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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煤炭資源開采秩序,及時準確掌握全區煤炭銷售數量,進一步加強礦產品稅費征管,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區轄區內證照齊全、依法取得開采資格的煤礦企業,均依法納入煤炭運銷監控系統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推廣應用、管理由區政府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區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推行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并在區財政局下設區財稅稽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稽查辦)。
第四條煤炭運銷監控系統監控中心設在區財政局,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區稽查辦負責,區稽查辦負責組織召開定期或不定期專題會議,對監控系統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及時解決。
第五條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組織力量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礦區進行檢查,嚴查運煤車輛有卡不刷、無信息卡車輛裝煤、強行逃逸、有意損壞監控設備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煤炭運銷監控系統由區財政局負責安裝和維護,區財政局組織實施,區稽查辦負責使用、管理和維護。監控系統安裝費用由區財政分兩年從相關涉煤鄉鎮煤炭行業新增稅收所產生的可用財力中予以償還,后期維護費用由區財政代繳,相關涉煤鄉鎮按比例承擔。
第二章系統管理流程
第七條系統管理流程如下:
(一)在煤炭企業貨場唯一出口安裝煤炭運銷監控系統,運用數字化稱重和光纖傳輸技術,全程對企業銷量進行監控并將所有數據上傳至監控中心,實現對企業稅費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從而達到“源頭監控,以銷定稅”的目的。
(二)凡在我區境內從事煤炭運輸的車輛,在首次運輸前必須在承運點辦理車輛信息卡(車輛信息卡含車號、車重及身份證號、皮重、車輛類型等基本信息)方能從事煤炭運輸活動。
(三)承運煤炭車輛上磅,運煤車輛刷準運卡后系統自動識別車輛相關信息,根據語音提示進行操作(如企業無地磅,則采取按該車型的核準載重量的方法確定載重量),企業核對系統自動讀取的車輛信息與承運煤炭車輛信息一致后,自動打印運銷憑證并通過無線網絡遠程實時傳輸至監控中心,監控中心自動對所有站點信息匯總統計,生成銷量報表,自動備份,并進行異地備份。
第三章系統管理、維護和職責
第八條煤炭運銷監控系統(包括攝像頭、紅外線對射裝置、控制器、控制柜、ID卡讀卡器、打印機、管理軟件、后備電源、服務器、交換機、管線及輔材等)屬區級國有資產、各涉煤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煤炭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嚴禁損壞和破壞。
第九條區質監部門要依法對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所涉及的稱重設備進行檢測和定期校檢,確保監控系統數據的準確。
第十條各涉煤鄉鎮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對轄區煤炭企業及設施設備的日常監管,確保轄區煤炭運銷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各煤炭企業必須無條件配合煤炭運銷監控系統的安裝和管理維護工作。
(一)不得擅自打開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機柜,嚴禁撞擊、敲打或者高溫烘烤、用水浸泡、灌注機柜,嚴禁擅自拆卸、改動、移動監控設備,系統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區稽查辦報告。
(二)嚴禁煤炭運銷監控系統連接其它任何設備,對架空或預埋的線路必須采取措施進行保護,防止車輛輾壓及其它人為因素造成損壞。
(三)不得私自更換煤炭運銷監控系統設施設備及安裝結構,確需更換或更改的,必須及時向區稽查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方可實施。
(四)嚴禁人為斷電、人為破壞系統設施設備,嚴禁以任何形式干擾監控系統通信、稱重信號,逃避監控系統的監控。
(五)必須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嚴禁出現丟失、人為破壞系統設施設備現象。
(六)必須積極支持協助有關單位對系統的安裝、調試、維修和例檢等工作,并為相關人員有效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七)煤炭企業必須要求承運煤炭車輛辦理車輛準運卡、懸掛車牌、上磅稱重。嚴格核對承運煤炭車輛所持車輛信息卡是否與車牌號一致。
(八)煤炭企業發生技改、挖掘新井、開拓延伸、停工檢修等情況,須停電致使監控系統無法正常運行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以及政策性停產等情形時,必須在情況發生前以書面方式經所屬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政府公章后向區稽查辦報告;在此期間煤炭企業如需經營銷售任何產品,必須報請區稽查辦安排人員到現場。
第四章稅費征收方式
第十二條煤炭企業稅費實行“源頭監控,以銷定稅,綜合評估,自行申報,年終匯繳”方式征管。
第十三條煤炭企業的稅費計算公式:
1、應繳增值稅=銷售噸位×市場價格×17%-進項稅
2、應繳城建稅=已繳增值稅×5%;
3、應繳教育費附加=已繳增值稅×3%;
4、應繳地方教育費附加=已繳增值稅×2%;
5、應繳企業所得稅=銷售噸位×市場價格×10%×25%;
6、應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銷售噸位×市場價格×8%×適用稅率;
7、應繳資源稅=銷售噸位×2.5元/噸;
8、應繳印花稅=銷售噸位×市場價格×0.3‰;
9、應繳防洪保安資金=銷售噸位×市場價格×1.2‰;
10、應繳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已繳城建稅×20%;
11、應繳工會經費=支付工資金額×2%;
12、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人數)×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13、應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銷售噸位×5元/噸。
第十四條煤炭企業必須按月按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第十五條煤炭企業必須按月按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所涉及的稱重設備取得的噸位作為自產運銷噸位。
第十六條下列情況,由區稽查辦核定運銷噸位:
1、因煤炭運銷監控系統出現非煤炭企業原因導致的故障,維修期間的煤炭日銷售量按出現故障前30日的平均日銷量核定銷售量;
2、因煤炭企業管理不當,致使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數據丟失,在此期間的煤炭銷售量按丟失或損壞前3個月內最高日銷量的兩倍乘以期間天數計算銷售量。
第十七條矸石及其它非煤物資外運,按《矸石及其它非煤物資外運審批表》核減運銷量。
第十八條煤炭企業必須按月在所屬鄉鎮的協助下按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提供的自產銷售數量計算銷售收入,分別到國稅第四辦稅大廳、地稅主管分局申報繳納各種稅費。國稅局、地稅局按季對煤炭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清算。
第五章煤炭企業的運銷管理
第十九條煤炭運輸卡由區稽查辦負責辦理。
第二十條煤炭企業在向外運輸矸石及其它非煤物資前,必須向區稽查辦事前辦理申報審批事項,經區稽查辦審批后并書面通知所屬鄉鎮,所屬鄉鎮負責組織監督,未經審批向外運輸矸石或非煤混裝混運的,視同銷售煤炭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煤炭企業以各種名義或手段拒不安裝、阻礙安裝煤炭運銷監控系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煤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偷逃稅費行為,對煤炭運銷監控系統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煤炭企業承擔,并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區財稅稽查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相關部門對其實行停產整頓。
(一)人為剪斷電源線、信號線或改變線序的;
(二)破壞系統攝像頭、紅外線對射裝置、ID卡讀卡器、計算機管理軟件、UPS、服務器、交換機、管線及輔材等的;
(三)故意造成系統設備斷電的;
(四)改變系統組件結構的;
(五)破壞機箱或故意向機箱注水、高溫烘烤機箱的;
(六)硬性破壞機箱的;
(七)故意裝置相關設備影響數據傳送和圖像監控的;
(八)因管理不當,造成系統設施設備丟失的;
(九)擅自改變計量設備參數的;
(十)其他人為改變煤炭運銷監控系統結構、私自移動系統設備組件和干擾煤炭運銷監控系統信息信號,造成數據失真和無法監控煤炭銷售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煤炭企業必須要求運輸業主辦理車輛準運卡;運輸車輛未上磅稱重計量或混裝混運不上磅稱重的,視為按同類車型最高載重量統計銷量,補征稅款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煤炭企業逃避、拒絕或以其它方式阻礙執法人員檢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給予處罰。
(一)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記錄、錄音、攝像的;
(三)在執法人員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更改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四)不接受執法人員依法檢查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煤炭企業不據實申報煤炭銷售量,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繳稅費,或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檢查,造成相關部門無法準確掌握計征依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稅務、區稽查辦以及相關部門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或因失職瀆職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按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鼓勵對煤炭企業和相關部門執法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最先舉報人予以獎勵。
財稅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公司項目造價咨詢內部承包方案,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就
建設項目的造價咨詢工作承包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二、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業務進行監督
(2)如乙方做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此協議。
(二)義務:
(1)乙方經甲方財務的經營所得費用除雙方約定交納的管理服務費外,其余均屬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2)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三、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乙方可獲取甲方對其以上義務的承諾和兌現,若有問題可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2)項目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3)一切正常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二)義務:
(1)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
(2)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并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3)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管理服務費用。
(4)乙方承包范圍不得超過甲方允許的范圍,如超過甲方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的項目,需經過甲方的許可,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5)乙方必須履行與業主單位的合同條款及向業主的承諾,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及公司有關管理制度,規范的開展工作,并接受甲方及政府有關部門對造價咨詢項目的檢查和監督,由于乙方工作不到位或失職造成政府的罰款、通報及法律糾紛等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引起索賠或構成行政處罰的,其后果由乙方承擔;引起甲方加強管理力度所增加的成本也要由乙方承擔。
四、費用劃分及支出:
甲方提留管理費為總服務報酬費用的20%,并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5.8%,若乙方自行繳稅,甲方不扣此項費用(但乙方必須提供完稅證明);乙方負責造價人員工資、獎金、社會保障、保險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工傷事故處理、個人所得稅、現場辦公費等費用支出。
從此協議實施起,乙方有催要服務報酬費用的責任,當業主支付每筆服務費后,甲方提留 %(包括管理費20%,營業稅及附加5.8%,),其余 %支付給乙方,乙方自主支配,但乙方的支配必須符合國家財稅政策和法規。乙方必須隨時向甲方提供合理的成本(人員工資成本、勞動合同及工資款)和支出票據,以保證財務賬面平衡,否則將按所得稅法代扣代繳所得稅。
項目服務工作完成,資料移交,業主將造價咨詢費結清后,進行費用結算,由乙方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自行分配。
五、其它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簽**期為生效日。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財稅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經濟管理;發展
Abstract: China real estate economic managemen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mainly has: the target punch-drunk, lack of policy for stability; Mechanism imperfect, management form now;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ystem is not sound;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make longer-term development planning, directing short-term practice;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ensure the management work earnestly implement in place;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Keywords: real estate; Economic management; development
中圖分類號:F293.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放開,在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中,房地產業快速崛起并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產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在改善民眾居住條件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其他產業的聯動發展,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然而當前房地產行業繁榮的表象上,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亦使房地產業發展問題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所在。房地產市場過熱,發展速度過快;房地產企業核心競爭力缺乏、抗風險能力弱;房地產產業整體素質低、產業化運行效果不佳;房價高居不下普通百姓壓力大;房地產交易、中介市場規范性有待加強。在我國,因其特殊的國情背景,房地產業發展問題不僅僅只是簡單的經濟問題,同時承擔著難以推卸的社會責任。引導房地產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是直接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近幾年,針對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國房地產宏觀經濟管理力度之大,政策之多及集中,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時期。然而從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運行情況來看,收效甚微,房地產市場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根本性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和糾正,房價增長的勢頭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現政府越管問題越升級的現象。以由可見雖然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體實踐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仍存在許多問題和難點,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道路充滿艱辛。
1 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1 房地產市場管理目標模糊不清,政策缺乏連續穩定性
近幾年來,我國多次的房地產市場管理目標都在于盡快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的總體平衡,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實現居者有其屋。然而對于我國當前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初級階段的認識不到位,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在房地產市場一些問題的認識上和長期的規劃上還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錯誤的認識,導致政策目標的短期性嚴重,缺乏前瞻性。同時,政策目標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長期規劃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現相違背的現象。政策的不連續性和科學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產整個行業隨著政策的變動而出現上下波動,不僅擾亂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同時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給投機者帶來可趁之機,干擾市場秩序。如經濟適用房政策、房地產稅收政策、住房產業政策等都是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思路不清、目標模糊的有力說明。
近年來,國家為調控房價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從2005年的“國八條”、2006年的“國六條”以及一系列的稅收、金融政策,而房價并未隨著政策的出臺隨之而降,而是穩步上升,之間雖有小幅的下跌,但之后的價格反彈恢復速度之快,著實讓人看不到調控的效果。2004年以來,國家一直在調控房地產市場,直到2007年對房價調控的下的猛藥,而到2008年9月卻又無疾而終,之后政府出臺了很多措施刺激房地產,這就直接導致了2009年房價的暴漲。
政策調控的手段過于單一、忽左忽右,未能從根本上解決房價高漲的問題,政策的變換似乎換湯不換藥,治標不治本,從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國家的行政資源,也不利于穩定民生,一會出臺降稅費鼓勵居民買房,不到一年又出臺二套房政策,讓原有剛性需求購房者打了退堂鼓。購房者、開發商已經慢慢對國家的一系列調控感到麻木。左右為難的樓市調控不幸淪為被鄙視的“保經濟增長的工具”,“抑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成為“房價”的劑,如此依賴房地產的國民經濟結構在業內人士看來簡直是莫大的諷刺,這種“口號圖騰”如此下去未來勢必吸引不了消費者的眼球了,到頭來百姓得到的更多的卻是傷害。
1.2 機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已跨過了多個年頭中,房地產成為我國政府經濟管理中的重點和焦點。特別是近幾年,政府對房地產的管理可謂重拳出擊,政策短時間里密集推行的。但效果不佳,許多政策與規定只流于形式,走走過場,執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變形例子。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爭議,實施細則的制定頒布遠遠跟不上實施原則的制定頒布。我國相關經濟管理的措施落實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房地產兩級監督、管理、調控職責、
范圍未劃分清晰和明確定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出臺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過渡階段,房地產業高收益與低成本的特點使其成為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地方財政重要來源,也成為地方政府推高地價、拉高房價的原動力。公權力與房地產開發商的合作,極易導致內部交易、權錢交易,導致宏觀經濟管理操作明顯存在失范現象。房地產市場中官商結合的鏈條若無真正打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國家宏觀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難發揮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產市場中最為關鍵的金融、企業、土地、地方政府等多個環節上在日常運行中各自為政,協調不足,各自決策,決策間相互脫節,也導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流于形式。
要解決高房價的問題,就要從現在體制入手,改變現有的體制,對超量土地房產征收物業稅、房產稅等方式創造財政收入,這樣既體現了公平性,也保證了政府有相對穩定的財政收入,而不是依靠賣地、收稅來增加財政收入。對房地產業必須做大的手術,術后還得輔予藥物治療。
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由于具有相關產業鏈較長的特點,改革開放以來,在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刺激房地產業發展的措施,而房地產業的率先復蘇對我國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保持經濟穩步增長更起到了積極作用。正因為如此,我國很多地方政府都把房地產業作為當地經濟的支柱產業, 依靠房地產業拉動經濟增長本身也不具有長久的可持續性。各地政府之所以紛紛將房地產業作為支柱產業,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這一行業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但是,過分依賴房地產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很難具有長期性和持久性。我們應該以保障民生居住為首,通過加大保障房的建設,讓居者有其屋,支持改善性需求,限制投資性需求,遏制投機性需求。
1.3 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從世界上各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歷程和經驗來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保障房地產市場良性運行的先決條件和基礎。在我國,由于房地產正處于快速發展的初始階段,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應是一個從最初的開發、建設、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體系,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部覆蓋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法。我國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明顯落后于當明我國房地產高速發展的需求,導致法律真空現象越來越多。其次,我國目前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權威對房地產經濟進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國務院名義牽頭頒發的,或是以國家部委辦的名義的,如國八條、新國十條等,缺乏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特點。即使在特定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建立,但與此相配套的條例、實施細則不完備,造成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土地市場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陷入惡性循環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使得法律應有效力大打折扣。
2 相關對策分析
2.1 制定長期發展規劃,指導短期實踐
我國正處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關鍵時期,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都面臨著重大調整。要深刻認識到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對于解決普通民眾的居住條件和提高生活品質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和經濟轉型的獨特地位。
在把握住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前提下,明確房地產經濟管理的總體思路,在追求短期效應的同時更應確立長期發展目標,以滿足我國日益增長的城鄉居民的實際居住需求和城鎮化建設的需要,以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及國民經濟的穩定和諧、良性發展。在對我國房地產業的整體發展狀況做充分祥實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出臺房地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這才是確保房地產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有效途徑。
同時,針對性地把宏觀經濟管理目標分解為中短期目標以指導實踐,更有利于理順當前房地產市場復雜多變關系和局面和對癥下藥。如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前提下,從短期的房地產市場經濟管理來看,著重點在于對房地產市場清楚界定和功能區分。對于滿足消費的房地產需求要合理引導,政府要切實負起提供社會保障的職責,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對于炒房類房地產投機行要從稅收、金融及其它方面加以限制。
2.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經歷一定的發展階段和經驗的積累。當前,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完整房地產法律體系,實現房地產市場運行的規范化和房地產經濟管理行為的合理法和合法化。首先,應以法律來有效制約政府的經濟管理作用的發揮,避免政府過多的行政干預對房地產市場秩序造成負面影響更大的擾亂。同時以法律切實保障我國房地產綜合、全方位的、多層次的宏觀調控體系的建立和實施。繼續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盡快出臺各相關的實施細則,促成《房地產法》的出臺,將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務管理及相關的后期服務管理等各個方面完全納入法律規范體系,提高我國房地產行業相關規范政策的層次性、穩定性和嚴肅性,使我國房地產市場經濟管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3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保障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到位
財稅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論文摘要】新世紀新階段實現我國國防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關鍵在于不斷深化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文章從完善宏觀調控制度、健全運行機制以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探討了新時期深化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主要措施。
中國國防經濟60年來深刻的制度變遷實踐為我們繼續推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有益的啟示,為切實消除不利于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動國防經濟軍民融合式發展,新世紀新階段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應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制度
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建設與發展全局,涉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能和利益的調整,需要國家從宏觀上進行管理和協調,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國家相關的宏觀調控制度。
1、完善指導性的計劃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日益發展,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市場化取向也日益明確。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即使市場機制是完全地發揮作用,也解決不了全部問題。”而國家利益的剛性又使國防經濟運行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離不開國家計劃的宏觀指導,在堅持市場化的制度創新取向時,必須進一步完善國家指導性的計劃制度。
針對現有計劃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缺陷,在市場化的制度創新進程中,必須進一步深化計劃制度改革,從總體上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以國家指導性計劃為主的計劃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慮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通過制訂國防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計劃來推動制度創新順利進行。今后一段時間,在促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進程中,完善指導性的計劃制度需要盡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統:一是科學的宏觀調控計劃目標系統;二是強力有效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系統;三是計劃的決策、審議、咨詢與評估系統;四是現代化的經濟預測和信息系統;五是重要商品、物資的采購、儲存與調節系統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資制度。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以來,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文件的出臺并實施,我國國防經濟領域多元化的投資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財政資金不斷進入國防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的渠道也不斷得到拓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缺陷,必須進一步完善。
第一,要進一步改進政府對國防經濟的投資管理方式,確立相關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建立國家投資的保全制度,加強投資和項目監管,強化各方面、各環節的政府投資項目責任。政府對國防經濟的投資,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多種方式,同時積極探索采用代建、租賃、借用、補償和調配等新的投資方式。
第二,綜合考慮國家安全和引入社會資本的現實要求,積極引入非政府性的社會資本,切實推進國防領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政府和軍隊等有關部門應加大政策性引導和資投入,可采用事后補償等辦法,鼓勵相關主體尤其是民營企業自籌資金進行前期研發,緩解資金緊張等問題。同時加強調控手段的運用,通過對國防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研究,合理、科學地確定國防經濟投資發展戰略目標,引導相關投資主體進行科學、理性的投資決策。
第三,加快培育國防投資領域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一是深化現有軍工企業改革,使之真正成為市場投資主體;二是大力發展投資市場化的投資中介體系,鼓勵建立并完善獨立于政府部門之外的咨詢、信息、資產項目評估、預決算審計驗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規范的投資中介機構;三是積極發展資本市場,鼓勵有條件的軍工企業以適當的形式整體上市,適度增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積極探索和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資方式。
3、完善相關財稅金融制度。在歷史上,國家有關財稅、金融機構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大對國防經濟尤其是國防科技工業的資助和扶持力度,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國防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新時期,現有財稅金融制度離保障軍民融合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
首先,要對承擔國防任務的有關企業和投資主體一視同仁,建立規范、公平的財政、稅收支持、服務體系。從財政、稅收上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開放具有軍民兩用或通用價值的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加大企業研發投入的稅前扣除等激勵政策的力度,實施促進高新技術企業進入國防領域發展的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對研發、生產、引進先進科研儀器和設備的企業給予必要的稅收減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資機制,形成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營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環境。逐步建立軍民兩用高新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以政府財政資金為引導,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資金投入為主的方式,采取多種措施,促進更多資本進入國防市場。同時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為進入國防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
二、進一步完善具體、有效的國防經濟運行機制
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順利進行和最終成功,離不開健全、成熟的運行機制。新世紀新階段,推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需要不斷完善以下運行機制。
第一,完善競爭機制。一是形成民用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準入與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軍品市場的準入與認證,把符合法定條件、具備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用高技術企業廣泛吸納進來,與軍工企業一道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形成合作競爭的良好局面。同時,要對進入軍品市場的單位和任務承制單位進行動態管理,形成靈活有序的準入與退出機制。二是建立有利于軍民融合的標準制度。可借鑒、參照發達國家推進軍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經驗,一方面加快建立國家標準、軍用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互補的標準體系,凡是民用標準能夠滿足軍事要求的盡量直接采用,不再單獨制訂軍用標準,在確保武器裝備作戰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積極采用符合軍用要求的民用標準,對那些低于民用標準或能用民用標準代替的軍用標準,明確采用民用標準;另一方面要定期對各種已經失去先進型的軍用標準進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勵機制。一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通過財政直接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扶持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參與建設和研發;通過設立民用高技術提升國防基礎能力的專項資金,鼓勵吸納、引進民用高技術和相關能力。二是鼓勵、支持科技創新和技術發明,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打消民用高技術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顧慮。對于企業自行投資產生的技術成果和研制生產的武器裝備和建設設備,其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成果轉讓時應繳納知識產權轉讓費或培訓費;鼓勵研發單位和生產企業進行強強聯合,共同分享知識產權和由此帶來的產業化收益。
第三,完善評價機制。要建立有利于推進軍民融合的信息服務和綜合評價體系,全面評估并動態跟蹤民營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相關情況和動向,改善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級別的軍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設開通政府主管的軍品市場網站,搭建適合民用企業發展特點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臺。及時定向相關政策法規、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等信息,指導民用企業加強與軍工科研生產單位的信息溝通,為民用企業提供了解軍品市場進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決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種種障礙與問題。二是建立軍品市場信息統計、補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數據庫,并適時進行補充、完善,為軍品市場的經濟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參考基礎,成為有關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撐。
第四,完善監督機制。一是加強對引進民用企業的主管部門和相關程序的監督,強化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照軍品任務招投標制度的要求,分別制訂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最大限度地杜絕尋租等腐敗現象滋生。二是加強對程度軍品科研生產任務單位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保密規定和相關行業的特殊要求,建立軍工科研生產資格審查、資質認證制度和能進能出的準入退出機制,并對承擔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相關企業進行誠信跟蹤和管理,切實把好民用企業的進入關。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一種法制經濟,一切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因此,在推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促進軍民融合的法律法規體系。
1、國防科技工業和裝備采購方面。首先要制訂、頒布一系列有利于軍民融合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國防科技工業投資法》(規范投資主體及其行為,確立投資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競爭規則,明確各層次投資主體的經濟權益和責任風險,以及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等;將承擔國防任務的非公有制企業包括民營企業、上市公司、合資企業等納入投資計劃等)、《軍品信息管理辦法》(重點規范軍品信息的范圍、軍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軍品信息的權限等)、《國防科技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范國防科技成果產權的屬性、管理權限與職責等,明確在國防科技知識產權形成過程中國家、集體、個人等之間的權屬關系),等等。其次要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修訂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對軍品合同的具體規定、修訂有關軍品稅收政策,對承擔國防任務的企業包括軍工企業、民營企業等一視同仁等。此外,要對一些已經過時、明顯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或總體上已不適應當前軍民融合發展需要甚至相抵觸的法律或法律條款進行廢止。
2、國民經濟動員方面。一是要加快國民經濟動員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國家應依據《憲法》、《國防法》等有關法規,盡快制定出臺《國民經濟動員法》,確立國民經濟動員的基本方針原則、基本任務、動員體制、主要內容、工作程序、獎懲辦法等,明確把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納入國民經濟動員范疇。這樣,既利用國民經濟動員機制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又通過搶險救災等非戰爭行動的實踐拉動國民經濟動員應戰工作的發展;同時,在制定、修訂其他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動員需要,盡可能地融入國防條款,賦予其國防功能。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基本法規,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運力、軍民通用裝備物資征用補償等配套法規,特別是對民營企業、行業部門如何履行國防義務做出明確規定。二是要加強地方性法規的配套銜接。各級地方人大、政府要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和程序,把黨和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動員的政策指示上升為國家意志,把基層的成功經驗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把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用法規的形式體現出來,使之與基層實際相結合、與動員需求相銜接、與國家基本法相配套、與其他法律相補充,形成依法動員的法律法規體系。
3、軍隊后勤保障方面。當前主要是應盡快出臺規范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設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統領下出臺《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法》,與即將出臺的《國民經濟動員法》和修訂后的《中國后勤條例》配套運作,共同作為統攬地方供應商和軍隊行為的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基本法律體系。”建立健全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運行機制、合同管理、糾紛調解與仲裁等規范體系。同時,對《后勤條例》進行及時修訂,使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與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相適應。
參考文獻
財稅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稅收機關,立法,納稅人
一、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含義概述
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是指納稅人基于對征稅方正當合理的信賴行為應當受到保護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我國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從程序法律關系的角度分析,它表現為權力服從關系,缺乏對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的深入研究。在稅收實踐過程中,由于稅收行政形式的不斷更改,雖然其目的是提高征稅人的效率,為納稅者更好的服務,但基于公民對法律的信賴原則,客觀上給更易給公民的利益帶來侵害。同時,行政部門和納稅人的地位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不對等性,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又由于納稅人對稅務部門往往有預見性對行政部門有所信賴,因此這種信賴所產生的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往往得不到保障。為了保護納稅人基于對征稅方正當合理的信賴行為,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存在極有意義。
二、我國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三法系四法域的國家,大陸則屬于社會主義法系,香港屬于英美法系,臺灣和澳門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港澳臺地區都體現出了對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高度重視,在臺灣地區,《訴愿法》、《行政程序法》中都有明確的提到信賴利益保護,甚至在判決中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來使用。而大陸地區的起步較晚,《立法法》有關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有關處罰時效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都體現了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雖有所提及,但是重視程度太低,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依據,使用頻率也較低。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因缺乏法律依據,經常發生納稅人利益受到侵犯而無處得到保護的現象發生。
三、我國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缺乏的原因
(1)我國對信賴利益保護的研究起步晚,依據不充分。相比德國等法律系統發達的國家,其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已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作為單獨的原則立法出現,而我國關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法律近幾年才開始起步。由于外部的重視不足,加上起步晚
(2)公權和私權地位的不對等。由于征稅機關代表國家,公權和私權始終處于不對等的地位。“私權服從于公權”的思想深入人心,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公權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雖然我國現在市依法治國的現代化國家,但是這種公權之上的思想依舊根生蒂固。當納稅人信賴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公權機關本能性的打壓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這個問題的根源不在于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在于中國人幾千年形成的傳統思想,這也對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產生了極大的阻礙。
(3)納稅人缺乏信賴利益保護的知識。同樣是因為公權的強勢地位,中國人往往缺乏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利益的本能反應。面對公權力,公民缺乏勇氣去爭取自己的利益。對于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國家的重視都不夠,更不必說是普通公民。面對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屈服,同時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人們有時會想通過“找熟人”的找關系方法去解決問題,而并非用法律去維護自身利益。
四、我國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的改善方法
(1)完善稅收相關法律制度。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夠保障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有法可依。規范授權立法,完善稅法體制,才能夠使稅法更加穩定,納稅人對稅法的預見更加準確,避免稅收行政政策時常變化帶來的預見錯誤,減少納稅人的此類損失。同時,將憲法和法律規定中關于公民權利的部分在稅法中體現,使公民了解到自己的權利,在發生信賴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規范稅收工作的執法。在征稅行政行為中,往往發生由于征稅方擅自改動或停止某些有關稅收行政行為,這些都會導致納稅人因信賴而導致的利益受損。征稅機關在進行此類行政活動改動的時候應該將納稅人的信賴利益考慮進去,權衡此類活動會不會給納稅人帶來預期的錯位或不便。將稅收執法規范化,有利于在納稅人信賴利益受到破壞的時候給予合理的補償,同時可以使稅收行政行為的更改更加嚴謹。
納稅活動原本就是讓納稅人出錢,在經濟學中每一個理性的經濟人都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那么作為納稅人,必須會去考慮這種納稅行為會給自己帶來什么樣的收益。雖然納稅行為是無償的,但是征稅機關只有做到征稅公平合理,才能讓納稅人心甘情愿的納稅。同時,我國大力提倡建設服務型納稅機關,這樣能使納稅人更加愿意去納稅,而不是在政府的壓力之下迫不得已去納稅。做到征稅行為的透明化,有利于納稅人了解納稅動向,轉變納稅機關代表公權力而處在的強勢地位,使納稅人愿意去納稅。
(3)建立詳盡的補償標準
當納稅人信賴利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需要詳細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納稅人的利益,同時也需要詳盡地補償標準來指導相關的執法機關對納稅人進行合理的補償。完善的納稅信賴利益補償標準能從制度上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提高征稅行政機關行為的公信力,消除不安定因素,而且還可以促使稅務行政主體在制定政策,設立、變更稅務行政命令等施政工作上能更多地考慮社會經濟成本和法治要求,減少決策的隨意性,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4)注重稅務行政程序。稅務行政程序事實上是稅務行政主體與公民之間聯系的紐帶,稅務行政程序要求稅務行政主體作出決定時要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給與納稅人陳述、申辯的機會,從而保證稅務行政行為的公正透明,增強納稅人對稅務行政主體的信任。由于傳統文化對我國的影響。征稅機關往往處于強勢的地位,這就導致一些征稅人員,這些行為都會對征稅機關的形象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從而導致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抵觸情緒,其結果便是納稅人不愿納稅。注重稅務行政程序,加強稅務機關的透明度,有利于建立形象積極向上的正面的稅務機關。
參考文獻:
[1]王貴松.行政信賴保護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頁.
財稅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一)制定和修訂了部分法律法規
我國與循環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較多,部分法律充分考慮循環經濟理念進行了修訂,一批新的法律法規正在制定。這些法律法規為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逐步調整產業政策,遏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
近年來,國家加強了對鋼鐵、煤炭、電力、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宏觀調控,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升級,以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此外,國家對電石、電解鋁、水泥等行業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
(三)利用財稅政策激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約束資源浪費行為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出臺了不少財稅政策,以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如,設立清潔生產專項基金和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第二,對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實行稅收優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企業從事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項目或購置相關設備按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設立側重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種,約束資源浪費行為等。
(四)加快了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和環保收費改革
當前我國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方向是調整資源性產品與最終產品的比價關系,理順自然資源價格,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性產品供求關系的價格機制;逐步提高各種環境費征收標準,使之等于或大于其治理支出,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有關部門已根據這些指導思想初步制定了天然氣、石油、煤炭、水、電等資源性產品的改革方案和逐步提高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的改革方案。
(五)加大了對循環經濟項目的資金支持,嚴格控制環境違規項目的信貸支持
首先,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已列為國債投資重點。其次,調整金融政策,積極支持節約資源能源,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項目,嚴格控制環境違法項目的貸款。
(六)調整了資源性產品進出口政策
在出口政策方面,國家出臺了《關于停止焦炭和煉焦煤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財稅明電〔2004〕3號)、《關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配套措施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1482號)、《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第1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等一系列文件,以抑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緩解我國能源、資源和環境的巨大壓力。在進口政策方面,國家規定對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的鼓勵類項目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設備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中包括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產,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七)出臺了部分綠色消費政策
(八)了一批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技術政策
我國已將循環經濟列入“十一五”重大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專項,并制定和了一批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的技術政策。在《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中,循環經濟的理念貫穿于能源、水和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節能、節水、加大綜合治污與廢棄物循環利用成為優先主題。
二、我國循環經濟相關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
雖然我國已經制定和修訂了部分法律法規,《循環經濟法》也正在制定過程中,但循環經濟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一部《循環經濟法》遠不能解決循環經濟所涉及的所有問題。所以說,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有關法律亟待完善。
(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不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尚未建立
總的看來,我國產業政策仍然保留著計劃配置資源的特點,運用最多的是直接管制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市場準入制度尚未建立。一方面,我國現在已有各種污染物排放標準,但缺乏產品和行業的能耗與物耗標準。另一方面,對于從事資源回收、拆解、再生的企業應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證,而目前這方面政策還不是很完善,不少沒有資質進行廢棄物循環利用的小企業、小作坊從事相關作業,在一些地區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三是中央政府出臺的產業政策,在一些地方執行走樣。
(三)財稅政策對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抑制資源浪費的力度有限
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優惠面不夠廣,力度不夠大;同時抑制資源浪費的約束性政策較少,達不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利用的預期效果。
(四)自然資源價格和排污收費偏低,價格形成機制不健全
首先,在現有制度和價格體系下,自然資源價格偏低,不能反映資源的價值和資源的稀缺程度,更沒有反映生態環境補償成本,企業沒有進行技術改造,節約資源的動力,客觀上刺激了企業浪費資源和能源。其次,由于對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政策優惠不明顯,使得回收廢舊資源利用往往比開發利用現成的資源成本還高,造成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發展緩慢。再次,由于排污費收費偏低,致使許多企業寧愿選擇違法排污并繳納罰款,導致惡意偷排、故意不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施、長期超標排放等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為大量存在。
(五)對發展循環經濟的資金支持不足,融資渠道有限
(六)進出口政策需進一步調整
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出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調控力度還不夠強,仍需進一步完善和調整。
(七)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的政策較少
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政府、企業、科技界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目前,我國公眾參與循環經濟建設的途徑有限,存在政策上的空白。
(八)技術政策調整相對滯后,技術支撐體系和相關信息平臺尚未建立
雖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有關技術政策正在制定和陸續出臺過程中,但與循環經濟的快速發展形勢仍然不適應,由于技術的開發和產業化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導致我國目前發展循環經濟最關鍵的開采技術、節能技術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裝備水平不高,開發能力低,動力不足。此外,相關技術推廣和信息傳播體系尚未建立,企業獲取信息的途徑不暢,給企業節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等造成困難,挫傷了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積極性。
三、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政策體系的初步構想
(一)建立健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
應根據即將出臺的《循環經濟法》修訂和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如《礦產資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些新的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法規,以填補法律空白,如《綠色采購法》、《包裝物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等。
(二)綜合制定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
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大財政基本建設投資向循環經濟項目的傾斜力度。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先進節能環保技術設備進口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有利于資源再生利用的價格政策。提高加大對循環經濟項目的資金支持,拓寬融資渠道,引導社會投資向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方面傾斜,特別是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項目的信貸支持。完善消費政策,引導公眾購買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產品,推動政府綠色采購。
(三)強化約束性政策,對浪費資源能源,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限制或懲罰
加快資源性產品的價格改革,整合完善現有的資源環境稅費政策,理順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之能反映資源的價值、稀缺程度和補償生態環境成本。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淘汰落后的產品、技術和工藝,關閉高能耗、高污染的小作坊、小企業。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全面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并提高收費標準;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改進征收方式。
(四)完善科技政策,支持和鼓勵循環經濟技術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