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務法律培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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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務法律培訓

公司法務法律培訓范文1

工作總結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環節。通過工作總結,可以明確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彎路,少犯錯誤,提高工作效益。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公司法律顧問年終工作總結范文3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1

一、全力防范虛假賠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離職員工方忠良,利用職務之便,與修理廠勾結,采用汽車套牌、虛假的發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過訴訟來達到其賺取或騙取保險金的目的。在我們與分公司客戶服務部和杭州營業部的配合下,不僅粉碎了其企圖,而且爭取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兩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額就達到14萬余元。通過我們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損失的發生。這兩起案件的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義買得二手車然后套用河南電力公司的號牌,制造單方保險事故,謊稱車輛是方忠良母親顧美珍所有,以原告顧美珍的名義,由方忠良作為人向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訴訟標的8萬余元。案件發生后,通過永安河南公司協查得知,河南省電力局的車輛不曾到過浙江,而且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停在電力局大院沒有使用。掛真實車牌的車主河南電力局出具了所有權證明,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親是車輛所有權人的事實。我們去過公安、法院,還多次向保監局反應情況,經過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訴訟,放棄了車輛的理賠。

幾個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親的名義就另一輛寶來汽車向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車輛也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發生的單方事故,交警事故認定書是在事故發生10來天之后補開的。方忠良用一張假的汽車修理發票向法院主張保險賠償近6萬元。該案我公司定損員定損3萬余元,一審由杭州營業部法務人員參與了訴訟。一審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顧美珍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由本法律顧問擔任訴訟人。起先中院法官認為,既然事故是真實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是沒有道理的。在與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溝通后,我提出了有力偽造假的發票證據,并且把河南電力局的案件作了書面報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經過兩次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顧美珍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按照本人的請求,將案件進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

僅上述兩起事故,經過我們法律顧問的努力,就為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14萬余元。

二、積極參與理賠案件處理,盡力使公司在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機構都由法務崗參與訴訟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顧問應訴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來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說明。

杭州濱江區的章毛案,章毛開車撞死了人,理賠案件在交強險結案后,受害人親屬反悔,以城鎮標準為訴訟請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濱江區人民法院。起先主審法官認為這個案子中,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城鎮標準理賠,在三次庭審后,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終于判決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湖州茂興化纖有限公司雷擊案,原告茂興化纖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本案在理賠過程中對于保險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只是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接到委托后,我們分別向浙江省氣象局和湖州氣象局取證,得到證據表明,原告主張的時間沒有發生雷雨天氣。于是我們按照拒賠處理,后來在法官的主持下,該案以明顯有利于我們保險公司的調解方案進行了調解。

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原告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的駕駛員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時未妥善盡到保險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一審按照近40萬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審經過努力,以23萬元賠償金額的方案進行了調解。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2

精誠合作又一年,我們作為貴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過去的一年里,在貴公司領導的科學決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務部全體工作人員的廣泛、努力配合下,并經我們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舊的一年過去了,新的一年飄然而至,為總結工作,繼往開來,以更好開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現將過去一年以來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貨款的訴訟案件,主要有三個,一是__縣__鎮潘__拖欠貨款案,二是廖__貨運合同糾紛案,另一是廣東省__縣何__等人拖欠貨款案?,F三案早已結案并已申請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前一案,經我們與__縣人民法院的積極、主動配合,并多次、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使得執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時退回了我公司的訴訟保全保證金,潘__所欠的貨款也依法執行完畢的園滿結果。后兩案,執行工作很不順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當事人居無定所且現下落不明,我們目前還未掌握他們的行蹤及定所,法院也因我們提供當事人的住所不能而無法開展執行工作,使得后兩案的執行尚未了結。從而無形中導致了公司的眼前損失。在新的一年里,我們將積極主動多方打探上述兩案當事人的蹤跡,催促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該項損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及指導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務部有序開展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表現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出具律師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及時清償貨款,以使得公司貨款及時回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公司員工人身權利,應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見書。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員工孫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脅我公司主要領導李__并進行敲詐勒索錢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時,我們深感事情的嚴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聯系,及時同公司領導研究孫平的行為性質及其法律后果。

通過研究分析,我們認為孫__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確表示:孫__的行為性質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其已涉嫌犯罪。為制止不法行為發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們建議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由公安司法機關介入偵查,以追究孫__的刑事責任。為此,連續兩次向公司出具了兩份關于孫__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意見書,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3

我們作為貴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過去的一年時間里,在貴公司領導的重視以及公司法制及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經過我們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在這期間發生的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為總結經驗,發揚長處,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將到來的新的法律事務,現將過去一年時間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全力重點作好公司債權案件訴訟及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顧問會同公司法務部門,對公司存在的債權、債務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礎上對所有案件進行了進一步深入。

對所有公司應收賬款進行分類,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催收工作。

1、對于證據比較充分拖欠時間比較長的案件的直接起訴進行訴訟。

2、對于有償還意愿并表示繼續償還的在可控范圍內的案件由專人進行負責。

3、對于欠款時間長尋找相對人有難度的交給公司新設立的清欠辦進行處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師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

5、由公司領導層對負責催收工作的專人進行督導。

其次,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積極處理執行、訴訟案件 件。2010年主要處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華西、達龍地產案件,

1:滄州中院 協助執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發,

3 :河北高院的開庭。

4:配合北京取證

5:河北高院艱苦判決

6;河北高院的判決修改 最終使本案塵埃落定。 此案擇機申請執行

B:山東海德路橋、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滄州申請執行工作

2: 溝通工作(審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訴工作多次(石家莊)

4:撤銷執行后的取證工作 。明年重點申訴

C:德州天元集團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審工作,

1:歷經任丘開庭、

2:滄州法院證據的重新調取。

3:滄州開庭

4:滄州質證等工作

5:現已終審。 本案明年重點申訴

D:四川力量案件,

1:證據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詢檔案

3:配合相關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執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執行

6 : 北京執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點 執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興建筑總公司催款

2:對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經完畢

三:吳中華案件

1:判決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滄州、泊頭 執行

3: 催款人員積極催討。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執行

2 轉回北京執行 現已經中止執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興法院執行工作(多次配合溝通)

2;唐山查詢發現證據。

3;現已經裁定施工方不許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過工作已經收款。

七:沈陽冠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訴訟,并以開庭 現沒有結果。

八:福建省杭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經訴訟 ,歷經開庭 查封 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九:沈陽興大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歷經開庭 ,查封 ,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大連市金州區橋梁工程有限公司 歷經開庭 查封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歷經開庭 查封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二: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 歷經 因為主體問題現已經撤訴。

十三: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 歷經多次開庭 查封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四: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歷經多次開庭 查封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七、進一步深入公司各個方面,協助規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產經營,繼續出謀劃策。

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總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法對其進行規范,使其科學、有序進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個大公司,且日益發展壯大,為此,對我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規范就顯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們積極、主動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聯系,及時調整、修改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并進行細化,使公司、員工的行為盡量做到規范化。

同時,針對個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進行重點調整和修改,比如,在債權、債務制度管理方面,我們與法務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發京建債權、債務管理辦法》,規范了新訂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債權、債務預警機制,細致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務部債權、債務催要中的職責;新發京建合同經辦人在債權、債務催要中職責;新發京建會計部門在債權、債務催要中職責;新發京建債權、債務催收中總經理職責等。

協助公司人力資源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公司進行人力資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規熟悉的優勢積極參與其中,建言、建策為公司人力資源改革的成功進行作出了自己貢獻,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評。

公司法律顧問和法務部制定了《合同會簽管理辦法》,對公司制度建設作出了貢獻。

公司法律顧問繼續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參加公司例會對公司運營情況及公司各個職能部門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和溝通。

進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顧問與各個職能部門及沈陽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漢分公司的領導建立了良好的工作關系并且在今年進一步加深。直接致電各分公司領導處理公司涉法問題,省去中間環節,及時、迅速的解決有出現的問題,為各個分公司業務正常進行保駕護航。

法律顧問及法務部全力協助公司各種工作,盡職盡責,配合做好危機處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議,避免公司遭受損失。

在公司業務擴張、快速發展階段,公司投資香河工業園區工作中的建議通過細致考察、精心計算成本,詢問協商工作流程,對對接環節等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為公司發展保駕護航,避免失誤。

八、舉辦講座,對公司員工進行業務知識的培訓。

在過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舉辦了預防職工職務犯罪、合同簽訂管理法律培訓講座,提高了廣大職工對職務犯罪的認識,對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們一年以來的顧問工作總結,回顧過去的一年,我們欣喜看到,公司的業務飛速發展,公司的運行有序規范,訴訟事務明顯減少。這在客觀上,與我們顧問律師及法務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開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權經營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們明年的工作重點是:

(1)緊緊圍繞債務清欠這個工作重點加大訴訟案件處理的力度。對本處參與訴訟的案件,一是積極做好取證、上訴、申訴工作,加強對公、檢、法等部門的公關,爭取早日結案,盡量避免訟事纏身。

(2)根據授權范圍,加強對下級公司訴訟案件的指導和援助。凡公司上訴到省高院的案件,我們將積極提供援助,進行案情分析、取證、公關等工作。

公司法務法律培訓范文2

一個新群體的壯大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經營的法律環境日益復雜。實施有效的法律事務管理,建立法律事務管理體系,全面、系統、科學地識別、分析、控制法律風險,成為當前企業經營發展中一項十分重要、緊迫的工作?!?北京慧點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慧點科技)風險管理與控制事業部解決方案及產品中心總監劉愛和表示,“當前,中國企業愈加關注法律事務管理,因為它不僅僅是一個經營管理問題,更是一個重大法律問題。尤其是對有國際化需求的中國企業,需要更加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要求,并滿足合規的要求?!?/p>

的確,伴隨著中國市場和企業的全球化進程,一個在公司內部從事法律事務的職業群體正在悄然壯大, “公司法務”逐漸成為企業運營與管理以及招聘網站的熱門詞匯。

以華為公司為例,你能想到該公司的法務方面的員工有多少嗎?超過600名,還不包括外部的法務顧問,這無疑是令人驚訝的數字。記者的一個朋友就在“華為法務部下屬的法律部的貿易合規辦公室的網絡安全組”工作。這句話讀起來有些繞口,但足以說明華為公司法務分工之細,據稱僅法務部下屬的法律部就有十三個專業組。

舉華為的例子就是為了說明法務工作對于當前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性。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最新數據,截至去年底,中央企業全系統有2560戶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集團和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分別達到64%和50%;中央企業全系統法律顧問隊伍達到1.8萬人,持證上崗率接近60%;中央企業集團及重要子企業規章制度、重要決策、經濟合同三項法律審核率分別達到96.7%、98.1%和98.6%。

國資委主任張毅在今年的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研討會上要求,中央企業應適應市場化、國際化發展的新要求,強化依法治企、合規經營,進一步加強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為依法保障中央企業實現穩中求進、科學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劉愛和有多年從事集團企業法務管理研究和實踐的經驗,根據他的經驗,企業法務工作如果依靠傳統的管理手段,即使有了管理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難以真正落實。他認為,面對新的形勢和新的問題,傳統的法務管理需要新的手段和工具,那就是信息化。

傳統法務管理之困

我們可以通過傳統法務管理模式所存在的問題來先簡單了解一下法務信息化的具體價值所在。

在企業的法務管理實踐中,企業法務部多數是在事前法律防范上做工作,而對于事中、事后的法律風險管理缺乏手段。以法務管理中最重要、最常見的合同管理為例,法務部在合同審核結束后,就沒有辦法對合同執行過程進行監控。直到發生合同糾紛了,才參與進來,這時候往往企業的損失已經產生。這種情況司空見慣,也最讓企業頭疼。有了信息化,便可以很好的加強對事中的監控。法務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了合同準備、合同起草、合同審核、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后的查詢統計的過程,全過程的信息都管起來了,不僅僅是合同審核,審核完了以后對于合同執行的過程也可進行管理。

風險控制是法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目的。以前,企業需要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一般可以找咨詢公司也可以自己組織人力來制定相關的管理規范。這個過程花費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輸出的結果僅僅是一個制度,或者說是一個文本、一個電子文檔,卻可能沒有辦法去讓每個員工真正去理解它或者很好去應用它。而通過信息化,就可以先將風險管理制度拆解開來、細化,也可以叫做制度碎片化,將長篇大論的制度拆解出相關的關鍵控制點。再將這些關鍵控制點配置到管理流程的每個環節當中去。這樣的好處是,在管理流程運轉過程中,在每個環節處理業務的時候,它的工作頁面上就會展現出相應的關鍵控制點,在這個環節需要關注的要點是什么,就能很清晰地展現在員工面前。劉愛和強調:“制度的關鍵不在于你制定出來以后放在柜子里,而是貫穿實際工作能夠隨時提醒員工遵照執行,這樣才能將風險管理良好地落實到企業工作中去,這是法務信息化如何控制風險的一個切入點?!?/p>

當然,跟其它領域的信息化一樣,法務信息化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提升效率。但是通常的理解,有了IT系統以后效率提升是非常簡單的事,其實也并不簡單。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流程電子化帶來的效率提升,信息在不同部門、不同人之間傳遞的速度比人工的速度快多了,這是大家可以明顯感覺到的。另一方面,利用信息化的處理方式,業務處理的自身過程也在改變。舉一個簡單例子,企業在起草合同時,如果用系統中的標準合同模板來起草,那么系統會把人員對這個標準合同模板所做的全部修改都記錄保留下來。這個修改痕跡帶來的好處就是對于相關的會簽部門、財務部門、法務部門,在審核時就不用一個字一個字地看了,可以直接看修改了什么地方。這種效率的提升比僅僅流程電子化帶來的信息傳遞效率的提升更為關鍵,帶來的價值也更大。

發揮并利用IT的價值

當然,法務信息化的價值還有很多,這里不再贅述。那么企業如何才能有效利用法務管理信息化的價值呢?

劉愛和說,從他為眾多企業實施法務管理系統的實踐經驗來看,企業若想借助信息系統來提升法務管理的效率、控制法律風險,必須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是管理提升的問題。運用信息技術提升企業法務管理效率,在法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前,信息系統供應商與企業法務部門必須就法務管理業務中的問題,哪些是信息技術可以解決的,哪些需靠管理改善解決的達成共識。??此外,還需要從管理的成熟度和信息化的依賴程度兩個維度,對法務管理業務系統做出細致的分析,才能理清信息化的思路。慧點科技在幫助企業建立信息系統前,提供了專業的業務顧問與企業法務部門一起深入細致地對企業法務管理相關業務進行研究分析,對現有的制度和流程進行梳理,找出缺陷,提出改善性建議,為信息化奠定基礎。

其次是信息系統功能的問題。法務管理信息系統的上線不是簡單的把表單、流程的電子化,而必須將管理要求與信息系統真正結合起來,通過IT手段進行制度固化,才能控制風險,體現信息系統的管理價值。所以,在設計法務管理信息系統功能時,企業必須對自身的需求做細致的梳理和分析,同時對信息系統供應商的產品功能有深入的了解。這樣才能區分出,哪些是企業個性化的管理要求,哪些是標準的信息化產品功能。這樣開發出來的信息系統才能很好的匹配企業管理實際。從管理軟件的實踐來看,企業的管理需求和業務實際不同,沒有產品能“普適性”滿足每個企業的要求,一定是“產品+定制”的信息系統,才能滿足企業的管理要求。基于前期的梳理,慧點科技提供的業務顧問就能幫助企業規劃設計出最貼合企業業務實際的法務管理系統,從而保障了系統的使用落地。

還有便是用戶的培訓。對一個新的法務管理信息系統上線來講,最終用戶是發揮法務管理信息化價值的關鍵。一方面要針對不同用戶類別,設計針對性的培訓。比如對領導角色,必須考慮領導的時間、領導的操作特點等設計一對一的培訓。對管理員角色,就需要對其進行更加詳細的管理操作培訓。對于系統用戶來講,不僅要熟練掌握信息系統的功能操作,還要了解新的制度要求,這才能保證法務信息系統順利、有效的發揮其價值。

GRC之上

從目前的市場來看,中國有5000多家大中型企業,只有少部分企業在專業的法務管理信息化實踐上做了嘗試,還有部分企業是在企業信息化系統中有部分法務管理的功能,而大部分業務還沒有實現法務管理的信息化。法務管理信息化的發展前景非常廣闊,這也是劉愛和所在的慧點科技公司如此重視這塊市場的一個原因。

慧點科技成立于1998年,率先引入國際先進的GRC(管控、風險與合規遵從)管理理念并因地制宜地與中國客戶的實際情況相結合,通過大量的業務實踐,打造了以“管控?風險?監管”為核心的管理軟件與服務體系,并成功為以中國移動、中國石化、中國海油、神華集團等近40家央企和接近半數的中國百強企業為代表的近千家大型客戶,及數百萬最終用戶提供了產品與服務。

劉愛和介紹,GRC不僅僅是一個管理理念,更是一個企業的管理框架。GRC的整體管理框架包括監督層、管理層、業務層三個層面,在監督層涉及的風險、內控、審計、信息安全等,慧點科技都有相應的產品;在管理層所涉及的決策管理、辦公管理、費用管理、法務管理、質量管理等等,法務管理系統就是管理層的一個重要功能支撐;在業務層主要是以流程為核心的財務、人力、采購、生產、銷售等業務,目前慧點科技的產品暫時沒有涉及。慧點科技的業務重心在監督層和管理層這兩個層面。在GRC理念和框架的指導下,慧點科技的法務管理系統秉承法律風險管理要求,將風險控制要求落實到具體的職能管理業務流程中,將風險管理落實到了實處。

公司法務法律培訓范文3

一、合同管理的要點

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

二、合同管理的誤區

案例一重視合同簽訂環節,輕視合同履行環節

一般情況下我們的企業對合同的簽訂環節很看重,建立了合同審批辦法和流程,但是往往輕視合同在履行(包括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等)環節的法律風險控制。其實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價值,但是合同簽訂不等于經濟行為已經實現,合同的全面履行才是關鍵所在。現在不少企業沒有建立合同履行法律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必要的證據意識,導致對方違約時不知道即將面臨的法律風險,更不知道應如何妥善應對。

A企業質量索賠案,因B企業交付的貨物有質量問題,A企業業務人員曾用電話方式告知B企業,后來又采取傳真方式通知對方,但是未取得對方有書面回復。結果在法庭上B企業聲稱沒收到質量異議通知。由于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有質量異議,須在收到貨物后15天內提出,否則視為驗收合格?!苯Y果A企業沒有證據證明曾提出了質量異議,結果直接導致案件敗訴。其實我們只要建立相對完善的合同履行環節的風險防范體系,即能有效化解法律風險。以質量索賠為例,我們必須建立完善的索賠流程,及時保全相關證據,才能有效地向違約方索賠損失。

案例二合同管理等同于“合同書”的管理

合同管理應是企業各部門共同參與,而非僅僅是法律部門的工作。

但還是有不少企業誤認為合同管理就是對合同(即合同書)的管理?!熬唧w工作是按公司內部簽約授權等級對商談中的合同進行審查、會簽和蓋章,然后對已簽合同進行備份、分類歸檔和保管。”這種合同管理模式將合同管理的本質視為合同訂立過程的流程管理,不能真正有效防范企業的法律風險和實現企業合同管理的目標,屬于計劃經濟下的傳統思路。

從靜態管理的角度,這種合同行政管理模式是將合同管理理解成單純的合同文件管理,動態過程則表現為業務部門擬定合同樣稿,法律部門對合同的法律問題進行把關審核,最后由企業領導簽字后交辦公室蓋章。這一管理模式忽略了合同交辦審核的細節,包括當事人背景資料、前期談判的焦點、合同履行的技術細節等問題。

事實上企業的法律風險存在于經營交易的全過程之中,包括從合同商談,客戶是否已在“庫內”,(在庫外的客戶還須對其進行考察)、簽訂合同與履行合同必須設定相關風險條款(包括交付期、貨物驗收、退貨條款與認定、貨款支付條件)等各階段都要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目前中國企業面臨最大的合同法律風險是:能否按時保質保量交付標的物,能否及時回籠應收賬款。

因此,企業要從“合同文書管理”的誤區中走出來,取而代之的是“合同的全過程管理”。

案例三重視事后訴訟補救,忽視訴訟前的預防。

不少企業往往把關注點放在完善法律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上,并不關注事前的預防即法律風險識別和評估,認為合同管理只是為了便于解決糾紛的制度設計,以至于身處糾紛纏繞時才發現自己已深陷法律風險之中,有的即使案件勝訴了卻發現被告無償債能力。經案例分析統計,其實預防訴訟所花費的成本遠遠低于案件的訴訟費用,且效果明顯。

根據以往案例分析告訴我們,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可以從四個方面做起,即:證據預警、質量預警、時效預警和償債預警。

證據預警是指避免因證據缺失導致證據鏈條斷開,造成無法充分舉證或舉證不能的情形出現而采取的措施。

質量預警是指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檢驗期間內,或在質量保證期間內,對貨物質量進行及時的檢驗,如發生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的措施。

時效預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兩年、此后無書面催收記錄也未達成書面還款協議時,法律部門應通過書面催收等手段中止或彌補時效的措施。

償債預警是指負債方逾期償還貨款,或遇負債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產、隱匿財產等情形,可能影響到貨款正常清償時,法律部門應及時向企業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及時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企業債權的安全性。

企業應建立全過程的合同管理監督機制,對將來可能產生于訴訟不利的法律風險及時采取預警措施,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經營損失。

案例四誤將合同管理視為專屬公司法務部門的工作

不少企業認為合同管理是專屬于公司法務部門的事,其他部門只是配合法務部門的工作,甚至不少中小企業根本就沒有法務部門,也沒有專人負責合同管理的專職人員。筆者認為合同管理是專屬公司法務部門的事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因為法務部門只是參與合同管理的一個職能部門,公司的很多部門皆與合同管理密切相關。

以合同審查環節為例,現行的合同審查機制基本上是業務部門將合同文本交法律部門進行形式審查,由于法律部門不了解合同背景資料,無法掌握合同締約過程的細節,無法對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有效的審核,進而無法對潛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為保證合同目的的順利實現,合同審查應當不僅僅就擬定的紙上條文進行風險審查,更需要對合同的整個商談、磋商過程有所了解,追溯合同反映出的每個問題的淵源,并了解交易背景和自己一方的立場及所關注的主要內容,并會同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對合同的效益性進行會審。而在合同履行階段,傳統模式是法律部門是不主動參與的,而事實上企業各管理部門是需要分工合作的,法律部門則應成為合同履行的協調者和監督者。

例如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開票、對賬、結賬和財務數據分析等;業務部門(包括采購和銷售)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客戶開發、資信調查、合同商談和簽訂合同,聯系品保(包括采購和生產部門)部門安排生產,聯系倉儲部門交貨,協助財務進行貨款回收等;品保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打樣,安排生產進度,監督產品品質,參與產品安裝、調試和技術培訓等;物流部門(包括報關、倉儲和運輸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安排發貨(包括退換貨),核對交接貨清單,辦理物流保險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與其他各部門進行定期會商、不定期的走訪交流、合同月報制度和重點領域采取的專項風險防范機制,企業法務部門可以掌控合同履行過程的動態情形,并對可能引發重大法律風險的環節和項目進行重點監控,可以有效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三、點評

1、合同的簽署只是該項經濟業務的開始,合同的履行環節才是具體落實合同的關鍵。

公司法務法律培訓范文4

民族:漢 政治面目:黨員

學歷(學位):本科 專業:法律

聯系電話:12345678 手機:13901111234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XX大街10號 郵編:100007

Email Address: 12345678@sohu.com 呼機:66806688-1234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中央民族大學 1992.9--1996.7 法律專業

*通過國家律師資格考試

*通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聽說讀寫熟練

*熟練掌握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經歷

*1996.9--1998.9 XX大型國有股份制企業

法務人員

處理公司日常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及知識產權事務/負責防范法律范圍內的風險,與其他部門共同協作防范各類風險/培訓員工法律知識

*1998.10--至今 XX集團公司

律師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事務/起草、審核公司相關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 擬定公司法律規章制度和法制建設方案/參與處理公司內外經濟糾紛和公司重大業務談判等

個人簡介

擁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了解各種法律文件;熟悉各類公文、法律文本的書寫;具有較強的表達和溝通能力;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及邏輯分析能力;為人正直、遵紀守法;愛好廣泛,樂于與人交往,較好的團隊精神。

本人性格

開朗、謙虛、自律、自信(根據本人情況)。

公司法務法律培訓范文5

大家好!

集團法務工作直接關系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問題,大到重大案件的處理,小到每一份合同的每一個條款,甚至一個字一個詞,都是集團經濟利益的直接體現。集團公司高層對于法務工作的支持是異常堅定的,深入開展全集團的法務工作的決心也是異常堅定的。因為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就是法與商的結合,法律具有防范企業經營風險的作用,希望各單位法務代表,積極投身到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研究并發現法律問題,為集團及本單位的法務工作的高效開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受董事會委托,現將集團公司法務工作做一簡要說明如下:

一、集團公司前期法務工作及法務自查表的回顧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在浙通司[2009]5號文中要求在所屬各單位、在建項目部設立法務人員時,已經明確規定,設置法務人員的目的是:

1、對集團的法務工作起承上啟下作用,起到集團與所屬單位法務工作聯系、中轉和協調的作用。

2、保證所屬單位合同會簽制度的有效進行。

3、妥善管理所屬單位與合同有關的各項文檔資料。

4、參與所屬各單位與法律有關的各項事務的處理。

5、其它交辦事宜。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在浙通司[2009]14號文中,進一步明確要求集團所屬各單位法務人員,對本單位的法務情況作一調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單位法務人員對本單位的法務工作情況有一個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繼法務工作的持續開展。

從各單位反饋回來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團所屬各單位的法務工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不統一。

對于法務工作在企業中的作用與地位,從總體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認識上,對于法務人員參預事前法律風險控制的認識并不統一,現狀是:有的單位所有合同均經法務人員審核,有的單位根本沒有法務人員參預,而且從總體上來講事后救火員的定位占了主導地位。但國家經貿委、國資委立足于現代企業法務工作的開展,對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定位則是:法律顧問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為重要的是法務人員是領導的法律參謀與助手。讓法務人員參預到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務人員對于本單位業務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務人員從這些活動中,發現法律問題,加深對法律條文的領會,進而從法律的視角提出完善生產經營活動的辦法,做好事前法律風險防范的工作。全集團應將法務工作的關口從事后統一到事前上來,將法務人員從救火員統一到企業風險控制員的角色上來。

2、各單位法務工作開展程度參差不齊。

有的單位已經實現了對常規業務合同的法務人員參預審查的制度,但有些單位還沒開始,只是有爭議時就去找外聘律師處理訴訟,而內部法務工作處于真空狀態。

3、各單位法務人員的法律工作水平參差不齊。

有的單位的法務人員已具有很強的專業水平,具有獨立的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和參預合同會審把關的能力,但有的單位的法務人員可能剛剛接觸,對于如何開展法務工作處于迷茫狀態,不清楚自己該做哪些事。

4、合同相關檔案管理處于薄弱狀態。

從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沒有哪家單位在

自查表中提及法務人員參預對合同相關檔案的管理問題。各單位對于法務檔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訴訟案卷上,沒有把法律實務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理解,運用到實際工作中來。集團公司已經發生過的一些案例說明了合同相關資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處理上的困擾,另一些案例也從反面證明了相關資料的齊備對于訴訟案件的有效處理,所帶來的便利。法務人員參預檔案管理,就是參預證據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證據不是為了訴訟,但沒有證據的支持,談判也不會有力。

二、年集團公司的法務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年法務工作的主要目標,簡要來說,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務人員的工作隊伍,完善集團公司的基礎性法務工作制度。

圍繞主要目標,重點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1、展開對法務人員的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制度規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執行,合同簽訂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斷提升。沒有人的質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質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團法務人員隊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進行法律培訓與學習工作,也是當前一件重要而長期的任務。比如:定期集中學習、法律專項問題培訓、集團法律顧問室巡查即時解答、集團報上設立法律知識園地等等。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將與有關部門商議制定一種長效的法務學習與培訓制度,為法務人員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個平臺。

2、在全集團各級樹立以事先防范為主,事中控制為輔,事后救火為補充的法務工作指導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務工作,不只是耗費企業高層及相關部門人員的大量精力,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且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效果還往往不佳,增加企業額外的成本及費用支出。這種思路與現代法務工作的思想及國家有關企業法律顧問的規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業損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斷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在總結旁人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防微杜漸,將這些經驗與教訓上升為管理的制度,上升為合同的條款,使同樣事情不再發生或減少發生的概率。達到減少事后救火的發生率,為企業減損服務。

事前防范式考慮到合同訂立后,風險的形成與積累總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而這個過程與合同履約的過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時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進、主動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發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對于合同訂立中未考慮到的地方,也能及時加以補救完善,從而將法律風險產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務人員工作業績考核評定體系。

沒有考核就沒有促進的動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適合法務工作的人進入到法務工作的崗位上來。集團高層、董事會辦公室及集團人事部將深入探討法務人員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務人才梯隊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務工作評優工作、法務人員會簽底稿及會簽質量評比工作。集團將結合法務人員考核工作的展開,促進法務人員法務工作水平的不斷提升。

4、建立合同會簽制度。

合同會簽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堅持合同會簽制度也是集團公司高層一直以來所強調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業各部門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完善,從而提升合同簽約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及爭端的解決,立腳點還是合同的規定,事實上,國家的法律體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一切情況都規定進去,特別是在民商經濟活動中,法律更傾向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上升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這種現狀決定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決定了合同的履行,決定了企業的經濟利益。法律工作實際上也就成了企業的經濟工作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合同會簽制度就是要通過會簽的形式,使企業對外贏利行為和成本支出行為得到最有利于企業的安排,使企業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盡可能多地爭取對我集團公司的有利條款。法與商是結伴而行的,商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為,合同會簽質量不是一個部門的事,但法務人員應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5、建立合同相關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無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甚至合同是否得到執行,是否被修改廢止,是否經歷過價格調整,產生經濟利益的糾紛責任在何方等等一切問題的解決,無不是與合同檔案的管理密切相關的。

合同檔案就是合同從開始訂立直到履行完畢的全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類書面材料、往來信函、對問題的解釋性說明、會議紀要、鑒定文件、視聽資料等等。這些資料不是可有可無的,平時不注意收集,到用時就會非常后悔,比如,要證明杭蕭鋼構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證明,我們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見均未被采納,而這個就有賴于先前合同締約談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類文字材料,如果沒這些事東西,格式合同這一點,就無法證明。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在法律上,對于當事人雙方對某一問題的理解產生不一致時,法院將按照對提供方不利的解釋加以認定和裁斷。

公司法務法律培訓范文6

一、問題的提出

20世紀,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公司內外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這樣,公 司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就可能存在信息傳遞時間滯后性和溝通障礙,從而影響了經理層 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在此背景下,一些公司開始對傳統的公司治理 結構進行變革,例如: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CEO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原 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的權利讓渡到原有經營層手中,從而防止決策層與經營層的脫 節。

CEO的盛行始于美國。在CEO之下,還有COO(首席運營官)、CTO(首席技術官)、CLO(首 席法務官)、CFO(首席財務官)等等。這些稱謂逐漸成為國際上慣用的對大公司高層人員 的稱謂。設立CEO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公司管理方式。在世界500強企業中,絕大部分企 業都設有這一職位。

CEO在我國最早出現在一些網絡公司中,但當時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后來,海爾的 張瑞敏、春蘭的陶建幸、康佳的陳偉榮、長虹的倪潤峰改稱CEO。這時候CEO在傳統大公 司的出現才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沒有規定CEO,那么公司CEO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公司CEO的主要權利與義務有哪些?本 土公司設置CEO是否突破了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CEO與《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結 構模式有什么關系?本文擬就上述幾個涉及公司CEO的法律地位問題做一探討,以求教于 大家。

二、公司CEO的概念

為了準確理解CEO的含義,筆者在此把CEO與我國經理和董事長分別進行比較,然后得 出CEO的概念。

(一)CEO與我國公司經理的比較

二者在詞源上有著區別:CEO全稱為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通常譯為首席執行官 ,而我國公司經理的英文翻譯是Manager。(注:參見《公司法》(中英文對照),中國法 制出版社1999年版。)

二者在職權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英美等國家,在公眾持股公司中,投資者極少 直接參與管理事務。相反,決策通常是由經過專業訓練的一群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管理 隊伍作出的。一個CEO通常作為主要協調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動者。(注:[加拿大]布萊 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林華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6頁。)全美公司董事會聯合會藍帶委員會的《示范性CEO職位說明》中更具體地規 定了CEO的職權如下:1.營造一種促進道德行為、鼓勵個人正直和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 文化;2.維持一種有助于吸引、保持和鼓勵在各個層次上由最高素質員工組成的多樣性 群體的積極、道德的工作氛圍;3.為公司制訂能夠創造股東價值的長期戰略與遠景,并 推薦給董事會;4.制訂能支持公司長期戰略的年度業務計劃和預算,并推薦給董事會; 5.確保公司日常事務得到恰當管理;6.持續努力實現公司的財務和運營目標;7.確保公 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價值不斷提高;8.確保公司在行業內占有并保持令人滿意 的競爭地位;9.確保公司有一個在CEO領導下的有效的管理隊伍,并有一個積極的管理 隊伍發展、換屆計劃;10.與董事會合作,確保有一個有效的CEO職位的繼任計劃;11. 制訂并監督重大公司政策的實施;12.擔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注:全美公司董事聯合 會藍帶委員會:《首席執行官、董事會和董事的業績評估》,附錄—B,載于梁能主編 :《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5 3頁。)在我國,長虹設置CEO的職權也是負責監督落實董事會通過的各項經營決策。(注 :《長虹CEO倪潤峰縱論“百年長虹”》。From:finance.sina.com.cn2001年02 月19日11:36,新浪財經。)由此可見,CEO的權利與我國公司經理的權利基本類似(注?。何覈窘浝淼穆殭鄥⒁姟豆痉ā返?0條、第119條。),基本限定在業務執行范圍 內,但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的權利(注:我國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參見《公司法》 第46條、第112條。),如:制訂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與財務預算方案等已讓渡到CEO手 中;并且CEO與經理的上述不同能使CEO參加董事會決策,并負責監督實施董事會通過的 各項決策,防止決策層與經營層的脫節。

(二)CEO與公司董事長的比較

CEO與公司董事長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在美國,CEO常常但并不總是被任命為董事 長(注: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 ,p.269.),但在英國公司中標準作法已經是分開CEO和董事長。(注:[加拿大]布萊恩· 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林華偉、魏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656頁。)董事長負責公司的整體策略的宏觀管理,而作為總裁的CEO則負責公司經營 具體事務的微觀管理。(注:胡果威:《美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頁 。)CEO由董事長領導下的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并對董事會直接負責。另外,一家 公司通常只有一位CEO,然而并不僅僅限于一位,例如:著名的SAP公司就有兩名CEO(注?。捍骶S·科克帕特里克:《電子商務軟件之戰》,《財富(中文版)》1999年4/5月第13 期。),但公司只能設董事長一人。美國沒有“法人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一 說,但公司總裁(CEO)在許多方面行使我國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的職能(注:朱偉一: 《美國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頁。括號內容系筆者所加?!?,如: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擔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代表公司簽定合同和各 種文件等。

由此可見,公司CEO類似于我國公司經理,但其享有我國公司董事會與董事長的部分職 權。根據國內外公司CEO的設立目的及職能,筆者認為:CEO負責直接參加(而不是僅僅 參與)公司的董事會決策,也是他推動該決策的進行,也是他采取必要步驟來監督實施 該決策。

三、公司CEO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從國內外情況看,CEO的權利與義務由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書具體訂閱。CEO對公司 的管理團隊負責,而且他自己也對董事會最終負責;CEO是職業經理人;因為CEO對公司 的成功與失敗負最終責任,所以他(而且相當可能地只有他)可以對公司是否進行生意上 的激進改變做出最終決定。(注: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p323.)筆者認為,公司CEO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CEO 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其應該是公司與董事會的職業“人”,因為:公司與董事會 并無生命形體存在,它的法律行為可以通過CEO等來實現,CEO應該在法律、公司章程及 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CEO對第三人(包括本公司員工)的職務活動 是以公司與董事會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在上述范圍內CEO的職務活動后果也由 公司與董事會承擔,其地位就是職業“人”。還需指出,一些公司還授予特定的高 級管理人員以特定的明示權,或以模糊語句授予較高階的高級管理人員更為廣泛的 權利,允許其有默示權(注:蘇號朋主編《美國商法——制度、判例與問題》,中 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至395頁。)(毫無疑問,這里的“較高階的高級管理人員 ”當然包括CEO)。

基于CEO職業“人”的地位,結合設立CEO的目的及職能,一般說來,公司CEO主要 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董事會會議決策。

2.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3.制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財務預算方案,把它推薦給董事會。(注:由于 公司董事會對CEO的信任,因此CEO的推薦方案往往能夠成功。)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代表公司簽定合同和各種文件。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9.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基于CEO職業“人”的地位,結合設立CEO的目的及職能,一般說來,公司CEO主要 承擔以下義務:

1.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 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 以其他個人名義開列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

3.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動。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閱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致力于公司的長遠規劃,專注于公司的核心事業,將精力投入新產品開發,以及開 發新的市場。

6.廣泛與股東、董事會、客戶、員工及媒體聯系,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

7.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約定的其他義務。

應該說,公司CEO的權利是相當大的。需要指出,根據擴大職權與加強監督相一致、相 平衡的原則,在擴大公司CEO職權的同時,也有必要加強對公司CEO職權的監督,以防止 其濫用職權,從而產生“內部人控制”的風險。(注:朱雙慶:《公司經理職權的擴大 與監督》,載于《光明日報》2001年11月6日B2版。)在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 ,CEO權利也遭到了削弱。(注: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p.324.)

四、本土公司設置CEO的法律障礙及救濟

從國外情況看,在不與公司法沖突的前提下,應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與董事會決議設 置CEO。一般地說,在一些大公司,并且股權相對分散,對于經營能力強的經理,公司 根據業務需要和實際可行性可以授予他原經理的職權和部分董事會的職權,即經理變成 CEO,這是因為:大公司的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往往存在信息傳遞時間滯后性和溝通障 礙的問題;而經營能力強的經理有能力勝任CEO的職責,從而來彌補該問題;同時股權 相對分散也使監督CEO變得可行。

有學者認為,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將總經理的職位譯為CEO。(注: 倪建林:《公司治理結構:法律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頁。)對此筆者 并不贊同,因為前文已分析了:CEO地位類似于我國公司經理,但其享有比經理更多的 原屬于董事會與董事長的一些權利,所以不能簡單地把總經理的職位譯為CEO。現在問 題在于:我國《公司法》中沒有規定CEO,但目前有些本土公司卻設置了CEO的職位,對 此該如何看待呢?筆者認為: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主體,而商主體采法定主義原則,這也 包括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法定的(注: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 至6頁。),即不能改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組織 機構模式;另外,《公司法》第46條、第112條規定了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第114條規定 了公司董事長的職權,這些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因此盡 管《公司法》第50條、第119條規定了公司經理享有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并不能突破強制性規范——給經理授予原董 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的權利(如:制訂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與財務預算方案等)和原董事 長手中的一些職權(如: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前文已說明了“制訂公司的年度 經營計劃與財務預算方案、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等”正是CEO的職權,由此可見 ,取消經理并改設CEO與現行的《公司法》有沖突(換言之,目前本土公司設置CEO存在 著法律障礙)。但是,前文已說明了設置CEO的背景與作用,即:防止決策層與經營層的 脫節;同時公司治理結構要允許創新(注:在2001年11月由教育部高教司和科技司聯合 主辦的《商法》課程骨干教師培訓班上,筆者曾向著名的法學家江平教授提問過,目前 中國公司CEO的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由于時間關系,當時江平教授沒有具體分析,但他 表示對公司的制度創新要予以寬容。該觀點給筆者很大啟示,在此引用并表示感謝。) ,因此筆者建議:今后修改《公司法》時,可以在公司組織機構中的“董事會、經理” 部分增加CEO的有關規定,這可以使實踐中CEO的設立有了法律依據,從而使法律更好地 服務于實踐需要。

五、公司CEO與《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關系

根據《公司法》,公司的治理結構模式是采用三架馬車制,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 會,其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監 事會主要檢查公司財務、監督有關人員(包括董事與經理)的行為。

在英、美等國,由股東大會選任的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聘用CEO等高級管理人員(Officer)負責具體經營,并監督他們的經營活動;特別是,非執行董事或外部董事對 執行董事和CEO起著重要的監督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對于實踐中已設立CEO的本土公 司,其治理結構模式也是三架馬車制,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其中股東會是公司 的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CEO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主要檢查公司財務 、監督有關人員(包括董事與CEO)的行為,這與《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相似。

但是,在設立CEO的本土公司中,其治理結構模式不同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結構?!∈街饕谟冢?/p>

1.前者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是小董事會的概念,即后者董事會與董事長手中的一 些決策的權利與檢查的權利讓渡到CEO手中;而后者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是大董事 會的概念。

2.前者法人治理結構中,以CEO取代了后者的經理,并且CEO的權利義務多于經理的權 利義務,其承擔了經理的職責和董事會與董事長的部分職責,其主要職能是參加董事會 決策和監督實施董事會通過的各項經營決策。

3.前者設立CEO是一種國際通用的股權相對分散的跨國大企業集團的管理方式,是對后 者進行組織框架上的創新,便于明晰企業發展戰略、有效利用企業資源、提高決策速度 、強化內部組織協調能力;而后者既適用于大公司,更適用于中、小公司。

六、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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