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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保險業;反洗錢;保險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1-0063-02
目前,洗錢領域正逐漸向保險業延伸,通過保險業進行洗錢的方式呈多樣化、隱蔽化、專業化趨勢,防范和打擊保險洗錢行為是當前反洗錢工作的重點之一。雖然保險業已經被正式納入反洗錢工作范疇,但在實際工作中,保險機構存在著重視保險主業發展,忽視反洗錢工作,反洗錢工作成效不佳,洗錢犯罪分子利用團險業務、地下保單,保險回扣等手段進行洗錢的情況時有發生,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亟待加強。
一、目前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機構反洗錢意識淡薄
雖然國家已經將保險業正式納入反洗錢工作的范疇,保監會也結合行業特點制定了《保險機構反洗錢指引》在各級保險機構進行貫徹落實,但是,由于保險業長期以來高度重視保險主業拓展,實行追求保險收益最大化的利益激勵機制,多數保險機構錯誤地認為反洗錢工作不能帶來直接經濟利益甚至影響本單位業績考核排名,在思想認識上沒有予以足夠重視,甚至片面認為保險行業不存在洗錢行為,不能認真履行《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賦予保險機構的工作職責,具體措施落實不到位,在設立相關組織機構、配備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建立工作機制和實行考核獎勵等方面十分薄弱,反洗錢工作效果不佳。
(二)保險業反洗錢法規制度尚不完善
雖然《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構成了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監會也制定了相應的制度指引,但是,符合保險業工作實際的反洗錢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仍是空白,各級保險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缺乏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不能調動保險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反洗錢工作機制不健全,一些保險機構內部缺乏獨立的組織機構,未設立崗位責任制,開展反洗錢工作必備的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及大額交易上報系統、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及客戶身份識別核查系統均未建立。
(三)保險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缺乏開展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
目前,保險機構大部分從業人員屬于臨時招聘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少反洗錢工作系統培訓和學習,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很少,又缺乏必要的業務技能,不能較好地履行反洗錢職責。同時,保險業實行個人所得與業績掛鉤的激勵機制,使保險從業人員千方百計拓展保險業務,在有限市場中爭取更多的份額,追求最大利潤,很少考慮投保人的資金性質及來源,甚至認為反洗錢工作可能引起客戶流失,開展反洗錢工作積極性不高。
(四)一些保險機構不能很好落實保險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反洗錢工作存在漏洞
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對一萬元以上現金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2萬元以上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20萬元以上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這是做好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保險機構為了規避由客戶直接繳納現金進行投保的金融風險,要求投保人將保費存到指定銀行,由銀行根據合同將保費轉賬劃入保險公司賬戶,保險機構用客戶在銀行開戶時的身份識別代替了保險機構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無法落實。此外,由于保險業同業競爭日趨激烈,很多保險機構為了擴大保險業務,通過銀行營業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的銷售協議條款十分不規范,既沒有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職責,也沒有相應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及辦法,保險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形同虛設,形成反洗錢工作漏洞。
二、政策建議
(一)各級保險機構應進一步重視反洗錢工作,加大反洗錢知識宣傳和培訓力度
保險業要充分認識洗錢犯罪對國家政治經濟秩序的嚴重危害,樹立加強反洗錢工作預防打擊洗錢犯罪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和義務,正確處理好整體利益和自身利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系,以反洗錢工作大局為重,克服單純追求利潤的錯誤思想,把反洗錢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各級保險機構應將反洗錢工作列入業績考核范圍,提高保險從業人員做好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反洗錢培訓,進一步提高保險從業人員反洗錢工作技能,提高反洗錢工作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險反洗錢宣傳的力度,提高客戶對反洗錢工作認識,主動配合保險反洗錢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反洗錢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要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盡快加以落實,逐漸改變以單一保費規模評估保險機構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險反洗錢獎懲制度,對提供重要保險洗錢線索的人員予以獎勵,對開展反洗錢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錢犯罪的人員進行處罰,提高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參與保險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要結合保險行業特點,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錢的風險點,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險反洗錢相關制度和實施細則,增強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險反洗錢的相關內控制度,落實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工作檢查措施,注重操作環節,層層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嚴格監控,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質量。
(三)進一步健全保險反洗錢工作機制,提高保險反洗錢工作效率
要充分發揮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參加的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在反洗錢的工作職責,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提高部門之間配合行動的可操作性,進一步發揮反洗錢合力作用。要在各保險機構高層分支機構設立了反洗錢專門部門或指定現有部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基礎上,在基層保險機構中相應設立反洗錢專職崗位,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保險洗錢活動的監管、報告和調查等工作,不斷提高保險反洗錢工作效果。
(四)加強對保險反洗錢工作監管,加大對違規保險機構處罰力度
針對保險機構片面追求保費收入。忽視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情況,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保險機構反洗錢活動的監督檢查。保監會應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險業反洗錢監管工作體系,嚴格監控各保險機構出單系統,全面掌握投保人、受益人和被投保人的有效信息,及時發現洗錢犯罪線索。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其健全內控制度,加強保險反洗錢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保險機構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確保反洗錢工作有效開展。
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銀行保險業務現狀
在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真正起步的標志是銀行保險產品的出現。隨著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不斷加強,銀行保險業務得到了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銀行保險業務已經成為保險公司最為重要的銷售渠道之一;銀行開展保險業務,對提高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滿足個人多元化理財需求、提供投資渠道以及拓寬保險公司經營渠道,擴大業務規模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按照產品種類的不同,保險公司一般支付給銀行2.5%~15%的手續費。由于收益豐厚,自2002年郵政儲蓄機構開辦保險業務以來,各家銀行業機構紛紛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業務進展迅速。以濟寧市為例,截至2008年末,濟寧市10家銀行業機構中已有8家554個營業網點開辦保險業務,占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總數的75.4%,年均提高9.8個百分點。委托業務品種原來由1家保險公司的1種產品發展到29家保險公司的65種產品。
依托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點多面廣的優勢,保險業機構保費收入持續攀升,銀行業機構中間業務收入也隨之走高。2008年1~10月份濟寧市銀行業機構保費收入12.45億元,比2007年增長48%,達到全市保險業保費收入的35.24%;實現手續費收入4686萬元,比2007年增長67%,手續費收入占到中間業務收入7.83%。有的人壽保險公司的銀保業務量占比高達60%以上。
保險業務隱含洗錢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制度缺失風險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關保險業務雙方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目前主要依據銀保雙方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但是,幾乎所有銀保雙方簽訂的《保險業務協議書》都沒有明確規定銀保雙方在反洗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沒有建立有關保險業務的反洗錢內控制度,沒有明確劃分銀保雙方客戶身份識別責任,對必須留存的客戶身份信息也沒有制度性要求,銀保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只是簡單履行經辦、復核及核報等程序,多數沒有盡職地去審核客戶身份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存有一定的洗錢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履職真空風險
一方面,保險業機構認為反洗錢責任在于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普遍認為,在保險業務中自己不直接面對客戶,對客戶真實背景不了解,加之購買保險產品的客戶都是銀行客戶,保險業機構無法也不需要重復識別,更談不上做出有效可疑交易甄別。另一方面,銀行業機構認為保險業機構是主要責任人。銀行業工作人員普遍認為,保險業務只需按照反洗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報告可疑交易、提供客戶身份信息,至于對所銷售保險產品的可疑交易報告屬于保險公司職責,加之銀行代銷人員對保險產品本身的可疑交易特點不了解,難以對有關可疑交易行為做出正確判斷。銀保雙方相互依賴導致保險業務面臨履職真空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違規操作風險
銀行、保險機構配合不默契、違規操作、管理松懈等諸多薄弱環節,為洗錢活動提供了溫床。一是業務交易資料移交不及時,蘊藏著洗錢隱患。銀保之間交易資料移交、保單核對不及時的情況比較普遍,特別是沒有開通“銀保通”的機構,開出的保單一般要等到保險機構計算手續費收入時方能核對并進行交易記錄移交,時間最短的1天,最長的達1個月,延誤了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別、上報。二是客戶身份資料保存不全,難以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調查發現,部分代辦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只審核投保單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等個人信息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等基本信息,對留存20萬元以上的大額交易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而對投保人的職業、投保動機、資金來源、財務狀況等情況一無所知,無法有效進行客戶盡職調查。
保險業務存在人員技能欠缺風險
保險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業務,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和素質。從反洗錢角度來看,客戶身份識別方面與銀行業務具有明顯的不同。按照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委托協議規定,銀行業機構和保險業機構對保險業務人員均負有培訓義務。但據調查,大多數保險業機構均未對銀行保險業務人員開展相關培訓活動,銀行業機構盡管開展了反洗錢知識培訓,但培訓的針對性不強,培訓人員范圍偏窄,培訓內容缺少保險業務洗錢
風險防范方面的知識。培訓不到位導致銀行人員對保險業務中洗錢風險的防控不到位。
政策建議
進一步完善保險業務法律法規。做好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反洗錢工作,首先必須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為此,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或者出臺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指引,明確規定保險業務雙方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錢義務。
健全委托機制,規范保險業務的管理。保險業機構要進一步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測、預防,制定嚴密的防范洗錢的處理程序。在委托銀行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時,應制定相應的合同規范文本,并自上而下與商業銀行總行簽訂全面的委托協議。協議不僅要約定雙方代收保險費、代付保險金、保費結算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而且要明確反洗錢管理義務,明確雙方反洗錢培訓、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以及記錄保存等方面的職責,確保保險業務雙方將反洗錢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健全內控制度,完善保險業務操作規程。商業銀行要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和協議要求,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保存等內控制度,有效防范保險業務存在的洗錢風險。
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洗錢即對黑錢進行清洗,也是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洗錢已經發展成為國際性的犯罪,嚴重威脅世界各國的經濟社會秩序。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金融機構是資金流動的載體和媒介,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現金交易手段,將黑錢合法化,客觀上使金融機構成為整個“洗錢鍵條”的重要環節及不法分子實施犯罪有效掩體。而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反洗錢機制存在的問題
其一,金融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沒有理順。我國雖然設立了包括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但會議議定事項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范圍內實施,沒有一個專門的負責機構。一個案件往往會經過多個部門,從而延緩了辦案速度,降低了辦事效率。而且人民銀行作為國家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機構,缺乏足夠的強制偵察手段以及調動行政司法力量的權力,不利于開展反洗錢協調組織工作。
其二,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雖然我國已頒布“一法四令”,初步形成了反洗錢法律框架,但相比發達國家,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尤其是金融領域的相關規定仍顯得過于單薄,缺乏實施細則。除銀行之外的證券業,保險業的反洗錢實施細則還沒有制定。
其三,國內金融市場還不夠成熟,為非法民間借貸和國際洗錢活動留下了空間。一方面,反洗錢與資本開放存在一定矛盾,特別是金融市場發育有待完善,外匯管理措施仍需健全的情況下,金融開放極易為國際洗錢提供便利,給外匯領域的反洗錢工作帶來困難。另一方面,我國的金融改革仍在進行,現階段還面臨中小及民管企業融資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地下錢莊等非法組織提供了可乘之機,使非法民間借貸成為國內洗錢犯罪的“第二渠道”。
其四,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作為盈利機構,雖然對反洗錢有了較為充分認識,但由于履行洗錢義務不僅會增加工作流程,工作強度和信譽成本,還可能因為嚴格執行有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客戶關系,對存款和利潤造成負面影響,從而使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受到影響,進而影響反洗錢工作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此外,商業很行內部由于機構改革機關部門精簡要求,也會導致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缺乏或反洗錢崗位人員更換頻繁等問題,間接影響了反洗錢工作質量。
二、反洗錢工作深遠意義
首先,做好反洗錢工作是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客觀要求。反洗錢工作涉及經濟、司法、外交及安全多個領域,不僅關系到我國政府對外形象,還關系到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以及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其次,做好反洗錢工作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必要手段。金融機構作為資金的活動的重要載體,容易成為洗錢活動的渠道,從而帶來巨大的法律和經營風險。加強反洗錢對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第三,做好反洗錢工作是打擊經濟犯罪,遏制嚴重刑事犯罪的有效途徑。一方面,通過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可以監測異常和可疑資金流動,為控制非法所得資金的轉移和藏匿贏得時機,為跨境追繳非法所得提供有利手段;另一方面,打擊洗錢活動,可以截斷犯罪賴以生存的資金鏈條,從而有力削弱和瓦解犯罪,恐怖犯罪等嚴重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三、做好反洗錢各執的建議
我國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各層面協調機制已步入正軌。然而,反洗錢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事關全局,意義重大,我想還需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1.要建立獨立的反洗錢的組織機構體系。健全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內部反洗錢機構的專門網絡,從組織上保障反洗錢工作的深入開展。金融機構應從總行開始,自上而下地將反洗錢機構設到縣一級,配備專門的反洗錢人員,專門負責本系統反洗錢內控建設和檢查落實、宣傳培訓和大額可疑支付交易總匯,分析和報告等工作,相應地人民銀行也要自上而下單設反洗錢監管機構,專門負責統一監管,協調轄內的反洗錢工作。
2.要加大對反洗錢活動的宣傳培訓,組織與協調工作?,F階段要將宣傳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內部,各金融機構要將反洗錢知識培訓工作列入重要辦事日程,改變從業人員缺乏系統的反洗錢理論和足夠實踐經驗的現狀,并將反洗錢工作納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考核中,使各金融機構真正認識到基層金融機構參與反洗錢的重要性與緊迫性,提高從業人員識別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
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技術等現代化新興技術作用下完成資金融通的一種金融服務模式。當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業態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網絡銷售基金等,是對傳統金融服務的補充,也給傳統金融帶來不小的沖擊?;ヂ摼W金融業務的發展,隨之而來的是金融風險和犯罪行為的出現,這就需要加強對其監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要法律問題
首先,目前我國仍然缺乏明確、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一方面,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顯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有關社會征信體系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內容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明確。其次,監管機構不夠明確?,F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還未有明確的監管主體,會產生無人監管或者多人監管的問題。同時,分級監管的體制,缺乏一些交叉業務監管,會出現監管分散的問題。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如個人隱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聯網金融環境下,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圍廣、速度快,給消費者帶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有關爭議的處理不妥當?;ヂ摼W金融行為的載體是網絡,傳統的舉證責任方法很難達到效果,因電子取證的專業性更高,存在一定難度。此外,金融犯罪風險的存在也是主要問題。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路徑
1.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這是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據,具體可以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要開展有效的互聯網金融基礎法的立法工作。相關機構和政府部門要積極吸取國外金融監管的經驗,結合本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規。比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化和網絡化發展特點,制定出《電子貨幣服務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網絡用戶信息保護的問題,制定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斷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的工作?;诒O管,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工作與業務創新工作相比是明顯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網貸、監管主體、監管原則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和傳統金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規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科學實施,仍然需要有專業的、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如必須出臺有關信用體系、個人信息保護、支付用戶識別、電子簽名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ヂ摼W金融業務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圍內展開的,以此來不斷引導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最后,做好對已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ヂ摼W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其金融環境與傳統的金融相比更新換代的節奏更快,因此,對已有法律法規的修訂是至關重要的,包括了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提升?,F階段,互聯網金融對證券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以及票據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問題,因此,相關立法機構必須做好及時的修訂工作。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階不高和法律錯位的原因會產生對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應該不斷加快對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如有關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夠明確,應該規范和調整相關《票據法》。
2.科學明確監管主體和內容。
監管主體上,要不斷明確“一行三會”監管主體的監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會”為主,其他部門,如科技部、工信部、稅務部和法制辦等在內為輔的監管體系。同時,要對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框架,系統性的對其業務及屬性進行確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一行三會”要在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進行延伸監管。(2)有關互聯網支付上,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中央銀行要承擔著第三方支付和網絡貨幣的監管工作,加上延伸出來的保險和理財等產品,中央銀行可以和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努力,構建完善的支付機構行為監管體系。(3)對P2P的監管主體進行明確。P2P是有一定跨區域性的,而中央銀行在征信體系上有一定的監管優勢的。在監管主體上,也要建立監管合作機制?;ヂ摼W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較廣,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機制進行監管,具體上可以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一些金融、商務及信息部門為輔的監管合作機制。監管內容上,要對業務范圍進行明確,對那些還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當做金融投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要強化對非現場的監管力度,以能實時監察任何任何環節存在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這就要求每個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進行保護。同時,要強化信息系統監管?;ヂ摼W金融企業對已建立的信息系統加大監管力度,同時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統。此外,要建立科學的大數據監管模式。互聯網金融企業將自身的業務數據上交后,審核部門必須進行動態分析,建立合適的風險分析模型,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狀態進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在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上不斷豐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斷延伸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和內涵。其次,要遵循適度保護、傾斜保護的權益保護原則。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企業經營者是主體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會削弱消費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傾斜保護原則是極為關鍵的。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明確和拓展消費者權利?;ヂ摼W金融大環境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涵蓋了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相對而言,就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最好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業務。此外,要科學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任何以中國互聯網金融業態,都是存在犯罪風險的,因此對互聯網犯罪風險的防范是完善其監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錢的犯罪行為為例,要根據反洗錢的基本原則對犯罪紅線進行劃分,相關機構要遵循反洗錢的核心內容,尤其是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內容。同時,要進行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洗錢資金有跨行業的特點,加強對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是重要的,監管機構要在現有發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
四、結語
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一、基層央行行政執法概況
長期以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按照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積極推進基層央行法治化建設進程,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權限,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廣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基層央行根據要求設立了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委員會等常設機構,配備了專業的條法干部負責日常的法律事務,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向規范化、專業化方向邁進?;鶎友胄袊栏駡绦小吨袊嗣胥y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銀辦發[2006]116號),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形成了內外相結合的監督體系,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保障行政執法的合法與公正,使依法行政工作穩步推進。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人民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會計法》、《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目前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內容主要有如下幾個類別:一是存款準備金管理,二是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管理;三是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四是人民幣管理;五是國庫行為管理,六是清算管理;七是反洗錢管理;八是財務會計管理;九是調查統計管理-十是外匯管理。
從上述行政執法依據及內容來看,近年來,人民銀行基層行行政執法工作總體而言有逐步規范的趨勢,對于執法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檢查程序和行政處罰有嚴格的要求,嚴格遵守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告知、聽證、處罰與執行等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央行的建設在不斷深化,但行政執法工作取得進步的同時,也存在諸多的問題。
二,基層央行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立法滯后,出現“法律真空”或法律沖突
基層人民銀行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金融法規、規章未及時修訂,這使基層央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不明,困難重重。如1994年制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開戶主體、開戶條件、開戶程序、賬戶設置種類、賬戶管理手段的界定等與現實的經濟生活相脫節,無法滿足賬戶管理的需要,一些支付結算中的風險點及新興業務仍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約束,如對大額支付、電子支付工具及網上支付業務的監控等。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整個思路和框架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沒有體現國庫風險防范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國庫業務如國庫監管、國庫退庫、國庫撥款,以及一些新的國庫業務,如支付系統往來、國庫內部往來和橫向聯網等,沒有明確的管理操作規定,使國庫業務陷入制度盲區。由于無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機構各行其是,基層央行在執法過程容易引起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效力與權威?!斗聪村X渤規定:對不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但是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的,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僅有建議權,只能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給予紀律處分。這使得基層人民銀行處于一種雖行使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能,但行政處罰權卻受到限制的尷尬境地。
此外,總行出臺部門規章或行政執法操作指南,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也相應出臺執法檢查指南,各操作指南雖然有相同之處,但有時部分法律文書格式有所差別,對程序要求也非完全重合,甚至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在上級行進行檢查時會適用不同的檢查標準,這給基層央行適用何種行政執法指南造成疑惑。
(二)“重實體,輕程序”,未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1.對程序的執行力度有所欠缺。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產生公正的結果,這是程序存在的價值,但目前基層央行執法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操作,隨意減少執法環節。筆者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檢查時發現,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時經常出現如下問題:未及時調整法律事務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因調離人行、執法證遺失等原因未及時收回和注銷執執法證;不發送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給當事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未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做出數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等;時間順序顛倒,如調查取證日期早于立案日期、處罰決定書送達日期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等,基層央行所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熟知人員時未及時出示執法證件;新行員無執法證便進行執法檢查;個別行政許可公示內容不夠完整,未公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關的業務辦理流程;單位人動后末及時調整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員會等內設法律事務部門組成人員。
2.對證據收集重視程度不夠。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基層人民銀行在進行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未及時按檢查程序要求收集賬表、票據、證人證言、憑證等原始證據,或是收集證據不全,未形成強有力的支撐,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這就給行政執法行為帶來隱患,一旦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則作為行政處罰主要判斷依據的證據由于不全,其效力就會受到質疑,甚至陷入敗訴的境地。
3.送達程序及手續不完備,法律文書送達困難?;鶎友胄性趫谭ㄟ^程中往往會不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形式履行相關手續等,不按法定程序送達問題比較突出,容易出現應當直接送達的文書未送達當事人或送達后沒有送達依據;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文書不直接送達當事人,而讓其他人代收轉交;文書能夠送達到當事人卻以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遇當事人拒收,留置送達不規范等問題。
(三)執法環境不夠理想,易受外部環境干擾
基層央行大多由于受地域因素限制,人際關系較為微妙,行政執法工作易受當地人文環境的影響,執法環境不夠理想,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在縣支行,執法活動受到這些因素影響特別明顯。究其原因,部分源于基層人民銀行自身,部分來自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在部分經濟欠發達的地區,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狀況較差,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管部門認為對其進行處罰將加重金融機構的負擔,個別地方政府從地方保護主義的角度出發,對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行為施加壓力。目前,很多基層央行的執法報告中體現出的多為次要問題,例如在人民幣管理、賬戶管理、反洗錢管理進行執法檢查中暴露出較為嚴重的問題常常不列入書面報告,存在重大法律風險,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四)執法人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有所欠缺
多數業務部門執法人員為非法律專業人士,較少接受過專門系統的法學教育、培訓,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不夠,法律素養長期得不到提升,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跟不上新形勢下央行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以人行怒江中支為例,縣支行未配備有法律專業的條法干部,在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會形成法律風險,執法隊伍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呈老化趨勢。形成熟悉法律知識者具體業務知識不足,業務崗位人員法律知識缺乏的局面,部分執法檢查人員沒有在依法行政、履行職責、提高檢查監督有效性的角度出發,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意見,未及時進行宣傳、解釋、引導,未進行跟蹤監測后續的整改工作。這導致行政執法檢查中,重視檢查實效少,流于形式多,屢查屢犯現象時常發生。
(五)行政執法案卷存有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要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卷評查長效機制,相關執法機構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執法單位處罰案卷進行抽查,并及時將評查情況進行通報,指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并將案卷評查結果作為年底重要考核依據。為此,多數基層人民銀行自2006年開始,每年均會對行政執法形成的案卷資料進行評價,通過監督檢查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一般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的順序,案卷內的文書材料應按照辦案的時間先后程序進行歸檔,兼顧文書材料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排列。但在評查中,筆者發現部分縣支行行政執法資料沒有目錄,或沒有編碼。另外法律文書中的書寫用語不規范,有的部門在法律文書中使用繁體字或口語化的用語表述案件。案卷材料應該嚴格規范全面填寫,但在評在中筆者發現部分執法單位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有錯填、漏填現象,個別執法單位在文書中被處罰對象名稱不一致或名稱填寫錯誤,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沒有送達人簽字。
2.未注明處罰所依據法條的具體內容。由于行政相對人自身法律知識所限,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法律具體條文并不熟悉,在文書中列明法律具體條文內容,可以起到說理勸服的作用,強化當事人自覺守法的意識,也可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部分基層央行在執法文書中未列明法條具體的內容。
3.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引用錯誤。法律法規是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和支撐,但部分基層央行在處罰決定書或其他文書中由于疏忽或理解錯誤,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或具體條款出現偏差。例如將法律的具體第幾項看作第幾款,或是直接將法律條款引用錯誤。
三、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執法操作指南要統一規范 應重新梳理過去制定的有關行政執法的各種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尤其是那些涉及到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從中找出相互之間的矛盾之處,并及時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形成一個完整、規范的行政規章,彌補行政執法中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問題。各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要一致,特別是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負責查處的違法案件,應明確界定參與方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從而提高法規的執法力度,避免“法律真空”和法律沖突問題的出現。總行及相關部門要建議或主動對不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執法相關的制度進行修訂或者廢除,要盡快出臺一些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適應的實施細則或相應的司法解釋、配套規章,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提請國務院盡快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在處罰依據和適用范圍上盡量細化規定,以增強基層執法的可操作性。建議總行出臺統一的執法操作指南,各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出臺的行政執法指南要與總行的行政執法指南一致,避免出現因各行政執法指南之間產生沖突,從而使基層央行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使用何種執法指南造成困惑的情況。
(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重視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基層央行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等法律法規,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強與法律事務部門的溝通聯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對于執法相關程序要認真進行檢查前的學習與領悟,在必要時,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前的執法培訓,要求其掌握行政執法的程序以及要完成的相關法律文書,將制度執行到位,保證結果未出、程序先行,高度重視程序公正,避免“重結果,輕程序”的情況出現。
(三)加強行政執法管理,進行有效監督制約
1.構建法律、紀檢、內審部門相互配合、各司其責的監督格局。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風險點和風險程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工作檢查、案卷評查、監察和審計,將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轄內各單位及執法部門,進行風險預警。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基層央行要成立由辦公室、紀檢監察室人員組成的金融行政執法督察組,負責對本行行政行為程序的合規性、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法律文書制作和使用的準確性及行政行為人員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進行督察,及時糾正不合規行為。完善執法責任制,實現責、權、利的統一。對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執法錯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要予以追究,從根本上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狀況。
2.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綜合執法制度。行政綜合執法綜合集中檢查的方式能促進金融機構認真執行法律規定,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緩解執法力量不足,提高執法信息共享度,減輕被查金融機構的負擔。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備案制度,對于擬進行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檢查要進行備案審查,保證執法權力的正當行使。
3.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立項審批制度。對于行政執法項目(包括
縣支行)要由中心支行以上的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減少執法項目安排上的隨意性,保證執法質量。加強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與執法部門之間的聯系,將法律審核范圍擴大到行政許可決定、現場檢查意見書等行政文書,及時揭示執法風險,將問題及時進行預防。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
切實提高基層央行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是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最有效方法。
1.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能力。加強基層央行執法隊伍建設,認真開展以法律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等為主要內容的“應知、應會、應能”培訓,建立一支責任心強、政法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金融行政執法隊伍。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建設高素質的依法行政隊伍,使依法行政人員的法律和遵紀守法觀念明顯增強,業務水平、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較大的提高,為依法行政和強化監管打下堅實的基礎。
2.加強法制學習,更新執法理念?;鶎尤嗣胥y行要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以及與基層央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全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使干部職工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營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圍,實現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化、法律化。
3培養專職的法制干部,向專業化方向邁進。由于社會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工作量也越來越大,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從目前縣支行的現狀來看,不僅人員不到位情況較為普遍,法律事務工作大多由非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此外,專職的條法干部除從事法制工作外,還要從事辦公室其他的事務,無法將全部的精力投入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中來。為此,縣支行要配備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條法干部,專門從事行內法律知識的培訓、法律事務的咨詢和法律業務的辦理工作,做好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準確性、公平性的監督審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行為中存在的問題,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產生的法律風險。
(五)加大案卷監督檢查力度。保證檔案資料完整規范
1.充分發揮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能。法律事務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執法科室要實現良性互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發揮作用,同時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強對執法科室和縣支行的行政執法的監督與檢查,為執法部門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同時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相關執法部門及縣支行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并要求責任部門按時整改,保證基層央行的行政執法所形成的案卷完整規范。
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法規;風險控制
[DOI]10.13939/ki.zgsc.2015.40.094
近年來,在信息技術的推動下,互聯網金融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其以獨特的魅力和優勢占領了大量的市場空間,發展前景不容小覷。但是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規避體系建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制約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有關互聯網風險法規方面的研究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1 互聯網金融風險法規分析
從近幾年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來看,其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是人們最容易接受的金融服務方式之一。但是,互聯網金融風險依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1 安全風險
目前,我國大部分網貸平臺的資金流動都是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完成。嚴格意義上來講,第三方支付機構并不屬于金融機構,雖然它集合了大量的金融業務,但是無法達到金融機構的地位。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運營中會產生大量的數據信息,包含交易信息、銀行卡信息、個人信息等,涉及一定的安全風險。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方支付機構應該妥善保管客戶的商業信息,不得任意對外披露,否則將予以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與此同時,我國還建立了金融準入機制,明確了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要求,然而卻沒有制定相應強制性的技術標準和安全級別,單憑認證機構的檢測證明,并不能使運營平臺及其用戶有效規避安全方面的風險。另外,第三方支付機構承擔著沉淀資金管理的重任,為確保該項資金的安全性,其應在商業銀行開設備付金專用賬戶并接受銀行的監管。這項法制規定保證了賬務資金一定的安全,但是尚未明確客戶備付金孳息的歸屬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仍面臨著交易安全風險,相關監管法制亟待完善。
1.2 支付風險
第三方支付是整個互聯網金融體系中反洗錢最為薄弱的環節,極易出現洗錢、套現、恐怖融資等風險。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金融服務體系中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交易的完整性,使得資金流向不易被完整地識別。受用戶委托銀行私密信息保護的影響,互聯網支付機構獲取的用戶信息相當有限,因而對交易的正常與否不能作出準確地判斷,且很難實現對所有付款方的實名認證。隨著現代網絡科技與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金融機構為商戶提供了更加完備的虛擬POS機服務,解除了以往金融服務的地域、時間限制,為用戶提供便捷服務體驗的同時成為了資金套現的便利途徑。目前,我國相關法制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這方面的管控還不到位,很多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尚不能達到反洗錢的標準要求,致使網絡上大量的虛假交易信息泛濫,這無疑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制約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長效發展。
1.3 眾籌風險
迄今為止,互聯網金融法規面臨的眾籌風險主要包含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股票兩類?;ヂ摼W金融資金如果以投資項目的名義進行眾籌,通過公開宣傳的方式吸納投資資金,那么將會涉嫌非法集資,而且可能存在集資詐騙的風險,這在我國是絕對禁止的。P2P互聯網金融借貸是最有可能發生非法集資風險的模式,它主要以非法集合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的形式出現。以當前我國的法制監管來看,其主要對互聯網金融保持開放管理的態度,給予了互聯網金融眾籌一定的創新發展空間,但是絕不能逃脫法規的約束范圍。對于我國互聯網金融法規而言,其有兩條底線是不能觸碰的:一是P2P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必須以出售理財產品的方式籌集公眾資金,并將這部分資金歸置到平臺中間賬戶;二是P2P網絡信貸平臺應該對借貸單位或個人信息進行一一核實,盡量規避非法集資甚至攜款潛逃的風險,保證用戶的資金安全。此外,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法規體系中還存在沉淀資金管理與規范問題,為確保沉淀資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證資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在立法層面上加強關注和監管。
2 互聯網金融風險法規控制建議
基于對上述互聯網金融風險法規的分析,作者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互聯網金融風險法規控制建議,以供參考。
2.1 安全風險控制
針對上述提及的信息安全風險,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應該嚴格執行我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所有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將安全風險的發生頻率降至最低。具體而言,互聯網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對用戶信息進行認證:一是要求用戶在服務平臺上登記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手機信息,并以回復短信的形式進行認證;二是要求用戶將自己手持證件的照片上傳或與相關管理人員視頻驗證身份。為了進一步確保用戶的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應該出臺一系列詳細的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明確各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的管制要求,規范它們的信息披露行為,要求其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強調備付金存儲銀行的一致性,嚴禁私自調撥備付金款項的情況出現。
2.2 支付風險控制
互聯網金融機構在服務體系的構建中要注重控制和規范實名制操作流程,對動態交易實施實時監測,有效規避洗錢、套現等風險。互聯網背景下,金融機構應該充分利用大數據的優勢,借助現代網絡技術規避支付風險。為此,互聯網金融機構可引入職能防控技術,即在大金額交易的基礎上,通過計算機運行程序來完成金融交易地篩查和監控,利用其產生的信息數據分析、判斷交易的正常與否。在此過程中,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還可以利用信息技術對工作人員的操作行為進行連續性記錄,從而規避非法操作風險,提升服務質量。對金融行為進行記錄和監測,可以精準地反映市場動態變化和客戶需求,進而調整自身的金融方案,改善平臺商戶和用戶雙方的行為,提高金融機構的信譽度,有利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長效發展。
2.3 眾籌風險控制
隨著現代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P2P網絡信貸的融資渠道越來越廣泛,這為不法商戶的非法融資提供了便利。以P2P網絡信貸現有的能力來看,其還不能完全滿足非法融資、洗錢風險的控制,一旦這些風險轉為現實,勢必會影響整個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的運作,嚴重時可能會被當作共犯處置。在此,互聯網金融機構應該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對投資人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查、核實,堅持不收取任何銀行貸款或自籌款項。大多數互聯網金融機構都與借貸人簽署了黑名單公式協議,對不良貸款人的行為以示懲戒,但是部分協議并未對公示信息的范圍進行批注,可能會致使金融機構面臨觸犯法律的風險。因此,互聯網金融機構應該明示多長時間為逾期,并規定可披露用戶信息的內容,請客戶閱讀后予以簽署,在法律準許的范圍內規范借款人的行為?;ヂ摼W金融機構應熟悉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沉淀金管理制度,規范沉淀金的操作流程,及時與投資人進行交流溝通,不得任意、惡意披露客戶的商業信息,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總之,對互聯網金融風險法規進行分析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以后的工作實踐過程中,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應該提升自身的風險意識,客觀分析每一次操作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制定有效的規避措施,以確保自身的長效發展,保證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王曙光,孔新雅,徐余江.互聯網金融的網絡信任:形成機制、評估與改進――以P2P網絡借貸為例[J].金融監管研究,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