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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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意義

稅法的意義范文1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2]唐騰翔.比較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稅法的意義范文2

1.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公允價值的定義。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的基礎上,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在這一定義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筆者認為,這一調整具有三重意義:一是準則制定機構已經意識到由于信息不對稱的普遍存在,真正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在現實生活中很少出現;二是有序交易較之公平交易、市場參與者較之交易雙方、退出價格較之取得成本更能突出市場導向,而非主體導向或交易導向;三是計量日的補充突出了公允價值的動態屬性。該定義表明,公允價值是市場參與者、計量日和有序交易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資產或負債的退出價格。在三個條件中,“市場”和“有序交易”是相關聯的,因為市場成熟度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度、市場有序度、市場運行機制的靈活度,以及市場的操作成本等方面來評價。而市場有序度主要是指受市場內部運行規律制約的市場運行的有序性,有序交易則意味著市場運行中各經濟活動主體(或市場參與者)交易行為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合理化。舉例而言,目前美國及歐洲官員已著手調查蘋果及五大出版商是否聯手哄抬電子圖書價格,阻撓亞馬遜等對手提供更便宜的電子圖書,這種不利于市場競爭的行為使消費者不得不為最暢銷的電子圖書多掏33%~50%的錢?!笆袌觥焙汀坝嬃咳铡笔窍嚓P聯的,因為這里的市場指的是“當前”市場,而且是“當前”主要市場或“當前”最有利的市場,這就意味著“計量日”不會停留在某一特定的時點,而是一種狀態,而且永遠是“當前”的狀態。這也是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等)最根本的區別。如果說其他計量屬性是一種靜態的計量(現在發生、現在重置、現在處置或未來折現),那么公允價值就是一種動態的計量。也正因如此,公允價值計量才有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例如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例如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之分?!坝行蚪灰住焙汀坝嬃咳铡笔窍嚓P聯的,因為沒有交易,也就沒有需要計量的資產或負債了;沒有有序交易,也就沒有必要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了。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不再強調資產或負債本身,而突出了“市場參與者”、“計量日”和“有序交易”三個條件的同時具備,資產或負債不過是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的載體而已。正因如此,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引入了“計量單元”概念,即資產或負債以單獨或者組合方式進行計量的最小單位。計量單元可以是單項資產或負債,例如一項金融工具或者一項非金融資產;也可以是資產組、負債組或者資產和負債的組合,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的資產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范的業務等。另外,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要求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時,應當考慮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該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考慮的特征包括資產狀況及所在位置、對資產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同時,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在IFRS13的基礎上,提出了以“最佳用途”作為確定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基礎“。最佳用途”是針對“市場參與者”而言的,不同的市場參與者對資產或負債的用途不盡相同,正所謂“你的垃圾也許是我的財富”。

2.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公允價值的規定及其與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區別。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并于同年12月6日頒布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該定義的側重點在于計量日的“市場價格”?!镀髽I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接受捐贈收入為非貨幣性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股票股利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法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和購進兩筆業務進行處理。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但是,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卻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稅法更偏好歷史成本,即資產或負債已經在一個真實的買方和一個真實的賣方之間形成了一個真實的價格,如果這個價格恰好又是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的,這就是稅法意義上的公允價值。而且,稅法很謹慎地規定,只有在取得非貨幣性資產又沒有或不需要支付相應對價的貨幣資產時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如前所述,會計意義上的公允價值是出于計量“退出價格”而非“買入價格”的目的,即資產或負債將要在一個假定的買方和一個假定的賣方之間形成一個假定的價格。這個假定的價格被稱為“輸入值”,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要求最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及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這種符合會計思維的規定與稅法的“實際發生”原則背道而馳。

二、公允價值計量方面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1.目標不同是差異產生的根源。會計的目標,主要是通用財務報表的目標,是為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特別是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決策相關信息,而公允價值相比其他計量屬性而言在金融資產計價等方面更具相關性。而制定稅法的總目標是規范稅收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由此可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決策有用目標與所得稅法的兼顧公平與效率目標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前者屬于微觀范疇,后者屬于宏觀領域,目標的不同勢必帶來職能上的差異。

2.職能不同使兩者漸行漸遠。會計的基本職能包括反映(提供會計信息,這是其最基本的職能)和監督(根據所提供的信息進行會計監督)。稅法具有財政職能,即通過聚集財富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所需的物質,這是其最基本的職能;經濟職能,即通過稅收制度調節個人、企業和社會的經濟活動;監督職能,即通過稅收監督約束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使之符合國家的政治要求。由此可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對反映職能的強化(能夠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與所得稅法的財政、經濟和監督等職能差異顯著。前者將作用于企業及其信息使用者,后者涉及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分配。職能的不同勢必帶來稅法和會計的差異。

3.基礎不同讓稅會分離成為必然。會計以權責發生制作為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或者說主要以現金利潤而不是紙上利潤為基礎,對納稅人的應稅收入進行強制征收。這也是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往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直接原因。此次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引入不同層次的“輸入值”概念,并強調公允價值的級次取決于估值技術的輸入值,而不是估值技術本身。這種理念將使得會計準則認定的賬面價值與所得稅法認定的計稅基礎更加不同。

三、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

1.目標上的協調。會計信息的公允表述是出于對投資者等信息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而所得稅法的目標是保護納稅人的利益。因為企業的投資者(特別是權益投資者)擁有企業的剩余權益,是企業真正意義上的所有者,保護企業(或納稅人)的利益,就是在保護所有者(或投資者)的利益。對于國有企業而言,主要投資者就是國家,此時,國家利益、企業(納稅人)利益和投資者利益高度一致;對于非國有企業而言,就涉及國家利益、企業(納稅人)利益和投資者利益之間的博弈問題。投資者是資本市場存在的基礎,投資者的信心增強了,資本市場才能穩定發展,而這種信心又來自于現實中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當投資者利益受到良好保護的時候,他們就會“心甘情愿”地將更多的資金投入資本市場和上市公司,從而促使資本市場不斷成熟、有效,資本市場的不斷成長將對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國家利益、企業(納稅人)利益和投資者利益實際上是并不矛盾的,是可以協調的。公允價值是“真實公允觀”在資產或負債計價方面的體現“,公允”這個概念難以精確度量,是市場參與者“感受”出來的,究竟是否公允,最終是由法院來判定的。而“公允價值”這一概念原本來自法律,它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國1898年史密斯與阿邁斯一案的高等法院判例。在該判例中,高等法院決定投資者應予容許按投資財產的公允價值而不是歷史成本來獲得公正的利潤。國家稅務總局等稅務主管部門可適當借鑒企業會計準則的改革經驗,及時修訂與公允價值相關的稅收條款,為公允價值給出嚴格的法律規定。比如,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突出了“市場參與者”“、計量日”和“有序交易”三個條件的同時具備;而稅法中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或強調“有序交易”,或側重“計量日的市場價格”,并未將三個方面同時寓于定義之中。筆者認為,這是稅法應該向會計準則借鑒的地方,即擴展和豐富稅法中“公允價值”的內涵,給企業(納稅人)一個明確的計價指南。

2.職能上的協調。資產價值不是一個靜態的、性質不變的概念。任何資產的價值都依賴于許多變化的因素,如買賣雙方的力量、總體的經濟環境、資產的潛在用途、評價的時間、資產的區位等。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要求隨著計量日的不同,對資產或負債的價值進行實時、動態的計量。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會計的反映職能,但加大了會計監督成本。歷史成本的支持者也認為,公允價值會計潛移默化地制造了有意或無意的偏見,企業只要稍稍改變估價過程就可有效地操縱盈余,而且很小的改變就能夠產生持續影響。如果稅收監督能夠對此進行有力的補充,并且借助資產評估等專業中介機構的力量進行監督,不但能夠為企業現在或者潛在的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信息,而且該信息的可靠性亦能得以保證。其實,稅法也正在向協調之路邁進。比如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這實際上為公允價值計量給出了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

稅法的意義范文3

【關鍵詞】稅法,會計準則,差異,協調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的要求,我國于2006年頒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開始實行。鼓勵大中型企業實行,一定程度切實提升我國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隨后于2007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使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更加復雜。分析二者差異及如何使二者協調發展有了更加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具體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由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將已出租的建筑物歸入投資性房地產,因此稅法中的固定資產范圍大于準則中的固定資產范圍。

(二)收入準則與稅法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于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

(三)或有事項準則與稅法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加強了對或有事項的確認或披露,有利于企業對或有負債風險的控制,要求滿足以下三點來確認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而稅法關于成本費用扣除的前提是:真實發生、確定性、合法、合理。

(四)無形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镀髽I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引入了殘值的概念,改變了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攤銷范圍和方法、減值和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與稅法之間依然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五)存貨準則與稅法差異。存貨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法”,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際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除了以上簡述,企業具體會計準則與稅法還有諸多的差異,例如存貨準則與稅法差異;政府補助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與稅法差異。此外還有債務重組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等。

二、企業會業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造成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不同的使命決定了二者在企業的稅務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二者的差異對國家經濟活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差異過大引起稅收的流失。一方面,一些納稅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政策間的不協調,少納稅或者不納稅;另一方面,征稅人員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復雜性以及信息的不足,對納稅人的納稅資料很難控制和管理或由于對稅收法規的 把握不到位,或者由于個人利益的驅使,濫用稅收權利,造成稅款少征或不征。

(二)差異過大容易造成財務虛假信息。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財務報告中會計利潤對企業的股票價格、投資人的持股決策影響非常巨大。企業為了讓股東繼續投資,讓潛在投資者購買股票,對企業進行投資,就要想辦法讓企業利潤增加,股價提升。當企業實際業績不如意時,企業就可能采取弄虛作假、舞弊的措施。

(三)差異過大增加社會成本。對企業來說,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過度分離,使會計處理變得更加復雜,對會計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會計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對稅務部門而言,增加了稅收的征管難度,增加稅收的征管成本。

三、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相互協調的措施與方法

(一)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所面臨的風險無處不在,在會計上充分估計各種風險,采用計提準備金、暫不確認收入等,都是企業抵御風險可能帶來損失的有效手段。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而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因此,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系出發,客觀地認識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漏稅款和延遲納稅,應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從而也可以縮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

(二)加強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處理方法的協調。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具體實務操作上的協調可以根據不同的差異類別采取不同的方法。對會計處理比較規范的業務,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作要使稅收在堅持自身原則的基礎上與會計原則作適當的協作。如捐贈的處理、融資租賃的劃分標準、資產減值的處理等問題,稅法應注意與企業會計準則的主動協調,以減少業務差異、降低納稅人的核算成本。

(三)加強互動宣傳。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流宣傳,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協作的有效性。而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使會計和稅務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因此,加強兩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義。相關機關還應盡量廣泛深入地開展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學習,從而帶動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和稅務機關執法水平的提高;引導企業分設稅務會計崗位,將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登賬核算反映。

參考文獻:

[1]聶婷婷,《企業合并所得稅會計差異協調研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1年

[2]于宏,《淺析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知識經濟, 2011年10期

[3]陳蘭芳,《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矛盾及協調》,中國集體經濟, 2010年04期

稅法的意義范文4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 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 法律 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 經濟 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中國 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 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 問題 :一是與企業 會計 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 現代 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 計算 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 方法 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 發展 規律 ,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 目前 ,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 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 影響 。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 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 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 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 內容 ,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 科學 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 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 社會 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 會計 利潤的原則性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 企業 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 計算 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 經濟 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 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 發展 中國 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 問題 。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  目前 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 方法 和標準 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 規律 ,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 金融 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 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 影響 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 參考 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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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騰翔。比較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稅法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會計準則 稅法 差異

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問題,就納稅人而言,納稅人不單單要依法納稅,同時也要實施會計準則,進而導致納稅人的核算成本提高。就稅務機關而言,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問題會對納稅人的監督帶來一定的難題。無疑,兩者的差異會對企業帶來巨大的影響,為此,一定要有效協調兩者的關系,從而確保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一、總體比較

對于會計收入而言,其涉及的范圍單單是企業正常運作中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DD收入》中的第二條可知,收入的涵義是指在正常的活動中會促使所有者權益增加,但卻和所有者投入資本沒有關聯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就收入這一涵義可知,會計收入主要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供勞務收入以及銷售商品收入。同時,也可知,會計收入所涉及的范圍單單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并非是企業正常經營中所產生的,會造成所有者權益增加并且和所有者投入資本不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當作是利得加以確定,比如,企業不能討回的應收款項以及企業所獲得的捐贈收入等等。為此,會計準則中的會計收入實質上就是狹義的收入。

對于所得稅收入而言,其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全部的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就《企業所得稅法》來說,即使其中并沒有明確定義所得稅收入,但是,在該法律中對于應納所得稅的內容、形式、原則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就該法規中的第二十五條來說,明確規定了所得稅收入要包括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以及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可知,會計收入所涉及的范圍要小于所得稅法中的收入。所得稅法的收入不單單包含了會計收入,同時也包含了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以及視同銷售貨物利得。就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以及視同銷售貨物中的 “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而言,會逐漸生成所得稅法收入和會計收入永遠的差異項目。下面詳細列舉不同業務的稅會差異對比:

二、視同銷售收入業務的差異對比

會計準則的會計收入處理:企業把不是現金的資產,其中包括自產、委托加工以及外購等,用作于獎勵員工、非配給股東、抵償債務、對外捐贈等。因為非現金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為此,會計準則一定要根據視同公允價值銷售進行處理,同時也要明確利得以及損益。就把自身生產的產品用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機構、對外出租、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等所產生的轉移行為,由于這些所有權并沒有轉移,因此,不能認定為收入。

所得稅法收入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二十五條可知,當企業出現非貨幣資產交換,以及把勞務、財產等作為員工福利、樣品、廣告、贊助、捐贈等的時候,可以作為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視同銷售貨物。同時,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 號)來說,當企業在資產轉移給他人時出現以下情形,由于資產的所有權已經出現變化而且并非是內置資產的時候,一定要根據該規定視同銷售來明確收入:企業用來捐贈、員工福利以及獎勵、交際所需、銷售等用途。就視同銷售收入而言,應當計入到應納稅額中。

總而言之,對于所得稅視同銷售而言,對于會計處理的手段基本上一樣,但是,依舊有以下的核算差異。第一,當企業出現非貨幣資產交換,使用賬面價值模式核算的時候,所換出的資產并沒有視同銷售來計算出損益,而是通過把有關稅費和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核算出會計的成本。而對于稅法而言,視同銷售要核算出轉讓所得。第二,由于所得稅視同銷售業務依舊具備一定的差異,為此一定要根據稅法的相關要求對納稅進行計算,其中稅法和會計準則所具備的差異主要是因為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范圍不一致而導致的永久性差異。

三、銷售退回、折讓以及折扣的差異

銷售退回、銷售折讓的時候,稅務處理,其中包含了所得稅處理和增值稅處理,和會計處理的手段大致上是一樣的,都是在發生的時候沖減銷項稅額以及當期收入,而且銷售折扣會關聯到下面的稅法以及會計準則的差異:

會計準則處理: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現金折扣,一定要根據現金折扣扣除之前的金額來明確銷售收入的金額,同時,現金折扣一定要納入到當期的損益中。對于與商業折扣相關的,一定要根據銷售折扣扣除后的金額來明確銷售收入的實際金額。

稅法處理:對于納稅人銷售給需求方的銷售折扣而言,當折扣額和銷售額在一樣的發票中標明的,應當根據折扣之后的銷售金額來核算應該繳納的所得稅,當把折扣額另外開一張發票的時候,不能在銷售額中直接扣除折扣額。

四、不征稅收入的差異

不征稅收入,實質上就是將征稅期限延長的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主要包括: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自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

不征稅收入在會計和稅法上有如下的差異:

會計處理:按會計準則規定要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會計處理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發生時要記入遞延收益,之后根據資產的受益年限分期進入損益并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

稅務處理:根據財稅[2009]87號文件,不征稅收入的確認需要有3個條件:

第一,企業一定要提供相關資金撥付的文件,同時,該文件中一定要明確規定資金的用途。

第二,對于財務部門以及相關的部門而言,一定要嚴格對資金進行管理,并制定有效管理資金的方法。

第三,企業一定要對資金的支出以及資金的數額進行獨立的核算以及統計。

如果不符合這3個條件稅務上是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而要作為當期應稅收入,另外確認不征稅收入后,該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要在所得稅匯算清繳表上做納稅調增處理。

五、檢驗以及安裝商品的銷售收入的差異

會計準則的處理:當購買方獲得貨物并且檢驗、安裝完成之前,企業一般都不能夠確定收入;但是當安裝的流程過于簡單以及檢驗主要是因為確定合同價格而一定要采取的環節的時候,可以在發出商品以及裝運商品的時候來明確收入。

稅務處理: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的相關要求,對于需要檢驗以及安裝的銷售商品而言,應當在購買方安裝以及檢驗完商品后就可以確定收入,當安裝的流程過于簡單的時候,可以在商品發出的時候來明確收入。

對于上述的差異而言,應當是因為在確定收入的試件不一樣而導致的暫時性的差異,在銷售商品結束一個周期的時候,這種差異就會自動消除。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稅法對于收入的處理有著共同的地方,同時也有不同的地方。會計準則和稅法相同的地方是兩者都重視收入對于企業的影響,能夠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主要體校為非貨幣以及貨幣形式。而會計準則和稅法不一樣的地方在于兩者對于收入的分類方式并不一致。企業所得稅根據收入的來源分類來表現出稅收政策的不一樣,而會計準則是根據收入的穩定性分類來體現出企業獲利的穩定性。但是就對于利潤的影響而言,兩者的表現是一樣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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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蓋地,孫曉妍.財務指標、非財務指標與會稅差異[J].財務與會計,2012

稅法的意義范文6

1概念上的收入的差異

從會計準則角度來看,收入指的是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引自《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

但是與此不同的是,對于收入還有一個這樣的定義: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其他收入。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收入為企業日?;顒铀檬找?,在這一點上我們國家稅法上對于收入并沒有做強調,同時稅法上也沒有嚴格區分收入以及利得,這也就是說,收入這一概念實際上在稅法上是包含著會計上的收入以及利得這兩個方面的。這也主要是將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會計與稅法的完善程度納入考慮的結果。

2收入確認原則差異

以會計作為基準來看待收入的話,收入則是為了將企業的財務情況及其經營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實并且全面和準確地進行反映,重于實質的原則,謹慎性原則以及客觀性原則是確認收入的主要原則。但是,倘若我們以稅法作為參照角度且由稅法的本質屬性作為決定性的因素的話,其側重點主要在于實現收入社會價值,這也就是說企業的具體的實際經營活動到底有沒有形成社會價值。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是稅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稅法當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制原則無疑是收入的確認原則。

雖然說,不論是會計抑或是稅法都以權責發生制為收入確認原則,但是二者又有著具體的不同。比如,稅法明確要求了企業在進行進項稅金抵扣時(增值稅稅務處理中),一定要認證專用發票,只有認證通過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發生的時候就抵扣的。與此同時,雖然會計以及稅法都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以了應用,但是我們不可忽視的是,會計準則不是著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著重于發生經濟業務實質內容的強調。諸如,用法律的形式來看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是若以實質的內容來講,企業完完全全控制了這一資產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權。在會計上,實施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的判斷主要是依照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來進行的,但是,稅法已完全以法律來作為實質的衡量依據,稅務人員是不可以對業務的實質進行自行認定的。

3收入確認條件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

一是企業完全不需要承擔關于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由購貨方負責。

二是企業已經完全不對已經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額可以實現有效的計量。

四是企業可能已經獲取了相關的經濟利益。

五是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是可以被計量的。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條例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一是簽訂了商品銷售合同,企業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買方;二是企業已經完全不對已經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計量收入的金額;四是能夠有效的核算已經發生的或者即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

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指的是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引自《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

經由上述的規定,是不是有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換價值是確定稅法上應稅收入的基本參照條件,主要是注重勞務的提供以及發出商品的強調,與此同時,對價款憑據進行收訖,較為強調交易完成的形式條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收入確認范圍存在的差異

相關規定這樣指出,企業于日常的活動當中所形成的并且會增加所有者權益的,無關于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即為收入。收入包括了銷售商品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以及提供勞務收入等等在內。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會計準則是明確的將確認準則進行了提出的。

相關的細則還這樣規定了,納稅人所提供的應稅勞務以及轉讓無形資產抑或是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全部價款抑或是價外費用是營業稅的計稅參照。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以下行為可以看作是銷售貨物:

一是銷售代銷貨物。

二是把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三是把貨物交給其他個人或者單位代銷。

四是把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五是把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六是把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等。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發生應稅行為: 一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二是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是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關法律還規定,如果企業把資產移送給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職工獎勵或福利等,此時由于資產已經不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其所有權屬已經發生了變化,應該依照規定當作是銷售確定收入。

5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稅法法律和會計準則在收入確認時間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情況中:

一是企業銷售中分期收款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稅法法律一般會按照合同規定的收款期按全部應收回貨款進行收入的確認,而會計準則會依照發出貨物時的現值確定收入,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

二是委托代銷的情況,兩者面對這種情況處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樣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銷清單進行收入的確認的,不同的是增值稅要求不能超過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購的確認時間,稅法法律和會計準則在售后回購的確認時間上存在很大的區別,稅法規定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售后回購中,收到的款項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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