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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條款范文1
《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權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經委托人催告后,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于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于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人違約責任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委托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人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賠償因此經研究開發人所造成的損失。
3、逾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責任。委托人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委托開發合同條款內容
(一)項目名稱
本條款應該用簡潔、規范的語言準確地表述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課題的名稱,從名稱中能反映合同性質。如“生測室專用生物光照培養箱的開發”或“球玻面干涉儀的研制開發”,既明確了開發內容,也明確了合同的性質。
(二)技術成果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本條款是合同的中心條款,必須用規范、標準的語言闡述研究開發課題所屬技術領域和項目內容、技術構成、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的目標及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方式。技術范圍和對技術的具體要求要具體寫明,所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形式,可以是產品設計、材料配方等技術文件,或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或樣品、樣機等設備。
(三)研究開發計劃
研究開發計劃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指導性文件,是順利完成技術開發工作的關鍵。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是研究開發方的核心義務。一般情況下,研究開發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研究開發目標、現有的技術基礎、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開發的方法、攻關目標和內容、研究開發實驗的方法、研究開發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費預算及技術人員安排、研究開發進度安排等事項。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方應當按約定支付全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經費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按實支付。當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人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余時,研究開發人應當如數返還;二是包干使用。結余的經費歸研究開發人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人自行解決。如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方式,一般應按包干使用處理。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為履行合同購置的貴重設備和儀器的產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凡研究開發經費實行按實支付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應當返還委托人;研究開發經費實行包干使用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歸研究開發人。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該條款應包括委托開發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開發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開發研究成果的地點,以及以何種方式完成開發研究工作、交付開發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337條規定,若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技術開發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項,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應將其與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區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是指研究開發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雖然經過主觀努力,但是由于現有認識水平、技術水平和科學知識及其他現有條件的限制,無法實現技術開發合同目標,而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全部或部分失敗而引起的財產責任。在風險處理上,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如果事先無約定的,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無補充協議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所謂合理分擔并不是平均分擔,而應充分考慮到技術開發合同履行中的具體情況,如合同標的、價款、風險程度等,并斟酌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使合同雙方對由于技術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在委托開發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的,研究開發方仍負有義務向委托方交付有關研究開發數據、報告及實際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在合理分擔損失時,這部分也應考慮進去。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委托開發合同中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所完成開發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方法,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委托開發的成果屬于委托人,也可以約定屬于雙方共有。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委托開發合同中應明確驗收項目的范圍、各項驗收標準和驗收方式。包括有關技術文件、資料、樣品等是否齊備、合格;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是否合格;研究開發成果是否達到約定的技術經濟指標。
(十一)報酬的計算及其支付方式
《合同法》第331條規定,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工作報酬。技術開發合同可以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報酬,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報酬的,可理解為報酬已包含在研究開發經費中,從研究開發經費的結余中支付。
(十二)保密義務
本條款明確是哪一方應負保密義務、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保密的期限和泄露技術秘密的責任。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由有關保密機關核定密級后,按照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辦理。
(十三)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技術合同的違約金是指違反合同的損失賠償額。違反合同的一方支付違約金后,不再計算和賠償損失。合同特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應當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沒有約定,應根據違反合同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額。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議時,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訴訟或仲裁其中一種方式解決。當事人選定適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則不得再將同一糾紛訴諸法院,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所以在條款中應明確約定是采用仲裁或是訴訟的解決方式。
合同違約條款范文2
關鍵詞:施工合同;審計
一、承包人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承包人必須具備與所承擔基建工程類型、規模相符的資質,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資質未達到相應等級的施工單位不得作為基建工程承包人;達到招標標準的基建工程,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人。對于未達到招標標準的基建工程,可以將工程直接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委托之前應按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履行承包人確定手續。審計發現承包人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有:與中標人無資質的分公司簽訂合同或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 未達招標標準的基建工程, 其承包人的選擇未履行建設單位內部控制程序。
二、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主要包括承包范圍、合同價款、質量、工期等內容,文字量相對較少但卻非常關鍵。合同協議書的工程承包范圍應完整、明確,合同價款大小寫及合同工期日歷天數計算應正確無誤,合同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合同協議書中承包范圍是比較重要的一項內容,在實際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由于承包范圍一欄與施工預算、中標通知書或其它文件互相矛盾而引起爭議的情況,由于合同協議書的解釋順序排在第一位,完整、明確的承包范圍能使建設單位在爭議中處于有利地位。承包范圍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范圍填寫,在填寫時要力爭用詞準確,不能采用有歧義的詞或字,對重要工作界線的描述要細致。審計發現合同協議書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發包人名稱有誤,合同價款、合同工期、質量等級有誤或未按中標通知書進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描述不清等。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正后形成的條款?!∮捎诰唧w工程工作內容各不相同,施工現場和外部環境條件各異,因此必須有反映工程具體特點和要求的專用條款。對需補充、修正甚至棄用的通用條款,應按其在通用條款中的編號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相應說明。經過招標確定承包人的基建工程,其合同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文件中的約定保持一致。根據國家施工合同范本擬定合同專用條款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 1 發包人、 承包人的義務以及監理人的職權發包人和承包人作為合同的甲乙雙方,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分別具有不同的義務,如發包人要確保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組織圖紙會審等,承包人要根據國家相關施工驗收標準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 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的義務,不能有遺漏。監理人雖不是施工合同主體, 但其作為業主代表,通過運用專業知識,對承包人的施工過程進行全面管理。合同中還應明確發包人的現場代表、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及技術負責人、監理人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并對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每月到現場進行施工管理的時間要求予以明確。審計發現發包人、承包人的義務以及監理人的職權條款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發包人的義務與監理人的職權交叉重復,承包人的義務不夠完善,各方人員代表未寫入合同,未對承包人項目經理以及技術負責人的施工現場到位情況進行要求。
3. 2 合同價款的方式
一般說來,預算依據較充分,預算工作較細的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較為合適。在固定總價合同中,要約定固定價格包含的風險范圍,即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同時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的具體方法。對于一些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維修改造或室外工程,往往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施工的內容及方法發生較大變化,預算無法做到準確,則采取可調價格比較合理。在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具體到調整時工程量、單價、取費標準、下浮率等內容的約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審計發現合同價款的方式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合同價款方式與招標文件中不一致;合同價款調整的方式約定不清:使用定額描述有誤,漏寫下浮率或下浮率與中標下浮率不符,變更部分主要材料價格的確定方式描述不清等。
3. 3 工程款
施工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間。工程預付款額度一般為合同價款的10 %-30 %,或者按招標文件進行約定。施工合同中還應明確預付款的抵扣方式,通常約定按進度比例扣回。施工合同中工程進度款通常約定按工程形象進度比例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對進度款的規定: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 %,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通常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的支付比例為80 %審計發現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條款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預付款額度與金額不符,預付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預付款抵扣方式不明確,工程款支付時間不明確,工程款相關條款與招標文件不符等。
3. 4 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是承包人為其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發包人提供的一種保證形式, 當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履約擔??梢詾榘l包人彌補損失。 履約擔保的形式有履約保證金、 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3種,常用的擔保形式為前2種,額度為合同價款的10 %一般情況下履約擔保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取得備案證后退回。在施工合同中,應約定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金額、方式、時間以及履約擔保的退回時間。
3. 5 材料和工程設備
施工過程中采購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是確保實現工程質量目標的重要條件。招標文件通常會對承包人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的品質提出具體要求,承包人的投標文件應對這些材料、設備的品質作出承諾。在施工合同擬訂時應注意把這部分承諾寫入合同中,并要求承包人必須按承諾進行材料、設備的采購,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審計發現材料和工程設備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未按投標人承諾寫明主要材料、設備的品質以及承包人未按承諾采購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 6 違約條款
在施工合同中,對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應履行的義務已做了明確規定,但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合同中又無相關違約條款進行處理的情況,將會對合同的順利執行產生不利影響。審計發現違約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違約條款不夠完整,尤其是對影響到工程順利進行的違約責任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采購主要材料、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到位率不滿足合同要求等未擬定違約條款。
合同違約條款范文3
關鍵詞:科學,合同審計,關鍵點
1、合同審計的內涵
合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過程及合同管理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在當前,開展合同審計的工作,具有很重要意義: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完善合同條款;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相關業務部門責任;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確保合同合法合規,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防范合同風險;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審計的重要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法律文書,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鑒于合同條款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合同的簽訂中必須保證內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嚴密性。但是審計發現,不少建設項目在施工合同簽訂時馬虎草率,內容不全面、條款不規范、語言不縝密,涉及工程驗收、計價時間、工程款結算、違約條款及各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條款約定含糊不清,從而使合同經濟糾紛時有發生。有時往往因同一條款雙方產生歧義,造成在辦理工程結算中會導致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差距,因此,審查施工合同簽定的嚴肅性、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3、合同審計的關鍵點
3、1合同簽訂前的審核
勘查、設計、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合同,一經發包方和承包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合同簽訂后進行審計,即使發現合同條款中的問題(如由于簽訂時對某些條款了解不充分,導致整個合同價款偏高),若無確鑿證據認定存在欺詐、非法等無效條款的,審計對生效合同中所發現問題很難提出調整意見。同時,合同一方對無效合同往往因某種原因需承擔有效責任,如存在經濟損失也不宜挽回。因此在合同雙方未交換文本前,審計應對設備、材料價款等合同條款以及影響價格變動的工程變更協商條款進行審核,并對不適宜條款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3、2關注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內容,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和最終交換的具體體現。
(1)審查合同價款填寫的規范性?!秴f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07號令第11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的規定。
(2)要把好取費基數、費率認定關。按規定,設計、監理合同中的計費基數應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依此審計部門應注意費用結算時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有可能出現的項目變更或調整進行核實。由于費率是按基價加調整系數計算,其中的某些調整系數是浮動性的,作為政府投資工程應盡量采用最低系數計算費率,審計部門在審核時應依此提出建議并復核。
(3)審查合同價款約定的合法性。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不但要求要有明確的“協議”,而且還要求有具體的“確定”,切忌模棱兩可,含糊不清。所謂的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真正的價款,約而不定的價款不能作為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約定應依據《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1號)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當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及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和中標價應當一致。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的規定,同時注意合同價款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相符。
3、3合同價款及其調整條款
審查填寫的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是否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之一,約定一種寫入本條款。采用固定價格的看是否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采用固定價格的看是否把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采用可調價格應明確是可調單價還可調總價、調什么及怎么調的問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應明確工程量計量規則和計量程序,酬金的計算方法、材料價格如何確定。同時在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中還應明確變更項目如何計算。
3、4把好專項條款審核關
由于受季節、施工環境、市場材料價格變動及機具設備能力等特殊性因素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調整頻繁,尤其與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條款緊密相關,因此在合同條款商議過程中,應由專業人員對工程價款調整等合同條款進行嚴格把關,避免因條款簽訂不嚴謹產生工程索賠的風險。例如:
(1)簽訂合同如果涉及工程進度款,填寫第26條款應依據《合同法》第286條、《建筑法》第18條、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5條和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的內容。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成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審查預付工程款的合法性,看有沒有超付工程款的情況。
合同違約條款范文4
乙方: (承攬方)附加身份證復印件
加工水晶琥珀畫,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合同簽定后,甲方為乙方免費提品樣本圖案。天然彩沙、鍍金線及專用工具,乙方自購。如在本廠購買材料,由于乙方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做畫,為保證本廠產品質量,材料不退。
2、甲方對乙方產品負責回收并以現金支付加工費(550元/M2),拒收任何原因的半成品和不合格產品。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通過考察同意后,自愿購買材料。如產品質量問題,乙方自己負責。
2、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樣本、限本人制作,如私自組織人員加工,技術轉讓,需經廠方同意方可進行,否則按違約處理。
三、違約條款
1、甲方違背合同第一條(2款)時以(550元/M2)的1倍支付乙方違約金。
2、乙方外購材料摻雜使假,私自技術轉讓時,按每平方米550元的1倍支付甲方違約金。
四、本合同有效期 月,200 年月 日起至200 年月 日止。
本合同期瞞后,乙方申請,甲方有權依據生產定單續簽或終止合同。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并有驗收標準為合同附件,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違約條款范文5
關鍵詞:軍隊律師;裝備采購合同;法律審查
中圖分類號:F25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裝備采購合同是指軍隊裝備機關、或者授權的其他機構與裝備承制單位簽訂的就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等裝備的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其中,交付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等裝備并轉移所有權的一方裝備承制單位是賣方,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軍隊裝備機關是買方。
軍隊律師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裝備采購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完備性、明確性、嚴謹性等方面的審查,有利于控制合同風險,實現合同目的,保證國家的軍事利益。軍隊律師在審查裝備采購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以下幾點。
一、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
對一般的買賣合同,律師只需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法人資格、經營范圍、專業資質等就可以了。但對于裝備采購合同,除常規審查外,應重點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總裝備部認定的裝備承制單位資格。根據《裝備采購條例》,裝備采購實行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也就是說裝備承制單位應首先具備裝備承制單位的資格,被編入《裝備承制單位名錄》,才具備了簽訂裝備采購合同的資格。所以律師在審查裝備采購合同時,應根據總裝備部制定的《裝備承制單位名錄》,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裝備承制單位資格以及該資格是否在有效期內等。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審查合同條款約定是否完整
裝備采購合同因涉及軍事利益所以較為復雜,風險較大,合同的條款要求相對較高。根據《裝備采購合同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裝備采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合同當事人;合同訂立的依據;合同標的和數量;交付技術狀態;價格、經費支付方式和條件、開戶銀行和賬號;履行期限;包裝、儲存、運輸及交付要求;質量保證要求;質量監督、檢驗驗收內容和要求;服務保障要求;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處理,解決爭議的方法;保密要求;其他約定的事項等。”
四、審查合同條款約定是否明確、具體
(一)審查標的條款是否清楚明確。應審查擬購裝備的品名、規格、型號、交付時技術狀態等信息是否明確,是否有確切的數量及計量單位,是否明確對交付的裝備的編號、名稱、型號、外觀、功能、戰技指標、技術狀態變化等的項目的技術狀態要求,對技術狀態標識、技術狀態控制、技術狀態紀實和技術狀態審核等工作要求是否明確。
(二)審查價格條款是否明確。價格條款是采購合同的核心條款,須重點審查:金額是否具體明確,是否與中標或談判價格以及附件清單一致,價格是否含稅,稅費負擔是否合法。采購合同中常涉及諸如產品運輸、包裝、退換貨、零配件更換、維修等問題,應審查其相關費用由哪一方承擔、是否已包含在合同總價款中等內容是否已約定清楚。
(三)審查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合規?!堆b備采購合同管理規定》明確價格、經費支付方式和條件要求。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當遵循質量、進度、經費同步管理的原則,根據裝備采購合同和產品檢驗驗收情況,對裝備承制單位提出的付款申請進行審核后提出付款意見。裝備采購經費須通過總裝備部裝備財務結算機構辦理支付手續,且以銀行轉賬結算方式進行。
常見問題是付款以驗收合格為前提的,未約定驗收條款;或分期付款以初驗、終驗為條件的,僅約定驗收條款,未分別約定初驗、終驗條款。同時應明確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質保金,質保金何時付清等。
(四)審查包裝、儲存及運輸條款規定是否明確。設備需要包裝的,應明確包裝的材質、規格、并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如包裝等級的確定、防腐包裝、捆包、裝運標記、成組化以及用集裝箱運輸等,它是為裝運裝備所做的所有準備工作。在確定包裝要求時,應充分考慮到便于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和管理。如果需要設計專用的包裝容器,則應約定其設計的約束條件。
裝備儲存的方式主要有庫房、露天加覆蓋物、露天不加覆蓋物、特殊儲存。儲存方式主要依據裝備預期的使用和維修要求及技術狀態特性來確定,并與裝備的包裝防護等級相一致。必須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審查裝備的運輸方式和運輸要求。對于運輸工具、運輸環境、有毒裝備和危險裝備的運輸是否做出了具體約定;設備需要運輸的,應明確運輸方式、責任方及運費的負擔等。
(五)審查質量保證條款是否明確、具體。合同中應按裝備質量管理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明確約定質量相關的管理目標,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六)審查質量監督、檢驗驗收條款。審查質量監督條款,保證駐廠軍事代表機構享有質量監督“特權”。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監督承制單位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裝備承制單位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審查裝備合同項目檢驗驗收內容是否明確。如駐廠軍事代表機構依據產品技術條件對承制單位提交的成套裝備、裝備配套產品件、單獨采購的主要備件進行檢驗驗收。
(七)審查服務保障條款是否明確。合同中應明確承制單位設立技術服務機構、配備服務設施,對接裝部隊進行理論、實際操作技能和使用維護方面的培訓。具體如承制單位應組織技術服務人員到軍方進行安裝、調試、指導使用和維護,并及時解決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
(八)審查違約條款。審查時要注意違約條款是否明確具體,如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否合理,違約金的比例、賠償范圍是否對軍方有利等。
合同違約條款范文6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共同承租人: ,身份證號:
為充分利用甲方閑置房屋,滿足乙方的居住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內容
1、甲方將位于昆明市 小區,屬鋼混結構,建筑面積0.00平米。房產證號: 一套房屋租賃給乙方居住使用。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來源合法。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房屋內有:消防設施及供配電、供水、電話、互聯網接入等設備。上述設備的運行及維修費用,包含在租金之內,乙方不再另行付費。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0.0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
租金按整套房屋計算,每年0.00(大寫0.00)元, 0.00年共計租金0.00(大寫0.00)元。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所出租的房屋及設施完好并能夠正常使用,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凡遇到政府部門要求需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造時,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
2、對乙方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并及時提出意見。
3、甲方保證室內原有的電線、電纜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設除外),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乙方通報。由于供電線路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4、上述設備、設施出現問題甲方應即時修復或更換,如甲方不能及時實施,乙方有權代為修復或更換,費用(以發票為準)由房租扣除。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合法使用。
2、合同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3、按合同內容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第五條付款方式即時間
1、合同簽訂后 天內,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0.00年租金0.00(大寫0.00)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采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第六條房屋裝修或改造
乙方租賃房屋后,在不影響建筑物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裝修改造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合同終止、解除租賃關系時,乙方裝修或改造與房屋有關的設施全部歸甲方所有(可移動設施除外),可移動的設施由乙方自由處置。
第七條續租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1、在本合同期滿后,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乙方如需續租,甲方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條件與乙方續租,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重新續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在合同租賃期內,甲方如想出售該房屋,須先與乙方協商購買意向。乙方同意購買的,由雙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確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乙方不同意購買的,須向甲方出具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甲方憑此《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另與其他第三人商定房屋買賣事宜,否則甲方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的某項條款需要變更時,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用書面方式進行確定,并由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2、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對方沒有履行義務或者不按時履行義務而拒絕履行相對的合同義務。為保證本合同能夠實際履行,本條款獨立存在,不受合同有效或無效,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
3、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以簽署其他合同或者協議的方式,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至其他協議或者合同生效并實際履行以后,導致本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或者沒有必要再履行的,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條違約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約定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按如下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下列違約條款沒有約定的,依照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其他合同條款及其本條款均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及時向乙方交付房屋,導致乙方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總額的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資金占用費作為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2、合同簽訂后乙方不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交納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日租金雙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3、甲、乙雙方于合同有效期內,通過簽署其他合同或者協議,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違約行為的確定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依照其他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十條合同生效、糾紛解決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授權人簽字,單位需加蓋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30天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其他
1、甲、乙雙方的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者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所有放棄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授權人: 或授權人:
簽約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