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培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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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培訓

公司法律培訓范文1

什么是總法律顧問?為什么要推行這項制度?東風公司的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如何?它將朝著何處發展?試就這些問題談些個人的初淺認識。

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國外成功企業的通行做法,在國外的跨國公司里,總法律顧問的地位是與財務總監并駕齊驅的,任何合同文件,都必須同時得到兩者的同意后才能簽署。在這一過程中,財務總監要保證企業生產經營能產生盈利,總法律顧問則要保證企業生產經營中風險的控制與防范。

企業總法律顧問是全面負責法律事務的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保證企業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全面負責企業合同管理、商務談判、知識產權、招投標、改制重組等法律事務。

去年新成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較短的時間內制定并頒布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進一步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中各個環節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企業因法律方面的明顯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處罰力度。

東風公司企業法法律顧問工作起步于80年代初。1983年7月23日第一個法律顧問機構――第二汽車制造廠經濟法律顧問組成立,設在總師室,僅有一名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到2002年東風公司已有六十多人通過考試,取得了法律顧問資格,一部分同志已經被單位聘請為專、兼職法律顧問。2003年東風公司實施戰略重組后,公司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法律事務機構在新體制中提升了位置,即在總裁辦設立了法律事務處。

東風公司法律顧問機構,在運用法律手段,完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實踐還同時告訴我們,企業實行法律顧問制度由不認識到認識,不自覺到自覺,不重視到重視的逐步完善和提高的過程,在東風公司的發展進程中也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東風公司與日產合資的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有限”),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運營,表明公司國際化戰略重組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同時也意味著公司將面臨著更加規范、更加嚴格的市場法律環境,加大企業法制建設的力度,增強企業國際競爭能力,盡快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以東風有限為例,法律事務工作起步快、起點高。目前東風有限法務部,有編制十八人,設置了調研科(三人),負責現行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法律事務一科(七人),設資產管理崗、勞動安全環保崗、資本運作崗、合同管理崗、建筑房地產崗、涉外法律事務崗各一人;法律事務二科(四人),負責訴訟事務處理;綜合科(三人),負責法律文書及檔案管理等。

東風汽車工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務機構――法律事務處,設置在總裁辦,既是東風汽車工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機構,又是東風汽車公司法律顧問機構,具有獨立的職能和職責,承擔公司法律顧問工作。

從長遠考慮,公司將逐步強化法律事務機構的過程中,在法律咨詢、對外投資、合同管理、政策研究、工商登記、知識產權、訴訟和非訴訟、法制宣傳、專業隊伍培訓等方面,都應該設置專人專崗,全面落實法律顧問工作職能,積極創造條件實施規范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使其步入良性運行軌跡。

東風公司在新的體制框架下,面對新的挑戰必須全方位轉變思想觀念,促進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更新。改革重組后,東風公司已成為一家國有控股投資公司。在新的公司組織架構下,以產權為紐帶,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間形成規范的母子公司關系。多層次的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總部職能將更多地放在戰略規劃、投融資管理、投資收益管理以及派駐人員管理等方面。這就要求管理方式要由以往的直線職能式管理轉變為產權式管理;由以微觀為主的管理轉變為以宏觀為主的管理。這是我們法律顧問今后的工作重心。

根據國家法律顧問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東風公司的實際,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發展趨勢有如下的思考:

根據國資委2004年6月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結合東風公司多年來的實踐,盡快制定和完善《東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公司法律事務的工作范圍、主要職能和職責,使這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在體制上,東風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采用二級管理體制模式,建立基層法律顧問組織。體制是載體,人才是關鍵,除了引進少量高素質的專業法律人才外,還應建立一支穩定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在方法上,支持鼓勵企業有識之士參加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提高素質,充實力量,發展和擴大一支既有實踐經驗,又有專業知識的法律顧問隊伍;

公司法律培訓范文2

 

關鍵詞: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管理;問題建議

一、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的含義

隨著我國證券行業近20年的發展,證券公司對內部法律合規開始逐步重視起來,作為金融機構面臨的核心風險之一的合規風險,證券公司內部紛紛建立了法律合規部門專門負責合規風險,合規管理也因此已經成為證券公司風險管理中的核心部門,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施行規定》的第二條對合規管理的定義為:“證券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范合規風險的行為?!币虼?,建立健全的合規管理體系,是確保證券公司合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我國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好方法,并對我國證券公司合規監管的制度轉變具有很大的影響。

二、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管理存在的問題

2008年8月1日自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以來,我國證券公司的法律合規管理體系逐步建立,但是證券公司內部的法律合規管理仍然出現不少問題,法律合規的職能經常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主要面臨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規管理的獨立性不足

我國證券公司內部的法律合規部門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獨立于證券公司其他部門,可見合規管理的獨立性是有效實現合規的前提條件,但當前我國證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規管理獨立性不足的問題,最主要表現在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管理上,公司的內部制約機制很多情況下流于形式。雖然在《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施行規定》中明確了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的規定,但是由于合規管理部門甚至合規總監其自身就受到高級管理人員的間接約束,特別在薪酬福利和績效考評上都會受到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因此法律合規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

2.法律合規管理部門職責主次不分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架構體系一般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組成。組織體系下的各部門都要負責對本部門的業務進行合規監管,而法律合規部門要對各部門的合規情況進行復核,但法律合規部門更重要的職責是識別證券公司管理層的合規風險,保證證券公司規避可能因此出現合規風險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介于目前證券公司的高管層是證券公司合規風險爆發的重要誘因,因此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必須將重點放在合規經營管理層的各項行為上。但實踐中法律合規部門卻極少合規經營管理層的業務,更多的是審核業務部門的業務是否合規,而業務部門也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將審核法律合規的任務完全交給法律合規部門來審核,就出現法律合規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規性合規業務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對管理層的合規工作。

3.法律合規部門淪為應付外部監管的專職機構

由于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不是證券公司的經濟業務部門,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證券公司對法律合規部門的建設相比較經濟業務部門比較滯后,存在人員配備少、管理層也不太重視等情況。甚至個別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對內流于形式,把設立法律合規部門的目的定性為應付對外部監管機構的監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職責放在與外部監管機構的“公關”上,只要做到外部監管能應對自如,證券公司的法律合規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規專業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規人才的培養機制

由于證券公司法律合規近幾年才剛有所起步,對合規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證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規部門的員工不超過五人,法律合規部門的員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風險管理部門里的具備法律背景的員工抽調過來,但這與法律合規的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隨著近些年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等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對法律合規人才的專業行要求也更為嚴格,最好是具有復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備法律背景之外還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財務、計算機專業的知識,而且要了解其他業務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可見法律合規的人才的專業性要求比較高,但目前證券公司內部對合規人才的培養卻非常不重視,缺乏像經紀業務部門那樣的培訓機制,導致法律合規人才的專業性明顯不足,法律合規人才高素質隊伍亟待加強。

三、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管理的建議

1.完善法律合規管理的內部機制,確保合規管理的內部獨立性

合規管理的獨立性不足的情況存在已久,這就要理順法律合規部門和經營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的關系,因此

筆者建議法律合規部門特別是合規總監的任免、薪酬、績效考勤必須獨立于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的直屬上司應該為董事會,對董事會直接負責。合規總監的下屬部門的考核也應有合規總監獨立考核,由監事會或者董事會監督。另外,法律合規部門要加強主動合規,主動合規其他業務部門的履行職責的情況,保證證券公司的合規運營。

2.明確各部門的合規管理職責,推進證券公司全員合規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的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睆囊幎ㄖ锌梢钥闯?,法律合規的管理不是單靠合規部門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規部門的一家責任,在現實中證券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將部門內的各類合同或者投資項目、產品業務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規部門“會簽”,法律合規部門承擔了業務部門合規職責,這樣違背了全員合規的理念。因此筆者建議,證券公司內部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合規審查的主體和職責,合規審查的責任明確到各部門,而法律合規部門可以將主要精力放在審查公司的各項制度上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上,這樣既保證了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同時也推動了證券公司的全員合規的良好氛圍。

3.加強證券公司的合規文化建設

證券公司的合規文化建設有利于將員工的合規理念與日常業務工作相聯系,在工作中自覺合規約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證券公司的合規風險。因此筆者建議,建設公司的合規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規部門自身要以身作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的規定。其次法律合規部門要對公司內部員工進行定期的合規培訓,并且和員工的績效工資掛鉤,讓員工在培訓中培養合規意識。第三,要讓經營管理層來支持倡導合規文化的建設,建議經營管理層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擔任合規文化建設的負責人,合規總監擔任副手,有利于合規文化建設在政策執行上的保障。

4.重視培養高素質的專業性法律合規人才

目前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的現狀是合規人員需求量小,但專業性要求高的特點,經常出現招不到合適員工的現象,這對證券公司的內部合規管理的發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補充嚴重影響合規管理的質量。因此筆者建議,法律合規人才的培養是長期性的工作,可以從每年公司招聘的應屆大學生中選有潛質的,這些大學生應當具有復合型的專業背景,然后通過一到兩年的各個崗位的輪崗,再安排的法律合規的崗位上,這樣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規人才對各業務部門的流程熟悉便于開展合規工作,而且對合規部門在公司里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四、結語

公司法律培訓范文3

一、公司社會責任概述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公司社會責任是20世紀以來凸現于諸多學科領域的一個重要概念,亦是構建公司與社會和諧關系的一種基本思想。自1924年被美國人謝爾頓提出以來,它不僅成為當今各國公司法學者、立法者、公司經營者、股東和社會各界都十分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而且是傳統公司法理論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傳統理論認為,公司的目標就是實現公司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只有維護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鼓勵投資,活躍和繁榮經濟,所以應該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司股東利益,而社會公眾利益不應該是公司的責任。但是,這種理論基礎很快被動搖了。首先,公司在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推動下,盲目追逐私利,給社會造成了威脅或者侵害。例如,浪費資源、污染破壞環境、制造假冒偽劣產品、進行不正當競爭、破壞社會秩序等,公司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也日益嚴重。人們開始期待并要求公司在謀求自身發展的同時,負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據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什么是公司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劉俊海在《公司的社會責任》一書中論述到,所謂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盈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

鑒于以上考慮,筆者對公司社會責任概念的表述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增進除股東權益以外的其他社會利益,包括債權人利益、雇員(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中小競爭者、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等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特征

1、公司社會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義務。公司社會責任中的“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義務。其表述為:“從總體上看,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綜合性的義務,它包括了企業對社會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公司社會責任應當是積極責任和消極責任的結合。積極責任是指一方主體基于與他方主體的某種關系而負的責任,這種責任實際上就是義務;而消極責任是負有積極責任的主體,不履行其積極責任所應承擔的否定性后果。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公司基于與非股東利益相對方的某種關系應承擔的一種義務,以及違反此義務將產生某種道義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

2、公司社會責任的權利主體是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以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為公司義務的相對方的,即指在股東之外,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實現目標的過程所影響的任何個人或群體。例如,其職員、產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債權人,受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則、資源與環境影響的人,其多提供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事業的受益者,等等。

3、公司社會責任是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的結合體。法律責任是指規范公司活動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責任,是維護基本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責任是指社會期望公司負責法律尚未規范的責任,具有自愿性。公司社會責任不但包含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法律上的責任,如公司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責任等;也包括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上的責任,如公司對社會公益事業的慈善捐贈等。二者統一存在于公司社會責任這個范疇之下,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公司社會責任。

二、公司社會責任在我國法律中的體現

公司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定義務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中,但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勞動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也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有機組成部分,所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共同組成了法律層面的實現機制。

新《公司法》不僅將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列入總則條款,而且在分則中設計了一套充分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新《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蓖瑫r,新《公司法》第52條、第71條和第118條要求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從而有助于扭轉一些公司中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此外,新《公司法》在公司設立、治理、運營、重組等各個環節的適用與解釋也始終弘揚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如,應當授權董事會決策時考慮并增進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利益,等等。

《公司法》以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方面的義務。《勞動法》總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秳趧臃ā贩謩t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就業方面不得實施歧視行為以及其應承擔不得雇傭童工的社會責任;從合同的成立到解除的各個階段都規定了公司應照顧職工的利益,并且規定職工享有集體談判權;還分別從工時、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和社會福利等六個方面規定了企業應當對職工承擔的社會責任。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更是采用了懲罰性的賠償措施,強制各商家承擔不欺詐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進一步維護我國消費環境安全。

(四)其他相關經濟法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保護自然環境方面,《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也涉及了各企業在面對當今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問題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三、法律層面公司社會責任規制所面臨的困境及對策

(一)面臨的困境。以上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共同構成公司法律層面的社會責任實現機制,它們相互聯系而又有所區別,共同構成一個整體,有利于促進和保證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但公司法律層面的社會責任實現機制還具有如下的缺陷:

第一,由于法律固有局限性所導致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法律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法的作用范圍不是無限的,也并非在任何問題上都是適當的;法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的涵蓋性和適應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限度;在實施法律所需人員條件、精神條件和物質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法不可能充分發揮作用。公司法律層面的社會責任實現機制也是法律的表現形式,因此也具有如上幾個方面的“先天缺陷”。

第二,法的“應然狀態”和“實然效果”存在差異所導致的缺陷。即使法的實際實施結果與立法意圖完全一致,也不一定會產生積極的社會后果,更何況完全與立法意圖相一致的實際結果是否存在還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很多立法過程中沒有預料到的問題,相關法規的運行效果也必然會和立法意圖存在一定的差距,這也是法律層面公司社會責任實現機制所不可避免的缺陷。

(二)對策。由于公司法律層面社會責任實現機制還具有以上缺陷,因此有必要從如下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證公司法律層面社會責任的實現:

1、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一方面考慮借鑒英美法的規定加強董事的法定義務。董事會不僅對股東而且對所有利益相關者負有誠信義務。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決策機關,其決策直接對利益相關者產生影響。我們不能期待通過道義、良心來制約董事會在作出決策時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必須通過立法來加以強制,把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視為一項法定義務;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雇員、消費者與其他非股東利益代表在公司機構中的參與制度。借鑒挪威的公司入會制度,對我國傳統股東大會的構成做進一步改革,讓一定比例的非股東利益代表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也應導入雇員、消費者、公司所在社區與其他非股東利益代表的參與制度。為了進一步增強非商事目標對董事權利與義務的影響,應該制定協調股東與非股東利害關系人在公司履行社會責任過程中利益沖突的法律規則,以確保公司對社會負責。

此外,還要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大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的主要矛盾,決定了我國公司內部監督機關應以監督控制大股東的行為為己任,而這是監事會所無力勝任的。獨立董事制度能夠比監事會制度更有效地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主要矛盾。

2、將《公司法》等各個部門的法律資源進行配合,使得這些法律法規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將公司的社會責任落到實處。比如,應充分發揮《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在實現公司社會責任中的積極作用。具體而言,就是要保證產品安全、強化產品責任的賠償損害和強制披露產品成分和性能。除了破產程序以外,債權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參與公司治理既不合理也不經濟、簡便,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使得更多的公司利益相關人的意見能夠通過合理的途徑反映到公司決策當中來。而在一定情況下否定公司人格更能有效防止股東投機主義侵害債權人利益??傊?,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來共同促進和保障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

公司法律培訓范文4

關鍵詞:一人公司傳統公司法理論法律規制……

何謂公司,各國立法及學者對此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公司法對此也未作明確規定,只是在各種有關條款中揭示了公司的一些本質特征。據此我們可以給出如下定義: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經濟活動并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傳統公司法以此為基礎,嚴格規定公司設立時的最低發起人為兩人以上,而且規定在公司成立后股東人數減少到法定下限就構成公司解散的原因。然而,在公司法人制度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卻出現了另一種新的公司形式——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對傳統公司法制度的一些理論構成了直接挑戰,且超越了以自然人為中心的單個主體的個人人格。本文擬從兩者的差異對其展開論述。

一、在歷史及世界范圍內對一人公司的考察

對一人公司法人的考察應該把它放在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和公司制度發展的歷史階段上來進行“無論是政治上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系指股東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所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出現,實際上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特別是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投資者為追求一種有限責任的利益,將其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結果。在17世紀初,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大大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股份有限公司僅限于大企業的適用,這樣就把許多中小企業排斥在有限責任之外,而中小企業承擔著更大的風險。19世紀初,有限責任公司的問世解決了許多中小企業的有限責任問題,但是一人投資設立的中小企業仍被排斥在有限責任的范圍之外。⑴19世紀末,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快,個人資本力量加強,個人出資者為了使自己在出資失敗時能把損失范圍限制在最小范圍內,迫切需要解決有限責任的問題。此時各種規避法律的行為相繼出現,盡管各國公司法都對設立公司的最低股東人數作了限制,但實際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卻不可避免。

其中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一個案例就是1897年英國的“薩洛姆訴薩洛母有限公司”的判例。此例標志著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確立:

薩洛姆公司有七位股東,分別為薩洛姆及妻子和五個兒子。公司董事由薩洛姆及其兩個兒子擔任。公司成立后,薩洛姆把他擁有的一家鞋店作價38782英鎊賣給該公司。公司付給薩洛姆現金8782英鎊,另10000英鎊作為公司欠薩洛姆的欠款,由公司發行給薩洛姆10000英鎊有擔保的公司債,其余則作為薩洛姆認購公司的股份的價款。公司實際上發行了20007股,薩洛姆自己持有20001股,另六股由其家屬各持一股以符合英國公司法必須七位發起人的規定。公司成立一年后被迫解散,經清算,公司債務超過公司資產7773英鎊,這樣若薩洛姆的10000英鎊債權獲得清償,則其他沒有擔保的公司債權人將無法獲得任何清償。無擔保的債權人聲稱,薩洛姆與該公司實質上為一個人。因此,公司不可能欠薩洛姆1萬英鎊債券,公司的財產應用于清償欠薩洛姆以外的債權人的債券。初級法院認為,該公司只是薩洛姆的人,故薩洛姆應賠償損失。但這一判決被上議院駁回。上議院認為,該公司一經注冊,就成了一個與薩洛姆沒有關系的獨立的人。作為這樣的債權人,他有權比無擔保的債權人優先得到償付。薩洛姆終于取得了公司僅能付出的6千英鎊,其他債權人則分文未得。⑵

這個案例在客觀上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一人公司在英國的合法性,只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設立公司,該公司即取得法人人格,不管公司的控股權在實質上是一個還是少數股東占有,因此實質上意義的一人公司已不可避免。判例說明投資者可以采用掛名股東的方式規避法律,盡管此類公司有著多種機構,實質上,公司的掛名股東和這些機構純屬虛名而已,公司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完全由出資最多的股東控制。自薩案開始,一人公司法人由事實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上述案例一直被認為是承認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應是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⑶

從西方各國的立法看,對一人公司的態度一般都經歷了從各國公司法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到逐步承認存續中的一人公司(有些國家規定成立后的公司一旦其所有資本集中到一人手中時,就構成公司解散的理由)一直到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不同的只是各國的具體規定有所區別而已。從世界范圍內看,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國家為數并不多,而完全肯定或附條件的承認者居多數,有的國家如列士敦支堡、德國、日本、加拿大不僅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有些國家比如法國、比利時、丹麥等只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有限公司;有的國家比如奧地利、瑞士等禁止設立原生型一人公司,但是并不否認繼發型一人公司。⑷

二、一人公司對傳統公司法人制度的沖擊

按傳統公司法人理論,法人是相對于自然人而言的一類民事權利主體,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并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的本質有兩點,一是社團性,二是獨立人格性,這兩個特征匯合在一起,用最精練的語言概括就是:法人者,團體也,獨立人格也。⑸按傳統公司法理論,公司的獨立人格是以股東與公司在財產、運營上的分離為前提的,而且公司法人責任的獨立是以法人獨立人格為前提的當這種分離原則被貫徹執行,就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形成一層面紗使得債權人不能越過法人直接相股東追究任何責任,股東就可理所當然的享受有限責任而免受公司債權人的直接追索,但是一人公司的股東集中于一人身上時,即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名時,許多確保貫徹分離原則的許多規定,諸如資本多數決定原則,董事忠實義務責任,信息公開制度等都將面臨巨大挑戰。股東與公司很難真正的分離,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難以保障,此時,一人公司的獨立責任很可能會失去基礎,因此也就產生了一人公司的規制問題。

事實上法人獨立責任的形成完全源于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驅動,公司獨立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核心內容。承認一人股東在一人公司中的有限責任正是一人公司受廣大投資者歡迎的原因,讓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一人公司產生的內在驅動力。

一人公司最大的兩個特點是股東單一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其含義有2種,一是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的一個股東,另一個是實質意義上的掌握公司最多股本和最大控制力的公司。所謂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是相對于承認一人公司的國家而言,只有國家承認一人公司時才會有形式意義上的公司,即股東人數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資額

均由其控制。公司在設立時,公司章程記載或公司登記股東就為一人。例外情況是公司設立時股東雖然不止一人,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的全部資本或股份轉到一個股東手中。這兩種情況常被學者稱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繼發型一人公司。⑹上述只是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有著另一表現形式,即:公司的股東為多數人,但實質上公司的股份為一人所控制(真正股東),其余的股東只是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或為配合真正股東的目的而充任掛名股東。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對實質意義上的公司均持肯定態度。英國的薩洛姆判例便是有力的證明。如果國家承認形式意義上的公司和一人公司的存續,那么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則無任何意義。因此,法學界對一人公司的討論多是針對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的討論。

傳統意義上的公司法強調公司的社團性,社團性也就成了一人公司法人格爭論之焦點,所以現代公司制度自成立之初便有著鮮明的社團性的特點。隨著公司法理論的不斷創新和發展,現實中的公司形態呈現著多樣性。各國公司立法對一人公司的態度從否定到肯定的歷史發展趨勢不僅使公司的社團性受到公然挑戰,也使傳統公司法理論的法人性受到極大的沖擊。

在傳統公司社團性理論的支持下,多個股東投資主體的存在使公司的產權多元化。隨著公司制度的不斷發展,為調整公司內部多元化的產權之間的利益關系,傳統公司在其內部治理結構上采取并基本上形成了“股東會——董事——監事會”三會并力的形態。而一人公司內部股東和董事常常兩位一體,治理結構較為簡單和靈活,與建立在產權多元化基礎上的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吻合。一人公司的產權單一,股東大會已失去存在的基礎,股東無需通過股東大會就可以直接相外界表達。從某種意義上看,一人股東兼任公司董事,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權,勢必會對公司的獨立法人性及股東有限責任產生挑戰。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有限責任建立在分離原則的基礎之上,即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以把出資交于公司,脫離其控制和支配為前提的。但在一人公司里,股東極易成為公司資產直接或間接的控制人。一人公司最具有誘惑力的是其有限責任原則,想要其承認有限責任,則需首先承認其獨立法人性,使公司法人與股東之間形成一道屏障。在學術界有著股份社團說、潛在社團說、特別財產論等支持一人公司學說,⑺筆者認為特別財產論說最具有說服力,它認為法人資格是使一定的法律關系單純化、明確化而由法律所認許的一種法技術。此種學說認為公司是從一般財產(股東個人財產)分離出來的特定營業財產所構成,不受其成員人數多少左右,在法律上獨立承擔責任的單位。這就將法人資格的重點從“人的構成”轉移到了“物的構成”。一人公司雖不具有固有的法人格,但應對結合在一人公司股東身上的公司財產作為特別財產給予法律上的認可,承認一人公司是一個能承擔責任在法律上獨立的單位,即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特別財產論說逐漸成為當前對一人公司法人格最有支持力的學說。

三、我國立法現狀及對一人公司立法的幾點啟示

盡管世界上許多國家順應公司制度的發展要求,不同程度的對公司法作出修改或承認原生型一人公司或繼受型一人公司。但我國的公司立法規定,除國有獨資企業以外的公司必須有2個或2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禁止設立一人公司;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也沒有禁止存續中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我國的公司法律對一人公司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法》等法律規范中?!豆痉ā返诙畻l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出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該法第18條的規定表明法律允許一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資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禁止由一人設立,但《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投資或部分投資,并且沒有將“公司只有一名股東”作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因此,公司的其他股東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另一個股東而形成一人公司的情況完全可能出現。⑻這意味著法律允許存續中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锻赓Y企業法》以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外國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公司。其組織形式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投資各方可以向其中的一方轉讓自己在企業中所占的股份或財產份額,這樣受讓了其他各方投資的投資者就成了公司的唯一股東,該企業成了一人公司。

上述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狀況是很不利于我國公司制度的完善的,也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現有的立法對外商資本和國有資本的投資者與境內非國有投資者區別對待,是與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精神背道而馳的,特別是在當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我國面臨一個公平的WTO規則,這更需要我國對公司法加以完善,建立一個合理、平等、公平的競爭環境。另外,我國現有對一人公司的有關立法的不完善導致了我國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的廣泛存在,在實踐中有關實質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餓糾紛也是常常出現。為此筆者建議,我國應順應世界各國公司立法的潮流,在允許一人公司的前提下,嚴格規范其設立條件,趨利弊害,促進公司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一人公司是在傳統的公司法人制度基礎上的發展,用傳統的公司法框架體系是難以對其進行規范的,若僅僅以一人公司法人是公司制度的例外來解釋一人公司現象說明了理論范式的虛弱。一人公司法人對傳統公司法人理論以“社團性”為核心的范式體系的挑戰,不可避免的預示著公司制度的變革。⑼對于我國而言,最好的選擇應是大膽借鑒西方國家關于一人公司法人的理論,對一人公司法人作出專門的法律規制,在承認一人公司的基礎上,筆者擬提出如下建議:

1、我國目前的公司法律只允許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的存在,筆者認為,公司法律應允許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若不允許企業法人設立全資子公司會導致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只允許國有企業設立一人公司不符合平等競爭的市場規則,使企業不能享有平等的投資權,而且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特別是具有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也不斷的投資國有獨資公司,使國有資產比其他資產有更多的優勢權利,不利于主體間的公平競爭。對外商的優惠政策使一些國內公司先到境外投資設立公司,再以具備外國國籍的公司之名義回國投資,其目的是為了享受優惠。這嚴重沖擊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對于自然人也應給予公平待遇,如果禁止設立一人公司,一些人出于利益的驅使,,會以多個掛名股東的方式設立實質上的一人公司,不用完善的法律規范來調整,無論多少個股東投資設立公司都有可能會損害債權人和相關利益關系人的利益。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對其公司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如果一人公司再行設立一人公司,則原公司的股東很可能會越過子公司對其所設立的公司實施控制,因此法律應禁止一人公司設立另一個一人公司。另外,投資主體在設立一人公司時,不得設立多個一人公司。因為投資者有可能在公司間實施關聯交易、回避合同義務或轉移財產侵占財產,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⑽

2、應導入最低資本金制度,嚴格資本充實和維持制度。⑾公司的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對于一人公司來說,最低資金的多少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顯得格外重要。我認為法律可作如下規定:設立一人公司必須在登記時投入能保障公司一般債權人利的一定數量的資金,否則不予以登記成立。根據需要單一股東最好應提供一定的擔保,否則登記

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拒絕公司的登記要求。在以現實實物等資產出資時,必須履行嚴格的出資評估和定期核查程序,以保證公司的資本充實得以實現,否則股東可能會作出不利于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利益的行為。

公司法律培訓范文5

一、全力作好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二 0 ×× 年的公司的催收貨款的訴訟案件,主要有三個,一是 ×× 縣 ×× 鎮潘 ×× 拖欠貨款案,二是廖 ×× 貨運合同糾紛案,另一是廣東省 ×× 縣何 ×× 等人拖欠貨款案?,F三案早已結案并已申請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前一案,經我們與 ×× 縣人民法院的積極、主動配合,并多次、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使得執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時退回了我公司的訴訟保全保證金,潘 ×× 所欠的貨款也依法執行完畢的園滿結果。后兩案,執行工作很不順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當事人居無定所且現下落不明,我們目前還未掌握他們的行蹤及定所,法院也因我們提供當事人的住所不能而無法開展執行工作,使得后兩案的執行尚未了結。從而無形中導致了公司的眼前損失。在新的一年里,我們將積極主動多方打探上述兩案當事人的蹤跡,催促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該項損失。

二• 依法出具了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及指導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務部有序開展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表現如下:

(一)向河南省 ×× 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出具律師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及時清償貨款,以使得公司貨款及時回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公司員工人身權利,應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見書。

20 ×× 年 10 月份,前公司員工孫 ×× 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脅我公司主要領導李 ×× 并進行敲詐勒索錢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時,我們深感事情的嚴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聯系,及時同公司領導研究孫平的行為性質及其法律后果。通過研究分析,我們認為孫 ×× 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確表示:孫 ×× 的行為性質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其已涉嫌犯罪。為制止不法行為發生,保障李 ×× 人身安全,我們建議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由公安司法機關介入偵查,以追究孫 ×× 的刑事責任。為此,連續兩次向公司出具了兩份關于孫 ×× 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意見書,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為規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產經營,繼續出謀劃策。

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大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法對其進行規范,使其科學、有序進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個大公司,且日益發展壯大,為此,對我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規范就顯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們積極、主動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聯系,及時調整、修改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并進行細化,使公司、員工的行為盡量做到規范化。同時,針對個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進行重點調整和修改,比如,在農藥行業管理方面,我們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對中國 ×× 行業管理的幾點意見和建議》一文,供公司參考。

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營銷人員的擔保制度,辦理了部分營銷人員的擔保手續。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營銷人員的擔保制度。 對公司歷年的營銷人員的擔保制度進行了總結,并進行了完善,制定了《擔保工作操作規程》、《保證合同》、《內部銷售承包合同》、《擔保人基本情況表》、《擔保財產清單》等。

(二) 辦理了部分營銷人員的擔保手續。 20 ×× 年 3 月份,分別到桂林、玉林、貴港、柳州等地,辦理了部分營銷人員的擔保手續。

(三)、為維護公司利益,挽回經濟損失,繼續對李 ×× 等人拖欠公司款項糾紛一案的申訴、抗訴。李 ×× 等人與公司欠款糾紛一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裁決為公司內部事務,由公司自行解決。我們認為,法院裁決依法無據。現案子已申訴至區檢察院,區檢察院已將案件移送至 ×× 區檢察院立案審查,并將做出抗訴。

五、舉辦法律講座,對公司員工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

以上是我們一年以來的顧問工作總結,回顧過去的一年,盡管有些貨款得不到及時回籠,已結的案子亦執行不回,但我們欣喜看到,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公司的運行有序規范,訴訟事項明顯減少。這在客觀上,與我們顧問律師的努力工作是分不開的。對于工作中的不足之處,我們深表歉意,并真誠希望在未來的 20 ×× 年內,我們能通力合作,盡心盡力地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為公司的科學決策提供法律依據,提高公司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在市場經濟當中運用法律知識這個武器,共同把貴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做得更好,確實地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努力地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使公司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公司法律培訓范文6

姓名:XXX性別:男

民族:漢政治面目:黨員

學歷(學位):本科專業:法律

聯系電話:12345678手機:13901111234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XX大街10號郵編:100007

EmailAddress:呼機:66806688-1234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中央民族大學1992.9--1996.7法律專業

*通過國家律師資格考試

*通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聽說讀寫熟練

*熟練掌握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經歷

*1996.9--1998.9XX大型國有股份制企業

法務人員

處理公司日常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及知識產權事務/負責防范法律范圍內的風險,與其他部門共同協作防范各類風險/培訓員工法律知識

*1998.10--至今XX集團公司

律師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事務/起草、審核公司相關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擬定公司法律規章制度和法制建設方案/參與處理公司內外經濟糾紛和公司重大業務談判等

個人簡介

擁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了解各種法律文件;熟悉各類公文、法律文本的書寫;具有較強的表達和溝通能力;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及邏輯分析能力;為人正直、遵紀守法;愛好廣泛,樂于與人交往,較好的團隊精神。

本人性格

開朗、謙虛、自律、自信(根據本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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