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和會計準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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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會計準則

稅法和會計準則范文1

—、財務、會計、稅收:處理企業、國家以及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切合點 

要說明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作出回答。 

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出發,他們可視為處理企業、國家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三個切合點。改革開放之前是這樣,改革開放以來,乃至于將來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以后,這個結論也同樣是成立的。區別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結合方式。 

改革開放以前,基本經濟成份是國有企業,經濟運行方式是通過指令性計劃實現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總產品的分配。以集體企業為主體的非國有企業也采取了類似于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方式。就分配體制來說,國家為社會總產品分配主體,按照經典作者所闡述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實行對社會總產品的統,分配,形成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展基金,從而實現社會再生產。其中,財務制度通過規定資金投人、資產計價、成本補償、收益確定、利潤分配、基金形成等標準,成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財務制度也是國家稅收的基礎,財務制度所劃定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確定稅基的依據。而會計制度則是按照復式記帳要求,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定的分配標準規范企業的會計科目、報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內容。這時的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薄記

制度。 

實踐證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財務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現在:第一,分配權力高度集中。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以及發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沒有自主權,大到基建項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職工福利設施,都是政府部門決定的。第二,分配過程缺乏制約。社會總產品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費基金,又有多少用于發展基金,服務于國家計劃和預算,而沒有考慮經濟生活自身的規律。根據國家計劃和平衡預算的需要,可以調整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可以推遲確認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運行機制。在這種體制中,只有縱向決定與被決定關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權力集中,又缺乏內部制衡,導致分配比例失調,突出表現是補償和消費大量欠帳,如,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欠帳,職工福利欠帳,環境治理欠帳,等等。這些隱患現在已經充分暴露出來,成為當前改革和發展道路上的嚴重障礙。 

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總產品在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展基金之間進行分配。這一結論適用于各種社會和各種體制。問題在于如何進行分配,由那個主體進行分配,在那些層次進行分配,根據什么進行分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出問題在于,社會總產品是在國家層次上進行分配的,企業并不是分配主體。換句話說,社會資金實行的是宏觀循環,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是根據國家計劃進而通過財務制度進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承認企業是商品經濟的細胞,在企業層次上進行分配,按照資本運動規律組織企業的財務活動和會計核算。 

企業資本運動,首先表現為資本的投入,形成資本存量,然后經過生產經營過程實現資本的增值,對資本增值進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進而實現新的循環。從資本的運動過程中,我們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財務,會計和稅收的各自作用空間,并且能夠找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分配問題的癥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是按資本運行規律組織社會再生產,社會總產品價值和新增價值的界定取決于財務制度,服務于國家計劃和年度預算,最終表現為存量與增量界限的混淆,導致分 

配關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這是我國國有企業當前普遍面臨生存危機的深刻背景。 

一般認為,會計通過價值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這個結論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會計的深刻意義還在于,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的全過程,是會計職業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業得以持續經營的基礎。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的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對增量的分配,盡管參與分配的法理依據完全不同于財務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 

前面已經說到,傳統分配體制下,財務制度直接地執行統收統支的職能,是國家實現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權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導致分配結構失調,弊病甚多。為此,我們建議全面認識并重新界定會計準則的性質和功能,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轉交由會計準則來執行,建立起體現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約束機制健全的社會總產品分配體制。 

問題是,為什么會計準則能夠執行這些職能,并且能夠避免傳統財務制度的弊端呢。這是由會計準則的內在機理決定的。 

第一,會計準則是市場經濟實踐和人類智慧的結晶。經過近百年市場經濟實踐的催化,會計準則已經成為有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支撐的規范系統。象真實與公允、權責發生制、可比性、謹慎等概念和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固有觀念,規范著會計實務,不僅支撐著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在市場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樣也使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 

第二,在由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政府部門、企業職工和會計職業等所組成的多角關系中,會計準則已經成為處理和協調經濟利益關系的內在穩定器。企業是各種經濟利益關系的聯結點。這里所講的經濟利益,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經濟利益,也可能表現為以經濟信息形式存在的間接利益,因為誰擁有更多的信息,誰就有更多的決策能力和影響能力,并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其中,對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有意義的,是其直接經濟利益方面。會計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個重要功能是資本存量與增量之間的分割功能。對于股權投資者來說,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保證,一般情況下,會傾向于多確認存量(當然,例外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對于短線投資者來說,只在意企業的短期價值,可能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而這本身就說明了多元利益的存

在卜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們一般也傾向于多確認存量,因為,存量充分意味著其債權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其直接利益是稅收利益,多確認增量,意味著更大的稅基;對于企業職工來說,其報酬往往是與企業的當期利潤相聯系的,他們也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當然,基于長期雇用、追求長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類似于這樣的利益主體及其利益傾向,還可以舉出一些。為了協調各種利益矛盾,會計職業最早以中間人的面貌出現,主持會 

計準則的制定。 

后來的實踐證明,會計職業也是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現為市場份額、審計取費,風險則表現為可能的審計失誤以及由此引起各種利益主體的訴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職能時,就會考慮特定利益關系中的力量對比,并以對自已有利的方式進行會計政策選擇和設計。這正是為什么美國、英國等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權限先后從會計職業轉移到獨立的會計準則制定團體手中的真實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有理由將現行財務制度執行的制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的職能分解出來,使其成為會計準則的職能,建立比較完善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準則形成機制,有效地負擔起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職能。將財務分配和稅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劃定資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 

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的職能以后,相應的問題是,是否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筆者認為,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職能,并不意味著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相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改善和加強國家作為所有者對企業財務的管理。 

所謂財務活動、財務管理,都是圍繞資源的配置和分配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國家法律約束和計劃指導下實現的。資金投資到哪里,投資多少,從哪里籌資,怎樣安排資金結構,利潤應當怎樣進行分配,多少分配給投資者,多少用于后備和發展,基本上是所有者決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門在投資者的指導下進行的。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至多是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小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規范??赡艿念I域有,利潤分配順序,社會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備基金的建立,等等。現行公司法律對這類問題已經作出規定。 

而國有企業的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國家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財務進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以及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行。 

第二,國有企業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份。國有企業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其所擔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的職能、平抑物價的職能、解決就業的職能等等。這都要求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來實現。 

第三,相對于非國有企業來說,國有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經營失敗風險比非國有企業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中,都表現為一系列的授權過程。對于非國有企業來說,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自己授權自己,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是很強的。有的則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極強的風險意識。當然,由于掌握企業命運的是大股東,對小股東有著潛在的損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預,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備。公司法律有關條款起的就是這樣的作用。而在國有企業,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直接確指是誰授權的。這就大大增加了授權風險。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冒險而不顧忌后果,等等。這就是產權經濟學一再提醒的道德風險現象??梢哉f,

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要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比如規定和監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指標等等。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傳統體制下,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以財務制度為依據的。會計制度根據財務制度規定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規范帳務處理方法和程序,而稅法則根據財務制度確定稅基。隨著會計制度改革和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職能將由會計準則來承擔。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還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蛘邔⒍惙ㄅc會計準則統一起來。最近幾年,不少同志倡導建立一門獨立的稅收會計學,并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偟膩碚f,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是,稅收會計學是財務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集中研究和處理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會計業務,比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營業稅的會計處理,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消費稅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還有一種觀點是,鑒于財務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以及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現實差異,分別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所得稅的分配,即所得稅會計。更有人建議,不但要確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而且還應當確認增值稅等其他流轉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

分攤,在此基礎上建立稅收會計學。 

關于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會計的角度看,企業的納稅業務,與企業其他各類經營活動井沒有什么兩樣,交納各種稅收,所導致的企業納稅義務形成的負債以及多交稅收而應當退回稅款所形成的資產,與企業對存貨、固定資產、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經濟業務的核算原則是一樣的,都要遵循有關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標準。單獨建立一門納稅會計學,就象要建立應收帳款會計學、存貨會計學、固定資產會計學一樣說不過去。 

關于第二種觀點,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財務會計與稅法在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慮,會計準則與稅法如果能夠協調好乃至統一起來,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那樣既有助于簡化企業會計核算,又便于稅收征管。然而,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立法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諸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就當前實務來說,稅法與會計準則在諸多項目的處理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差異。絕對地講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一致,已經行不通了。但是,贊成會計準則與稅法分離,并不意味著不顧成本與效益原則,盲目地追求兩者的差異,甚至人為地夸大兩者的差異,而應當盡量保持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和一致,不要夸大納稅扣除政策的作用。實際上,某些稅收政策的獎勵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營環境和企業機制下,更是這樣。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某些項目的確認標準上的差異的處理,筆者贊同我國現行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核算的規定,即,企業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有同志建議,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稅,還要確認增值稅時間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配,進而 

建立起稅收會計學。筆者認為,借鑒所得稅跨期分配原理進行流轉稅的跨期分配,不失為一種嘗 

試,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任何一種會計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國現實和特定環境,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轉稅跨期分配與所得科寫期竹配一樣,都是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的具體運用,屬于某一類會計業務,指望因此形成一門稅收會計學,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所要解決的實際上是會計規范本身的結構問題。廣義上講,會計準則是會計制度的一種形式,就象會計制度以外,還有會計規章、會計規則、會計規定、會計處理辦法等多種法規體例一樣。80年代初開始搞會計改革,乃至于從統研究會計制度改革,開始用會計準則這個稱謂,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會計實務的影響。因為美國、英國、加拿大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都稱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別譯為會計準則(或會計標準)和會計原則,當時國內大量介紹和譯述西方國家會計文獻,使得會計準則這個詞成為市場經濟制度下會計規范的象征。記得當時還曾就會計準則、會計標準或會計原則的區別或聯系以及我們該選用哪一個名稱進行過多次討論和論證,后來在1988年底召開的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研究組的研

討會上達成一致意見,今后統一用“會計準則”一詞,不再在名詞上爭論了。 

現在我們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已經不再是名詞本身的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現在都以其現實存在,直接影響著會計實務和會計理論。當然,由于已經的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經驗,會計準則幾乎成為新的會計規范的代名詞,因而影響更大一些。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會計準則,基本上是指已經或即將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而會計制度所涵蓋的內容要廣泛得多,且復雜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兩則兩制”中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和后來陸續的其他行業會計制度,象公路經營企業會計制度,還有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制度兩個會計制度。從現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看,表現形式、體例結構、詳略程度、政策選擇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但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間的關系確實需要理順,從而形成

有分工又有協調、結構嚴密的中國會計規范體系。 

早在80年代末財政部著手研究和草擬會計改革發展規劃時,就提出了建立會計準則體系這一動議。1991年的《會計改革綱要(試行)》以及先后提出的《關于擬定我國會計準則的初步設想》等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設想。當時,按行業和所有制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國營商業企業會計制度等基本上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為框架的,這就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執行的是簿記職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除了傳統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方面的內容外,也獨立地規定了一些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政策。實施“兩則兩制”時,由于當時《企業會計準則》只有一個基本準則,尚不能滿足具體指導企業會計實

務的需要,所以根據基本準則按行業制定了13種會計制度。這些行業會計制度也相應地充實一些會計政策的內容,即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方面的內容。這就是為什么隨著具體準則制定工作取得進展,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重疊之處越來越多、人們越來越關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問題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80年代末開始搞會計準則時,還主要是直觀地借鑒西方國家會計準則這個名稱和形式,那么經過10年來制定會計準則的長期實踐,我們切實感到,分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會計準則這個形式,有顯著的優越性。一是分會計要素、分經濟業務制定會計準則,有可能將某個要素或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闡述得比較全面且清楚,邏輯嚴密;而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其核心是帳戶設置、記錄內容和信貸規則,不可能象會計準則那樣根據特定要素或業務的需要靈活組織其結構和內容。二是會計準則這種形式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規范形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同,象法國、德國等國家也開始采用會計準則這種形式。 

曾經普遍認為,會計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應當用會計準則取代會計制度?,F在看來,評價會計制度,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辯證地看。就內容來說,通過會計制度規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等會計政策,并不是絕對不可行。有人說會計制度規定過死,不利于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實際上,并不是會計制度規定過死,而是財務制度規定過死,不能把財務制度的問題算到會計的頭上;就現行的會計制度來說,除了仍然過多受到財務制度制約之外,很難說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過死。再說,就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余地將越來越小。會計制度的問題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因此,無法對特定會計要素和會計業務的確認、計量作充分

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圍,這也是形式決定內容的一個例子。 

會計活動包括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環節,因此,會計規范也就有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這四個可能的要素。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都只包括確認、計量和報告三個環節,而基本上沒有涉及記錄這個環節。就我國的會計準則來說,必要時也有一些有關帳戶的規定,比如,單設帳戶還是合并反映,直接轉銷還是備抵方法,就屋于記錄的規定,因為不影響計量的最終結果。有關記錄環節,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帳戶的設置、帳務處理程序、帳戶對應關系、帳戶與報表項目的協調和配合等等?,F行會計制度的形式特別適合于記錄制度。所以,要不要用會計準則代替會計制度,實際上就變成了還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有關記帳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給企業自己來做? 

稅法和會計準則范文2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

(一)企業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協調

首先,《小企業會計準則》簡化了原來小企業會計的計量,將舊準則中小企業的資產普遍采用歷史成本的計量方式,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取消。通過對應用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得出市場行情對企業所持有資產并沒有任何影響,小企業繼續使用歷史成本的計量方式,在資本成本會計處理方面實現與稅法的協調。

其次,在我國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企業要提取準備金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提取準備金,除金融企業之外,其他企業不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準備金。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資產要求不再按照成本計量的要求做資產減值的準備,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參照了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并與之統一。一旦企業賬目中應收款項中出現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款項,并不進入提壞賬的準備,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中。

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時通常會使用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能夠在折舊的過程中起到一定的優勢作用,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會因技術方面的改變而受到影響,這樣會加速折舊的速度,我們可以使用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來進行解決。根據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數額以及使用情況,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科學的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預計凈殘值。在新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中,我們還可以發現有關于資產折舊的方法以及固定資產在最低折舊年限已經趨同。比如,在新準則中規定小企業所在的房屋已經使用23年,那么小企業的資產攤銷日期就定為可供使用時一直到使用或者出售的時間為止。一旦有相關的合同規定了小企業所使用房屋的年限,那么必須按照合同中所規定的年限進行處理。小企業不但不能夠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并且無形資產的分攤期不能低于10年。新準則和稅法在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方面的規定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中,要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的投資情況采用不同的成本法或者權益法。在新準則中,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辦法上與稅法完全一致,長期股權投資一律使用成本法,在取得股利時應當算為當期的投資收益,但是要權益法就必須對投資收益進行處理,并將企業所得稅法中存在差異,通過納稅進行調整。

(二)費用與計量的確認

在新準則中有關于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費用處理的問題,也與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一旦小企業在生產生活的過程中出現了維修問題,那么維修的費用必須以固定資產使用中的對象為基礎,并計入企業的資產成本以及當期企業的損失收益當中。除修理費用之外,企業的制造費用、管理費用以及銷售費用這些與稅法中的規定也趨于一致。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一)時間性差異

新準則與稅法規定的時間性差異體現在確定收益的費用不同,以及企業在生產中損失時間的不同,進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以及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十分相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改造時所遵循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與稅法進行協調,甚至趨同。這樣不但消除了會計核算的差異,也消除了企業所得稅時間差異。這主要表現在,小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整合時,使用統一的歷史成本計量方法,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及折舊方法與稅法所規定的內容完全一致,使得收入費用的確認以及計量方法與稅法趨同。

即使新準則和稅法在很多方面已經完成了協調,但是二者總歸是兩種不同領域的兩種規范制度,兩者之間存在的時間性差異表現為小企業在收到與資產相關以及用于補償的相關費用時,或者在領取政府補助的過程中,新準則要求企業確認其收益,但是稅法的要求有所不同,當企業收到政府的補助時,必須要一次性計入當期的收入當中。

(二)永久性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在應對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進行全面檢查。及時對資產減值處理的差異進行分析。企業在進行短期投資的過程中,要計算期末計價的成本與市價相比,二者之間的價格誰更低。一旦成本高于市價時,就需要為短期投資跌價開始準備。但在稅法中規定,沒有經過核定的準備金不允許在繳稅之前將其扣除。

在某些情況下,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日常收人中的“不確認收入”以及“沖減收入”可以不作為企業收入,可以不繳納稅款。但是稅法對于這部分收入就需要征稅。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利息的支出、員工工資的支出以及企業的工會經費支出等支出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利潤時,將這些支出扣除,但是稅法與新準則規定的并不相同,稅法只允許扣除稅法規定范圍內的企業支出以及費用,并且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可以在企業納稅前將其扣除。

稅法和會計準則范文3

關鍵詞:會計;稅收;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隨著我國市場化經濟的不斷發展,會計和稅收之間的矛盾開始日益突出,如果不能夠協調這兩者的關系,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的的影響。稅收是會計人員工作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會計人員所代表的執行納稅人所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稅收從政策的角度會對會計準則的制定以及會計方法的選擇都會有一定的參考和引導的作用,而且會計也為稅收征管提供基礎性的信息,為稅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以借鑒的依據,正是如此要承認稅收和會計這兩者之間的獨立性同時,還要搭建宏觀和微觀、法和理的通融、征稅和納稅的自然融合的橋梁,從而讓會計和稅法實現有機融合,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稅法改革要從會計理論中汲取先進理念

會計準則先行,稅收法規在制度的層面上要立足于稅法改革,從先進的會計理論中汲取成果具體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著手。

(一)在了解會計和稅收差異來源的基礎上進行協調。會計和稅收目前最為重要的矛盾之一就是稅收法規的通常會涉及到會計方法問題,此時如果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就會給會計工作人員在具體的實踐中帶來困難。因此,當國家出臺某些稅法法規,當涉及到會計方法時,就要盡可能的明確化和規范化。同時還要建議稅服務和會計主管部門要建立起日?;ネê蛯υ挼臋C制,進而聯合行動,消除對會計工作人員的影響。因此,從本質上來說,要想從根本上了解會計與稅收之間的關系,進一步的體現二者之間的協調性,就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革新,對會計和稅收的差異性進行分析,以便于更好的了解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雙向協調關系,同時也更好的促進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適當放寬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限制。目前稅法對于會計政策的選擇采用了限制措施,其目的就在于紡織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進行偷漏稅或者延遲納稅。但是會計工作人員為了適應企業的發展,往往采用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會計準則,這種選擇不會是一種造假行為,而且一般來說會計準則的選擇并不會對稅收產生多達的影響,所以根據這一點為了讓會計工作人員有更多的自由選擇空間,放寬對企業會計準則政策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就能夠實現保障企業利潤的同時實際上也是增加了國家稅收來源,而對于認為的避稅動機,則可以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來進行完善。

(三)汲取先進方法用于指導稅制改革。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各個方面也都在不斷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為會計和稅收方法提供了更多的指導方法,因此,我國需要在現有的方法基礎上進行革新,以便于推動二者的發展。從目前來看,我國會計準則是一種面向市場經濟且能夠逐步完善的信息系統,同時對于稅收制度來說,應結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制定稅收法規的同時要盡可能的降低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良影響,這就需要從會計準則中的先進理念中汲取營養,讓稅收改革和會計準則呈現相對的穩定的發展。

三、會計準則應用要和稅法相協調

(一)落實會計目標要結合國家稅收政策。廣大投資者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于會計工作目標非常重視,因為它反映了會計信息,同時還具備了內在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見在會計日常核算中要注重明細的核算工作,對于涉及到稅收的業務,則要以會計準則執行的同時,還要將會計和稅收之間的差異以明細賬戶等方式進行提現,這樣就能夠為納稅申報以及稅務稽核提供更加準確的信息。可以說,國家宏觀調控是對國家經濟的一種調節,在進行二者之間相互協調的過程中,也要注重國家的稅收政策,以國家稅收政策為根本性的指導,進而保證國家稅收政策與會計行為、會計目標的結合。

(二)盡可能的縮小會計選擇范圍。會計準則選擇過多,但是稅法卻相對單一,雖然稅法在體制上要盡可能的放寬會計準則的選擇,但是這并不能夠徹底解決會計和稅收之間的矛。因此作為企業機關,在本著成本和效益的原則,當發現稅法和會計相關政策所產生的信息存在不一致,同時也不能夠增加多少信息含量,也就是說對投資者的決策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時,就不要過分追求會計的精確性而和稅法相抵制,而是盡可能的實現稅法和會計的一致。

(三)完善會計信息的披露。通過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展現會計和稅收之間的差異以及相應的分析結果,能夠有效的協調稅收和會計之間的統一。目前我國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存在明顯不足,這讓會計不能夠為稅收提供必要的信息,與此同時稅收也不能夠將信息需求反應道會計信息系統,這就導致了信息溝通的不暢,在這個背景下就會加大稅務部門的運營成本。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信息披露也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參與因素,在信息化不斷發展的過程中,要帶動信息披露與會計行為之間的有效溝通,可以說不斷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將有效的保證我國稅收和會計之間差異性,并能夠在保證差異性的基礎上進行綜合的協調。對于解決稅收和會計的差異化具有很好的輔助作用。

(四)新會計準則的執行不同企業要不同對待。對于上市企業來說,由于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所以要通過強制的方法來執行新會計準則,這能夠有助于對上市企業的監管,包括企業會計的確認和計量,提升會計信息質量,能夠滿足投資者的需求。但是對于中小企業且不屬于上市企業,那么納稅就成了唯一的目的,但是目前很多中小企業并沒有專業的能力,所以在納稅申報中又回胡亂添加新科目,從而導致會計和稅收的巨大差異,對此可以建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讓中小企業的會計能夠在一定的范圍內執行,從而縮小中小企業會計和稅收的差異。

四、總結

總而言之,強化會計監管,縮減會計和稅收的人為差異,通過完善內部控制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加強監管和審計,同樣也是能夠有效的規避會計和稅收的差異,促進會計和稅收的關系協調的重要方式,唯一從這些方面進行革新,才能夠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侯立新.會計與稅收的關系協調研究[J].會計師,2012(24).

稅法和會計準則范文4

[關鍵詞] 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會計模式

歐美等西方發達國現在的稅務會計理論和方式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并且形成了多種樣式的稅務會計模式。對于我國而言,我國的稅務會計理論則還不健全不完善,現在會計準則已經越來越國際趨同化,這對健全我國的會計準則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西方發達國家的會計稅務模式的對比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通常人們認為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先決條件是稅收法規的日益復雜化。在我國,由于各種原因,致使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并未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

1. 英、美獨立稅務會計模式

英美國家的稅務模式采用的是財稅分離的模式,其模式特點是: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存在差異,財務會計具有其獨立性,不受到稅法的管束。納稅人的納稅事宜由專門的稅務會計辦理,這就使得稅務獨立于財務會計。英美國家采用的是投資者導向性會計模式,他們更強調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財務會計準則遵循的是公認的會計準則,不會受到稅法的任何約束,這就使得會計提供的信息更加的真實,可靠。所以該模式很有利于財務會計的完善和稅務會計的形成。

2.法、德的合一稅務會計模式

法國和德國則是財稅合一模式的代表國家。其稅務模式的特點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稅務當局,稅法對會計有很強的約束力,對其提出了明顯的要求。要求會計準則和稅法準則的要求要保持一致,禁止財務會計和稅法會計存在差異。企業對內部的會計事宜必須嚴格遵循稅法的規定。法國和德國采用的是政府導向性會計模式,其對企業的要求是其納稅申報和股東提供的財務報表要一致,企業納稅的額度應該和納稅錢的會計利潤相差不是很大,到納稅時候可以直接依據財務報表所提供的依據納稅,因此沒有必要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

3. 日本的混合型稅務會計模式

亞洲的日本,其稅務會計模式獨具一格,其既不像英美等國的財稅分離情況,也不像法德等國的財務合一模式。采用的是混合型稅務會計模式,其具有獨特的特點:依據稅收法則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也就是說其稅務會計是一種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日本的“企業導向型會計模式”,強調會計為企業管理服務。會計準則制定的目的是要促進企業會計方法的統一,促進企業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稅負

二、 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對稅務會計模式的影響

最近幾年,會計準則模式的國際趨勢應經發展成為國際趨勢。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是對會計國際化目標的更為具體和現實的表達,但這一過程仍然需要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各國政府多方面的努力。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必然會影響稅務會計模式的變化。有研究表明,法國、德國的上市公司、跨國公司等大型企業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已是必然趨勢。美國、英國等非立法會計國家,其會計與稅法分離,并由此導致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發展。完全采用以稅法導向的會計而未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行的是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美國于2002年底頒布了小企業稅務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根據會計原則編制的會計報表與納稅申報表的編制基礎一致。2004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基本上是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雖然有利與當時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接,降低制度的轉換成本,但卻提高了小企業的制度遵從成本。因此,不論從我國的國情看,還是從國際趨看,小企業應該選擇財稅合一的企業會計模式,即稅法導向的稅務會計模式。其他類型的企業可以先采用財稅混合會計模式,待條件成熟后,再過渡到財稅分享會計模式。

三、構建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的思考

我國的企業會計改革和稅制建設在改革開放后也得到了質的飛躍,會計模式的改革和稅務的改革目標清晰,都符合我國的發展和國際發展的趨勢。我國在1994年的稅務改革中,表明了我國稅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嚴肅性,使稅務不在依附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例如在企業所得稅中規定:在計算納稅人應納稅時,如果財務會計和稅法規定的不一致時,納稅人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經過這樣規定納稅人在要在會計準則下計算會計利潤,然后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之后才能作為納稅人應納稅的額度,這種情況克服了以往我國的稅法過分依賴會計的弊端,真正是實現了稅法和會計分離。特別是我國在2006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這也充分表明了我國的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的趨勢,加速了我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的步伐。會計制度和稅法其存在的功能不同,這肯定會導致稅法和會計制度存在不盡相同的地方。我國的會計準則要想在國內得到很好的執行并與國際接軌,就必須實行稅法和會計制度相分離的原則。自我國改革開放至今,我國對財務會計從開始的陌生不認識到逐漸的接受認識,在到被國家重視并不斷的健全制度。我國現在的會計,稅法等課程,也表明了稅務會計既有理論支持也有實際意義。我國目前稅務會計已經呈現更多的“獨立性”,甚至有時財務會計不惜委曲求全地去適應稅法,從而降低了自己的信息質量(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由于我國目前是財稅混合,在財務會計中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另外出于對財務報告目標與納稅目的的會計政策選擇,不得不統一,而它是以放棄某一方目標為代價的。因此,從發展和長遠的觀點看,我們應該積極努力,實現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完全分離,從而更好地發揮會計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四、結論

不同的國家會選擇不同的會計模式,會計模式的選擇是有其所在的外部條件所決定的。影響會計模式的選擇因素是多方面的,我國應在特定的環境下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會計模式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林玉瓊:略論會計信息化對審計的影響及其對策[J]. 消費導刊, 2010, (03)

[2] 聶彩仁:我國稅務會計問題的思考與對策[J]. 中國集體經濟, 2009, (03)

[3] 蓋 地:構建我國稅務會計范式與模式探討[J].現代財經,2006,(2)

稅法和會計準則范文5

關鍵詞:會計處理;稅務處理;資產

一、同一經濟事項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同的原因分析

投資者對企業資產的了解程度和盈利可能性的判斷是制定會計準則的出發點。而稅法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稅收,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保證社會和經濟協調健康發展。二者出發點的差異導致在處理同一經濟事項中會對經濟事項做出相對應的要求和規范。例如,稅法為保障稅收額,根據流轉稅法規定,企業在建工程領用存貨等事項應納入應稅收入范圍予以征收稅款,而會計準則則將其視為未出現經濟利益,不予確認收入。為了和宏觀調控效果匹配,在資產凈損失實際發生時,符合稅法規定的部分可以不遵守謹慎性原則在收取稅款前扣除;相反,會計準則必須嚴格按照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對損失進行預計并在計算當期損益時予以扣除。會計處理依照準則規范進行會計核算,稅務處理依照稅法標準計算納稅額度,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標準和目標不同造成了處理方式和結果不同。

二、資產概念和確認比較分析

資產對于稅收收入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資產的交易是稅收交易最主要的形式,資產增值的多少決定了所得稅征稅的額度。資產的概念在理論上和會計相同,尤其是在細化和明確各類資產的標準后,資產在稅法上的概念與會計準則更為趨近,但是資產范圍與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仍是主要區別。

是否承認資產減值準備部分是稅法和會計在資產范圍和資產尺度上的主要差異,即資產價值降低額度的確認標準和認可程度,稅法在原則上是不會承認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不會考慮到資產在流動后出現的任何情況,稅法只根據當前資產的實際價值進行資產稅務處理。但是對待特殊行業的壞賬準備,稅法會根據資產減值情況制定嚴格的控制尺度;相反,任何資產減值情況在會計原則下是被承認和確認的,并且能夠根據謹慎性原則做出資產減值準備,預先確認資產損失額度。因此,資產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在資產確認上的標準是相反的。

三、資產計量比較分析

會計準則下資產的計量方法較為靈活,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資產計量。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都屬于會計計量的范圍,一般情況下,企業以上訴范圍為計量信息的會計計量都應確保會計要素金額能夠達到準確的計量。由此可以看出會計計量依靠的計量信息是多途徑的。而稅法對資產計量的控制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但是企業出現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改組改制等交易時企業可按資產的評估價值進行計稅。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在計量方法上的不同體現在計量方式上:

(一)資產初始成本的計量

在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資產進行初始成本計量時,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要求一樣,都必須根據資產是實際價值入賬。這種計量方式僅針對通過購入、融資租賃、接受投資等取得的資產的初始成本計量,除通過債務重組、企業合并、非貨幣交易等取得的資產的初始成本,稅法與會計準則計量方式不同外,一般情況下會計準則和稅法對資產的初始成本計量方式基本一致。

(二)資產入賬后價值調整

資產入賬價值根據稅法和會計標準的要求應該保持與歷史成本一致,不允許隨意對其價值進行調整和更改。但這并不代表企業資產因初始評估出現差錯而不能應需求進行重新評估,對滿足規定的評估資產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入賬價值。對于出現入賬價值調整的資產,必須把價值變化額度納入資本公積或者資本損失的范圍。

稅法對資產入賬后的調整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均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逼髽I在發生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和需要對企業資本結構進行調整等改組活動時,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才能在稅收上予以確認。

(三)資產減值損失確認

一般情況下,入賬后的資產會出現減值,而會計是承認減值準備部分的,減值部分可通過會計處理進行調整,相反稅法是不會對資產減值部分予以認可和承認。資產入賬代表著資產已經進入市場環節,也就會面臨市場因素變化的影響,市場價格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均有可能導致資產出現下跌或者價值減損的情況。企業應當依據會計準則定期對資產價值變動情況進行總結和清算,然后以各項資產公允價值等為參考進行調整,將資產清算價值與公允價值對比計算整理出預計資產減值損失和集體資產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主要包括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貸款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沒有經過核算和確認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排除在應納稅額之外,也不可將其扣除。這里所說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主要是指未通過國務院財政審核、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支出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資金支出等。因此,稅法在對資產減值損失確認時不得隨意調整資產,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確認。壞賬準備金和金融企業的呆壞賬準備屬于稅法的特殊資產確認部分,一般允許對二者按比例在稅前扣除減值損失。

通過以上會計和稅法對資產減值確認的比較,可見二者處理方式的不同。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從謹慎性原則出發科學合理地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并完善風險預算評估工作,防止資產賬面價值大于可回收金額;而稅法一般情況下不承認謹慎性原則,一切按法律處理。

稅法是根據準備金實際發生的情況據實扣除,而且這種動態的變化使稅法無法確定一個合理準確的提取比例,所以稅法不允許企業在減值準備中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因。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的變化波動大,可預測性難度提高,各個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各不相同,固定提取準備金的比例無疑會引起稅務不公的現象。企業所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雖然不能在資產準備未實際發生時予以稅前扣除,但是一旦資產減值實際發生,資產減值準備可在稅前扣除,而對于未真實發生的部分不能進行扣除。在新頒布的企業稅法中,確定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資產在企業運轉中出現永久性或者真實性損害時應該扣除的標準。由于此特殊情況的發生,使得稅法無法按照原有規則進行減值確認,因此這些標準和會計準則基本保持一致,但不完全相同。差異主要表現在審核過程中,稅法不僅需要對損失進行標準判斷,還對審核批準的流程進行嚴格把控和確認,保證審核結果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四、資產價值轉移

資產的價值實現體現在資產轉移到企業經營中的程度,一般資產價值的轉移方向集中于固定資產價值。對轉移后資產的計量主要包括資產是折舊攤銷、加工與處理、改良與修理等。

(一)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資產的折舊攤銷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對其范圍的劃定、基數的確定、方法和期限的選擇幾個方面。就如范圍的劃定上,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在會計準則內是被認可和允許的,但是稅法是不允許對與稅收無關的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計提。相比之下,會計準則對企業折舊攤銷的選擇更為寬泛。

(二)資產的加工處理主要是貨存的生產制造和自用資產的構建,對于此過程殊費用是否屬于成本的確認是兩者的主要差異。

(三)固定資產的整改是資產維修的代表業務,會計和稅法在此的差異主要是對資產資本化的確認。資產在修理過程中確定成為固定資產的部分,稅法予以承認,而未達到資本化標準的部分不能納入固定資產,且應被歸入檔期損益中。

參考文獻:

[1]曲明榮.資產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比較分析[J].財會研究,2013(10).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S].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稅法和會計準則范文6

關鍵詞:機械性差異;永久性差異;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185-03

從2006年2月以來,隨著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準則體系的頒布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系列配套法規的完善,兩者分離趨勢明顯,研究稅收與會計間差異的來源、分類、處理和協調成為了理論和現實之需。目前根據國內學者對差異研究情況的綜述,國內對該類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而差異研究比較關注差異計量方面。相比較而言出于對差異的監管及協調的視角,美國學者Lillian Mills(2002)將稅收與會計之間的差異分為機械性差異和動機性差異兩類的分類方法,對我國在差異的認知、協調等方面的研究頗有啟示作用。

一、差異的劃分

稅收與會計的差異在微觀方面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一般被認為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存在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目前被重分類為暫時性差異);二是公司管理層的蓄意造假。(吳秀波,2006)。類似相同的認知,更早是2002年,美國學者Lillian Mills等人就此的精辟論述,即:“以往的研究表明,稅會之間的差異和一個公司稅務與財務報告的動機差異有關,亦和眾所周知的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規定這種機械性標準的差異有關。”

基于此, Lillian Mills等人將差異分為機械性差異和動機性差異兩類。前者是由于稅收與會計準則所要求的具體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比如在折舊、股票期權及合并等方面,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是因規則的不同而引起的。這類差異在我國被稱作制度性差異,即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典型的如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成本費用扣除等。后者是指由于管理者出于應對財務信息使用者和稅收監管者的對信息的需求不同,在編(填)制財務報告和納稅申報表的動機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具體表現為源于管理當局為平滑財務收益采用不同專業判斷而導致的差異和源于管理者利用稅收法規的彈性以達到縮減應稅所得造成的差異。經過對兩類差異進行比較,可發現,機械性差異具有客觀性,動機性差異具有主觀性。

二、機械性差異的協調

如上所述,由于機械性差異的特征決定了差異存在的客觀性,其消除取決于會計和稅收法規對具體方法的改變,所以協調措施在于稅收法規和會計具體規則的調整和完善方面,目前,我國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在都針對該類差異做了協調方面的努力。

稅法的協調措施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機械性差異方面采取的了以下兩個措施:第一是借鑒會計準則改革的精髓,適當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在維持稅收利益的基礎上適當采納會計的方法;第二是按照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在企業所得稅的申報表的設計上充分考慮可直接利用會計資料來填寫納稅申報表的間接法設計,以方便納稅人,減少納稅人的調整成本,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

在第一個措施中,《企業所得稅法》考慮到降低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的需要,首先對關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相關費用扣除、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的稅務處理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定。這些規定通過提高相關收入確認、費用、成本及損失扣除的法律位階,對易引起差異的較為粗線條規定的項目進行了較為細化的規定和梳理,增強了納稅計算可操作性和稅法的法定性原則。其次針對不必要的差異,通過稅收法規的調整進行差異的消除和縮減。如取消關于固定資產的殘值為原值的5%的限制,改由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將不允許扣除的自創商譽或外購商譽支出改為允許在無形資產轉讓或處置時扣除外購商譽支出等。再次稅法緊跟新準則改革的步伐,利用會計成熟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對會計所作出的方法的選擇進行認可,并對新的會計實務發展也及時應對,用內在遵從的方式為兩者的協調做了貢獻。如取消存貨的后進先出法,增加關于生物資產的的稅務處理規定及允許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等按新準則的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利息收入的計算,并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等就是很好的例證。

在第二個措施方面,鑒于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是基于財務信息按稅法要求加工調整后的納稅信息報告載體,不僅關乎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是促使稅法與會計差異報告更加協調的有利工具。所以針對納稅申報表的一些改革應是出于縮減稅會之間差異的需要而為。如在后續年份修訂的新納稅申報表體系中,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申報工作量,新申報表將主表的填報項目由原來的80多行簡化為35行;同時為更好的確認由于稅法和會計報告規則不同帶來的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中的潛在應稅項目,而增加了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免稅所得明細表及減免抵稅明細表。這些新增加的附表不僅幫助納稅人完整記錄了納稅調整的數據,同時也為稅收征管者進行差異調整的稅收審計提供了很好的線索。盡管差異無法避免,但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某些改革卻可以使差異的調整看起來更容易操作轉換,反映的調整信息更透明易理解。

會計的協調措施

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機械性差異方面的解決措施有兩個:一是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改變會計的處理方法,以縮減和消除差異;二是以稅會之間差異作為處理對象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以核算和反映差異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在新會計準則未前,國內學者許善達(2005)曾整理過 “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差異及政策建議表”,通過統計,發現在稅法與會計準則未變革前兩者間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項目共計88個,但建議需要通過改革會計政策以消除差異的只有6項,遠遠小于建議通過稅法調整的40項。具體針對該6項分析后發現,新會計準則已經分別在短期投資股票業務的股利分配、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資產的入賬成本、接受捐贈的現金及非現金資產的處理和可資本化資產的范圍5個項目中進行了調整,實現了差異的消除。 盡管通過會計政策調整稅會差異努力看似很微小,但相比稅法的效果卻更進一步,這體現了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剛性不同。相比較稅法而言,會計準則的修訂更靈活,更能針對差異實現一步到位。故建議針對會計的協調措施,以不損害會計信息質量前提的情況下,應更多考慮會計信息對稅收征管的支持作用。

在第二個措施方面,所得稅準則的頒布可以說是會計應對暫時性差異的一個非常好的措施。盡管沒有消除差異,但該準則規定應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卻有效的幫助會計人員明確了差異的計算、差異的處理及差異的披露方面的諸多問題。就像國內在所得稅準則前所做調查的顯示期望目標一樣,鑒于國內目前稅會適度分離的環境與英美等國不同,而諸多一線財稅人員在納稅申報時并不能脫離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的現狀,促使我們在差異的控制上,尤其在有關資產的計價方面,稅法和會計間差異的調整最好能夠控制在通過“遞延稅款”就能反映,不需要對各項資產記兩本賬(許善達,2005)。而新會計準則中的所得稅準則通過“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明細核算每一項差異,可以徹底取代納稅調整臺帳(或備查簿),會計與所得稅法的差異問題將迎刃而解”。

三、動機性差異的協調

在動機性差異的協調方面,由于避稅動機是為鉆稅收法規之漏洞,以獲減免稅利益,而盈余管理動機則是為平滑財務收益,故協調的重點在于如何完善稅法的反避稅條款及加強監管來減少企業利用稅會差異進行的避稅活動和如何在會計準則的制定中控制管理人員的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間和操作行為這兩個方面。

(一)稅法的協調措施

在防范和制止避稅活動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制定了系統的反避稅制度“特別納稅調整”一章。該章包括了針對納稅人的轉讓定價、避稅港避稅、資本弱化、一般避稅行為以及對補征稅款的利息處罰這幾個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均是應對不同避稅行為的需要而設計的。如在轉讓定價中明確了“獨立交易原則”,以應對跨國關聯企業的避稅;在避稅港避稅中引入了受控外國公司條款,以“停止一些中國公司或個人實施通過控制低稅區的外國公司以享受遞延應稅收益的策略”;而對資本弱化的條款則重在限制企業通過利息的方式抽逃股息,以侵蝕稅基等。除這幾條外,尤能有效扼制納稅人利用稅會差異進行避稅強烈動機的條款就是后兩個方面:一般避稅行為限制條款,賦予了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采用其他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行為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的權利;而對避稅行為既要補征稅款又要加收罰息的條款,更是加大了企業避稅行為的風險和違規成本??梢哉f,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構建的體系化反避稅制度,不僅增強了反避稅制度的法律權威性,同時也強化了反避稅措施,有利于稅務機關有效防范和制止避稅活動,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盡管制度的明確為反避稅活動的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其效用的發揮仍然要靠稅務機關的監管。可喜的是,針對此,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在召開的全國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求,要通過加強組織、信息化、人才隊伍“三個保障”確保反避稅工作落到實處。由此看來,在關于避稅活動的協調措施方面,稅法的努力可圈可點。

(二)會計的協調措施

新會計準則的在縮減還是擴大企業盈余管理的空間上頗有些爭議。如公允價值的廣泛應用,減值準備范圍的擴大還有債務重組準則的修訂等,都被視為給企業更大的選擇權。盡管如此,在為防范這樣的盈余管理機會出現,新準則對此還是進行了相應的協調和控制。如,對公允價值的應用條件給予了嚴格的限制;對減值準備的計提,則要求企業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商譽的減值一經確認,就不允許在持有期間轉回,以應對操縱利潤;債務重組準則修訂后,盡管讓步的權益進入了債務人的利潤表,但列入非正常經營損益項目的處理,還是便于監管者監督和使用者識別。實際上,由于準則允許會計人員在加工會計信息時使用專業判斷,所以準則本身就有盈余操縱的空間幾乎可以看做是其與生俱來的不足。由此可知,為限制盈余操作而一味的特別對準則進行調整,由此犧牲了信息的真實公允實屬因噎廢食之舉。正如劉泉軍,張政偉(2006)所說:“會計準則畢竟只是一個生產會計信息的技術規范, 它解決的是“ 該如何辦”的問題。對會計準則的惡意誤用屬于準則實施中“人”的問題,從大的方面講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態的問題,要通過加強監管、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投資者甄別會計信息能力等系統工程來解決, 不能歸咎于準則本身”。

四、啟示和建議

(一)機械性差異協調的經驗

通過以上對機械性差異協調措施的分析,可知通過直接修改稅收和會計的處理規則以達成一致的辦法協調效果欠佳,反而采取相對間接的方法對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建立方便納稅調整的會計臺賬,以及增強納稅申報表設計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對機械性差異的調整更見成效。鑒于制于稅法與會計分離的客觀性以及稅收和會計各自在目的、原則及計價基礎等基本層面的差異性,使得入手直接修改雙方條款的直接法困難重重。因為這種調整實際就是雙方利益的博弈,博弈的結果總是在保有各自利益的情況下彼此接近,卻不能完全一致。相比較城而言,間接法是在認可差異無法消除的前提下,以尋求納稅風險最小,納稅遵從成本最低的方法來處理兩者的現存差異,同時有效對差異在各自的報告系統中實現清晰披露。

(二)動機性差異協調的經驗

由于動機性差異的產生來源于管理者利用稅法與會計規則的彈性所致,所以采取的辦法總是從控制規則本身的彈性和管理者的動機入手。目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還在實踐磨合階段的現狀,應在新稅法所指的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等方面形成有效控制該類差異的機制和卓有成效的管理體制。如我國剛剛加入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就是針對動機性差異很好的舉措。而針對管理者動機方面,則應著重形成反避稅文化、一方面提高稅收監管團隊的素質和能力,對反避稅行為形成震懾,另一方面結合資本市場監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更高質量的會計準則等多管齊下的辦法,弱化企業的盈余管理動機,控制減少企業盈余管理行為,亦可對動機性差異實現有效協調。

(三)建議

根據以上對現有差異協調措施的分析可知,在應對機械性差異方面,直接法和間接法的應用各有千秋,但鑒于目前我國稅法與會計改革的完善程度不同及一線財稅人員的執行能力較弱的現狀,本文更傾向于在協調措施的采用上多向間接法靠攏,如積極深入的開展關于所得稅會計實務的研究及進一步完善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等;而動機性差異協調方面,在既有規則已為防范和扼制盈余管理和避稅活動采取了相應控制措施的情況下,構建稅收監管與會計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是解決動機性差異的長久之策。

作者單位:廈門華廈職業學院

作者簡介:羅先鋒(1977- ),女,內蒙古人,廈門華廈職業學院財會金融教學部,講師,管理學碩士,主持省級教改項目3項,市級科研項目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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