行政的主體則是社會公共組織。二、二者的管理職能不同。國家行政以全社會所有的公共事務為管理對象,而社會行政則只能以某一特定領域為管理對象。三、二者的權力來源不同。國家行政的權力來源于法律的規定,而社會行政的權力來源比較復雜,既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有政府的委托,甚至有些時候還包括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四、二者的自主性不同。社會公共組織與行政機關相比,在內部管理方面享有更廣泛的自主性及靈活性。

大學生管理權應界定為社會行政權的范疇。有組織就會有管理,但我國的相關立法并沒有對大學生管理權的法律性質加以明確規定?;谏鲜鰧残姓诸惖谋硎?,以及對高等學校非國家公共組織性質的認識,并借鑒相關學者對高校開除學生學籍或實施其他紀律處分的行為屬于國家行政以外的“社會公權力組織實施的公行政”的論斷,②那么大學生管理權應屬于公共行政中的社會行政權范疇。

大學生管理權被界定為社會行政權的原因有二:首先,高校管理權不依附于國家權力而存在。目前,我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立足點就是要明確高校的相對獨立性,把高等教育定位于社會的公共領域,將高校作為社會的學術組織加以建設,從而根本解決高校對政府行政權力的依賴;其次,高校管理權具有專業性的特點。學術研究與教學活動是高校的主要功能價值,而培養各級各類高層次專門人才是高校的終極目標,正因如此,高校的管理行為理應具有明顯的專業性。

高校行使管理權時與學生形成的關系

在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伴隨著高等教育的迅速發展與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和教育糾紛案件的不斷涌現而凸顯出來。

基于上文對大學生管理權社會行政屬性的界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理應屬于行政法律關系?,F代行政法理論根據不同標準將行政法律關系劃分為不同類型,其中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否具有隸屬性為標準,將行政法律關系劃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從主流看,不論是理論界的研討,還是司法界的實踐,大多都認為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屬于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多數學者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視同學校對老師或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內部行政行為,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理解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

就管理目的而言,高校對學生以學籍管理為主,同時輔以日常行為管理。學籍管理本身帶有勤務屬性,但并不具有服務性,不以使學生更好地生活為目的。其立足點在于使大學生更好地社會化。除此之外,高校對學生的管理也在于保障教育活動的順利開展,以實現自己的辦學宗旨――為國家和社會培養棟梁之材??傊?,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歸根結底是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并不是為了學校自身的利益。

關于學生的身份屬性,究竟是學校組織內部成員還是外部成員?從教育學的角度來講,學生當然是學校的內部成員,如果撇開學生,學校教育便無從談起,學生是學校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構成教育活動的一個基本要素。但如果從法學的角度來講,學生在學校中的身份卻沒有如此明確。學校作為公共行政組織,其管理對象分為性質不同的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其內部成員,即教師以及其他職員;另一部分是作為公共行政組織的外部管理對象――學生。學生與教師完全不同,教師享有的是教育權,學生享有的是受教育權;教師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是內部法律關系,教師受學校聘用,與學校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而學生參與學校的活動是為了從學校獲取知識,充實自我,并非為了從學校獲取所需的經濟利益。因此,學生與高校之間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學生理應屬于高校組織以外的社會成員。

綜上,高校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而以自己的名義對其外部管理對象――學生施行教育管理活動,根據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于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的劃分與認識,雙方的關系當屬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大學生管理爭議的解決途徑

大學生管理權作為社會行政權,具有高權的特性,存在被濫用的可能,從而出現實然的法(治)外空間。當有涉及學生權利或與學生權利緊密聯系的公民權利被高校侵犯引起爭議時,我們發現有關糾紛的法學理論捉襟見肘,無法及時解釋及解決實際問題。為了扼制大學生管理行為的負功能,更好地發揮其分解及配合國家秩序行政的正功能,有必要對爭議解決機制作出理論及制度回應。

目前我國關于高校與學生糾紛的爭議解決機制包括內部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大類,《教育法》第42條只作了原則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其中內部救濟即申訴,教育部在其新的《學生管理規定》中將申訴分為校內申訴和教育行政申訴。

申訴制度。申訴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和教育行政申訴兩大類。所謂校內申訴制度是指學生認為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決定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認為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向學校提起的申訴。學生校內申訴制度是針對高校和教師不當的教育、管理以及侵權行為而制定,是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一個重要措施。這項制度的確立,不僅僅意味著高校與學生關系的機制的建立,而且對于高校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培養大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推動依法治校的過程更有積極意義。

根據國家教育部的要求,全國各大高校紛紛設立了校內申訴制度。但由于缺乏具體規范作為指導,導致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問題。例如,教育部在《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建立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的規定太過抽象,以致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我國校內申訴制度存在行政管理色彩偏濃的特點,極易導致學生的申訴權利流于形式。針對于此,各高校在制定具體申訴制度過程中,應注意堅持“以學生為本”和程序公正的原則,同時合理地確定申訴范圍,只有這樣,才能更大程度地發揮校內申訴制度的作用。

司法審查。我國高等教育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只有完善對高校管理權的司法監督,才能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高校管理權的濫用,高校管理過程中各種合法的權益才能得到有效和終極的關懷和保障。由于大學生管理行為的特殊性,司法審查的介入應該適度,不能走極端。正如湛中樂教授所說的那樣“當人們為司法的陽光照進大學校園而歡欣鼓舞時,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帶來的可能不止是陽光,還可能引發暴風雨?”③那么,是否會出現外部權力借助司法審查的名義干涉高校的獨立,對學術自由產生不良的影響?當然不能隨意允許學生對高校教育管理措施提出訴求,不能對所有高校管理糾紛一律通過司法救濟手段進行救濟,否則勢必影響高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破壞和諧的育人環境。因此,完善高校司法審查制度的前提就是明確受案范圍,然后在此基礎上合理把握司法審查的強度。(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 羅豪才:“行政法學與依法行政”,《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教育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范文6

一、問題提出

(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的概念解讀

1.有效性的概念界定

理論上,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指產生所需結果的能力,即事物被確定為有效就一定意味著產生了它所期待的結果,遺存了深刻的無法湮滅的印跡。有效性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存在程度上的差異,這表明實際結果與特定標準相比正性或負性的匹配程度,即所獲得的效果在數量和質量方面成功實現了既定目標的程度。在社會實踐中,有效性是指已經實施工作進展的正確性、精確性和完成性,是指試圖獲取的工作績效實際上就是自己真正想要獲得的主觀預設結果。社會實踐有效性的突出特征通常表現在決策、人員、工作環境、時間以及管理過程等方面。

2.校企合作及其有效性

校企合作是指基于企業用人需求,校企雙方在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責任同擔和利益共享的原則下共同培養符合崗位需求的高技術技能人才。校企合作的有效性是指企業和院校在開展互利、互惠、互動、共贏的職業教育實踐過程中實現校企深度融合的程度,表現為廣度、深度和持續度等方面,即校企雙方在實現價值理念、目標追求、團隊協作、利益共享等層面一致性的最大程度,是職業教育持續平穩發展的核心支點和根本保障。衡量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客觀上存在學習的情境化程度、教學安排的合理化程度、生產過程與課堂教學過程的有機銜接程度以及教學內容的科學化程度等方面指標[1]。

(二)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現狀

1.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依然處于摸索階段

2005年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職業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要與企業緊密聯系,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改革以學校和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2]。隨著市場對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增長以及職業院校人才培養水平評估工作的開展,我國職業教育開始重視建立實訓基地(尤其是校外實訓基地),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實踐教學制度體系,更缺乏職業教育實踐教學立法,實踐教學在很多方面沒有標準和規范,缺乏制度化的全過程監控體系,實踐教學的隨意性較大,實訓基地建設、實踐教學管理乏善可陳。

2.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步履蹣跚

目前,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面臨五大難題:第一,企業缺乏接收實習生的積極性,學生到企業實習難;第二,校企合作開發課程難,共同開發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教材的覆蓋率較低;第三,“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難,尤其是兼職教師隊伍建設困難重重;第四,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難,實習生成為社會新的弱勢群體;第五,參與合作的企業獲得回報難,大多數地方企事業單位接收實習生付出的成本得不到應有補償,許多單位把實習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使用,實習質量無法保障。

(三)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存疑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將校企合作提升到非常重要的戰略地位,指出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的核心支點,要制定校企合作制度法規,促進校企合作發展[3]。誠然,導致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陷入困境的因素較多,但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體制不順,價值取向大相徑庭

只有職業院校和企業同樣重視校企合作,才能夠最終實現共振和共贏。由于我國校企合作處于特有的條塊分割管理體制狀態下,雖然職業院校作為校企合作的一方主體,幾乎掌控了所有的勞動力市場供給渠道,但即使組建了“職教集團聯盟”的多數職業院校也有意無意地無視甚或排斥地方政府和企業參與職業院校的教學管理,導致校企合作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管理體制等難以與校企合作咬合匹配,合作過程形單孤影,基本上只是靠人脈走過場。而作為校企合作的另一主體,雖然企業處于技術技能型勞動力日益短缺和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換代的背景之下,但多數企業依然不能正確看待與職業院校的校企合作并積極主動地參與和融入到職業院校的人才培養過程中去,再加之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價值取向各異,為此,職業院校和企業在整體上各自為陣,不能夠形成合力,無法取得校企合作的預期成效。

2.專業化、職業化教師隊伍良莠不齊

相比其他類型的教育來說,我國職業教育底子薄、基?A差,尤其教師隊伍建設嚴重滯后于職業教育發展。一方面,目前我國職業院校教師隊伍的學歷水平和高級職稱比例都有相當程度的提升,但具有豐富企業實踐經驗并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教師并未成為主流[4],專業知識有余而職業技術技能不足,多數“雙師型”教師有名無實,為揚長避短,教學中就難免“厚理薄技”,傳授的專業理論知識可能遠遠超出職業教育對理論知識“夠需”和“夠用”的要求,而學生真正需要的扎實應用型技術技能知識卻不足,與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南轅北轍;另一方面,企業工程技術管理專家、高技術技能型實踐人才到職業院校擔任專兼職教師還缺乏相關的政策支撐[5],而他們自身作為教師的專業化程度不夠,缺乏職業技術技能的傳授技能和教學藝術,致使實習實訓學生進入企業順利接受技術技能的實踐學習有一定困難。顯然,無論是職業院校還是合作企業,合格的專業化、職業化教師隊伍建設可能尚在起步階段,難以有效保障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質量。

3.制度框架設計不盡合理

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半工半讀、頂崗實習、訂單培養、工學交替、職業教育集團辦學和學校工廠運行等制度范疇涉及宏觀、中觀和微觀等,這些制度并不完善,突出表現為雖然把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提升到無以復加的高度,但通篇原則性的定性描述居多,而作為校企合作實踐支撐的經費投入、實訓管理和師資建設等方面的剛性制度缺失,沒有校企合作實踐的強制硬性約束以及針對主體執行不力的清晰嚴厲的定量處罰規定,看似面面俱到,實則空泛疏簡。與此同時,雖然《職業教育法》明確規定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6],《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企業有責任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而現實中我國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只是“軟約束”,但學校參與校企合作卻是職業院校持續發展并確保辦學質量的“硬約束”,這種“失衡”的制度約束導致企業缺乏參與“校企合作”的內在動力,致使校企合作實踐過程“學校熱、企業冷”。

縱觀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總體上的“懸浮”實踐,究其緣由,不盡合理的法律制度體系設計可能首當其沖。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框架缺乏精細明晰的科學設計,有效性大打折扣,校企合作難免走上空、虛、粗放、不確定和不可持續的不歸路。

二、發達國家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解讀

德國、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都以構建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為邏輯“原點”,明確規定了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原則、責任與義務,嚴苛框定校企合作企業的行為,嚴格規范企業內部供學生生產實踐的生產崗位,合理搭建供學生教學實踐的培訓車間,校企合作擁有完整的培訓計劃、充足的培訓經費以及合格的培訓教師[7]。

(一)德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69年,德國頒布了《聯邦德國職業教育法》,確定“雙元制模式”,確立校企合作中學校和企業兩個主體,詳細規定了職業培訓合同的簽訂、企業實施職業教育的資格、職業教育實施方及受教育者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受教育者享受培訓津貼的權利、職業教育場所的必備條件、考試要求、考試證書的等值、違法行為及懲罰等內容[8]。

1.關于校企合作主體地位的法律規定

德國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企業與學校是校企合作開展職業教育的兩個主體。其中,企業必須具備一定資格,通過資質認證、遵循《職業培訓條例》才能參與校企合作,與學校一起協同開展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職業院校由各州教育部管理,遵循州立學校法。學員擁有學生和學徒雙重身份,分別在學校和企業開展學習[9]。

2.關于校企合作雙方責權利的詳細規定

德國職業教育法律明確規定了校企合作中企業和學校等參與方的責任和權利,其中,企業必須遵守全國統一的規定與學徒簽訂培訓合同,詳細界定了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規定了企業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學徒在企業的學習質量。同時,闡述了職業教育機構和學員的義務,詳細標識了脫產方式、證書發放、津貼支付以及假期設定等多方面的權益。德國職業教育法律還規定了違反規則的行為,包括違規的具體條款和罰金,內容具體,可操作性強。

3.關于校企合作企業主導的適用性法律規定

德國職業教育通過法律制度保障雙元制校企合作模式,規范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行為,在學生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學生既是學員又是學徒,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具體崗位需求培養人才,針對性較強,但校企合作過度依賴企業,可能導致職業教育的教育屬性喪失,人文素質低落。

(二)美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美國于1963年頒布了《職業教育法》,推出合作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要求職業院校與企業相互合作,各州應提供充分的財政資助。同時,職業院校的學生一邊在學校學習,一邊在企業參加實踐,學校學習與企業實踐交替輪換,學校為主,學生身份單一[10]。美國1982年通過的《合作訓練法案》?定,由各州制訂職業教育培訓計劃,企業參與制定、修改及實施職業教育與培訓的課程[11]。1994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從學校到工作機會法》,提出在高中階段實施“學校職業教育+企業培訓”計劃,行業企業參與培訓,負責提供學習課程,向學生提供實踐崗位以及實踐工作的指導,完成職業教育與培訓的學生不僅獲得高中畢業文憑,還榮獲行業認可的職業技能證書。

1.關于校企合作立法的社會導向

美國出臺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通常都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內容具體明確,旨在解決當時校企合作面臨的社會矛盾,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都有詳盡的條款解釋,開展“校企合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關于校企合作的經費保障

美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參與主體不是企業,而是聯邦政府、各州政府、職業學校、社區學院以及綜合高中。學校根據市場需求自主辦學實施校企合作,而政府主要依照相關法律對校企合作加以宏觀調控,用充裕的經費作為校企合作的有效杠桿,激發企業和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積極性。

3.關于校企合作法律的及時修正完善

美國對既有法規適時修訂以便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需求已經成為常態。1963年美國通過《職業技術教育法》,后于1968年、1972年、1976年先后修訂,并于1984年《珀金斯職業技術教育法》加以替代[12],而《珀金斯職業技術教育法》又分別在1990年和1998年被修訂,后于2006年出臺了《珀金斯職業技術教育改進法案》,該法案明確指出職業教育開展的校企合作為合作教育模式,聚焦企業的參與性以及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教育,學校通過與企業的緊密合作,從實際出發開發和調整專業,修訂課程設置,整合學校理論課程與企業的實踐實習,完善教學內容,契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日本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58年,日本頒布的《日本職業訓練法》是以企業終身雇傭制度為前提的職業教育基本法,標志著日本企業職業培訓制度的形成。其規定了政府和企業對職業教育開展校企合作的責任,要求企業培訓必須與學校建立合作關系,按照校企合作的法律規定接受資助并獲得國家認可。

1.關于校企合作注重企業內訓的規定

日本依據本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企業的用工實際,確保提高勞動者的從業能力并努力形成自身特色,有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重視和規范企業內訓,明確學校教育的畢業生是內訓的重點,要求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掌握與職業崗位相符的知識技能,保障職業技術培訓的質量。

2.關于校企合作立法的借鑒與創新

日本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一大特色是學習和移植歐美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尤其是美國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度,在揚棄中不斷適時修訂調整完善立法,開展自身的校企合作立法,同時結合國情積極創新,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又為其他各國效仿和學習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

3.關于校企合作法規內容的具體化

日本有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職業訓練法》規定了職業培訓企業所具備的資格、職業培訓的具體形式、職業培訓學生在企業實習的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等,并制訂了具體明確的罰責規定?,F行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和《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實施細則》更加詳細規定了開展“校企合作”職業培訓機構所應具備的職業開發能力以及所對應的訓練科目、培訓教師資格等,要求基于企業內培訓具體的崗位需求實施教學。

(四)發達國家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體系的特征

1.凸顯了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的強制性

德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契合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特質,仰仗于各具特色、成熟豐富的法律制度體系。為強力推進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發達國家積極構建并完善校企合作的相?P法律制度體系,還以本國的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為依據,頒布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促進條例及實施細則,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具體問題作出清晰的法律解讀,不僅涉及職業院校的設置標準、辦學形式、實訓基地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還具體設定校企合作行為主體的法律條款,規定學校與企業簽訂合同的范式,界定合同所包含的內容,涉及企業、學校、學生的責權利以及行業企業參與職業院校講授理論和實踐課程的統一標準與具體考核標準、辦法等,同時,設置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并限定其用途,建立校企合作協調委員會,開展法律責任界定、監督檢查和法律救濟等多項活動,強力落實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

2.強化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企業主體性

發達國家有關法律制度體系高度倡導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企業的擔當和責任,明確要求由企業確立職業院校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的職業標準,把對企業員工的崗位要求與學生的培養目標相結合,解決職業院校培養人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脫節問題,同時降低企業對初上崗員工投入的培訓成本。有關法律制度強調企業具有兩方面責任:一是企業要成為擁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激勵機制和保障措施的辦學主體;二是企業要擁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主體責任意識,與職業院校共同研究技術技能型人才的培養方案、專業開發、課程設置、教師培訓、學生考核、教學質量監控、接納學生和專業教師實習以及實訓場地、設備設施、師資指導、安全防護措施等,確保企業在開展校企合作過程中發揮主體和主導作用,彰顯職業院校及其學生的合法權益。

3.強調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動態適時性

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聯系緊密,有關法律制度應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最新需求,并用立法的形式解決經濟社會和職業教育發展中出現的難題。同時,在經濟社會和職業教育發展過程中,許多問題不可能僅通過一部相關法規就能解決,需要及時加以修改、編纂、解釋和廢止,并根據需求編制相應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為此,發達國家相關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與時俱進,不斷修訂、修改、調整和修正,以期在正視現行法律制度實施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適時修繕更加符合經濟社會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運行實際的法律制度。

4.重視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創新性

創新已成為發達國家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鮮明特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創新是在總結他國立法的經驗與教訓和在借鑒與模仿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極力使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本土化、特色化,密切關注相關法律在本國實際運用中的調整和適用,通過持續學習他國的法律制度來逐步完善本國相應的法律制度,不僅系統分析他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經驗,還尊重本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的特殊性,適應經濟社會和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及時反映社會發展、行業企業變化的最新需求,不斷完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合理調整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各方關系,解決社會矛盾,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

三、增強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的有效性

(一)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的有效性追問

改革開放、尤其是自1994年以來,我國教育法制化進程明顯加快, 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但其有效性依然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國家法律在支持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有關規定還比較“原則”,仍停留在一般性倡導層面,對參與校企合作的校企雙方沒有實質性的獎懲保障措施,從而導致實踐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多數合作流于形式、沒有實效。

二是在《企業法》《稅收法》等相關法律中沒有與《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等教育法律相配套的規定,對于違反者的處罰措施更是不力,而且沒有校企合作的專門法律,導致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以學校為主,企業缺位,政府有力的財政和政策支持也比較缺乏。

三是《勞動法》《高等教育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只是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作了零星、片面和不成體系的規定。其中,《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側重企業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與職業院校幾乎不存在關聯;《高等教育法》聚焦高層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學校與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校企校地合作,高職院校則基本處于被忽視的邊緣地位;《就業促進法》以促進就業為主軸,只是把開展校企合作作為增進就業的一種途徑選擇。

四是《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對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存在不盡合理的規定。其中,《教育法》只規定了企事業組織為本單位職工提供培訓的便利條件,鼓勵與學校開展校企合作,為學生提供便利的實習場所,但沒有具體詳盡的操作性規定,更缺乏實施的強制性。與此同時,《職業教育法》只是大致規定了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權利和義務,而對于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問責規定并不明晰。

五是鑒于職業院校的管理體制依然存在條塊分割的隸屬關系,造成“校地校企合作”的有關法規涉及的主體主要是地方企業和職業教育機構,與職業院校并無直接瓜葛。

(二)增強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有效性的切實措施

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客觀上存在明顯的法律制度體系的缺陷,阻礙了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穩步發展,無法充分展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導致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說起來重要(甚至把視為職業教育生存發展的邏輯起點),而在實踐過程中卻成為雞肋。由于企業和職業院校在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事實地位的巨大落差,企業成為“甲方”,職業院校尋求企業“合作”的沖動往往遭到企業漠視冷遇的“乙方”命運,企業在校企合作中幾乎不受約束,有利則搶,無利則躲,以致校企合作難以為繼、收效甚微,與職業教育開展校企合作的初衷漸行漸遠,無效惰性的校企合作充溢彌漫。為此,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亟需重構法律制度體系,借鑒發達國家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的有益養料,精準彌補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體系的“短板”,完善法律制度保障體系,持續增強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

首先,抽絲剝繭,縷清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現有法律制度體系的致命短板。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有長期的過去,但只有短暫的歷史,而是否擁有權威性的法典規范是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生存發展的試金石。鑒于當時粗放的經濟社會環境和低下的勞動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立法機構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粗淺認識,我國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陸續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存在明顯缺陷,既不能夠規定我國初期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理性行為,更難以指導當今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實踐,導致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實踐主體不明、責權利不清、利益攸關方法律關系紊亂、實踐行為規定原則性隨意化、激勵機制缺位甚至錯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舉步維艱。為此,需要有關的職業教育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經濟學家、社會學家、政策制定者以及行業企業的專家學者仔細剖析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各條款的實踐適用性,果斷清理過時不當的法律條文,在切實調研的基礎上細化操作性行為規范,補充修訂相關的法律條文,在時機成熟時討論頒布相關法律的修?草案,全面保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踐主體的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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