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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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管理

進出口管理范文1

第二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條例有關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準進口或者出口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依照本條例,組織陸生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專家,從事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科學咨詢工作。

第六條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七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限制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態安全要求;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態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來源合法;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不屬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五)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

(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二)進出口批準文件;

(三)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第十三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條例規定和公約要求的,應當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不予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核時,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需要咨詢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需要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等有關內容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送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咨詢意見或者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有關內容。咨詢意見、核實內容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工作日之內。

第十五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批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時,除收取國家規定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生態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的,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禁止或者限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從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獲得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中國領域的,參照本條例有關進口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種質資源管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行。

第二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動。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將海關驗訖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副本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過境、轉運和通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關監管。

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和保稅場所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并按照海關總署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接受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將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有關資料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年度進出口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出口批準文件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印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及申請表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組織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出口、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非法進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沒的實物移交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罰沒的實物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經檢疫合格后,予以處理。罰沒的實物需要返還原出口國(地區)的,應當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移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依照公約規定處理。

進出口管理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進出口貨物的申報行為,依據《*海關法》及國家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除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各類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手續,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

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預先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五條申報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和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均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的規定填制紙質報關單,備齊隨附單證,向海關當面遞交的申報方式。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一并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一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后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作業的海關申報時可以采用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

第六條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理申報手續的人員,應當是取得報關員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的報關員。未取得報關員資格且未在海關注冊的人員不得辦理進出口貨物申報手續。

報關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海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開展報關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報關員及其所屬企業應對報關員的申報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申報要求

第七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第九條本規定中的申報日期是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接受申報的日期。

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該日期將反饋給原數據發送單位,或公布于海關業務現場,或通過公共信息系統。

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并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第十條電子數據報關單經過海關計算機檢查被退回的,視為海關不接受申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報,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重新申報的日期。

海關已接受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經人工審核后,需要對部分內容修改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進行修改并重新發送,申報日期仍為海關原接受申報的日期。

第十一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應當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并隨附有關單證。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托人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按照委托書的授權范圍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第十二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訂有明確委托事項的委托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二)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三)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四)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報關企業未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或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的,派員到場實際監管。

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時,海關開具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產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書面批準證明后提取。提取貨樣后,到場監管的海關關員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后,申報內容不得修改,報關單證不得撤銷;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遞交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批準后,可以進行修改或撤銷:

(一)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二)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的放行手續后,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修改或撤銷報關單證及其內容的;

(三)報關人員由于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關審價、歸類審核或專業認定后需對原申報數據進行修改的;

(五)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報數據的;海關已經決定布控、查驗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不得修改報關單內容或撤銷報關單證。

第十五條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解釋、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接到海關通知后及時進行說明或提供完備材料。

第十六條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并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確因節假日或轉關運輸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海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報關的,由收發貨人在申請書上簽章;委托報關企業報關的,由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章。

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滯報金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

現場交單審核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向海關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一致的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特殊情況下,個別內容不符的,經海關審核確認無違法情形的,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重新提供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相符的隨附單證或提交有關說明的申請,電子數據報關單可不予刪除。其中,實際交驗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與申報內容不一致的,經海關認定無違反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向海關提交。

第十七條企業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向海關進行聯網實時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報

第十八條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并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按照要求向海關報告貨物的進出口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稅號、品名、規格型號、價格、原產地、數量、重量、收(發)貨單位等海關監管所必需的信息,海關可準許先予查驗和提取貨物。集中申報企業提取貨物后,應當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及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集中申報采用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的方式。

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經電纜、管道、輸送帶或者其他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的貨物,經海關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關申報。

第二十一條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供能夠證明申報內容真實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單證。海關按規定實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稅則歸類進行審查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海關要求提交相關單證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需要進行補充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如實填寫補充申報單,并向海關遞交。

第二十四條轉運、通運、過境貨物及快件的申報規定,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報單證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到海關現場辦理接單審核、征收稅費及驗放手續時,應當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相一致的紙質報關單、國家實行進出口管理的許可證件以及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等。

第二十六條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規定格式報關單或直接在A4型空白紙張上打印。

進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五聯: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進口付匯用)。

出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六聯: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出口收匯用)、證明聯(出口退稅用)。

第二十七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

(一)合同;

(二)發票;

(三)裝箱清單;

(四)載貨清單(艙單);

(五)提(運)單;

(六)報關授權委托協議;

(七)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

海關應當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余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海關已對該貨物做出預歸類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申報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預歸類決定書》。

第五章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的簽發和補簽

第二十九條根據國家外匯、稅務、海關對加工貿易等管理的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結海關手續后,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下列報關單證明聯:

(一)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二)用于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三)用于辦理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四)用于辦理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

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應當在打印出的報關單證明聯的右下角規定處加蓋已在有關部門備案的“驗訖章”。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申領報關單證明聯、海關核銷聯時,應當提供海關要求的有效證明。

第三十條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因遺失、損毀等特殊情況需要補簽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原證明聯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證明材料,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予以補簽。海關在證明聯、核銷聯上注明“補簽”字樣,并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出口的貨物及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貨物,加工貿易后續管理環節的內銷、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等,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規定的規定在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三十二條采用轉關運輸方式的進出口貨物,按照《*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的監管辦法》辦理申報手續。

進出口管理范文3

關鍵詞:檢驗檢疫 監管 風險管理

近年來,檢驗檢疫工作中遇到的質量安全事故越來越多,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逐步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也使得檢驗檢疫工作風險問題越來越頻繁的被提起。目前,如何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認識、避免以及化解檢驗檢疫各類風險已經成為檢驗檢疫機構必須重視和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風險管理的概念與范圍

風險管理就是通過風險的識別、預測和衡量、選擇有效的手段,以盡可能降低發生事故的概率,有計劃地處理風險,以獲得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風險管理可分為外部風險及內部風險。外部風險主要指國內外與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執法和守法情況及其變化;國內外與檢驗檢疫相關的標準、技術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異同性;產品本質特性及環境信息;產品全生命周期相關方的質量控制及變化;管理相對人的信用情況;境外通報信息、疫情疫病信息、退貨信息、媒體信息及其通過外部合作和行政互助獲取的信息等。內部風險包括檢驗檢疫相關制度和資源配置、業務管理模式、運行及通關機制;技術、手段和方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作業指導書等建立情況;發生的重大工作質量事故或業務風險事件的情況以及執法者素質等。

二、實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一)實施風險管理,是檢驗檢疫追求卓越績效的客觀要求

境內外客觀環境的不斷變化,監管體制、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以及檢驗檢疫人員的素質、管理相對人的誠信缺失等,都會對檢驗檢疫的目標實現產生影響。而實施風險管理可以解決檢驗檢疫事物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化解風險,提升應對能力,從而確保檢驗檢疫實施總體目標的實現,做到通關快速、風險可控、監管有效、資源節約、質量提升。

(二)實施風險管理,是檢驗檢疫實現嚴密監管和快速通關最有效的手段

通過實施風險管理,采取科學的風險分析方法,突出重點,重視對國外通報、退貨調查、工作質量督察等風險信息和進出口業務數據的分析,及時風險預警和風險分析,有針對性地督促各業務管理部門加強相關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提升檢驗檢疫工作質量,避免系統性、區域性和行業性問題發生,為領導決策、業務管理提供參考。此外,還可以通過風險分析,提前實施風險布控。如對出入境貨物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包括口岸布控核查、暫?;蚪勾嬖谥卮箫L險的貨物出入境等,有效防范不合格貨物傳入傳出的風險,實現嚴密監管。檢驗檢疫部門通過風險分析,應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收集的各方面信息情況,實施分類管理,提高了檢驗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而簡化檢驗檢疫手續,提高通關效率。

三、進出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一)出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對于出口產品的檢驗監管風險管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確定出口產品的品質檢驗、數(重)量鑒定。安全衛生檢疫、病蟲危害檢疫等風險,并將這種風險減至最低的檢驗檢疫管理過程。出口產品檢驗監管風險管理的核心是應用風險管理的科學思想,充分認識出口產品風險的客觀存在并接受一定程度的風險水平,在此基礎上對出口產品風險進行科學的分析、評估、管理,合理調配檢驗檢疫機構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將出口產品檢驗檢疫工作重點集中到對高風險產品出口的管理上,極力降低出口產品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1、出口產品風險因素識別

出口產品風險因素識別是檢驗檢疫風險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最關鍵的一步,如果一個風險因素沒有確定,就不可能找出風險的源頭,更不可能找出減少該風險的措施。根據對出口產品從生產制造到出口銷售全過程的調查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出口產品可能導致的風險因素可以大致概括為產品特性風險、企業風險、市場風險、檢驗檢疫機構內部風險等幾類,其核心風險是產品特性風險和企業風險。

2、出口產品風險分析

出口產品風險分析是評估風險識別步驟識別出的風險因素可能導致的潛在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風險分析的常用方法大致可以分為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這里面包括了專家調查法、頭腦風暴法、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等,針對出口產品不同的風險因素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應用上述的風險分析方法,我們可以對不同的出口產品根據其產品特性、生產企業及銷售市場來進行風險分析。

3、出口產品風險控制

出口產品風險控制是在對出口產品風險識別、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實現對出口產品風險的有效防控。對于不同風險類別產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利用風險管理制度盡可能減少出口產品的風險,從而更好的使檢驗檢疫把關和服務相結合。

(二)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近幾年,隨著我國進口機電產品的批次與金額日益增加,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工作量也在逐步上升,并在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外貿發展和保護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現今的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模式中,一方面沒有對進口機電產品進行風險管理,導致了檢驗監管工作無法確定工作重點,檢驗檢疫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另一方面當今社會對外貿易節奏正迅速的加快,而依然采用傳統的檢驗監管模式則會降低檢驗檢疫工作效率,減慢通關速度。

同出口產品檢驗監管風險管理制度一樣,進口機電產品也有風險影響因素,結合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實際操作,在確定了風險影響因素之后,同樣是要進行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風險分析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實施風險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進口機電產品的風險分析是對進口機電產品實施風險管理的依據與基礎。由于機電產品種類繁多,單純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很難對各種機電產品的風險作出評估,故采用綜合評估方法。具體評估方法為在對進口機電產品各種風險影響因素采用定性分析后,根據機電產品具有作業頻率較高,潛在危險危害性較大的操作以及安裝、維修等通用作業等特點,對每種類型機電產品采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進行分析評價。

四、加強風險管理制度所需采取的措施

風險管理的核心目標是以促進組織目標實現為總的原則,最根本的目的是明確組織對風險的態度,降低長期風險成本,使潛在長期收益盡可能最大化。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服務于建立現代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有效解決把關與服務的平衡,以及日益增長的業務量和檢驗檢疫管理資源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就當前而言,加強風險管理制度,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建立健全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

2011年以來,各直屬局相繼成立了風險管理處,首次明確了檢驗檢疫業務風險管理的基本職能,但目前還沒有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的檢驗檢疫業務的風險管理。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構,統一全國檢驗檢疫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

(二)著力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的人才培養

風險管理是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術的融合,對人員素質有較高的要求。一直以來,檢驗檢疫部門都處在執法把關的風口浪尖,更加關注的是對具體進出口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貨物風險分析,而對體系化的全過程的檢驗檢疫風險管理思考的較少,掌握較為全面的風險管理理論的專家則更少。因此,應在全系統盡快開展風險管理理論的培訓,增強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管理意識,讓風險管理嵌入檢驗檢疫的各項活動和過程中。

隨著現代生活速度的加快,進出口貿易的日益頻繁,檢驗檢疫工作的逐漸完善,產品質量安全關乎國家的綜合實力與企業的生命,風險管理是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保障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以及加快檢驗檢疫通關效率的先進管理理念,既解決了實際工作中如何確定重點的問題,也將檢驗檢疫人員合理的分配到更加重要的崗位上,使得檢驗檢疫工作真正的做到“寓服務于把關之中,在把關中體現服務”?!?/p>

參考文獻:

[1]楊建春,吳穹,張金鐘.機電產品安全風險評價模型研究[J].沈陽航空工業學院學報,2002.19(4):69―70

[2]高岳峰,王遠,方敏,周后貴.進口機電產品風險分析及風險影響因素識別[J].檢驗檢疫科學,2007,17(3):79―80

[3]袁長祥.關于出口機電產品實施分類檢驗監管的研究[J].檢驗檢疫科學,2001.11(5):7―9

進出口管理范文4

論文關鍵詞: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體系,探析



一、 我國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的現狀



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是在國際貿易流通領域中,對貿易商品的符合性進行的檢驗和監督管理的活動。我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始于19世紀后期,1989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確立了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2005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我國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的現狀:



(一)工作職能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對外貿易的發展,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作為我國政府行政職能的組成部分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從工作的范圍、內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政治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服務職能。從運行的過程來看,主要包括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和規范職能。



(二)職責和組織機構



2001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直屬國務院,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起草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商檢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國家質檢總局在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35個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300多個分支局、200多個辦事處,負責轄區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是根據WTO/TBT協定規定的合法目標,遵循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確定以法定目標為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工作的原則。二是《商檢法》規定,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四)主要特征



從近年來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工作改革發展的歷程看,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正逐步得到完善,運用WTO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初步形成建立了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機制和技術貿易措施體系,將工作重點向安全、健康、衛生、環保、反欺詐法檢目標轉移,對進出口企業實施分類管理,采用逐批檢驗、監督檢驗等監督管理方式和型式試驗、過程檢驗、符合性驗證、符合性評估、合格保證、備案登記等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模式,使監督管理開始由單純的產品檢驗檢測向全面合格評定轉變,初步呈現了“監管有效、方便進出”的管理特征。



二、我國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



(一)內涵和法律依據



體系的內涵主要是指為實現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目標而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它包括為實施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政策和技術規范,工作制度,合格評定程序,資源保障,績效評價及反饋機制等。



《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是體系運行的基本法律依據。遵守世貿組織規則,履行入世協議的各項規定是我國政府加入世貿組織的莊嚴承諾,體系作為國家管理和調節國際貨物貿易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國加入并承諾遵守的各項國際公約和協議共同構成了監督管理體系又一重要的法律基礎。



(二)基本結構和運行機制



體系作為國家在進出口領域中實施的一項技術性貿易措施,其職能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合格評定活動。其基本結構由基本政策、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合格評定程序、相關資源保障、績效評價和反饋機制等6個部分構成。



體系從其目標和運行特點分析,是一項質量管理活動,其運行機制必須符合質量管理活動的規律,即過程方法,通過策劃、實施、檢查、處置這一“PDCA”循環,使用相關資源和管理技術,將監督管理需求(輸入)轉化為合格評定結果(輸出)的過程。“PDCA”循環體現質檢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監督管理政策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相關資源,履行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為社會提供公平公正的合格評定服務,并通過績效評價和反饋機制持續改進監督管理體系,以實現國家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的政策目標。



(三)構成要素



1、基本政策及其原則



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是國家宏觀調控進出口貿易,管理進出口商品質量的基本政策之一,是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體系的基礎,此項政策集中體現在《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遵循了市場準入原則和WTO/TBT協定的基本原則。



2、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商檢法》規定,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法律規定必須符合的產品性能,還包括適用于產品的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目前主要在我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協定,頒布和正式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強制性標準、條款中規定。



3、監督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對進出口商品和相關企業實施合格評定活動中所遵循的工作規則和工作規范,集中體現在《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主要包括:法定檢驗,抽查檢驗;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裝運前預檢驗;驗證管理;注冊登記管理;加施商檢標志或封識等。隨著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



4、合格評定程序



在WTO/TBT協定中,可看出國際通行規則對合格評定程序的定義為: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有關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表現形式可分成檢驗類、認證類、認可類和注冊批準類四個層次。



《商檢法》規定:列入目錄的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參照國家質檢機構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合格評定活動在監督管理工作中體現為: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遵循TBT協定的通行規則,對進出口商品和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確定具體適用的監督管理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5、相關資源保障



為保證監督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保證監督管理目標的有效實現,除了明確完整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監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制度、合格評定程序外,應為質檢部門實施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活動提供必要的組織機構人員保障、科學技術保障、信息化保證等保障條件。



6、績效評價和反饋機制



主要指對監督管理工作所取得成效或存在問題的評價和反饋。是監督管理體系的內部監督機制,保證了監督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和提高。主要包括體系內部的評價和反饋、對進出口商品質量的評價和反饋、對進出口企業的評價和反饋。



三、我國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體系目前存在的問題、未來發展面臨的挑戰及其原因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監督管理體系政策理論研究不夠,缺乏長遠、合理的規劃。突出體現在總結經驗、把握規律不夠主動,分析形勢、預測趨勢不夠及時,制定政策缺乏系統性,工作前瞻性不強等。二是監督管理體系技術法規建設相對滯后,標準科研基礎還比較薄弱。與新《商檢法》配套的規章制度制修訂的進度不快,特別是在監督管理體系重點轉移方面,缺乏配套的政策規章,目錄調整存在不科學、不合理、不及時等問題。三是監督檢查機制不完善,監督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內部工作稽查、監督檢查比較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缺乏必要的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及獎懲通報制度。四是監督管理體系的轉變尚處在起步階段。監督管理的內容已由原來的商品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修改為現在的確定目錄內的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但體系總體轉變和建立尚處在起步階段。五是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不適應把關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外經貿的持續高速發展,監督管理對象的數量、種類、結構以及監督管理的方式等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目前質檢部門存在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不適應的問題。



(二)未來發展面臨的主要挑戰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面臨著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護國民健康安全和保護環境的挑戰。當前,發達國家高科技材料、技術和產品在制造業的廣泛應用使我國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面臨潛在危險,國外生活垃圾、工業廢料甚至核廢料正威脅著我國的生態環境。如何合理運用技術手段限制重要物資和資源外流,遏制國外優勢產品大量涌入,嚴禁“洋垃圾”的非法進口等是擺在監督管理工作者面前新的、嚴峻的課題。二是面臨著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挑戰。我國是出口大國,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阻礙我國產品出口,對外貿穩定增長和經濟持續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如何合理運用監督管理手段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督促和引導企業跨越技術壁壘擴大出口是對監督管理工作的新挑戰。三是面臨著促進外貿轉變增長方式的挑戰。隨著我國外向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出口的大幅增長,出口商品結構不合理,產品檔次低,企業效益差等問題也日益突出,外貿風險不斷加劇,對轉變外貿增長方式,優化出口結構,提高外貿質量和效益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對監督管理工作如何適應和促進這一轉變提出了新的挑戰。四是面臨著提高質檢把關能力的挑戰。質檢技術執法部門人員素質、檢測實力、管理水平等,直接決定了監督管理工作公正性、準確性和實效性,要求政府職能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切實提高把關服務的能力。



四、構建我國完善的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體系的政策措施



(一)要明確體系的戰略目標和發展方向



戰略目標應是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合理運用國際通行規則,依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全面、科學、便捷地實施進出口商品的合格評定活動,有效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切實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經濟安全。其發展方向應體現在以下方面:



1、要日益健全和完善法律、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要依據參照國際相關法律和我國加入并承諾遵守的國際公約、協定,制定完善我國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工作相關的法律和技術規范,標準的覆蓋范圍和技術的先進性要不斷提高,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標準要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得到運用。



2、要更加突出在國家宏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體系是從滿足對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要求而形成、發展起來的,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成熟和完善,體系在宏觀調控進出口,保持進出口貿易平衡和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經濟調控方面應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要完善發展監督管理和合格評定程序的理念。在理念上要變“不符合假定”為“符合性假定”。在合格評定程序的選用上,檢驗、檢查等直接合格評定程序要在相當程度上被認證、認可等間接合格評定程序所取代。



4、監督管理方式要從以檢驗為主向監督管理的方向發展。以“批批檢”為主的方式難以適應進出口貿易的迅猛發展,在今后的體系中,應從檢驗檢查向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發展的方向。



5 技術法規、工作制度和合格評定程序要更加公開、透明,國際間合格評定合作和結果互認要成為潮流。根據WTO/TBT協定中的透明度原則,體系相關的技術法規、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合格評定程序應向其他成員通報并接受相關方的評議。WTO/TBT協定中的等效和相互認可原則鼓勵成員國通過認可給予其他成員有關合格評定機構適當和持久的技術資格。國際間合格評定結果的互認要成為全球合格評定活動的主流和方向。



6 具體合格評定活動要逐漸轉交給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政府職能轉變的重點之一是建設“小政府,大社會”,因此,體系中具體的檢驗、檢查、認證等合格評定活動可以交由社會中介機構承擔,質檢機構應切實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



(二)要明確體系的地位和作用



1、要明確體系的地位



(1)要作為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主體。應盡快建立我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這一體系應由技術法規體系、標準體系、監督管理體系、認證認可體系等部分組成。其中技術法規、標準體系為監督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提供了基礎和依據,認證認可體系是監督管理體系的有益補充。對進出口商品開展合格評定活動,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實施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主要是由監督管理體系承擔的,因此要作為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主體。



(2)要作為我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督管理體系要作為我國質檢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它與質檢法規體系、標準體系、認證認可體系、信用體系、科技保障(信息化)體系、資源保障體系、質檢其他體系(如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市場監管體系等)以及相關的工作機制(包括預警應急、電子監管等)共同組成國家質檢體系。



(3)要在國家經濟貿易中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技術支撐。要建立大宗戰略資源類商品動態質量監控和預警平臺工作,逐步完善我國在調控進口大宗戰略資源商品質量監控的執法體系,切實發揮質檢系統職能優勢,合理運用WTO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有效限制過量進口,服務國家宏觀經濟調控。



2、要明確體系的作用



監督管理體系作為我國對進出口貿易整體管控的一個重要組成,應突出以下作用:一是要成為國家主權的象征;二是要有效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三是要成為應對國外技術性技術壁壘和實施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有效手段;四是要發揮市場準入功能,維護公平公正的進出口貿易秩序;五是要要宏觀調控貨物進出口,保持進出口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維護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六是要加強利用信息引導和社會服務職能,為進出口企業提供社會公共服務。



(三)要完善體系建設的具體措施



體系從其目標和運行特點分析,實質是一項質量管理活動,因此完善體系建設應注重以下方面:



第一,要創新監督管理機制,不斷提高工作有效性。一要建立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模式轉變的機制。實現了進出口商品檢驗由單一產品檢驗測試向全面的合格評定轉變。對進出口商品按風險等級確定具體適用的監督管理方式,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提高了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二要逐步形成了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機制。要及時公布具備檢驗能力的實驗室,積極參與相關標準制定,幫助出口企業及其供應商掌握技術要求和制定整改措施,促進我國產品的出口。三要完善目錄外商品監督抽查制度。要繼續加大對消費者反應強烈、社會關注、質量問題較多、影響安全、衛生、健康、環保、涉及欺詐行為的目錄外商品的抽查檢驗力度。



第二,要創新監督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能。一要進一步推廣應用電子監管。要通過電子監管切實解決了嚴格準入、嚴密監管和快速驗放的矛盾。二要進一步完善了質量分析制度。要加強對重點商品年度質量分析工作,分析了質量趨勢和原因,適時掌握變化趨勢,及時向各級政府、行業、企業通報。有針對性地指導生產出口企業和行業改進產品提高質量,同時也促進質檢機構自身完善監管措施提升工作成效。三要加強了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要努力形成商品門類齊全、設備先進、技術力量雄厚的實驗室網絡,為實現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轉移轉變提供了技術保障,充分發揮檢驗檢疫技術把關和服務的作用。



第三,要以《商檢法》為主線,全面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一要認真貫徹條例,堅持依法施檢。要加大了對條例中新增條款、修改條款和內容建章立制的力度,按照條例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強化了進出口商品檢驗執法。二要積極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促進擴大出口。要圍繞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著力落實《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十一五”期間擴大出口、轉變增長方式、提高出口增長質量和效益的指導性意見》,突出了檢驗檢疫工作在轉變外貿“質”的增長中的關鍵作用。三要突出安全衛生環保,發揮技術支撐作用。緊緊圍繞《商檢法》確定的“安全、衛生、環保、健康、防欺詐”五項目標,加強了對進口醫療器械、廢物原料、舊機電等敏感商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發揮檢驗檢疫技術支撐作用,加強涉及國計民生商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配合國家宏觀調控。四要配合國家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的戰略要求,加強對促進進出口的服務。要通過大力推廣直通放行制度,提高出口貨物通關速度,必須強化源頭監管,轉變監督管理模式,突出監督管理的重點,圍繞安全衛生、環保、健康和反欺詐,加強對進出口大宗資源性產品、成套設備、化學品及涉及人身健康的食品等的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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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宋大涵、葛志榮、蒲長城,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法律出版社。

進出口管理范文5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出口賣方信貸項下票據質押貸款業務,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控制貸款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票據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向我行申請出口賣方信貸時,以其收到的有效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保函等票據正本作為出質的權利憑證所取得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出口賣方信貸人民幣和外匯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借款人除應具備《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我行保持有良好的借貸關系,資信好,經濟實力強;

(二)對外履約信譽良好,制單質量高,能按合同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出口任務;

(三)同意在我行指定的行開立共管賬戶或托管賬戶,并辦理出口項目項下的結算業務。

第五條  據以申請貸款的票據:(一)必須是經我行認可的資信良好的境外銀行開立或經境內銀行轉開的票據;(二)或是經保險部門承保的、可作為對外債權憑證的票據。

第六條  在貸款金額和期限超過信用證的金額和期限的前提下,我行不接受分批開立的信用證作權利憑證。

第三章  貸款用途、期限和金額

第七條  通過票據質押所取得的貸款只能用于出口項目項下的資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貸款期限計算從第一筆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票據項下款項收妥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票據有效期屆滿后的30天。

第九條  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出口成本總額減去定金和企業自籌資金之和。人民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票據金額等值人民幣的85%,外匯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進口用匯總額。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貸款申請。

申請人除提交申請出口賣方信貸必備的材料外,還應另行提交:

(一)境外銀行開立的不可撤消的有效信用證正本;

(二)或銀行保函;

(三)或交單后申請人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

第十一條  貸款調查。

(一)信貸部門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貸款申請進行調查;

(二)與行國際貿易結算部門一起對票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條款的可操作性進行嚴格審查;

(三)對遠期票據質押貸款,凡國別風險大、銀行實力弱的,應要求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保險權益轉讓我行。

第十二條  貸款審批和發放。

票據質押貸款的審批和發放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試行辦法》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借款人在與我行簽訂質押協議后方能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  票據質押貸款的管理按《中國進出口銀行賣方信貸貸后管理試行辦法》及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在我行指定的行開立托管賬戶或共管賬戶,票據質押貸款項下的人民幣和外匯結算業務,均應在上述賬戶中辦理。

第十六條  作為權利憑證的信用證正本,交行保管;銀行保函、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交我行保管。

第十七條  在收匯后,可不受貸款本金是否到期的限制,行應配合我行主動從結匯的金額中扣收或結入借款人在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共管賬戶內任何資金的使用都須經我行的批準。

第十八條  票據質押貸款的展期、逾期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貸款展期和貸款逾期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借款人挪用票據質押貸款的,按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進出口管理范文6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12日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條例有關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準進口或者出口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依照本條例,組織陸生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專家,從事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科學咨詢工作。

第六條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七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限制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態安全要求;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態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來源合法;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不屬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五)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

(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二)進出口批準文件;

(三)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第十三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條例規定和公約要求的,應當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不予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核時,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需要咨詢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需要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等有關內容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送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咨詢意見或者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有關內容。咨詢意見、核實內容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工作日之內。

第十五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批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時,除收取國家規定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生態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的,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禁止或者限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從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獲得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中國領域的,參照本條例有關進口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種質資源管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行。

第二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動。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將海關驗訖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副本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過境、轉運和通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關監管。

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和保稅場所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并按照海關總署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接受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將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有關資料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年度進出口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出口批準文件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印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及申請表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組織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出口、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非法進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沒的實物移交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罰沒的實物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經檢疫合格后,予以處理。罰沒的實物需要返還原出口國(地區)的,應當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移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依照公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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