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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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范文1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當解決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偏低問題,經研究,對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費提取比例和標準進行調整,即: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費按照全部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機關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事業單位包括職務〈崗位〉等級工資、國家規定比例的津貼、教齡、護齡津貼)的2.5%提取。以后福利費的提取標準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再作調整。

根據上述辦法,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費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國家機關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統一調劑使用;事業單位按12元提取福利費,全部由單位按規定使用。福利費年終如有節余,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駐京外地區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費,仍按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下發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勞人險〔1986〕12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范文2

2014年5月14日,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7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至此,養老金并軌終于有了實質性進展。2014年也因此成為養老金并軌破題之年。該條例的出臺也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提供了堅實的政策基礎。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相關有效的改革配套保障措施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指導,也從國家政策層面確保各地養老保險改革的統一推進。但是,據分析,《條例》只是原則規定地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無具體的落實、檢查、監督機制。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些誤讀的存在,說明有些人對已經進行了10多年的改革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相關的配套政策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p>

(二)改革成本巨大

此次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諸如“養老金并軌怎么并?錢從哪里來?”等問題并沒有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目前,事業單位的類別不同,改革中存在的問題,遇到的阻力也會不一樣。比如,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推行企業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單位內部的職工,尤其是改制前退休的職工認為自己與其他事業單位職工一樣,應獲得同樣的退休待遇。有些地方只改入口不改出口,即要繳費但領取待遇又與繳費沒有關系,等等各種做法。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認為,“養老金并軌的最大難題是從哪里找錢,這也是事業單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難題,然后才是如何確定待遇,如何發放待遇?!?/p>

(三)影響人才合理流動

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等保障措施不到位,改革相對滯后,各種社會矛盾,尤其是對人員流動的不合理現象,已顯露出來。目前事業單位的人才流動不夠合理,呈現由企業流進事業單位的多、由事業單位流向企業的少。由于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能有效銜接,在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無法與事業單位接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解決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將會很好地銜接,解除了企事業員工相互流動時的后顧之憂是現實問題。

二、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進展情況

2014年,被譽為“開啟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之年被寄予厚望。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2013年12月26日召開的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表示,2014年在社會保障方面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著力解決“雙軌制”、“待遇差”問題。今年3月,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國家層面的養老金頂層設計方案仍在綜合研究,另外還會按照分步實施的方式,哪方面改革條件成熟,就會馬上推行實施。對于養老金“雙軌制”何時并軌的問題,胡曉義表示,“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實際已給出答案”。報告里有一句話是“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它是列在2014年重點工作里面,所以是已給出時間表了。目前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00多萬個,事業編制3000多萬人。按照《條例》的要求,有分析預計,隨著新規于7月1日開始實施,逾三千萬的事業編制人員將開始參加社會保險。國務院的自7月1日起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將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大力實施。

三、深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措施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確立了依據和方向,但是并不意味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開始同步實施。

(一)建立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比較混亂,有的參照企業標準,也有各種試點的,也有單位自行一套,更多的是和公務員一致的,難以找到統一的模式。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具體的配套機制是事業單位將建立普遍化的職業年金,利用職業年金賬戶里的真金白銀去資本市場投資,實現社保總體改革方針“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還應考慮妻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相關部門應該從從人口老齡化的特點著手來對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如何使養老保險改革推進人才合理流動?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缃y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統一執行。

(三)拓展資金來源渠道

養老保險改革成本巨大,如何加強成本核算,或者說解決好資金來源問題,是推進體制、機制順利實施的保證。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必須由國家財政保證供給。因此,在強化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基礎上,應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養老保險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其次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上變過去的基金制管理為資金式運營。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范文3

眾所周知,事業單位是一個獨具中國特色的概念。上世紀隨著社會運動的興起,西方國家誕生了一大批非政府組織(NGO)。這些組織要么以法人的名義登記注冊,要么以個人的名義開展活動,從來沒有所謂“事業單位”的概念。而在我國,在企業法人之外,卻規定了三種法人組織: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機關法人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批準設立的科教文衛組織。而社會團體法人則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設立的各種社會組織。除此,我國還規定了社會團體法人掛靠主管制度,如果申請設立社團法人,而沒有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并且找到所謂的掛靠主管部門,那么,民政登記機關一律不予注冊,社會團體法人自然也無法開展正常的活動。

在我國,事業單位身份特殊,有些事業單位需要辦理注冊登記,而有些事業單位則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組建。改革開放之后,為了加快行政體制改革的步伐,中央政府將大量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關改組成為事業單位。這些事業單位不僅享有行政審批權,而且可以參與競爭,從市場獲得豐厚的利潤。可以這樣說,中國的事業單位已經成為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拖延器,也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組織管理中的灰色地帶。更有許多行政機關將本部門不能開支的事項交給下屬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巧立名目聚斂錢財,并且用于改善行政機關的福利。

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應該是將這些組織改造成為國家機關、企業法人或者第三類組織在,這也是當下學界的某種共識。然而,在國務院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清楚反映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在具體的人事管理規則中,人們仍然可以看到濃重的行政管理色彩。

有論者認為,為了發展我國的科教文衛事業,應當為科教文衛制定專門的法律,保留事業單位編制??蓪嶋H上,科教文衛事業的發展,依靠的是應該是法治而不是所謂的事業單位編制。不少國家為了發展教育事業,制定了專門的教育法或者高等教育法,對教育機構的性質和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政府可以為教育機構提供財政撥款,但是,政府不能干預教育機構的自;政府可以幫助教育機構解決困難,但是,政府不能向教育機構安插人員等等。

由此可見,解決教育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不是制定專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而是在教育法的引導下由教育機構按照“自治原則”自我管理。

而現在我國的教育主管部門對教育機構事無巨細發號施令,教育機構根本沒有自。在教育行政改革不到位的情況下,制定一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試圖解決教育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完全是天方夜譚。

中國當前事業單位機構龐大,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具體的立法。如果每個事業單位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據,那么,事業單位的改革就不會如此艱難。

在沒有確立事業單位法律性質情況下,進行所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改革,完全是亂折騰。這樣的改革越迅速,給事業單位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就越大。前不久,人力和社會資源部在教育系統推廣所謂的“職員制度”改革,結果導致高等院校的教授工資直線下降,而普通教學輔助人員的工資直線上升,這樣的改革不可能產生任何實際效果。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事業單位 人事管理 策略

人事管理在事業單位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發展存在諸多問題,對于事業單位的進步與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為此,我們有必要針對此展開研究,并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為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發展提供支持。

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特點

(一)用人主體的特殊性

事業單位的用人主體為國家,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的關系有著明確規定,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編制的定制、事業單位人員工作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人員的調控分配,都由國家來實施與掌控。針對此,事業單位并不具有用人自,僅僅是為工作人員提供了一個工作平臺,是國家管理工作人員的代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主要職能就是對相關人事制度予以執行。

(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不具有獨立性

在管理制度方面,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實行的制度相同。事業單位的管理與技術人員的性質都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實行的管理制度與國家機關是相同的,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資分配、獎懲制度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沒有太大區別。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公職

從法律上來叫,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雇傭關系,而屬于行政信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性質為國家公職人員,在人事制度方面,事業單位與國家公職人員實行的制度相同。

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現狀

(一)缺乏合理的人才引進機制

一直以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在人才引進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首先,由于受到傳統模式的影響,事業單位的人才引進模式多年來沒有太大改進。其中,一方面是因為受到編制的限制,單位無法引進急需的人才,沒有編制即不能進人;另一方面,編制成為了事業單位人員引進的唯一標準,只要有編制,不管需求與否,只要在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這部分人員就可以進入。二在大學擴招不斷推進的背景之下,大學生面臨的就業壓力越來越大,雖然相關部門針對這一問題出臺了相關文件,使事業單位招聘的透明度得到提高,相較以往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然而暗箱操作現象還是沒有得到完全避免,在招聘過程中,很多聘用制度的實行流于形式,完全沒有實際意義。招聘問題:公開招聘是事業單位進行人才選拔的主要準入機制,目前人員招聘中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參與招聘過程,導致錄入的人員不能及時很好的與用人單位溝通;二是招聘途徑單一,招聘方法過于簡單形式化。主要有人事考試選拔、退役軍人安置轉業、調動等途徑,考試內容單調,用人單位尚不能很好的針對崗位要求自主進行人才挖掘。三是公開招聘對專業的要求太教條主義,要求報考人員專業與所需專業逐字對應,造成許多本身符合崗位工作需求的人員不能進行選拔,錄入人員又不能勝任工作的現象。

(二)缺乏靈活的用人機制

在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當中,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要使能力與職位相匹配。換言之,就是能力與工作職位要具有一致性與對稱性,要將具有相應才能的人放在相應的工作崗位上,才能夠充分發揮其價值與作用。目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存在很多人才浪費現象,有的職位的人員的才能完全超出所在崗位的工作需求,這部分人員的作用與價值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究其原因,是由于事業單位論資排輩現象比較嚴重,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闡述:第一,人才配置比較合理,然而缺乏合理使用,導致人員才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第二,人才使用不合理,例如存在配置錯位、失位現象,人才沒有放在正確的位置上,進而導致部分專業性人才的能力得不到發揮;第三,人才配置冗余,一個職位安排人員過多,工作效率并不高。

(三)人才流失問題嚴重

目前,就業形勢日益嚴峻,大學生就業問題越來越突出,盡管事業單位對于大學生而言是一個不錯的崗位,然而近年來,大學生在人事單位就業卻存在諸多離職、跳槽現象,人才流失問題十分嚴重,很多具有較高技術水平、責任心較強、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選擇離開事業單位,導致事業單位專業人才比較匱乏。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事業單位的特殊性,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一方面是績效工資分配不合理導致,另一方面由于崗位設置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限制所致。

(四)缺乏健全的考核與獎懲機制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考核與獎懲機制并不完善,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質量高低,年底考核都沒有太大差異,人才考核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實際意義,難以選拔出優秀人才,就算評選出幾個優秀工作人員,但大多都是領導出于對評職稱、升職等方面的考慮,沒有真正從工作人員的業績出發。其次,事業單位的獎懲力度有待增強,大多為獎勵,而懲罰卻沒有多少,考核與獎懲之間的聯系并不突出,導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無法得到調動,在工作中難以投入飽滿的熱情。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改進策略

(一)積極轉變人事管理理念

新時期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要想取得突破與發展,就必須狠抓源頭,積極轉變人事管理理念,從各方面解決人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對事業單位的發展目標予以明確,加強制度建設,確保其與時展形勢相適應,具體包括人事規劃、獎懲機制、競爭機制以及人才培養機制等等。只有決策者與管理者的人事管理理念得到轉變與強化,人事管理工作才能夠得到全面、有效的開展。此外,還要加大人事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向事業單位職工灌輸先進的人事管理理念,只有員工對管理制度予以理解與支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開展才能夠有效進行,進而為事業單位的發展與進步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二)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

作為事業單位發展的根本,人才對于事業單位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開展人事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在工作中對員工予以高度重視,并給他們支持與理解,與他們保持積極的溝通與交流,在生活與工作中給他們關心與愛護,為他們營造良好的環境以支持他們工作,并提供足夠的機會與平臺使他們的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在工作實踐中,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考慮員工利益與訴求,如此才能夠對員工有一個深入的了解,提高單位的凝聚力,促使員工的集體榮譽感得到增強,為員工潛能的充分發揮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進而推動單位發展。在人事管理中,“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是必須堅持的,如此相關工作的開展才能夠得到保障,員工的積極性、自主性以及創造性才能夠得到提高,事業單位的發展才能夠得以實現。

(三)加強人事管理制度建設

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變革與發展中,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其是以科學管理、精簡效能為原則,對崗位總量控制、結構比例控制以及最高等級控制加以利用,對事業單位的發展進行組織與引導。在新時期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發展中,崗位聘用制得以實施,在多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突破,例如管理、獎懲、考核、競爭等等,員工的積極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隨著新舊人事制度的不斷更迭與發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部分,例如人事崗位聘用制度無法得到充分落實,具體細節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難以得到有效實施等等。隨著事業單位的發展與改革,這部分問題必須予以解決與完善,如此事業單位才能夠得到進步與發展。

(四)加強信息化水平建設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現代人類已經入了信息化時代,在網絡系統建設中促使人事系統辦公自動化的得以實現,能夠使辦公效率得到提升,對于工作成本的控制有著重要意義。為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網絡系統建設勢在必行。事業單位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首先要對人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加以建設,將人事檔案的信息功能充分發揮出來,促使人事管理工作朝著信息化、科技化的方向發展。網絡系統建設結合科學的人事管理,能夠使日常工作得到規范,對于相關信息的存儲、查閱有著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現階段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諸多不足,這需要我們認真分析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決措施,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效率與質量,為事業單位的發展與進步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參考文獻:

[1]陳敏.論人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并軌――兼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弊端[J].政治與法律,2015,(2):122-128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范文5

論文關鍵詞 外教 高校 勞動關系 勞務關系 聘用合同

我國有2200多所普通高校,每個高校都聘用了一些外教,外教數以萬計。隨著我國經濟和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外教的數量會不斷增加。隨之,外教與高校之間的糾紛也會越來越多。要解決好外教與高校之間的糾紛,必須首先確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否則,糾紛不能得到好的解決。

一、兩種觀點

目前,我國直接涉及外教的法律法規不多,主要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外國文教專家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關于外國文教專家在華工作工資發放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文件中,前兩個比較陳舊,后三個法律層級過低,都是國家外國專家局制定的。這些文件用的詞語是“聘用”、“聘用合同”,沒有明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雖然都叫“聘用合同”,但事業編制的教師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和外教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前者之間發生爭議屬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的“人事爭議”,后者之間發生的爭議則顯然不能屬于“人事爭議”。

目前,外教與高校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終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christopher johnpratt(中文名白鄺達,河南工業大學外教) 與河南工業大學之間是勞務糾紛,他們之間的合同是勞務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二、外教與高校之間應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外教與高校之間實際的權利義務,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更為合理,因為:

(一)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有法律依據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而不是“可以”,沒有選擇和變通的余地。該《規定》適用于所有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包括高校的外教。所以,外教與高校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應被認定為勞動合同。

(二)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沒有規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是勞務合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christopher johnpratt 與河南工業大學之間是勞務糾紛卻沒有說明依據和原因,是非常武斷的。

(三)應從保護受聘人的角度和有利于糾紛解決的角度認定雙方的關系

勞務合同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干預。我國目前對于勞務關系沒有專門立法,發生糾紛都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如果對于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合同詳細約定,糾紛則難以很好地解決,對于勞務提供者的權益難以充分保護。我國在勞動關系方面有一系列全面的立法,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各地還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條例性質的文件。所以,雖然勞動關系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很多權利義務是法定的,雙方的意思自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與勞務提供者相比,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明確、具體、全面,如休息、加班工資、工傷待遇、解除終止合同經濟補償等等。立法和司法均應體現保護弱者的理念,對于國立的高校,外教無疑是弱者。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則有利于保護弱者的權益,又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四)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符合公平原則

外國人在我國的企業工作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對此是沒有爭議的。同一個外國人,如果在我國的企業工作就是勞動者,就能受勞動法的保護,享受更多的權益;如果在高校工作就是勞務提供者,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規定的權益就不能享受。這顯然不公平,外國人也不能理解和接受。最終必然導致高素質的外國人更愿意選擇到中國的企業工作,而不是高校,這顯然非常不利于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

從有無編制的角度可以把我國高校教師分為兩大類:有事業編制的教師和非事業編制的教師。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主要有任命制和聘任制兩種形式,非事業編制的教師主要有人事、勞務派遣、返聘、外聘等。雖然外國人在我國企業工作有人事、勞務派遣的,但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要求訂立書面聘用合同。所以,外教不能人事、勞務派遣,外教顯然也不是有事業編制的教師或返聘,只能屬于外聘,要簽訂聘用合同。在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該聘用合同適用勞動法最為合理。因為,外教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教師,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調整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關系的文件往往不應適用于外教。而且,《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文件無論是從文件的出臺背景還是目的,對于高校來說只適用于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不調整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

(六)外教應遵守高校的規章制度

勞務合同中雇傭方和受雇人兩者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受雇人一般不用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章制度,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對受雇者的自由約束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勞動合同中主體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管理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勞動者對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崗位和內容由用人單位決定,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高校聘用外教具備《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條件之一就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也明確規定,外教應遵守高校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紀律,自覺服從高校的管理,接受高校所有的合理指示,積極參加高校組織的各種培訓。但是,“各項”勞動規章制度不應被理解為“全部”規章制度。顯而易見,在高校中,即使是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也不需要遵守全部規章制度,只需要遵守與其工作相關的規章制度。因此,對“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的合理解釋應該是“與勞動者的勞動相關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七)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也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相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雇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因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的表述是“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11〕42號)將該表述改為“勞務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相互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因為“勞務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四部分“合同糾紛”,而“勞動爭議”屬于第六部分。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四部分“合同糾紛”包括“勞務合同糾紛”和“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這兩種糾紛解決無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第六部分由“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兩部分構成,“聘用合同爭議”包括在“人事爭議”中之,第六部分的爭議解決必須先仲裁?!锻鈬慕虒<移赣煤贤芾硪幎ā返诙臈l規定:聘用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時,外國文教專家未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爭議必須首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超過退休年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按照上述兩個規定,如果文教專家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則適用第四部分 “合同糾紛”中之“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可直接向法院,無需經過仲裁這個前置程序;如果文教專家未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則必須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那應該按“勞動爭議”仲裁還是按“人事爭議”仲裁,顯然應該按“勞動爭議”。因為,第六部分“人事爭議”特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對于高校來說,《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僅適用于高校具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不適用于外教。

(八)新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參考文本》規定與勞動法一致

雖然國家外國專家局說明,《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參考文本》是“推薦給聘請單位和外國文教專家參考使用”。但按照《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申請辦理外教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需提交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因此,國家外國專家局推薦參考使用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就成為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必須使用的合同。

對比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和外專辦發[2008] 74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會發現,前者摒棄了后者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例如后者規定:“聘方在下述條件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經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30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前者修改為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對于爭議解決,外專辦發[2008] 74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只規定了“向當地人事或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則按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了不同規定。

三、勞動法的一些規定不應適用于外教

(一)兩險一金不應適用于外教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將外國人排除在住房公積金繳納范圍之外。所以,高校應該為外教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要求:外國文教專家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超過5年,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外國專家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锻鈬慕虒<夜べY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外專發[1996]247號)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文教專家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再次應聘來華工作須在兩年以后?!卑凑者@些規定,外教在中國很難工作至退休,也不會失業。因為外國專家證的有效期原則上最長為1年,如果外國專家證到期,外教則無權再在中國工作和居留,應該離境。

能夠達到《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就非常少,能夠獲得批準,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中國“綠卡”)的外國人更是鳳毛麟角。一直以來,中國綠卡被認為是“最難申請”的綠卡,至2014年5月23日,僅有1306名外籍人才及其家屬獲得中國“綠卡”。

按照6部委聯合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規定,在中國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外國人才可以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且高校往往會為外教提供宿舍或租房補貼,所以,外教一般會選擇租房而不是購房。

綜上所述,外教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性不大,繳納這兩險一金還會增加高校的負擔。因此,對于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我國法律應賦予外教選擇權,不應規定必須繳納。

(二)勞動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不應適用于外教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高職院校

1高職院校需關注人力資源管理

在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下,高職院校在日后的建設發展中,管理水平提升成為關鍵任務,人才作為院校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我們需要尤為關注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提升。提升高職院校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可以促進院校適應市場化改革,也是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并且能為教師發展提供平臺,最終為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供堅實保障。

1.1高職教育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時代賦予高職院校培養“一技之長+綜合素質”兼備的應用型專門人才,社會關注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同時對其也提出人才培養的市場化趨勢,市場需求如何把握,在激烈的市場化競爭中如何從容面對,現已成為高職院校關注的重點。在各高職院校適應性改革的征途中,是否能提升自身的應變力,高職院校內部成員的意識、態度、行為非常關鍵。在高職教育市場化這一時代背景下,人力資源必然成為核心競爭優勢,高職院校需要將人員的優化配置、人員的再學習(培訓與提升)、人員的考評、人員的激勵、人員的解聘與續任等方面的工作,借鑒企業管理的有效理念與方法工具,實現人力資源使用效用的最大化,促進可持續發展。

1.2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

高職院校屬于事業單位體系,其固有的人事制度體系一直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鐵飯碗”、“終身制”以及由此而來的“論資排輩”、“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等一直是體制內教職工們的專用詞匯。國家為了深化教育改革,通過改變管理體制,調整分配制度,引進競爭激勵機制,提升隊伍整體素養,相繼出臺多個文件,同時拿出了一些具體改革措施,如打破“鐵飯碗”,建立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用人機制改變“能上不能下”的局面,提倡競爭擇優……這些具體改革措施要真正落地,是一個系統工程,他涉及人力資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合同管理、考核、激勵等,因此高職院校為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將改革落到實處,需首要關注自身管理的變革。

1.3教師隊伍發展的需要

高職院校一路發展,現今院校普遍提倡“走內涵式發展道路”、“走特色發展之路”,那我們院校的發展最終靠什么實現?當然是能適應發展、認同院校發展規劃的高素質教師隊伍。但是我們的教師隊伍在長年的傳統人事體制下,目前呈現出缺乏自發提升個人素質的內在動機。高素質教師隊伍的養成,離不開院校人力資源管理者對教師結構的合理配置、對教師潛力的挖掘;需要管理者未雨綢繆,為教師提供成長和提升的平臺;離不開管理者自身的公平、公正,能對教師的態度、行為、成果做出客觀地評判……總而言之,高職院校需要在傳統人事管理體系下有所突破,為教師提供發展的平臺,激勵教師自身發展。

2高職院校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是必然趨勢

2015年8月教育部印發《職業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動計劃(2015-2018)》(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其中明確提出:職業院校在管理理念、能力等方面存在差距,并在計劃中將管理制度標準建設行動列為重點任務。從《行動計劃》中我們可以看到:教育部將高職院校的管理水平及管理制度建設提升到了重點任務層面,人才是高職院校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且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提升要規范、有序進行,前提是在院校人力資源管理領域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高職院校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是必然趨勢,它是規范管理的前提。訂立一個合法、理性、規范且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管理水平提升進程中至關重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①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員工管理秩序,這首先是對院校形象的一種宣傳。②可以防止組織管理的任意性,為各級領導與員工創造規范有序的工作環境。③制度中對不同成員的行為規范及責權利都將做出規定,對規范組織的管理至關重要;且因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明確,將使院校的人員管理有序化、規范化,降低管理運作成本。④制定和實施合理的員工管理制度能滿足職工公平感的需要,如具體的某些制度(績效管理制度)可以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后果,激勵其工作積極性。⑤以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為依據,規范管理員工,將防止員工管理過程中的隨意性或不公平現象,能有效降低院校內部矛盾或糾紛。

3高職院校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構想及關注要點

3.1參照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搭建制度框架

參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培訓教程———由國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界的相關專家制定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標準,標準中稱: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分為六大模塊:人力資源規劃、人員招聘配置、培訓與開發、績效管理、薪酬管理、勞動關系管理①。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一般參照國家職業資格標準中規定的六大工作模塊及具體工作內容,梳理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框架(見表1)。通過查閱文獻及部分高職院校的實地調查,我們發現目前高職院校人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見表2),這些制度內容是否足以提升高職院校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院校適應市場化改革?我們參照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具體內容進行對比分析,結合高職院校自身特點,對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框架進行梳理。

3.2制度設計方法———5W1H模式

3.2.1關于5W1H模式

參照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標準中的6大工作模塊,搭建了高職院校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那么到擬定具體制度時,我們可以采用5W1H模式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3.2.2以假期管理制度為例,談5W1H模式的應用

假期管理制度屬于勞動關系管理模塊中規范員工行為的一項常規內容。

3.3制度設計關注四大原則

目前高職院校的管理對象身份相對復雜。根據編制的不同,主要存在兩類教職工: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編內)和非事業編制的教職工(編外)。管理過程中,一般直接參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管理編內教職工,而編外教職工屬于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對于他們的管理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系列勞動政策法規執行,因此高職院校在設計內部管理制度時必須權衡考慮兩類管理對象。對于組織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第十九條規定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中提到,組織內部規章制度需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并且制度需要向全體員工進行公示。只有這三個條件具備,規章制度才被認定為有效,才能起到約束員工的作用,才能作為相關部門審理勞動糾紛的依據。同時我們發現很多制度執行起來問題重重,源于制度設計時,更多的是一些冠冕堂皇的條款,在操作實用層面欠考慮。綜上所述,高職院校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過程中,為保障其有效性,需要關注四大原則。

3.3.1內容合法

在設計制度時,必須在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束員工的行為,而相關法律既包括適應編內教職工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也包括適應編外教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系列勞動政策法規。在擬定制度內容時要注意,第一:不能出現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勞動者法定權利和自由的內容。譬如:某些單位對女員工做出規定:未育女員工需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后,方可向所在部門遞交生育申請;第二:不能強迫勞動者冒險作業或超時勞動。譬如:某些單位在制度中擬定:員工必須服從單位的加班規定……注意:加班是有法律規定的限制情形的,絕不能簡單粗暴地要求員工單方面服從企業規定;第三:對違紀員工的處理不能隨心所欲,需參照相關法規、辦法。譬如:廣東省內單位,若因員工過錯造成單位產生經濟損失,對于員工責任的追償,需要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3.3.2程序民主制度

一般是由組織管理層設計,但要注意不能由管理層設計完成后,直接形成制度文件。在制度形成的過程中,一定要同時采納員工一方的意見和想法,并且制度成文,在組織內部實施之前,必須得到員工認同。程序民主這一原則關鍵要做到:保證員工參與制度設計過程、征求員工意見、制度得到員工認同。

3.3.3制度公示

公示就是指制度設計出來應該為全體員工和組織各個部門所了解。公示不能以口頭傳達的形式,一般合法有效的公示形式為:以組織法定代表人簽署和加蓋公章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②。

3.3.4操作實用

以一種經常出現的情況為例:高職院校往往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除員工聘用/勞動合同時,規定的必備要件之一就是“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③”。在操作這一制度時,不是單位口頭說某個員工達到這個條件就可以順利解除其聘用/勞動合同。因為單位必須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那么事實依據就是單位的考勤記錄??记谑欠衲苷嬲鸬阶饔?,關鍵要看:①考勤制度是否符合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要件?②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時間安排是否合法?③單位有義務證明,考勤制度所確定的考勤范圍包括哪些?④考勤制度是否在單位真正實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是否能“落地執行”,這四大原則缺一不可。

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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