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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1
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來源地國在跨國營業利潤征稅權的標準。在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一般包括(1)固定交易地點,例如一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者一個工廠。(2)在來源地的獨立人的活動,只要該人慣常性地行使包括簽訂合同在內的各項權利。
2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
從常設機構的發展歷史看,不論常設機構概念作任何發展,物的要素(固定營業場所)和人的要素(營業人)始終是常設機構的兩個核心要素。而電子商務的出現給這兩個核心要素都提出了新的挑戰,圍繞這兩個核心要素來分析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常設機構。
2.1物的要素的分析
(1)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企業開展營業活動的營業場所都有雇員的存在,雇員在營業場所中為企業處理各種營業事務,然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有的商務活動都是由服務器或網址自動完成的,不必在來源國保留任何雇員,因此,某一外國企業在來源國擁有或使用的服務器或網址,難以構成一個營業場所。
(2)在線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其動作媒介不是有形的營業場所,而是虛擬的數字化空間,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或租用服務器外,不再需要在客戶所在國建立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而網址和服務器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很難認定服務器或網址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是“固定的”。
(3)服務器和網址的活動可否作為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難以認定。服務器和網址可以自動完成各種功能,例如廣告、收發訂單、收款、儲蓄和發送數字化資料以及這些功能的綜合等。對于稅務當局來說,在技術還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很難追蹤到服務器和網址實際交易的情況,因而服務器和網址的交易活動是否可以作為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是模糊不定的。
2.2人的要素的分析——網絡提供商是否構成營業人的問題
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UN稅收協定范本的規定,該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構成常設機構:①在締約國另一方代表企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活動,并且有權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且經常行使這種權利(即締約人);②雖然沒有締約權,但是經常在締約國另一方保存貨物或商品的庫存,并且代表企業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及交付貨物人)。
通常情況下,網絡提供商在來源國建立服務器提供各種形式的網絡服務,特別是進入國際互聯網的訪問服務。相對于銷售商而言,網絡提供商是按照自己的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其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有鑒于此,即使某一網絡提供商向銷售商提供維持網址的服務器,使得銷售商得以在來源國開展銷售活動,被視為一種活動,那么,該網絡提供商也應當為處于獨立地位人。根據營業人構成常設機構的理論,獨立地位人只有在沒有按照其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時,才可以構成被企業的常設機構,此類活動與其自身從事的
網絡提供服務完全不同,顯然非其行業慣例,而是超出其營業活動常規。
3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轄困境的對策
正如有學者認為:“應該突破傳統的以非居民在境內具有某種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作
為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前提的觀念,尋求更能在網絡數字信息時代下反映經濟交易聯系和營業實質的來源地課稅連接因素,而不宜試圖在傳統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內摸索電子商務交易存在的標記。”
3.1虛擬性常設機構
虛擬性常設機構方案從常設機構本質涵義出發,更強調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納稅人與來源地國是否構成了實質性的經濟聯系。隨著商業流動性增強,技術進一步發展,常設機構原則的固定營業場所要求反而極大地限制來源國稅收管轄權,這違背了“經濟忠誠”原則,應對常設機構重新界定,并達到如下效果:(1)在經濟忠誠和相當的基礎上對全球電子商務進行征稅;(2)在(1)的基礎上,為了區分商業主流以及輔商業活動提供通用的標準,并使得新的來源征稅標準為國際企業界以及各國(凈輸入國與凈輸出國)接受。
3.2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
加拿大女王大學教授ArthurJ.cockfield在其發表的《數字生物圈中的稅收政策設計:稅法在Internet環境下如何變革》提出了一個“數字生物圈”模型,深刻分析了網絡、計算機空間、傳統稅法規范和稅法(基于網絡的稅法)在網絡環境下的互動關系,并指出了未來稅法的改革方向——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economicpresencetest)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ArthurJ.cockfield教授認為,制定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法規范,要充分考慮網絡、計算機空間、傳統稅法三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未來稅法或者稅法變革的努力方向應遵循以下原則:(1)確立一個稅收體系以便政府能夠有效地獲得穩定的稅收收入并保證公共產品開支;(2)稅法改革還要照顧到傳統稅法的穩定性要求,結合網絡的特點,努力維護現行稅制;(3)未來稅法變革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一方面不應對在線交易方式征收歧視性稅收,另一方面有要強調對在線交易的有效征稅,避免利用計算機空間避稅的盛行;(4)此外,未來稅法的改革應該促進稅法的簡單化,避免給納稅人帶來過高的守法成本,維護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在此基礎上,ArthurJ.cockfield教授提出了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來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該理論主張:不要試圖通過認定計算機服務器構成常設機構的辦法來解決Internet帶來的稅法困境,相反,要創建規則以確保電子商務的進口國基于一定的在線貨物數量和服務的進口數量(如100萬美元以上)有權對相應的納稅人征稅。即按照實際的消費數量這一經濟的標準來分配國際所得稅收管轄權,以替代傳統的常設機構這一實體存在標準來適應Internet環境。
3.3觀點述評與對策建議
(1)常設機構的概念應予保留,但應賦予其新的實質內涵。
首先,在內涵方面,常設機構概念可以適用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常設機構概念在國際稅法上的意義在于表明非居民的營業活動與來源地國存在著實質性的經濟聯系。而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雖然傳統的以物理形式表現出來的實質性聯系不再存在,但銷售商的活動仍是在來源國進行,與來源國仍然存在著實質性的經濟聯系。其次,在形式方面,也有其適用性。常設機構概念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啟示我們,現行的作為協調居住國與來源國在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益沖突的平衡器的常設機構概念,本身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也是隨著跨國經濟交易活動的范圍和形式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的。常設機構概念從其歷史來看也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概念,根據跨國經濟活動的范圍和形式的發展而變化。例如,常設機構概念根據營業活動的形式,不再是僅僅由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場所、機構直接從事營業活動,通過東道國的機構、人員從事營業活動也十分普遍時,常設機構概念的范圍也由原來以固定營業場所為核心要素與以人為核心要素構成常設機構并重的局面。網絡技術帶來的跨國經濟活動形式的革命,正是推動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良好契機。
(2)降低常設機構的要求,取消常設機構概念中對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固定營業場所”的限制,而將“實質性聯系”適用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
“固定營業場所”是一種適應于傳統商務形式的概念,在電子商務中卻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在電子交易中,一般情況下,網址是當事人訂立合同、付款、完成交付的虛擬場所,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作用相當于“固定營業場所”在傳統交易中的作用。而對于網址存在于哪個服務器上,該服務器的地理位置或者其服務器的擁有者這些情況,買方是不會注意的,也不會影響交易的進行。而且網址在許多國家是可見的或者是可以訪問的,效果就如同在這些國家分別設立了營業場所,其活動如果滿足“從事營業活動”以及質、量上的要求,就可以構成在有關國家設立的常設機構。同時,鑒于電子商務缺乏登記要求的特點,網址轉讓頻繁且無登記要求,因此認定常設機構,不要求外國銷售商對其使用的網址存在所有、租賃或其他支配關系,只要其實際使用了該網址即可。
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2
關鍵詞:誠實信用;稅法;適用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14-03
稅法適用,是稅收行政機關與稅收司法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稅法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從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活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要求誠實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民法,但在公法上特別是稅法上能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呢?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必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指的是人們在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時必須具有善意、誠實的良好心態,恪守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善意真誠、守信不欺、講求公平合理。一般認為是維護民事活動中雙方主體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體現立法者的意志。
由于納稅主體總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而征稅主體則從自身利益出發,總是想擴大稅收,因此,征稅和納稅始終是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為了處理好征納關系,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有必要適用于稅法。
1.對稅法的適用起到評價作用。在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在于公平分配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既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司法活動的創造性,事實上也給法官確立了價值判斷的基礎,對司法自由裁量權形成必要的約束。在稅務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讓法官在國家與納稅人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對征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進行評價,維持二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狀態。
2.對稅法的適用起補充與解釋作用。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基本原則,這決定了稅法追求外在形式的確定性,但稅法的適用不可能是機械的,稅法也具有滯后性特點,要對稅法進行補充與解釋,對稅法進行適用時,依課稅目的或依誠信原則進行解釋,其結果可能會大不一樣。依課稅目的解釋,或許能保障國家稅收的實現,卻難免對納稅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而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則更能體現稅法的公平,彰顯稅法的目的[1]。因此,進行稅法解釋時,為了體現公平和正義這一法的最高價值,須確立誠實信用原則。而當稅法規定存在欠缺或不完備時,也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準則進行法律漏洞補充,才不會發生立法偏差。
3.對稅法的適用起降低成本的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的最大價值就在于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保證交易安全,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建立信用的有力工具。在稅收執法中,最有效率的稅收執法活動,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彼此信任的基礎上的。就稅收而言,所包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征稅的成本;第二,納稅的成本;第三,征稅和納稅博弈的成本。在稅收當事人之間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建立起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可減少稅收征納成本,對社會經濟起促進與保障作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可行性
1.誠實信用原則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必要補充,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稅收法定原則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2]。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合法性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法構成要素中的實體法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的規定,政府就無權向人民征稅。課稅要素明確要求,凡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而產生不良后果。合法性原則,指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來依法征稅,稅務機關既不得隨意減免稅,也不得與納稅人就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達成任何協議。由上述可知,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是外在的客觀性和形式的合法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出現在稅法中,在稅法中具有最高法律原則的地位。但由于法律是普遍的,雖然能達到公正,但未必能做到個案的公平,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外在客觀性和形式合法性可能會帶來個案實質的不合理。這時,就要考慮對其進行補充,以實現實質的公平。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以誠實守信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誠實信用是一種彈性原則,追求的是具體個案中的合理性與妥當性,強調法律行為完成后,原則上不得撤銷,以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征稅機關實施溯及既往的變更不僅會給納稅者帶來不利益,違反課稅中的誠信規則,而且也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公認的法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以排除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在適用上所產生的不合理性,可作為對抗個案不公平的手段,平衡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實現稅法的正義。
2.稅收征納實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3]。這決定了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可適用性。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法中最高法律原則的確立,決定了納稅義務只要滿足法定的課稅要素就成立。稅收征納實體法律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由于公法的原因而發生,國家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這種債權債務具有法定性,不能協議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稅收和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同,但由于稅收也是一種經濟活動,雖然具有強烈的行政性,但從稅收關系的實質內容來看,這是經濟關系,內容是一種金錢給付。由我國稅收的方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知,稅收活動蘊含著等價交換的規則。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有相似之處。這種債權債務的履行和行使同樣要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支配。
3.信賴保護原則在各國行政法上的確立,決定了將傳統私法領域的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稅法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國家公共職能的變化,使得傳統的公權力方法已不足調整國家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為了更好糾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國家還要借鑒和引入大量的私法調整方法來彌補傳統公權力方法調整的不足,作為私法的最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領域得到廣泛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之一。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必須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誠實信用原則并非只有私法上可以適用,在公法上也同樣可以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稅法具體適用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原則,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作為貫穿解釋和運用整個稅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租稅法律主義。”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張進德也認為:“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以外之基本原則,乃系形成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在原則,亦不外乎是由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容必然發生的衍生原則。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原則可為稅法的基本原則。”[4]因此,要把誠實信用原則看作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有益補充,而不是替代稅收法定原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時,要進行嚴格限定,避免濫用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稅收法定原則。
一般情況下,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執行應當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即便在稅務行政處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方面,也應當首先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因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免遭任意侵害,必須通過法定的形式對政府的征稅行為進行限制。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強調征稅行為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具有形式的確定性,最易于執法和司法。
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不同,誠實信用原則是作為對抗個案的不公平手段適用的。因此,只有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已經確立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可能發生個案的不公平,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嚴重受損害時,甚至危及稅法的安定性時,才可考慮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一)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稅務機關的適用
1.稅務行政機關對納稅人提出了構成信賴對象的正式主張。稅務機關必須有可以為納稅人信賴對象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可以是作為或者是不作為。這種主張既可以由正式的通告做出,也可以是稅務人員代表稅務機關做出。但對于并沒有代表權限的稅務職員或稅務部門的言行,因欠缺充分要件,不可作為信賴的對象。
2.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表示,并以此信賴基礎做出了相關經濟性處理行為。僅僅因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尚不足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要在信賴基礎上進行了某些經濟性處置。這種經濟性處理行為帶來納稅人的財產變動,構成信賴利益的生成。
3.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納稅人主觀上為善意,若納稅人本身采取了隱瞞、虛報等不真實行為,則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庇伞抖愂照魇展芾矸ā房梢?,我國稅法在稅收本金上未給予信賴保護,卻在滯納金方面給予了信賴保護,我國稅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對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保護信賴利益的依據就是誠實信用原則,這起到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的作用。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的行為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其無效。即便如此,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還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一般普遍地將法律部分廢止或修正,也不得使納稅義務發生或消滅。
(二)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納稅人的適用
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僅適用于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對納稅人適用。
1.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這決定了稅收法律關系中只存在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的信賴。由于稅收法定主義,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往往存在征收法定租稅的信賴,而稅收是政府依賴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雖然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但每個納稅主體都想“搭便車”,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這才需要強制措施,保證國家稅收的實現。從納稅機關和征稅機關的關系來看,納稅人的確應該誠實信用地履行稅收債務,但是這應為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對納稅人的不誠信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的行為,法律不能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進行處罰。
2.納稅人誠信義務已經具體化為法律的規定,政府的信賴得不到保護時已有救濟措施,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一方,在信賴納稅人依法履行稅收債務,而信賴未得到實現時,政府可以動用公權力對納稅人進行強制,讓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對納稅人不依法履行稅收債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的偷稅、騙稅和轉移、隱匿財產欠稅的行為作出了規定。該法52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奔{稅人的不誠信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政府的信賴。法律有具體規定時應該適用具體規定,這是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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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守文.稅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33.
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3
【關鍵詞】應用型人才培養 財務管理專業稅法課程 現狀 改革
一、新形勢下會計專業稅法課程的特點
(一)內容更新快、時效性強、教學難度大
為適應國際化和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作為調節經濟重要手段的稅收,正不斷發生著變化,稅法體系中的稅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隨著國家對經濟和社會調控的目的不同而頻繁變動,這對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觀上加大了稅法課程教學的難度。
(二)內容復雜、關聯性強、學習難度大
稅法課程涉及的稅種多,實體法就有十幾種,包括各稅種的稅法構成要素、稅款的計算等,此外還有稅收基本理論和稅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學習稅法的過程中,既要全面、系統地掌握課本知識,對比各稅種間的異同,還要掌握好相關學科的有關知識點。而這對相當一部分學生而言,學習難度較大。
(三)理論枯燥、實踐性強、兼顧難度大
不論從稅收實體法的各構成要素到稅款的計算,還是從稅收基本理論到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行政法規,都是理論枯燥的法律規范,然而,由于稅法內容復雜、關聯性強、更新快、時效性強,在有限的課時內,要兼顧二者難度較大。
二、財務管理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現狀
(一)學生重視不夠,學習動力不足
除了準備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學生外,與其他的會計專業課程如會計學、成本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等相比較,學生主觀上普遍地沒有同等重視稅法課程的學習,加上稅法內容繁s,實踐性強,學生畏難情緒嚴重,學習動力不足,直接影響到稅法課程教學的效果,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教學內容缺乏關聯性
在稅法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注重講解各稅種的基本內容,但是往往孤立靜止地講解,忽視了從各稅種之間的比較和聯系的角度進行教學。同時,一個納稅人、一種經濟業務往往也會涉及不同的稅種,另外,稅法與會計學、財務學等其他相關學科的關聯性也很強,唯稅法而稅法的教學,帶來的是教學效率低,學生聯系實際和動手能力得不到較好的培養。
(三)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
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仍然采用傳統的以講解為主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比較教學法等較少采用,使學生難以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特別是在各稅種的比較、各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等方面,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學生大多還是被動地接受。
(四)理論聯系實際不足、實踐教學欠缺
稅法是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且強調實踐的課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應同時貫穿于稅法教學的全過程。然而,許多院校沒有稅法模擬實驗室,也沒有比較實用的實踐課教材,不能進行有效的實踐教學,然而實踐教學環節與理論教學在時間安排上難以最優兼顧,稅法課程設計基本上是要求學生完成稅款計算到稅務處理,然后是納稅申報的處理過程,而且通常是各個稅種的單項模擬訓練,即某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某個稅種的稅務處理過程。
三、改革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的建議
(一)更新教學內容、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為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應密切關注稅收動態,搜集最新的稅收政策和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和完善教學內容,既保持各稅種之間的聯系,又兼顧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同時使課堂教學與稅務實踐保持一致。對于會計專業學生,選擇基本理論和實例相結合的教學內容,注重稅法課程內容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相結合, 在加深學生對理論理解的同時,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保證教學內容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時效性,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二)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滿足學生需求多樣性的要求
一是啟發式教學法,啟發引導學生進行積極的思考,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學習主動性。二是情景教學法,通過給學生營造不同的問題情景,以及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三是比較教學法,根據各稅種之間以及稅收與會計之間的聯系,將相關稅種的要素內容進行比較,或者將稅法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抓規律,找異同,培養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學法,通過精心設計的案例,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討論案例中的各種疑難問題,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注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1)加強稅收模擬實驗。建立稅收模擬實驗室,按照稅收征管程序,讓學生輪流模擬不同崗位人員,如模擬稅務人員、稅務會計,演示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發票領購、發票認證、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具體的涉稅業務、模擬稅務法庭等,激發學生學習熱情、培養動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建立校外實訓基地,帶領會計專業的學生到企業參觀考察,熟悉經濟業務及納稅業務全過程,解決學生動手能力和實踐能力弱的狀況,為理論和實踐良好的結合打下基礎。
(3)手工操作和計算機操作相結合。隨著會計信息化和稅務信息化的廣泛應用,要求學生手工操作完成納稅申報實務,并利用稅務軟件進行計算機操作,熟悉原始資料的錄入、記賬憑證的打印、賬簿登記、納稅申報表的生成,并根據實訓資料進行稅務分析,編制稅務情況說明書,提高學生稅務信息化水平的同時,又掌握了完整的稅務業務流程。
(4)安排一定的實習時間??砂才艑W生去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局進行中短期實習。通過稅務登記、代領發票、申報納稅、建賬、制作涉外文書,鍛煉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
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4
[關鍵詞] 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聯系和差異 分離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今天,我國的會計體制改革和稅收體制改革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企業不僅要保證會計制度的穩定性,而且要不斷適應企業變化著的情況,靈活調整會計確認與計量方法。這一切都是客觀進行會計信息披露的需要??梢钥吹?,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使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目標逐漸出現差異,它們對會計事項的要求也隨之出現了分歧,于是,我們不得不對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問題加以關注。
一、財務會計的定義
財務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工作。在企業,會計主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對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二、稅務會計的定義
稅務會計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一門新興的邊緣會計學科。它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的一門專門會計。
三、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和差異
1.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與財務會計一樣,同屬于會計學科范疇。稅法條款對會計概念和會計技術的采納,表明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有著相互依存的基礎。計算稅金的程序大多模擬會計方法,如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就類似于會計利潤的核算;計稅依據一般地取自會計記錄??梢哉f,稅法是借助了會計技術才得以實施的,稅收管理因采用了會計方法才日趨成熟。但是,從另一角度而言,稅法也對會計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它使會計實務處理更加規范化、法制化,有時也制約了會計對某些核算方法的選擇。
2.兩者的差異。
(1)目標不同。稅務會計的目標,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納稅信息,依法計算應納稅額,保證公平賦稅,其實現方式是納稅申報表;而財務會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向政府管理部門、股東、經營者、債權人以及其他相關的報表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動等有用的信息。
(2)法律依據不同。財務會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講求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稅務會計則是嚴格依據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講求足額、及時地繳納稅款,在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時往往會排斥財務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規定。正因為兩者的基本處理依據不同,所以它們在會計核算基礎、損益確認口徑和會計計量屬性等具體方面也存在著相當的差異。
(3)核算基礎不同。財務會計是以權責發生制原則為企業的核算基礎,其立足點是以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為主,并有完整的賬證體系;稅務會計則是以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的共同作用為核算基礎。因為稅法對納稅人有“錢財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與一致”的要求,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與財務會計的配比原則往往是有矛盾的,最主要體現在收益確認的口徑和費用扣減的標準上,其立足點為國家對財政收入的要求和納稅人對應稅事宜的籌劃,一般不另設獨立的賬證體系。
(4)會計要素和會計等式不同。一般來說,財務會計有六大會計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這六大要素是并列的,沒有主次之分,它們都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財務會計反映的內容,就是圍繞著這六大要素進行的,這六大要素構成的會計等式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而稅務會計的要素有四個,即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其中心要素是應納稅額,另外三個要素都是為計算應納稅額服務的。這里的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與財務會計中的收入、費用兩大要素并不完全一致,它們在確認的范圍、時間、計量的標準與方法上都可能存在差異。稅務會計四要素構成的等式是: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額。
四、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
1.我國會計體制改革的需要。我國會計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會計信息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而不再具體規定企業如何進行會計核算,這就使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產生很大的靈活性。隨著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企業財務會計的目標更加明確,即為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折舊使得財務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差異越來越大,只有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才能使財務會計按照新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核算監督,才能使會計改革見成效。
2.健全我國稅制的需要。稅制改革是中國的稅收體制不斷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稅收調節體系,基本上符合稅種健全、稅率合理、稅負公平的要求,有利于發揮稅收征集國家財政收入和發揮經濟杠桿作用、調節經濟運行的雙重作用。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的體制下,穩定稅基、規范繳納行為、優化稅收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各項復雜的計稅工作,不可能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一一體現。有時,企業可能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利用稅法的不完善,通過直接調整會計數據、修正某業務財務決策等,實現其少繳稅的目的,因而,作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經濟性質、組織形式和經濟范圍,都需要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以適應依法、合理、準確納稅的需要。
3.加強企業管理的需要。在財稅合一的會計體制下,會計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財政、稅務、信貸等部門的需要,忽略了企業自身對會計信息的需要,不利于企業加強管理的需要。但是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在可供選擇的范圍選擇適合于企業實際情況的會計處理程序、方法,從經濟的角度出發,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而不必完全遵循稅法規定的方法來進行會計業務的處理。財務會計人員才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強管理上,減少不必要的繁瑣的核算工作。
4.提高會計實踐水平,維護會計的一致性的需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資本的高度集中、工商業的高度發展將成為一種必然趨勢,會計的作用也將得到充分地發揮,而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在客觀上也要求提高會計的質量水平。而稅法已明確規定了一些會計處理方法,并且稅法具有一定時期內的穩定性,有利于會計人員在實踐中積累經驗,逐漸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并同時使得會計的一致性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5.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稅法是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的,因而稅法高度地體現了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而財務會計是根據會計理論和會計慣例進行核算的,體現的是投資者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主要是滿足微觀企業投資者的需要。由于我國多元投資主體的出現,多種經濟成分并存,此時若財務會計再不與稅務會計分離,會計核算繼續實行兩頭兼顧,則會影響會計信息質量,使之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若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企業就可以有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選擇適合自身的會計處理方法,使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有利于各投資者的決策,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決策。
6.改革開放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進入二十世紀以來,稅務會計逐步完善,受到普遍重視,并發展成為重要的會計學科。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越來越多,其投資額也越來越大,而我國在國外投資業務也越來越多,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和企業利益,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也是十分必要的。
7.發展會計學科的需要。在傳統的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財會體制模式下,會計學只能是會計制度的說明,即對會計制度所要求的會計行為、會計方法、會計程序及報表編制作必要的解釋,以便于人們進一步了解核算制度,而隨著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逐步完善,財務會計已經形成自己相對獨立的體系。但這并不意味著財務會計對財政、財務的變化熟視無睹,而是要在自身體系的基礎上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學科分支,這就是稅務會計。它要求所有的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既要明確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又要明確稅法的基本知識,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這也是會計學科發展的必然趨勢。
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經濟領域中不可或缺的兩個分支,它們是相輔相成,互為影響的,而兩者的分離也是大事所趨 。開展專門的稅務會計工作,不會產生高昂的成本,相反,會給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帶來不可估量的的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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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5
摘 要 隨著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財務會計與會計的目標逐漸出現了差異,它們對會計事項的要求也隨之出現了分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成為會計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 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差異 分離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稅務會計是由于財務會計科學性的需要,以及稅務會計工作在企業會計工作中的重要性,而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一門學科。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與財務會計一樣,同屬于會計學科的范疇。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監督。因此稅務會計信息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對與稅法相沖突的地方進行納稅調整,再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兩者的協調最終反映在企業的對外報告上。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目的,兩者又存在著很大差異。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內在原因
1.二者核算的目標不同
財務會計主要是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為企業利益相關人包括銀行、債權人、潛在投資者提供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狀況變動的信息,便于他們投資決策。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提供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而企業稅務會計則是按照稅法來核算企業的收入、成本、利潤和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系統,其目的是保證國家稅收的充分實現,調節經濟和公平稅負,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提供有關稅務方面的信息。稅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納稅申報。
2.二者核算的對象不同
財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而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即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可用貨幣表現的與稅收相關的經濟活動。具體地說,也就是納稅人由于發生涉稅活動而引起的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退補等以貨幣表現的資金運動。
3.二者核算的法律依據不同
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方法可以根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并結合企業自身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情況的特殊性加以選擇,對某些相同的經濟業務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現不同的會計結果,這是會計的靈活性和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具有彈性的正常表現。但企業稅務會計必須嚴格按照稅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運作,不能任意選擇或更改。正是因為兩者的處理依據不同,導致它們在損益確認口徑和會計計量方法等方面也存在著相當的差異。
4.會計要素和等式不同
一般來說,財務會計有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這六大要素是并列的,并無主次之分,都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財務會計反映的內容就是圍繞這六大要素進行的,其構成的會計等式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稅務會計四大要素為:應稅收入、扣稅費用、納稅所得和應納稅額,其中心是應納稅額,其他三個要素是為計算應納稅額服務的,這里的應稅收入、扣除費用與財務會計中的收入、費用在確定的范圍、時間、計量標準與方法上都可能發生差異,構成的等式是: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額。
三、建立稅務會計的必要性
1.建立稅務會計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需要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不再是國家的附屬物,企業的財務會計不僅要為國家財政服務,而且要為企業經營者、眾多的投資者和潛在的投資者服務,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和修訂不能只從滿足國家利益的需要出發而應該兼顧企業等各方利益;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有更多更廣泛的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呈現出較大的靈活性。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征集,必須有嚴格的稅法對企業加以約束,以保證稅金的正確計算和及時繳納。因此,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稅務財務會計合一的模式已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稅務會計的建立勢在必行。
2.建立稅務會計是保證國家稅收穩定的基本條件
稅收作為國家一項重要財政收入,具有穩定的用途,因此要保證穩定的稅收數,這就要求有穩定的稅源、穩定的稅率、穩定的會計確認與計量方法和穩定的征稅時間。由于市場競爭的影響,任何企業的收入和成本都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影響政府稅源的穩定。政府要使其穩定化,就要盡早實現稅收收入,在會計處理上只能將那些尚不能完全確認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收入預計和成本不預計的方法,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而對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而言,為規避可能的投資和經營風險,在會計上應采取穩健性原則,即對不確定的收入不確定,對未來可能的費用合理的加以確認。為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我國政府必須制定稅務會計制度以保證稅收目標的實現。由于國家稅收與企業經營的目的與需求不同,建立稅務會計勢在必行。
3.建立稅務會計,有利于世界會計事務的統一,便于與國際接軌
依法納稅,對納稅人應稅所得進行合理確認,使稅務會計的監督職能帶有濃厚的強制色彩,這是國際上英美等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美國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稅務會計被人們所重視,申報納稅所依據的應稅收益是在會計收益的基礎上經過相當廣泛的調整而得出的;最早產生現代會計職業組織的英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也處于相對分離狀態;法國的會計被稱為稅務導向的會計,法國的稅法是高度獨立的,稅務會計支配財務會計;在德國,稅務會計和商業會計是一致的,稅務會計支配著商業會計。
西方國家的稅務會計已單獨成科,與財務會計相分離。在我國,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把應稅所得的確認方法獨立于財務會計,有利于我國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接軌,適應國際慣例的要求,便于我國對外開放,加強國際間的聯系與合作,實現與國際慣例的充分協調。
4.建立稅務會計,使會計科學發展的需要
為了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務會計必須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的具體情況,在會計處理程序、方法的備選方案中進行選擇。而稅法是為了滿足國家稅收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會計方法的選擇上傾向于單一性和嚴格性。在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合一的模式下,如果財務會計準則受到稅法的牽制,財務會計就必然偏離其既定的目標,稅法的制定要考慮到國家政治或經濟的宏觀目標,稅法會隨著經濟形勢和國家政策的變化而修改,稅法變化,財務會計隨之變動,成為稅法的注釋和說明,由于缺乏內在一致的理論基礎,財務會計的科學性受到極大影響。
會計作為一門學科,有其內在的規律性,為了完善會計科學體系,就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稅務會計,這樣,既解決了稅收和財務的矛盾,也豐富和發展了會計學科體系。
四、建立稅務會計的條件已經成熟
1.會計制度改革為稅務會計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
我國在市場經濟有較大發展的前提下,頒布實施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完全改變了過去高度集中的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會計管理模式,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充分協調,增強了企業在會計方法、會計政策選擇上一定范圍的自,實現了會計體系的規范化。實際上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稅收不一致或不協調時,企業應按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核算,計算納稅收入時,再做相應調整。
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具有科學性,會計信息具有相關性,企業在遵循一貫性原則的條件下,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而不必受制于稅法,遵循稅法規定的方法來進行財務會計業務處理,這樣,為稅務會計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條件。
2.稅收體制改革為稅務會計的建立提供了實施依據
稅務會計實施的基礎依據是有關的稅法、稅收規則。隨著我國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稅收制度不斷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稅種、多層次的稅收調節體系,稅收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系統化的軌道。所有這此,為企業稅務會計的具體操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3.良好的國際經濟環境,使稅務會計建立成為大勢所趨
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6
一、“數字生物圈”模型:稅法在數字世界的角色
加拿大女王大學(Queen‘s university)教授Arthur J. cockfield最近在其發表的《數字生物圈中的稅收政策設計:稅法在Internet環境下如何變革》一文中提出了一個“數字生物圈”模型(Digital Biosphere)。該模型的主旨在于探討稅法在Internet環境中的角色,為分析法律在Internet環境下的變革提供一個獨特的理論視角。
(一)“數字生物圈”模型的要素
“數字生物圈”模型包含四個要素,即網絡(network)、計算機空間(cyberspace)、傳統的稅法規范(traditional tax norms)、稅法(tax law) ,通過對前三個要素的描述進而分析它們之間的互動關系,揭示了稅法在Internet環境中的角色和稅法變革的方向。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Arthur J. cockfield教授在建立該模型時,對Internet這一籠統的概念做了深入分析,他認為,Internet實質上是“網絡之網”(network of networks),由實在的網絡設施(network),即實在的網絡設施和相應的軟件協議等,和抽象化的計算機空間(cyberspace),即由實體網絡所支撐的增值性的商業和非商業交流平臺,兩部分構成。這種定義方法對我們分析Internet環境下的問題有很大的啟發性。
1.網絡(network)的特性及其稅法意義
(1)全球性(Global Forum)
網絡是一個沒有邊界的媒介體,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網絡發生的在線交易 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在線交易的信息產品生產商和信息服務的提供商與消費者之間不需要有任何地理上的聯系,這種特性使遠程交易(remote transaction)成為可能。 比如,一家很小的愛爾蘭網絡公司,通過張貼其網頁(web page)向參觀者銷售他的產品或服務,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的人只要可以接入Internet就能夠通過瀏覽該網頁與這家公司進行交易,很難界定這一交易究竟是在那個國家內發生的。
然而,稅收權力卻是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絡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另外,傳統稅收管轄權的確立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個有形機構,但是隨著交易的網絡化,很多商家把他們的商店搬到了網上,有形的銷售網點不在存在,這不僅為稅務機關確立稅收管轄權制造了很大困難,而且使稅務機關無法有效地獲取稅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而這種信息以前可以通過檢查那些實體的銷售機構取得的。
(2)無形性(Intangible)
在線交易一般通過“數據傳輸”的方式進行,而這種數據傳輸是無形的。以一個e-mail信息的傳輸為例,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務器解分為數以百萬計的數據包,然后按照ICP/IP協議通過不同的網絡路徑傳輸到一個目的地服務器并重新組織轉發給接收人。整個過程都是在網絡設備中進行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無形的。這種記錄如果有,也是以計算機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
在線交易從主體上來看就是信息束的傳遞,因此也必然具有無形性。這種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控制和檢查銷售商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體現為數據代碼的形式,使得稅務核查員無法準確的計算銷售所得和利潤所得,從而給稅收帶來困難。
(3)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網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難識別網絡用戶的身份和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在線交易的消費者往往不顯示自己的真實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這絲毫不影響交易的進行,網絡的匿名性也允許消費者這樣做。但是這顯然給稅務機關制造了麻煩,稅務機關無法應當納稅的在線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無法獲知納稅人的交易情況和應納稅額,更不要說去審計核實。該部分交易和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視野中隱身了,這對稅務機關是致命的。以eBay為例,eBay是美國的一家網上拍賣公司,允許個人和商家拍賣任何物品,到目前為止,eBay已經擁有3000萬用戶,每天拍賣數以萬計的物品,總計營業額超過50億美元。但是eBay的大多數用戶都沒有準確地向稅務機關報告他們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稅現象,因為他們知道由于網絡的匿名性美國國內收入服務處(IRS)沒有辦法識別他們。
(4)快速演進(Rapidly Evol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