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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1
1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
1.1起步階段(1989年——1990年)
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了《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同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了《關于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化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1990年7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成立了資產評估中心,負責對資產評估項目和評估行業的管理工作。這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發展階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國務院第91號令形式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同時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等評估行業基本法規、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繼完成。這些工作的完成,為建立我國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資產評估資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據,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在初期階段的快速發展。
1993年12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加入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IVSC)。協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評估行業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已經開始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我國評估行業管理體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從業人員的數量迅速增加,同時建立了注冊資產評估師制度,完善了資產評估行業準入制度,了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等技術性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空前發展。
1.3發展完善階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資產評估協會劃歸財政部,政府管理與行業管理相對分離。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1]102號),之后財政部相繼制定了《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六個配套改革文件。這些措施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變革,財政部將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制度改為備案、核準制,加大了評估師在資產評估行為中的責任。這次重大改革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進入到一個強化自律管理的新階段。
2001年,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鑒證類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和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合并。合并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評估和審計兩個行業、兩種資格進行管理,同時保留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牌子,在國際交流和評估行業統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國務院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劃歸國資委。財政部則作為政府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工作。這次改革從源頭上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不分的局面,實現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完全分離,使評估行業在形式和實質上都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
200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101號文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的意見》。根據文件精神,2004年2月,財政部決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繼續單獨設立,并以財政部名義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根據101號文件的要求,財政部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國已有3400多家評估機構,30000多人通過考試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其中22000多人為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自1998年以來,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累計完成國有資產評估約15萬億元。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是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十多年來,在國有企業改制、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建設、中外合資合作等經濟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認,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
2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2.1評估行業多頭管理,不適應評估行業發展的要求
目前,評估行業多頭管理,在經濟生活中先后介入評估行業的部門有財政(國有資產)、國土資源、建設、計劃(物價)等9家部門,設立的執業資格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土地估價師、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員、價格鑒證師、礦業權評估師、舊機動車評估師、珠寶首飾鑒定師等。雖然在2001年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活動中,價格鑒證師已淡出中介服務市場,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被并入注冊資產評估師,集體資產評估員資格被取消,珠寶首飾評估也被納入到了評估業的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國依然有五六種評估執業資格。其中在經濟活動中影響較大的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三種職業資格。
各職業資格各有業務規范,各有收費辦法,在實際工作中既造成了評估質量的不統一,又造成了重復評估、重復收費的局面;既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又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還導致了評估行業無序競爭、條塊分割。而且評估行業的多頭管理局面導致了諸多不良后果,形成許多地方評估機構小、散、亂,服務單一,市場競爭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評估機構出現難以生存的情況。這些問題,使得評估機構難以發展壯大,評估標準不統一,也使得社會對行業的認知度不高。
2.2評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業的統一管理
律師行業有《律師法》,注冊會計師行業有《注冊會計師法》,而資產評估行業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我國目前的評估法規體系是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為核心、中央政府頒行行政法規和中央政府部門頒布的規章為主、部分省市出臺地方性評估規章補充、行業協會輔之以自律規范并有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配套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由于立法層次不高、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已極大地影響到了行業發展。
2.3評估人員復雜,隊伍不過硬
資產評估強調的是評定估算,如果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訓練和職業道德,其評估的結果可想而知。同時評估作為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涉及到會計、審計、機械、建筑、經濟法規及經濟學等方面的內容,而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人員大多是由會計人員或機械、建筑工程人員構成,其知識結構單一,評估范圍受限。同時評估師隊伍學歷層次低,我國本科以上學歷人數在50%左右,遠低于美國的85%以上的水平。這種局面既不利于資產評估理論上的研究和創新,又不利于專業資產評估人員的培養。
2.4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評估準則體系尚待完善
應當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理論已有了長足的發展,對于資產評估目的、評估主體、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原則等基本形成了統一認識,對于評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評估報告的格式和內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討。但不可否認在一些資產評估理論問題上我們和先進國家還有很大差距,諸如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資產評估相關問題,資產評估結果如何為會計報告服務等。更重要的是我國目前的資產評估理論更多的是從便于指導實務角度論述的,如會計學原理那樣的資產評估原理還是空白。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包括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資產評估質量控制準則和資產評估后續教育準則四部分。但目前頒行的只有兩個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一個具體準則(無形資產準則),其他多以指導意見、指南的形式出現,雖說也基本滿足了評估實踐的需要,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急需完善。
3發展資產評估行業的對策
3.1統一資產評估管理,變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為“一言堂”
所謂“一言堂”就是將注冊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等職業資格盡快統一起來,并出臺統一的評估準則及行業執業標準。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國的資產評估管理政出多門,才導致評估標準的不統一、評估行業的惡性競爭;也正是緣于此,評估行業的發展及認可程度才不如另外兩個中介行業。這是解決我國評估行業發展諸多問題的關鍵。顯然這樣做會觸動一些部門的利益,但從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利大于弊,長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盡快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
解決了資產評估行業的統一管理問題,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既是行業管理的需要,也是行業發展的需要。
3.3發展學歷教育,提高評估人員素質
我國的評估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此行業協會應與教育部門協商資產評估學歷教育的發展。雖然我國目前有些院校已開設了資產評估的專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個別開設。但各個學校的課程設置差異較大,這也需要協會出面予以協調統一。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森林資源流轉,保護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改革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權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
森林資源流轉可以采取承包、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但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采取拍賣或者招標的方式進行。
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資源流轉應當有利于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開、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轉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權屬明確的下列森林資源可以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不在公益林經營區內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資源。
第六條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流轉保留價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森林資源流轉,應當依法征求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意見。
第七條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轉的,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集體森林資源采取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價可以作為森林資源流轉保留價。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資源流轉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權屬主體自主決定。
第八條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森林資源的,應當在森林資源所在地的林業、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出讓方在森林資源流轉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賣標的、拍賣形式、競買者條件、競買者登記期限、競買時間、競買地點等內容;
(二)競買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出讓方登記,領取有關資料;
(三)出讓方審查競買者條件;
(四)符合條件的競買者不得少于三個,并應當在向出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參加競買;
(五)競買的價高者為受讓方,但最高價不得低于保留價;受讓方應當當場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其他競買者交納的保證金,由出讓方當場如數退還。
第九條招標流轉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協議流轉森林資源的程序:
(一)流轉雙方依法協商;
(二)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協議方式流轉的,應當接受村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其流轉價款不得低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
第三章流轉管理
第十一條森林資源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流轉雙方名稱;
(二)流轉的森林資源的林種、樹種、林齡、地點、面積、四至、蓄積量或者株數;
(三)流轉價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四)森林管護責任、風險承擔;
(五)流轉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責任;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二條森林資源流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十年,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森林資源流轉后,流轉雙方向森林資源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的,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但國家規定需要公示的,從其規定;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申請森林資源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權證;
(二)流轉雙方依法簽訂的流轉合同;
(三)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批準或者同意流轉的相關文件、決定、決議或者協議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受讓林木的采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采伐量應當納入所在縣(市、區)森林采伐限額。
第十七條森林資源流轉合同規定的更新造林責任方在林木采伐后,應當于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跡地更新造林,并通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造林質量驗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及時森林資源流轉的供求信息,并為流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市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森林資源流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受讓方未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取消其受讓方資格,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受讓方應當賠償損失。出讓方不按規定與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應當如數退還保證金;造成受讓方損失的,出讓方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其評估結果無效,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評估費用二至四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社會轉型;承包經營權流轉;制約
【中國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3)04—0025—04
農村土地制度變革是中國社會改革的先聲,也是中國現代化轉型的起點。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反映了社會轉型中農村土地資源利益分配的沖突、協調的過程,也映射了中國社會轉型的進程。近年來,中國社會轉型加速,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因農地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釀成的土地沖突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實現農村發展、保障農民利益的應有之義。本文從分析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因素角度人手,探究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方向。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述
土地承包經營權指村集體內部成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及四荒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處分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廣義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狹義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和內容的變更。本文所討論是狹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具體指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性和農業用途的基礎上,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與他人訂立合同,在一定期限內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各種流轉方式,轉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和內容的民事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規定了農民的土地權利和義務,界定了農民的私人選擇空間以及農民對于土地的經營選擇范圍。但基于公共產品的視角,承包經營制度也是農民公共選擇和政府互動的結果。在制度功能與價值取向上,承載農村巨大的人口壓力、維系農民基本的社會保障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國家公權力對農民在承包經營土地過程中的權利行使,設定了較多的約束與限制。
“法律制度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中國農村土地資源上多種利益并存,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發展過程,正是圍繞這些利益的沖突、協調、選擇的過程。從1978年小崗村最早實行并提出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到20世紀80年代初,改革通過抽離國家對的控制權而在實質上肯定集體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1993年我國《憲法》修正案規定,農村是集體所有制經濟,從國家根本大法角度確定了家庭聯產承包制度。1995年《國務院批轉
可見,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經歷了提出、確立承包經營權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強化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處分,肯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將土地流轉納入到法治化軌道,并為土地流轉建立相應制度基礎的幾個階段。
二、流轉制約因素分析
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因素,既有產權制度缺陷的障礙,又有國家公權力過度約束障礙、村民自治異化障礙和社會保障制度障礙等一系列問題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處于多重約束之下。從近幾年的實踐看,中國土地流轉比例總體還比較低,目前全國平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占總承包耕地面積的比例大約為8.7%,流出農戶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總數的9%。
(一)產權制度模糊與產權主體多元
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外,屬農民集體所有?!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杭w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分屬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各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屬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上述法律規定中出現了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鄉(鎮)農民集體、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雖然規定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應為農民集體,但其他經濟組織對農村土地行使經營權、管理權?!锻恋毓芾矸ā分校w被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而《民法通則》中集體被界定為鄉(鎮)和村兩級?!锻恋毓芾矸ā分幸幎ù遛r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委員會對集體土地只有管理權沒有經營權。
可見,在集體所有制的框架下,鄉(鎮)、村、村民小組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所有者代表。而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政府組織,只是社區自治性組織。不具備作為產權主體的法人資格,法律規定其對于集體土地僅限于經營、管理。但是由于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的界定的模糊和多層次,導致農村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化。中同土地產權制度對于農村土地的產權主體界定模糊,不能明確產權主體對于土地資源的排他性占有及產權邊界。這種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導致多級產權主體圍繞農村土地資源而發生沖突,造成對農民土地權益的隨意侵害,農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穩定的預期,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
(二)村民自治異化與產權主體虛置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村委會發揮作用的核心。法律賦予村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及其在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實際上,村民委員會作為一個社區自治組織,在國家政權下移、對農村控制不斷弱化的過程中,尤其是2004年中國對農村的稅費改革之后,村民委員會事實上承載了政權末梢的功能。
在這種背景下,村民自治框架下村社組織的性質發生了演變和功能異化。法律規定農地調整和處置需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但現行村民自治結構中名義上的權力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往往被村組干部等虛置或操縱,不能成為一個真正掌握權力的機構或組織,很多地方在實際運作中甚至不曾有效地發揮過作用。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但農地產權主體模糊與村委會自治組織的功能異化,以及村級自治組織行政色彩,使其既替代了農民與國家的交易,也替代了農民與市場的交易。由于缺乏有效監督,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內次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組干部往往發生角色錯位和功能異化,農地集體所有者主體事實上處于被架空、虛置狀態,集體農地在一定意義上演變為鄉村干部等階層所有,呈現出權勢支配特征。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過程中,常常以產權主體的名義尋租,侵蝕農村集體的農地權利。
(三)公權力過度控制與權能殘缺
中國的相關法律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施加了過多的限制?!锻恋爻邪ā返谒氖粭l規定,當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有穩定收入來源時,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限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受讓的條件?!锻恋毓芾磙k法》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同意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前提。
法律法規對流轉方式的過多限制造成流轉障礙,導致權能界定本身不完整、農民農地處分權不充分。農民承包農地除在用途和權屬轉移上受到國家的終極控制外,抵押的權利也被嚴格限制。《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四荒地”可以抵押,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使用權不得抵押。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和《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的僅限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能抵押,阻礙了農村土地的要素化和資本化。
美國分析法學派霍菲爾德認為,“所有權”的概念并不具有固定的內涵,它是一束變動不居的權利束(Owner-ship as a bundle of right)。農地產權是一系列權利束,只有在動態中才能充分實現產權的各項權能,體現產權的存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完全對激發農戶的土地投資欲望、提高土地邊際產出率至關重要,并且,明晰、無爭議、有法律保障的土地產權是土地進入市場的首要前提。國家公權力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諸多限制,嚴重限制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及其流轉,使農村土地的產權權能無法充分實現。首先,抑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尤其對耕地的抵押的禁止,使農民失去了有力的融資手段。其次,過度的法律限制往往使農民寧愿放棄法律對農地流轉的保障,而選擇依靠民風、民俗私下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造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短、缺乏穩定性,無法實現對土地的長期大規模投入和遠期效益。再次,限制性的流轉致使農村土地規模過小、地塊零碎分散的現狀不能有效改變,農村農地市場無法激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真正價值就無法在流轉中充分實現,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
(四)社會保障與流轉意愿的抑制
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已成為制約中國社會轉型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瓶頸之一。長期以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一直實行城鄉二元制,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存在著保障程度弱、層次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等缺陷。社會及政府提供農村社會保障責任的缺失,以及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農村經濟、農村土地、農村人口不可避免面臨社會轉型所帶來的激變和改革,農村土地不僅承擔農村分配公平功能、農業生產功能,更為農民提供了生存保障、生活保障、就業保障、風險保障等功能,承擔了市場化、城市化推進過程中的農民社會保障功能。
顯然,“回到土地是農民最基礎的人權”,當土地資源成為農民生存的生產保障、生活保障、社會保障的最后支撐時,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愿是被抑制的。即使對于已經轉移出農村的勞動力也會一方面進城務工,另一方面保留土地甚至不惜拋荒。由此形成了在中國農地資源緊缺的社會背景下,農地閑置和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并存的現象。農地經濟功能的不斷弱化,社會保障功能的不斷加強,成為制約中國農地流轉制度進一步向合理化方向變革的重要約束條件。
(五)權屬固化與流轉空間限制
中國農地所有權主體——村集體,多以村、村民小組為界,無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配還是土地的轉讓,都表現出很強的對外排斥性,農地權屬相對固化,限制了農地的流轉空間。由于受生活范圍和鄉村活動規則的限制,農戶大多在相鄰近的區域范圍內尋找流轉交易對象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對象極為有限。當農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范圍相對固化,局限于某一特定社區范圍內時,生產工藝、操作技能、機械化水平、人力資本等具有相似性,農戶的土地邊際產出率相差無幾,不利于最大化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效益??梢?,要克服農地權屬相對固化的局限,需要擴大交易半徑,盡管能增加可選擇交易對象。但隨著交易范圍和半徑的擴大,由于農地市場信息的不完全性,農地交易的復雜性,農民的市場信息、交易能力的制約日益凸現,交易的邊際搜尋成本呈現出邊際遞增趨勢。農戶為實現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而往往需要花費太多的代價,抑制農戶的流轉意愿。
(六)服務體系缺乏與流轉市場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三十條都提到了通過中介組織流轉承包土地,但現階段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體系尚未建立起來。中國農村土地高度分散的特殊性以及農村村民的自治性,使現有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難以取得認同感。即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到較高階段,市場能夠自發地參與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起到必要的中介作用,農戶與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市場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質屬性也不利于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戶平等公平地實現其自身利益。實踐中農民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農村相對閉塞,獲取信息途徑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流轉很難有跨地區、規?;牧鬓D。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活動范圍小、能力有限,組織大規模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有困難。同時農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交易與其他商品相比運作程序相對復雜,涉及到多個主體的經濟利益,再加上農民交易信息匱乏、市場交易能力弱、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對于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讓程序及相關市場問題的處理上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需要制度設計和機構設置上,鼓勵更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保險機構等中介機構,及時提供信息和市場化的專業服務,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4
一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指承包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它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國有農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權,國有農場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承包人的權利主要有:對標的物的承包經營權。權利人按照權利范圍經營使用標的物,不受任何人干預,發包人不參與其經營活動;對經營收入的收益權。承包經營所得利益,除依法和按照承包合同繳納稅、費之外,全歸權利人所有;承包人同時應對經營不善的損失和經營收益的風險損失承擔責任。經營中因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可按合同變更、解除的法律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因權利人自身過錯而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權利人獨自承擔。在經營過程中,因各種非過錯的情況,例如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收益的減少、滅失等風險損失,都由權利人全部承擔,發包人不負責任。承包人的義務主要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對標的物進行經營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應不斷對標的物適當增加投入,以維護和提高其生產率。不得進行破壞性利用、掠奪式收益或棄之不管、不用;應當依法向國家納稅;應按照承包合同向發包人交付約定的費用,包括實物、款項等。
二、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
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指中國農戶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以收取一定物質補償的辦法委托給他人經營的行為。是保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1986年,中國農民戶均經營的耕地只有9.2畝。在中國實行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時,一般都是將耕地按肥力大小和距離遠近搭配發包給農戶,從而導致農戶經營的耕地細碎化。這些情況,顯然不利于機械化作業的開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隨著經濟的發展,部分農民脫離了土地,外出務工或經商,也導致了一些土地經營粗放,甚至被棄耕拋荒。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農用土地使用的規模經濟,在實行后不久,中國政府提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鼓勵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戶承包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建立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現有法律規定
入股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國早在2002年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42條規定了家庭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第46條規定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可以通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集體成員后,再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第49條進一步對第46條進行補充。2003年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中對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權轉讓、出租等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對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承包的荒灘、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意思達成時即可發生轉移。2007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變動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雙方享有權利及義務作出了相關規定。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現階段的法律對土地承包權入股僅有零星的規定,并沒有完整描述其法律性質并健全其法律制度。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
(一)不同觀點
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經歷了二十多年的實踐,但理論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性質問題上,仍沒有達成共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內涵問題上,仍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偨Y歸納之后,有物權性流轉說、債權性流轉說、股權性流轉說三個主流觀點。物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其入股屬于物權性流轉行為,流轉后受讓方得到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債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其入股屬于債權的流轉范疇,該過程不發生物權的變動,流轉后土地的經營權仍歸原承包人所有,而受讓方只具有承包地的某種債權性質的權利;股權性流轉說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既不屬于債權也不屬于物權,而屬于股權。其入股屬于股權流轉的范疇,入股方仍保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法律性質
中國現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一種企業形態,其法律性質介于企業和合伙人之間。當土地承包權以非貨幣形式發生流轉時,應轉移相應的財產所有權。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財產租賃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權入股,則應參照雙方的具體規定。土地經營承包權入股的法律性質,根據入股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當入股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物權的范疇,必須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物權性流轉。也就是說,入股的農戶在入股期間內不保有土地的經營承包權,若期間企業將土地承包權再次流轉,則與農戶無關。只有轉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才是真正入股,否則就構成了《公司法》中的虛假出資,將受到法律制裁。當入股者為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債權的范疇,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債權性流轉。這一流轉過程中不發生物權性轉移,入股農戶依舊保留土地的經營承包權。當然,在入股農戶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此時發生的流轉就屬于物權性流轉。從實踐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折價入股后,雙方所享有的股權沒有實質性的分別。這意味著入股農戶喪失了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仍保留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無法具體實現。這對農戶來說不符合實際的生產情況,達不到優化勞動了結構、提高生產率的目的,并不符合實際情況。它架空了原承包人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在法律上規避了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限制,不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
五、法律問題
作為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突破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在我看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仍存在著一些法律問題:
(一)評估作價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開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流通。這樣一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流通價格,不僅在法律上難以認定,在技術上也難以操作。土地權能估價的問題就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政策必然要面對的首要問題,而且還沒有先例可循。為了在法律層面更好地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重慶市工商局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注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驗資”、“登記機關在核定公司注冊?資本時,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欄目加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萬元)”,但這種規定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過于籠統,而不能切實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
(二)相關風險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營權作為資本而存在,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分開,而農民作為股東享有則只是股權。作為公司,必然有破產的風險。我們可以通過設立一相關準入門檻對這種公司進行限制,例如“農民自愿、不改變土地用途、公司營業期限不超過入股農民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選擇的產業項目前景良好、有龍頭企業參與、有能人帶頭領辦、區縣政府支持”等,但這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它只不過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的風險。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適當保護,如果這類公司破產,那些拿土地承包經營權來入股的農民,則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結局政府也不希望出現,農民也很難以接受承受,甚至因此引發更多深層次的社會矛盾。
(三)糾紛解決機制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與此相關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還沒有建立起相關的糾紛解決的規范化制度,有的地方甚至還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如果發生了糾紛,群眾既不能夠申請仲裁,也不知道如何申請仲裁。此外,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也因經費人員的匱乏而難以進行工作,而農民也難以通過訴訟渠道有效地解決糾紛。
六、對策
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相關的法律不規,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流轉,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正確認識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后果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也就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標的和法律后果。無論哪種類型的企業入股,原則上應該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標的,從而產生了物權轉移的效果。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而發生的物權轉移。這對在實踐中明確入股中產生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避免入股糾紛,從而更好地規范入股行為,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立法
我國農民對土地具有極強的依賴關系,任何涉及土地的政策都會對農村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影響,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之一。因此,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仍需長期堅持。為控制入股所帶來的風險,對法人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企業,應當為這些企業單獨設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的規范及準則。公司的經營許可范圍應該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必須以農業的經營、生產、銷售為主。考慮到農村的特殊情況,在設立上不應當拘泥于《公司法》所規定的50人以下,而是應該更靈活。除了這些之外,在破產清算被入股的企業時,需要對作為破產財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配。在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上,受讓人必須擁有與農業生產、經營、銷售相關的能力,而且應當給予原入股農戶第一位優先權,主要以市場價回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第二位的回購優先權是對應的集體經濟組織,這樣可以確保企業破產之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將最終的權利主體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當前,對于普遍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法律條令的缺位,存在比較大的“內部人”管理控制、管理混亂不堪、政社不分等種種問題,需要及時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條令規定,對所管理得事項等做出相應的規定,以避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混亂而帶來的各種土地糾紛及官司。
(三)完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由于法律性質未有明確規定,法律體制尚不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多發。如何合理解決相關法律糾紛,是維護農戶合法權益、推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全國實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對促進農村經濟轉型、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關于合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糾紛,我認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關鍵。只有法律上有明確的說法,才能在實際操作中按規章辦事。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該著重在仲裁和訴訟兩個方面。
1.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簡單、解決糾紛迅速、方便群眾等特點,歷來是我國解決法律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往往出現在農村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符合仲裁的條件;農戶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不適宜通過復雜的訴訟、費時的審理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而渠道成本又過高,一般農戶承擔不起交通、通信等費用。為了有效、迅速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必須重視仲裁所發揮的巨大作用,并針對我國農村的特色,完善仲裁機制。例如采取村民集體投票,或找村委會、居委會等一些組織和德高望重的個人協商處理問題的方式,都能既保證公平性,又能解決實際問題,還能使仲裁雙方都容易接受。
2.訴訟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社會福利企業;改制上市;問題;對策
引言
近幾年來,伴隨我國經濟和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已經有眾多社會福利企業登陸了國內外資本市場。本文以社會福利改制上市過程中面臨的問題為核心,圍繞其進行深入討論與研究,希望引起相關企業或者中介機構的高度關注,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社會福利企業首發上市情況
社會福利企業從政策上講,不存在任何境內首發上市的障礙。福利企業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相比,并沒有什么特殊之處。根據粗略統計,我國現有21家上市公司或者已過會公司享受到社會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其中9家發行人本身是福利企業,享受到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其他12家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下屬公司曾經享受到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這二十一家公司分別是:三全食品;眾和股份;廣博股份;棟梁新材;大東南;回天膠業;川潤股份;天原集團;雙箭股份;萬馬電纜;偉星新材;亞太機電;恒星科技;久立特材;帝龍新材;浙江海亮;鴻博印刷;山東墨龍;張化機;江蘇曠達;長城汽車等。
總結上述企業對外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我們注意到中國證監會對于社會福利企業上市重點關注兩方面問題:一是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取得和改制的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二是社會福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對公司的影響。上述兩方面對社會福利企業改制上述均有重大的影響,問題處理不當均能夠直接導致擬發行企業是否能夠順利上市。
二、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取得和改制的過程是否合法合規
(一)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條件
在2007年7月1日前,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第八條規定: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2)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3)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4)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對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比例超過10%而未達到35%的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實安置殘疾人員比例后,發給有關證明,稅務部門審查核實符合減稅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減稅待遇。本辦法被2007年6月29日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所廢止。
自2007年7月1日后,根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第四條規定: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復就業情況;(2)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于10人;(3)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5)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6)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根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取認定申請,具體認定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確定,報民政部備案。
對于擬發行上市企業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取得是否合法合規,中介機構應嚴格根據擬發行主體福利企業資格的取得時間,對照取得資格的時點上認定條件,通過復核當初的申報材料,走訪相關的人員和政府機關作出詳盡的盡職調查。對于擬發行人通過欺騙等方式取得的福利企業資格,應提請公司予以整改。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無法對其取得資格作出判斷的情形下,應由擬發行企業的主管民政部門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公司歷史上福利企業資格的取得以及認定等眾多情況作出認定。
(二)福利企業改制的基本規定及履行的程序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社會福利企業主要為國有企業、農村集體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這類企業的改制首先應當適用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的相關規定。對于一般集體企業改制的合法程序應當包括:(1)改制時相關企業的資產或產權須經資產評估;(2)對評估結果和改制事項農村集體企業須經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城鎮集體企業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3)改制須報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如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和批準;(4)相關改制事項還須經當地至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如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程序存在瑕疵,則可以采取事后確認的方式來彌補,根據保代培訓政策需要取得省級人民政府的確認文件。但如果在改制過程中存在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的行為,應當首先對原相關利益方進行補償,如雙箭股份。
由于國家對設立私營社會福利企業在2007年以前一直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在實踐操作中也可能存在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較私營企業容易獲得福利企業資格的情形,這導致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名為集體而實際為私營企業的假集體企業,即所謂的“紅帽子企業”。這類企業通常通過委托代持、掛靠等模糊產權的方式戴帽子,這也為將來的產權爭議埋下風險。紅帽子企業在改制前應當首先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進行集體企業產權界定。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工作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當地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負責實施。
由于這類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存在產權不清等不規范情形,根據會里在保代培訓上的要求,IPO過程中應當就這些問題取得省級人民政府的確認文件。
三、社會福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對公司的影響
(一)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7年7月1日前,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4]第003號)、《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以及《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035號)的規定,社會福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稅享受先征后返,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或減征。
2007年7月1日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全國統一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按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退稅、企業所得稅采取實際工資加計100%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收入歸屬、用途及財務處理
國家稅務局、民政部《關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39號)規定:“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可從其直接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中提取10%”,作為“有特定用途的專用基金,應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減免金必須由企業單獨列帳,專項管理,民政、稅務、財政部門共同監督。減免稅金要規定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職工集體福利的比例,其具體比例由各地自定??h(區)以上民政部門可從轄區內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的稅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會福利生產發展基金,扶持本轄區內的社會福利生產的發展,其具體比例和使用范圍另行規定?!?/p>
根據前述規定可以看出,《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2007年7月1日被廢止之前,當地民政部門有權從當地社會福利企業所收到的包括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在內的減免稅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專用基金用于社會福利生產的發展。社會福利企業對于該部分稅收返還款是否擁有所有權直接取決于民政部門是否從中提取發展基金。因此,對福利企業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的稅款或獲得的稅收返還款,當地政府或民政部門需要就是否提取基金出具明確意見,并確認該等減免稅款的法律權屬。
(三)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對享受的稅收優惠存在重大的依賴
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三十四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均要求: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社會福利企業由于申報企業享受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導致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占當期凈利潤的比重較大,通常情況下在30%以上,那么擬發行人以及中介機構就需要在招股說明書中對擬發行人是否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作出詳盡的分析和解釋。其思路通常如下:(1)如果擬發行人沒有稅收優惠也符合首發上市條件;(2)擬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在逐漸的增強,對稅收優惠的依賴度在逐年的下降,最好在申報期內就已經體現出這種趨勢;(3)國家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政策短期內不會發生變動,企業也會積極采用措施保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不發生變化。相應擬發行主體將在以后年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不會對擬發行人的盈利產生重大的不利的影響。
四、結束語
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到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分憂,為民解愁,是為殘疾人造福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一個重要窗口。社會福利企業承擔了重要的社會責任,創造了巨大社會財富。我們有理由相信更多的社會福利企業將通過自身的積累和發展,并登陸國內資本市場,實現做大做強,為更多的殘疾人員提供就業的崗位,推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6
一、困境與定位:商事審判理念應與時俱進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的商事審判工作面臨以下幾個困境:第一,熟悉商事交易規則的復合型法官短缺。商法源于商事習慣的法律化,從商法產生的一般規律來看,是先有商事實踐,后有商事立法。①因此,商事法律規范通常落后于商事實踐,法官在裁判商事糾紛時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要求法官只有熟悉相關領域的商事活動,具有相關領域的知識背景,才能對商事法律規范的適用條件、立法背景、目的等有正確的理解,從而使裁判結果能夠被社會大眾所接受,實現勝敗皆服的目標。但基層法院熟悉證券、基金、期貨等商事交易規則、流程的法官較少,一些法官在裁判商事糾紛時感覺難度較大,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糾紛。對此,九龍坡區法院在選擇人民陪審員時,注重挑選在銀行、期貨、發改委、工商等部門有工作經歷的人員,以滿足商事審判實踐的需要。第二,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九龍坡區法院民二庭(商事審判庭)共有法官l3人,全庭法官人均辦案150余件,民三庭法官年均辦案300余件,辦案壓力較大。但與此同時,九龍坡區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全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第三,審判效率不能滿足商主體的需求。冗長的訴訟過程影響商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甚至可能導致企業倒閉。商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秉承時間就是金錢的營商理念,對訴訟效率的要求遠遠高于普通當事人。但基層法院受制于上述兩個困境,導致審判效率不能滿足商主體需求。2011年上半年,九龍坡區法院商事案件(不含速裁速調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84天,審判周期較長。
在人民法院各項審判職能中.商事審判工作與國家經濟建設聯系最為緊密,服務并保障國家經濟發展大局是商事審判司法職能的根本目標。②目前,我國經濟發展中“兩難”問題增多.這要求法院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糾紛.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院在商事審判工作中應堅持更新理念與明確定位兩手齊抓,彰顯商事審判職能優勢,以執法辦案為依托.以拓展司法服務范圍為關鍵.切實搞好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司法服務工作,力促經濟轉型發展。鑒于此。筆者認為.基層法院應轉變改革開放之初將國家干預原則作為商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以及上個世紀末將商事審判定位于保障社會主義改革順利進行①的傳統定位.將商事審判定位于妥善處理各類商事糾紛和保障轄區經濟轉型發展,及時更新商事審判理念,確保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方式方法與時俱進,能滿足時展要求。
首先,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能動司法是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服務型司法;是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型司法;是未雨綢繆、提前應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高效型司法。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應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主動拓寬服務領域。認真分析經濟轉型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著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務.如設立金融法庭、破產合議庭,化解經濟轉型發展中的矛盾糾紛。保障經濟實現轉型發展。
其次,樹立交易效率與交易公平并重理念。有觀點認為,商事審判的基本理念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相對于民事審判重審判公平,商事審判更強調審判效率。②而筆者認為.任何審判必須以公平公正為前提.離開公平,效率就是無源之水;以公平為基礎的效率就是有木之林。由于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商事交易,因此.一方面.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應堅持意思自治原則.尊重商主體內部的自治規章以及合同約定。大力保護和鼓勵商主體通過正當、合法的交易手段和交易途徑獲取經濟利益。如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合同法也允許法院對違約金數額作出一定幅度的調整。如何把握違約金是否應調整以及調整的幅度?筆者認為。在商事審判中應以不調整為原則,以調整為例外。理由在于。商法對交易自由和交易效益的高度關注要求商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保持比普通民事主體更高的理性和注意,要對交易風險有充分的預期,尊重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利益追求、維護交易安全與效率、保障商事糾紛快速處理的基本要求。③另一方面.商事審判工作應牢固樹立實質正義理念,堅持向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原則。確保商事活動中每個主體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護。再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強制分紅等制度都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在商事審判中,應從實質意義上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充分考量訴訟雙方的舉證能力.將舉證責任盡量分配給大股東。
再次,尊重交易慣例理念。所謂商事習慣是商主體在從事商事活動過程中的通行做法和交易慣例,商事審判中應尊重商主體之間的交易慣例.并通過司法實踐確認一系列的商事習慣,進而形成商事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商事審判工作中應充分尊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等組織制定的交易規則。并將該規則作為裁判商事糾紛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最后,發揚誠實守信理念。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沒有信用就沒有交易秩序,就沒有市場經濟。因此,商事審判中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依托誠實信用條款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注重對守約方可得利益的保護,努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此外。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商主體從事商行為時不能損害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意味著商事審判應堅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因此,商事審判中在堅持司法自治的前提下,應注重審查商主體資格以及大膽適用外觀主義、表見等制度,盡量維持商事交易的有效性,從而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障與優化:公正司法是商事審判的立足之本
目前,地區之間的經濟競爭已經從稅收優惠、土地優惠、財政補貼轉移到司法環境、治安環境、政府服務效率等軟環境方面。法院應將執法辦案作為第一要務。實現保護商事利益、規范商事行為、促進商事交易三大功能,優化經濟發展的軟環境。
平等保護各類商主體
商主體是經濟活動的主要參加者,是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泉。打造一個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安商、助商軟環境,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內資外資、本地外地、單位個人等各類商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實現經濟轉型發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特別是基層法院直接面對各類商主體,更應徹底擯棄地方保護主義,平等對待各類商主體,不因商主體的性質而影響案件的立案、裁判結果、訴訟效率等,通過建立健全定案把關機制、錯案評析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案件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商事糾紛得以有效化解,使所有商主體都切實感受到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風。其中,對國有企業的保護也是對國有資產的保護,應重點放在審批和資產評估環節,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要樹立實質平等意識,支持、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對外資企業的司法保護,應始終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不能給予超國民待遇。
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在商事審判工作中,應該堅持既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障涉訴困難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審慎、靈活地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不輕易凍結企業賬戶、查封扣押生產設備,盡量避免對涉訴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負面影響。這是因為只有保障債務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部債權人的利益才能實現。否則,司法強制措施可能成為壓垮涉訴困難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不僅不能保障全部債權人的利益,還會影響涉訴困難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但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在保障涉訴困難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上走極端,如遇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一是債務人隱匿、賤賣、轉移財產或者法定代表人棄企出逃。二是債務人經營不善,經營活動持續產生虧損。且沒有明顯轉機。三是債權人資金鏈面臨斷裂的危險,強烈要求法院加大審判、保全力度。
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基層法院應堅持改革創新精神,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商事仲裁、行政調解為補充,商事審判為保障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多途徑、多渠道化解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的商事糾紛。九龍坡區法院在商事審判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實行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商事審判的全過程;主動加強與仲裁、司法、房管、工商、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和組織的溝通協調力度.引入社會調解力量。引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商事糾紛:與區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暫行辦法,在院機關和兩個派出法庭分別設立聯合人民調解室,由區司法局派駐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根據區委政法委出臺的關于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法院在立案一庭設立訴調對接中心,開展司法確認工作。
推進案結事了工程
法院應把案結事了作為一種理念來樹立.作為一個系統來構架,作為一項工程來推進。把案結事了作為人民法院追求的主要目標、工作方法和優先的路徑選擇。對此,九龍坡區法院重點抓好兩方面的工作:第一,強化案結事了指標。始終堅持指標動態管理原則,每年年初將上訴改判發回重審率、調撤率、服判息訴率等指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頭,確保干警人人有目標、個個有壓力。出臺關于強化院庭長案件質量管理職責的暫行辦法,按照誰簽發、誰答疑原則,一律由簽發人進行判后答疑,提高答疑效果。2010年,商事案件上訴率同比下降15個百分點,服判息訴率達92.3%。第二,強化商事糾紛化解。堅持有理推定理念.著力建立健全院、庭長輪崗接訪、法官E1常接訪、人員專職接訪、公開院長電子郵箱等多位一體的接訪工作機制,多渠道聽取群眾意見,全方位解答群眾訴求。2011年上半年。院庭長輪崗接訪1500余人次.收到群眾郵箱來信58件,辦結54件,辦結率93.1%。出臺督查制度,設立督查機構,對重大事項實行掛牌督辦,增強辦理效果。2011年上半年共收到群眾案件26件,辦結24件,其中督辦的6件已全部辦結。
三、成本與效率:快速化解糾紛是商事審判的內在要求
商事案件對審判效率要求較高,法院商事審判應全面落實公正與效率并重理念,在堅持公平、正義的前提下,縮短訴訟周期,提高辦案效率,努力減輕商主體的訴累。
推行商事速裁機制
一般認為,商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商主體普遍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證據收集、保存能力較強,這是推行商事速裁機制的有利條件。商事速裁機制是指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速裁機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審批流程,提高辦案效率。九龍坡區法院率先在重慶市法院系統中啟動立案改革,將立案庭分設為立案一庭、二庭。立案一庭承擔立案審查、速調速裁、司法確認等職責。同時,出臺了關于規范速裁程序的暫行管理辦法.在立案一庭設立商事案件速裁組.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證據充分的商事案件進行速裁.實現了簡案快辦、繁案精辦。2011年上半年,共速裁、速調民商事案件979件,平均結案周期僅為6天.切實減輕了商事案
件當事人的訴累。
建立大要案專報機制
由于部分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土地征用、拆遷安置、勞資矛盾、職工安置等方面,導致糾紛難以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這就決定了法院在辦理重大商事案件時,不能單打獨斗,而應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法院的支持,充分整合各方力量,確保重大商事糾紛能得快速解決。九龍坡區法院建立健全了重大案件統一領導、專案管理、實時報告的案件管理模式和部門聯動、調判結合、多元化解的工作機制,如在辦理涂某等494名職工與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資糾紛一案時,法院啟動大要案管理機制,抽調5名法官成立專項工作組,依法查封了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財產,并現場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確保該案得以妥善處理,得到了轄區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健全便民訴訟網絡
一般來說,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包括金錢和時間兩部分,對商主體來說,時間就是金錢。法院方便商主體訴訟,不僅可以幫助其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辦案周期,還可以讓各類商主體切實感受到法院的高效、文明、公正的司法作風,有利于優化當地營商環境。九龍坡區法院按照讓老百姓打官司公正、方便、便宜的原則,在農村地區建立了庭、站、點、員四位一體的縱向便民訴訟網絡,在城市地區建立輻射社區、特殊團體、糾紛易發系統與行業的扇形工作聯系面。截止目前,共設立11個巡回審理站,13個便民訴訟聯系點,聘請163名訴訟聯絡員。推出巡回審判、假日法庭、午問法庭、網上立案、巡回收案、網上查詢案件信息、網上投訴、遠程視頻審判、排隊取號系統以及緩減免訴訟費等一大批便民訴訟舉措,有效地降低了商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及個體戶的訴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開展審務進園區活動
基層法院開展審務進園區活動可以及時了解商主體的司法需求,增強商主體的法律意識,幫助商主體減少、避免商事糾紛,從根本上緩解法院人案矛盾,進而縮短辦案周期,提升辦案效率。所謂審務進園區活動是指法院與園區采取一對一聯系方式,針對園區高發的土地整治、拆遷安置、勞動爭議、風險投資、股權交易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園區和企業加強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風險,減少糾紛。此外,法院選擇對園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到園區開展巡回審判或者邀請相關企業負責人到法院旁聽庭審,通過以案說法、現場教育、示范引導,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預防一方的效果。九龍坡法院成立審務進園區活動領導小組,與轄區九龍工業園區、西彭工業園區分別結對建立了一對一的聯系機制,并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意見征求會、民情懇談會、部門聯席會等形式,全力了解園區、企業的司法需求,確保法院重大司法政策、便民舉措針對性強、操作性高,切實解決園區、企業的實際問題。
四、能動與中立:促進經濟轉型是商事審判的責任與使命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戰略機遇期,這要求法院積極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妥善處理好涉及產業結構調整、金融改革創新、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的案件。
成立破產清算合議庭
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企業重組、重整、破產、清算等現象,要求法院正確把握挽救困難企業與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退出市場之間的關系.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先進等類型的企業盡量運用重整、和解制度,促成企業起死回生;對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盡量采用破產清算。促進轄區經濟結構調整。九龍坡區法院成立了公司解散強制清算及破產清算合議庭,專門負責審理企業重整、強制清算及破產清算案件,竭力妥善處理經濟轉型發展中的破產案件。
支持金融改革創新
金融創新是金融企業發展的主旋律。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強大動力。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對金融審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司法需求。處理好這一矛盾,要在充分保護金融創新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對其中可能隱藏的風險,保持必要的敏感性,同時在準確把握理解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提高正確適用金融法規的水平和妥善處理金融案件的能力。如,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擔保公司等創新型金融主體,只要是依法設立并經批準開展貸款業務的,在批準范圍內的經營行為都應當認可。對期貨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等新型生產要素市場的經營行為、交易行為.應依法保護。對以地票、保單等形式設立的權利質押、保證保險依法認可其效力。另外,法院應大膽將司法創新與金融創新相結合,探索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訴訟保全擔保、訴訟調解擔保,切實解決部分當事人因擔保能力不足而無法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影響保全制度的實施,導致執行難。①
服務城鄉統籌發展
改革開放3O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城鄉差距擴大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必須重點推動城鄉統籌發展,讓全體老百姓共享改革成果的時期。如重慶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推出了12條惠民舉措.全力縮小城鄉、地區、貧富三大差距?;鶎臃ㄔ阂浞职l揮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群眾的優勢,妥善審理和協調城鄉統籌試驗改革中的熱點敏感糾紛,主動做好涉及農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宣傳咨詢工作,積極預防糾紛發生。針對轄區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糾紛較為突出,嚴重影響轄區村鎮集體企業、微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制約村鎮企業繼續發展壯大的嚴峻形勢,九龍坡區法院協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等規定,使該類糾紛發案量大幅度下降,為轄區企業明細產權、規范運營、合理分配收益等提供了強大的司法保障。2010年,九龍坡區法院共審結該類糾紛86件,發案量同比下降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