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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范文1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擬建設項目,由規劃管理處依據城市規劃實施建設項目規劃咨詢受理業務。經規劃咨詢,對于不符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由規劃管理處予以書面答復;對于符合城市規劃的項目,由處室負責人交辦主審業務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技術復核,由主審人提出初審意見提交處務會研究。對于以納入控規圖則的擬改造用地,由規劃設計研究院提供控規圖則,由規劃管理處提出規劃咨詢及技術復核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二、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項目,由規劃管理處依據城市規劃及有關技術規范,提供建設項目的規劃咨詢單、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
對于重點地段、重要項目及出讓土地的招拍掛條件,由規劃管理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報請市政府審定通過。
三、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或報請市政府審定通過的項目,其中,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局長簽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
局長簽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
四、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后,向規劃管理處報送規劃設計方案。
規劃管理處受理送審方案后,由項目主審人審查方案,并提出初審意見提交處務會審查;經處務會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由規劃管理處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對于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項目,
由規劃管理處組織專家召開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評審會。
對于重點地段、重要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局務會研究通過后,報請市政府審查通過。
對于經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因特殊情況,建設單位提出修改申請,對于設計強制性內容的調整,規劃設計方案須報請政府審查同意,并實施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公示。
五、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改委的項目備案手續、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單及出讓土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簽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用地紅線圖)。
六、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檔案技術服務費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局長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同時開具工程驗線通知單。
七、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工程驗線通知單后,由規劃監察處實施工程定位放線、施工現場規劃方案公示及項目的批后監察。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范文2
【關鍵詞】設計監理;移民規劃;水庫移民;工作范圍
我國的基本建設項目推行以項目法人負責制為中心的招標承包制、項目監理制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實踐證明,采用“三制”可以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更好地確保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和工程項目投資。
然而,勘測設計項目實行上述“三制”相對滯后,特別是招標投標制和項目監理制還遠未普遍推行,水利工程項目移民規劃設計的設計監理也是如此。本文結合水庫移民工程自身的特點,從水利工程移民規劃設計監理的概念、工作范圍和程序等方面探討設計監理在水利工程移民規劃設計中的應用。
1.水利工程移民規劃設計監理的概念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靈魂。移民規劃設計方案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工程的功能、投資效益以及安全運行,對移民規劃設計加強管理和監督,是完善工程設計管理、實施工程項目法人負責制的一項有效措施。目前多數水利水電工程開發公司缺乏移民專業人員,遠不能對移民規劃設計的工作過程及成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移民規劃設計監理就是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單位的委托,對設計單位移民工程勘測規劃設計的工作過程及其成果進行質量、進度以及工作費用的控制和管理,以使設計單位提交滿足合同需要的、技術經濟指標較優的勘測規劃設計成果,并提供滿意的技術服務。
2.水利工程移民規劃設計監理的工作范圍
在工程項目批準立項的前提下,移民規劃設計監理的工作范圍如下:
(1)協助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方案的招投標工作,選擇勘測設計單位,簽訂各階段勘測規劃設計合同(協議)。(2)督促和檢查設計合同(協議)的執行,進行規劃設計質量、進度和投資的全程控制,督促勘測設計單位按合同(協議)的要求及時提供合格的勘測設計文件。(3)協助項目法人與勘測設計單位就設計過程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協調,代表項目法人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及優化設計方案。(4)協助項目法人會同勘測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優化設計方案。(5)代表及協助項目法人組織對設計成果進行審核,審核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范,設計任務書和設計合同規定。(6)協助項目法人簽署移民補償資金包干協議。(7)完善合同管理。進行合同分析,對項目法人委托管理的合同進行分類分析,形成合同檔案;進行合同監督,督促合同各方履約,減少合同糾紛;嚴格控制合同變更。
3.水利工程移民規劃設計監理程序
3.1資料收集及分析
收集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階段的有關資料,并分析其完整性和可用性,資料包括:①樞紐工程相關設計文件和圖紙,庫區淹沒范圍和壩區施工征地范圍圖,征地區斑塊圖、地形圖;②水庫干、支流設計洪水資料和回水計算成果;③庫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報告,安置區居民點工程地質勘察報告,防護工程地質勘察報告;④庫(壩)區征地移民實物指標調查及移民安置方案,城鎮和主要專項復建方案,防護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相關水土保持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方案以及上級審查意見;⑤庫(壩)區及移民安置區各項社會經濟調查資料;⑥項目法人與當地政府達成的協議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批件;⑦其他相關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
3.2移民規劃設計監理工作
3.2.1設計方案招投標階段的工作
根據工程立項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批文,協助項目法人審查各勘測設計單位的設計大綱;組織設計方案招投標,評定設計方案;協助項目法人選擇勘測設計單位,委托勘測規劃設計任務,簽訂各階段勘測規劃設計合同(協議)。
3.2.2實物指標調查階段的工作
實物指標調查是移民安置規劃的基礎工作,在此階段,設計監理人員代表項目法人按國家有關規程、規范和政策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的意見,進行以下幾項工作:(1)參與征地移民規劃設計工作、征地移民實物指標調查細則及有關調查表格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議,提出監理意見;(2)對居民遷移、土地征用及其他淹沒對象的淹沒處理范圍進行審核;(3)對庫區浸沒和坍岸區范圍進行審核;(4)對庫區和壩區淹沒實物指標調查及復核外業工作進行監控,敦促設計人員嚴格按調查細則的要求開展工作,協助項目法人對外業成果進行抽查和驗收。
3.2.3淹沒(征地)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設計
在移民工程的各項規劃設計中,設計監理人員代表項目法人參與征地移民規劃大綱的討論與修改,根據國家有關規程、規范和政策法規的要求,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的意見,對設計單位提出的規劃原則、規劃依據和規劃標準的科學性、完整性、經濟性等作出評價和論證,提出監理報告,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投資、進度和質量的全面控制。具體工作包括:
(1)對規劃外業工作進行監控,協助項目法人對外業成果進行抽查和驗收;(2)對農村移民安置規劃的各項關鍵數據作出評價,對移民安置規劃方案進行評價和審核;(3)對城集鎮淹沒影響處理規劃、工礦企業遷建規劃、專業項目的復建規劃、文物處理規劃、庫底清理規劃作出評價和審核;(4)對防護工程及其他專項工程各設計階段的輸入及輸出文件進行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協助項目法人對相關文件組織審查;(5)對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投資概算進行審核;(6)對水庫淹沒處理實施總進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度投資規劃進行審核。
3.2.4后期工作
協助項目法人簽署移民補償資金包干協議等。
4.結論
(1)在水利工程移民規劃設計中開展設計監理是必要的,它能協助項目法人更好地對勘測設計成果進行審核和把關,控制勘測設計質量、設計進度和設計投資,從而更好地貫徹項目法人負責制。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范文3
關鍵詞:城市;規劃管理;分析
1.當前城市規劃管理存在的問題
城市規劃是綜合性、政策性很強的政府職能,城市規劃也是一門跨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綜合性學科。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城市規劃被認為是“國民經濟計劃的繼續和延伸”。因此,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的調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種機械的目標管理和計劃控制的方式。但是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設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資行為轉變為市場調節為主的多元投資行為。城市的開發建設表現為多種經濟法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或者是經濟法人與公眾利益的關系。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城市規劃體制無論在自身機構、管理機制、還是規劃方法等方面都難以適應這種新的經濟關系。
1.1 傳統的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價值認識不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城市建設資金短缺;
1.2 傳統的規劃管理強調的是計劃性和強制性,若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管理,則投資商沒有任何選擇余地,容易影響投資商的積極性,若規劃執法不嚴又容易產生各種腐敗現象;
1.3 城市規劃代表的是城市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目前我們低規格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有的城市還沒有獨立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難以承擔起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和協調經濟法人與公眾利益關系的職能;
1.4 傳統的城市規劃是以土地利用控制為核心的一種靜態的物質規劃,規劃缺乏實施可行性論證和評估,造成了規劃的目標過于僵化,實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從而造成大面積的違法建設;
1.5 傳統城市規劃關注的是既定規劃藍圖的實現,而忽視了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開發過程的調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機活動;
1.6 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商對經濟效益過度追求往往會侵害公眾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而作為城市整體利益的代表,城市規劃部門難以對這類行為進行有效的干預和詞控,使得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得不到有效保障等。
2.新型城市規劃管理機制分析
現代城市是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要研究城市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沿革、產業特點和各種優劣勢,把城市的發展納入整個國家和大區域的中長期發展目標中去考慮,探討其發展趨勢,為其定位,這是解決現代城市管理的方向性、指導性的根本問題。
2.1 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建立高效、合理、動態發展的城市管理網絡,是提高城市管理現代化水平的內在要求和關鍵所在。
2.2 實現城市規劃“經濟主導型”向“社會主導型”管理模式的轉變。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城市規劃管理上是一種“經濟主導型”管理模式,忽視對城市公共社會環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設與管理?,F在,我們應建立“社會主導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視側重對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之外,還要加強環境改造與保護、科技文化與教育,以及社會治安、衛生保健、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的發展和管理。
2.3 引入市場機制,充分利用多種資源,加快城市發展:城市建設尤其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這是任何一個城市發展都不可能回避的問題。應該認真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把市場機制引入基礎設施建設,把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利用起來,加快城市建設的進程。以法治城是我國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轉換的關鍵環節,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來調整、理順城市建設和管理中各方面的關系。
3.建立新的城市規劃管理體系
在現代化城市規劃設計與管理上,應始終堅持“三關一跟蹤”,對規劃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創新,有效地制止違反規劃進行建設的現象,確保規劃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對現代化城市規劃創新管理體系具體思路如下:
3.1 嚴格把好規劃選址關:“一書兩證”中選址意見書的發放是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關,處于立項之前,也是最難的、在整個規劃管理最具決定性的一關。當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時,首先應審核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項目的可行性如何、與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這三個基本條件,再去現場察看,檢查申報內容與現場是否一致,項目占地周邊的情況是否適宜,用地范圍和建筑體量以及附屬配套設施如何安排管線的走向如何考慮,建設項目與道路紅線距離等基本情況,然后作出是否同意這個項目選址的決定。
3.2 認真把好規劃設計關:規劃設計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在建設方案中的具體體現。因此在管理實踐中十分重視把好規劃設計關,主要要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①規劃設計對于城市建設與未來發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總體規劃下,是否優化,如何優化規劃設計等處決與城市規劃設計者本身的專業水準,因此,抓好設計單位的資質審定,優化設計方案,對于提高城市整體規劃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說,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及設計者對本城市的規劃發展規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②抓好設計單位的市場選擇,引進競爭機制,逐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鼓勵引進高資質、高等級規劃設計單位參與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
③抓好方案的審核和確定。審核一般項目的設計方案,主要審核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和建筑方案設計圖,特別是影響主干道城市景觀的項目不管大小都要嚴肅認真地把關,確保了城市主干道規劃設計格調的一致性。
3.3 認真把好規劃評審關:在規劃管理中,對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成片建設項目都按照技術規范組織嚴格的規劃設計方案評審,確保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能在規劃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實。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范文4
第一條*市城市規劃審批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決策機構。
第二條規劃審批委員會的宗旨是依照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在審批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鼓勵公眾參與、監督規劃的實施,提高城市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把*建設成為環渤海地區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第三條規劃審批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審議城市規劃
(1)審議各縣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2)審議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專項規劃;
(3)審議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方案,核定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之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4)審議重要地區、地段、地塊及主要干道兩側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5)審議其它需規劃審批委員會審定的非法定規劃。
2審定重大項目選址和需修改控規強制性內容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重要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1)*中心區、*中心區、*區、*區域、南部商業商務區等范圍內的重要建設項目規劃方案;
(2)審定西部山前區、市區周邊四組團實行規劃集中統一管理的綠色隔離區域、高元贊工業區等五大產業基地中的搬遷項目、新建規劃項目選址和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
(3)審定市級以上文物保護、水源保護等保護用地范圍及其控制范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4)審定城市公共綠地1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5)審定沿城市主干道、對外出市口道路兩側占地100畝以上居住區項目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6)審定工業“5+3”項目,商貿“20+X”項目,“精品亮點”工程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7)審定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設計方案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特色街區(建筑)的外立面改造方案。審定沿街住宅單體及性質重要或有特殊影響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設計方案,如超高層。
3審定重要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1)大型綜合通基礎設施規劃、專項交通系統項目的方案論證及重大交通設施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
(2)審定城市河渠、水系規劃方案;
(3)審定市政主干管線規劃方案。
4審議需省會規劃建設委員會審定和審議的項目,經規劃審批委員會通過后再上省會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
5審議其它規劃審批委員會需要審定的項目。
第二章機構
第四條規劃審批委員會委員由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領導包括市長、常務市長、分管城市建設工作的副市長、市城鄉規劃局局長和相關職能部門(包括發改、財政、建設、國土、交通、交管、城管、園林、環保等部門)和市內各區的主要負責人及特聘專家組成。規劃審批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市長擔任;設副主任2名,由政府常務副市長和主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擔任。
第五條規劃審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處理規劃審批委員會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城鄉規劃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各項章程、工作規則等的起草工作;
(2)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籌備、會議記錄和審定意見的起草,以及會議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3)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對外的業務聯系工作;
(4)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的換屆準備工作;
(5)負責聘任、增補、取消委員資格的準備工作;
(6)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規劃審批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城鄉規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成員由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提名,報規劃審批委員會批準后聘任。
第三章委員
第六條規劃審批委員會公務人員委員實行部門資格制度,由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組成。非公務人員委員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建設部派駐*市規劃督察員有權列席委員會會議,并享有委員的權利。
第七條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有關審議會議并具有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3)委員換屆時的推薦權;
(4)對本委員會提出批評、建議權以及對舞弊行為的檢舉權。
第八條委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2)承擔本委員會委托的有關審議任務;
(3)支持本委員會工作,維護本委員會的聲譽。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九條市城鄉規劃局接到報建規劃項目后,首先依據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初審,經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的方案提交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最后將初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和修改方案上報規劃審批委員會審定。提交專家論證會論證和審批委員會審議的時間不計入市城鄉規劃局法定審批時限。
第十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由市城鄉規劃局邀請建設部規劃督察員參加。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少于委員總數的2/3。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獲得參加會議人數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員總數的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規劃審批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的會務工作。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期間,可邀請有關職能部門代表或公眾代表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代表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向委員介紹有關審議項目的背景、過程和技術內容,并解答委員的提問。
第十二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基本議事規則是:
(1)辦公室提出會議議程,報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將審議項目的有關材料送達主任和副主任,并提前1天將會議安排通知各位委員。
(2)與會委員履行簽到手續,到會委員符合法定人數,會議方可召開。
(3)與會委員審議會議材料,對審議項目進行表決。委員在表決時,必須明確表態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棄權。所有列席會議的代表均須在委員開始表決之前退出會場。
(4)宣布表決結果,會后形成審定意見并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權副主任簽署。
第十三條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議召開前半天以書面形式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凡審議項目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的組織有利益關系的,有關委員應在會議召開前半天以書面形式向會議召集人申請回避,也可由會議召集人提請其回避。
第十五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審議事項原則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決。由辦公室按與會的2/3以上委員同意的表決結果形成審議意見文稿,報主任正式簽署,印發時抄報市委主要領導。
第十六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資料均屬政府內部文件,委員應妥善保管,在會后將會議資料全部交回,由辦公室按密級要求統一管理。對會議材料的查閱、咨詢,由辦公室負責受理。
第十七條經規劃審批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規劃草案,由市城鄉規劃局根據審定意見組織修改完善,經公示后批準。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范文5
1.1城市規劃基本概念及所面臨的新挑戰
城市規劃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城市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目標的過程,是對城市建設活動的組織和控制。要想把城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規劃藍圖能否實現,關鍵是規劃管理。但是在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同時,城市規劃管理面臨較為嚴峻的局面,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現代化水平是丞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城市規劃是綜合性、政策性很強的政府職能,城市規劃也是一門跨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綜合性學科。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城市規劃被認為是“國民經濟計劃的繼續和延伸”。因此,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的調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種機械的目標管理和計劃控制的方式。但是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設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資行為轉變為市場調節為主的多元投資行為。城市的開發建設表現為多種經濟法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或者是經濟法人與公眾利益的關系。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城市規劃體制無論在自身機構、管理機制、還是規劃方法等方面都難以適應這種新的經濟關系。主要表現在:
1)傳統的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價值認識不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城市建設資金短缺;
2)傳統的規劃管理強調的是計劃性和強制性,若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管理,則投資商沒有任何選擇余地,容易影響投資商的積極性,若規劃執法不嚴又容易產生各種腐敗現象;
3)城市規劃代表的是城市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目前我們低規格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有的城市還沒有獨立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難以承擔起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和協調經濟法人與公眾利益關系的職能;
4)傳統的城市規劃是以土地利用控制為核心的一種靜態的物質規劃,規劃缺乏實施可行性論證和評估,造成了規劃的目標過于僵化,實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從而造成大面積的違法建設;
5)傳統城市規劃關注的是既定規劃藍圖的實現,而忽視了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開發過程的調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機活動;
7)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商對經濟效益過度追求往往會侵害公眾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而作為城市整體利益的代表,城市規劃部門難以對這類行為進行有效的干預和調控,使得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歸結起來就是,我們傳統的城市規劃管理機制還難以協調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多種經濟法人之間以及多種經濟法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就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新的挑戰。
1.2提高現代城市規劃與管理的認識
城市是現代文明的標志,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載體,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它的出現極大地推動區域內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從國際來看,伴隨城市化的發展,西方國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現過交通阻塞、環境污染等為特征的“城市病”;二戰后,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轍。為解決這些問題,世界許多國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綜合治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當前,世界許多國家對解決城市管理的問題取得了共識,就是要從先發展、再治理的傳統發展觀轉向經濟與社會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現展觀。
國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為我們提供了借鑒。我國一些城市在發展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現供水緊張、環境污染、交通擁擠、住房不足等問題,有的問題已成為現代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障礙。我國屬于城市化的后起國家,應避免重蹈城市化先行國家曾付出過沉重代價的覆轍。這就要認真研究,著眼于跨世紀的可持續發展,搞好現代城市規劃與管理。在以往的城市管理中,往往“重生產、輕管理,重經濟職能、輕社會職能”,以單純的片面的經濟增長指標,來作為考核和評價城市政府政績的主要標準。于是,政府在完成各項經濟指標的過程中,無暇顧及城市經濟、社會、生態、人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導致城市管理處于較低層次狀態。這樣的管理模式與現代城市是不相適應的。因此,建立科學有序、先進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已刻不容緩。
1.3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環境的影響分析
城市規劃管理因其工作的綜合性、復雜性、系統性、周期性、對投資環境的影響是全方位、多層次的、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引導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引導通常通過公共政策制定、規劃的編制和規劃信息的管理來實現。通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對城市的自然資源進行配置,對自然環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對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作出安排、對城市功能進行布局、對城市土地的開發方式(序列、時間、開發強度等)作出規定。
2)調控城市規劃管理是政府對經濟實行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①城市規劃管理可以協調不同利益主體(如政府與投資者、投資者與投資者、投資者與當地居民)之間的利益關系;②城市規劃管理可以控制投資開發方向、結構、空間、速度、節奏,它對投資的調控主要是通過規劃編制、規劃政策和規劃項目的審批來實現。例如:以商住樓為主體的房地產投資過猛時,可以通過嚴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質改為商住樓用地性質、嚴格控制商住樓用地的開發強度、嚴格要求商住樓規劃設計質量、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等措施對其抑制。
3)規范投資行為是一個市場行為,而沒有規范的市場行為只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和投資的失敗。規范的市場才能使投資者(尤其是中長期投資者、境外投資者)有安全感。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行為的規范作用是通過規劃編制管理、規劃審批管理和規劃考察管理來實現的,它告訴投資者應該干什么,不應該干什么。如果投資者犯規,則將糾正。
4)保障投資是有風險的,這種風險來自許多方面,其中一個風險來源于他人對投資者利益的侵犯和損害。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過規劃審批管理和規劃監察管理來實現。例如,當投資者已獲得某一塊土地開發的合法權力時,他人在該塊土地上違法進行建設,導致投資者在資金、機會、土地等方面的損失,這時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就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違法者的懲罰。
5)投資需要服務,這種服務來自各方面。城市規劃管理也是一種服務,它對投資者的服務主要通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服務來體現。規劃局部機構設置和運轉效率、規劃管理人員的服務質量優劣、規劃局形象好環等等,都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心理行為和投資效果。例如,規劃管理人員的腐敗會直接增大投資者的成本,增加投資風險;反之,良好的服務會增加投資者成功的機會,減少投資失敗的可能。3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城市規劃管理機制的探索
確定既適合我國國情和市情、立足現實又著眼長遠的城市規劃,這是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機制的前提,這就要為城市進行功能定位?,F代城市是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要研究城市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沿革、產業特點和各種優劣勢,把城市的發展納入整個國家和大區域的中長期發展目標中去考慮,探討其發展趨勢,為其定位,這是解決現代城市管理的方向性、指導性的根本問題。近年來,由于按此定位規劃,符合于客觀實際,有效推動了城市建設的進程。
3.1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建立高效、合理、動態發展的城市管理網絡,是提高城市管理現代化水平的內在要求和關鍵所在。
目前,我國的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尚在探索之中,經過多年的實踐,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識,認為“建管分開、建管平行、管理實體”以及“二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模式比較合理,它的內涵是,在堅持集中統一的前提下,通過理順建設職能和管理職能的關系,合理調整市區分塊,理順條塊關系,強化城區的屬地管理等功能,朝著“統一規劃、分級管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條條保證、權責一致”的方向邁進,從部門行業管理轉向綜合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與此相適應的是,市政管理部門(如環衛、園林、物業等)逐步向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轉變。它有利于實現城市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和法制化,使得城市的建設職能和管理職能并重,形成建設與管理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的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多年來“重建輕管”等問題,同時也理順條塊關系,加強了城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管理功能,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各級組織的積極性,共同搞好城市建設和管理。
2.2實現城市規劃“經濟主導型”向“社會主導型”管理模式的轉變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城市規劃管理上是一種“經濟主導型”管理模式,忽視對城市公共社會環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設與管理?,F在,我們應建立“社會主導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視側重對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之外,還要加強環境改造與保護、科技文化與教育,以及社會治安、衛生保健、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的發展和管理。這種現代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在系統觀念的基礎上。實現城市管理模式從“經濟主導型”向“社會主導型”的轉變,提高城市管理的現代化水平,必須改革和完善評價、考核城市的政府政績的方法及其指標體系。除包括必要的經濟增長指標之外,應以城市規劃和建設的水平和質量,公共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環境綠化、美化的程度,科技文化、教育和社會公用事業的發達程度,以及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等為重要指標,來評價、考核政府的政績,引導和制約政府的行為。
3.3引入市場機制,充分利用多種資源,加快城市發展
城市建設尤其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這是任何一個城市發展都不可能回避的問題。應該認真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把市場機制引入基礎設施建設,把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利用起來,加快城市建設的進程。
近年來,不少城市認真探索籌措城市建設和管理資金的路子:
①建立有地方特色和優勢的產業結構,著力培植地方財力,利用地方稅收政策支持和鼓勵國內外資金投入城市基礎建設。隨著稅收,特別是地方稅收的增加,使用更多的財力投入于城市建設和發展。
②采取靈活的資金籌措辦法,包括收集城市建設配套基金、收取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國外政府貸款等多種渠道進行籌集。拓寬引資融資渠道,利用外資通過建造、經營、轉讓方式,向外資出讓部分路橋專營權、籌資建設其他路橋等設施,是國際國國內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成功經驗。這種融資方式,盤活了現有城市基礎設施國有資產存量,如通過路橋經營權的轉讓引進資金,使存量的國有資產變為建設資金。通過引進外資,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彌補了地方財力的不足,給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注入了新的活力。
以法治城是我國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轉換的關鍵環節,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來調整、理順城市建設和管理中各方面的關系。
4創新現代化城市規劃管理體系的思考
在現代化城市規劃設計與管理上,應始終堅持“三關一跟蹤”,對規劃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創新,有效地制止違反規劃進行建設的現象,確保規劃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對現代化城市規劃創新管理體系具體思路如下:
4.1嚴格把好規劃選址關
“一書兩證”中選址意見書的發放是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關,處于立項之前,也是最難的、在整個規劃管理最具決定性的一關。當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時,首先應審核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項目的可行性如何、與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這三個基本條件,再去現場察看,檢查申報內容與現場是否一致,項目占地周邊的情況是否適宜,用地范圍和建筑體量以及附屬配套設施如何安排管線的走向如何考慮,建設項目與道路紅線距離等基本情況,然后作出是否同意這個項目選址的決定。
4.2認真把好規劃設計關
規劃設計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在建設方案中的具體體現。因此在管理實踐中十分重視把好規劃設計關,主要要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1)規劃設計對于城市建設與未來發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總體規劃下,是否優化,如何優化規劃設計等處決與城市規劃設計者本身的專業水準,因此,抓好設計單位的資質審定,優化設計方案,對于提高城市整體規劃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說,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及設計者對本城市的規劃發展規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2)抓好設計單位的市場選擇,引進競爭機制,逐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鼓勵引進高資質、高等級規劃設計單位參與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
3)抓好方案的審核和確定。審核一般項目的設計方案,主要審核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和建筑方案設計圖,特別是影響主干道城市景觀的項目不管大小都要嚴肅認真地把關,確保了城市主干道規劃設計格調的一致性。
4.3認真把好規劃評審關
在規劃管理中,對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成片建設項目都按照技術規范組織嚴格的規劃設計方案評審,確保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能在規劃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實,如住宅小區項目、公共綠地項目以及主干道街景觀項目,在規劃設計完成后都組織專家和相關單位進行認真嚴格的評審,并提出評審修改意見,使這些項目的規劃設計按照詳規的要求,更趨于完善。
4.4切實抓好規劃實施的跟蹤管理
在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后,為使方案中的各項內容真正落實到位,切實抓好了方案實施的跟蹤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1)抓規劃沿線。在施工前,首先檢查項目建筑工的定樁放線,使其和規劃設計方案中的建筑紅線相一致。
2)抓材料關。對建設項目所運用的材料特別是影響項目景觀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墻磚、外墻涂料、路燈以及墻面色彩配置、綠化的布局等都給予指導和把關,以達到最佳的視覺效果。
3)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正副本制度。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少數建設單位在辦完“一書兩證”后,違背規劃設計要求,擅自改變建設項目的規劃用途或擴大建筑面積等問題,對此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可實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先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副本,這個副本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與正本同樣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為建設項目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竣工后,經規劃驗收合格后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從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設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確保了規劃設計方案的順利實施。
4)抓工程竣工測量。為及時掌握規劃區域建設項目的變化情況,同時又能及時地督察建設項目完工時是否按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在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力量對建筑物體量、平面位置等方面進行測定,為規劃驗收、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準備基礎資料。
5)抓規劃驗收。即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以規劃設計圖為依據,對項目的主體建筑、園林綠化、道路路燈、管理用戶等附屬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進行系統的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換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反之,根據驗收中提出的意見,限期整改,從而實現對規劃實施全過程跟蹤管理的目的。
5結束語
因此,在現代城市規劃管理中,必須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以確保其經濟、社會、環境、人口協調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達到有機統一;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城市管理機制,促進建設與管理相互協調,把市場經濟機制引入基礎設施建設,把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利用起來,加快城市建設進程;同時不斷創新城市規劃管理體系,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現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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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范文6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后或者必須對分區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倓t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
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并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制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項目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
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尚行匝芯繄蟾鎴笳埮鷾蕰r,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于城市紫線范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
第十六條 申領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必要的圖件,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還應當提供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較長的重點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設置運輸通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包括審批、核準、備案,下同)文件;
(三)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五)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提出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項目批準文件以及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定臨時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有關規劃要求,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規劃設計要點之日起12個月內(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規劃設計要點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領規劃設計要點。對獲準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對原規劃設計要點提出調整意見。
規劃設計要點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以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為主要依據;確需改變建設用地四至范圍的,應當征得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以及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其出讓合同應當包括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及附圖,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用地性質和用地范圍必須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要點;確需變更的,應當征求原出讓方的意見,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土地的,有關單位在出讓前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中標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標文件、土地出讓合同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出租、抵押期間內,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在鄉鎮工業布局規劃和鄉鎮工業小區詳細規劃的指導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應當服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界限時,可以將相鄰的城市規劃道路、綠地、高壓供電走廊、河道控制地帶、防護地帶等用地以及相鄰的零星用地等同時劃入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其中,劃入的城市規劃道路、綠地、河道控制地帶、防護地帶等屬于城市公共用地,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建設項目施工所需的臨時設施,應當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原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另作安排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或者接到規劃管理部門調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歸還用地并拆除地面附著物。
第三十條 因抗御自然災害、緊急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
第五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圍墻、煙囪、水塔、儲罐、城市雕塑等,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擴建、改建下列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具有基礎、墻壁、屋面的臨時性建筑;
(二)臨時性圍墻、大門、車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廣場設置的各類廣告設施,在其他地段設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牌、宣傳牌、霓虹燈設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燈箱、標牌,各類顯示裝置以及設置于道路上的宣傳櫥窗;
(四)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門面改造、裝修工程(包括店招設置);
(五)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新建、擴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應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市區內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市域內的國道、省道等公路;
(三)市區內的河、湖以及市域內其他5級以上通航河道的碼頭、堤防、護砌工程和閘壩等水工構筑物;
(四)市域內的鐵路干線、支線、專用線和站(場);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項規定工程的橋梁、涵洞;
(六)市區內的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軌道交通設施;
(七)市區內的交通廣場、停車場、公交站(場)和機動車出入口;
(八)市區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給水管;
2、管徑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寬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溝渠;
3、液化石油氣管和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燃氣管;
4、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熱力管(溝);
5、電力、電訊、廣播電視、地下電纜(溝)及架空線纜;
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的路燈線(桿);
7、工業管道及各類管線的架空管架;
(九)縣域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電壓110千伏的過境電力線和超過110千伏的電力線;
2、長途電訊線及與市聯網的電訊地下電纜;
3、與市聯網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以及其他管線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道路、河道、橋涵、管線等工程設施,位于市區內的,建設單位可以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位于縣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規劃設計要點(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已領取規劃設計要點的除外),在取得規劃設計要點之后方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查。
第三十四條 需申領規劃設計要點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三)擬建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四)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還需提交擬建范圍的地下現狀綜合管線圖;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劃定規劃設計范圍或者建設項目的擬建位置,發給規劃設計要點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范圍圖。
第三十五條 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圖2套,其中總平面方案應當落放在現狀地形圖上;
(二)規劃設計要點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修改意見通知書(首次申報除外)要求提交的相關部門意見及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前,應當由規劃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專家評選或者咨詢。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按照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對獲準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對原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提出調整意見。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四)擬建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五)規劃設計要點;
(六)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七)擬建工程的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基礎部分的施工設計圖;
(八)有關部門對施工設計圖的審核意見;
(九)規劃設計要點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
居民個人在國有土地上建設自用住宅的,應當向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以及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簽署的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經審查同意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設計周期較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基礎部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圖件、施工設計圖以及規劃設計要點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臨時商業用房或者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臨時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經審查同意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要求。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報送圖件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12個月內開工建設。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原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城市設計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在規劃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規劃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8米。
(三)臨時建筑(高度一般不超過8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中單位院落內的非經營性臨時建筑,可以按照現狀道路邊線退讓。
(四)大門、傳達室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門、傳達室,應當增加退讓距離。
(五)地下建筑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支護結構外側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層外墻的地下部分的頂板標高不得超過室外地坪。
(六)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本款規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三條 新建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與被遮擋住宅平行布置時,住宅正面間距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其最小值在舊區不得小于1.25,在新區不得小于1.30,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二)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的建筑間距應當滿足日照計算的要求,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三)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并列布置時為相鄰住宅)的最小間距按照下表規定控制
(四)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垂直布置時,當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和小高層住宅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15米,高層建筑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20米時,視作平行布置,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
(五)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最小間距,當相互夾角小于60時,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當相互夾角大于60時,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且應當以窄端最小距離計算;
(六)建筑遮擋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中小學的普通教室、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間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的,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3,其他類型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2;
(七)當平行布置時住宅遮擋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與低層、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5米,與小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8米,與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25米;
(八)上述規定以外的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的建筑間距,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新建建筑退讓用地邊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用地邊界另一側已有相鄰建筑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規定的相應要求;用地邊界東、西、北側為住宅用地或者規劃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擬建建筑與住宅間距規定的一半。
(二)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為:低層住宅和多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15米的,不得小于4米;面寬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6米。小高層住宅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0米的,不得小于8米;面寬大于20米的,不得小于10米。高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5米的,不得小于10米;面寬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邊界外側為城市道路、河道和綠地的,應當按照本細則或者規劃設計要點的規定進行退讓。
(四)在城市中心區、商業集中區以及特色意圖區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鄰用地邊界兩側的公共建筑,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鄰建造。
(五)地下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禁止占用現有道路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嚴格控制在現有路幅外、規劃路幅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設施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
城市綠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4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6米。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上述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七條 河道保護線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河道或者綠化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河道保護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3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6米。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范圍內的河道保護線和建筑退讓線,應當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第四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進行建設的,必須經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上一級文物管理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相應文物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外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前須經考古調查勘探。
第四十九條 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范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五十條 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在經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門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確系險房需進行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滅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翻建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持原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在原址按照原面積、原高度進行翻建。
第五十三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并且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送審、同步實施。
新建建筑必須按規定配建停車設施。
第五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進行公示:
(一)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區;
(二)重大的市政工程;
(三)分期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建設項目,需對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的;
(四)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區內增建、擴建、改建的;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
公示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城市建設應當合理控制建筑容量。為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建設工程,可以適當增加建筑容量,具體指標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進行住宅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當處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破壞現有環境景觀或者擠占院內空地建設臨時性建筑。
在城市公共用地或者已按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或者擴建建筑。確需建設的臨時施工用房應當采用簡易結構,且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裝修而改變或者遮擋建筑立面的,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立面上需設置空調機的,應當在建筑立面設計時妥善安排,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因城市建設需要設置供電配電柜(箱)和電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設置在單位用地范圍內。
第五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雖不沿街但高度在4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夜景燈光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和驗收。
風景名勝區、商業步行街等地區夜景燈光設施的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標志設施應當做到位置適當,比例協調,外形、風格、尺度與周圍環境、建筑和諧統一。
嚴格控制占用現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觀、環境景觀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業地段設置戶外廣告。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戶外廣告。
第五十九條 嚴格控制為滿足建筑間距退讓要求在多層建筑或者小高層住宅北側屋面設置單向退層。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車庫,應當采用底層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條 城市雕塑應當體現城市特色,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組織咨詢論證。
第六十一條 相鄰用地應當集中設置或者統一設置機動車出入口。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路幅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不足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公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當與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管網、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相鄰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間可以按照規劃進行互通設計。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現有和規劃城市道路下埋設管線,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進行安排。通信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共同管溝進行規劃設計,其管線埋設必須進入共同管溝。
對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劃位置敷設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線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可以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負責遷移。
第六十四條 埋設地下管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管線避讓:
1、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2、支管讓干管;
3、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4、壓力管讓重力管;
5、小口徑管讓大口徑管;
6、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二)道路下的管線位置:
1、路東或者路北為給水、電力、熱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為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管線;
3、路中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線埋設深度:
1、在車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1.1米;橫穿道路的管線,其埋設深度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要點中確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7米;以暗溝形式埋設的電纜溝,其溝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3米。
第六十五條 道路內埋設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應當預留在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各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合理規劃。單位的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置在距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第六十六條 新建橋梁需敷設管線的,應當與橋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六十七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設機動車出入口和破斷安全島;確屬必需的,應當經規劃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審核后,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排水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區,應當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過渡。
第六十九條 主城、新市區的下列地區禁止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業步行街以及已經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紅線范圍內及兩側建筑退讓范圍內;
(二)市民廣場、公共綠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
(三)新建住宅小區范圍內;
(四)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以及明城墻范圍內的其他旅游景點范圍內;
(五)其他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地區。
在上述范圍內,各類桿線必須下地埋設,不得設計架空線纜(含進戶線纜)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區范圍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區,以及主城、新市區范圍以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省級以上開發區、市級重點工業功能區及其配套協作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規劃管理
第七十條 永久性建設工程和由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性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建設工程的驗線分為核驗和復驗兩個階段。
分段施工的管線工程可以分段申報驗線。
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線前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組織現場核驗灰線,規劃管理部門明確予以保留或者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申報驗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的清理、平整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二)規劃管理部門收到驗線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需坐標驗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核準尺寸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持驗線申請單向規劃管理部門或者規劃管理部門委托的測繪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設置在施工現場對外醒目處。
第七十四條 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進行工程竣工測量。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前確需改變規劃管理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線標高的,應當事先向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者重新報批。
第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驗收。
第七十七條 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高度、立面;
(二)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管線等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
(三)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塔桿等臨時性建筑和設施的拆除情況。
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七十八條 申報規劃驗收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1、規劃驗收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核準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等施工設計圖,包括核準變更的圖件;
4、核準的驗線單;
5、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
6、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二)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章 罰 則
第七十九條 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規劃道路路幅范圍的;
(三)違反本細則關于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四)臨時性建設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設需要時沒有拆除的;
(五)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規劃管理部門確認的近期即將建設的地區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占用長江、河湖、灘涂、堤岸及其規定的保護地帶,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占用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高壓供電走廊的;
(九)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及其規定維護地帶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對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八十條 對前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補辦手續,并可對違法建設單位和承擔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5%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法建設單位未執行己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規劃管理部門不得受理、辦理該建設項目的所有報建申請或者規劃驗收手續等。
第八十二條 違法審批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違法審批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由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處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主城:指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
(二)舊區:指主城內長江大橋南堡京滬鐵路紅山路龍蟠路北安門北街明城墻中山門護城河大明路寧銅鐵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鳳臺路秦淮河長江圍合的區域;
(三)新區:指舊區以外的區域;
(四)市區:指除高淳縣、溧水縣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區域;
(五)新市區:指東山新市區、仙林新市區、江北新市區等地區;
(六)建筑間距: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相鄰兩幢建筑相對外墻面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七)建筑間距系數: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對外墻面的最小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建筑地面層室內地坪標高(沿街多層住宅、小高層住宅建筑地面層為非住宅用房,以及雖不沿街但地面層為休閑、健身、社區、綠化等用于公益活動的底層架空層或者層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車庫等附屬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最低居住層窗臺的連線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陽臺雨蓬、老虎窗、樓梯間、水箱、電梯機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計長度超過建筑長度的二分之一,或者連續長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間距系數中的最小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應按超出的外沿計算;
(八)開工日期:指規劃管理部門驗線核準簽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規劃或者現有路幅寬度超過30米的城市道路和規劃確定的具有歷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觀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規劃道路: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路幅寬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設的道路;
(十一)明城墻范圍內:指主城內現保存的明城墻及其遺址所包圍的地區;
(十二)低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至3層;
(十三)多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4至6層(含6層躍7層);
(十四)小高層住宅:指高度不超過35米的7至11層(含11層躍12層)住宅;
(十五)高層建筑:指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2層以上或者高度超過35米的;
(十六)住宅正面間距: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建筑朝陽面外墻之間的距離;
(十七)特色意圖區:指因城市景觀和空間特色塑造、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提出特殊規劃管理要求的區域;
(十八)城市綠線:指城市中公共綠地(公園和街頭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控制線。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中以上、以下、不超過、小于均含本數;超過、大于不含本數。
第八十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技術規定和實施辦法。
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規劃的作用一、宏觀經濟條件調控的手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的展開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運作,但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會出現市場失效的現象,這已有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予以了論證。因此需要政府對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這種干預的手段是多樣的,既有財政方面的(如貨幣投放、稅收、財政采購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資等),而城市規劃則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配置的調控,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干預,從而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之所以需要干預,關鍵在于各項建設活動和土地使用活動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在各項建設中,私人開發往往將外部經濟性利用到極致,而將自身產生的外部不經濟性推給了社會,從而使周邊地區受到不利影響。通常情況下,外部不經濟性是由經濟活動本身所產生,并且對活動本身并不構成危害,甚至是其活動效率提高所直接產生的,在沒有外在干預的情況下,活動者為了自身的收益而不斷提高活動的效率,從而產生更多的外部不經濟性,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和利益關系是市場本身所無法進行調整的。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門對各類開發進行管制,從而使新的開發建設避免對周圍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從而保證整體利益。
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區,當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區時,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組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游憩場所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舒適的生活環境等,同時還涉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的保護等等。這些內容在經濟學中通常都可稱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即這些物品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從使用中獲益,因此對于這些物品的提供者來說就不可能獲得直接的收益,這就與追求最大利益的市場原則不一致。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運作中,市場不可能自覺地提供公共物品。這就要求政府的干預,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干預的基礎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