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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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納稅期限總結

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文1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

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是否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進而成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之一,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與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存在較大的分歧?;诙愂諜嗔﹃P系說,認為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的滿足并不成立稅收債務,只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的發生。這以奧托﹒梅耶為代表?;诙愂諅鶛鄠鶆贞P系說認為,稅收之債于課稅要件滿足時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只是在于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的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只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兜聡舛愅▌t》第81條即認為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隔該稅收債務的成立。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即為此說的代表。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否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诙愂辗芍髁x,稅收債務的成立與否,只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有關,而排除行政權力的干預。以稽征機關的核課作為債務成立的前提,則稽征機關是否核課,何時核課都不可避免的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胺杀A簟奔粗皇蔷呶?。更何況稽征機關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滿足課稅要件的事件發生時及時予以評價。稅法要求“對相同的經濟事實應以相同的評價”[8],在評價時點的差異上亦必會影響各個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課稅處分被變更或暫時被撤消時,其債務的成立時間亦難以確定。[9]此外,納稅申報作為債務的履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時,稅額通過申報即可予以確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核定處分是沒有意義的。核定處分和納稅申報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債務數額,而非創立新的債務。因此,為確保成立稅捐債權債務的法律效果對于一切稅捐義務人均適用相同的基準時,而不受不同的稅捐核定的時點的影響,應以法定的課稅要素滿足時為準[10].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不應成為稅收要素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稅收之債構成要件新解

就筆者看來,借鑒私法之債中相關學者對法定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歸納與總結,稅收之債應包括以下要件:

1.稅收主體

稅收主體亦即稅收債務關系之當事人,應包括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稅收是國家以取得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的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稅收債權人是為國家,國家是所有稅收利益的最終享有者,稅務機關不過是國家的人,僅僅是基于國家的授權,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是代行稅收債權的主體,債權的行使后果必須歸屬于國家。當前在我國行使稽征權的包括稅務機關、海關、農業部以及財政部。

關于稅收主體,更為重要是無疑是稅收債務人。從抽象的層面來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為納稅人。具體而言,本國公民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應當為此而支付對價,并無疑議。而外國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稅收聯結而受一國管轄而承擔稅收債務。我國憲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將所屬的公民納入潛在的稅收債務人之中。這是從政治意義的角度來判明主體資格。但亦有學者認為,一般系以可以體現經濟上給付能力或在技術上可以被把握經濟上給付能力者,作為稅捐權利主體。[11]即在稅收債務的承擔中,僅有政治意義上的聯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握經濟給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這僅是從抽象的闡明何為可能的稅收債務人。在具體的稅收債務關系中,稅收債務人還需由各個稅種法明確予以規定。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債務人是取得收入的個人,在營業稅和消費稅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債務的承擔,即意味著須無償轉移一定的財產與國家。這必然會造成對稅收債務人財產的侵奪。因此,關于稅收債務人的規定應有議會嚴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使公民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可以預測自己是否會因此而承擔稅收債務。

2.應稅事實的發生或存續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1)發生某項經濟事實

,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12]稅收應保證其侵奪公民財產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潛在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以實現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礎,僅在于某項經濟事實的發生。靜態的財產存續是難以表彰納稅能力的。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種經濟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布,達到國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強調的是該經濟事實并不僅限于經濟行為。從事經濟行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稅,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財產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稅。如1969年臺上字第1415號判決即認為,土地增值稅,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漲價為標的。[13]

(2)該項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

所謂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亦即該經濟事實所產生之經濟利益與經濟后果經由稅法評價,屬于應納稅的范圍。由于課稅必須和表彰經濟給付能力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相聯結,[14]因此,必須切實把握何種經濟利益屬于“可稅”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一項經濟利益必須具備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稅”的。[15]首先,由于國家收入是由私人財產的收益中分享,性質上即為對人民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限制。租稅之對象限于所得及消費,不得及于私有財產本身。[16]為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租稅應盡量不及于財產本身,而僅對財產上的增值部分為征收。其次,由于稅收中性的要求,為避免由于征稅給市場競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亦要求僅于某項經濟收益發生時,對該收益進行征稅。最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時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體的收益而言,包括諸如商品(包括勞務)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為征稅對象,便形成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稅收的劃分。[17]

(3)經濟事實可歸屬于稅收債務人

為成立稅收債務,必須在發生的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可歸屬性”即關注該經濟事實與特定的稅收債務人有某種結合的因素。此種歸屬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所有關系等而實現結合的。但這僅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來考察納稅人與某財產的關系以實現稅法評價具有某種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體性。在民法對某種經濟事實的形式歸屬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生活的實質時,稅法即有可能越過相關的民法的形式歸屬而直接考察其實質的經濟歸屬,即稅法的可歸屬性更重視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的實質性聯系。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歸屬性中導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的租稅。對有關課征租稅構成要件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的經濟事實關系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為之,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18]在當前諸多的稅收規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蓋某項經濟事實的實質歸屬以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因此,更應注重對實質的經濟歸屬的考察。

3.稅基和稅率

稅基即課稅計算基礎或課稅標準[17],即是應稅客體的數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納關系中具體“可稅”的量化的收益的額度,是從量上來限定征稅對象,屬于量的規定性[19].如所得稅中的所得金額。以此為基礎,適用稅率,即可計算稅額。

稅率是指對于稅基應納稅捐金額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稅的深度,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累退稅率。

稅基和稅率相結合即可確定稅額的具體數量,明確稅收債務所實際及于的財產范圍以及稅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稅收債務的范圍,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核心,同樣必須在法律中予以確定。

二、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稅收是對公民財產的侵奪,是對公民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權利的限制,要求稅收的征收應當嚴格的依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到實體的層面,要求當且僅當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稅務機關才現實的嚴格依照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范圍行使債權。

(一)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與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稅收之債的發生時點關系到已存在的債權何時得以現實的行使其請求權。如果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關注的是是否發生債的關系及其具體的狀態,那么稅收之債的發生則關注何時成立債的關系,兩者關系密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對于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我國稅法并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個稅種法分別予以規定“納稅期限”?!抖愂照鞴芊ā芬嘀皇腔\統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并無對納稅期限的起始點予以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在納稅期限之前征稅機關不能征稅。[20]就筆者看來,納稅期限應自課稅要件滿足時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為止。而新《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而在納稅期之前納稅義務是否已經成立尚不得而知,稅務機關以何為據認定其有逃避納稅行為,以何為據行使債權,又以何為據確定債務數額。就此看來稅收保全制度的規定違反了課稅要件滿足時稅收債務始成立的要求,應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為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關乎稅收債權于何時得以行使,納稅人何時承擔債務,因此,為避免不當的期前債權行使與期后延期行使,應有必要按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說于法律中明文規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時成立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以使征納雙方可據以按時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稅務機關僅在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后才能向稅收債務人行使稅收債權,而稅收債務人也僅在稅收構成要件滿足后始承擔稅款的繳納義務。

(二)稅收之債的成立與行政權力無涉

1.稅務機關對稅收之債的成立無裁量權

稅收之債的成立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有關,法無明文規定則無稅。稅收之債僅于具體的經濟生活事件及行為可以被涵攝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前提下,國家的稅捐債權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權力的介入為前提。對稅收之債的成立,應排除法律效果層面的行政裁量權。稅收機關的核課行為僅僅是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情況的認定,進而確認稅收之債的實際存在及其實際數額。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只能于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于授權的范圍內依稅收構成要件所決定的稅收債權的范圍確定并行使債權。它無權隨意創設稅收之債,也無權隨意減少稅收債權的數額,僅有如何實現稅收債權的自由而無變更稅收債權的權利。因此,稅收之債的發生及范圍并不取決于行政裁量,稅務機關在租稅法內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原則上并不能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2.稅收之

債不容和解

稅收之債是為法定之債,因此,無論是稅收債權人還是稅收債務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即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就稅收債務的內容及征收日期、方法進行的和解或達成的協議,都不足以改變稅收之債的成立及所確定的債務的范圍。租稅之額度不容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私下妥協,讓步達成協議,而應完全依法定之課稅要件課征,[22]稅捐協議或稅捐契約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此外,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各項稅捐債權所達成的稅捐契約不足以改變稅收構成要件被滿足的事實進而改變稅收債權成立的事實,基于稅捐債務關系的請求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進行契約協議,約定由該第三人負擔債務時,則此項約定對于稅捐債務關系之請求權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亦即其并不影響公法上的稅捐債務關系。

3.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與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由于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是否成立,并由此確定稅收債權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為證明稅收債務的存在,應當首先證明有符合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的存在。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對于稅收債權的成立和稅收數額的提高的事實,稅務機關應當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在此范圍之內,國家承擔無證據的后果,倘若未能確實認定其事實存在時,則不論是對確認稅收債務人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負擔還是減輕負擔的或給予優惠的事實,稅務機關均不得加以斟酌。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對可涵攝于稅收構成要件的事實關系無法取得一致意見而無法判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滿足時,稅務機關也僅得對已確信已實現的事實關系所確定的權利范圍行使稅收債權。

為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對稅法所規定的各個稅種的抽象構成要件有足夠的了解,掌握對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進行可稅性判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發生時,能夠依據稅法所規定的抽象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可以涵攝于何種稅收構成要件之內以及是否成立稅收之債及稅款的數額。

三、結語

在德國著名法學家阿爾拜特。亨澤爾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之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經歷幾代稅法學者的發展和完善之后,對各國稅收法治建設發生了深遠的影響。稅收之債也成為新型的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另一種代名詞。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對稅法理論進行全面的重構,也成為近年來稅法學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為稅收之債認定標準的構成要件,學界似乎有意無意的忽視了對其進行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理念的重新解讀。構成要件的概括仍簡單以稅收學上的認定標準為藍本,使得稅收構成要件理論無法融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之中,更影響了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作為基本的學理基礎,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進行全新的總結,是相當必要的。

稅法的侵權法的特性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法定性和嚴格的拘束性,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在稅收債權實現中的基礎性地位。從實體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即是稅收成立的法律標準,只有依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稅收債權進行稅收征管,在此范圍內的稅收債權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從程序上說,稅款征收程序是為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服務的,征收程序的展開應當是圍繞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的滿足的認定而展開,并以此為核心安排其債權行使的順序。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說,稅收之債成為稅收法治構建的新平臺的話,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恰恰成為稅收法治起始的基礎性內核。

「注釋

[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頁。

[2]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第2版),(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59-87頁。

[3]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頁。

[4][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學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頁。

[5]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頁。

[6]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頁;張守文:《稅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頁;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7]參見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頁。

[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0]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頁。

[12]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3]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350頁。

[14]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頁。

[15]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頁。

[20]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頁。

[2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頁。

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文2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企業發展

一、我國各行業對納稅稅務籌劃的認識現狀對其對此態度調查剖析

目前我國很多的人對納稅籌劃存在錯誤的認識,包括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其實納稅籌劃是構建一個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劑。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納稅籌劃產業并不發達,但我國的偷稅行為遠比發達國家普遍。我國經濟飛躍式的發展的同時各個行業的發展也趨于完善,企業間的競爭性也逐漸加劇,不管是同行之間的競爭和各行業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凈利潤的競爭,在這樣的環境下企業的納稅籌劃的重要性逐漸的顯現出來。

本文經過對上百家企業相關情況的取證研究,通過對這些企業提供材料的分析、歸納總結,得出了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對納稅籌劃的認識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

不難看出,規模大的企業對稅務籌劃的認可度也高,企業內部有關納稅籌劃工作也相對完善有規模,越是小規模的企業對稅務籌劃的認可度越相對低。目前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意識到進行稅務籌劃不光可以帶來節稅的好處,企業的發展會是最終的利益所在。

二、我國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時的可行途徑研究

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偨Y歸納起來稅收籌劃可選的主流途徑有兩種:

(一)直接通過減少稅收負擔

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所得稅法規中,基于不同的原因和目標,設置了較多的優惠性的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是稅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稅法原則性和靈活性性相結合的體現,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充分考慮一般性稅法條款的例外規定,達到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目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了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稅收籌劃,對國家的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的了。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是國家順利推進稅收優惠政策所必不可少的條件。

某農場從事種植業,2008年種植的棉花和大豆實現所得額560萬元,農場擬擴大規模,預計能實現180萬的所得額,那么當選擇種植糧食還是花卉的問題上就不得不與稅收籌劃聯系在一起,依照新企業多的稅法規定,企業種植棉花大豆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那么單種植小麥應對所得180萬元全額征稅45萬,單種植大豆,所得減半征收,征收所得稅22.5萬元。

(二)盡可能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納稅人通過一定的手段將當期應該交的稅款延緩到以后年度繳納,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也是納稅籌劃途徑的不二選擇,既然資金有時間價值,盡可能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雖然這筆稅款是遲早要繳納的,但現在無償的占用資金就相當于從財政部門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其經濟效用是非常大的。從理論上講,如果企業每期都能夠將后期的一筆費用在當期列支,或將當期的一筆收入在下期計入納稅所得額,則每期都可以使用一部分稅款緩繳,相當于每期都獲得一筆無息貸款。也就是說,每期都可以用新“貸款”來還舊“貸款”,則相當于一筆貸款永遠不用清償。

以某企業為例,該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原值1000萬元,預計凈殘值40萬,預計使用壽命5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相同,根據稅法的規定,該批固定資產在折舊方面可享受稅收優惠。不考慮復利利率的情況下,來進行稅收籌劃:

可見雙倍余額遞減法使前期的折舊額多,后期的成本費用前移,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在稅率穩定的前提下,比其他兩種方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成本和風險的衡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任何經濟活動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費用支出,企業納稅以及稅務籌劃也不例外,稅務籌劃風險成本既包括稅務籌劃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又包括企業在稅務籌劃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這部分就稅務籌劃可能給企業帶來相應的風險和稅務籌劃的成本進行論述。

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文3

關鍵詞最小稅收負擔合法內部籌劃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財務管理中對稅收負擔策劃行為,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主要環節的精心謀劃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優惠政策,從而為所有者獲得最小合理納稅的一種理財行為。近年來,房地產企業迅猛發展,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也是國稅和地稅的納稅大戶之一。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個項目收入規模相當大,要上繳的各種稅金少則上千萬元多則上億元,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運用雖然處于嘗試階段,但是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行為,有必要對企業的稅收成本作出計劃和按排。

納稅籌劃應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并嚴格依法進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體",遵循綜合原則、經濟原則、事前籌劃原則、整體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由于企業情況各異,應注意法律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可以通過稅務籌劃顧問、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律師、企業內部專業人員來開展,視企業具體情況而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實踐,應始終圍繞如何實現成本最小化進行,下面從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專業人員的角度來探討在具體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1精通業務,對稅法及其相關法規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運用是納稅籌劃的前提和基礎

首先,精通房地產開發業務要求以正確的理論作指導,更要求具備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尤其要熟悉稅法、會計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了解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投資、營銷、會計處理、納稅歷史等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具有統籌謀劃的能力。另一方面,稅法本身存在納稅籌劃的可能。因為稅法是人制定出來的,不僅受到"知識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局限,而且還要受當時經濟發展狀況和其他社會現實的制約,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過程中拆借資金,在融資時支付利息,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流程。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又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金50%的,超過其注冊資本50%,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2004年初公司進行了稅收籌劃,決定向集團公司借款1000萬元,年利率11.16%(稅務局規定稅前列支的稅率),期限3年。3年后企業將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1.16%×3=334.8萬元,稅收負擔減輕:334.8×33%=110.48萬元。

其次,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契稅等,掌握每個稅種稅法的內容,了解地方是否有優惠政策。比如,我國地方上對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許多優惠政策、稅率的差別,中外合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免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預征率比內資企業低5%等,如果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組建時能事先進行稅收籌劃,在組建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就可以大大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可見稅收籌劃需要有超前的預見性。

再次,稅籌劃方案的選擇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慮成本。比如,某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欲建立自已的建筑公司、裝飾公司以及物業管理公司,但組建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有時會出現某一方面節稅了,其他相關的成本增大了,所以只有當稅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稅籌劃方案才有用。規范管理、會計業務記錄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保障

俗話說:"管理出效益",反之,管理不善會使企業增加稅收負擔。例如:某一家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商企業銷售委托1家專業的房產銷售公司經銷,銷售公司在銷售時以1000元1張發行了若干張VIP貴賓卡,并承諾執卡人購房可在房款中抵1萬元購房款,結果30萬元1套的房子,實際只收29.1萬元,與客戶簽約的銷售合同中約定:房款總價為30萬元,首付款為總房款的30%,銷售人員給客戶計算的首付款金額為8萬元。用VIP貴賓卡抵房款首付款1萬元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的金額。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折扣額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由于銷售公司管理不規范和缺乏稅收籌劃意識,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多交了營業稅:(300000-291000)×0.05=450元、多交企業所得稅:(300000-291000)×0.33=2970元、多交印花稅:(300000-291000)×0.0003=2.7元、多交土地增值稅:(300000-291000)×0.01=90元、多交四稅合計3512.7元。

納稅籌劃的日常運用應注意會計業務記錄的合法性。例如:某一房地產開發公司2004年中從集團公司租用了兩輛轎車,并列支了這兩輛轎車的年檢費、汽油費、過橋過路費等,為了獲得合法憑證減少涉稅風險,公司與集團公司簽定租車協議,取得了稅務發票,公司合理規避了稅,所有者對稅收籌劃更加重視了。

3納稅籌劃事后應進行績效評價

年末終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上一年的年報進行審計,此時對上一年度的涉稅籌劃的效果進行1次評價,通過與審計結果進行分析對比,無疑是一次檢查企業會計核算質量的最好機會,同時可以彌補原先稅收內部籌劃方案的不足。

俗話說"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中被稅務機關查到的企業,要重視稅務籌劃的事后評價,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重視事前稅務籌劃活動的開展,防患于未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治會越來越健全,執法的力度也會越來越加強,迫切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練好內功,樹立納稅籌劃的意識,一方面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會促進稅務機關相應地完善稅制、堵塞稅收法律、法規中的漏洞,能促使稅務工作和稅收籌劃都步入一個良性發展的軌道。

參考文獻

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文4

一、純益性課稅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純益性課稅原則,是指對企業的純收益征稅,這種純收益在稅收上即是指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最大的特點,就是它不是對企業的收入征稅,而是對其純收益征稅,近似于對企業的利潤征稅,這區別于流轉稅、資源稅、財產稅和行為稅。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所以,企業所得稅最具有量能負擔的特征,它不影響企業的簡單再生產、不傷及稅本,具有“良稅”的美稱。

我國現行稅制的某些規定沒有根據此原則進行規范。例如,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的做法,對企業發放給職工的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也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違背了所得稅純益性課稅的原則。不少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大于800元或960元的計稅工資標準,對超過標準的工資作為企業收益征稅,實際上是對社會總產品(c+v+m)中的v部分也征收了企業所得稅,課稅的結果會造成有一部分稅款屬于是沒有物資保證的虛假稅款。因為這部分對工資的征稅,實際上已被分配給職工用于個人消費了,不是企業的純利潤。所以,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應盡快取消計稅工資的規定,對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合理工資,應允許按照實際發放數額在稅前扣除。

二、稅法優先原則

稅法優先原則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以會計核算的結果為基礎,在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企業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而不能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結果納稅。

從世界各國的所得稅法來看,都與會計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稅法都是獨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較為詳細;而會計制度則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準則性的規定。我國的現行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較為簡單,僅有20條內容,是一部不完備、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強的稅法,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所得稅對財務、會計制度的依賴。筆者建議,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不能按“簡稅制”的原則進行改革,而是要進一步細化規定,完善稅法,強化稅制的可操作性,根據所得稅的特征設計稅法。當然,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以提高所得稅的征管效率。

三、以權責發生制為主、收付實現制為輔的原則

國外的公司所得稅。往往允許納稅人在權責發生制或收付實現制中作出選擇。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都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的,只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的。所以,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但是實際上,從對企業所得的課稅角度考慮,僅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是不夠的。因為一旦確定應納稅額,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稅款繳納入庫,所以要考慮納稅人的現實支付能力:當納稅人有較強的支付能力時,即使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沒有確認為所得,在稅收上也要按收付實現制征收稅款入庫;當納稅人無支付能力時,即使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應當確認為所得,在稅收上也要按收付實現制不征收稅款入庫。

筆者認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對于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等經營所得的一般情況,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按照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對企業轉讓財產。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接受捐贈等非營業收入,可以按照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對事業單位的應稅收入,為方便計稅,應按照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

四、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企業所得稅的配比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其對應支出的成本、費用相配比。二是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時期的為取得該收入而支出的相對應的成本、費用與損失相配比。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只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沒有提出或明確配比原則的適用與否,造成了稅法對會計原則的依賴。實際上,稅法上的配比原則的內涵,與會計上配比原則的內涵是有區別的,因為會計上的收入沒有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之別,也沒有超過納稅年度逾期不允許扣除的規定。

另外,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這一規定實際上不符合配比原則。因為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并不是全部準予扣除,根據配比原則,與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準予扣除的只是與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這一點很重要。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配比原則,完善此項規定。

五、區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合理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的界限,在納稅申報時,單獨申報資本收益的原則。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經常性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收益,即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等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通常表現為現金流入、其他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資本收益是指企業的投資所得和資本利得,其中,投資所得是投資者憑借資本所有權從有關投資項目中分得的股息、紅利、利潤、利息等收益;資本利得是企業銷售或交換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有價證券、商譽、專利權、特許權等資本性資產所實現的收益。

區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的稅收處理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營業收益是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照一般的稅率征稅。第二,資本收益是企業特殊的非生產經營所得,為鼓勵投資和資本的流動,國際上一般是按較低的稅率征稅,或作特殊的稅收處理。對投資所得,一般適用免稅法或抵免法;對資本利得,如果企業持有某項資本性資產超過一定期限,—般適用低稅率征稅。第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虧損,在稅收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營業收益來彌補。第四,企業的投資損失和資本性資產處置損失,其稅收處理從理論上講應用資本收益來彌補,以防止企業避稅。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對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在適用稅率等稅收處理上沒有加以區別,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考慮區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借鑒國際經驗對投資所得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對資本利得按低稅率征稅、對營業虧損和資本性損失分開進行稅務處理。

六、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納稅能力。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所有與申報納稅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須已經實際發生,要保證收入與支出的數字準確、資料可靠;對沒有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企業不能以估計或預計數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各項預提費用、準備金等,因不符合確定性原則,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七、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各項收入、成本、費用、虧損與損失的內容都必須是真實的,如果是虛假申報,將以偷稅論處。真實性是所得課稅的前提條件,這尤其表現在成本、費用扣除方面,要求納稅人能夠提供形式和內容都是真實的憑證。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個很大漏洞,就是虛假發票和虛假成本費用的列支問題,包括假發票真開、真發票假開、虛報人員工資、虛報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設立假賬、少計收入、多計虧損、虛報財產損失等現象也廣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實性原則,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需要加強的重要方面。

八、相關性原則

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即與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相關性原則,第一,與取得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買賣國債的支出等;第二,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的非公益性的贊助支出、企業為雇員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的折舊費用等:第三,屬于個人消費,陛質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健身費用、家庭消費等。應稅收入的非相關性支出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目前還較為普遍,在減少非相關性扣除上還大有潛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一項成本或費用只有在內容和數額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合理性原則經常出現在涉及關聯方交易的納稅調整中。當非關聯方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價格進行交易時,最終談判結果一般是市場公允價格。然而,當關聯方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通過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價格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進行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時,則被視為違反合理性原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納稅調整的反避稅條款。

十、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論費用是否真實發生、確定、相關、必要、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作為費用列支,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例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營而支付的罰金、罰款、滯納金和被政府沒收財物的損失,違法支付給個人的回扣,賄賂支出等等,均不準在稅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合法性原則主要是針對成本、費用扣除而言,對于收入來說,筆者認為不應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張對所有收入均應納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征稅,不論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一、歷史成本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歷史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歷史成本扣除。所謂歷史成本,就是企業取得某項財產所實際支付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即實際發生的成本。物價變動雖然對財產的市場價值有影響。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調整財產的賬面價值或計稅成本。歷史成本有原始憑證作為依據,較為客觀。具有可驗證性和易于取得的特點,所以為企業所得稅計稅所用。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除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壞賬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外,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各項財產的減值準備;只有各項財產真正發生損失、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才允許按歷史成本未在稅前扣除或攤銷的部分在稅前扣除或攤銷。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后,各項財產如果評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價值處置獲取收益,只有在企業將評估增值的部分和處置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所得稅以后,才允許將該項財產按照評估增值和公允價值重新確定計稅成本;否則,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各項財產的賬面價值,一律按照歷史成本計稅。

十二、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的當年在稅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應通過折舊等項目逐年在稅前進行攤銷。

如果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沒有正確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將原本應計入資本性支出的計入收益性支出。就會低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多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將原本應計入收益性支出的計入資本性支出。就會高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少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

十三、會計核算方法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變更。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核算方法,將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如果企業可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任意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么企業就可以通過改變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達到避稅或節稅的目的,甚至可以進行偷稅。

企業如果確實有必要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么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只能允許在下一個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改變會計核算方法的情況、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等,在納稅申報時予以說明,并附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會計核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于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并補征稅款。我國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應該補充規定此原則。

十四、對應調整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對應調整原則,是指對于企業間發生的同一筆交易或事項。如果在支出款項的企業作了稅前扣除,則應在獲得收入的企業作為所得征稅;如果在獲得收入的企業已作為所得征稅,則允許支出款項的企業作相應的稅前扣除。此原則的宗旨是對同一筆所得既要避免雙重征稅,同時又要避免雙重不征稅。

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文5

關鍵詞:財務管理;稅務籌劃;結合

一、企業財務管理與稅務籌劃結合運用的意義

(一) 稅務籌劃受財務管理目標影響

企業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要實現這一目標在企業運行過程中需要把總目標分解成小的目標。稅收籌劃通過減少稅負和延遲納稅來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稅收籌劃獲得的利益就是這些小目標之一。稅收籌劃作為財務管理的一部分,要始終圍繞財務目標調整管理活動。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能以追求納稅負擔和成本的減少為唯一目標,必須綜合考慮稅收籌劃方案給企業帶來的絕對收益和社會效益。決策者在確定籌劃方案時,必須因地制宜地制定發展戰略,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的籌劃找到實現財務管理目標的有效途徑。

(二)稅務籌劃受財管管理內容影響

要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就要把稅收籌劃的思路滲透到財務管理的整個過程中。企業籌資可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投資成本低、風險大,權益籌資反之。企業將稅收籌劃應用于籌資活動中,在確定籌資成本時找到最佳的資本結構;確定投資時要充分考慮國家對企業所在地所處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到有的放矢;在資金運營時要綜合安排企業折舊計提方式、成本費用列支、銷售結算方式等進行稅收籌劃;在利潤分配時要考慮股東股息所承擔的稅賦和股本增值的稅賦差額,可采用股票回購代替現金股利來降低股票稅負。

(三)稅務籌劃受財務管理環境影響

財務管理環境分為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外部環境包括法律環境、經濟環境和金融市場環境。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部分無法脫離這些環境獨立存在,稅收籌劃一定要順應外部環境,立足于降低企業整體稅負來靈活調整納稅籌劃。

二、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問題分析

(一)忽視系統性調究,偏重個案研究

很多企業缺乏整體籌劃的思路和方案,僅對單個項目或者環節進行籌劃,導致納稅人在籌劃實施過程中缺乏系統性,不能從自身涉稅行為出發進行個性化籌劃;無法從更深層次分析納稅籌劃的動因和實施原則,使籌劃方案流于形式。

(二)過于關注效益,輕視成本和風險

多數企業只關注納稅籌劃的獲利性,卻忽略了成本付出和籌劃風險。企業納稅籌劃要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和籌劃風險分析確實籌劃方案的可行性,實現納稅籌劃的目標。

(三)重視理論研究,忽視案例研究

企業在納稅籌劃中忽視了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和稅收法規間的統一性,過于重視理論研究,實施操作性差,所以企業不能一味以稅收政策為主,脫離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方案。

(四)重靜態籌劃,輕動態籌劃

企業在選定籌劃方案后沒有根據稅收政策、經營環境、經營模式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方案,導致方案失效。

三、理順納稅籌劃和企業財務管理間的關系,實現納稅籌劃目標

(一)正確定位納稅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功能

稅收籌劃通過資源優化配置,降低企業負稅,達到利潤最大化,可以促使企業積極安排財務管理管理活動。稅收籌劃通過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使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減少企業稅務支出,增強企業的納稅意識。企業納稅籌劃貫穿于企業經營運轉的整個過程,直接服務于企業的融資、投資、生產經營和利潤分配決策等階段的財務管理,保證了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引導企業做出正確的財務決策。稅收負擔的降低不能保證企業總體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所以企業財務管理不能過于追求稅負最低,以免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二)掌握當前稅收政策是做好納稅籌劃的關鍵

高質量的企業納稅籌劃不僅僅要求企業會計人員精通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還要掌握現行政策和稅法法規,保證所選擇納稅籌劃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對實現企業管理目標有重要的意義。立足現實,從企業自身綜合狀況制定納稅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時刻關注稅收政策變化,掌握變動細節。由于環境和稅法處于動態變化導致其不可預見性,所以稅收籌劃計劃必須靈活,做到與時俱進。第二,對稅法精神要充分把握,尤其是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更要深刻理解,這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環節。在實施中如果對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將享受不到優惠。第三,避免過度籌劃,以免稅收籌劃本身的成本超過節稅節省的成本,得不償失。

(三)選擇會計政策有利于納稅籌劃

市場經濟環境下,節稅是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追求目標,會計政策選擇是實現納稅籌劃的有效途徑。基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納稅統籌,通過延長繳稅期限而使貨幣時間效益增加,能為企業節省更多成本。開展經濟活動之前進行全面的納稅籌劃工作,對企業正常的經濟活動不會產生影響,所需要的成本投入和受到的約束力最小,會計政策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基礎和依據,增強了可操作性。

(四)對納稅籌劃界限的準確把握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實際納稅業務發生以前,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和可選擇條款,獲得最大節稅收益的理財行為。企業納稅籌劃具有降低企業稅務支出,減少國家稅收收入的功能,所以國家稅務機關每年都會檢查企業稅收情況,以杜絕納稅人借用稅務籌劃將納稅轉化成偷稅漏稅。由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人員的立足點對立,對納稅籌劃的方法認識也有所不同,所以納稅人在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要遵守國家的各項法規,避免納稅籌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風險。

(五)納稅籌劃方案的實現方式

企業逐漸認識到納稅籌劃對企業合理配置資源實現利潤最大化的重要性,聘請相關人員對涉稅分析和項目整體納稅籌劃進行分析,按投入產出比最佳的原則選擇交稅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導致企業負責人對納稅籌劃的期望不斷提高。稅務機關則不斷完善相關規則,不斷降低企業納稅籌劃可能存在的空間,企業必須認識到這一現實,分別對企業的籌建、資產購置、生產、銷售、資金和利潤分配進行籌劃,找到適合企業自身的籌劃方案。

四、結語

企業的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發揮著重要作用,始終堅持以財務管理總體目標為原則進行納稅籌劃工作,關注稅法更新及其它外部環境的變化,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納稅人的稅后利潤最大化。(作者單位:河北永大維信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稅法納稅期限總結范文6

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新的會計準則定義了暫時性差異并要求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從而使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之間實現了實質性趨同。該準則與企業現行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可以說是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一、對暫時性差異的理解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利潤表債務法中最大的差異即是用“暫時性差異”取代了“時間性差異”。所謂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隨時間推移將會消除。該項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利潤或可抵扣金額。時間性差異是指因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是從利潤表的角度進行定義的;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進行定義的。

那么,到底該怎樣理解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的關系呢?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稅法與會計確認某項收入或支出的時間不同,則必然產生一項時間性差異,同時也會使一項(或幾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額,從而產生一項暫時性差異。

因此,利潤表項目的變化都與資產負債表項目直接相關,但有時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變化卻并不涉及利潤表項目。如根據財稅([1997]77號)的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即:當評估增值發生時,會計與稅法都不確認收益;當對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提取折舊時,會計作為支出而稅法不作為支出。因此,從收益費用觀分析,不會發生時間性差異而是永久性差異;但從資產負債觀分析,此評估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有差額發生的是暫時性差異。

可見,暫時性差異包括時間性差異和其他暫時性差異(主要出現在改組改制、關聯交易等少數活動中)。

同時,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有的不屬于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相關資產或負債收回或清償時,可能并不產生應稅或可抵扣金額,因此可能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暫時性差異。新準則第四章第十三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在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的情況下,不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在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必須注意一個重要前提,即: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也就是說,當且僅當企業能夠相對可靠地估計未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能產生足夠的應稅利潤時,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否則不予確認。那么估計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稅所得時,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未來期間的正常生產經營所得;二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

即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稅所得,不僅僅是指未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能產生足夠的經營所得,還包括當期轉回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三、企業合并中遞延所得稅事項的確認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并類型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造成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原則上對于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企業合并中產生商譽初始確認所涉及的暫時性差異情況除外。如, 假定A企業發行7000萬元的股份購入B企業100%的凈資產,該項合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改組條件,購買日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下:

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

應收賬款 2000 2000  --

固定資產 3000 1800 1200

存貨

2400 2100 300

應付賬款(1200)(1200) 0

(不包括合并時產生的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合計 6200 4700 1500

假定B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0%,則該項交易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商譽金額如下:

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62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500×30%)450

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5750

商譽 1250

企業合并成本7000

而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1250×30%)不再確認。否則會進一步增加商譽的價值,而且會出現循環核算狀態。

四、確認可抵扣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問題

我國現行稅法允許企業虧損向后遞延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限不超過五年。《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可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只做納稅調整,不做賬務處理。

但是,企業利用稅前會計利潤彌補虧損,將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新準則要求,必須予以確認。新準則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對于能夠在以后年度結轉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然,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是否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稅所得用來抵扣做出判斷,只有在很可能的情況下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下面筆者用數據加以解釋。

例如,甲企業2007年-2010年的賬面利潤分別為:-100萬元、40萬元、30萬元、50萬元,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為30%。(以萬元為單位)

2007年12月31日,如果甲企業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確定以后年度有足夠的應稅利潤用以彌補當年虧損,此時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0萬元(100×3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0

貸:所得稅費用――補虧減稅30

2008年實現利潤40萬元,全部用以彌補2007年虧損,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12萬(40×30%)。

借:所得稅費用 12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2

2009年實現利潤30萬元,全部用以彌補2007年虧損,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9萬元(30×30%)。

借:所得稅費用9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9

2010年實現利潤50萬元,除了用于彌補2007年虧損30萬元外,剩余的2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6萬元(20×30%),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9萬元(30000×30%)。

借:所得稅費用1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9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

五、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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