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1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化工行業;固定資產管理;會計核算;研究

一、固定資產中入賬價值的會計核算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固定資產主要指的是企業為商品的生產、勞務的提供、出租或是經營管理所持有的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的有形資產。同舊會計準則相較而言,減少了單位價值較高有關標準。而所制定的新準則則同化工行業其生產實際更加符合。有些配件例如減速機或攪拌槳等,雖然其單位價值較高,但由于其容易受到高強度及高腐蝕性環境的損壞,因而其使用壽命通常無法超出一個會計期間,也就不適宜進行固定資產管理。不過以稅收籌劃方面來說,那些單位價值相對較高的配件例如減速機或反應釜蓋等,由于無法確定其使用壽命,有時可使用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而有時則幾個月發生損壞,如果做固定資產管理的話,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如企業購入一只價值為6000元地反應釜蓋,且不確定其使用壽命,若對企業進行配件管理的話,6000元中將會有5128.20元會進入生產成本中,進而進入存貨價值,而抵扣由871.79元。假設企業所生產的存貨在當年能夠完全銷售掉,全年的利潤總額達到100萬元,因而6000元反應釜能夠抵扣進項稅,即871.79元。若企業將6000元反應釜進行固定資產管理,根據5年的使用壽命進行計提折舊,假定凈殘值率是5%,則每年有1140元進入生產成本,利潤總額較其作為存貨管理時將增加3988.21元。假定此企業其所得稅率為33%,那么其當年的所得稅將增加1316.11元。由于配件管理成本較企業作為固產管理成本會多出3988.21元,而國家具有如下政策――若企業購買國產的設備,則可抵免40%的企業所得稅,而當年則能夠抵減2400元的所得稅。第一年中,固定資產管理較資產作為配件管理相比,企業的稅收將會節約212.10元左右。而第二年至第五年,稅收還能節約1603.80元左右,由于以后年度折舊能夠起到節稅的作用,因而此作用還稱為為稅收擋板。因此,對于資產是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還是做為存貨管理,應當以會計規定為依據進行執行。對于能夠明顯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應按照會計準則進行執行;而對于那些游離于會計準則的,財務人員應根據本企業特點及稅收籌劃方面的具體需要進行靈活處理。

二、固定資產中實物流動控制及其會計核算

目前由于市場產品的競爭相當激烈,因此常出現以下問題,企業剛安裝某種產品的生產設備沒多久又需要進行另一

種產品的生產,然而,由于化工產品的生產同其他產品生產不同,各種產品由于生產工藝的不同或為了防止產品的交叉污染,因而造成生產部門必須進行設備的更換。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那些由于修理等的滿足該準則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需要轉入在建工程并停止對其的計提折舊;而對于不滿足的條件的,不應將其轉入在建工程,因而照舊進行計提折舊。新準則規定企業的財務部門應當加強同設備及其生產等部門的聯系,對于那些由于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進行在建工程的及時轉入,并停止對其進行計提折舊,這一點同舊準則不同。為了加強此方面的管理,應通過固定資產的臺賬對設備的流動進行跟蹤,這樣可以對設備的更新及改造進行較好的控制。設備臺賬可以分為車間設備臺賬以及倉庫設備臺賬,公司進行設備的采購時,應在購入欄內填入相應的購入數量,且設備及倉庫部門應在倉庫的設備臺賬上進行簽字,其格式見下表:

若修理或改造而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由車間轉向倉庫時,應在轉入欄內填入相應的數量,若其再次轉入車間時,應在轉出欄內填入相應的轉出數量且注明轉入以及轉出的部門。另外,車間也可通過以上臺賬來進行固定資產的管理。月末時,財務部門應按照倉庫設備臺賬將停止使用固定資產進行在建工程的及時轉入;而對于那些修理結束且重新投入生產的設備,應將其進行固定資產的及時轉入,進而實現以新會計準則為依據準確核算固定資產的目的。

三、固定資產改建或擴建等的會計核算

由于化工行業的設備通常處于高強度及腐蝕性環境之中,因此需要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來確保其生產的安全性。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中由于更新改造以及房屋裝修等費用符合該準則規定條件的,應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且需將被替換部分賬面的價值進行終止確認。且新會計準則重點對被替換部分賬面價值的扣除進行了強調,而沒有對此部分變價收入的處理進行規定。同舊會計準則相比,新準則關于改建或擴建資產方面的入賬價值同實際更為貼切,不過雖然新準則更加切合實際,但是由于其實際操作較為困難,因而如何對替換部分的資產賬面的價值進行確定將會直接影響到核算的準確性。

四、結語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時,應當對固定資產的原價對其所預計凈殘值以及已計提固定資產的減值等的扣除進行累計金額的準備,但是舊會計準則并沒有對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扣除進行累計金額的準備等相關內容進行規定。根據目前稅法的規定,企業所準備的計提固定資產的減值不能夠在稅前進行扣除,因此導致了企業稅前所扣除的折舊成本相對較低,也為化工行業相關的上市企業等帶來額外的稅務成本,關于這方面的問題則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會計準則的制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相互的溝通,并制定出相關的新稅務政策,為相關企業實現會計核算的減輕提供一定的便利。

總而言之,雖然固定資產的管理看似較為簡單,但實際相當復雜,因而相關財務人員不應掉以輕心,應多深入生產實踐中去發現并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 徐俊菊. 論我國企業內部會計控制[J]. 商場現代化,2007,(03).

[2] 程世娟. 談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中的會計核算[J]. 財會研究,2009,(04).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2

    主席 尚福林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有欺詐客戶行為。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并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嚴格分開。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就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相關事宜制定各自的專門業務規則,實行規范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業務資格

    第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六條 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四)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五)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八)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除應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并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二)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三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戶資產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或者申請書;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三)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擬定文本;

    (四)資產托管協議;

    (五)推廣方案及推廣協議;

    (六)關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七)負責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辦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八)凈資本計算表和最近一期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審查。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對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并向證券公司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證券公司方可推廣其所提交備案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做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一)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四)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客戶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與客戶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運作的條件和日期、資產托管機構的職責、托管方式與托管費用、客戶資產凈值的估算、投資收益的確認與分派等事項做出約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與單個客戶三方簽署。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一百萬元。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五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對計劃存續期間做出規定,也可以不做規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

    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做出約定。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商業銀行代為推廣。

    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設立工作并開始投資運作。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托管機構,不得動用。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3

上一輪的券商危機中,券商的“墳墓”是違規自營和委托理財,以及自營和委托理財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內部交易。

現在,券商對自營和新委托理財――集合委托理財要顯得謹慎得多。根據天相投資對48家券商2006年財務數據的統計,兩者在券商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加起來不到三分之一。在創新類券商中,自營證券差價收入在營業收入中所占比重為27.63%;受托投資管理收益在營業收入中所占比重僅為2.67%;投資收益與營業收入的比率為10.38%。

按照監管要求,券商自營規模不能超過凈資產的80%。但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自營比較進取的券商比比皆是。廣發證券2006年底自營規模25億元,已接近監管上限。中信證券2005年自營24.6億元,2006年9月底便已激增到65億元。

相較于用凈資本來直接約束的自營業務,監管當局對放開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新委托理財更為小心,目前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獲批資產管理業務?!笆聦嵣?,券商對于大客戶的信用還沒有完全恢復?!弊C監會一位官員稱。

據統計,券商資產管理業務從2005年3月光大證券成立的第一只理財產品――“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到2006年12月底完成募集的“國都1號”,已經有14家券商設立了22個集合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近300億元。

比如,在業內以投資見長的東方證券,2006年自營收入排名第一,達到8.3億元;委托資產管理收入2.35億元,兩項加起來占總收入的57%。2005年6月,東方證券發行了“東方紅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東方證券提出以自有資金認購計劃的10%并優先承擔損失,雖然免收管理費,但在投資者獲得2.25%的基本收益后可以累進提取業績報酬。2006年,東方證券以23億元的受托資產規模,獲得凈利2億元多。

在業內專家看來,券商在自營、委托理財方面仍存在著諸多風險。

首先,如何在同一家券商的自營和資產管理之間建立“防火墻”,仍然缺乏細致的規定和相應的監管措施。2006年7月開始征求意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要求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明確托管機構,并建立嚴格的業務“防火墻”制度,前臺業務運作與后臺管理支持應當分離,但這一實施細則至今尚未正式頒布。

其次,券商資產管理的私募性質并沒有被嚴格定義。雖然當前規定了券商不能用公開的廣告辦法做推廣,但并未對真正能辨識風險、承擔風險的合格投資者提出定義。

事實上,美國證監會即對私募產品的合格投資人有嚴格的規定。中國銀監會前不久制定的《資金類集合信托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對此進行了參考。

該辦法定義的合格投資人是:“投資一個資金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資產凈值或夫妻資產凈值(除自用不動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兩年內的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兩年內的每一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4

“大集合”的前世今生

自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來,券商集合理財已經歷了12個年頭。其間發生過2003年5月的暫停和2005年3月的重開閘事件。在隨后的時間里,券商集合理財作為中國資本市場一股不可忽視的投資力量,不僅發行數量和規模屢創新高,而且券商參與度逐年增高。無論是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還是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數量都與日俱增。

券商集合理財與公募基金相比,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同點主要表現為:均以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要投資目標,都是集中資金專家理財,賬戶、托管、管理三分立,兩者都有自己的專業研發隊伍和豐富的管理經驗團隊。

不同點則表現在:準入門檻不同、募集方式不同、收益不同、安全性不同、流動性不同、投資限制不同、手續費不同、運作的透明度不同等八個方面。

根據Wind數據統計,目前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78家證券公司中,有36家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都低于20億元,占比接近半數。而其中,半數以上券商的已發產品都以限定性的“大集合”產品為主,甚至有不少券商從未發過“小集合”產品。

在36家資管規?!安贿_標”的券商中,國聯證券、方正證券等16家券商到今年6月1日,便將具有3年以上的證券資產管理經驗,它們似乎更有動力去加快突破唯一不足的資產規模門檻。而其他20家券商也將陸續達到3年管理經驗的條件,在這期間或許也將努力尋求規模的擴張。

“大集合”的客戶投資門檻比“小集合”低許多。被俗稱為“小集合”的限定性集合理財產品,指的是產品規模在10億元以下、客戶數量200人以內、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理財產品。而“大集合”產品客戶的參與門檻一般為5萬元或10萬元。

再次被叫停

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證監會3月21日下發了《關于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今年6月1日后“大集合”產品將不再允許新設,符合條件的券商可以開展公募基金業務。10年前曾經被停發過的“大集合”,再次被叫停。

《通知》指出,按照新基金法,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被定性為公募基金,適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規定。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證券公司不再發起設立新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符合條件的券商將可申請取得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開展業務。

券商資管“大集合”產品再次被叫停,或將迫使不少證券公司踏上與監管風向不符的激進道路,利用“通道業務”激增資產管理規模,以分得公募這塊大蛋糕。業內人士預計,一直受到風險警示的券商通道業務將迎來“最后的盛宴”。

這對于一大批尚不符合公募準入資格的券商來說,猶如晴天霹靂?!按蠹稀蓖0l對他們的殺傷力太大了,這代表著今后只能做純私募業務,是否能夠生存下去都將成為一個問題。北京某家資管規模不足10億的中型券商投資經理向記者表示:“若準入門檻沒有降低的可能,其所在的券商將竭盡所能去擴充資產規模,而利用‘通道業務’快速擴張相對容易,可能會成為不少券商的首選?!?/p>

根據《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證券公司申請公募業務資格,主要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以及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于2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低于20億元。信達證券一份研究報告稱,在“大集合”停發后,滿足條件的大型券商將逐步申請開展公募基金業務進行替代,而不滿足申請公募業務條件的小型券商將直接失去一項業務。

業內人士預計,為了獲得公募業務準入資格,有些券商可能會急功近利地猛沖以“通道業務”為主的定向業務,不排除降低資產風險評估、合規性等底線,甚至采取“零傭金”等方式進行惡性競爭,而這將會帶來較大的風險隱患。

通道業務的最后盛宴

“趁目前通道業務還沒有完全收緊,要趕緊靠它把資產規模做大?!鄙鲜鲋行腿倘耸勘硎?,對于通道業務的政策導向,其所在公司的管理層表示高度的關注。

去年年初,券商資管規模僅有2800多億元,而短短一年時間以驚人之速躍至2萬億元,其“井噴”密器正是通道業務。所謂通道業務,是銀行與券商之間的一種合作,券商為銀行提供資金過橋和資產出表的通道,從而逃避信貸監管,存在類似“影子銀行”的潛在風險。

證監會下發的《通知》雖未明確提及通道業務,但其中一段文字被券商人士普遍解讀為收緊銀證通道業務的“吹風”。

《通知》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對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券商應當對合作對象的資質、信用、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并且要健全對投資品種的風險評估機制,尤其是對信托計劃、資產收益權、項目收益權等場外、非標準投資品種,應當認真進行盡職調查,充分評估投資風險。同時,鼓勵券商著力提高投資管理能力和專業服務水平,重點開展主動管理性質的業務。

今年以來,關于銀證通道業務“叫停”的傳言不絕于耳。證監會機構部巡視員兼副主任歐陽昌瓊在今年“兩會”期間表示,若這種業務影響到了國家有關信貸、宏觀金融政策的調控效果的時候,銀證合作會有隨時被叫停的政策風險。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5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昂糜谩敝饕钦f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蓖ㄟ^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J].現代法學,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6

早幾年張維基本把他所有的閑散資金20萬元投資在股市,股市“牛氣”的時候,張維敏銳的投資觸覺使他收獲頗豐,20萬變成了25萬,有25%的高回報!但無奈后來熊市來臨,他就盡早地將資金撤離了股市。

后來張維又將25萬中的15萬購買了不同類型、不同風險的基金,做了一個基金投資組合,由于風險高和風險低的基金搭配恰當,每年能保證有6%左右的穩定收益率,到現在他還一直持有。可剩下的10萬就一直閑散地放在銀行成為了定期存款。

張維在這期間也尋找過其他的投資工具,但都沒有符合心意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率太低;外匯理財產品自己又不太了解;炒房的話本金又不夠……

不過最近,這10萬元閑錢終于有所著落,張維決定購買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按照張維的想法:這種類型的產品門檻不算太高,而且收益率適中,10萬左右這樣“中不溜”的閑錢就最合適拿去投資了。

“集合理財”≠“委托理財”

在剛接觸這個產品的時候,張維曾經有過擔憂,因為早幾年券商的“委托理財”業務曾經醞釀過巨大的風險,甚至導致了券商的。但后來他經過詳細咨詢,了解到現在券商所推出的集合理財產品已經和“委托理財”劃清界線了,兩者是不同類型的業務,所以,他最終才放心購買。

過去券商的委托資產管理業務實際上是變相的券商自營業務,相當于券商從客戶手里融資,保底收益普遍存在。券商為了追求收益,不斷擴大業務規模,往往委托資產業務量是公司凈資產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這樣的做法在市場形勢好的時候風險性還體現不出來,一旦市場出現連續下跌,那么,委托資產業務就會帶來巨大的損失,這些損失可以輕易地吞噬其他業務的利潤,虧損持續時間一長,到期沒有辦法償還本金和保底收益,證券公司就會面臨著信用危機乃至生存危機。

而集合理財業務在運作方式上接近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券商的身份只是一個資產的管理者,相當于“基金管理人”的角色,并不承擔資產管理的損失風險,不對投資收益進行保底,它收入的來源是管理費和傭金收入,如果券商的集合理財規模沒有發生大的變化,那么,券商的收入就會保持穩定。這就要求券商要依靠自身的服務去爭奪客戶,而不是靠保底收入的高低去爭取客戶的資金。

券商集合理財業務實際上可以稱之為“券商管理的基金”。券商在集合了客戶的資金后,由專業的投資者(主要是券商自己)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在產品運作上與證券投資基金相近。但券商集合理財與基金還是有所區別的:它不能夠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進行廣告宣傳,帶有私募的性質;另外門檻較高,限定性資產管理起點不低于5萬元,非限定性資產管理起點不低于10萬元。

張維一直持有基金,但他覺得集合理財產品有它自身吸引人的地方。券商在投資的分析和運作上實際上并不遜色于基金公司,可以說它們是旗鼓相當的。張維甚至還想過:未來要將自己持有的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進行收益比較,看看基金經理和券商究竟誰能做得更好。

現有產品“對對碰”

到今年4月份為止,市場上只有光大證券和廣發證券推出了集合理財的產品。分別是“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號)”。雖然是“二選一”,但是張維在挑選產品的過程中也頗費了一番心思。

這10萬元的閑散資金原來一直是定期存款的形式,張維雖然愿意將它們拿出來進行投資,但他并不希望用這筆錢投資風險特別高的產品,而且資金需要保持比較好的流動性。要實現張維的投資目標,他首先對這兩個產品進行了詳細的比較分析。

“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賣點分析:

* 具有“隱性保底”的特征,風險較小

根據計劃的說明書:“管理人在推廣期滿當日按客戶參與計劃份額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資金參與本計劃”,計劃的總規模為20億,實際募集的大份額為18億,管理人參與的金額為2億左右,約占到10%的份額。到一年的封閉期結束時,如果計劃單位的結算凈值增長率低于3%,則管理人用自己的“計劃份額”進行補償。也就是說投資者有近10%的虧損保底,有隱性保底。

* 條件靈活,滿足流動性的需求

根據計劃的說明:“本計劃封閉期一年,但當連續10個工作日計劃單位凈值達到或超過1.06元時,封閉期提前結束并在指定網站予以公告”。按照產品的設計,原來的封閉期是1年,在封閉期內持有人是不能夠提前贖回資金的,按照這項條款未來產品很有可能計劃提前進入了開放期,開放期時間縮短了,這樣能滿足資金流動性的需求。

* 費率優惠

這個產品在封閉期內不收管理費,同時推廣期參與的客戶在滿一年后退出不收退出費。假如張維在推廣期間購買了該產品,滿一年選擇退出,承擔的費用就只有0.2%的托管費和運作費。假設到期收益率在3%左右的話,扣除托管費后,相對一年期儲蓄存款還是有相當的優勢。另外,和開放式基金相比,這個理財計劃的費率相對較低,投資者的進出成本也相應較低。

“廣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號)”賣點分析:

* 能參與新股申購

計劃說明的“投資策略”資產配置中規定:該計劃的將主要用于新股申購,投資新股的資產比例上限為20%。這個特點與“保本基金”相類似,用80%的固定收益資產鎖定風險,利用20%的資產爭取可能的高收益。

新股申購在目前的中國股市基本屬于“無風險高收益”;另外由于詢價制度的存在,一般的機構投資者和散戶都被拒在新股資金申購門外,這個集合計劃有參與新股詢價和配售的資格,應該是它最大的賣點。

* 流動性較高

這個集合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只有2年,資產流動性較強,適合那些對流動性要求高的投資者。

* 費率比貨幣市場基金還低

計劃的管理費為0.58%,托管費為0.12%,并且沒有參與和退出費。費率的設置接近貨幣市場基金,并且比貨幣市場基金還低,投資者進出成本較低。

在比較完兩只產品的特點以后,張維又做了進一步的分析。如果他投資光大的產品,根據目前開放式基金的表現來看,盡管2004年股市繼續走熊,但所有股票型基金的凈值增長率都沒有低于-10%;進入2005年以來,政策面暖風不斷,股市觸底跡象明顯,股市繼續下跌的空間極其有限,這個集合計劃虧損超過10%的風險較小,一年后至少獲得3%的收益率可能性很大。

另外從政策面及股市的近期走勢來看,歷經4年的熊市,1200點至1300點極有可能成為歷史性的底部,股市的投資價值開始顯現;另外相對于一般開放式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該計劃更具操作上的便利和優勢。

如果投資廣發的產品,該計劃屬于限定性資產管理計劃,從投資對象分析,計劃的80%資產的投資對象接近于貨幣市場基金,從2004年貨幣市場基金的表現來看,年平均基本的收益率均在3%左右;另外20%的資產參與新股申購,廣發證券有新股詢價資格,這在目前中國股市基本依然屬于“無風險高收益”,所以,這個產品雖然沒有明確的“保本條款”,但收益依然可期。

權衡風險和收益的選擇

張維最后決定將10萬元用來購買光大證券的產品。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