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核心要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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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核心要素

稅法的核心要素范文1

[關鍵詞]數字經濟;CFC;避稅;潛在沖擊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016

最近20年,在新興市場中出現了公司稅收籌劃的新策略,即運用世界范圍內的數字技術信息進行購買、轉讓、產品交換等交易,具有不可預測的靈活性。這種靈活的交易方式,使產品使用地、消費地和處理地等地點難以確定。

然而,行為發生地是CFC規則適用的基本標準。數字經濟模式切斷了產生收入的交易行為與交易地點之間的聯系。納稅人如果與CFC所在國的關聯方進行交易,則可以通過延遲申報交易地點而規避CFC規則的適用。

數字經濟使服務貿易甚至貨物貿易不再局限于固定地點,從而縮小了銷售所得與服務所得的差距。相應地,規范銷售所得與服務所得的法律也變得相似。

此外,數字經濟之下的課稅對象很難界定,產品交易所得、服務交易所得以及權利交易所得難以區分。數字經濟的交易特點,對現行CFC規則產生沖擊。

1CFC規則的核心法律要素

CFC規則是各國針對本國居民利用低稅區的受控外國公司避稅的反避稅規則。CFC規則的可信要素包括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豁免條件。主體要素主要是對受控外國公司的判斷;課體要素主要是判斷對納稅人的何種所得征稅;豁免條件是納稅人所得中無須納稅的那部分收入。

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是指被本國居民控股達到一定比例,比如美國規定控股比例要達到50%以上的境外子公司,才被美國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

我國稅收立法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界定采取雙重的嚴格標準,即我國的納稅居民企業不僅要在外國公司的控股達到50%以上,而且要持有該外國公司10%以上表決權股份,這樣才構成中國居民企業對外國公司的控制,該外國公司才成為中國稅收意義上的法定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我國這種立法模式,明顯是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稅收利益持放寬政策,使大部分的外國子公司都不構成受我國征稅管制的受控外國公司(CFC)。

無論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控股比例是多少,它們都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設立在低稅區,只有這樣選址,才能達到最大的避稅效果;二是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一個實體,有物理存在,有組織機構、場所、工作人員等物理連接點(Nexus)。

CFC規則的課稅對象即客體要素十分重要,即對外國受控公司的所得征稅,無論該所得是否在當期匯回本國。世界主要的稅收大國,都對這樣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消極所得征稅,無論該消極所得是否在當期匯回股東所在國或者分配給股東。

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課稅對象的消極所得,通常是流動性高的所得,包括保險所得;個人持股公司所得、銷售所得、服務所得、與石油有關的所得等一系列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美國CFC規則還規定,與受控外國公司(CFC)有關的一切非法賄賂、回扣等支付,都要向美國聯邦政府納稅。新西蘭CFC規則,則對積極所得免稅,而對消極所得征。在美國,如果一個金融公司有超過30%的毛收入來自非居民納稅的第三方消費者,則這部分收入即被認定為積極所得。

盡管世界各國對CFC納稅豁免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但是多數稅收國家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積極所得都是給予豁免的。例如,我國的豁免條款規定在《特別納稅調整辦法》第84條,除了積極所得豁免,還有微量豁免,白名單。但是,積極所得豁免仍然是主要豁免類型。享有稅收豁免的積極經營所得,即真實的生產、經營、銷售、金融所得,在CFC的母國不納稅。

對積極經營所得的法律解讀有兩個層面:一是主營業務,即常規的生產經營所得,受控外國公司(CFC)從事的其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范圍的經濟活動,通過這樣的經濟活動取得的所得即使常規的積極所得。這樣的常規的積極所得是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所得相對的;二是真實性,對常規的生產經營所得也必須進行法律考察,考察其是否真實發生,考察的標準要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相結合,既要考察是否有真實的營業活動及營業所得,而且要考察期營業活動的目的是否具有真實需要。不具有真實生產、銷售需要的經濟活動,而僅僅是為了避稅,這樣的經濟活動即使符合營業執照的范圍,也不能被認定為真實的積極所得,因其活動目的不具備“真實性”。

2數字經濟對CFC規則核心要素的沖擊

數字經濟從電子商務、網絡購物衍生而來,可以說是電子商務的最前沿模式。數字經濟將信息化技術與電子商務結合起來,使消費者、銷售商與廠家中間的購買、供貨、生產便得便利。但是,這種經濟模式的前衛性,對各國的稅收政策、稅法理論及稅法規則,產生前所未有的挑戰。世界各國的國內稅收法律規則,以及國際稅法規則都面臨這來自數字經濟的修改、調整,甚至是重新立法。從受控外國公司(CFC)避稅的角度來說,數字經濟似乎對其提供更便捷、更靈活的避稅環境,這對規制受控外國公司(CFC)的主要稅法規則――CFC規則,便形成挑戰。數字經濟沖擊著現有CFC規則的三大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及豁免條件。

21數字經濟對CFC規則主體要素的沖擊

數字經濟增強了企業設立地的流動性,使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不再局限于低稅區,這對CFC規則的主體要素產生挑戰。

如果是生產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則其設立的時候通??紤]的因素包括:當地的基礎設施水平、消費者距離、國家政策的穩定性等。如果是服務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尤其是金融服務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則其選址通常著眼于稅收利益的最大化,考慮的因素通常不包括基礎設施水平、消費者距離、國際政策穩定性等非稅收因素。

無論是生產銷售型的貨物貿易CFC,還是服務型的CFC,都可以通過數字化交易手段增強其避稅能力。金融服務本身就可以脫離具體地點和身體活動,因為金融服務的數字化已經不是一個新話題。所以,美國的CFC規則對金融服務的所得,通常都看作不征稅的積極所得。各國稅法也效仿美國稅法的做法。

問題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型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在數字經濟的推波助瀾之下,具有很大流動性。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使多數跨國公司的生產、銷售遍布全球,它們基于逐利與避稅的目的,靈活性是其設立公司的時候選址的首要政策。

從避稅的角度來說,其設立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目標即是消滅能被來源國征稅的連接點(Nexus),使其設立在來源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不被來源國征稅。

在沒有數字交易手段的年代,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選址,只能選擇在低稅區、避稅地,如中國香港、百慕大群島、維爾京群島等地;在數字經濟年代,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選址就更加靈活了,即使選擇在中國大陸等高稅區,也很容易逃脫來源國――中國大陸的征稅。

原因很簡單,因為如果通過數字化網絡交易,很容易把交易所得從CFC轉移到中國之外的第三國,即使設立在中國的CFC被認為是常設機構,該常設機構通過網絡交易獲取的所得,中國也沒有根據征稅。這大大簡化了以往受控外國公司(CFC)轉移利潤的方法,無須在第三國再設立公司,直接通過網絡交易即可逃避稅收連接點的追蹤。所以,數字經濟對CFC規則的第一個沖擊,即是解放了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設立地點,從低稅區遍布全球。

數字經濟對國際稅法來說是一個嚴重的挑戰,現有的避稅地名單列舉的低稅區,已經不足以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在數字經濟的時代,很多高稅區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會浮出水面。數字經濟又會使股東會、董事會的設立靈活多樣,很多國家的公司法都對股東、董事的議事規則做出靈活規定,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見面會談,而是放寬到承認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的法律效力??鐕{稅人完全可以利用各國的法律漏洞,通過數字化技術信息手段,改變股東會、董事會的地點,逃避納稅主體資格,從而達到避稅目的。

現有的CFC規則對公司實體的物理的、有型的規定,在第一種數字交易之下被完全架空。這些都是數字經濟對CFC規則主體要素的沖擊,必須引起我們重視。

22數字經濟對CFC規則客體要素的沖擊

數字經濟通過網絡進行交易,以往的積極所得一旦通過網絡產生,便不容易征稅。所以,現有的CFC規則對積極所得與消極所得的區分,意義不大。數字經濟使得以往的分銷、零售等中間環節消失,雇用的人員也大大減少,時間、地域、距離的阻隔與障礙,完全可以通過網絡客服。現在的納稅所得具有極大的流動性,即使是真正的積極所得,也很難被來源國征稅,因為在網絡上找不到連接點。所以,來源國只能針對本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征稅,但是這個當地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很容易在當地不留任何所得。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電子數據手段,很容易逃避來源國當地稅收。

舉個簡單的例子,總部設在美國的A公司,通過與全球范圍內的學者簽訂協議,由某些學者提供學術信息,比如法律考試或者英語考試的資料和課件(mp3),但是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屬于美國A公司。

美國A公司在中國的交易模式可以選擇兩種:一是網絡交易;二是租賃教師視頻授課。

第一種交易模式,即網絡交易。在網絡交易模式下,中國的消費者直接與美國A公司通過網絡聯系,購買所需課件,支付也是通過網絡完成。在不考慮外匯管制的情況下,中國消費者支付給美國A公司的費用,中國作為來源國征不到稅,因為美國A公司在中國沒有常設機構,更談不上所謂的通過在中國設立受控外國公司(CFC)避稅。

第二種交易模式,即美國A公司在中國租賃一個教室,雇用一些當地人員組織教學活動,然后報名參加學習班的學員在這個固定的教室里上視頻課程。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即使經濟活動在中國有物理存在,但是美國A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學員通過網絡支付學費,而且學費通常是在開班之前就已經支付完畢。也就是說,所得的部分又流向了美國A公司。中國作為消費地,作為稅收來源國很難征到稅。因為這種情況下征稅的條件是學習班至少開展3個月或者半年,而美國A公司在中國的補習班通常會故意規避這個法定時限,以逃避中國的稅收,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此全然無策。

所以,數字經濟之下的網絡交易,對CFC規則的客體要素也會產生沖擊,使CFC規則對積極所得與消極所得的區分,變得意義不大。按照現有的區分,很多積極所得都會帶著避稅的目的,本來應該被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在國征稅,而所在國卻掙不到稅。

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母國的初衷是把積極所得的稅收利益讓渡給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在國,即來源國,但是數字經濟使來源國對積極所得也掙不到稅,而積極所得的稅收利益流向了跨國公司本身。所以,數字經濟之下,現有的CFC規則無法保障來源國對積極所得的征稅利益,這是數字經濟對CFC規則客體要素的最大沖擊。

23數字經濟對CFC規則豁免條件的沖擊

美國的豁免條款是世界上最先進的豁免條款,美國納稅人的全球所得中積極的銀行、金融或者類似經營所得可以免稅。在美國,享受豁免的CFC必須從事積極的經營,獲得積極的經營所得。這種假設建立在一種事實與條件標準(A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est)之上,具體包括:CFC的規模、收入以及雇員人數。

通過上文的分析,僅僅規定對消極所得征稅,而缺乏對積極所得征稅,會給跨國納稅人創造新的避稅機會。世界各國的豁免條款效仿美國而制定。

現有的積極所得豁免條款本身就存在問題,其真實性指得懷疑。例如,美國的CFC規則規定,保險公司對第三方的外購投資即“人為設計的投資”(Making or Arranging for Investments),歸屬于積極的經營。但是,參與投資的第三方多數情況下是消極的CFC。

此外,如果一個金融公司從其母公司獲得資本,并與非關聯第三方從事一些重要的交易,該金融公司將會被界定為“積極的公司”。但是,從真實的經濟意義角度看,此種交易與《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956節規定的母公司自身從事的“上游借貸”(Upstream Loan)或者直接銀行行為相比,并無差別。這種交易缺乏經濟實質,其后果是侵蝕稅基。[3]

積極所得豁免的前提限定在“事實標準”之上,顯然無法與數字交易模式相匹配。CFC通過數字交易,幾乎可以不需要當地雇員,也不需要當地組織規模。正如上文中提及的網絡交易模式。數字經濟使得判斷積極所得的真實性,變得更加復雜。網絡交易沒有當地實體組織,卻是真實發生的,也符合主營業務范圍,但是很可能因為無法在現行CFC規則豁免條款之下得到認可,而不享受免稅待遇。

3我國CFC規則應對數字經濟挑戰的策略

數字經濟對現有CFC規則的沖擊已經露出端倪,我們必須看到這種對國家稅收利益產生威脅的潛在因素。在數字化信息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在經濟活動如此活躍的時代,國家稅收利益的保障是必須考慮、博弈的問題。針對數字經濟對CFC規則三大核心要素的沖擊,我國作為稅收大國,必須未雨綢繆,做好因應之策。否則,一旦稅收利益喪失,國民經濟會受到嚴重影響。

我國現有的CFC規則體現在《特別納稅調整辦法》,而且很不完善,很多專家學者提出修改意見。各種修改意見都沒有考慮數字經濟對其的沖擊,所以,筆者建議,在完善《特別納稅調整辦法》的過程中,一定要考慮數字經濟因素,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低法律修改的成本,防止出現新的《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仍然在數字經濟問題上存在漏洞的后患。

31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不能局限于低稅區

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不能局限于低稅區,還要考慮稅率比我國高的地區,也可能構成受控外國公司(CFC)。建議我國的《特別納稅調整辦法》對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標準降低,降低的方向是效仿國外的單一標準,只規定股權比例,或者只規定控制權比例,建議這個比例達到10%即可,最大限度地囊括所有的CFC。這樣,就很容易把設在高稅區的子公司也囊括到中國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認定范圍之內。對“所得”的認定,不再局限積極所得和消極所得的區分,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對消極所得一味地征稅,也不能對積極所得一味地免稅。

我國在豁免問題上規定粗糙,在細化其規定的過程中,建議對積極所得的真實性要進行細化規定,不能局限于營業執照的范圍,即使CFC的經濟活動符合營業執照的規定,也要考察其主觀目的是否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

對積極所得的真實性的判斷,不能局限于現有的物理存在標準,而是要放寬考慮的因素,即使沒有物理存在,即使突破傳統的事實因素,也可以享受豁免。

32慎重對待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豁免

我國在對外簽訂稅收協定的時候,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豁免要慎重。在具體談判過程中,我國一方面要考慮巨大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潛在的稅收損失。

目前,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的數量超過90個,如果一一談判、修改,則成本太高,而且會影響我國與相關國家的貿易關系,所以我們要在貿易關系與稅收利益的讓渡之間進行博弈、平衡。

筆者建議在稅收協定問題上,我國分兩步走:對于已經簽訂的稅收協定,我們不必主動啟動修改談判,除非該協定已經到期,或者即將到期,而且我們有續簽愿望;對于尚未簽署完畢,或者未來簽署的稅收協定,我們要爭取主動話語權,在打擊數字經濟避稅問題上,保護中國稅收利益上持嚴格態度。同時,我們要建立信息交換機制。這個觀點得到國內權威專家的認可。

33呼吁修改避稅地名單

我國通過國際會議呼吁修改避稅地名單,國際稅法應當重新定義“避稅地”的概念,因為數字經濟之下,避稅不需要“地點”,只需要網絡。這樣做,不僅可以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而且一旦實現,能最大程度地保證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作為收入來源國的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1]USDept of TreasuryThe Deferral of Income Earned Through US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A Policy Study[J].Office of Tax Policy,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2000(12):71-75

稅法的核心要素范文2

關鍵詞:稅務會計;財務會計;稅法;分離

中圖分類號:F234.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95-02

會計的產生早于稅收,但在稅收產生之后,會計與稅收就有了不解之緣。不論是稅務征管機關,還是納稅人,稅收與會計都是息息相關及密不可分的?,F代稅收離不開會計,離開會計的稅收是無法進行的,因為現代集團化企業的經營規模大、范圍廣,如果沒有會計的核算與監督管理,稅收就失去了準確的征收依據;現代會計也無法脫離稅收,因為稅收是為實現國家職能服務的,是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要征稅,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企業要計稅、繳稅和進行稅務籌劃,以實現企業的稅收利益。稅收使征納稅雙方的利益連在一起,也使征納稅雙方不斷發生矛盾。

中國曾長期實行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與此相對應的是高度集中的財務管理體制。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所有制形式是單一的,所以當時企業的會計核算是為了國家實施財政收支、財政管理而進行的。再加上當時稅制不成體系、簡單而又多變,不可能、也無必要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提出像現在這樣的具體要求。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以及所得稅為標志的稅收不斷法制化,企業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和多元化,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業會計的不斷規范化,特別是國家對會計行業進行的改革,使得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正逐步走向與稅法適當分離的道路。

一、財務會計與稅收產生差異的原因

(一)服務對象不同造成的目標不同

這是產生差異的根源。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基本準則明確定義: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稅收的取得必須依靠稅法來作為保障,而制定稅法的目標是規范稅收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由于會計與稅法的規范目的和出發點不同,如果我們強求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一致,不利于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況且,我國的稅收法規體系還處在健全之中,要使會計制度得以很好地貫徹,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同,必須遵循會計和稅收相分離的原則。既然會計與稅收的分離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前提。并且稅收與會計的分離是包括我國在內的一種國際趨勢,那么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也是一種必然。分離是為了會計充分發揮自身的多重功能,例如財務功能、稅務籌劃功能、管理功能等。財務會計主要服務于投資人、債權人,為其提供按會計制度編制的通用財務會計報告,并為計稅提供基礎性會計資料。而通用財務會計報告難以滿足稅務機關的需要,因此需要服務于稅務征收機關的稅務會計為其提供符合稅法要求的稅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報資料),同時也為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決策依據。這些都是稅務會計應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理由,這樣既保護了國家利益,也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稅務會計資料大多來自財務會計,在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并做納稅調整會計分錄后,再反映在會計賬簿和報告中,這就決定了稅務會計既要熟悉財務會計又要精通稅法。如何正確認識并處理好會計法規與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是廣大會計工作者、社會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稅務人員等面臨的一個現實而重要的問題。

(二)計量的標準、依據不同

稅法和會計制度最大的差別在于收益實現的時間和費用是否可抵扣,它又集中體現在會計原則與稅收原則的差別上。

1.稅收制度是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的混合,而企業會計制度堅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稅法之所以采用一定的收付實現制,是為了稅收征管上的更為簡便、直觀以及收付實現制與現金掛鉤,能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稅款的能力。

2.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中規定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這五種方法,而歷史成本的客觀性和可驗證性是稅收征管的核心要素,所以稅法中歷史成本成了最主要和最堅實的基石。只有堅持歷史成本原則,才能做到納稅有據可查,并有效約束計稅過程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維護稅收的確定性原則。

3.會計核算中的配比原則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而稅法中的配比原則還需要同時遵循相關性原則和歷史成本原則。例如:稅法中贊助支出、擔保支出等視為與應稅收入不相關,因而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稅法中提取的各種減值準備恪守歷史成本原則,只有在實際發生后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4.會計核算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在稅法中并不采用。因為這兩項原則盡管在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給予了明確性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需要較多地利用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稅法對計稅依據、計稅方法的規定具有高度的剛性,它不容許摻雜主觀性的判斷或估計,否則稅收征管的隨意性現象就會滋生蔓延,納稅人利用其“判斷”延遲納稅,甚至不繳稅或者少繳稅的現象就難于遏制。所以我國稅法對諸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壞賬準備金可在稅前扣除的提取比例等等都作了嚴格規定。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意義

以上只是列舉了會計和稅收中存在的主要差異,是大原則方面的差異,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存在的細化差異以及需要進行的納稅調整更多,這就促使我們思考以下的問題:第一,在復雜繁多的經濟業務發生以后,由誰負責識別和處理這種差異,特別是所得稅的計稅過程是一次性將一年的差異逐項計算并調整。第二,針對這些差異,如何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使兩者之間的差異得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控制。第三,由于一些時間性差異所帶來的納稅調整過程可能涉及若干個會計期間,應通過何種必要的輔助手段幫助企業記錄、調整和申報這些差異。第四,稅法中對納稅人會計核算有特殊要求的,例如: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兼營不同營業稅稅率的應稅勞務,必須分別、準確地核算不同的營業額,并分別使用規定票據,否則從高適用稅率。這些問題都指向一個方向,那就是必須重視稅務會計的工作和重要性,沒有設置專業人員負責稅務會計的企業,以及在稅收征管工作中沒有針對這些差異制定稽查工作程序和方法的稅務機關,都只會加大會計核算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所以為了適應納稅人的需要,也是納稅人為了適應納稅的需要,稅務會計應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

目前我們對稅務會計理論和實務方面的研究遠遠滯后于財務會計,現行納稅調整實際上只是體現調整的結果,沒有反映調整的過程,即使有調整的過程,也只是十分簡單的計算。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應該具有完備的理論體系,在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并做納稅調整會計分錄后,在稅務會計憑證和賬簿中記錄反映。這樣的調整結果更具有可驗證性,能提高納稅計算結果的正確性,有利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也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所以稅務會計的意義重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應該各做一套賬,不然稅務會計就不是真正的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完善的納稅申報表就是在報告時可以詳盡披露公司的稅務信息,準確、快速的披露這就需要有獨立的稅務會計做好日常工作。稅務會計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憑此進行稅收征管,并作為稅收立法、修法的主要依據;其次是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可以從中了解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和稅收負擔,并為其進行經營決策、投資決策等提供依據;再次是社會公眾,通過該信息可以了解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情況,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率、誠信度。

三、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不同

(一)會計目標的不同

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遵守稅法規定,即達到稅收遵從(正確計稅、納稅、退稅等),從而降低遵從成本。高層目標是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有助于其進行稅務決策、實現其稅收收益最大化。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二)會計對象不同

稅務會計的對象是企業中能夠用貨幣計量的涉稅事項。財務會計的對象是能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即企業的資金運動。

(三)會計核算不同

稅務會計的賬務核算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的,對于財務會計與稅法中沒有差異部分,即不需要調整部分,稅務會計可以直接利用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直接反映在稅務會計報表上。對于財務會計與稅法中存在差異部分,稅務會計的調整過程主要有以下特點:

1.稅務會計不像財務會計在核算時有不同的會計政策可以選擇,具有一定的靈活性。稅務會計的核算是具有確定性的,這是由稅法的強制性決定的。

2.稅務會計的調整分錄是在財務會計體系之外,不涉及財務會計有關賬簿,不對財務會計資料及核算結果產生影響。

3.對于時間性差異的調整分錄,年末不需要結轉,其余額直接結轉至下年度。對于永久性差異的調整分錄,年末需要結轉,余額為零。這是因為永久性差異不具有連續性,只對本期的稅務會計核算產生影響,對以后各期的稅務會計核算均無影響。而時間性差異具有連續性,對本期和以后各期的稅務會計核算均有影響。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S].國稅發[2000]84號.

稅法的核心要素范文3

,也容易引起爭論和質疑,導致納稅人和公眾在社會心理層面上產生抵觸情緒,使征稅決定在執行上產生困難和障礙。我國稅法實施效果不佳,征稅決定難以執行,甚至有些抗稅案件的發生,與稅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關系很大。我們堅持稅收程序作為一個過程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必然會承認和關注稅收程序的正義問題,而這也就意味著稅收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主體相關權利的設定,應當體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稅收法治中的程序問題:理論分析隨著正當程序作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和理論的發展,憲法的程序屬性得到了進一步揭示,人們開始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憲法”、“程序”、“程序正義”得到普遍關注。[13]而淵源于社會契約思想的稅收債務關系說,昭示了稅收的正當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稅者同意基礎上的稅收立憲契約。為忠實地表達人民的意志,需要為征稅權的設立和運行提供符合稅收正義要求的根本程序規則。因此,按照代議制的一般原理,構建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稅收立憲程序成為各國建設的重要內容,這表現為有關稅收立憲、修憲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為嚴格的特別程序,稅收法定主義,以及有關稅收立法程序等內容在各國憲法上受到普遍重視,以維護稅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正當程序對實體正義的審查職能,這尤其表現在關涉公民財產權的有關稅收實體立法的正義性必須符合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要求。為了制定符合正義要求的稅收法律,實現稅收良法之治,稅收立法活動應當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稅收立法作為分配稅收負擔和稅收權益的資源配置活動,其程序活動的特點在于各種稅收價值的選擇和相互競爭的各方利益的權衡,這使得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成為稅收立法程序關注的焦點。尤為突出的是,囿于稅法的技術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各國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機關委任立法和制定稅收法規的職能,而且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著突出的作用,稅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準備階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操作的,形成了較為突出的行政運作機制。[14]為克服間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導的不利影響,需要突顯稅收立法過程中參與機制對課稅權的制約和規范作用。張揚程序民主性,保證稅收立法過程中競爭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協,也更易于對立法結果的接受,實現多元稅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行政程序對參與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對稅收活動的巨大實質性影響,在稅收行政立法過程中更應強調參與的價值與意義。例如,美國立法機構在起草法律時并不總是舉行聽證會,但根據聯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構在制定法規時,必須舉行立法性聽證,以便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因此,通過公開立法、立法聽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制度,實現稅收意義上的參政權,可以更全面、客觀、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減少征稅權對人民權益的侵擾。同時,重視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表達機制無論對議會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是極為重要的,這體現為賦予公眾在稅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承認合理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個人利益等。在人類進入社會法治國時代,稅收成為介入私人經濟、供養社會國家、提供福利給付的基本手段,征稅行政權的大量、專門、及時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現代程序控權模式為特征的新一代稅收法治應運而生?!皣颐罟窦{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別何在?就在于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15]由于稅收實體正義標準的不確定性,納稅人只有祈求程序正義,希望通過“看得見的方式”作出實體征稅決定。現代稅收程序制度通過選擇機制、抗辯機制、參與機制、角色分擔機制,保證了參與、公平、中立、公開、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實現,在稅收法治建構中發揮著中心的作用。稅法的生命在于運用,而這主要是一個程序問題,稅收程序是稅收法治建構的起點,是稅收法治運行的動脈,正當程序是稅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當程序理念為核心的現代稅收程序是實現法律對征稅權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約權力”的程序控權論是對傳統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的實體控權論的創新,在中國建構自治型程序控權模式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稅收正義的實現仰賴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納稅人基本權的切實維護,而稅收程序性權利則是納稅人基本權的核心內容,[16]稅收正當程序成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通道。稅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稅過程獲得正當化,并且有助于對實體稅法疏漏的補充和修正,從而使征稅決定的權威性和正統性得以樹立。“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征稅權的有效監督和納稅人權利的切實保護,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稅收司法保障,稅法司法狀況是檢驗一國稅收法治的標尺。稅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標是為納稅人提供權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濟保障。法治發達國家都重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稅法規范實行合憲性審查,賦予納稅人憲法訴權,站在的高度解決稅收爭議。在稅收普通救濟中,注意擴大救濟范圍,尊重當事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增強和保障救濟機構的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拓寬爭議解決方式,降低救濟成本。為了保障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確立納稅人訴訟,允許以納稅人身份對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稅制和違法支出稅金行為向法院提訟,以全面保護納稅人的稅收基本權益。

四、中國稅收程序法治化:建構思路在進入稅收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稅收法治成為構建法治社會的突破口。[17]但長期以來,我們忽視了本應成為稅收法治建設中心的程序建設,例如,稅收立法和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稅法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保障機制,重管理程序輕控權程序,稅法實效、稅法遵從和納稅人權益保護亟待改進等諸多問題。為因應快速轉型的社會變革、日漸提速的稅制改革和迅速發展的法治建設,應當在稅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將稅收程序作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關鍵和切入點,努力推進稅收程序法治化進程。通過稅收立憲,在憲法中確立正當法律程序、稅收法定主義等憲法原則,明確規定稅收立法程序、財稅體制、納稅人民主參與權和民主監督權等內容。在稅法通則等法律中,確立稅收公平、量能課稅、合比例等稅法基本原則體系。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確立立法公開、聽證、參與原則,建立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階段的職業主義原則、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評議和答復制度、審議抗辯制度、審查制度、公布和備案制度。在稅收征納程序中,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法通則、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對凡是涉及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征稅行為,都應當為其提供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稅決定的依據、告知、表明身份、閱覽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稅機關的中立和獨立、平等對待程序當事人、禁止單方接觸、聽取意見)、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順序、遵循先例、說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簡易程序、選擇條款)。尤為重要的是,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增強程序抗辯性、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等程序性權利、確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稅收救濟程序中,開放憲法訴訟和違憲審查制度,增強

憲法稅收條款的司法化。拓寬救濟渠道,廢止稅收復議前置和先繳稅后救濟制度。健全和追究稅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收程序的剛性。在稅收行政復議程序中,要增強裁決機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增強復議程序的開放性和參與性,提倡辯論、質證等言詞審理方式。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實行審理程序的繁簡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將案件就地消化”),將抽象稅收行為和征稅行為的合理性納入審查范圍,減少稅收行政訴訟的職權主義色彩,增加舉證責任和證據失權等規定。擴大稅收國家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另外,試行稅收調查官制度和調解制度,建立納稅人訴訟,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多樣、有效的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1][德]阿圖爾·考夫曼等主編,鄭永流譯:《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2]陳清秀著:《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臺灣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567頁。

[3]葛克昌著:《國家學與國家法》,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89頁。

[4]黃俊杰著:《納稅者權利保護》,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頁。

[5]陳清秀著:《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22—62頁。

[6]栗勁、李放主編:《中國實用法學大辭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頁。

[7]徐亞文、廖奕:《政治文明與程序》,載《法學評論》2004年第3期。

[8]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關于稅收程序構成、特征、類型的詳細研究,參見拙著:《稅收程序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頁。

[10]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程序條款包含“實質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項內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項法律都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后者“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1]“權利”是與“特權”相對的概念,前者是指通過個人的勞動而產生和獲得的財產以及為權利法案所確立的自由,后者是通過政府而獲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給予的利益。關于美國正當程序革命的有關情況,參見王錫鋅、傅靜:《對正當法律程序需求、學說與革命的一種分析》,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陳瑞華:《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評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

[13]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稅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稅制調查會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組成、審議程序、意見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學者的廣泛批評,并主張應從憲法論、人權論的高度來完善稅制法案的立案起草過程,引入“正當法律程序”。參見[日]北野弘久著,陳剛等譯:《稅法學原論》(第四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頁。

[15]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稅法的核心要素范文4

【關鍵詞】 環境保護稅法; 征求意見稿; 優化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15-0123-05

一、引言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凸顯,環境保護稅逐步提上日程。早在2007年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曾明確提出“研究開征環境稅”,自此,關于環境稅的研討一直沒有間斷。經過近十年的研究,環境保護稅進入立法階段,而所公布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也充分體現了十年醞釀的成果??傮w來看,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具備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征求意見稿》基本上完成了排污收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的平移,即費改稅,此次改革能夠實現排污費制度無法實現的目標,預期帶來以下制度紅利[ 1 ]。

第一,堵塞排污費征管漏洞。一方面,排污費制度屬于行政手段,征收排污費不具有剛性,部分企業出現漏報、少報、不報或者欠繳的現象。相比較而言,環境保護稅的征收主體是稅務部門,依賴于國家政治權力征稅,具有強制性和固定性,企業偷逃稅、滯納稅款將依據《刑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處罰,解決了排污費征收非剛性的問題。另一方面,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征收,稅收收入和支出納入財政預算收入和支出,需嚴格依據《預算法》執行,法律中對違規違法行為制定了懲處措施,從源頭杜絕了排污費層層截留、腐敗等問題,較好地填補了排污費管理中的漏洞。

第二,差異化稅率可有效促進企業治污和減排?!墩髑笠庖姼濉繁痊F行排污收費制度拉大了差異化稅額的跨度,對嚴重污染行為加大了加倍懲處力度,對治污減排企業規定了稅收優惠期限,倒逼企業時時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有效促進企業治污和減排。

第三,一步到位式費改稅舉措較分步推進更為嚴厲。之前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排污費改稅應采用先易后難的辦法,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稅對象開始,循序漸進逐步擴大范圍,分步推進費改稅。但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采取一步到位式費改稅,比之前預想的分步推進方案更加全面和嚴厲。

雖然環保稅的立法有利于加快費改稅步伐、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維護社會公平,對于開啟生態文明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和重要意義,但是環保稅作為一個新立稅種,有其開征的特殊目的,很多方面不同于現有稅種,而且新稅種開征會面臨各種未知的稅源流失問題,這里既有納稅人主觀偷逃稅款的原因,也有環保法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缺陷的因素。目前提出的《征求意見稿》仍存在很多問題,如果未能得到完善,直接后果就是國家稅源流失和責任界定不明。因此,為了能夠使環保稅完成國家賦予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使命,在環保法立法環節應格外慎重,本文分別從稅收法定、稅制要素、稅收管理、稅收配套改革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建議,以期環保法能夠順利推行和實施。

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適當限制地方授權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有權限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梢钥闯?,《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給予了地方政府足夠的自,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來裁定適合自身發展的上浮稅額和計稅依據的范圍,使地方政府能夠在環保稅整體運行框架下隨實際情況靈活變動。

但是這種稅率上浮和稅基擴大的做法也存在很大問題。第一,從稅收法定角度來看,2015年3月15日新修訂的《立法法》中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 ],其中將稅率法定單列出來予以強調,這是因為對于一般稅種而言,稅率是稅收的核心要素之一,一定要法定,不能具有靈活性;但考慮到環境保護稅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要職能,屬于職能異化的稅種,因此在稅率設置上可兼具一定的靈活性。第二,從稅收公平視角來看,由于各地區情況的不同,稅額上浮額度在地區間有差異,導致污染企業向稅率低的地區流動,不利于稅收橫向公平。第三,地方有權增加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這意味著地方可以擴大稅基,調整計稅依據。

總體來看,地方授權的相關規定優勢在于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但是授權裁量過大的情況下也會帶來很多弊端,需要對地方授權進行一定的限制。

三、稅制要素類改革與優化

稅制要素的設計是一個稅種的核心,是一個稅種體現其職能、發揮其作用的關鍵?!墩髑笠庖姼濉分卸愔埔匾讶豢紤]了學術界多年的研究成果,體現了社會各界的需求,但是在一些細節方面還有待優化。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法律名稱來看,環境保護稅法這一名稱覆蓋面較廣,從理論來看可覆蓋排放污染物、污染類產品、二氧化碳排放等內容,但是《征求意見稿》中僅規定對排放污染物征稅,整體的稅制架構和實質應為“排污稅”[ 3 ]?;诃h境保護稅名實相符的考量,環保稅下應設置三大稅目:一是污染物排放,促進節能減排;二是污染類產品,引導環保產品消費;三是二氧化碳,促進生態平衡。具體做法建議如下。

1.增設污染物排放稅目

(1)排污納稅人宜分步覆蓋,實現相關稅費統籌安排

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稅法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包括直接排放者和間接排放者。在現實操作中,直接排放者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繳納排污費,此次費改稅后應繳納環保稅。而間接排放者中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按照《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4 ];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排放垃圾按各地相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有一種觀點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僅對直接排放者征稅,納稅人覆蓋范圍過窄,而間接排放者通過向“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交納“過路費”而“免稅”,因此應將間接排放者也納入征稅范圍。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方案將涉及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的“費改稅”,難度較大,建議目前暫時僅對直接排放者征收環保稅,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統籌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和環境保護稅,擴大納稅人覆蓋范圍。

(2)適當擴大污染物征稅范圍

《征求意見稿》對排污費征收范圍進行平移,征稅對象主要包括四類污染物,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而且將“其他污染物”綴于其后,為以后增補未知的污染物留有余地。其中在稅目稅額表中,大氣污染物列示有44項,水污染物包括第一、二類污染物共計61項污染物,并規定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區分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傮w來看,環保稅未能擺脫排污費征收范圍過窄的局限。

結合全國大氣污染以霧霾為主的現象,北京市已于2015年9月15日通過實施差別化費率對揮發性有機物征收排污費,成為全國首個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的地區,直接劍指霧霾元兇。因此建議環保稅中增加揮發性有機物這一稅目,倒逼企業改變生產工藝和原料,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2.逐步整合環境類稅收,增設污染產品類稅目

第一,目前我國已在消費稅中對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電池、涂料等污染產品征稅,建議今后可從消費稅中剝離出來,納入環保稅的征稅范圍中。第二,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等稅種與二氧化碳稅的功能交叉重疊,若單純把二氧化碳納入環境稅的征稅范圍而不改變其他稅種,顯然存在不妥之處,因此,暫不考慮把二氧化碳納入征稅范圍。今后將消費稅中相關稅目剝離出后改征環保稅。

3.條件成熟時增設二氧化碳稅目

由于二氧化碳不屬于標準意義上的污染物,導致發改委、財政、稅務部門之間存在不同認識分歧;此外考慮到碳稅的國際談判等復雜因素,此次《征求意見稿》并未將碳稅納入征稅范圍。但是從長期來看,二氧化碳排放量過大將引發全球溫室效應,對全球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破壞,因此今后開征碳稅是必要的,同時開征碳稅時還需要將資源稅、消費稅中的稅目進行整合,避免重復征稅。

(二)細化計稅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具有特定調節目的,即促進節能減排,因此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就需要在稅制設計上進行體現?!墩髑笠庖姼濉分幸幎瞬铑~稅率,總體上體現了“多排污者多繳稅、少排污者少繳稅”的原則,但是還需要細化。

1.細化設計建筑施工噪聲計稅依據

《征求意見稿》中對工業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稅率,但是對建筑施工噪聲卻依據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確定稅額。由于建筑施工多為露天作業,周圍無遮擋,因此建筑噪聲多具有突發性、不連續性、波動性等特點,不太容易監控測量,故而按照建筑面積較易征管,但也意味著無論納稅人是否作出減排努力都是一樣的征稅標準,無法有效促進建筑噪聲納稅人減排。因此建議建筑施工噪聲分兩種情況征管:其一,建筑噪聲納稅人能夠準確提供施工高峰期、噪聲排放量較大時的噪聲測量記錄的,比照工業噪聲按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稅率;其二,建筑噪聲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噪聲測量記錄的,按照建筑面積征收。同時出臺相關稅收優惠,即對納稅人工程作業時購置低噪聲施工機械、購置安裝消聲器等設備、購置安裝臨時隔聲屏障等,可給予一定的稅額減免,促進納稅人減排噪聲。

2.細化固體廢棄物計稅依據

《征求意見稿》中對固體廢棄物按照排放量確定,但是固體廢棄物征稅范圍中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可以資源綜合利用,為了促進排污企業就地資源綜合利用,建議明確固體廢棄物納稅人僅按固體廢棄物的實際排放量征稅,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固體廢棄物不予征稅。

(三)提高稅額,設置差異化稅率

1.提高稅額標準

2014年發改委公布的《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中,調整提高了排污費征收標準,與此同時,各地根據情況對當地排污費征收標準也都進行了調整,如北京市2014年1月1日執行的排污費新標準是現行全國標準的7~8倍,天津市2014年7月1日執行的廢氣、廢水征收標準是全國標準的5倍,河北省2015年1月1日執行的廢氣、污水的收費標準是全國標準的1倍。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將2014年調整后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進行平移,對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稅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稅1.4元。這種平移的優勢是不會增加企業負擔,但平移排污費標準總體來看稅額設置過低,無法反映污染物治理成本。據統計,2013年我國排污費征收數額為216.05億元,而2013年用于環境污染治理的投資總額為9 516.5億元,征收到的排污費僅占污染治理投資的2.27%,即便《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稅額標準較2013年的征收標準提高了1倍,也遠遠無法彌補環境污染治理投資額。低稅率將導致企業寧可納稅也不愿運行治污設施減排。

盡管《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但是基于稅收橫向公平原則考慮,對環境造成污染程度相同的行為或產品應負擔相同的稅負,不同地區之間的制度不應該存在差異,避免經濟相對落后地區通過較低的環境稅吸引污染企業投資建廠,導致污染集中向稅負較輕的地區轉移。環境不是屬于某一個地區的,大自然是一個不斷循環的整體,我們不能把經濟的發展建立在犧牲某個城市的基礎之上。因此最好的辦法是提高稅額,加大企業環保費用支出,淘汰落后產能,倒逼企業運行減污設備減排污染。

2.設置差異化稅率

為促進企業減排,《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但相對來說減排50%的要求較高,為了更好地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建議參考天津排污費征收標準執行差別化稅率,即: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于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規定稅率計征;低于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規定稅率的90%計征;低于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規定稅率的80%計征;低于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收費標準的70%計征;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收費標準的60%計征;低于規定標準50%(含50%),按收費標準50%計征。

四、稅收管理類改革與優化

稅收征管決定了一個稅種能否充分體現稅制設計的初衷,發揮稅種應有的作用。由于環境保護稅法征管涉及環境保護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協同合作,環境保護稅法還承擔除財政職能之外的環境保護職能,因此環境保護稅法應細化兩部門的征管協調機制,明確環境保護稅資金的歸屬和使用方式。

(一)細化征管協調機制

基于充分信任納稅人自行申報質量的角度,《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實際,畢竟企業最了解自身污染物排放的數量和種類。但是在這種征管模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建立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協同、制約機制

由于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的特殊性,排污量的計量和判定需要專業化的技術條件和知識,不易為一般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握,稅務機關想要短時間培訓出懂環境監測的稅務人才存在一定的難度;此外,我國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還不完善,對污染物的監測數據需要專業技術部門的核實,因此計稅時只能依靠環保部門或第三部門專業審核后的數據確定,這就強調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需要協同征管[ 5 ]。而《征求意見稿》中也明確了環境保護部門有履行對應稅污染物監測、監督和審核確認的職責,但對兩個部門如何協調、如何監督并未出臺明確規定[ 6 ]。具體表現為:第一,《征求意見稿》將納稅人分為重點監控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納稅人,對于重點監控納稅人需以環保部門審核后的數據作為計稅依據,但是稅務機關如何確定環保部門監測數據的準確性沒有提及,一旦環保部門涉嫌少報、瞞報、錯報排污企業的實際監測信息,會直接導致環保稅稅源的流失,稅務機關缺乏質疑的話語權和監督權,將不能保證稅款的足額征收。第二,《征求意見稿》中對非重點監控納稅人需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聯合核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不一致情況,以哪個部門核定為首要參考值、兩個部門如何協調等問題還需要出臺相關細則,以保障兩者之間的通力合作,形成一個透明的相互協作機制,共同完成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2.明確環保部門的核定依據

《征求意見稿》僅僅明確了環保部門的核定責任,并未明確環保部門的核定依據,建議依據2014年發改委公布的《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中規定的核定依據進行明確:(1)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納稅人,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計稅依據。(2)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納稅人,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并正常運行;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納稅人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計稅依據。(3)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在線監控的納稅人,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4)不具備在線監控的納稅人可選擇具有專業環境檢測資質的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根據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中的監控數據申報納稅,第三方應對該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如有虛報、瞞報,應在征管法中增加相關的懲罰措施,如需承擔未交、少交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等。

(二)明確稅款的歸屬和使用方式

1.明確稅款的歸屬

《征求意見稿》中沒有環境保護稅稅款歸屬的規定。一般來說,環境稅的歸屬問題應該在合理衡量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的環境稅稅收利益關系的基礎上來考慮。我國實行分稅制是為了有效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的關系,而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由于財權、事權的不對等顯得相對比較緊張,尤其是“營改增”的開展,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權更加緊張。中央財政經過幾十年的連續增長,治理環境的支付能力明顯強于地方政府。因此,環境稅既不應完全歸屬于中央,也不應全部歸屬地方,可將其暫定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2.明確環保稅使用方式

《征求意見稿》附則中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原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安排”,這種表述暗含著環保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進行統籌安排,與此同時原排污費安排的支出也由財政預算支出統籌安排。但是2015年新實施的環保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此外,從國際上普遍做法來看,環保稅收入多為??顚S?,專門用于環保部門的治理排污,改善環境[ 7 ]。尤其當前環境惡化趨勢越來越嚴峻,環保投資總量不足,建議將環境稅收入全部作為環保的專項資金使用。環境稅收入歸屬中央的部分用于全國性環境問題及具有明顯外溢性的跨區域自然環境的治理,例如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地方集中的環境稅用于本地區的環境、生態保護工程以及環保公共設施建設等,資金主要用于治理污染源,如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資、治污設備或技術的研發,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探索高科技治污的新辦法,以加強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提高環境監察能力。資金的使用應該采取更加嚴格更加完善的制度,避免騙取環保資金行為的發生,使之真正用到對環境治理有益的地方。

(三)明確環保稅稽查與舉報內容

環保稅的稽查是影響環境稅是否能夠公平實施的重要因素,只有不斷完善稽查制度,將違規人員繩之以法才能樹立起環境稅的威嚴,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實施下去。由于環境稅計稅依據的測量存在特殊性,因此稅務機關對企業繳納環境稅的行為進行檢查存在著較多的技術障礙,而環保部門在這方面有著大量的優勢,因此,環境稅的稽查應該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這樣形成一個征收以稅務為主,稽查以環保部門為主,稅務與環保部門互相監督、互相補充的機制,稽查數據依據源于企業自行申報和政府設立的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數據共同驗證,盡可能在源頭堵住偷排偷放、瞞報數據等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稅務與環保的互相監督機制可以借鑒我國土地增值稅和車輛購置稅的經驗,例如企業的環保不合格,稅務可以通過稅收方面的權利終止其生產經營行為,而環保部門可以依據企業是否拿到稅務部門開具的環境稅完稅(或免稅)證明而管控其排污行為。

此外,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越來越強,他們對企業的違規排污行為深惡痛絕,因此政府部門應該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權,對于群眾舉報的偷排及偷逃環境稅的行為,環保部門應該作深入調查,對于確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應該對其施以嚴重的懲罰并進行社會公示,此舉同時也能對其他偷排企業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外部環境與配套措施類改革及優化

外部環境與配套措施是實施一個稅種的必要因素。但從環境保護稅來看,計稅依據是排污量,而排污量的測量依賴于環境檢測儀器設備。2012年以來環境檢測儀器設備銷量呈高位增長態勢(圖1),但總體來看企業現代化的自動檢測設備覆蓋面過窄,且主要限于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多數小型企業無力購置運行檢測設備,同時申報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申報數據缺乏可信度。如果單純依靠環保部門審核,將加大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工作量,并可能導致選擇性執法問題。從長期來看,環保稅的有效執法依賴于完善的環境檢測制度和準確的檢測數據,必須在環保稅法中規定相關的配套設施建設要求。

(一)擴大污染物排放監控設備的覆蓋面

對于環保稅重點監控納稅人,強調必須安裝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以設備測試數據作為申報依據。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主管稅務機關需加強對企業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的落實力度,擴大環境檢測儀器儀表等設備的覆蓋面。對于非重點監控納稅人,有能力的支持自行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無購置運行能力的,可選擇委托具有專業環境檢測資質的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環保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出臺相關法規規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懲處細則。

(二)加快落實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

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中明確提出“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監測網絡中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建議出臺相關規定,約定國家和各地區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點)監測數據定期通報當地主管環保稅稽查部門,作為環保稅交叉稽查的依據,降低污染物單一申報數據造成的偷逃稅概率,增加稅務稽查依據。

六、結束語

環境稅的開征對環境改善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并不意味著開征環境稅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建立并完善環境稅制度設計、征收管理、稅款使用、配套設施等諸多方面的制度體系。環境稅稅收體制應該是一個動態調節、長效的機制,這一稅收體制能夠在社會經濟不同發展階段動態調節,有助于長期高效地改善環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同時,環境稅稅收體制是一個動態調整的、不斷優化的體制,需要政界、學界、實業界乃至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并完善。

【參考文獻】

[1] 吳健,陳青.從排污費到環境保護稅的制度紅利思考[J].環境保護,2015(16):21-25.

[2] 賀震.環境保護稅怎樣征收更合理[J].環境經濟,2015(7):16-17.

[3] 科學設計環境保護稅,引領創新生態文明制度:訪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王金南[J].環境保護,2015(8):16-20.

[4] 譚雪,石磊,陳卓琨,等.基于全國227個樣本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治理全成本分析[J].給水排水,2015(5):30-35.

[5] 張.環境保護稅漸行漸近[J].財會學習,2015(7):10-12.

稅法的核心要素范文5

關鍵詞:環境稅 法律制度 環境保護

前言

當前,人類環境正遭受日益嚴重的破壞和威脅———氣候變暖、大氣污染、資源枯竭等。從經濟學上講,環境污染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外部不經濟的典型表現,為了克服這一市場機制的缺陷,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求助于環境稅,希望通過稅收手段達到保護環境資源的目的?,F代法治社會中,我國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環境稅作為集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以及法律性于一體的強制性手段,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目前專家學者們從經濟角度對環境稅的研究已經很多,但是如何通過法律來構建和保障環境稅收體系卻研究甚少。本文將對環境稅法律制度作以粗淺的探討。

一、構建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政策性基礎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曾呼吁:“各國應制定關于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受害者的國家法律”,“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痹S多經濟發達國家據此先后建立起有關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專門性稅法[2]。我國在《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指出:“各級政府應當更好地運用經濟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中國21世紀議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運用經濟手段,促進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戰略中指出:“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國家將著手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收費政策和環境稅收政策?!彪m然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但是,根據這些政策性要求,已在相關稅種中規定了一定的環保稅收措施。

如今我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國,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的要求完善國內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必須履行的一項國際義務。根據《GATT》第2條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出口產品征收各種旨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已有專門的環境稅,而我國在此卻是空白。結果可能會導致那些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外國產品輕易進入我國,而我國企業的產品進人別國時則會面臨征收環境稅的境遇,這對我國非常不利[3]。為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也為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以及企業利益,環境稅立法應提到日程上來。對此,我國在《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等。這表明,我國也十分重視環境稅等經濟手段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功能。

“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是一個連續體,而不是兩個孤立的階段。政策發展后,法律即應隨后而至,法律法規是政策在制定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后的歸宿?!边@些政策性的要求為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

二、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稅制中,涉及環境保護內容的措施散見于某些稅種的規定中,包括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輛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關稅等。如:在消費稅中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在企業所得稅中規定了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獎勵措施,例如《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這些規定的確起到了改善環境的作用,但是,稅收手段在環保中的效用性卻沒有很好地體現出來。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國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是應該體現環境價值的,是以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的。環境資源的效用性和稀缺性決定了環境的價值性,而進入市場交易則是其價值得以實現的社會基礎。同時,環境資源又具有公共性,單憑市場機制不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利用達到社會所需要的最佳狀態,低成本甚至無須成本的自由取用方式必然驅使市場主體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盡可能多地占用資源,同時又肆無忌憚地向環境排污,這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和自然資源的市場流動及合理配置進行干預。因而,環境稅體現的應該是環境的價值??墒?,現行涉及環保內容的稅種并不是以環境價值為基礎的。以消費稅為例,它的設立主要為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的,不是直接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相關稅率(稅額)在最初確定時并未充分考慮到這些產品的消費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因此它沒有把容易給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如煤炭和其他一些大氣污染源等。這就決定了我國當前的稅收政策不可能像國外直接以環保為目的的環境稅那樣,在控制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取得顯著的效果,它只能對環境保護起到微弱的補充性的作用。

除了含有環保內容的相關稅制外,我國還將收取排污費作為控制污染的主要經濟調節手段。我國《環保法》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對排污活動收費必然加大排污者的財務負擔,從而促使排污者為減少排污費開支而減少排污,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費可以用來治理污染。這似乎起到了有效防治污染的作用。但是,換個角度考慮,排污收費制度實際上是承認了污染的不可避免,并讓污染者以“付費”的形式取得了污染環境的合法身份,使得排污者心安理得地認為是花錢買污染,而不采取其他預防性措施控制污染。這是建立在“污染不可避免”的認識基礎之上,采取“命令—控制”模式治理污染的模式,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體現。而環境稅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效應內部理論”,使企業承擔環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企業改變生產方式,預防污染的產生。顯然,排污收費制度與環境稅的精神是相悖的。那么,我國就應加快環境“費改稅”步伐,通過立法的方式開征專門的環境稅,以充分發揮稅收在環境保護中的調節作用。

三、環境稅法律制度之構建

一些發達國家都將稅收等經濟手段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將環境稅引入其稅收體系。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由分散的、個別的環境稅發展為比較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并且被廣為運用,效果良好。實施比較成功的有美國、荷蘭等國家。如美國通過其完善的環保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備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其環境稅大致有十類,即氯氟烴稅、形成“超級基金”的稅收、形成漏油責任基金的稅收、形成地下儲藏罐泄漏基金的稅收、形成廢棄礦井再利用基金的稅收、對空氣污染課征的稅收、開采稅、高耗油車稅、煤炭稅、環境收費,此外,美國聯邦和州法律中還規定了環境稅收優惠政策;荷蘭政府為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同時也為了籌集環保資金,推行了各項環境稅收政策,其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等,環境稅的收入主要用于環保支出,由荷蘭環境部來負擔掌握,實行??顚S?。

根據控制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現實需要,借鑒國外環境稅制度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稅制改革的趨勢,對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作如下構想。

(一)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以生態理念為基礎

稅收活動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傳統的稅法更多關注的是稅收對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的作用。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則是要在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秶鴦赵宏P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講到“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這就要求我們構建環境稅法律制度時,不能僅考慮到經濟發展,“而更應該關注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自然環境,牢固樹立環境本位的思想”,“從生態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建立有利于環境和資源的合理的稅收結構。正如國外正在進行的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理念的環境稅收改革那樣,把稅收負擔“從經濟產品轉移到環境破壞方面”;“從有益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就業、投資等,轉移到那些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污染、資源耗竭和浪費等”。從而構建一種以生態理念為基礎、體現環境價值的環境稅法律制度。

2.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沙掷m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理論,其實質是要求“經濟的持續發展既不能忽視環境的制約因素,更不能建立在破壞自然資源的基礎上”,“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沙掷m發展戰略的推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因為“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相互關系而設定的一些制約”。環境稅是要通過稅收制約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途徑之一。因而環境稅法律制度在稅種的設置和納稅環節的選擇、稅率的設計,以及環境稅收的??顚S煤脱a償等方面,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使環境稅能為可持續發展的實現發揮引導作用。

3.以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稅制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互惠共贏?!秶窠洕蜕鐣l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再一次提出“環境友好型社會”?!毒V要》的這一規定將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產生良好的影響,推進環境法制向環境友好: 型方向發展。環境稅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生態文明理念下,體現人類對環境的“友好”,以一種“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環境稅制。例如對一些容易造成污染的產品和行為征稅,從而降低污染、減少資源使用量,使生態環境得到改善。

(二)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1.稅種

基于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在稅種的設計上,應立足于開征各種環境稅(主要是對污染物和污染行為征收污染稅,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征收資源稅),同時從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完善現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相關稅種。

(1)污染稅。污染稅是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或有污染的產品的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它主要是調節污染行為,控制污染物的產生,是一種最能體現環境稅本質的稅種。具體的內容包括:對廢氣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水污染稅,對垃圾排放課征的垃圾稅。二氧化碳稅是根據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等燃料中的含碳量而征收的一種稅目,目的是抑制產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促使釋放二氧化碳的企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采用清潔生產方式。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是為了督促生產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減少二氧化硫的釋放,進而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水污染稅以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經營者及城鎮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為課征對象。垃圾稅不僅是對企業排放的工業垃圾征稅,而且還應對家庭排放的生活垃圾征稅,改變只象征性地征收衛生費的做法,為收集和處理垃圾而籌集一定的資金??傊?,征收污染稅的意義在于促進企業和個人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刺激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使用節能生產技術和清潔工藝,把排污量降到最低。

(2)資源稅。資源稅是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征收的一個稅種。我國目前的資源稅是以資源的銷售量或使用量為計稅依據,以土地、耕地、礦產資源等部分資源為征稅對象的。從保護自然資源的角度看,這種模式是不合理的。資源稅應從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促進或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角度重新設計,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和實際價值性。首先資源稅應盡可能涉及所有應該給予保護和節約的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動物資源等。如果考慮到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還不足以對所有資源征收資源稅的話,至少應當將目前高消費比較嚴重的可再生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征稅范圍。其次是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銷售量改為開采量,而不論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利。這可使企業開采后而無法銷售的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增加企業的成本壓力,改變其不計成本濫采濫伐的粗放式生產經營模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開采和浪費。

(3)完善消費稅?,F有稅收體制中的消費稅的職能是調節消費結構、抑制提前消費。在當前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時期,應以生態的理念,對消費稅的職能進行重新定位,使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充分的作用。將對環境容易產生影響的產品征稅,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方式,減少對環境不友好產品的消費使用,倡導健康消費、綠色消費,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利用效率。完善消費稅的基本思路有:將電池和餐飲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產品納入征稅范圍;為減輕大氣污染壓力,可考慮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清潔型煤炭則免征消費稅;將汽油和汽車類征稅項目分離出來設立獨立稅種,實行含鉛和無鉛汽油的差別稅率,抑制對含鉛汽油的消費;在農業發達地區征收化肥和農藥稅等。

2.稅率

稅率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稅法的核心要素。因而環境稅稅率的設計是至關重要的。筆者以為,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稅率往往是相互沖突的目標和利益集團之間妥協的反映,那么,環境稅率的設計應遵循公平、效益原。一方面要達到控制排污、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一方面又不能抑制社會生產,為治理污染付出過高的代價。其二,環境稅的稅率不能高度統一。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自然資源的分布量不同,環境污染的程度不同對清潔環境的要求不同,因而環境稅稅率的確定應從各地實際出發,將各方面因素結合起來考慮。其三,環境稅的稅率要適時調整。環境稅的稅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主要依據是治理污染的技術不斷提高,用于改善環境的成本就會降低。體現了稅賦與污染相適應的公平原則。其四,應實行定額稅率?;趶U物排放的特點以及稅制的簡化、便利原則,環境稅的稅率結構不宜過于復雜應盡量采用定額稅率,如荷蘭除燃料稅外均實行定額稅率美國、瑞典等國都采用定額稅率。

3.納稅人

納稅人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建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必須要將納稅人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依據我國環境稅稅種的設計,納稅人的范圍大體包括: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開采、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消費列入環境消費稅范圍的消費品的單位或個人。

4.征收征管

環境稅的征收征管制度直接關系到環境稅實現的有效性,因而在這一制度的設計上必須處理好幾種關系和問題。

第一,處理好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關系。環境稅是以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的行為等為征稅對象的,它需要對排污種類、數量、濃度以及資源的開采量等進行測定,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和專業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環境稅收不能像傳統稅收那樣僅由稅務部門就可以獨立完成。它必須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其專業技術進行監測,為稅務部門提供各種資料,然后由稅務部門計征稅款,并對納稅人進行監督管理。因此,環境稅收應實行由環境保護部門和稅務部門發揮各自的職能,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征管機制。第二,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應堅持充分發揮中央的宏觀調控職能,同時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的原則。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繳、定額征收法和自然申報法進行征收。納入中央財政的環境稅收主要用于全國性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治理及其他影響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人類生存環境的環保工程的投入;地方獲得的稅收收入用于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開支。第三,做到??顚S?。環境稅收一定要做到專款專用,只能用來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及其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環保事業。

稅法的核心要素范文6

外資眼中的“新寵”

4月底,普華永道《2015年和2016年第一季度中國大陸企業海外并購市場回顧與前瞻》,報告稱歐洲和美國等成熟市場仍然是中國大陸企業海外并購的重要目的地,同時中國企業也越來越關注亞洲機會。其中,2015年中國大陸企業對亞洲其他國家的并購數量達到93宗,同比增長63%。同月中旬,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在受訪的大型中國企業中,接近一半的企業把東南亞視為未來三年的首選投資目的地。

“其實不只是中國企業,其他地區的企業也很看好東南亞的投資環境”,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國際經濟關系研究室主任、研究員趙江林告訴《經濟》記者。

在她看來,隨著我國成為凈資本流出國,國內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表現一直比較活躍,其中對歐美和東南亞的投資熱情顯示出不同特點。

“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中國企業的并購行為更多發生在歐美發達國家,因為這些地區的一些國家經濟疲軟因而優質資產估值偏低,中國企業有獲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需要。而我們對東南亞的投資情緒也發生了不少變化。”

從前,中國企業向東南亞11國投資,主要是看中當地的資源和能源,石油、錫礦、天然氣和橡膠、油棕、椰子等。如今,更多中國企業是帶著品牌去開拓市場的。“他們開始關注市場份額問題,不再只盯緊資源,更希望自己的品牌打入東南亞市場”,趙江林這樣說。

而近期阿里巴巴在東南亞的收購案可以作為上述觀點的很好佐證。

4月12日,阿里巴巴宣布獲得東南亞電商Lazada的控股權,耗資10億美元。據悉,東南亞地區擁有6億人口,零售空間巨大,尤其三四線城市與農村區域缺少大型購物中心,亟需電子商務解決購物問題。而Lazada在近些年對東南亞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了大量投資,推動了整個東南亞電商生態系統的發展。外界普遍認為,阿里巴巴豐富的經驗和強大的生態鏈不僅能夠拓展企業實力,還能為東南亞的電商發展帶來高速發展。

當然也有聲音質疑,以東南亞目前的設施建設是否能夠承載電商或者快速投資發展帶來的壓力呢?畢竟,東南亞道路和港口建設距離完善尚遠,運輸成本較高,而該地區11個國家的網絡普及率也對電商發展形成阻礙:研究顯示,東南亞互聯網滲透率只有33%,僅優于非洲和南亞。

“恰恰是因為這種缺失,讓一些國際企業看到更多機會。對于一個發展充分的國家,投資點并不好尋找,但東南亞剛好相反,11個國家能提供的商業機會不可小覷”,廈門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主任王勤教授面對《經濟》記者的提問這樣回答。

發展中的無限潛力

以信息服務為例,智能手機標志著互聯網已經從個人電腦發展至移動端。對于老牌工業國家,或許網絡發展從技術研發到實踐再到廣泛應用需要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但發展中國家則不同?!爱敿夹g從一個地區復制、轉移到另一個地區,這種發展速度可以快到難以想象。就算有些行業需要大量資金,但大投資可以帶來大回報”,王勤這樣說。

他指出,在互聯網已經成為基礎設施的今天,東南亞市場的吸引力變得更強。從互聯網這個節點延展,上游是發電、網絡、基站,下游有科技研發和制造業,此外建設公司還需要土地,也會從行政角度為政府帶來收入。

當然,任何企業開展海外投資,其核心要素都難以拋開環境與成本。而在王勤看來,這兩個領域都是該地區顯示魅力的方面。

整體看,自從世界經濟危機過后,東南亞開始從經濟上脫離對歐美國家的依靠,經濟內生動力十足。盡管近些年來,世界經濟增長乏力,但該地區卻顯示出令人刮目相看的增長實力。世界銀行更是在今年早些時候表示,該地區的經濟增長有利于提升整個亞洲經濟的實力。根據各國官方預測,2016年印度尼西亞GDP預計增長5.2%-5.6%,馬來西亞為4%-5%,菲律賓為7%,新加坡為1%-3%,泰國為3.5%-4%,越南為6.7%。東南亞依賴大宗商品的國家經濟增長在減速,卻也促使其向內生動力看齊,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預估此地區2015年至2019年平均年增長率可接近6%。

微觀上,這些國家為了吸引海外資金,通過稅收政策、措施甚至國際條約營造友好投資環境。比如,越南制定了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進出口稅法等,對進入一些政府特別鼓勵投資的項目或者鼓勵投資的地區的企業給予4年免繳所得稅及4年后減半征稅的優惠。而緬甸聯邦法及該國商業稅法則廢除僅由本地企業享受的限制,允許外資企業享受產品生產及銷售的2%商業稅率政策。

“近兩年,東南亞對外資的吸引可以與中國、美國和德國相提并論,2013年和2014年吸引外資規模均超過中國,而2015年這一數據也超過1000億美元”,王勤告訴《經濟》記者。

上述情勢對東南亞國家而言可謂“東風”之于“草船”。眾所周知,東盟共同體于2015年12月31日宣布成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經濟一體化。東盟國家計劃通過一系列方式逐步增加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降低關稅,允許勞動力、服務、資本在區域內享有更多自由流動的可能?!氨M管東帝汶只是東盟觀察國,但東盟的發展幾乎等同于東南亞的發展,而發展是需要資金的?!?/p>

提升產業鏈布局

實際上,不管是東盟經濟一體化還是東南亞投資,指向的都是資金問題,不少分析人士甚至將資金作為最重要的環節。而在王勤看來,資金對東南亞的意義并不僅局限于解決發展建設問題。

“東盟經濟共同體想要得到長足進步,細化產品分工是必須的。目前,在全球產業鏈布局中,盡管該地區國家處于上升階段,但他們的位置還比較低,有些國家甚至是很低的。外來投資加上自身努力,會對前述問題產生巨大幫助?!?/p>

東南亞11國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經濟規模和產業能力、國際競爭力也不在一條水平線上。據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南亞東南亞研究所副所長張學剛對《經濟》記者分析,這些國家可以分為3類。

第一類是發達國家,比如新加坡和文萊,人均GDP已高達4萬至6萬美元,產品競爭力強,資本市場發展充分。但是這些國家不僅內部勞動力成本上升,國內市場也比較狹窄。因此,它們在金融、智能電信、生物制藥方向的發展更有前景。

第二類是中間體,屬于發展中國家,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越南。這些國家的產業鏈比較落后,缺乏成套的工業生產體系,國際競爭力較低,不管是在全球產業鏈上還是單純的國際產品市場上都處于弱勢?!八鼈冎饕瞧渌麌页跫壆a品和原材料的出口國,產業結構簡單,從海外進口來的原材料簡單加工后再出口,服務業也不完善”。

第三類是發展程度非常低的欠發達國家,比如緬甸、老撾,除了出口農產品幾乎沒有其他選擇,制造業非常低端。

“其實除了第一類,其余東南亞國家都對基礎設施建設有比較強烈的需求,其他高端產業就更不必說”,張學剛這樣對《經濟》記者分析。而海外資金的進入、外企到當地投資建廠的行為自然可以豐富該國產業分布,幫助他們實現附加值高的產品生產,改善當地就業形勢,為更好地輸入歐美市場做準備。

預期中的前景十分令人興奮。新加坡本地媒體在2015年年底報道,表示東盟今后的經濟增長率有望提升至7%左右,比OECD給出的數據還要積極。馬來西亞媒體則認為東盟經濟圈的GDP到2020年時會增加一倍,更有可能在2030年時成為全球第四大經濟體。

“這種可能不是沒有,尤其作為中國‘一帶一路’沿線的重要國家,近水樓臺先得月,東南亞國家很容易承接中國輸出的產能”,張學剛說。

以消費者需求為核心

即便如此,風險預測和對投資地政策的了解也是必須的。

英國歐華律師事務所駐北京代表處資深顧問、稅務服務負責人李小侖公開表示,中國企業在謀劃全球布局、開展境外投資時,通常需要首先根據其投資目的、投資規模、行業等因素選擇合適的東道國。

而根據上述律師事務所調查了解,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通過并購或綠地投資等方式在東南亞水電、農業、房地產、基礎設施、電子科技等領域進行投資,而這些領域非常需要企業充分了解投資東道國的稅務環境,其先行稅務籌劃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最終投資結果。

趙江林則告訴記者,企業想要在當地生根成長,需要時刻以本國消費者的需要為核心?!爱斁终畷淖?,政策的變動性也比較強,但是老百姓如果一直支持并需要這個企業,它就能更好地發展下去”。

相比之下,長江證券首席分析師王建則認為企業最好不要盲目跟風。在他看來,東南亞國家也主要是新興市場,很多投資表象不排除是中國產能過剩造成的,并不代表當地經濟有很大實質起色。

“根據觀察,目前全球資金回流美國的形式比較明顯,東南亞地區的經濟不能簡單地說成‘比中國好’,有些企業可能會因為國內一些大型企業在該地區的投資而出現模仿行為,不考慮全面就行動,這至少在資本市場上不可取”。

王建提醒《經濟》記者,畢竟曾經的亞洲經濟危機就是從東南亞的泰國發生的,“我們不能忘記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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