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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融資利率范文1
巴菲特曾說,只有當潮水退去的時候,才知道誰在裸泳。
這句話形容分眾傳媒(002027.SZ)第七大股東上海箏菁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上海箏菁”)目前的處境是最合適不過了,公司質押給金融機構的分眾傳媒股票已經處于爆倉狀態。
壓倒上海箏菁質押融資盤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分眾傳媒其他股東的減持。爆倉之后,上海箏菁背后的大股東灃沅弘(北京)控股集團(下稱“灃沅弘”)卻并不想承擔擔保責任。
上市公司股東因質押爆倉而引發的種種糾紛并不鮮見,有的甚至失去了公司的控股權,而像上海箏菁這樣持股不足5%而不用對外披露的質押更加危險。由于沒有披露義務,這些隱藏在水面下的冰山隨時都有可能成為相關參與者的災難。
減持引爆質押盤
亞馬遜河流域的一只蝴蝶扇動翅膀,會掀起密西西比河流域的一場風暴,這就是蝴蝶效應,即初始條件的極小偏差,可能會引起結果的極大差異。
如今,上海箏菁正遭遇這樣的打擊,數月前高價質押給金融機構的股票如今已經跌破了平倉線。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得到的兩份證券公司質押合同顯示,2016年11月和12月,上海箏菁將所持股份進行質押。其中,質押給民生證券3000萬股融資3.11億元,質押給中信證券(600030.SH)的1500萬股則獲得了1.55億元。
2016年11月16日,上海箏菁的普通合伙人喻俊華與民生證券此次融資的負責人毛劍鋒簽署股權質押協議,上海箏菁將所持分眾傳媒3000萬股股票質押給民生證券,民生證券則支付3.11億元。
回購協議顯示,此次質押的回購利率為8.2%,履約保障比例預警線為150%,履約保障比例最低值130%。在質押之時,上海箏菁所持的分眾傳媒股票按照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和協議簽訂前一日的收盤價中較低的17.28元/股計算,上海箏菁此次質押的3000萬股股票市值達到了5.18億元。
按照此次的質押市值與融資額,股票質押率達到了60%,而質押的股票價格為10.37元/股。
60%的質押率顯然不低,擔心風險的民生證券或許有了一絲擔憂,因此到了2016年12月29日,雙方簽署補充協議,當股價跌破預警線時,原本需要第二個交易日完成補倉直至高于預警線,修改為“T日跌破最低線時,T+1日14點前完成補倉至預警線以上”。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補倉,則上海箏菁就構成違約。
根據質押協議可以算出,上海箏菁此次質押的預警線是15.55元/股,平倉線則是13.48元/股。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何民生證券要求上海箏菁簽署補充協議,因為就在彼時分眾傳媒的股票已經跌至了預警線。
更大的麻煩還在后面。
2月15日,分眾傳媒股價放量下跌,引發股價跳水的是前一交易日大宗交易平臺上近42億元的減持交易,原本在平倉線附近徘徊的分眾傳媒股價徹底失守,連續兩個交易日逾10%的跌幅讓上海箏菁最終爆倉。
就在跌破平倉線的同時,民生證券也向上海箏菁發出了違約通知。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得到的資料顯示,2月17日,民生證券向上海箏菁發出了股票質押違約通知,通知稱上海箏菁質押股票已經于2月15日跌破了平倉線,且公司也沒有按照約定補倉至預警線以上。
民生證券要求上海箏菁于發出通知當日17點以前以正式公函方式回復償還負債的具體措施,從目前的情況看,上海箏菁并沒有這么做。
無獨有偶,中信證券也不幸中招。2016年12月1日,中信證券與上海箏菁簽署股權質押協議,后者將1500萬股分眾傳媒股票質押給中信證券,得到1.55億元的融資額,質押回購利率略低于民生證券但也達到7%,預警線和平倉線同樣為150%和130%。
也就是說,上海箏菁質押給中信證券的股票價格為10.33元/股,與民生證券質押價格只有4分錢的細微差異。因此,質押給中信證券的1500萬股也已經處于實質上的爆倉狀態。
對于質押股票的風險,相關金融機構并非沒有風險預警,除了上述兩家證券公司之外,包括華寶信托、浦發銀行和廈門信托等金融機構也涉及了上海箏菁質押融資交易。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上海箏菁所持的1.9億股已經全部質押,融資近20億元。
涉案近20億元的上海箏菁在質押融資上可以說是已經“孤注一擲”。不過,僅僅一家PE就能讓如此眾多的機構深陷其中并非上海箏菁之力,站在上海箏菁背后的灃沅弘的保證書,或許才是機構如此慷慨的原因之一,不過這樣的保證如今成為一紙空文。
灃沅弘空談保證
在民生證券和中信證券簽署的質押融資協議中,作為保證人,灃沅弘都現身其中。灃沅弘是誰,其背后的操盤人又是誰呢?
除了普通合伙人喻俊華出資100萬元外,分眾傳媒借殼上市時的公告披露,上海箏菁只有兩個有限合伙人,其中財通基金旗下的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資7.49億元,烏魯木齊匯灃通達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資2.5億元,后者的控股股東就是灃沅弘,王良平女士是灃沅弘的最終控制人。
灃沅弘的官網顯示,公司主要從事產業投資、金融投資及證券投資,成立至今,灃沅資本旗下累計投資規模逾300億元。除了分眾傳媒外,灃沅弘還參與了奇虎360的私有化,新紀元期貨、香港的志N證券都是公司旗下資產,也是天津金城銀行的主要股東之一。
知情人士向《證券市場周刊》記者透露,從表面上看,上海箏菁的管理人是喻俊華,灃沅弘只是有限合伙人之一,且并非最大的出資方,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喻俊華只是代替灃沅弘管理上海箏菁而已,真正的管理人其實就是灃沅弘。
而且,上海財通資管出資的7.49億元也并非其自有資金,而是灃沅弘借道財通資管出資,財通資管只是做了一次通道業務。
投資規模數百億元,涉足期貨、證券和銀行業務,灃沅弘看似來頭不小,但為何不到20億元的質押融資就難倒公司了呢?
在民生證券和中信證券簽署的股票質押合同中,灃沅弘與兩家機構都簽署了保證書,對上海箏菁的質押融資行為做出了保證,并按約定承擔連帶清償義務。
也正因為如此,在上海箏菁質押分眾傳媒股票跌破平倉線之后,金融機構也向灃沅弘發出了履約通知書。
民生證券在《保證人履行責任通知書》中表示,灃沅弘為民生證券與債務人上海箏菁簽署的股權質押合同提供連帶保證,2月15日,上海箏菁質押的股票跌破平倉線,2月16日也沒有補倉至預警線以上,因此債務人已經違約。
民生證券要求灃沅弘立即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并在5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責任,如果灃沅弘拒不履行其責任,民生證券將采取約定措施予以制裁。不過,灃沅弘并沒有履行當初約定的職責,任由上海箏菁違約而坐視不管。
不但如此,在簽署質押協議時,上海市黃浦區公證處還給雙方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對合同約定的內容、違約責任的處理等協議內容都做出了公證。層層把關之下,灃沅弘依然違約。
“一般情況下,質押率標準是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然后再根據公司的業績、市盈率和市值等給出合理的質押率。”一位證券業內人士對《證券市場周刊》記者表示,分眾傳媒60%的質押率比較合理。
“奇怪的是質押回購利率,”該人士表示。民生證券約定的回購利率為8.2%,中信證券約定的是7%?!坝捎诟偁幖ち?,2016年質押回購利率一路走低,5%非常常見,6%已經是主流水平,”像上海箏菁這樣7%甚至是8%以上的回利率非常罕見。
“如此之高的回購利率背后,或許是債務人想要得到某些難以得到的東西,”該人士表示。
按照相關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東質押上市公司股票的,監管部門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這也是公眾獲知質押信息的來源。對于5%以下的持股股東,則沒有這樣的披露義務。
股票質押融資利率范文2
1、明確禁止券商公募資管計劃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業務
業務辦法第17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p>
這里指的公開募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除了申請公募牌照的券商資管發行的公募產品,還包括券商資管在2013年新基金法出臺前發行的大集合產品。之前的法律法規中對公募資管計劃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未做明確規定,此次新規正式做出了規定。
2、強化證券公司盡職調查要求,加強業務風險的事前控制
新規細化了盡職調查流程、人員、報告等內容,加強業務風險的事前控制,具體如下:
人員:證券公司對參與盡職調查人員和方式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應當成立盡職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至少安排兩名人員,并指定調查小組負責人。
流程:盡職調查時應當以實地調查方式為主,輔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證券公司應當對盡職調查獲取的各項材料進行詳細分析,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融入資金用途、還款來源;質押股票的擔保能力;質押股票的質押率、利率確定依據和考慮因素;存在的風險因素和應對控制措施等。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各部分分析內容的結論,并給出明確的整體結論意見。
3、要求券商資管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強化管理人職責
新規風險管理指引中專門增加一條(第30條),對資管計劃參與股票質押作出規定,要求“證券公司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應當強化管理人職責,重點關注融入方的信用狀況、質押股票的風險情況等,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切實防范業務可能出現的風險?!?/p>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監管并未區分定向計劃和集合計劃(定向計劃基本上為被動管理通道業務),均要求強化管理人職責,關注融入方的信用狀況和質押股票的風險情況,而在過往的行業實踐中,融入方信用狀況和質押股票的風險(履約保障比例盯市除外)主要由定向計劃的委托人來監控。此次新規可以說拉平了券商資管在通道業務和主動管理業務中的職責差異,或者說,在股票質押業務領域,新規并不認為有所謂的通道業務。
4、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融資規模進行控制
新規規定:分類評價結果為A類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0%;分類評價結果為B類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00%;分類評價結果為C類及以下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50%。
截至2017年6月30日,129家證券公司凈資本為1.5萬億元,遠高于目前券商自有資金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余額,所以從整體上來講,資本金對券商自有資金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目前無影響,個別公司(評級低的公司和資本金較少的公司)可能會受到限制。
5、增加暫?;蛲V棺C券公司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權限的情形
與之前規則相比,增加了三種情形下,交易所可以暫停證券公司交易權限:一是未盡核查責任,導致不符合條件的融入方、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之前為:未盡核查責任,導致不符合條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二是內部風險控制不足,股票質押回購發生較大風險;三是從事股票質押回購時,擾亂市場秩序。
新規增加了在如下兩種情形下,交易所可以終止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權限:一是內部風險控制嚴重不足,股票質押回購發生重大風險;二是從事股票質押回購時,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新增的這幾種情形,體現了監管機構更嚴格的防控風險要求。股票質押回購發生風險,主要的風險類型是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而信用風險的市場影響更大。而內部風險控制,既體現在事前的盡職調查和項目評審,也體現在事中的風險監測和持續管理。
如何理解“從事股票質押回購時擾亂市場秩序”,應至少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開展股票質押業務未考慮國家宏觀政策與產業政策,為大量不符合宏觀調控政策與國家產業政策的融入方提供融資;另一方面是在違約處置時,因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或者決策/操作不審慎,帶來二級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嚴重影響了二級市場交易。
6、要求券商在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中進行集中度控制
股票質押融資利率范文3
房地產行業屬于典型的高投入、高產出的資本密集型行業,由于投資回收期長、初始投資大,因此對金融市場和經濟政策有著高度的依賴??梢哉f資金問題是房地產企業擺脫周期性影響,走向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因素。然而在目前的局勢下,至少在兩年之內看不到房貸政策有明顯松動的跡象,因此要解決當前房地產企業面臨的資金問題,不能寄希望于信貸政策的松動,而是要把重點放在探索多元化融資渠道以及開拓新型融資策略上來。
從傳統渠道來看,房地產企業主要是通過3大渠道進行融資:銀行信貸融資渠道(開發貸)、消費信用融資渠道(客戶預收款)以及商業信用融資渠道(供貨商和承包商的墊資)。其中,銀行信貸融資一直是房企融資的最重要渠道。
銀行緊縮信貸融資
根據2009年內地房地產企業融資調查數據顯示,全國60余家房企總共獲得約4000億元的融資,其中銀行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總額超2400億,信貸融資成為最主要的融資來源。以萬科地產為例,其在2009年獲得的612億元融資額中,有500億元來自銀行授信,增發融資112億,可見信貸融資占比超過80%。
而今年房企信貸緊縮,一方面開發貸利率上浮10-30%,另一方面審批空前嚴格,導致開發貸額度急劇下降。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0年房地產開發企業本年資金來源72494億元,其中貸款占總資金來源的比例17.3%,相比2009年下降了2.5%,而自籌資金的比例則由2009年的31.3%上升到36.8%。可見銀行信貸融資在宏觀調控下作為主導融資渠道的地位面臨挑戰。目前只有萬科、世茂、SOHO中國、華潤置地、保利地產、招商地產等實力雄厚、信譽優良大型房企仍然能從銀行獲得一定額度貸款。而更多的房企必須選擇新的融資渠道。其中,保障房開發貸和股票質押融資是目前規避開發貸嚴控和股市嚴控下的新型融資策略。
調控高壓之下,信貸融資渠道逐漸壓縮,但保障房融資渠道卻逆勢開通。國家發改委宣布,為了解決保障房建設中資金問題,參與保障房建設企業,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此后,住總、保利等一些房企紛紛進行保障房融資。
股票質押貸款劍走偏鋒
在開發貸堵死,資金鏈告急的情況下,一些房企紛紛轉向其他融資方式,在眾多融資手法中,股權質押因其未納入監管層的管控范圍而成為房企融資新渠道。由于能夠在不變更股權情況下,通過股權質押,達到變現流動資金的目的,該融資方式日益引起更多房企的關注。
據統計,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19日,共發生110起A股上市房企股權質押活動,有40家房企參與,被質押總股數為62.49億股,質押股票所對應的股票市值為561.25億元(以1月19日股票收盤價計算)。
目前股權質押方式獲得的融資額度,往往是企業凈資產的30-70%不等。由于流通股比限售股的風險要小,因此一般情況下使用流通股權抵押獲得的估值要相對高一些。實際操作中,適合進行股權質押的房企往往需要具備一定的要件,如穩定的盈利能力、清晰的股權結構以及良好的金融機構關系,此外出質方一般還需要增加一個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擔保人”。
被業內稱為“循環質押融資模式首創者”的新湖中寶通過股權質押拓展融資渠道,走在了大多數房企之前。短短半年間,新湖中寶已股權質押公告17次,質押股權的市值達到了74.58億元。
泛海建設、綠景地產、榮安地產、蘇寧環球、南國置業等房企,也都開始積極嘗試股權質押融資模式。但是股權質押最大的問題在于企業本身資產優良程度和持續盈利能力,否則股權對于融資方來說,將是燙手的山芋,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客戶預收款和合作伙伴墊資
客戶預收款是很多房企至今沿用的主要融資渠道之一。在項目預售環節通過繳納定金或誠意金的方式,提前收取房屋銷售款,實現施工環節的項目融資,是目前絕大部分房企所采用的主要融資方式之一。
合作伙伴墊資則是房企另一個常用融資渠道。總包和重點供貨商是其中最主要的來源。為了獲得優先中標權,一般情況下總包都要提供工程墊資,從正負零到地上3層甚至更多層。而一些主要設備和材料供貨商也往往能為開發商提供貨款分期支付或延期支付的信用融資。截至2010年12月底,恒大地產應付供貨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高達217.8億元,其中應付上游供應商的款項達到134億元,比年初增加76億元。
客戶預收款和合作伙伴墊資雖然持續增長,但是受房市本身的景氣程度和開發商自身實力影響,其融資額度往往也具備很大的不可控性。
3大新興融資模式
從目前主流房企的融資實踐來看,除了上述傳統融資渠道外,還有3種模式。第一種是通過公開市場融資。所謂公開市場,主要是指通過證券市場和債券市場,發行股票或債券融資。
公開市場融資最大好處是可以通過直接融資,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化解金融風險。但是由于房地產企業往往開發周期長、采用項目運作機制、現金流不穩定,很難具備上市條件,尤其是在新一輪宏觀調控下房企上市融資基本停滯。2011年至今滬深兩市沒有一例房企IPO,甚至沒有一例房企增發和借殼。
但這并不意味著公開市場融資之路已經徹底堵死,突破之道是走海外公開市場融資之路,包括海外IPO和海外證券市場發行債券。今年6月份金地通過全資子公司輝煌商務,擬以8.36億元收購華人置業旗下至祥置業(香港上市公司)61.96%股權,從而達到海外買殼上市的目的。雖然最終沒有成功完成交易,但這無疑是中國部分房企海外融資的一條可行路徑。
第二種是通過信托融資。在銀行信貸收緊的情況下,房地產信托迅速成為近年來異?;钴S的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
從2002年以來,信托投資公司發行一系列房地產信托計劃,特別是央行“121文件”以后,房地產開發商把融資的目光轉向房地產信托產品。房地產信托在實際操作上,可以提供多種形式多個階段的資金組合:如通過貸款、股權融資和交易等方式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或者階段性地購買房地產企業融資,然后再以賣出的方式融入資金。
2010年信托融資成為許多房地產企業解決資金困境的重要渠道,全年房地產信托融資額近2000億元,同比大增3倍以上。然而去年年底以來,隨著監管層規范房地產信托業務措施的頻頻出臺,地產信托業務開始趨緊,信托融資成本持續上升,多家信托公司暫停房地產信托業務。
股票質押融資利率范文4
[關鍵詞]融資制度制度創新短期融資渠道權益性融資債務性融資
一、整體制度演進下的證券公司融資制度創新
中國資本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跨過了制度奠基階段,進入了市場化的轉軌階段。(注:參見陳紅:《制度創新——中國資本市場成長的動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轉軌時期的中國資本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要面對各種歷史遺留問題與市場化要求之間的劇烈而又無法繞開的矛盾和沖突,而要逐步化解這些矛盾和沖突,整體制度演進就成為我國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在中國資本市場整體制度快速演進的背景下,伴隨著市場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制度創新已成為資本市場發展的主旋律。與此相對應,作為資本市場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證券公司,其制度創新的步伐卻一直停滯不前。與獲得跨越式發展的資本市場相比,(注:我國資本市場經過短短十多年的發展,邁過了西方發達國家數百年的歷程。)由于融資機制的缺失,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面臨著極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現之一是證券公司資本金規模偏小、資產質量差、資產擴張基礎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國共有券商129家,注冊資本總額1250億元,平均注冊資本9.67億元,(注:參見《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冊資本達1250億元》,/system/2004/04/07/000763892.shtml.)其中規模最大的海通證券注冊資本僅為87.34億元。相比之下,西方發達國家投資銀行的平均資本規模為幾十億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資銀行的資產規模更是龐大,如美國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資產總額折合人民幣為6萬億元,凈資產總額為3551億元,收入總額為2457億元,分別是我國所有證券公司資產總額的12倍,凈資產總額的3倍,收入總額的10倍。(注:參見巴曙松:《證券公司渴盼融資補血》,.)由此可見,資金實力弱小可以說是我國證券公司的最大弱勢。不僅如此,我國證券公司還普遍存在著資產質量差、資產流動性低的問題。過少的資本金和較差的資產質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資產擴張能力和業務拓展能力。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面臨著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券商的機構數量過多、行業集中度低,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目前,我國有129家專營證券業務的券商,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證券經營部則數以千計。各機構分散經營,各自為戰,導致了低效的無序競爭。據測算,我國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冊資本總額占行業總額約10%,利潤占行業總額不足20%,(注:參見夏勇、盛艷華:《我國投資銀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計劃與市場探索》2003年第7期。)雖初步顯示規模效應,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幾大投資銀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資本金是金融中介機構實力的象征,也是公眾信心的基礎,更是防范經營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而規?;馕吨杀镜慕档?、效率的提高和競爭力的增強。證券公司能否在較短時間內實現經營規模的高速擴張,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我國證券公司未來能否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內生存和發展。為擴充資本、實行規?;洜I,證券業必須打造業內的“航母”。面對如此迫切的市場需求,在資本市場整體制度創新加速的背景下,證券公司融資制度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在中國目前的金融體制下,證券公司融資制度的創新,具體是指券商融資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資機制的市場化。這是針對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非常單一的融資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資機制以及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仍較狹窄、融資機制仍帶有較多行政色彩的現狀提出來的金融改革深化問題之一。在金融創新之后,隨之而來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創新,法律制度的創新可以為金融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空間。證券公司融資制度的創新,即融資渠道多元化和融資機制市場化絕不只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層面的問題。因為融資渠道多元化、融資機制市場化必須以整個宏觀金融管理體制和銀行金融機構的改革為前提,同時還要以政府管理職能的改革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宏觀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完善狀況的制約。由于這種創新不僅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壯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體制的創新,同時對金融市場也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因此它實際上包含于金融創新這個范疇之中,是金融創新在資本市場領域內的具體體現。證券公司融資制度創新同時也是法律制度的創新。在開拓證券公司多樣化融資渠道和推進融資機制市場化的改革進程中,我們必須修訂現行法律體系中對券商融資的種種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發展,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創造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寬松的發展環境,進而為我國資本市場培育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化投資銀行創造條件。
二、證券公司融資法律規制分析
分業經營背景下的謹慎監管、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界線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資障礙等,這些都一直是證券公司融資機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證券業內的“航母”,關鍵是要解決券商融資渠道短缺的問題,而準確認識阻礙證券公司融資機制變革的法律障礙,是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機制變革的前提條件。以下容筆者對目前規制我國證券公司融資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規加以簡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融資資金來源的規制
《證券法》上有關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條款有很多,如第36條、第73條、第124條、第132條、第133條和第142條等。這些法條的內容概括起來有三:一是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二是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嚴禁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三是規定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嚴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由此可見,《證券法》嚴格禁止資本市場上的證券信用交易,同時只是對證券公司幾種非法的資金來源作了界定,但并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合法資金來源的種類。雖然這給證券公司融資的實際操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為證券公司現在占用資金的法律地位還有待明確,但畢竟為以后具體細則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間。
(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法律規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指出,經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符合條件的券商可以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進行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業務。該規章的出臺,對于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適當拓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發揮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規定》規定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準入條件。主要有:(1)資本充足率達到法定標準;(2)符合《證券法》要求,達到中國證監會提出的不挪用客戶保證金標準;(3)業務經營規范、正常,按會計準則核算,實際資產大于實際債務;(4)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除符合以上基本條件外,還有特別的資格認定,包括:(1)在任何時點上其流動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動比率=流動資本/公司總負債×100%.流動資本包括國債、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流通的其他債券、自營股票、銀行存款和現金(含交易清算資金),已被用于回購融資的國債和其他債券不得計入流動資本。公司總負債取其前12個月末的負債額的平均值。)(2)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注: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準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3)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金)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4)達到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風險管理規定的其他有關標準。從上述規定來看,由于較高的市場準入門檻和資格的限制,一些具有歷史問題的老證券公司和大量的經紀類證券公司無法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而央行允許這些未能進入同業市場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業務,(注:《管理規定》第13條規定:“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仍按原規定,由其總部進行一天的同業拆借業務,在雙方交易前須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否則按違規處理。”)盡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銀行貸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資期限短、融資用途固定兩項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這些券商用作融資渠道,所以上述這些證券公司的短期融資渠道十分狹窄。少數有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在具體的融資業務操作上仍有相當多的約束,主要的限制條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拆出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的由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資額度控制: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拆入、拆出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債券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3)資金使用途徑的限制:如自營股票質押貸款只能用于營業部網點建設等等。因此,在這些條款的限制下,《管理規定》雖然開辟了證券公司的短期融資渠道,但由于種種原因,通過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資金仍無法滿足證券公司的實際資金需要,不少證券公司對這些短期融資渠道的實際使用頻率并不高。
(三)證券公司有關增資擴股的法律規制
1999年3月,中國證監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規定券商增資擴股應當具備嚴格的條件,如:(1)距前次募集資金1年以上;(2)申請前3年連續盈利,且3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請前2年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新增股本的5%以上為公積金轉增。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關于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放寬了券商增資擴股的條件限制,認為:“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屬于企業行為。凡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均可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設置先決條件?!迸c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臺的政策取消了對券商增資擴股的限制性規定,簡化了程序,增資擴股的申報、審核也更透明公開。由于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相對于改制上市來說,程序較為簡單,過程也不太復雜,廣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資擴股一度成為證券公司募集中長期資金的主要捷徑。雖然私募增資擴股融資方式為券商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2001年6月以來,由于證券市場行情疲弱、證券行業虧損面提高,(注:以2002年為例,我國券商的虧損面高達85%,虧損金額總計逾400億元。)目前券商增資擴股出現了相當大的困難,甚至有些原來參股證券公司的機構也退出了證券行業。因此,開辟新的中長期融資渠道,是證券公司生存發展的燃眉之急。
(四)證券公司有關股票質押貸款的法律規制
200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自營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但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15%;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5%.該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但是證券公司對此并無太高的積極性。這里除去申請手續煩瑣外,(注:證券公司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程序比較復雜,從立項申請、資信調查、逐級上報、審批下達、證券凍結到資金撥付,周期比較長,估計會超過一個多月,因此這種融資方式一般只有在證券公司需要獲得長期資金的情況下才會加以運用。)主要原因是這種方式在現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券商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銀行資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說,券商無法通過這種融資方式來擴大自營資金的規模,因此其融資熱情有限。其次,只有綜合類券商自營的股票才能用于質押貸款,證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質押方式獲得貸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質押貸款,如遇上股票市價下跌,超過了商業銀行規定的警戒線,將被商業銀行要求強行平倉,從而會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實際虧損,這也挫傷了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貸款的積極性。最后,管理層對該項業務作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五)證券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法律規制
2003年10月8日,《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該《暫行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前提下,向社會公募或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稌盒修k法》的出臺,對于拓寬券商融資渠道、改善券商資本結構、提高證券業規范經營水平都將發揮重要作用。不過我們也應看到,《暫行辦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主要體現在:(1)《暫行辦法》對融資主體的約束性規定、對券商債券融資合約某些內容的規定,顯示出監管者對券商與投資人具體契約的深度介入,從而使券商與投資人簽訂的具體融資合約的公共部分增大。雖然在《暫行辦法》中也有這樣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本期債券發行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期債券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但這還是會使部分投資者對債券質地的判斷依賴于中國證監會對債券發行的“把關”。(2)比較國外關于券商發行債券的法律,《暫行辦法》對我國證券公司發債主體的規定更為嚴格,對發債的具體條件也有較強的硬性規定。(3)券商發債資格認定仍較多地使用傳統的財務指標硬性規定。如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應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即: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公開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應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等等。這樣的規定,往往不能及時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財務風險,達不到事中監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國際化的趨勢。(4)《暫行辦法》對券商發債時機的選擇沒有作出靈活規定,不利于券商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條件,靈活選擇發債時機,以規避發行失敗的風險。同時,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的利率浮動區間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發行手續費率一般為2.5%,債券融資的成本相對最高。但對于券商而言,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優點是融資期限長、融資規模大,更能順應目前我國證券公司業務周期長期化、業務發展多元化趨勢,因此債券融資方式比較適合綜合類券商中規模大、信譽高、經營好的證券公司采用,但不適合作為所有券商的常規融資手段。(注:參見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資渠道獲重大突破》,《中國證券報》2004年2月4日。)
三、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國務院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在涉及中國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條明確提出:“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這是迄今為止,法律法規首次對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這也標志著監管當局對證券公司融資的態度發生了轉折性的變化。筆者認為,全面修改限制證券公司融資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證券法》面臨重大修改
1998年通過的《證券法》在當時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背景下,在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上設立了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防火墻”,嚴格限制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與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如果允許信用交易,將會助長投機,不利于培養理性投資者,同時會加劇市場的波動和風險,并可能引發市場危機。因此,《證券法》禁止證券公司開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證市場穩定和保護交易者利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混業經營的潮流逐漸影響到我國,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加強協調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證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開始在業內部分機構中征求意見。據了解,此次征求意見的《證券法(修改稿)》在多處作了重大修改。現行《證券法》中限制“銀行資金入市”、“股票質押貸款”、“國有企業炒作股票”的有關條款皆在擬定刪除之列。有關客戶融資、質押貸款的多條限制條款得到原則性修改。例如,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的《證券法》第35條擬修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薄蹲C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別是涉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條款的修訂,將為證券公司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有助于國際化大投資銀行的構建。同時,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引進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創新,是完善證券市場機能的積極舉措,是進一步推進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環節,對投資者、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以及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都具有積極作用。
(二)完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渠道的法律規制
在現有的法律規制下,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同業拆借、國債回購和質押貸款等方式進行短期融資。但由于種種制度障礙,我國券商的短期融資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無法滿足廣大券商對短期流動資金的渴求。管理層應考慮逐步放寬對短期融資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短期融資渠道發揮最大效用。首先,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應逐步降低證券公司的準入門檻,讓場外半數以上券商中的合標者(注:在全國129家券商中,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資格券商只有55家,場外券商占到半數以上。)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擴充融資渠道;適當延長拆借期限,允許同業拆借到期后可適當展期,同時可考慮增加7天至6個月同業拆借品種;放寬證券公司同業拆借余額的最高限額,擴大同業拆借的資金規模;適當放寬拆借資金的使用范圍,提高拆借資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國債回購市場,應考慮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我國國債回購市場被割裂為兩大市場,即銀行間國債回購市場與兩大交易所場內國債回購市場。)引入開放式債券回購;建立和完善經紀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躍市場,并考慮逐步建立統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辦法,打通交易所和銀行兩個市場,逐步向統一市場過渡,讓商業銀行充足的資金供應和證券公司旺盛的資金需求通過國債回購市場連接起來,達到短期資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質押貸款方面,應考慮擴大質押有價證券的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允許證券公司以固定資產、存單、其他有價證券等進行質押融資;放寬對現有股票質押貸款的限制,簡化貸款手續;放寬借貸主體的范圍,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經紀類證券公司從事質押貸款;放寬股票質押貸款的時間限制,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允許到期后繼續展期;將股票質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現有同業拆借、國債回購、質押貸款等融資渠道的基礎上,還可考慮嘗試建立并逐步放開信用貸款、項目融資、票據融資等渠道。當前,在法律制度建設上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的當務之急是: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建立起合規的“過橋貸款”,(注:過橋貸款(BridgeLoan)又稱搭橋貸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長期融資前,為公司的正常運營而提供所需資金的短期融資。過橋貸款在國內多應用于券商擔保項下的預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動資金貸款,以及企業兼并、重組中的短期貸款等。)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三)完善證券公司權益性融資的法律規制
在證券公司的長期融資渠道中,外部權益性融資和外部債務性融資是證券公司最經常使用的融資方式。其中,外部權益性融資又包括私募增資擴股和公開上市。自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出臺《關于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來,增資擴股已成為我國券商壯大資本實力的一條重要途徑。但完全依靠增資擴股這一個手段,國內券商要發展成規模龐大、實力雄厚和擁有優質客戶群的超大型投資銀行為期甚遠。而對于公開上市這一外部融資渠道來說,如果參照普通企業的上市標準,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又非常之少。僅從連續三年盈利這一標準來看,在市場進行調整的大環境下,能夠盈利的證券公司本來就十分有限,更何況要保持三年連續盈利,這對于證券公司來說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如果不從證券行業的實際出發,考慮證券行業盈利波動性大的特定因素,并有針對性地適當降低證券公司的上市門檻,那么公開上市渠道在短期內對絕大部分證券公司來說不過是一大“畫餅”而已。為解決這一難題,筆者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公司上市標準,調整上市門檻,推動證券公司整體上市。筆者認為,可采用相對排序法確定證券公司的上市門檻,對全部證券公司近三年來的資產規模、業務價值量、盈利能力等單項指標按一定方式進行綜合排名打分,得分在某一水平以上的證券公司即具有上市資格;也可以行業平均水平為基準,凡高于行業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證券公司即具備上市資格。這些方法,由于涉及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細化,在短期內很實現。因此,目前推動證券公司外部權益性融資的另一可行方法是對證券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即允許證券公司把某一業務單元分拆出去,對其經營業績的計算,采用政策扶持性的會計計算方法,使其滿足普通公司上市標準。
股票質押融資利率范文5
股票市場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推動。從中國股票市場的實踐來看,銀行信貸資金[21]進出股票市場規模的變化很可能是股價漲落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信貸資金的進入,一方面推動了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其無序性也帶來了中國股票市場上價格的無常變動,引發了一系列經濟、。因此,探討中國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路徑的變遷,測算進入股票市場的銀行信貸資金的規模,進而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監管,就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回顧
在市場經濟中,銀行信貸資金通過一些途徑進入證券市場,是市場發展的一種必然——這不僅僅是銀行信貸資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銀行自身進行資產負債管理的客觀要求,客觀上有助于實現并促進銀行體系與證券市場的互動式發展,進而構建一個真正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發達金融體系。因而,即便在美國這樣一個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就長期實行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下,銀行信貸資金與證券市場資金之間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沒有法規上的嚴格限制——銀行不僅可以直接購買債券,也可以通過發放“經紀貸款”等方式間接把信貸資金投入股票市場。
當然,美國證券市場作為世界發達金融體系的象征,其發達程度遠遠非新生的中國證券市場所能比擬的,因而中國不能簡單地套用美國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國的經濟實踐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場出現以后,關于是否、以及如何讓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問題,就一直受到中國宏觀管理當局、經濟學者以及包括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投資者等在內的眾多證券從業人士的關注,也是中較為敏感、爭論頗多的話題之一。可以說,中國股票市場這10年的發展過程中,這一問題總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現形態出現,與股票市場的走勢緊密相連。
(一)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監管規則的演變
在中國股票市場誕生之初,由于當時股市帶有某種“試驗”的性質,發展帶有一定的隨意性,這就客觀上造成了有關股票市場、法規的建設遠遠滯后于實踐的發展。從監管視角度來看,最初中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信貸資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與可行性沒有提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也沒有明確的限制。但作為改革“試驗”的產物,中國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設計中帶有較為濃厚的“計劃”痕跡,使得中國股市自產生之日起就處于一種“金融壓抑”的狀態之中。[22]制度上的這種“金融壓抑”,加上中國股市作為新興市場所具有的一些特點,使得中國股市一開始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驚人的投資回報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眾多的投資者,同時也將巨量的資金引導進入股票市場,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銀行信貸資金——實際上,相對于中國初生的流通盤極小的股票市場而言,信貸資金就成為推動市場走勢的決定性力量。
當時中國宏觀經濟運行,尤其是金融運行的現狀,客觀上對信貸資金入市問題提出了監管,或者說規范的要求。所以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為了穩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場出現大幅波動,開始有關法規,明令禁止銀行信貸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如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文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199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下發《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類金融機構辦理回購業務,必須有百分之百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或金融債券,并將這些證券集中在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極大地限制了資金從銀行向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流動。
199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和《關于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國務院也批轉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關于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這三個文件的下發和執行對遏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起來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銀行信貸資金以任何形式進入股票市場都屬于違規行為。
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蹲C券法》起草小組編寫的條文釋義指出:“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股票買賣業務。二是證券公司和其他企業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股票買賣”。顯然,銀行信貸資金雖然不能“違規”入市,但“合規”的方式應該是允許的,這樣就從法律上為銀行信貸資金合法進入股票市場提供了依據。但非常遺憾,在《證券法》中,只是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并沒有指出銀行資金合法進入股票市場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監管領域,“管制的辨證法”始終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場客觀需要的存在與發展,進而微觀主體 “合理性” 行為與監管當局的“合法性”規定的沖突一直會在“管制與反管制”的“斗爭”中演變、發展著——我國股票市場中信貸資金入市的歷史,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
從我國金融的實踐來看,在我國股票市場經過近10年的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商業銀行經過多年的改革風險管理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之后,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開辦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從而為銀行信貸資金間接進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應該說時機已經比較成熟了。實踐的發展呼喚著法規的跟進與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視作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信貸資金入市在監管態度上的一個轉折點,有關監管規則發生了重大變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先后下發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首次為銀行信貸資金通過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間接入市提供了一條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
這些規定的出臺,意味著在中國銀行信貸資金不用躲躲閃閃,開始可以名正言順、合法合規的進入股票市場,這對中國股票市場的規范與發展將會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二)銀行信貸資金入市路徑的歷史變遷 前已敘及,中國股票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雖然市場本身蘊涵的風險極高,但這個市場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極高的投資回報率,至于一級市場則更是提供了無須冒很大的風險就能得到較高收益的特殊場所。資金“逐利”的本性,從一開始就強烈地推動銀行信貸資金進入這個充滿希望與挑戰的市場。但回顧中國股票市場的這段發展歷程,可以發現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路徑及其規模經歷了一個歷史的變遷過程。
(1)混業經營中的“銀證”資金融通
在中國股票市場誕生之初,我國的銀行信貸資金在制度上就存在一條近乎直接的進入股票市場的途徑——通過銀行附屬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活動,把銀行信貸資金導入股票市場。這一途徑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
①當時我國金融領域中宏觀金融監管當局在“試驗”的背景下,對證券業的監管處于一種“模糊”時期,事實上造成了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了銀行業與證券業“混業”的經營模式——當時的中國證券經營機構一般是國有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25],而作為銀行所屬的證券經營機構以及一些信托投資公司,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本身就沒有自有資金之說,而它作為一個實體又必須開展業務。這樣在證券機構、信托投資公司開展證券經紀甚至證券自營業務時往往資金不足,此時就很可能與直接向銀行信貸部門協商,在銀行內部進行資金調劑;
②當時國有銀行的商業化程度很低,內部管理較為混亂,以至信貸部門與證券部門之間無“防火墻”之說,資金流與信息流在商業銀行內部交錯運動,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事情。相應會引致信貸資金的直接入市。
從1993年開始,國家開始對證券公司進行規范性的整頓,對銀行業、證券業的混業經營開始整頓,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銀證分離”,分設了如廣發、海通等一批證券公司,同時中央銀行對銀行的監管漸趨嚴厲,這一途徑開始有所緩解。伴隨著1995年我國《商業銀行法》的頒布與實施,這一途徑變成了違法行為,應該說已不復存在。
(2)銀行同業拆借市場
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對“專業銀行之間的資金可以相互拆借”作出明確規定之后,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就開始起步,并迅速達到了一定的規模。1990年中國股票市場出現之后,各地的融資中心、非銀行金融機構就開始利用同業拆借來融通資金,從而通過這一渠道,相當規模的銀行信貸資金間接進入股票市場[26].但從1990年到1999年,通過這一渠道進入股票市場的銀行信貸資金經歷了較大的變化。
①1990—1991年。這一時期由于中國股票市場尚處于萌芽時期,市場容量極為有限,可供交易的股票極少,加上當時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的主體資格、拆借用途作了嚴格限制,所以這一期間這一渠道并不明顯。
② 1992—1995年。1992年春,中國經濟開始了一個新的增長周期,同業拆借市場相應進入了一個高速增長階段:1993年、1994年的同業拆借量分別達到了4000億、5000億,1995年則突破了萬億大關。在這一飛速增長期間,我國的同業拆借市場應該說較為混亂,違規行為明顯增加,比如拆借利率“高利”傾向突出,利率大大突破人行規定的上限;任意延長拆借期限,拆借資金長期化等等,更為突出的是拆借資金的用途發生“變異”,大量的銀行信貸資金從資金較為充裕的銀行流出,或用于基本建設,或進入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等長期投資。所以在這一時期,銀行同業拆借市場不僅于銀行的信貸業務緊密相關,而且對股票市場的影響力度大為增強,開始成為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一條重要途徑。期間從1993年開始,人民銀行為整頓金融秩序,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整頓,但是由于當時的同業拆借是分割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而整頓始終沒有涉及分散的市場結構,所以市場是在政府控制之外發展的,并沒有觸及問題的實質。 ③ 1996—1998年。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這一市場由中央與地方兩層交易構成。但是從下圖可以看出,自從統一市場正式運行以來,市場交易量持續下降,可見市場的統一性對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聯——只要受到貨幣當局的嚴密控制,經濟主體進行拆借的動力就受到了抑制。相應地,在這期間通過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流入股票市場的信貸資金量較以往大幅下降。
④ 1999年之后。1999年8月,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雖然不能從事信用拆借業務,但可以從事最長期限為1年的債券回購業務。非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仍可以進行隔夜拆借。1999年9月30日,國信證券公司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功拆入2億元資金,這是證券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之后第一筆交易。此后,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是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活躍的拆入類型主體。
(3)國債回購市場
中國的國債回購市場開始于1991年的staq系統,最初是為了促進國債銷售而由財政當局推動發展起來的。在1995年以前,國債回購市場的交易規模雖然增長較快,但并不突出,其交易主要仍然與國債緊密相連,所以期間盡管也是一條銀行信貸資金的途徑,但影響較為弱小。
1996年全國統一銀行拆借市場的建成,使得原來同業拆借市場作為中國發揮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雙重功能的地位受到極大的削弱,國債回購市場應勢而出,作為拆借市場的替代物,在短期內便實現了跳躍式的發展——1995年,滬深兩地的國債回購交易量僅為1126.1億元與76.92億元,而在1996和1997年,全國各集中性國債交易場所的回購交易金額分別躍增至1.2萬億元以上。在1996年的證券回購市場上,40家大券商的交易總額占全部交易額的72%。國債回購市場成為1996-1998年間最為活躍的貨幣市場。
從國債回購的參與者構成與交易構成來看,國債回購市場同原來的拆借市場一樣,是銀行信貸資金從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流動的主要場所。
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為了規范債券市場的發展,建立了商業銀行之間封閉性的債券市場,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國債回購這條途徑進入股票市場。
(4)銀行貸款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
中國股票市場出現之后,股票市場的高回報就吸引著企業、個人等微觀經濟主體進入這個新生市場,進而企業、個人等有機會、有可能獲得銀行信貸資金的微觀經濟主體就有著非常強烈的改變銀行信貸資金用途,挪用資金用于進行股票投資活動的投資(或者說投機)動機。所以,企業、個人為代表的微觀經濟主體挪用銀行發放的直接貸款進行股票投資,是我國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最基本,也是規模最大的一條途徑——我們估計通過這一途徑進入股票市場的銀行信貸資金在入市的所有信貸資金中所占的份額不低于50%.
由于我國進行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之初,為了保證國家的控股地位,在股權結構設計發行了性質不一的股權,造成目前中國股市上存在國家股、法人股、職工內部股、個人股(流通股)等性質不同的股權,大量的股權是不能流通的,這樣對那些持有非流通股份(或股權)的經濟主體而言,客觀上產生了提供流動性的要求。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出現了以staq系統為代表的法人股轉讓市場,但這并沒有解決企業短期資金融通的需要,于是相當多的企業就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采取以非流通股票(或股權)作為抵押或質押的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大量的銀行信貸資金通過這一渠道進入企業,而相當一部分這類貸款又重新進入股票市場。 下圖簡單描繪了我國1994年第四季度以來銀行貸款余額與股票市值總額的季度變化情況,可以看出在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相似的變動趨勢。
除了上述四條途徑之外,歷史地看,銀行信貸資金流入股市的途徑還有:商業銀行和各地證券交易中心、證券登記公司在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業務時向證券經營機構提供清算透支,證券經營機構對客戶的證券交易提供透支;證券經營機構吸收客戶的各類證券交易資金,不及時、全額存入商業銀行,而將客戶資金挪作他用等等。
二、2000年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規模測算與路徑
當歷史的車輪駛入2000年時,世界各國的股市都處在風雨飄搖和大調整時期,唯獨中國股市“一支獨秀”——2000年的中國股市“牛氣”襲人,深滬股價指數屢創新高,上漲近50%,其中上海綜合指數一舉突破2000點具有標志性的意義。到2000年底,a、b股上市公司達1088家,市價總值48090.9億元,流通股市值16087.5億元,投資者開戶數達5801.1萬戶,分別比年初增長了 14.6%、81.7%、95.8 %、29.4 %.[27]
關于2000年大牛市的動力來源有多種解釋,主要說法有二種:經濟復蘇說和資金推動說。我們不否認經濟復蘇對股市的推動作用,但相比較而言,我們更傾向于后一種解釋。2000年中國股市具有典型的資金推動型牛市特征,其中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是推動股價上揚的重要因素。但要想精確2000年度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的規模,從理論和實際來看都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從而只能作一粗略估算。我們認為,到2000年底,我國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存量在4500—6000億元左右,分別占流通股市值的28%-37%、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4.5%-6.0%,而在這數千億元進入股市的信貸資金中,有相當部分是通過違反現行規定的途徑進入股票市場的。[28]
(一)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規模測算
(1)銀行信貸資金進入一級市場規模估計 2000年中國上海與深圳兩個市場共有130多家公司首次發行a股,清華同方、東方通信等a股上市公司增發a股,而一些b股上市公司也首次增發a股,a股首次發行與增發共籌集資金979億元。從投資者開戶情況看,滬深交易所a股機構投資者由1999年的19.4萬戶增加到2000年底的27.2萬戶,增長了 40.4%.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新增a股機構投資者分別為4.56萬戶與3.2萬戶,較上年分別增長了60%與30%.
由于中國股票市場在股票發行中的特有制度性規定,對于投資者而言,申購新股不僅收益率高,而且基本沒有太大的風險。這就使得一些企業、證券公司甚至個人借著銀行貸款搞申購,進而大量的信貸資金通過種種渠道進入股票市場,致使一級市場股票發行的申購一直是機構、散戶投資的熱點,而2000年我國一級市場上的這種行為更是到了一種“登峰造極”的地步,市場囤積的申購資金越積越多,新股發行凍結資金量連創新高——2月到6月,連續4個交易日內凍結的資金量從2000億元逐步攀升到3000億元左右,以致整個上半年平均每只新股凍結資金量達到了876億元,比1997年時高出528億元。7月20日和21日的兩天內,新大陸、麥科特、景谷林業三只股票的凍結資金就達到了4000億元。到11月,民生銀行凍結資金達4014.31億元,創下單個新股凍結資金最高記錄。而12月寶鋼股份、昆明制藥、洪都航空、巢東水泥4只新股發行,共凍結申購資金近5200億元,創下同一申購時間凍結資金最高記錄。
由于在實際申購新股的運作中,申購資金進入一級市場要凍結4至5天后才可退回使用,因此一筆資金理論上一個月的申購次數在4次左右,一年則可重復申購50次左右,但考慮到受新股發行節奏等因素的影響,實際申購次數大約為40次左右。據此,從2000年我國新股發行的數量以及一些新股發行所凍結的資金量出發,我們估計全年進入并滯留于一級市場用于申購資金應該在4000—6000億元之間,而其中由企業、證券經營機構、個人通過各種渠道進入一級市場的銀行信貸資金在所有申購資金中所占的比例應不低于50%[29],估計規模在2000——3000億元之間。
(2)銀行信貸資金進入二級市場規模估計
應該說2000年中國股票二級市場在眾多政策性利好的推動下,比如允許保險資金入市、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券商股票質押管理辦法的出臺等等,走勢表現出了比較強勁的上升態勢,市場“牛氣”較為明顯,深滬股市指數也相繼創出新高。
2000年難得二級市場的長牛行情,帶動了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的熱情高漲,不僅促使證券公司、“三類”企業、保險公司等大機構增加了入市資金量,而且同時也使得投資者數量也急劇增加,進入股票二級市場的資金在2000年達到了一個高峰。但涉及具體資金數量估計時,由于股票的虛擬性,我們只能從股票市值,尤其是流通股股票市值的變動中尋找一些數據支持。
在2000年12月,我國股票市場的市值達到4.8萬億的規模,而由于我國股票市場特殊的股權設計,其中2000年末流通股所占的比例僅1/3左右,流通股市值規模為1.6萬億左右,考慮到1999年末我國股票市場中的流通股市值僅8274億元(即新增近8000億元),而在2000年新流入的資金不會超過4000億元,因此我們粗略估計為支撐這1.6萬億的流通市值需要8000—10000億的資金。而在這8000-10000億資金中,我們認為大概不低于25%[30]的資金是由企業、證券經營機構、個人通過獲得銀行信貸資金的方式轉而投入股票二級市場的,也就是是說2000年二級市場中的銀行信貸資金量應該在2000—2500億之間。
(3)國有股、法人股出資、轉讓與銀行信貸資金[31]
在上述關于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分析中,我們忽略了占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約2/3的未流通股票,即國家股與法人股的出資與轉讓問題??陀^地看,這部分股份的出資與轉讓,實踐中還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在公司配股過程中的操作問題[32],也涉及到相當規模的銀行信貸資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企業往往間接利用銀行信貸資金來繳納、支付其國家股與法人股初始投入以及進行股份配售所需的款項。 由于我國的國有股、法人股股份不能流通,股票市值雖然已經達到近3.2萬億,但這個數值是在對應流通股股價的基礎之上進行簡單的套算后所得,故我們不能簡單地從市值的概念來衡量這一渠道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根據中國證監會2000年11月的統計月報,我國目前非流通的國家股、法人股(境內)股份約為1958.8億股,其中法人股(境內)638.2億股,依據我國國家股、法人股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一些特殊規定以及當前國家股、法人股轉讓的現狀,我們估計這些國有股涉及的資本存量總額應該在3000—5000億之間,考慮到我國《公司法》有關“實物、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投資所占比例不高于20%”的法律限制,這些股份出資、轉讓涉及的資金不低于2400—4000億,以5%的比例衡量約涉及銀行信貸資金120—200億。同時我們認為國有股、法人股在若干年股份配售所涉及的銀行信貸資金數量不斷積累,這些年國有股,特別是法人股的轉讓日漸盛行,涉及的資金量規模較大,因此這些業務所涉及的銀行信貸資金量從數量上看應該不會低于在國有股出資過程中所涉及的信貸資金,于是我們估計國有股這一非流通市場所涉及的銀行信貸資金規模在250—500億之間。
上述三個市場相加,我們估計2000年股票市場涉及的銀行信貸資金存量規模約在4500—6000億之間。
(二)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路徑
由于銀行信貸資金直接進入股市為我國現行、法規和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所以我國銀行信貸資金通常都是間接入市的。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間接通道無非是五條: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個人和其他單位如保險公司等。具體路徑有以下幾條:
(1)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融入資金,用于自營
前已敘及,在我國同業拆借市場一直是銀行信貸資金間接進入股市的一條重要通道,雖幾經整頓,但證券公司與貨幣市場的聯系從未完全隔絕過[33].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表明,2000年1-9月,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凈融入資金(包括銀行間債券現券交易和回購)2263.3億元,已成為貨幣市場最大的資金需求者。2000年,銀行間同業拆借和債券市場累計成交額為23145.85億元,比上年增長216.14%,其中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短期融資所占比重升至88.4%.據《上海證券報》10月13日報道,證券公司2000年第三季度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資金最活躍。7-9月,證券公司凈融入資金880.42億元,比上季度增長12%,基金公司參與債券回購與現券交易7-9月凈融入資金324.47億元,比上季度增長535%.2000年7月中旬以至8月下旬間,證券公司的拆入資金額占到了當期拆借市場交易單邊總額的50%以上。從2000年股票成交金額與銀行同業拆借的月度變化來看,兩者之間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相關性。
我們通過對2000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量的統計分析發現(參見圖3),全年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8.4%,其中7天的交易量占63.7%.7天這一品種交易量如此之大,占比如此之高,與2000年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凍結資金量屢創新高之間有著一定的聯系。
顯然,券商和基金只是同業市場的“后起之秀”——在同業市場465家成員中,券商只有14家,基金29個,雖然不到總數的10%。但這群“后起之秀”相當活躍,在2000年同業信用拆借交易量前十名中,除了全國性商業銀行外,國信證券名列第四、國通證券名列第九、中信證券名列第十。[34]我們據此估計,到2000年底,券商與基金管理公司從同業拆借市場借入資金余額在800—1000億以上。
(2)證券公司向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并將獲得的資金投入股市
隨著2000年2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的開辦,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紛紛以其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以及用該貸款購買股票的規模要受許多因素的制約:首先,經紀類證券公司不能開展自營業務,不可能有或不應該有股票用于質押,它們是無法通過股票質押貸款來獲取資金的;其次,有關部門對股票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和貸款人資格都作了嚴格規定,只有經批準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才能成為借款人,貸款人僅限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且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第三,用作股票質押貸款的質押物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用于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并明確規定有幾種股票是不能作為質押物的;第四,嚴格有關比率管理,如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5%等等。
證券質押貸款極為迅速。據上海證券登記公司統計,截止2000年12月已累計辦理各類證券質押登記申請1674筆,質押登記的證券總市值高達1622億元。有人據此推測滬深兩市通過股票質押貸款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在3000億元。[35]應當說,這種推測是不準確的,質押登記的證券并非都是流通股,實際上在全部質押登記的證券中,流通證券質押登記只有298筆,質押證券5.07億股,其中還包括國債。[36]而且質押率不能超過60%,質押貸款所獲得的資金也不一定全部用于購買股票,因此,我們不能據此認為通過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就等于質押登記的證券總市值。我們估計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貸款進入滬深兩市的銀行信貸資金為500-600億元左右。[37]
(3)企業挪用銀行貸款進入股票市場
一般來說,在直接融資發展較快的情況下,以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增勢會相應減緩。但2000年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直接融資快速增長的同時,銀行貸款增長也很快。2000年末,全部機構各項貸款余額為99371.07億元,按可比口徑比上年增長了13.4%,與同期金融機構各項存款13.8%的增長率基本持平,比同期儲蓄存款7.9%的增長率高出5.5個百分點。1-12月累計增加貸款1.33萬億元,比上年多增2500億元,其中短期貸款增加7870億元,比上年多增2630億元。貸款數量增長較多,特別是短期貸款增長迅速,其中有一部分進入了股市(參見下圖)。
1999年9月,中國證監會允許“三類企業”(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上市公司)進入股票市場,但強調“三類企業”只能用自有資金購買股票,而不能用貸款炒股。但由于“三類企業”用于購買股票的資金在性質上難以界定,允許“三類企業”入市實際上為“三類企業”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炒股成為可能。不僅“三類企業”購買股票,其他企業或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方式炒股的也不少。由于有《證券法》等法規的明確限制和有關部門的嚴厲監管,企業直接用貸款炒股的現象已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企業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炒股卻不是個別現象,至少在“三類企業”中尤為突出[38].
企業投入股票市場的資金有相當一部分直接或間接來自銀行,但方式也極為復雜:①企業直接挪用流動資金貸款炒股,甚至挪用固定資產貸款炒股。②非流通股權抵押或質押貸款。從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我們可以發現,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的情況已相當普遍,從實踐來看,通過這種方式所獲得的銀行信貸資金大部分又投入到股市中去;③非法協議貸款。有部分企業通過與銀行和證券公司達成某種協議或默契,利用銀行貸款炒股,即企業向銀行借款,證券公司作擔保,企業將貸款資金轉到證券公司進行股票操作,盈利分成。如果市值降至一定程度,即由券商平倉,損失由企業承擔,或者企業由證券公司作擔保申請銀行承兌匯票,再拿銀行承兌匯票去貼現,貼現資金委托證券公司炒股;④“過橋”貸款(或“過橋”融資)。在企業并購、企業上市或增發新股或配股過程中,銀行向企業提供“過橋”貸款(或“過橋”融資),由證券公司提供擔保,有關部門既沒有正式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發放“過橋”貸款,但也沒有明令禁止,但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企業通過“過橋”貸款獲得的資金有的投入到股市里去了;⑤運用銀行信用額度。銀行對一些企業發放的額度貸款的資金流向更值得引起注意,因為銀行一般不嚴格限制額度貸款的用途,而且額度貸款的額度可以循環使用,額度貸款進入股市的可能性相對要大一些。此外,在實踐中一些企業為了逃避銀行貸款不得炒股的規定,將自有資金用于購買股票,生產經營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完全依靠銀行貸款,這實際上是變相地使用銀行貸款炒股。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估計,在100000億銀行信貸資金中,通過企業貸款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比例不低于3%(含短期挪用),規模應在3000—4000億元左右。
(4)個人貸款及其他 除了上面提到的三條途徑之外,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途徑很多,還包括個人貸款及其他一些途徑,主要有:
①個人貸款炒股。過去,我國銀行發放的個人貸款金額不大,個人貸款在貸款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近年來,為了刺激消費、拉動增長,國家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對個人發放消費信貸,個人貸款迅速增加。2000年,我國金融機構個人住房及消費貸款累計增加2592億元,比上年多增1693億元,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多增額2500億元的67.7%.其中個人住房貸款新增加1952億元,同比多增1047億元。[39]相對企業貸款來講,個人貸款的用途更難監督,雖然國家并沒有允許銀行對個人發放貸款讓其炒股,但個人利用銀行貸款炒股的現象始終是存在的。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機構推出了包括個人股票質貸款在內的個人綜合授信業務,這種貸款流向股市的可能性更大。
②來自境內外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有一部分進入國內a、b股市場。過去由于b股市場不景氣,銀行信貸資金進入b股市場的現象非常罕見,但境內外銀行外匯資金進入a股市場的通道始終是存在的。外匯資金通過結匯或其他方式換成人民幣,用于一級市場或二級市場炒作或投資,在將股票拋出后,再將人民幣全部或部分換成外匯,之后再將外匯部分或全部匯出境外。這一部分外匯信貸資金中有一部分是直接或間接來自境外中資銀行或境內中資銀行外匯貸款等資金運用?,F在隨著b股市場的火爆,進入b股市場的銀行信貸資金必定會相應增加。可能會有一些企業和個人通過向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再通過各種途徑將人民幣貸款資金變成外匯,投入到b股市場。
③銀行信貸資金通過證券公司流入股市的途徑實際上并非只有股票質押貸款一種方式。如證券公司在證交所債券市場上以證券回購方式獲取的資金中可能有一部分間接來自銀行,屬于銀行信貸資金。證券公司擔保的貸款有一部分最終進入了股市。
此外,國家股配股資金有一部分來自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間接通過保險公司進入股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們估計,截止2000年通過個人貸款及上述其他途徑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存量為300—500億元左右。
三、關于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若干政策建議
銀行信貸資金合理有序進入股市,有助于完善我國金融體系,推動我國由傳統金融向金融邁進。具體來說,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一是在商業銀行與證券市場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有助于商業銀行改善其資產結構,培植新的效益增長點,也有助于增強證券公司的實力,增加股票市場的資金供給,促進股票市場的發展。二是實現了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對接,實現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同發展。三是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下加強競爭,探索混業經營的實現形式,增強了我國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迎接“入世”挑戰的能力。因此,我們應站在建立我國現代金融體系的高度,充分認識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積極意義。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銀行信貸資金入市帶來的一些負面,切實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入市的管理。我們認為,監管當局應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繼續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繼續允許證券公司向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但必須規范運作。
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以及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的開辦,是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金間接進入股市的僅有的兩條合法通道,我們要將這一政策堅定不移地實行下去,我們相信,這項政策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意義。銀行信貸資金通過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間接入市,在實踐中的確暴露出一些,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但這些問題和負面影響的產生并不是必然的。應當說,現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等規定并沒有嚴重的缺陷,問題產生的根源是這些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問題不是出在規定本身,而是出在規定的執行過程中。
經驗證明,完全分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切斷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資金通道是不可取的,不加限制地允許貨幣市場資金自由進入資本市場也不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健運作。我們的當務之急是要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有關法規和規定規范運作,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銀行信貸資金間接入市的監管,嚴厲查處銀行信貸資金間接入市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如果發現有違法行為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與司法部門密切合作,予以嚴厲打擊?,F階段我們的政策是制止銀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禁止銀行信貸資金直接入市,但絕不是要禁止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因此與其說信貸資金入市成為監管重點,還不如說信貸資金入市中的違規甚至違法行為成為監管的重點。
2、積極準備并在適當時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質押貸款,嚴格制止企業和個人挪用銀行貸款炒股的行為。
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是“明流”不夠,“暗渠”涌動,所以要開明流,堵暗渠。在開明流方面,主要是要積極準備并在適當時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質押貸款,包括開辦企業股票質押貸款和個人股票質押貸款,允許企業和個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股票質押貸款不限定用途,企業和個人可以這種貸款購買股票。在將來法人股上市流通后,也可以允許企業以其持有的法人股向銀行抵押貸款。企業股票質押貸款可以首先在“三類企業”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到其他企業。在債券市場逐步走向成熟后,還可以考慮開辦債券質押貸款。在開明流的同時,要切實堵暗渠,企業和個人除了股票質押貸款可以用于購買股票之外,不得用其他任何貸款炒股,商業銀行要加強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與監督,包括對額度貸款的使用也要進行監督,禁止企業利用額度貸款炒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七十八條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可見,銀行開辦非券商股票質押貸款是符合《擔保法》的精神的,《擔保法》的這一規定既可以適用于證券公司,同樣也可以平等適用于其他經濟主體。非券商股票質押貸款不僅是合理合法的,也一些企業和個人的迫切需求,有關部門應順應形勢,及早制定非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3、完善銀行信貸資金入市規則,努力防范金融風險。
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最大的問題是金融風險問題。銀行信貸資金大量違規無序進入股市,不僅會加大銀行信貸資金的風險,而且也會加大證券公司和投資者的風險,同時金融風險很容易在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傳播,資本市場的風險可以通過“資金鏈”傳染給商業銀行。當這種金融風險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脅到金融體系的穩定,甚至引發金融危機,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困擾日本10年多久的銀行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泡沫經濟特別是股票市場泡沫破滅的結果,1997年8月香港政府動用外匯基金“救市”在一定意義上也是為挽救香港的銀行體系,1999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破產與信用交易導致交易規模極大擴張有關。在我國,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話,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同業拆借、股票質押貸款的套做和循環,“連環貸款,連環投資”,使其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成倍放大,推動著股價不斷往上攀升。非流通股股票抵押貸款既存在重復抵押的可能,也存在這樣一種放大機制。一旦股價暴跌或企業經營陷入困境,信用的“鏈條”就會斷裂,容易形成信用危機,影響金融體系穩定。 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金融監管部門應把重點放在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上。要防范金融風險,就必須完善銀行信貸資金入市規則,嚴格監督這些規則的貫徹執行。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在許多發達國家是正?,F象,但也有規則。為了防范股票質押貸款的風險,《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了六條措施,如用于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5%等等。規則雖好,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質押率是銀行防范貸款風險的關鍵。從歐美等國的長期運作經驗來看,股票質押貸款質押率為20%-30%,即使對優良股票的貸款比率一般也不超過50%,我國60%質押率顯然偏高了。又如,質押股票市值的確定也是一個關鍵因素,按現行辦法,質押股票市值為質押股票數量與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之乘積,我們認為,應選擇前6個月股票平均收盤價來質押股票市值。
要防范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引起的金融風險,關鍵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三類企業”要增強風險意識,加強風險分析,引進和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具體到股票質押貸款來說,應根據不同股票設定不同的質押率,對股票市場及股票市值進行判斷。金融監管部門在完善規則的同時,要督促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三類企業”健全內控制度,通過制定相應風險比率,防止它們過度承擔風險。
4、完善統計監測制度,適時調控銀行信貸資金入市行為
金融監管部門要想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進行調控,就必須對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的規模和途徑做到心中有數。為此,有關部門必須完善統計制度,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監測。我國現在公布的銀行間同業拆借交易情況統計只有交易品種的統計數據,而沒有分交易主體的統計數據。在交易主體多樣化的今天,有必要分不同交易主體統計交易,如果這樣,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交易量就可以一目了然,便于有關部門進行調控或制定相關政策。我們在中無法找到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的數據,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增設“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或“股票質押貸款”科目。 要想準確、全面監測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數量和流向,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金融監管部門要想及時、合理調控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行為則更困難。但調控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值得我們為此進行探索。1999年以來進入股市的銀行信貸資金有明顯增多的趨勢,一個重要原因是利率水平偏低。在低利率,企業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甚至個人從銀行籌集資金的成本很低,在大牛行情下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炒股可以獲取高額回報,從而使得銀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的現象變得比較普遍,制止起來也非常困難。中國人民銀行如能根據物價上漲情況,適時調高利率,對銀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股市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調控要有手段,調控也要把握好時機。有關部門調控時要設定一些參照系,如二級市場市盈率。當股市泡沫嚴重、市盈率偏高時,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采取嚴厲的政策,中央銀行可適當收緊銀根,調高再貼現利率和再貸款利率;相反,當股市長期低迷甚至面臨崩潰危險時,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采取寬松的政策,引導或者鼓勵更多的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 通過改革股票發行方式和一級市場定價的逐漸市場化,使一、二級市場投資回報逐步縮小,可以引導銀行信貸資金從一級市場流向二級市場。
5、及時調整對銀行信貸資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必要時修改有關法規。
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管理政策不應是凝固的,而應是根據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管理政策應有長短之分。從短期來看,我國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制定比較嚴格的管理政策是必要的。因為,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都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產權不清晰或產權主體虛置,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投資者缺乏理性投資意識,在這種情況下,如不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加強監管,就容易加大金融體系的風險,擾亂資本市場秩序,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從長期來看,市場經濟主體的自擔風險能力顯著增強,金融監管部門應賦予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企業更多的經濟自主權,不應過多地干預它們的經濟活動,可以適當放松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管制,但也絕不是放任不管。
綜合經營是世界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我們不應違背這一大趨勢,而應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積極探索綜合經營的實現形式。我國現在雖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但實際上已經出現了綜合經營的跡象,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辦法的出臺,在我國金融分業管理制度上打開了一個缺口。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實現形式大致有三種: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別從事各自的業務。目前中信集團、光大集團正在朝規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雖然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但與我國現行法規也無明顯抵觸。二是子公司模式,即由商業銀行成立全資或控股、參股證券公司,再由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特別是股票業務。三是直接經營模式,即商業銀行直接經營證券業務包括股票業務。后兩種模式均為我國現行法規所明令禁止。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最主要通道是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直接從事股票買賣業務,我國應在條件成熟時修改有關法規,允許商業銀行進行股票投資。即使是在現在,《證券法》也宜作適當修改。如《證券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的開辦雖然與《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無明顯抵觸,但我們認為最好還是對該條款作適當修改,至少要對該條款作重新解釋,以賦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的合法性?!蹲C券法》起草小組編寫的條文釋義指出,“證券公司依法籌集的資金,主要是指證券公司依法拆借的資金”,這顯然與現行做法不相符。
股票質押融資利率范文6
一、傳統融資路徑
與現代融資路徑相比,傳統融資路徑是指這些融資路徑為廣大融資者所熟知、出現時間較早、市場成熟度較高的融資路徑。主要包括內源與外源融資路徑、直接與間接融資路徑及股權和債權融資路徑等。
(一)內源融資與外源融資
內源融資是指企業不斷將創業者的個人儲蓄或企業的經營成果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即企業內部資金的融通活動??萍夹椭行∑髽I成立之時,往往是通過內源性融資進行資金的籌措,且內源性融資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長期融資的重要途徑,其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投資者的初始投資、親朋好友的借款及企業內部積累等。從企業的角度來講,內源融資路徑下企業獲得的資金具有“自主性強、成本低、風險低、限制性小”等特點,但具有明顯的不可復制性和持續性。外源融資主要是依靠企業外部的各個資金投資者而形成的融資路徑,這些投資者不受地域限制,分布世界各地,其形式是向金融機構借款、商業信用、發行債券與股票等。外源融資路徑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普遍采用的融資路徑,與內源融資路徑相比,此路徑下企業獲得的資金具有“流動性大、效率高、成本高、風險高”等特點,但融資成本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通過自銷、包銷或代銷等方式直接向社會公眾出售公司股票和債券而取得資金的融資路徑。此路徑獲得的資金具有“直接性、長期性、流動性、不可逆性”等特點。
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等金融中介,把社會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金融機構以商業貸款等形式借給企業,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金融機構間接獲取資金的一種重要途徑。當然,能否獲得銀行貸款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企業的規模、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而這些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具有很大的挑戰性,與直接融資路徑相比,此路徑獲得的資金具有“間接性、短期性、非流通性、可逆性”等特點。
(三)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企業以增資或擴股等方式向其股東或新的投資者直接進行融資的路徑。通過股權融資路徑獲得的資金,企業可以長期使用,不需還本付息,但新老股東同樣享受企業的權益,這也是股權融資企業必需付出的代價。通過此路徑獲得的資金就是企業的股本和股本溢價,只要企業存在,一直可以使用。
債權融資則是以銀行借貸和發行債券等方式向債權人融資的路徑。通過債權融資籌集的資金稱為企業的負債,它代表著對企業的債權,企業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使用,到期需要還本付息,企業資金中所有權資金和負債資金之間的比例關系稱之為企業的資金結構或資本結構。
二、現代融資路徑
現代融資路徑是近幾年新出現的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要求的新型融資路徑,是適應金融創新和時展等新要求而出現的融資路徑。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融資、風險投資、非正式金融融資、擔保投資、融資租賃、知識產權質押等。
(一)資本市場融資
資本市場融資是企業在金融市場上籌措到的資金。在我國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過程很復雜,但對消除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瓶頸起著很大作用,證券市場是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資本融資形式。若科技型中小企業能順利上市并進入證券市場,也就擺脫了企業資金短缺的困境。具體來說,就是支持那些具有高成長性和收益而暫時不符合主板市場的要求但又具有發展潛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直接融資。
(二)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天使投資是風險投資中獨具特色的一種,大多發生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種子期,周期大約5年左右。風投一直都在高風險中運營并以排除風險和提高資本運營效率為目標,金融精英們將風險資本投向未上市企業的、有大潛力的、正在迅速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為這些企業提供股權資本,最終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功上市,通過企業上市后的股票收益或將股權轉讓而退出投資。
(三)非正式金融融資
非正式金融融資是指非正式組織的民間金融活動,游離于監管當局之外的民間融資。非正式融資活動盡管未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但生命力旺盛且十分活躍,其原因是民營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大量資金的需求。而非正式融資活動中大部分是服務于民營經濟、彌補了資金需求市場中的不足。當然,政府部門應充分發揮非正式金融融資活動的優勢,正確引導、培養其成為專業公司,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作貢獻。
(四)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是有條件的擔保機構將保費(部分或全部保費)作為風險投資轉換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股權、認股權、期權、分紅權、可轉換債權等方式投向企業,擔保投資是一種比較安全的投資,也可以看作擔保機構的一種風險投資。與風投相似,擔保機構可通過公開上市、償付協議、收購和兼并等方法實現投資收益。選擇擔保投資,投資者的投資所賺取的利息會根據固定利率、浮動利率、或與市場掛鉤的公式計算。
(五)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和融物為一體的信用方式,兼有商品信貸和資金信貸的雙重特征。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獲得必需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和流轉資金,形式靈活多樣。租賃雙方在租賃期間轉讓的僅僅是其使用權,承租人只能使用設備而不得改變設備的形態和性質,但可與企業的其他固定資產一樣計提折舊,出租人通過租賃資產并在保證其完整無損的前提下實現收益。融資租賃手續簡便易行,較適合資本薄弱、資金需求量小但需求急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一條重要路徑。
(六)知識產權質押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企業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的一種融資路徑。它突破了傳統有形資產抵押貸款單一模式,但質押貸款的額度低,只占發明專利權評估值的25%(實用新型專利權更低,只占評估值的15%),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