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司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范文1

關鍵詞:一人公司;產生及存在原因;創新;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3-0170-03

一、概述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頒布,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節篇幅對一人公司制度進行了規定。我國一人公司立法上的諸多創新既滿足了人們對于設立一人公司的客觀需求,又充分考慮到債權人維護權益的正當訴求,在一人公司設立及監督制度上規定了不同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更為嚴格的條件。

二、一人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法所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這從主體上確定了,在我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這就在我國公司法上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國公司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重要成果。

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認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將其限定在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既是適應客觀現實的需要,也順應國際立法潮流,是一次明智的立法選擇。

三、一人公司的產生及存在的原因

(一)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一人公司產生的內在驅動力

有限責任制度最初是被賦予股份公司股東的。以刺激投資積極性。有限責任制度一經問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資者的青睞。同為投資者,舉辦大規模企業可享受有限責任的“優惠”,舉辦中、小規模企業就得不到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顯然有失公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當公司法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時,單一投資者就可能通過掛名方式設立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以規避法律??梢?,對有限責任的偏好是產生一人公司的內在原因。

(二)傳統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在實際運行中的改變為一人公司提供了適宜的土壤

因為傳統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是建立在公司復數股東基礎上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構造意義就在于它是在出資人之外獨立構成公司的經營機構(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東大會與監事會不過是因為獨立于股東的董事擔任公司經營而派生出來的監督機構。然而,在公司的實際運作中,股東會形式化幾乎是常態。股東人數較少時,股東(通常就是董事及經理)直接運作企業,從而使法定的股東會并無實際意義。股東人數眾多的大公司中,絕大多數小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漠不關心。股東大會流于形式,淪為大股東操縱公司的合法工具。股東會本是將多數股東意愿提升為公司意愿,并能對公司的經營者進行監督的機構,股東會的失效不僅使“所有與經營分離”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團性趨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團性在公司的實際運作中已無關緊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備社團性的特征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巨額資本的涌現為一人公司的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

雖然公司制度產生之初是為了滿足資本聚集的需要,但隨著公司制度的運用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造就了許多資本實力雄厚的企業,它們具有舉辦任何事業的能力。為分散投資風險。也為減少復數股東之間的爭執,一人公司往往是它們實現多行業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的最佳選擇。

(四)高科技發展的條件下,中小型規模企業具有構筑一人公司的經濟基礎

當高科技、高風險的新興行業不斷興起之時,進入這些領域的企業能否在競爭中取勝,主要依賴于高新技術的先進程度和投資機會的準確把握,而非資本的多寡及規模的大小。進一步說是依賴于高素質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資合性弱化但人合性突出的特點,正是中、小規模投資可采取的最佳組織形式。以上表明,既然現代市場經濟中存在著產生一人公司的適宜土壤,法律采取否認一人公司的態度。不僅無法取締實質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不能有效地規制一人公司,甚至可能造成公司法理論與實踐的矛盾和混亂,加劇一人公司的濫用傾向。

四、一人公司的創新

(一)人公司類型上的創新

公司法修訂之前,學者們常常把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作為單一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中國法上的一人公司進行研究。對于非國有法人或中國的自然人并無設立一人公司的權利。這種做法產生了兩個明顯的不利后果,一是造成市場主體人為的不平等;二是導致大量的實質一人公司的產生。實質一人公司是一事實存在,既有的法律規范無法禁止其存在,不利于監管和對債權人的保護。修訂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形式一人公司的新類型,是公司類型上的重大創新。目前全球有超過36個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上都規定有完善的形式一人公司立法。我國公司法的修訂。符合公司立法的潮流。

(二)一人公司設立條件上的創新

1.允許自然人充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可以是外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關于自然人充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此前有很大爭議。反對的觀點認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很容易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應當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的修訂沒有采用這種觀點,而是順應時代潮流和其他國家的通行做法,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并將其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

2.禁止一個自然人投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正是考慮到人們的顧慮,為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對充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自然人投資能力作了特別限制性規定,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9條第2款)。

3.對自然人充當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轉投資能力作了限制。自然人充當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轉投資能力和法人充當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投資能力沒有做出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和發人充當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資本形成制度上奉行嚴格法定資本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資本形成上奉行與其他公司類型不同的資本形成制度,主張嚴格法定。法律明確規定有公 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且要求股東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章程所規定的出資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公司法》第59條第1款)。在出資方式和資本構成上,應當適用《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限定了“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三個基本條件。這一規定同樣也應當適用于國有獨資公司。在具體操作上,規定了“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的基本規范。

5.設立登記時必須標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內容中必須明確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將此內容載于公司營業執照之中(《公司法》第60條),便于交易相對人辨認。

(三)一人公司在管理體制上的創新

1.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權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專職行使。國有獨資公司的管理體制過去由部門、行業管理,國有也就表現為政府所有、部門所有,國有資產的監管難度很大,人民群眾的意見也很大。這次立法順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規定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代表國家專職行使股東職權(《公司法》第65條第2款)。因此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法》第66條)。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機構設置上較為靈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法》第62條),法律對其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置同樣沒有強制性的要求,采自主原則。

3.國有獨資公司在機構設置上相對嚴格。國有獨資公司的機構設置法律有明確的要求。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根據公司實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將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由國務院所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司法》第67條)。由此可見,國有獨資公司在公司重大財產及重大事務之處理上,并無完全獨立之自。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財產及重大事務之處理上,亦無最終的決定權。

4.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議事規則的特別要求。我國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公司法》第62條)。

(四)一人公司監督機制上的創新

1.年度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第63條)。這是強制性要求,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范經營及債權人權益的保障都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直索責任的特別監督機制。《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20條)的進一步細化,能夠對一人公司股東起到特別的監督作用。

3.國有獨資公司獨特的外部監督機制。對國有獨資公司除了有限責任公司監督機制的一般規范外,還規定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獨特的外部監督機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掌握著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重要人事任免權,這些權力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管理層來講,是實實在在的監督。通讀立法,我們不難看出,對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律規制,重在管理,沒有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樣規定有特別的責任制度。

公司制度范文2

關鍵詞:現代;公司制度;內部控制;分析

中圖分類號:

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7011201

1現代公司制度下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1)對內部控制缺乏相應的思想認識。由于部分公司存在財務收支不平衡、支出較多的現象,這就導致公司財務長期處于混亂的狀態,這時會計部門提供的財務信息很難反映公司運作的真實情況,這種現象也使財務考核的指標不能發揮作用。這一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對內部控制缺乏相應的認識,從而導致會計工作和財務控制工作不能被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公司也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當公司的內部控制處于不執行、無力度的情況時,就會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使內部控制的作用無法發揮出來。

(2)客觀環境的影響。在現代公司制度和競爭壓力下,公司要想保證自身的優勢和競爭力,就要根據市場的動向來適當的調整公司的經營策略和內部機構。在對內部控制進行調整時,要根據經營管理的范圍和科技的發展來進行調整,只有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調整,才能使效益提高,也能使公司的內部控制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3)控制管理制度形式化嚴重。我國的大部分公司雖然已經建立了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但由于內部控制中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在會計信息生成的過程中,內部管理往往缺少相應的約束力,在外部監控也缺少的情況下,就會導致部分虛假的會計信息難以被發現,從而使會計工作出現混亂的局面,部分公司還會出現做假賬的不良現象。在外部環境中,由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善,從而導致公司的會計信息缺乏一定的真實性。但造成公司內部控制出現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

2解決公司內部控制問題的主要措施

(1)強化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在現代公司制度下進行內部控制,不僅僅是單一的程序和過程,而是包括預算管理、激勵、業績評價和戰略目標站內的一系列控制制度,通過使用這些手段,能夠增加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強化控制機制的過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強對公司的制約力度,并利用政府的權威性來保證外部監督的有效實行,在進行內部控制的過程中,還需要利用和內部控制相關的法律武器來規范控制制度,同時還要利用社會監督的力量來做好外部監督工作。強化公司內部控制的過程中,還需要進行多層次控制。在明確個人控制權利和責任的條件下,讓各個崗位和員工都受到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這樣才能保證會計控制工作的真正落實。

(2)樹立正確的成本費用控制觀念。只有減低公司的成本和投入,才能使企業在競爭中占有一定的優勢,也能夠獲得較大的利益,公司在對內部控制進行設計和實施的過程中,首先就要控制好公司的成本。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經濟效益,所以在進行內部控制時,一定要堅持成本效益原則。在進行成本費用控制時,應該樹立正確的成本控制觀念,做好成本控制的基礎性工作。在現代公司制度下,一定要改變原有的傳統成本控制觀念和管理方式,利用最新的管理模式和控制方法來實現對成本費用的控制,并且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樣才能做好成本控制工作。為了更好的考察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就需要建立相應的績效考核評估,并加大對考核評估的力度,這樣才能做好內部控制工作。

(3)明確設計主題,制定控制目標。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主體是公司管理當局,公司管理當局能夠保證制度的落實。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必須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特點,這就要求設計內部控制制度的人員一定要對公司的經營情況、管理目標和業務性質等方面非常熟悉,還應該了解內部控制的具體方法和設計原理,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達和分析能力。對于不具備設計條件的公司,可以聘請專業的設計單位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合理設計。內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根據會計監督和核算兩個方面進行制定的,所以在設計時,一定要明確內部控制的目標,并分析控制制度和控制原理是否吻合。

(4)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和預警機制。公司在進行內部控制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和相應的預警機制,同時提高公司領導和員工的風險意識,及時做好信用分析和資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通過進行風險管理,能夠使公司的運行風險降低,從而從根本上保障了公司的合理運作。

3總結

在現代公司制度下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不僅需要公司管理層的努力,還需要公司員工的積極配合,這樣才能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能夠有效的控制公司的成本,也能夠減少公司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最終保證企業在龐大的競爭壓力下立于不敗之地。所以說,在現代公司制度下,只有加強對公司的內部控制,才能為公司今后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公司制度范文3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缺陷立法完善引論

《公司法》現在正面臨著修改,在諸多之中一個重大的問題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構問題,“公司資本制度是指公司依一定的原則對公司資本所做出的相關規定的總和。”[1]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礎,因為公司資本不但是公司法人資格存在的物質條件,是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界限和股東行使股權的根據,而且公司資本也是構成公司對外信譽的重要基礎,是公司舉債及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保證。在當前我國《公司法》修改之際,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熱門話題,一方面在于我國《公司法》的資本制度方面的確存在著諸多缺陷,始終為學者們所關注,另一方面在于它對我國建立現代制度、完善市場體制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本文擬對我國現行《公司法》中資本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做個探討并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公司法》修改中的資本制度的重構能夠有所裨益。一、《公司法》公司資本制度的缺陷(1)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為法國所首創,后來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胺ǘㄙY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是指在設立公司時,發起人必須按照章程中所確定的資本數額,足額繳齊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種資本制度”。[2]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確定原則,其實質是公司依章程資本全部發行并足額實繳而成立。我國《公司法》第23、78條規定,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或實收股本總額)。第25、26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上述各條規定都證明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為目前世界上最為嚴格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不僅要求設立公司時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數額”,[3]而且要求該資本數額全部發行完畢并一次全部繳足股款,既不允許授權董事會發行部分股份,也不準許認股人分期繳納股款。(2)較高的最低注冊資本額

在大陸法系國家,用立法規定設立公司所必須達到的最低資本額,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設立目的的實現,從而維護整個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美國標準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關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同時也取消了一些相類似的規定”。[4]我國《公司法》師從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第23條和第78條對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規定,但是這個“最低資本額”的門檻實在高,這已為學者們所共識,也許它適合于10年前的,但是現在如此高的最低資本額已經制約了我國公司制企業的,已是客觀事實?!霸谧再Y本問題上,我國的注冊資本在規定上是偏高了一點,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搞了那么多種類,應予以簡化”。[5]根據現行《公司法》,人們普遍感覺公司難辦,因為辦一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也要10萬元?!拔覈且粋€西部很多人溫飽問題還未解決的很窮的發展中國家,卻有全世界最高的法定資本,最高的投資成本”,[6]這必然大大限制了公司的創辦,不利于實現啟動比間投資,促進經濟增長,實現產業結構調整,也不利于實現下崗職工的再就業,也許美國的公司法的規定值得我們深思,至少也能給我一點啟示。(3)增資條件太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

目前我國《公司法》依然固守傳統大陸法系公司資本制度的,沒有體現當今世界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潮流,這些就集中體現在我國公司法對增減資本的態度上:增資條件過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

增資本質上增強了公司的經濟實力,無論是對公司還是對債權人都是極為有利的,故各國立法對此規定的條件相當寬松,限制較少。我國《公司法》不允授權發行資本,增加資本途徑主要體現在第137條發行新股的規定里。依照該條規定,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后才能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來增加資本。時間限制如此之長且毫無變通的余地,不但會嚴重制約公司對資本增加的需求,還制約了公司競爭能力的提高。除時間條件外,第二款規定了公司業績條件,這樣要求主要是出于保護股東利益的需要,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一律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后,才可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增資,就未免過于苛刻。此外,若雖然連續3年盈利,卻不能連續3年向股東支付股利是否可發行新股,規定的卻不明確,也有待明確。我國地區《公司法》第270條的規定,只要不出現連續兩年的虧損或資不抵債的情況,公司就可以增資發新股??梢姡覈豆痉ā穼驹鲑Y的要求確實太高。除此以外還須滿足利潤預測的條件,即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將款利率。這里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也就是指增資發新股以后的銀行利率。而銀行存款利率在一定時期內會任何變化并非一般公司所能預測得到的,硬要公司作這樣的預測,實屬強人所難,也是超乎常理的。另外,該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若財務有虛假記載,也不得增資發新股,其合理性也是令人懷疑的。

公司減資,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減少資本額的行為。出于它會在事實上減弱公司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力度,并有可能危及交易的安全,故必須依法定的條件及程序進行。減資的實質性條件,我國《公司法》沒作具體規定,相對于增資的條件,《公司法》對減資條件的規定要寬松得多,減資與否以及如何減資,在很大程度上幾乎全憑公司的自己的意志。我國《公司法》對此幾乎無任何規定?!皯撜f,我國《公司法》對由公司減資而帶來的股東利益保護問題并沒有給以應有的重視”。[7]這雖然給了公司極其自由的減資決定權以適應其實際需要,但極有可能因立法的過度寬容而導致這種權力在實踐中被少數公司濫用,從而造成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受損。

此外,增資的程序也過于繁瑣,“倘每次增減資本都需修改章程、召集股東會、注冊登記,不僅增加了集資成本,董事、經理亦難以利用商業機會而及時做出有利于公司的決策?!盵8]為此,我國應簡化增資程序,降低增資條件,拓寬增資渠道,并對減資的法定條件予以明確,以完善這些立法的缺陷。(4)其他缺陷

(1)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發現非現金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時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股東以現金出資的情形?因為盡管從現行規定推理,公司成立之時,現金出資應當已經交納完畢,并不存在出資低于章程規定的問題,但是實踐里,這種情況卻是屢禁不止的,主要有虛報注冊資本,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后抽逃出資。另一個問題是,對于非現金出資的,對于在公司成立后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等如果因為市場的變化發生了貶值,而導致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時,由誰承擔責任?如果適用這一條的規定,是否合理?“就此而言,公司法此條規定不妥當”。[9]

(2)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資時,股東虛假出資或者出資后又抽逃出資導致出資低于章程規定的數額時,董事會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沒有規定。

(3)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同時存在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此抽逃出資的,債權人能否直接向該股東請求清償?請求清償的范圍有多大?《公司法》沒有規定。

(4)《公司法》對資本驗證機構相關的一些問題特別是對驗資機構的制約機制規定不夠全面;出資的形態僅列舉了貨幣、實物、非專利知識產權、土地等5種,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值得,也有待《公司法》修改時予以完善。

此外,公司注冊資本種類繁多,也有待簡化,譬如僅有限責任公司就有四種,此外還有一種特種行業另行規定。二、《公司法》公司資本制度的重構(1)用折衷資本制取代法定資本制

我國股份公司采用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此制度已被大陸法系各國所逐步淘汰,“60年代之后,大陸法系國家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授權資本制”[10]。法定資本制的弊端主要表現在;“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在設立時股東認繳的出資全部到位,不利于公司的及時設立,容易造成公司資本的閑置”。[11]其次資本變更程序極其繁瑣。

法定資本制約我國股份公司的設立及發行新股而造成的障礙以及所帶來的低效率和負作用已是客觀事實。“根據資本確定原則,首期發行五千萬元股份的公司.可以因為五千萬元股份無人認購而無法成立,如此巨大的比價.僅僅是為了保護當時還不存在的債權人,其合理性是令人懷疑的?!盵12]“在注冊資本問題上,我國的注冊資本在規定上是偏高了一點”。[13]《公司法》將上市條件訂在5000萬元的高位,使得一批業績較好的中小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無法滿足上市公司的條件.因而為了能夠湊夠法定資本滿足上市條件而進行低效益的購并、重組,這樣,規模上去了,而盈利和資本質量卻下去了,實屬得不償失。

既然法定資本制弊端重重,那么我國可否采用授權資本制呢?“授權資本制,又稱資本授權原則,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額和設立時發行的股本或股份額,股東不必認足或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則。未發行或未繳足部分的股本,允許公司或股東于公司成立以后發行或繳足?!盵14]授權資本制對公司資本的發行和募集采取了十分靈活的作法,設立公司.使公司的設立變得方便快捷,成本降低;未發行的資本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發展狀況的需要,隨時發行,使公司資本的增加避免了修改章程的煩瑣程序,適應了市場經濟對公司高效率運作的要求。但是,授權資本制容易誘發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不確定的實收資本削弱了對債權人的信用基礎,顯然也存在者重大弊端。

鑒于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各有利弊,因此最佳的選擇我國就是采用折中的做法即采用折衷資本制,“折衷資本制減少了公司設立的難度,避免了因公司資本閑置造成的浪費。同時,對公司股份首次發行的數量及公司股本總額發行的年限做出規定,又使公司資本相應地確定與穩定,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15]。這樣就可以揚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之長而避二者之短,這也是順應國際公司立法的發展趨勢?!罢壑再Y本制又稱認可資本制,是介于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之間的一種新的公司資本制度,是兩種制度的有機結合?!盵16]在我國的外商投資法中規定的外商投資注冊資本制度就是這種折衷資本制度的運用。這種模式是由德國在上個世紀30年代所首創,“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包括臺灣地區,現在都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尤其對服份有限公司)這一制度,既放松了對公司設立的資本要求,又可保證公司于成立時實際擁有必要的資本。其做法,值得我國借鑒”。[17]但是它并不是一種固定的資本制度模式,各國公司立法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設計公司資本制度的具體規范時,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技術和方式,從而使其適合本國的國情。

(2)發起人和股東對公司資本不足額的補繳責任

其一,有限公司股東和董事對公司資本不足額補繳的連帶責任

在實行法定資本或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一次繳清不低于注冊資本法定最低限額的資本,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股東對公司的義務。

首先,鑒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之間的特殊關系,同是也為了加強股東的相互監督,凡不履行義務,對造成公司資本不足負有責任者,應對公司資本的補繳承擔連帶責任,而不問此種出資是在公司設立時,還是公司成立后的公司增資過程中;其次,由于董事在公司經營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在成立之后的增資過程中,舊股東的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造成的股東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數額的,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應將《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造成公司資本不足時的連帶補繳責任應擴展適用于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情形,同時此種連帶責任應適用于公司增資時的資本繳納,此時連帶責任的主體應當包括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

其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對公司資本不足額補繳的連帶責任

由于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大多數國家法律規定了發起人的義務,這種義務也包括對公司資本不足額的義務。這種規定的有利之處在于,通過加重發起人的義務和責任,使其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依法履行義務,防止引起公司資本不足。另外即使出現公司資本不足的情況,公司也能通過法定程序,及時填補資本虧空。與國外公司法規定相比,我國《公司法》沒有專門就發起人對公司資本不足額的連帶補繳義務做出明確規定,不能不說是一個大的疏漏。因此,建議《公司法》應增加這方面的規定。(3)股東與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限制

在我國《公司法》實施之后,股東虛假出資騙取公司登記的情況雖然得到抑制,但股東采用各種手段抽逃出資的現象卻有所增加。在現實中,有相當部分的抽逃出資是通過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實現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立法的角度看,《公司法》本身欠缺一套完善的預防和處罰措施不能不說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因此,應當參照發達國家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作了限制性的規定。

一方面,對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的限制性規定,是維護公司資本、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對此,我國《公司法》除規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購自己巳發行的股票,董事或經理與公司的交易須經章程或股東會同意之外,未作其他限制,與國外一些國家公司法的規定相比,顯得規定過于簡略?,F行《公司法》僅僅限制公司股份的購回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股東與公司交易,而對公司之間以其他不正常交易的方式來轉移和抽逃資本提供了方便。顯然,這對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極為不利的,因此,建議除了對公司購回股份規定的限制要進一步完善之外,《公司法》應借鑒國外立法,對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做出進一步的規制。

另一方面,從上講,所有的公司股東都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通過與公司的交易獲得公司財產,造成實質性減資,但是從實際情況看,真正能夠達到這一目的是公司的大股東。因此,對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的限制,關鍵在于規制占支配地位的股東與公司之間所進行的轉移財產的交易,對此必須輔之以完備的披露制度,在此前提下,可以考慮借鑒國外公司法的做法,規定股東與公司之間直接或間接通過中間人所達成的交易,在一定時間或交易數額達到規定程度時,應經股東會批準,且該利害關系股東不能參加表決,同時,對違反此種規定的股東必須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4)公司董事及經理對公司實質性減資的責任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往往是造成公司實質性減資的罪魁禍首,因此,如何進一步通過公司法的規定抑制及減少這些行為,是維護公司資本,保護公司和股東利益以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這方面,關于董事對公司忠誠義務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許多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實質性減資,公司董事、經理必須證明自己履行了忠誠義務及行為合理性,否則應承擔責任。在董事、經理責任承擔方面,《公司法》的規定過于強調行政和刑事的責任,對民事責任的承擔規定的較少,從《公司法》10年的實踐來看,強化民事責任的承擔確有必要。

相比較而言,我國公司法對以董事為核心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中注意和忠誠義務沒有足夠的重視?!豆痉ā穼Χ隆⒔浝碓诼殭喾秶鷥刃袨樵斐晒緶p資、導致公司和債權的損失的情形及責任未做具體規定。因此修改中的《公司法》應當規定,在因公司違法減資、造成公司及債權人損失時,對沒有盡到注意和忠誠義務的董事和經理應當對此承擔責任。(5)引入“刺穿公司面紗”制度

在我國現實的生活中,公司的獨立人格被不斷濫用而淪為一些人謀取非法利益工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用不再是促進經濟,反而是損害債權人利益。這時如果繼續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就違反法律所倡導的正義、公平精神。因此,我們應當借鑒發達國家公司法的做法,在特定情況下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而追究被公司法律特性所掩蓋的經濟實情,從而責令特定的公司成員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即所謂“刺穿公司面紗”?!霸撝贫葘τ诒Wo債權人利益意義重大,尤其對于我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大量虛設公司、出資嚴重不足、股東抽逃資金等行為”。[18]從立法實踐看,一些國家將公司資本不足作為適用的重要條件。

在我國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公司注冊資本不足引發的公司與其債權人之間的糾紛呈上升趨勢,在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實際上已涉及到這一原則在不同程度上的運用。因此《公司法》修改時應規定“刺穿公司面紗”這一制度: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同時存在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請求清償;清償范圍可以視不同情況而定:如股東出資不足,股東在章程規定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股東完全沒有出資,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股東抽逃出資,原則上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6)完善注冊資本驗證制度在采用法定資本制的國家,為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規定了嚴格的出資檢查制度,我國《公司法》也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規范法律對驗資機構相關法律過于原則化,同時,處于驗資法律關系中的公司登記機關與驗資機關之間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公司登記機關通常對提交的驗資報告不進行實質審查等等,導致資產評估、驗資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況屢禁不止。因此,有必要強調公司登記機關或審計機關對驗資機構的制約作用。在這方面,德國股份法的規定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該法規定,公司在設立、增資、減資時,均由法院任命審計員或特別審計員,對包括資本繳納在內的有關事項進行審計。當然,中、德具有不同的國情,我國公司法不必照搬德國股份法的資本檢查制,但德國法的規定給我們一定的啟示。

此外,應當強化驗資機構的民事責任,“對于法定驗資機構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出具不實驗資證明的,應對公司或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9]。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對于出資不實的認定主體,應當是法院、主管機關還是驗資機構應當明確規定。

結束語

我國現行的公司資本制度是由《公司法》制度之時的具體國情決定的,經過這十年的實踐,現行資本制度的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暴露出了一些缺陷,“我國的現行公司資本制度已經陷入一個令人窘迫的困境”[20]。如何認識這些缺陷,并從我國的具體實際出發,借鑒國外公司法的成功經驗對這些缺陷加以彌補、完善是目前《公司法》修改的重大課題。

[1]李順華.石冰.簡論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J].當代法學,2002,(3):101

[2][11]沈貴明.公司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3--104

[3]馮果.尚彩云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3,(6):96.96

[4][16]石少俠.公司法教程[M].北京: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02—106

[5][13]王保樹.修改公司法的幾點意見[A].郭鋒.王堅.公司法修改縱橫談[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3--44

[6]方流芳.溫故知新——淡公司法修改[A].郭鋒.王堅.公司法修改縱橫談[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1

[7]馮果.公司資本制度比較[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190

[8]江平.方流芳.新編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73.74.74

[9]葉林.中國公司法[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1997,162

[10][12]江平.方流芳.新編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73-74

[14]史際春.和公司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196

[15]馮果.尚彩云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3,(6):96

[17]史際春.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91

[18]任風珍.試論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2,(4):355

公司制度范文4

[摘要]本文通過對現行工資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進行分析,提出了改革現行工資制度的模式,即改革現行的公司管理體制,調整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改革現行的收入分配機制,調整總、分公司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改革現行的企業內部分配機制,調整經營者和職工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

一、現行工資制度的不合理性

根據馬克思的有關理論全部生產要素可以分解為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因此,勞動力通過市場進入企業是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

市場配置勞動力要素,首先要求勞動力作為商品流通。勞動力商品買賣的雙方——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參照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動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妥協,最后達成共同協議,完成勞動力的買賣。勞動力商品流通過程的順利進行,必須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勞動力商品流通的法權基礎。企業必須自主用工,有權選擇勞動素質高而工資要求低的勞動者;勞動者必須自主擇業,有權選擇勞動條件好、工資水平高的企業。買賣雙方自由競爭,對等談判,雙向選擇,其結果就是特定勞動力市場供求格局的形成。第二,勞動力商品流通的經濟基礎。通過勞動力市場供求規律調節的長期內的工資,必須同個別勞動力商品的價值相一致,即按勞動力的價值分配勞動報酬,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按勞分配機制的真正含義,它構成勞動力商品流通的經濟基礎。由于勞動者在天賦、教育和學習努力方面的差別,必定會形成較大的個別勞動力商品價值之間的差別?,F階段,在我國高素質勞動者短缺的條件下,由于勞動力市場供求規律的作用,在同一個企業內部,個別勞動者之間的工資差別將會拉開。勞動力商品流通的經濟基礎必然形成多樣化的勞動者之間的工資差別。

當前,國有保險公司分配制度改革的不合理性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現行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工資總額決定辦法不適應現階段保險市場發展的要求

幾家國有保險公司都沒有完全實現自主用工,一些富余人員不能推向社會,統配人員必須安排,不能根據經濟規律的要求選派管理人員;目前實行的工資總額與保費、利潤直接掛鉤的辦法,仍然是相關主管部門行政干預的扭曲產物,很大程度上還是行政決定機制,不能適應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更不能適應加入WTO后保險市場開放的要求。因此,必須以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針,繼續深化改革,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工用人權與自主決定職工工資水平結合起來,從而推進分配制度改革,為國有保險公司經營機制的轉變創造條件。

2.現行的職工工資制度不適應國有保險公司進一步發展的要求

幾家國有保險公司現行的工資制度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典型特征。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1993]79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保險單位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薪發[1994]34號)的精神,自1999年10月1日以來,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三家國有保險公司的職工一直實行行員等級工資制。行員等級工資制已經嚴重不適應國有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嚴重不適應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要求;嚴重不適應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狀況的要求。在我國加入WTO和開放保險市場的條件下,它將不可避免的成為國有保險公司迎接挑戰、增強競爭能力的沉重負擔。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的工資制度,建立新型的、與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市場化的職工工資制度,建立企業內部勞動評價機制,把那些高強度、高質量的勞動者的勞動辨別出來,并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從而適度拉開職工收入分配差距,這對于激發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對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國有保險公司的振興和繁榮具有重要意義。

二、現行工資制度的不可行性

1.較低的總體工資水平不利于國有保險公司提高競爭能力。據測算,在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幾家國有保險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是股份制保險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1/3-1/5;中高級管理人員年工資水平差距更大,僅為股份制保險公司的1/8-1/6。國有保險公司較低的工資水平,一方面損害了國有保險公司廣大職工的勞動效率;另一方面造成了國有保險公司高素質人才向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轉移,降低了國有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

2.較低的總體工資水平不利于國有保險公司更好地迎接加入WTO的挑戰。我國即將加入WTO,根據有關協議,銀行、保險和證券將面臨嚴峻的考驗和挑戰,其中受沖擊最大的是保險業。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后,由于保險業經營的本地化特點,外資保險公司必定要從中資保險公司吸收人才,特別是那些業務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國有保險公司較低的工資水平事實上促進了人才向外資保險公司的轉移,加劇了國有保險公司迎接外資公司挑戰的嚴峻局面。

3.現行的行員等級工資制度,不僅不符合我國保險市場形勢發展的需要,同時也不能準確反應保險公司職工勞動過程的職業特點。保險行業的勞動具有其特殊性,它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勞動過程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承擔的風險要高于其它金融行業;它也是人才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行業,保險專業知識的生產和流通是其勞動過程的主要特點;它還是復雜勞動、熟練勞動比較集中的典型行業。因此,它的行業平均工資水平必定會表現為多倍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而現行的行員工資制度完全沒有反映保險行業勞動過程的職業特點。

4.行員等級工資制度的平均主義分配關系不利于激發廣大職工的勞動積極性。行員等級工資制不能夠較好地評價職工勞動的質和量,造成了平均主義和“搭便車”的分配局面;它不承認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熟練勞動和非熟練勞動之間質的差別,也不承認勤勞努力的職工和不求上進的職工在勞動投入量的差別;它沒有正確地引導和激發勞動者最大化地投入自己的積極勞動,成為了國有保險公司一些職工“熬資歷”的重要制度基礎;它也是國有保險公司在低效率狀態長期徘徊的主要原因之一。

5.現行的行員工資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弊病。它是現階段國有保險公司,特別是一些基層公司“暗箱操作”收入分配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是一些基層公司發生違規案件的重要原因;它還是基層公司有意隱瞞經營信息、隱藏市場行為的重要動因;它直接地促成了國有保險公司的信息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在低效率狀態下長期運行。

三、改革現行工資制度的模式

國有保險公司新型工資制度可供選擇的模式,可以集中概括為三個主要分配關系的調整和解決。

1.改革現行的公司管理體制,調整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

對幾家國有保險公司要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建立規范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F階段分布在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利要集中到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維護出資人的利益。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偨浝韺Χ聲撠?由董事長聘任,經理層的工資收入由董事會通過公司章程確定。通過領導體制的改革,比較徹底地實現政企分開,消除政府部門干預國有保險公司日常經營行為的制度基礎,使國有保險公司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主體和法人實體,為國有保險公司自主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創造條件。

2.改革現行的收入分配制,調整總、分公司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

廢除現行的行員等級工資制,采用與商業性保險公司市場價值最大化目標相一致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據分公司對總公司的貢獻度,對分公司實行等級考核,處于不同考核等級的分公司,其年度工資總額也不相同,而且拉開差距。分公司總經理實行年薪制,年薪的數量和構成與其所在分公司的重要財務指標的考核結果相一致。因此,要制定新型的能比較準確地考核分公司經營狀況的指標體系。新型的考核指標體系應該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點:(1)利潤激勵機制的特征。主要考核利潤、利潤增長率、成本利潤率、人均利潤等指標。(2)業務增長機制的特征。主要考核保費增長率、分險種保費增長率等指標。(3)風險控制機制的特征。主要考核正常年景下的賠付率、費用率等指標。(4)監督約束機制的特征。主要考核業務質量、服務水平以及財務紀律的執行情況等指標。

3.改革現行的企業內部分配機制,調整經營者和職工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

公司制度范文5

一、深化落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物業部各項制度。

年的重點是深化落實,年初步完善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上。為此,物業部客服根據公司的發展和物業管理行業不斷發展的現狀,積極應對新的形式和需要中國教育總網文檔頻道,結合蔚藍國際的實際情況,分批分次的對客服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加深其對物業管理的認識和理解。同時,隨著物業管理行業一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完善,物業部客服也及時調整客服工作的相關制度,以求更好的適應新的形勢;

二、積極開展客服人員的培訓工作,理論聯系實際。

人員的專業性和工作態度起決定性的作用,一個好的客服管理及服務。針對年客服工作中人員的理論知識不足的問題,年著重對客服人員進行了大量的培訓:

比如:理論講解、實操、討論等,1培訓形式多種多樣。從根本上使客服人員的綜合素質上了一個臺階。

請進來的思想,2本著走出去。組織人員對仲量聯行等兄弟企業的參觀學習,使我視野更加的開闊,管理的理念更能跟上行業發展的步伐。

年市新出臺的最重要的一部物業管理行業的法規就是市供熱管理條例》針對這一情況,3積極應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商管公司領導及時安排客服人員參加了供熱公司組織的條例培訓,通過這次的學習,使我工作更加的游刃有余,同時,物業部客服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展開學習、討論,并進行了嚴格的閉卷考核,使客服人員在理解的基礎更加深了記憶,為年冬季的供暖工作做了充分的理論準備,確保了冬季供暖工作的順利開展,截止年底未出現因供暖工作造成的投訴。

三、年物業收費標準和停車費收費標準的年審工作如期完成。

必須做到收費工作和服務工作有法可依,一個規范化的物業管理企業。嚴格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標準進行收費,年4月份,積極準備了相關的資料,將蔚藍國際大廈物業管理收費的標準進行了年審,堅決杜絕亂收費現象,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做好震后維修解釋工作,積極應對突發事件。

作為離汶川不遠的地方,今年512汶川大地震給很多地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影響也很大,國際大廈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震后大廈的維修工作的協調跟進由物業部客服來負責,客服人員本著對公司高度負責的態度,從一開始就跟進著維修工作,同時對受損的業主的安撫工作也由客服人員具體負責,為了兼顧公司和業主的雙重利益,客服人員經常與業主進行溝通、解釋,由于部分業主的不理解,工作進行的很困難,維修工作也不是很順利,但是大家從沒有就此退縮,最終,經過近一個月的時間,維修工作順利完成,中國教育總網文檔頻道未出現業主鬧事的情況,平衡了雙方的利益。為了增強大家處理已經突發事件的能力,物業部客服申請購買了省公眾應急指南》分發給廣大業主,使大家學習應變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積極在寫字樓宣傳節能降耗,響應國家號召。

能源的使用越來越顯得緊張,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各行各業宣傳節能減排被提到一定的高度。為了響應國家號召,物業部客服聯系公司企劃部制作了節能降耗倡議書并在業主中宣傳,使大家養成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習慣的同時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達到節能降耗的同時,客服還根據地區夏天氣溫較高的實際情況,制作了一份防暑降溫小常識分發到每位業主的手中,使大家保持著良好的工作狀態,同時也提高了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時的應急能力。

六、后期零星交房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

國際大廈寫字間累計交房180套,截止年底。其中a座46套,b座134套。辦理裝修176戶,隨著像等大型企業的強勢進駐,地區的商務氛圍更加的濃厚,而國際的知名度也不斷提升。

七、各項費用指標按期完成,物業收費工作逐漸步入正軌。

面對重重阻力的情況下,年的物業費收取工作對于客服來說由于出現了汶川大地震等客觀情況而增加不小的難度。物業部全體客服人員不怕困難,憑借著耐心的解釋和微笑服務,使業主逐步認識到客觀實際情況造成的損失不是哪個人能左右的全年物業費用的收取累計達到99萬余元,停車費、廣告費等其他收入28萬余元,基本完成了公司年初制定的收費目標。同時對年的欠費用戶進行了積極的催收工作,除一些接房未裝修戶人在外地暫時無法收取外,其他均已清繳。

八、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積極聯系開發商為業主辦理房產。

物業部客服根據業主接房時間的先后,自年9月開始交房以來。分批次的上報開發商為業主辦理房產證,截止年底累計辦理蔚藍國際房產證95戶,保證業主在國際購房后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同時也極大的提高了公司的誠信度。

九、發揮物業服務的整體優勢,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安防、工程維修、保潔,物業管理主要由幾大部分組成:客服。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才能發揮物業管理的最大能量,過去的年,物業客服與其他幾個部門的配合總體來說是不錯的大廈的消防安全是第一位的每年物業部要舉行一次消防演練,物業部客服本著積極負責的態度配合安防順利完成了年度消防演練工作;每年的供暖也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事前聯系、事中跟蹤處理、事后解釋這些都需要工程和客服緊密的配合才能完成,由于有了大家的分工協作,確保本年度供暖工作的順利完成。凡此種種,說明一個,集體的力量是強大的任何工作不是某一個部門能單獨完成的通過大家的配合才會有物業部的不斷進步。中國教育總網文檔頻道物業部客服不僅在部門內部相互配合,同時也積極配合公司其他部門的工作,比如為提升公司的銷售,配合相關部門發放公司銷售宣傳資料和對欠費客戶的催款工作。

公司制度范文6

1.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規范公司銀行存款的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銀行存款開戶的有關規定

1.公司及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按規定的審批手續開設銀行賬戶,非獨立核算單位原則上不準開設銀行賬號,異地設立的分公司經公司財務部批準,可在當地設立銀行結算賬戶。

2.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各銀行賬戶,下屬分、子公司經批準獨立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管理。

3.銀行賬戶只能用于規定業務范圍內的銀行結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個人結算。

4.公司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5.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必須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等有關文件,送交蓋有企業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6.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臨時存款、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等證件,送交蓋有企業印章的卡片,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7.基本存款賬戶是企業辦理日常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企業的工資和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8.一般存款賬戶是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存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9.臨時存款賬戶是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10.專用存款賬是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開設的賬戶。

第三章銀行結算方式

1.銀行匯票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3.銀行本票結算方式。

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4.支票。

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不可以轉賬,轉賬支票不能支取現金。

5.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兌付款的結算方式。

8.信用證。

信用證是在異地商品交易中,由購貨方先將貨款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向外地銷貨方開戶銀行簽發的一種保證支付款項的書面證明。一般用于國際貿易,以保證購貨方不會拖欠銷貨方的貨款。

第四章銀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兩個銀行賬戶之間轉存資金時,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同意。

2.出納人員必須在辦理完畢收付款單據的當日將其及時轉交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