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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實施條例范文1
一、實際管理機構界定旨在保護稅收權益
借鑒國際經驗,新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并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法人所得稅制下的納稅人認定的關鍵是著重把握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標準。新稅法采用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較易理解和掌握,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判斷則較難理解?!?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207866.html" target="_blank">實施條例》中對實際管理機構如何界定及相關的考慮是什么?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國際上來看,特別近十幾年的國際實踐看,實際管理機構一般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管理的地點,但在法律層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經營決策的地點。在處理方式上,稅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不規定,然后逐步通過案例判定形成具體標準。為維護國家稅收,防止納稅人通過一些主觀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實施條例》采取了適當擴展實際管理機構范圍的做法,將其規定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樣有利于今后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具體的判斷標準,可根據征管實踐由部門規章去解決。
二、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
新稅法在收入總額的規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財政撥款的范疇、《實施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將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之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在一般意義上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予以征稅符合立法精神;二是,當前個別地方政府片面為了招商引資,采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侵蝕了國家稅收,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財政補貼給企業的收入,在會計上作為政府補助,列作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稅收在此問題上應與會計制度一致。
三、“合理”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作出了統一規范,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稅前據實扣除?!秾嵤l例》對具體各項稅前扣除的項目及標準予以了明確。有關負責人表示,關于工資稅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復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因此,從加強稅基管理的角度出發,《實施條例》在工資、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界定。
四、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扣除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有關負責人表示,業務招待費是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合而成的,其中個人消費的部分屬于非經營性支出。不應該稅前扣除,因此,需要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通常是難以劃分的,國際上的處理辦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間人為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業務招待費的30%屬于商業招待可在稅前扣除、加拿大為80%、美國、新西蘭為50%。借鑒國際做法,結合現行按銷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經驗,根據專家學者嚴格掌握的意見,我國采取了兩者結合的措施,將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五、廣告宣傳費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當年未扣除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慮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廣告費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長的特點,因而應該視同資本化支出,不能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性質相似,也應一并進行限制。《實施條例》規定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并允許將當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為此,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增加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以便以后根據不同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情況,根據新稅法的授權在部門規章中作出具體的扣除規定。
六、間接抵免有利企業“走出去”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來自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負擔的境外所得稅,可以實行間接抵免。《實施條例》將居民企業對境外公司的間接控制規定為控股20%,這是出于何種考慮?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稅法保留了現行對境外所得直
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的辦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的方法。實行間接抵免,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走出去”,提高國際競爭力。從國際慣例看,實行間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業對外國公司有實質性股權參與為前提。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墨西哥等國規定,本國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外國公司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票的,實行間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規定的比例為25%以上。我國稅法中首次引入間接抵免辦法,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實施條例》規定控股比例為20%。
七、高新技術企業按領域劃分
新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整合,實現了兩個轉變:政策體系上將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將以直接稅額式減免轉變為直接稅額式減免和間接稅基式減免相結合。《實施條例》對稅法中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條件和認定標準進行了初步界定。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三個重要問題。第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范圍問題?!秾嵤l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問題。第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問題。《實施條例》原則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以及其他條件。具體的指標將在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認定辦法中明確,以便今后根據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第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問題。《實施條例》擬將高新技術企業的首要條件界定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考慮到目前國家并沒有對“自主知識產權”進行正式界定,如果將其理解為企業自身擁有的知識產權,則把商標權、外觀設計、著作權等與企業核心技術競爭力關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內,范圍太寬泛。因此,《實施條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之一,相對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術創新導向。其內涵主要是企業擁有的、并對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八、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實施條例》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作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指標。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的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政策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中之所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界定為30萬元,是經過認真測算的,按此標準將約有40%左右的企業適用20%的低稅率。
九、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也要繳稅
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從世界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來看,一般區分營利性收入和非營利性收入而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目前我國相關管理辦法規定,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因此,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其從事經營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但考慮到有些非營利組織將取得的營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業,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的對象,故加上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十、股息、紅利持有12個月以上免稅
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秾嵤l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與舊內資稅法的規定有何不同、是何考慮?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對股息、紅利所得消除雙重征稅的做法。根據老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如從低稅率的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要補稅率差。實施新稅法后,為更好體現稅收政策優惠意圖,使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享受到低稅率優惠政策的好處,《實施條例》明確對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考慮到稅收政策應鼓勵企業對生產經營的直接投資,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短于12個月)的間接投資,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運營收益,不應成為稅收優惠鼓勵的目標。
十一、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為減免稅起始年度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待遇。該規定將“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作為減免稅的起始年度,改變了現行“外資稅法將獲利年度”為減免稅的起始年度的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以獲利年度作為企業減免稅的起始日,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產生了企業推遲“獲利年度”來避稅的問題,稅收征管難度大?!秾嵤l例》采用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的新辦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業通過推遲獲利年度來延期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較原內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更為符合實際;還可鼓勵企業縮短建設周期,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
十二、特別納稅調整強化反避稅手段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他特別強調,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后,除應補繳稅款外,還需繳納按稅款所屬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另加5個百分點的利息。對能夠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免除5個百分點的加收利息。
十三、匯總納稅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該自動匯總計算納稅,但匯總納稅容易引發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納稅人和地方政府都極為關注。《實施條例》中對此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相關考慮是什么?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新稅法的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制度,由此將出現一些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應予以合理解決。我們經過多次研究,考慮在新稅法和《實施條例》施行后,應合理、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引起的稅收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系。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因此,《實施條例》中僅保留了原則性的表述。
稅法實施條例范文2
關鍵詞:城市污水 處理工藝 調試
Abstract: urban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sewage sludge disposal,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cological and social processes. Treatment of urban sewage sludge has become an urgent need to address the problem. This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analyses o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debugging.
Key words: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rocess debugging
[中圖分類號] T K7[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由于污水處理是一項側重于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工程,因此在建設和實際運行過程中常受到資金的限制,使得治理技術與資金問題成為我國水污染治理的“瓶頸”。目前在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研究和應用領域,普遍采用傳統的活性污泥法,往往基建費、運行費高,能耗大,管理復雜,易出現污泥膨脹現象;設備不能滿足高效低耗的要求。近年來為了加快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施、促進我國水資源優化、保護環境,我國很多城市已經開始了對城市內污水流向的治理,減少污水在城市內流向對淺層地下水的污染。同時大力應用新的廢水處理技術,加快污水處理建設,為我國可持續發展路線的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城市污水處理現狀
目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面臨著重要的考驗,現有污水處理系統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而工業廢水、日常生活排放污水在城市內部的流向對流經城市的河流以及淺層地下水也都有著不同程度的污染。這也使得我國多數城市水源受到污染,加大了城市生活用水處理的費用,加劇了我國城市廢水污染程度。
1.污水處理設備落后
我國的污水處理廠絕大部分是一、二級污水處理。污水設備存在著效率低、能耗高、維修率高、自動化程度低等缺點。據清華大學紫光顧問公司調查,目前我國現存污水處理的設別運行狀況是1/3 運行正常、1/3 不正常、113 處于停止狀態。這使污水處理廠的運轉率只能達到50%。另外,我國污水處理技術雖然在吸收消化國外技術的同時也發展了自己的技術,但這些技術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基建造價和運行成本較高、處理效率有待提高等問題。這嚴重影響我國污水處理的水平。
3.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資金短缺
根據統計資料表明,我國2000 年需增加1518 萬噸的日處理能力,約需投資304 億元。到2010 年還要增加6722 萬噸的日處理能力,約需資金1344 億元。短時間內要籌集這么多資金,資金不足也就十分突出了。由于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資金短缺,致使一大批規劃中的污水處理廠遲遲不能上馬,預期的環境目標無法實現。
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和污水凈化率的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朝著低能耗、高效率、少剩余污泥量、最方便的操作管理,以及實現磷回收和處理水回用等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已成為目前水處理技術研究和應用領域共同關注的問題。這要求污水處理不應僅僅滿足單一的水質改善,同時也需要一并考慮污水及所含污染物的資源化和能源化問題,且所采用的技術必須以低能耗和少資源損耗為前提。
1.生物膜法
在污水生物處理的發展和應用中,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法一直占據主導地位。生物膜法主要用于從廢水中去除溶解性有機污染物,主要特點是微生物附著在介質“濾料”表面,形成生物膜,污水同生物膜接觸后,溶解的有機污染物被微生物吸附轉化為H2O、CO2、NH3和微生物細胞物質,污水得到凈化,所需氧化一般直接來自大氣。生物膜法處理系統適用于處理中小規模的城市廢水,采用的處理構筑物有高負荷生物濾池和生物轉盤,生物濾池在我國南方更為適用。隨著新型填料的開發和配套技術的不斷完善,與活性污泥法平行發展起來的生物膜法處理工藝在近年來得以快速發展。由于生物膜法具有處理效率高、耐沖擊負荷性能好、產泥量低、占地面積少、便于運行管理等優點,在處理中極具競爭力。
2.氧化法
氧化法是目前廣泛采用并極具發展潛力的城市生活污水預處方法之一。根據氧化劑的種類及反應器的類型,氧化法可分為化學氧化法、催化氧化法、(催化)濕式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超臨界氧化法等。化學氧化法雖然操作簡單,但由于其處理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而且由于其運行成本較高,因此,在城市生活污水處理應用中使用并不很多。為了達到提高處理效果,同時降低運行成本的目的,人們開發了一些其他的氧化技術。光催化氧化法設備簡單、運行條件溫和、氧化能力強、殺菌作用強、處理徹底,因此,在水的深度處理及對難生物降解的有機廢水的處理具有極好的應用前景,目前已成為國內外非?;钴S的研究課題,有專家預測,氧化法將成為21 世紀廢水處理中重要的方法之一。
3.粉末活性炭吸附技術
粉末活性炭在污水處理中的使用已有70 年左右的歷史。自從美國首次使用粉末活性炭去除氯酚產生的嗅味以后,活性炭成為給水處理中去除色、嗅、味和有機物的有效方法之一。國外對粉末活性炭吸附性能作的大量研究表明:粉末活性炭對三氯苯酚、二氯苯酚、農藥中所含有機物,三鹵甲烷及前體物以及消毒副產物三氯醋酸、二氯醋酸和二鹵乙腈等等均有很好的吸附效果,對色、嗅、味的去除效果已得到公認??捎糜谔岣呶鬯幚韽S出水水質。
4.曝氣生物濾池法
該工藝是一種淹沒式上向流生物濾池,其濾料為比重小于1 的球形顆粒并漂浮在水中。通過硝化和反硝化作用凈化水質,其處理能力大大高于活性污泥法,并能達到很高的排放水質標準。
三、城市污水調試
1.污水目的及內容
工藝調試是污水廠投產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不少污水廠建成后沒有進行工藝調試,這就產生了要么運行不起來,要么運行起來水質達不到設計要求,運行成本偏高等現象。所以污水處理廠調試有著重要的作用,其目的是選擇適應實際水質情況的微生物,淘汰無用的微生物;確定符合實際進水水質水量的工藝控制參數,在確保出水水質達標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能耗。調試的主要內容是帶負荷試車,解決影響連續運行的各種問題,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礎;其次活性污泥培養,主要是積累處理所需微生物的量。
2.調試方法
2.1.帶負荷試車
開啟水處理設施、管道中所有閥門和閘閥,啟動進水泵送水,根據各構筑物進水情況,沿工藝流程適時啟動其他設備。在此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2.1.1.檢查進線總電流是否符合要求,變配電設備工作是否正常,各種設備工作情況是否正常以及能否滿足設計要求,儀器儀表工作是否正常,自控系統能否滿足設計要求。
2.1.2.用容積法校核進出水、回流以及剩余污泥流量計計量是否準確,校核各種儀表,檢測進水水質,測量流速,測量并記錄設備的電壓、電流、功率和轉速。
2.1.3.及時解決試車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2.1.4.編制設備操作規程。
2.2.活性污泥培養
活性污泥培養的實質就是在一段時間內,通過一定的手段,使處理系統中產生并積累一定量的微生物,其培養方式主要有連續式和間歇式。
2.2.1.連續式培養:連續式培養是指在連續進水、連續出水的情況下進行的活性污泥培養方式。選擇該種培養方式的條件是要有足夠的進水,即日進水量至少可以滿足一臺進水泵24 小時的水量,連續式培養的優點是培養時間短,微生物所需馴化時間短。其具體操作方法是根據來水量的大小確定進水泵開機臺數和生物池開啟組數,格柵機、沉砂池、二沉池全開,開啟外回流泵( 若有內回流泵,選擇不開),回流量控制在大于100%,曝氣區溶解氧大于2mg/L,生物池流速平均不小于0.3m/s,絕對流速不小于O.2m/s,連續運行。在此過程中,每天做好各項水質指標和控制參數的測定。當sv%達到10%以上時,活性污泥培養即告成功,此時的出水BOD5、SS、COD 等指標一般可達到設計要求。
2.2.2.間歇式培養:間歇式培養是按進水、曝氣、沉淀、撇除上清液等四個階段往復循環的培養方式,是在進水量小不能滿足連續運行的一種培養方式。其特點是微生物積累周期長,馴化時間長,操作工作量大。其具體操作方法是同時開啟進水泵、格柵機、沉砂池,待生物池充滿水后開始曝氣,同時停止進水,定時測量生物池,當COD、SS 明顯小于進水時停止曝氣,沉淀2小時后再進水,同時撇除上清液。在此過程中的水質指標和控制參數的測定及完成的標志同連續式培養。
2.3.活性污泥馴化
馴化的目的是選擇適應實際水質情況的微生物,淘汰無用的微生物,對于有脫氮除磷功能的處理工藝,通過馴化使硝化菌、反硝化菌、聚磷菌成為優勢菌群。具體做法是首先保持工藝的正常運轉,然后,嚴格控制工藝控制參數,DO 在厭氧池控制在0.1mg/L 以下,在缺氧池控制在0.5mg/L 以下,在好氧池控制在2—3mg/L,好氧池曝氣時間不小于5 小時,外回流比50%~100%,內回流比200%一300%,并且,每天排除日產泥量30%一50%的剩余污泥。在此過程中,每天測試進出水水質指標,直到出水各指標達到設計要求。
2.4.工藝控制參數的確定
設計中的工藝控制參數是在預測的水量、水質條件下確定的,而實際投入運行時的污水廠其水量水質往往與設計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水量水質情況來來確定合適的工藝控制參數,以保證運行的正常進行和使出水水質達標的的同時盡可能降低能耗。
2.4.1.工藝參數內容:
需確定的重要工藝參數有進水泵房的控制水位、沉砂池排砂周期、生物池溶解氧DO 及氧化還原電位ORP、污泥回流比R、污泥濃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指數SVI、污泥齡SRT、剩余污泥排放周期及日排放量、二沉池泥面高度等,其中影響能耗大小的主要因素是進水水位的高低和污泥濃度MLVSS 的大小,影響脫氮除磷效果的主要因素是溶解氧DO 和污泥齡SRT。
2.4.2.確定方法:
進水泵房水位在保證進水系統不溢流的前提下盡可能控制在高水位運行。用每天排除大海量的體積與集砂容積對比來確定排砂周期,排砂量體積小于集砂容積。生物池DO 及ORP 根據厭氧池放磷情況、缺氧池反硝化情況、好氧池吸磷和硝化情況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厭氧池的DO 小于0.1mg/L,缺氧池的DO 小于0.5mg/L,好氧池的DO 控制在2—3m 之間,厭氧池ORP 小于一250mv,缺氧池ORP 在一10Omv左右,好氧池ORP大于40mv?;亓鞅萊 的大小應根據污泥在二沉池的停留時間和磷的釋放來確定,一般情況下80%左右較合適。污泥濃度MLVSS通過污泥負荷來確定,脫氮除磷工藝的污泥負荷一般在0.12kgBOD5/(kgMLVSS*d)左右較合適。污泥齡SRT 要考慮設計水質的要求,對脫氮除磷工藝而言,其一般控制在8~15 天左右。
四、結束語
總之,城市污水處理工藝選擇的水質因素進水水質水量特性和出水水質標準的確定是城市污水處理工藝選擇的關鍵環節,也是我國當前城市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工藝調試是關系到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運行及效益能否充分發揮的重要工作,它有技術性強、難度高等特點,需要具備污水處理知識和長期運行經驗的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實施,保證調試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1] 張患成,對小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的幾點思考[J]現代農業,
2009,8
[2]佘丹,城市污水處理廠工藝調試方法初探[J]科技與生活,2010,7
作者簡介:
稅法實施條例范文3
內容提要:對地下水進行立法是歐盟真正實現地下水一體化保護的關鍵。歐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員國國家和經濟利益的限制,面臨著與其成員國相關立法的協調問題。對此,歐盟在尊重成員國現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實行地下水立法的協同決策機制、注重管理的一體化和綜合性、實行硬法來促使各成員國地下水立法協同,以及強調公眾參與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與各成員國的相關立法趨于協調,有效地解決了歐盟與其成員國的地下水保護問題,促進了歐盟經濟的一體化和環境資源保護的整體性,這方面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地下水是水循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有補給地表水、調節氣候的功能,又是一種促進工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生態平衡的重要資源。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歐盟作為一個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就是其典型。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通過制定《關于建立歐共體水政策領域行動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簡稱“歐盟水框架指令”)、《關于保護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狀況惡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簡稱“歐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規范促進、協調歐盟27個成員國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了《歐盟水框架指令手冊》、《歐盟地下水指令手冊》等技術操作手冊,全面介紹了歐盟地下水指令的關鍵原則、管理規定和工作指南,促進了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的有效實施。相比較而言,我國地下水相關立法存在滯后以及相應的行政管理不協調等問題?,F實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現象日益嚴重。[3]因此,研究歐盟地下水立法實踐將對我國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鑒意義。
一、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的背景和挑戰
歐盟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可以分為一級法和二級法。前者主要指歐盟成員國簽訂的條約,如《歐盟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和《歐盟憲法條約》等;后者是指歐盟的指令、條例和決定,如《歐盟水框架指令》、《歐盟地下水指令》等。具體而言,1992年的《歐盟聯盟條約》對歐共體制定環境政策作了原則性規定,即“維護、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質量,保護人類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提出處理區域性或世界性環境問題的國際性措施”;[4]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引入了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5]其第五章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作為原則與目標寫入了條約,并把“在界定和實施共同體政策與活動時,必須包括環境保護的要求”作為原則,進一步強調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6]2004年通過的《歐盟憲法條約》II-37條要求:“聯盟政策中應列入并確保高水平的環境保護,改善環境質量”。這些歐盟憲法層面的規定,為歐盟進行環境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水資源保護是歐盟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早期歐盟重點控制的污染是地表水跨界污染,萊茵河污染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7]歐盟早期重視地表水保護是基于地表水比地下水流動性強和地表水通常被用做處理污染和其他廢棄物的場所的考慮。所以關于跨界地下水污染的國家實踐、國際判例、權威學說和專門的防止或減輕地下水污染的國際文件相對較少,主要是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地下水管理》、《赫爾辛基公約》、《柏林規則》、《跨界含水層法條款草案》。[8]萊茵河、多瑙河等歐洲大型河流的成功治理經驗,成為歐盟地下水立法的背景和基礎。[9]由此,歐盟地下水管理不再建立在人為劃分的行政區、功能區的基礎上,開始注重對同一河流區內的屬于同一水文圈內的自然徑流和同一生態、水文、水地質系統的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措施加以協調,[10]這種觀點及其實踐發展推動了歐盟地下水立法的進程。1992年,歐盟理事會提出要對地下水制定統一行動計劃。歐盟理事會于1996年6月25日要求歐盟委員會提議制定一部新的水框架指令,為歐盟的可持續水政策建立基本原則。1996年,歐盟區域委員會、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歐洲議會分別要求歐盟委員會為水框架指令中地下水的立法提出建議。[11]歐洲議會在1999年2月、2000年2月對水框架指令草案進行了兩次審閱,并于2000年10月23日最終正式通過了《歐盟水框架指令》,[12]該指令的兩個重要目標包括“逐步減輕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資源超采現象將被扼制”,這為歐盟在地下水保護方面采取行動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此后,2006年12月12日通過的《歐盟地下水指令》對地下水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從而使地下水的立法保護更加明確、具體和規范。
然而,在歐盟提出和實施地下水立法時,大部分成員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地下水保護法律體系。例如,在英國,其《污染控制法》(1974年)、《水資源法》(1991年)、《規劃與賠償法》(1991年)和《地下水管理條例》(1998年)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關于地下水保護的具體而明確規定;[13]在荷蘭,地下水保護的立法歷史長遠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水管理基本法》(1900年)、《地下水法》(1983年)和《土壤保護法》(1986年)等??梢?,在歐盟成員國內,地下水保護的立法理念已經深入人心,立法體系也基本形成。在這種情況下,歐盟要求成員國消除地下水保護國界的限制,必然會在地下水立法方面引發一系列的矛盾,特別是歐盟地下水立法和其成員國立法的沖突、協調問題。這是因為歐盟地下水立法涉及成員國的國家,以及對其領域內的地下水事件行使管轄的權利。此外,歐盟地下水立法還涉及成員國的經濟利益和人民的生活水準,各成員國通常只關注本國的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而很少考慮其他國家。因此,協調成員國相關立法,解決地下水保護問題,就成為歐盟的一項重要立法活動。
二、歐盟地下水的立法實踐
歐盟關于地下水保護方面的第一波立法,始于1975年為提取飲用水的河流和湖泊制定標準,結束于1980年為飲用水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質量目標。[14]第二波地下水立法發端于1988年的法蘭克福部長級水論壇,會議對當時的法規進行了審查,識別了地下水法立存在的一些缺陷。這次審查促進了其后的地下水相關立法和專門立法,其主要立法為《關于保護水資源免受來自農業源硝酸鹽污染的第91/676/EEC指令》(簡稱硝酸鹽指令)、《關于城市廢水處理的第91/271/EEC號指令》(簡稱城市污水處理指令)等。這一階段有關地下水的立法已經突破了傳統的水立法模式,呈現水政策與其他領域的政策相結合的特征。第三波立法源于1995年歐盟委員會接受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和環境部長理事會的請求,歐盟開始考慮用全球化的眼光來審視歐盟的水立法與政策,[15]這一時期典型立法包括《關于污染綜合防治的96/61/EC指令》、《歐盟飲用水水質的98/83/EC指令》、《歐盟水框架指令》和《歐盟地下水指令》。上述立法實踐促進了歐盟地下水保護法律體系和內容的豐富和完善。從這些立法實踐來看,歐盟地下水立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實行地下水保護立法的協同決策機制
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的協同決策機制,是指歐盟在有關地下水保護的決策過程中各機構之間形成的協同制約關系。歐盟在地下水立法方面涉及的主要機構有歐洲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各機構雖分工不同,但相互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首先,歐洲委員會具有向歐盟理事會咨詢后作出決策的權利和向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報告的義務。咨詢權和決策權方面,歐洲委員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一切情況下就地下水立法問題向歐盟理事會咨詢,但是,在條約規定必須咨詢的情況下,歐洲委員會必須咨詢。歐洲委員會針對地下水保護咨詢后所作決策分為決定、建議和意見三種:決定的各個部分對成員國均具有約束力;建議中僅其所確定的目標具有約束力,其建議成員國也有選擇方法的自由;意見沒有約束力。報告義務方面,歐盟委員會應將指令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交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
[16]其次,歐盟理事會有議決歐洲委員會的動議權利。歐盟理事會可以協調歐洲委員會與成員國之間在地下水保護方面采取的行動,并敦促歐洲委員會采取必要的行動。如果條約規定歐盟理事會必須就歐洲委員會的動議提出意見,歐盟理事會可以以簡單多數、特定多數與全體一致等三種方式進行議決。最后,歐洲議會不僅擁有監督權,還具有聯合簽署權。監督權方面,歐洲議會可以討論歐洲委員會提交的有關地下水保護的總報告,還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對歐洲委員會進行彈劾;[17]聯合簽署權方面,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必須一起簽署有關地下水保護的指令。例如,《歐盟水框架指令》就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考慮到歐盟的成立條約之規定、歐洲委員會的提議、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地區委員會的意見,依照歐盟成立條約第251條規定的程序而制定的。[18]而《歐盟地下水指令》也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在考慮到歐盟歐盟委員會的提議、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和各地區委員會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19]目前,歐盟在地下水保護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并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這在一定意義上得益于歐盟在地下水保護立法所具備的協同決策機制。
(二)注重水資源管理的一體化和綜合性
各種國際組織正在努力在全世界推行水資源一體化管理。根據全球水伙伴技術咨詢委員會的定義,“水資源一體化管理是一種能夠促進水、土地以及相關資源協調開發與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態系統可持續性的情況下,公平地使經濟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方法”。[20]歐盟地下水管理是歐盟水資源一體化管理的重要一環,其在立法中表現為綜合性、一體化的特征,歐盟第96/61/EC號《關于污染綜合防治的指令》、《歐盟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框架指令》就是有關水資源綜合管理的典型立法?!蛾P于污染綜合防治的指令》要求所有會員國建立綜合污染防治控制體系(IPPC),目的是為其附件1中的污染行為建立綜合污染防治控制體系(包括地下水),從而以防止或盡量減少任何環境媒介的污染。[21]根據水的自然屬性,《歐盟水框架指令》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濕地-近海水體”的一體化管理和“水量-水質-水生態系統”的一體化管理,前者是指把地下水保護作為歐盟水資源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與河流、湖泊、濕地和近海水體等進行系統管理,后者則是指歐盟對地下水實行污染控制、水質保護和水文條件、水生物棲息地的恢復,即水量、水質和水生態系統全方位的綜合管理。按照水的社會屬性,《歐盟水框架指令》重視各行業的用水戶和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綜合管理,即歐盟認識到成員國內不同行業和不同部門相互之間政策相協調的重要性,進而鼓勵成員國在與本國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綜合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規。從科學技術角度,《歐盟水框架指令》借鑒了現代生態學和環境科學的新成果,建立了科學的評估系統,以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兜叵滤蚣苤噶睢返哪繕耸欠乐沟叵滤廴?,并減少或消除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損害。[22]該指令包括四個附件,附件1針對劇毒或持久性物質,其目的是阻止諸如有機磷化合物、汞、鉛等物質、已知的致癌物質和若干殺蟲劑進入地下水;附件2針對其他重金屬、氰化物、氨和其他物質,這些物質使用都受許可制度的限制;附件3是對地下水體中污染物的影響、鹽水入侵或者入侵的程度等化學狀況的評價;附件4主要是對處于風險之中的所有水體的顯著且持續上升趨勢的識別。[23]從以上歐盟的具體立法不難看出,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體現出綜合性和一體化的特征。此外,歐盟的地下水保護手段的發展也反映了其立法的綜合性、一體化的特征,如20世紀70年代歐盟地下水保護手段注重水質,而80年代則是水質和排污限制并舉,到90年代強調綜合運用環境標準、經濟刺激等手段,并重視地下水保護與其他領域政策相結合。
(三)通過硬法促使各成員國地下水立法的協同
“硬法”是一種法律效力結構完整、依靠國家強制保障實施,并能夠產生拘束力的法律規范,[24]包括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通過的指令、決定和含有確定目標的建議等。在歐盟,絕大多數的地下水專門立法或相關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如上述的《歐盟水框架指令》、《歐盟地下水指令》等。這些指令屬于“硬法”,即對所達到的具體目標做出明確規定,命令成員國通過該國相應的立法以達到規定的具體目標。至于采取何種方式、方法以達到所要求的結果可由各成員國決定。也就是說,雖然指令對每個成員國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留給成員國的國家當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選擇權。指令需要轉化為每個成員國的國家立法,并且相應地構成該國立法的一個部分。[25]這種指令轉化為法律的做法,有利于成員國立法的一致性,也反映了歐盟基礎條約《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要求。該條約第3章對歐盟“法律的趨于一致”作了專門規定,條約第100條規定:“理事會應就委員會的提議和經歐洲議會與經社委員會的意見,以全體一致議決指令,使各成員國中直接影響共同體市場建立與運行的那些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的各項規定趨于一致?!钡?00A(1)條款進一步規定:“理事會應根據第189B條提及的程序和經征詢經社委員會的意見,采取措施使成員國中由法律、法規或行政條例制定的并以內部市場的建立與運行為目標的內容趨于接近?!蓖瑯樱怯捎诔蓡T國有相同的地下水保護目標和需要歐盟地下水立法和成員國立法相協調的問題,才促使歐盟各成員國的地下水立法呈現一致性。例如,2003年9月22日歐洲委員會提出一項要求歐盟成員國監測和評價地下水質量的指令來控制和逆轉地下水受污染趨勢,《歐盟水框架指令》也要求所有成員國作出適當行政安排、確定流域邊界和管理任務,共同或者分別(“分別”是在無法“共同”的情況下,采取不相沖突的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或限制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26]《歐盟地下水指令》規定:“為了保證地下水保護工作的一致性,共享地下水體的成員國應該在監測、界限值的設定和識別有關有害物質等方面協調行動。”此外,歐盟大多數成員國的地下水相關立法,把地下水作為一種應該保持純凈的資源來加以保護。[27]
(四)強調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
環境問題是一個全球問題、公共問題,實行包括環境正義、民主、公平和公眾參與在內的環境法治,是環境法追求的目標和價值標準。[28]在歐盟,公眾參與是保護地下水的重要方式和環節。公眾參與歐盟地下水立法一方面可以幫助確定最適當的措施,平衡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確定地下水保護的目標、強化地下水保護的措施和提高地下水保護報告的透明度,從而使成員國更加關注相關法規的實施,增強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的影響力。[29]此外,公眾參與也是獲得良好信息溝通的途徑,得到良好信息溝通的公眾可以一種更有見識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所有的民主過程中。它可以打破專家和普通民眾之間的溝通屏障,將政府官員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對有爭議的問題實現真正的參與。[30]歐盟通過立法確立了公民參與地下水保護的法律依據。例如,1990年歐盟頒布的《有關自由獲取環境信息的90/313指令》規定了公眾有權“公平地、平等地和定時地”以合理成本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1992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中有關于獲取信息的權利的聲明,[31]還有1994年《有關公眾獲取委員會文件的第94/90號決定》、[32]1997年《有關公眾獲取理事會文件的第97/731號決定》、[33]2001年《有關公眾獲取歐洲議會、理事會及委員會文件的第1049/2001號條例》、[34]2005年的《有關公開獲取環境信息的2003/4指令》[35]和2006年《有關歐盟機構適用奧胡斯公約的第1367/2006/EC號條例》[36]等立法,都成為公眾獲取環境信息、參與決策及環境司法等內容的主要法律依據。公眾參與歐盟地下水的立法在其地下水專門立法和相關立法、成員國國內實踐中都有所體現。例如,《歐盟水框架指令》實施時間表1中就有關于“信息和公眾聽證”的內容,來鼓勵盡可能多的公眾參與進來;[37]《歐盟地下水指令》中同樣規定了許多關于公眾參與的條款。此外,公眾參與也是萊茵河流域、多瑙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重要經驗。[38]
三、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近年來,我國城市和工業發展迅速,水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進程也在加快,但是,由此也引發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地下水污染問題尤其突出。因此,歐盟在地下水保護立法實踐方面的一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建立地下水保護立法的協同決策和執行監督反饋機制
在我國,涉及地下水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法律,其立法都是由國家環保部(或者原國家環保總局)、水利部兩個部門中的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起草,不同法律也體現了不同部門的利益。從而產生執法主體不同和水資源水環境管理工作的脫節、分割等現象。由于立法起草打上了部門利益的烙印,進而導致可操作性不強、實施困難等問題。與歐盟相比,我國地下水立法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涉水部門間不協調、缺乏有效的立法決策協同和監督,因此,應當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決策機制和執行監督反饋機制來改變這些困境。結合當前我國地下水保護立法起草和法律執行監督的實際情況,具體完善辦法包括:其一,由立法機關進行獨立的立法起草工作,并由立法機關組織獨立的第三方進行立法起草研究。其二,若由部門負責立法起草工作,環保部和水利部相互間應有咨詢的權利。在環保部負責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量等內容時,環保部應當考慮水利部的意見,水利部應就此咨詢提供詳細的信息和具體的建議;在水利部所負責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質和污染防治時,應當就此向環保部咨詢,環保部必須就此提供相信的信息和具體的建議。其三,對起草的地下水保護立法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側重于對政策和發展規劃的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科學評價,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是從決策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舉措。涉及地下水保護的起草階段的法律應該作為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這樣才能從源頭上保證地下水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以及避免實施中可能遭遇的阻撓。其四,健全法律執行的立法反饋機制。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監督機制,對有關地下水立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識別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并進行有效的立法反饋。這套監督機制應當包括:各級人大對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上級國家機關對下級部門涉及地下水保護的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人民政協和派對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公眾團體和廣大群眾對涉及地下水的法律起草、法律執行的監督等。
(二)建立地下水保護的綜合管理體制并統一地下水保護立法
現代社會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不與外部世界發生往來。當今世界的一體化不僅是經濟的,它同時也是環境的,因為生物圈只有一個且不可分割。[39]國際合作是國際水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流域各國在利用和保護國際水資源的過程中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如果流域各國之間不能就國際水資源的競爭性利益達成協議,將導致嚴重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并對地區穩定構成威脅。[40]鑒于此,歐盟要求其成員國在地下水一體化管理方面加強合作,從而把地下水保護行動在成員國政府層面展開,進而由各成員國建立復雜的行政監督體和指定主管機構負責執法、實施規劃、安排資金等。[41]在英國,環境署是中央政府負責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最主要機構,其職責涵蓋與地下水資源相關的眾多方面,并在國家級環保機構之外設有區域和地區辦公室;在法國,環境部作為國家級的地下水資源管理行政機構,主要負責水質保護,水環境與河流系統的保護、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對相關行業的干預行為進行協調和規劃,并在法國的六大流域分別設置流域管理委員會和水資源管理局,參與地下水資源開發和管理總體規劃的起草,都接受環境部監督;在德國,聯邦政府負責制定有關地下水資源管理框架的總體規定,各州通過地方立法將這些總體性法律轉化為州法律或自行制定補充性的規章,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是地下水資源問題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處理與地下水資源管理相關的基本問題以及跨地區合作。在我國,水資源管理采取流域管理與部門管理、地方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由于涉水政府部門眾多,且這些部門分工各有側重,呈現水利、環保、農業、交通、城建、國土、林業等部門“九龍治水”的現象,這不利于水資源的有效管理??梢越梃b歐盟成員國的做法,在國家層面成立國家水資源統一管理委員會,下設國家地下水資源管理機構,專門直接負責國家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實現對現行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由水利部管理、水污染由環保部管轄的雙重管理模式的突破,確保地下水的水質、水量及水生態等方面的統一、綜合管理。國家水資源統一管理委員會賦予國家地下水資源管理機構直接或間接的執法權,政府其他部門要協助國家地下水資源管理機構控制與地下水有關的開發利用、污染與保護。
歐盟《歐盟水框架指令》的制定是建立在對原有多項法律進行清理的基礎上,其立法過程采取簡化、廢除和取代等不同方式,最終形成了水資源一體化管理的法律。該指令涵蓋了水資源利用(含飲用水、地下水等)、水資源保護(含城市污水處理、重大事故處理、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棲息地保護等,幾乎涵蓋水資源水環境管理的全部領域。[42]比較而言,我國涉及地下水保護的《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各有側重,且存在交叉、重疊、沖突等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應當制定我國《地下水管理條例》,這是因為我國地下水管理涉及社會經濟等多項事務,并與地表水、其他自然資源和環境的管理聯系緊密,而短期內現有地下水管理體制很難通過立法改變。可考慮由國務院制定專門條例為監測與治理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以及預防和保護與地下水污染相關的疾病和人群提供保障??梢越梃b歐盟關于設定地下水體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濃度界限值、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和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地下水系統防務性能評價技術及地下水環境風險評價技術等規則與標準規范,待時機成熟再將該法規上升為法律,從而改變《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對地下水水量、水質、水能、水溫(地熱)和水生態系統分割管理的現狀,實現對這五個方面的綜合化、一體化管理,扭轉地下水超采、污染的局面。
(三)完善與健全地下水保護的公眾參與制度
歐盟地下水立法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這種參與是讓公民影響規劃結果和工作過程,而參與的基礎是向公眾提供信息,通過咨詢和更為積極的方式實現參與。[43]不過,只有直接有效的歐盟涉水法令才能為公民參與地下水保護設定權利和義務,對公民有約束力。[44]在成員國的立法之外,共同體法不僅可以為個人設定義務,而且可以賦予成為成員國法律傳統一部分的權利。成員國沒有及時轉換指令,可能產生個人針對成員國的權利,甚至可能產生成員國對個人的賠償責任。[45]在我國,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亟待法律的完善。[46]2007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2008年5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兩部立法規定了信息的公開目的、原則、方針、條件、范圍、程序、例外以及救濟的途徑、方式和程序等,這為公眾參與地下水之保護而獲取相關信息提供了依據。前者針對的是政府公開信息的行為;后者《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不僅規定了政府公開環境信息的內容、程序和責任,還對企業的環境信息設立了“自愿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原則。但是,強制公開信息的企業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47]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眾的知情權。鑒于此,應設法讓生命、健康、財產及環境可能受到影響的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的決策過程,讓他們有機會提出意見,并讓最后決策者聽取他們的意見,提高有關決策的合法性和遵守程度。[48]具體而言,我國應當在現有地下水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中進一步明確公眾參與的條款,并對公眾環境知情權、公眾環境行政參與權和公眾環境公益訴權等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首先,公眾環境知情權方面,可以進一步明確公眾環境知情權的主體范圍、知情范圍、實現方式和救濟途徑、政府義務和企業義務等,如知情范圍方面要保障與居民生活環境有關的工程建設知情權、決策信息權和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信息權;其次,公眾環境行政參與權方面,現行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業公布環境信息的程序,居民主動行使環境信息權的保障程序很不健全,可以進一步完善公開內容、公開方式和公開要求,明確權利行使方式、行使效力與保障;最后,公眾環境公益訴權方面,[49]增加有關“公民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并界定公眾環境公益訴權的概念、性質、原告資格、權利行使的條件、激勵機制等內容。
注釋:
[1]《歐盟水框架指令》包括26個條款和11個附件,并有專門規定地下水保護的條款,如第17條規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戰略”;《歐盟地下水指令》是《歐盟水框架指令》的一個重要子指令,它包括14個條款和4個附件,是保護歐盟地下水的專門立法,本文將兩個具有包含關系的指令一并提出僅為說明問題的方便。
[2]參見董哲仁:《歐盟水框架指令的借鑒意義——在長江-歐盟流域高層對話會上的發言》,.
[15]參見李雪松、秦天寶:《歐盟水資源管理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2006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
[16]參見《歐盟水框架指令》第18條第1款。
[17]參見方國學:《歐盟的決策機制:機構、權限與程序》,載《中國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
[18]參見[英]馬丁•格里菲斯:《歐盟水框架指令手冊》,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頁。
[19]參見[丹麥]本德•威盧姆森:《歐盟地下水指令手冊》,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頁。
[20]前注[11],[芬蘭]M•M•拉哈曼等文。
[21]PhyllisB.JuddandC.PaulNathanai,lProtectingEuropes''''Groundwater:LegislativeApproachesandPolicyInitiatives,Envi-ronmentalManagementandHealth,MCBUniversityPress,1999(5):304.
[22]前注[21],PhyllisB.JuddandC.PaulNathanai.l
[23]參見前注[19],[丹麥]本德•威盧姆森書,第44、47、48、51頁。
[24]參見周佑勇:《在軟法與硬法之間:裁量基準效力的法理定位》,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4期。
[25]參見蔡守秋:《歐盟環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頁。
[26]參見李雪松,秦天寶:《歐盟水資源管理政策分析及對我國跨邊界河流水資源管理的啟示》,載《生態經濟》2008年第1期。
[27]轉引自前注[21],PhyllisB.JuddandC.PaulNathanail.
[28]參見蔡守秋:《歐盟環境法的特點及啟示》,載《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29]參見劉曼明:《歐盟水框架指令綜述》,http://.
[30]參見[美]海倫•英格蘭姆:《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鐘振明、朱濤譯,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頁。
[31]該獲取信息的權利聲明認為,決策過程的透明度會增強機構的民主性和公眾對行政管理的信任。
[32]OJ1994,L46,P58.
[33]OJ1993,L340,P43.
[34]OJ2001,L145,P43.
[35]OJ2003,L41,P26.
[36]OJ2006,L264,P25.
[37]參見[德]G.海梅爾等:《歐盟水框架指令在德國的實施》,載《水利水電快報》2004年第7期。
[38]參見王海燕:《跨界流域管理的歐盟經驗》,載《人民長江報》2009年7月4日。
[39]參見鐘筱紅、彭丁帶:《維護環境安全:控制外國污染轉移法律問題及其對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頁。
[40]參見前注[8],何艷梅書,第150-15頁。
[41]參見前注[15],李雪松、秦天寶文。
[42]參見前注[2],董哲仁文。
[43]參見前注[2],董哲仁文。
[44]《歐盟水框架指令》第十四部分,即“公眾信息和咨詢部分”,專門規定了公眾參與咨詢、起草、方案確定、組織實施和實施進度報告等內容,可見歐盟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是一個全過程。參見前注10,李云生、萬年輝、王東文。
[45]參見前注[39],鐘筱紅、彭丁帶書,第141-142頁。
[46]參見竺效:《公眾應成為流域污染防治的監督力量》,載《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
[47]參見常紀文:《應確認細化環境信息基本權利》,http:///changjiwen/art/103959.htm.l
稅法實施條例范文4
關鍵詞:城市污水;處理技術;調試方法中圖分類號:[R123.3] 文獻標識碼:A
一、目前我國城市污水的處理現狀
目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面臨著重要的考驗,現有污水處理系統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而工業廢水、日常生活排放污水在城市內部的流向對流經城市的河流以及淺層地下水也都有著不同程度的污染。這也使得我國多數城市水源受到污染,加大了城市生活用水處理的費用,加劇了我國城市廢水污染程度。
1.污水處理設備落后
我國的污水處理廠絕大部分是一、二級污水處理。污水設備存在著效率低、能耗高、維修率高、自動化程度低等缺點。據清華大學紫光顧問公司調查,目前我國現存污水處理的設別運行狀況是1/3 運行正常、1/3 不正常、113 處于停止狀態。這使污水處理廠的運轉率只能達到50%。另外,我國污水處理技術雖然在吸收消化國外技術的同時也發展了自己的技術,但這些技術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基建造價和運行成本較高、處理效率有待提高等問題。這嚴重影響我國污水處理的水平。
2.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資金短缺
根據統計資料表明,我國2000年需增加1518萬噸的日處理能力,約需投資304億元到 2010年還要增加6722萬噸的日處理能力,約需資金1344 億元。短時間內要籌集這么多資金,資金不足也就十分突出了。由于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資金短缺,致使一大批規劃中的污水處理廠遲遲不能上馬,預期的環境目標無法實現。
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和污水凈化率的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朝著低能耗、高效率、少剩余污泥量、最方便的操作管理,以及實現磷回收和處理水回用等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已成為目前水處理技術研究和應用領域共同關注的問題。這要求污水處理不應僅僅滿足單一的水質改善,同時也需要一并考慮污水及所含污染物的資源化和能源化問題,且所采用的技術必須以低能耗和少資源損耗為前提。
1.生物膜法
在污水生物處理的發展和應用中,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法一直占據主導地位。生物膜法主要用于從廢水中去除溶解性有機污染物,主要特點是微生物附著在介質“濾料”表面,形成生物膜,污水同生物膜接觸后,溶解的有機污染物被微生物吸附轉化為H2O、CO2、NH3和微生物細胞物質,污水得到凈化,所需氧化一般直接來自大氣。生物膜法處理系統適用于處理中小規模的城市廢水,采用的處理構筑物有高負荷生物濾池和生物轉盤,生物濾池在我國南方更為適用。隨著新型填料的開發和配套技術的不斷完善,與活性污泥法平行發展起來的生物膜法處理工藝在近年來得以快速發展。由于生物膜法具有處理效率高、耐沖擊負荷性能好、產泥量低、占地面積少、便于運行管理等優點,在處理中極具競爭力。
2.氧化法
氧化法是目前廣泛采用并極具發展潛力的城市生活污水預處理方法之一。根據氧化劑的種類及反應器的類型,氧化法可分為化學氧化法、催化氧化法、(催化)濕式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超臨界氧化法等?;瘜W氧化法雖然操作簡單,但由于其處理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而且由于其運行成本較高,因此,在城市生活污水處理應用中使用并不很多。為了達到提高處理效果,同時降低運行成本的目的,人們開發了一些其他的氧化技術。光催化氧化法設備簡單、運行條件溫和、氧化能力強、殺菌作用強、處理徹底,因此,在水的深度處理及對難生物降解的有機廢水的處理具有極好的應用前景,目前已成為國內外非?;钴S的研究課題,有專家預測,氧化法將成為21世紀廢水處理中重要的方法之一。
3.粉末活性炭吸附技術
粉末活性炭在污水處理中的使用已有70年左右的歷史。自從美國首次使用粉末活性炭去除氯酚產生的嗅味以后,活性炭成為給水處理中去除色、嗅、味和有機物的有效方法之一。國外對粉末活性炭吸附性能作的大量研究表明:粉末活性炭對三氯苯酚、二氯苯酚、農藥中所含有機物,三鹵甲烷及前體物以及消毒副產物三氯醋酸、二氯醋酸和二鹵乙腈等等均有很好的吸附效果,對色、嗅、味的去除效果已得到公認??捎糜谔岣呶鬯幚韽S出水水質。
4.曝氣生物濾池法
該工藝是一種淹沒式上向流生物濾池,其濾料為比重小于1的球形顆粒并漂浮在水中。 通過硝化和反硝化作用凈化水質,其處理能力大大高于活性污泥法,并能達到很高的排放水質標準。
三、城市污水調試
1.污水目的及內容
工藝調試是污水廠投產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不少污水廠建成后沒有進行工藝調試,這就產生了要么運行不起來,要么運行起來水質達不到設計要求,運行成本偏高等現象。所以污水處理廠調試有著重要的作用,其目的是選擇適應實際水質情況的微生物,淘汰無用的微生物;確定符合實際進水水質水量的工藝控制參數,在確保出水水質達標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能耗。調試的主要內容是帶負荷試車,解決影響連續運行的各種問題,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礎;其次活性污泥培養,主要是積累處理所需微生物的量。
2.調試方法
2.1 帶負荷試車
開啟水處理設施、管道中所有閥門和閘閥,啟動進水泵送水,根據各構筑物進水情況, 沿工藝流程適時啟動其他設備。在此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檢查進線總電流是否符合要求,變配電設備工作是否正常,各種設備工作情況是否正常以及能否滿足設計要求,儀器儀表工作是否正常,自控系統能否滿足設計要求。
(2)用容積法校核進出水、回流以及剩余污泥流量計計量是否準確,校核各種儀表,檢測進水水質,測量流速,測量并記錄設備的電壓、電流、功率和轉速。
(3)及時解決試車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4)編制設備操作規程。
2.2 活性污泥培養
活性污泥培養的實質就是在一段時間內,通過一定的手段,使處理系統中產生并積累一定量的微生物,其培養方式主要有連續式和間歇式。
(1)連續式培養:連續式培養是指在連續進水、連續出水的情況下進行的活性污泥培養方式。選擇該種培養方式的條件是要有足夠的進水,即日進水量至少可以滿足一臺進水泵24小時的水量,連續式培養的優點是培養時間短,微生物所需馴化時間短。其具體操作方法是根據來水量的大小確定進水泵開機臺數和生物池開啟組數,格柵機、沉砂池、二沉池全開,開啟外回流泵(若有內回流泵,選擇不開),回流量控制在大于100%,曝氣區溶解氧大于2mg/L,生物池流速平均不小于0.3m/s,絕對流速不小于0.2m/s,連續運行。在此過程中,每天做好各項水質指標和控制參數的測定。當 sv%達到 10%以上時,活性污泥培養即告成功,此時的出水BOD5、SS、COD等指標一般可達到設計要求。
(2)間歇式培養:間歇式培養是按進水、曝氣、沉淀、撇除上清液等四個階段往復循環的培養方式,是在進水量小不能滿足連續運行的一種培養方式。其特點是微生物積累周期長,馴化時間長,操作工作量大。其具體操作方法是同時開啟進水泵、格柵機、沉砂池,待生物池充滿水后開始曝氣,同時停止進水,定時測量生物池,當COD、SS 明顯小于進水時停止曝氣,沉淀2小時后再進水,同時撇除上清液。在此過程中的水質指標和控制參數的測定及完成的標志同連續式培養。
2.3 活性污泥馴化
馴化的目的是選擇適應實際水質情況的微生物,淘汰無用的微生物,對于有脫氮除磷功能的處理工藝,通過馴化使硝化菌、反硝化菌、聚磷菌成為優勢菌群。具體做法是首先保持工藝的正常運轉,然后,嚴格控制工藝控制參數,DO在厭氧池控制在0.1mg/L 以下,在缺氧池控制在0.5mg/L 以下,在好氧池控制在2—3mg/L,好氧池曝氣時間不小于5小時,外回流比50%~100%,內回流比 200%一300%,并且,每天排除日產泥量30%一50%的剩余污泥。在此過程中,每天測試進出水水質指標,直到出水各指標達到設計要求。
2.4 工藝控制參數的確定
設計中的工藝控制參數是在預測的水量、水質條件下確定的,而實際投入運行時的污水廠其水量水質往往與設計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水量水質情況來來確定合適的工藝控制參數,以保證運行的正常進行和使出水水質達標的的同時盡可能降低能耗。
(1)工藝參數內容:
需確定的重要工藝參數有進水泵房的控制水位、沉砂池排砂周期、生物池溶解氧DO及氧化還原電位ORP、污泥回流比R、污泥濃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指數SVI、 污泥齡 SRT、剩余污泥排放周期及日排放量、二沉池泥面高度等,其中影響能耗大小的主要因素是進水水位的高低和污泥濃度 MLVSS的大小,影響脫氮除磷效果的主要因素是溶解氧 DO 和污泥齡 SRT。
(2)確定方法:
進水泵房水位在保證進水系統不溢流的前提下盡可能控制在高水位運行。用每天排除大海量的體積與集砂容積對比來確定排砂周期,排砂量體積小于集砂容積。生物池DO及ORP 根據厭氧池放磷情況、缺氧池反硝化情況、好氧池吸磷和硝化情況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厭氧池的DO小于0.1mg/L,缺氧池的DO小于0.5mg/L,好氧池的DO控制在2—3m之間,厭氧池ORP 小于一250mv,缺氧池ORP 在一100mv 左右,好氧池ORP大于40mv?;亓鞅萊的大小應根據污泥在二沉池的停留時間和磷的釋放來確定,一般情況下80%左右較合適。污泥濃度MLVSS通過污泥負荷來確定,脫氮除磷工藝的污泥負荷一般在 0.12kgBOD5/(kgMLVSS*d)左右較合適。污泥齡 SRT 要考慮設計水質的要求,對脫氮除磷工藝而言,其一般控制在 8~15 天左右。
四、結束語
總之,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污水處理率的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產量必然越來越大。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是我國當前城市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工藝調試是關系到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運行及效益能否充分發揮的重要工作,它有技術性強、難度高等特點,需要具備污水處理知識和長期運行經驗的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實施,保證調試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稅法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詞:CASS工藝;單機調試 ;聯動調試
中圖分類號: U664.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概述
福州開發區長安污水處理廠廠區一期工程采用具有生物除磷脫氮功能的二級生物污泥處理工藝――CASS工藝。其工藝流程如下:
工程已于2010年6月建設完成,7月份開始投入設備調試試運行?,F針對該工程特點,將我廠設備調試過程總結如下。
二、設備調試
污水處理廠設備調試是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廠土建、設備安裝施工完畢后進行的,分單機調試、清水負荷聯動調試兩個步驟。
1單機調試
1.1單機調試目的
(1)檢驗各個構筑物中閉水情況、熟悉各部位功能,測定構筑物及其設備性能;
(2)檢查各設備機組運轉情況,并做好詳細的檢測記錄;
(3)對試車過程發現的存在問題逐一分析解決。
1.2單機調試參與人員
污水廠技術負責人、技術員、電工、機修工、設備廠家技術人員及監理。
1.3調試設備
(1)WQ型潛水泵
調試前注意事項:
a、先檢查耦合裝置、出水管底座是否緊固無松動;
b、水池底部必須清理干凈,以免調試過程中被吸入潛水泵,損壞葉輪和泵體;
c、檢查電機接地是否牢固,并監測電機相對地電阻(不得低于2兆歐);
d、潛水泵在地面上時,點動水泵看其轉向是否和標注一致。
調試:
先往泵房注水到高出泵體一定深度,啟動水泵15分鐘,監視和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2)LHG型格柵除污機
調試格柵前應注意檢查確認油及油位都已正常,電氣接線都準確無誤。格柵單機試車步驟為:點動電機確認格柵運轉方向正常,然后正常開啟格柵除污機15分鐘,觀察格柵機運行有無異響和卡滯、耙齒有無變形,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3)LSF260型砂水分離器
調試前檢查砂水分離器安裝是否緊固,供配電是否完好,點動看螺旋運轉方向是否是向上提升,然后開啟砂水分離器15分鐘,進行空載試驗,監視和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4)GMZ型渣漿泵
調試前,檢查渣漿泵安裝情況,在檢查緊固件無松動、電氣接線正確之后點動電機看其轉向是否和標注一致,然后啟動運行渣漿泵,調試時監視和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5)ITT攪拌器
調試前在無水的工況下用手盤動攪拌器的葉輪,檢查是否有卡阻現象;檢查導桿是否垂直,化學螺栓有無松動,攪拌器是否能沿導桿上下滑動;電機密封是否良好,減速機油位是否正常,有無滲油現象,然后往池中注水,水位高出葉輪上端80cm以上時點動電機看攪拌器轉動方向是否和標注一致。啟動潛水攪拌器24小時,監視和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6)XBS-9400型潷水器
調試前檢查各連接部位是否緊固,減速機油位是否正常,潷水器堰口兩端是否水平,電氣接線是否正常,設置好PLC各項參數后啟動潷水器,監視和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7)C60-1.6型鼓風機
鼓風機空載試車嚴格按其運行手冊進行,完畢后再與系統串聯進行:打開曝氣系統空氣管路上的所有閘、閥門,首先逐臺開啟鼓風機,開啟時先點動,后正式啟動,記錄各鼓風機運行參數,并檢查空氣管路各閘、閥門氣密性。鼓風機進行并網試驗,監視和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8)DNY-2000型污泥脫水機
調試前檢查了調試過程先試配絮凝劑,檢查投加系統是否具備工作條件,帶式壓濾機空轉數分鐘無故障,動力和自動控制系統具備運行條件,確認無誤后,啟動污泥脫水系統:絮凝劑投加――啟動帶式壓濾機――啟動污泥投配泵。
(9)LSQ355型無軸螺旋輸送機
調試前檢查各緊固部位,電氣線路正確后,點動電機,觀察螺旋運行方向是否正確。正常運行后,監視和測量各運行參數并做好記錄。
(10)電動蝶閥、閘門
調試過程調試前先用手輪對閘門和蝶閥進行機械動作試驗,檢查閘門、蝶閥的開啟和關閉情況,所有的閘門、蝶閥動作均平滑、阻力均勻,之后對電動蝶閥、閘門進行電動試車。
2清水負荷聯動調試
經過單機調試,確認所有設備能夠正常運轉后,進行清水負荷聯動調試。
利用廠外2號泵站,將亭江鎮一號防洪渠渠道水引入廠區泵房。
1)粗格柵及進水泵房:潛水泵的控制可以由PLC根據液位高度自動控制,也可在中控室和現場手動控制,粗格柵、輸送機也可設置為按時間自動開啟或者遠程手動開啟。
2)細格柵及沉砂池:遠程手動或自動控制細格柵和螺旋輸送器,當沉砂池水位到達設計水位后,開啟旋流除砂機、渣漿泵和砂水分離機,并觀察各運行參數是否正常。注水一定時間后,觀察池體有無漏水,各閘門、閥門關閉和漏水情況。
3)水解酸化池;注水到設計水位后,開啟攪拌器,觀察各運行參數是否正常,觀察池體、閥門有無漏水現象。
4)CASS池:開啟一號CASS池進水閘門,關閉其他三組進水閘門,一號池注水達到一定水位后開啟鼓風機和氣管進氣閥門,向池中供氣,隨著注水增加,加大鼓風機供氣量,觀察在不同液位下曝氣情況是否均勻,開啟攪拌器、回流污泥泵、剩余污泥泵,觀察各運行參數是否正常。當水位達到設計水位時,開啟2號CASS池進水閘門同時關閉一號池進水閘門將水注入2號池,進行相同操作。同理操作3號、4號池。各池注水后,觀察池體和各閘門是否有漏水現象。
5)貯泥池:利用CASS池的剩余污泥泵將水注入貯泥池,到設計水位后觀察有無漏水現象,開啟攪拌器,觀察各運行參數是否正常。
6)紫外消毒間:當CASS池開始潷水時,且出水水位達到設計要求時,開啟紫外消毒系統,觀察系統各指標是否正常。
其中聯動調試的關鍵之處是生物反應池清水負荷試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調試階段盡量讓設備開滿24小時,如攪拌器、剩余污泥泵、回流污泥泵等。
3調試過程中設備出現故障及處理措施分析
A 機電設備類:
B泵類:
稅法實施條例范文6
第二條 在我省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內,凡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規定的計稅依據,在土地占用面積未進行全面測量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條例》前形成的圍墻、房舍、道路、界樁等標志為界,計算土地使用面積。
三、沒有土地使用證書和標志的,由納稅人申報,經稅務機關核實后,計算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五十萬以上的為大城市;二十萬至五十萬的為中等城市;不滿二十萬的為小城市。非農業人口按公安機關在冊正式戶口人數計算。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鎮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村)。
四、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三元至五元,二等一元至三元,三等五角至一元。
二、中等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二元至四元,二等一元至二元,三等四角至一元。
三、小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一元五角至三元,二等一元至一元五角,三等三角至一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一元至二元,二等五角至一元,三等二角至五角。
貧困縣土地使用稅稅額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前條規定的稅額幅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劃分土地等級,確定適用稅額,報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全部或部分事業經費的單位,免繳土地使用稅。經費全部白給的事業單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繳納土地使用稅單位的廠區、宿舍區內部道路、小花園、綠化區等公共用地,均應計征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經批準專門用于耕地、林池、畜禽飼養場、魚塘漁場等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經批準整治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持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可從使用之月起,十年內免繳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次繳納:上半年于六月份征收入庫,下半年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庫。
房產管理部門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按月繳納。
第十一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