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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論文范文1
當前,我國中職法律教學主要是以教師講述課本上面的知識為主,教師常用的法律教學手法是教師按照課本上知識點進行灌輸式講解,然后讓學生進行大量的練習。但是,這種中職法律教學方式并未達到啟迪學生思維的效果,更不用說激發學生更深層次的思維活動了。導致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教師并沒有采用更加形象生動的方式進行教學,甚至會導致中職學生對法律的學習失去興趣。因此,在中職法律教學過程中,必須要采用更加明確、形象、生動的教學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在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更好地提高學生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的質量。當然,基于信息技術下的多樣化教學手段對于改變現存的中職法律教學現狀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2中職法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2.1教師的主導作用并沒有改變在當前的中職法律教學中,以教師為主導作用的教學方式并沒有改變。即使在中職法律教學中會出現部分的引導,也由于過于形式化而未能結合中職學生的特點進行指導,也不能達到啟發和鼓勵學生的效果。這樣的教學方式從根本上不利于中職法律教學中高新技術的實施。因此,在中職法律教學中一定要改變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方式,真正實現以學生為主。
2.2法律教學思維的膚淺性目前,我國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由于中職法律教學方式比較單一,造成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第一,中職學生在解決實際法律案例時,學生只會根據法律題目和問題思考案例,造成學生缺乏探索解決問題的能力;第二,中職學生缺乏足夠的抽象思維能力,學生大多只會處理一些比較直觀的法律問題,而對那些抽象的法律問題,學生往往不能抓住其本質。
2.3法律教學思維的差異性由于中職學生的法律基礎不一樣,進而就使得中職學生的法律思維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學生思維方式的特點也不同。因此,這樣就使得學生對同一個法律案例的認識和理解不同,從而使得學生的法律思維不同。然而,中職學生在分析中職法律案例問題時,一般不注意法律思維的差異性問題,進而影響對法律案例的分析。
3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應用的優勢
3.1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在傳統的中職法律教學中,一般都是由教師進行單調的講課,因而這種授課方法忽視了學生的感受,使得大部分學生對中職法律失去了興趣。同時,這種授課方式的效率比較低。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并且人們逐漸認識到信息技術下中職法律教學的重要性,因而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當然,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中的應用很好地解決了課堂效率低的問題。因此,信息技術的應用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
3.2有利于優化法律教學課堂隨著信息技術不斷應用到中職法律教學中,很好地激發了學生學習的興趣,進而提高了中職法律教學的效率。合理地將信息技術應用到中職法律教學之中,有利于提高中職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從而促進學生能夠主動地對中職法律知識進行探索,進一步帶動中職法律的教學氛圍。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應用還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促使每個學生都能參與到中職法律教學過程中,這樣不僅能優化中職法律教學的課堂,還能促進形成一個良好的教學環境。
3.3有效利用信息技術進行中職法律教學隨著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不斷應用,信息技術很好地實現了中職法律教學模式的改革和創新。對于傳統的中職法律教學方式而言,由于教學設備的有限性。在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很少能夠應用到多媒體等高科技設備,教師只能到黑板上進行講解,這樣不僅浪費了大量的課堂時間,也不利于提高中職法律教學的效率。然而,多媒體技術的應用很好地解決了這方面的問題,由于多媒體是以課件的形式進行中職法律知識的講解的,因而教師可以提前做好課件,這樣就能夠充分利用課堂教學的時間,進一步擴大課堂容量,提供更加豐富的教學資源。
4總結
法律學術論文范文2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摘要: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的實質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范式對話,環境法與民法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沖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個人主義范式理論,而環境法所采取的是整體主義范式理論,因此二者之間自然就會存在著差異性。由于當前環境問題的突出,致使法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實現法學與民法學的對話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自身的范式危機也是構成當前實現二者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诖耍疚氖紫汝U述了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產生的動因,然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再次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進行了探討,最后為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與重構提出對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二者之路。
關鍵詞:環境法學;民法學;范式整合;個人主義范式;整體主義范式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究界所關注的一大焦點,民法學關注此問題的原因在于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注這一問題的原因在于當前很多關于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此研究相關,而關于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通過法學的分析,也會歸結到這一互動研究上。盡管當前關于此議題的探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并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一直為探索解決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究更加的活躍。因此,基于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氛圍與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實現。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瀾
隨著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一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而需要與環境法學之間建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一項重任所帶來的挑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于物權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于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索者的推波助瀾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符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先導,因而突破傳統的束縛,實現跨專業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于一身的法學理論“儲備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對象。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于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于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于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并不屬于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于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于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范式危機。
1.理論范式概念
所謂的范式指的是: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準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于范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準,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范式危機
理論范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于自身的理論研究范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范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范式體系。但是,并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范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范式危機存在于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3.民法學范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于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范式來恒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范,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這并不屬于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于“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范式的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范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于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并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范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范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并構建全新范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范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范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范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于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范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于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于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于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于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于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準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范式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總結,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于“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范式接受整體主義范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诖?,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范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于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進行了研究研究探討,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并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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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論文范文3
1、實習計劃情況
(1)實習時間:年月11日至月11日
(2)實習地點: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3)實習單位: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4)實習方法:到單位實習工作、協助偵查案件
(5)實習目的:接觸和認識社會,了解我國司法實踐現狀,學習檢察官一般的理念、邏輯、立場、觀點和工作方法,進一步加深對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并能進行初步的實際運用;學習法律工作經驗,學會理論聯系實際,了解各類案件的偵查程序,初步掌握偵查的技巧;培養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各種法律文書、筆錄等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2、實習單位情況
(1)單位名稱: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2)單位簡介(自按):
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是區人民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主要工作是偵查辦理瀆職侵權類案件,打擊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等單位領導、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活動。與其他科室相比,開展工作比較獨立,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工作紀律要求嚴格保守秘密,是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部門。
二、實習主要內容
1.在開展審查舉報材料、偵查案件等工作中,通過觀察、分析,了解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現狀。
2.在日常工作中,細心觀察、了解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機構與各項規章制度,熟悉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日常運作,在反瀆職局領導和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的法學及相關知識解決偵查辦案等實務問題。
3.在日常工作中,學習和掌握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檢察院偵查案件、審查、批準逮捕等工作的具體程序,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
4.在偵查案件、審查等工作中,培養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分析等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三、實結與體會
本人于年月11日至年月11日在市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實習。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積極地完成指導老師交給的各項任務。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嚴格要求自己,主動了解工作任務,虛心向指導老師請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大膽討論遇到的實務問題,認真總結實習工作,細心發掘自身不足,不斷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實習指導老師的肯定。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隨辦案人員到看守所提審嫌疑人,了解了瀆職類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體特征:從事職業職位較高、曾擁有(行使)較大的公權力、文化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較豐富、暴力傾向較弱,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錢面前思想開始動搖,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終涉嫌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
實習期間,我隨辦案人員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涉及保密工作,具體部門不便說明)了解相關案情,調取有關資料。發現我國現行法律尤其是行政執法類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具體規定不夠詳實,賦予相關執法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滋生腐敗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向指導老師請教后,了解到我國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的現狀,我國法治進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實習期間,在查處有關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執法的問題,經與單位指導老師交流,了解到:1、各種法律職業人員分工不同:律師主要職責是保護當事人的人權、訴權;公訴機關,包括法院系統,主要是保護公權力和公眾利益;2、瀆職類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公訴案件的訴訟中,很少被列入訴訟當事人,屬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難在訴訟中得到體現和保護;3、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執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進,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等方面得到了較好的保障,但實現真正的保障人權還需要長期的努力。
實習期間,在審查材料、調查案件、初查案件的過程中,指導老師交給擬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分析等法律文書的工作。在寫作的過程中,我熟悉了相關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關辦案環節的工作流程,查辦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在寫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通過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探討,了解到司法實務中,尤其是瀆職類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等方面的知識。發現司法實踐中,在對瀆職類犯罪結果的認定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深入、具體,對案件的調查、初查、立案等帶來一定的影響。經查閱相關法律學術論文,發現相關問題在學術界同樣沒有定論,有關討論也很激烈。發現對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是司法實務工作的難點,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主要是通過現有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志進行推斷。這也是司法實踐與法律學術知識之間的存在銜接問題之處,需要通過司法實踐不斷積累經驗,找到查案辦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交流了反腐倡廉的問題,在老師的幫助下,對我國司法反腐工作有了進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國對官員的監管逐步加強的情況下,貪污類犯罪會逐步減少,但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還會繼續,因為相比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隱蔽性。要根除此類犯罪很難實現,但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每個人的身份證就是這個人的銀行賬號、社保賬號等財務賬號,且每人有且只有一個賬號,這樣就會大大增加個人財務的透明度。但在嘗試的過程中,為保護個人信息,必須有相應的健全的調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權力對個人人權的肆意侵犯。
實踐期間,與指導老師探討到大學生就業擇業的問題,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給了我具有指導意義的建議。國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務基層”,大學生熱衷公務員、“選調生”、村官,個人傾向從事與法律專業有關職業,比如法檢系統。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的建議是:首先,要結合自身情況和興趣,從事自己喜歡的職業;其次要擺正擇業觀念,不要盲目跟風;再次,可以先多嘗試在不同領域實習、見習,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確選擇;最后,建議我如果從事律師職業,一定要跟對指導律師,這樣才能更好地熟悉業務,更快地獨立案件。
通過此次實習,發現自身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今后努力改進。比如,社會經驗少,社會閱歷淺,對司法實務問題的認知不夠深入,今后我將多嘗試不同領域,了解不同職業群體的工作環境,增加自身社會經驗;對經手的案件考慮不夠健全、縝密,容易輕易下定論,實習單位指導老師已經對我提出這方面的指導意見,我將繼續努力,培養自身專業素養,做到慎思篤行。
法律學術論文范文4
當林則奘博士準時出現在本雜志社門前時,我心里不免為他的守時叫好:在上午10點前的北京城區,能如此地守時赴約。且是跨區而行,足見其嚴謹的做事作風。果不其然,林博士在談到他是如何來的時候,說是怕遲到專程查了地鐵線,沒敢開車,乘地鐵而來。法學博士就是法學博士,其行為作風一如法律,來不得半點隨意。
隨后,在林則奘法學博士遞過來的名片上,安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特聘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和和美盛(兩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臺灣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主任的幾個頭銜。話題亦從這位法學博士對大陸的認知度開始。
林則奘,1959年生于臺灣宜蘭,先后獲臺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臺灣海洋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臺灣基隆律師公會前理事長。1983年。林則奘創立了臺灣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并擔任主持律師(主任)。多年來,經過林則奘和同事們的共同努力,該所已經成為基隆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1989年,由于在臺灣律師界的聲名和業績,他被公推為臺灣律師公會代表,參加了在北京召開的世界法學會議。自此,林則奘作為一名職業律師,開始在思想深處有了質的飛躍。他認為,兩岸文化本質相同,法律法規體系也大抵相同,只是由于長期疏于交流,才導致兩岸間法律用語、思維習慣等產生些微出入,今后只要進行溝通交流,彼此熟悉和認知就并非難事。從這以后,林則奘就積極為促進兩岸法律事務、經貿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溝通,做著不懈努力。
2008年4月,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為首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并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37名臺灣居民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林則奘以424的高分通過了大陸司法考試。成為了37人中的一人。當從司法考試司司長手中接過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時,林則奘發自肺腑地大加贊賞道,大陸司法考試允許非法律專業的人士參加,報考人數眾多,“每年幾十萬人都在埋頭備考,他們不論是否能夠通過,都會有一個系統學習法律知識、提升自身法律素質的過程”。而這種“大陸的司法考試本身對于提升整個民族的法律文明意義重大”??稍谂_灣,由于律師考試模式比較封閉,通過率比較低,每年參加的只有幾千人,故“在臺灣,沒有把握的人是不會去參加考試的”。
正是出于這種考量,這位在臺灣有著20多年律師生涯的法學博士,很快在大陸成立了“北京和和美盛(兩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廣州辦事處”,開始致力于推動海峽兩岸投資經貿合作。
林則奘親自擔任公司董事長。公司擁有強大的團隊,其中有7人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公司團隊憑借豐富的執業經驗,為大陸和臺灣著名公司、大中型企業、民營企業及政府部門等眾多客戶提供綜合投資咨詢及法律服務,在大陸和臺灣法律界、投資界建立了廣泛而鞏固的合作關系,具備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快捷的投資咨詢及法律服務的專業經驗、業務能力和廣泛的社會聯系。其開展的一些業務已經日漸引起了業界的關注,如大陸企業赴臺投資的咨詢及相關服務、臺灣企業大陸股票市場的上市策劃與服務、中國馳名商標的申請與認定、兩岸投資對象的盡職調查與評估、臺資企業及臺胞在大陸的權益保障、陸資企業在臺灣的權益保障,等等。
林則奘還是個非常注重學習的人,多年來往于兩岸,不僅獲得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而且成為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的研究員,還被安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特聘為教授。在《律師通訊》、《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法制日報》等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目前擔任臺灣《旺報》法律專欄主筆,發表《臺商經典案例解析》10余篇。深入淺出地向臺商朋友介紹大陸的法律制度,獲得良好回響。
“用良善的心做著兩岸交流的事”
“用良善的心做事”,似乎是林則奘博士的一句口頭禪。這旬樸實而簡單的話語,早已根植進林則奘的心底。這也是他為什么在臺灣退休以后仍然出來繼續做事的“法律理由”。
兩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化,只因長時間的缺乏交流,有了生疏,但只要用“良善的心”加以溝通,兄弟怎能斷手足之情?
在與林則奘博士的交流中,記者能夠感覺得到,他深愛著那片生他養他的“臺北的后花園”――宜蘭縣,那里有他的童年、有他的快樂,更有一直以來影響著他、鞭策著他的宜蘭人的質樸、淳厚,他堅信,今后無論行走到哪里,這種質樸與淳厚都將伴隨著他、激勵著他,直至永遠。后來,他在基隆創辦了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開啟了人生的事業旅程。在這里,他的事業、他的成功在這座山與海對話的港灣城市,再次受到了一種海洋文化的洗禮與熏陶。他對第二故鄉這樣描述:是基隆宏大的美給了他一個宏偉的胸襟。如今。他有了第三故鄉――北京。他得到了大陸法學界前輩、有關部委領導,還有太多的師兄弟姐妹等的很多幫助和支持,他說他感恩的心又一次得到升華,由此,他和他的同仁在這里創辦了“北京和和美盛(兩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和美盛”取自社會學家先生關于“和和美美”的社會理想,他要通過投資咨詢、法律服務等,為兩岸雙向投資提供法律保障……
而等等這些,皆是因為炎黃子孫身體里流淌的血都是中華民族的血,炎黃子孫身上那種淳樸、無私、勇敢、向上的品質都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美德。而他林則奘則永遠是中華民族炎黃子孫中的一員。
用良善的心面對世間一切,就是要讓大家人人都要擁有一顆感恩之心,大到對這個民族,這個國家,小到對朋友、兄弟姐妹。
林則奘在《成功赴臺投資》一書中的前言部分,寫了他在大陸的感受。他說,在大陸學習期間,我們深刻感受到大陸政策對臺灣學子的照顧,而社會各界對臺灣學子更是呵護備至,這些都讓我們心存感激:秉持這份感恩的心。一直期待能夠有所回饋……林則奘沒有失言,他堅持用良善的心去實現“有所回饋”――
去年4月,就在兩岸開啟新局面、越來越多的大陸觀光客赴臺旅游之際,在臺北市信義區發生了一起嚴重的起重機吊臂砸傷人的意外事件。如何處理好大陸游客在臺慘遭飛來橫禍這一案件,一時成了當時媒體和兩岸同胞十分關注的事情。盡管當時大陸海協會和臺灣?;鶗际种匾暣税?,但畢竟首次遇到。以及存在諸多法律上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林則奘和他的揚塵法律綜合事務所同仁們,沒說二話。主動找到有人被砸傷的廣東旅游團負責人。表示愿意免費為受傷游客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在他們的鼎力幫助和支持下,最終這起意外事件獲得了圓滿解決。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林則奘心里非常清楚,兩岸在法律法規等諸多方面還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導致在具體工作中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和現象。正因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和現象,那么,在實
際工作中,就更得以法律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更得講“良善的心”。
林則奘是這么想也是這么做的。
在臺灣有這么一個協會。由少部分在大陸投資失敗的臺商組成。由于在大陸投資失敗,造成了他們在思維習慣上出現了偏移,甚至將簡單問題復雜化,將法律問題政治化。而且。在這部分人在臺灣一定的圈子里面還深有影響。他們的影響就來自他們自己所謂的“失敗乃成功之母”。可就是這么一個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問題。卻沒有人能夠辯駁。而事實上,他們只是自己單方面的“理由”。
其實,他們忽略了一個法律問題。法律是講究雙向的,沒有反駁的聲音,一邊發聲就是錯誤邏輯,真理只有越辯越明。這些人談的都是結果,法律在里面沒有作用。因此可以說,他們這個協會只是單方面的,存在錯誤觀點,負面影響很大。對此,只需要解析案例,用法律的形式做些研究,就可以撥云見日了。一段時間,林則奘博士就做了深入研究。后來發現里面有很多案件全是人脈關系所致,不是正常的依法經商活動。這里面也存在誤區,臺商朋友誤以為在大陸“法律以外的因素”才是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所以他們會用較多精力經營“人脈”,而不是用心在法律方面做些研究與準備,這等于放棄了法律上的保障。這樣一來,最終導致失敗就是必然的事情了。林則奘博士說。解決問題的基礎還是法律,只依靠人不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其實大陸在法律方面早已規范起來了。
真正造福兩岸同胞福祉,僅僅靠政府或者一部分人,那力量太單薄了,得需要各行各業各界精英齊上陣,“用良善的心做事”。
在采訪中,記者發現,在林則奘博士的內心深處,還有一個希望和呼吁。林則奘說,就拿法律界而言。據他所知,目前在做兩岸法律服務方面的單位和資深人士僅他們一家公司,去年拿到大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37名臺灣人,也僅他在做著這方面的事業。
隨著兩岸經濟文化交流朝著縱深方向發展,兩岸同胞密切往來、擴大合作、共同發展已成為時代大趨勢,因此,兩岸民間的專業流也應該隨之水漲船高。但從現在的現象來看,專業流與大環境還相當不匹配,交流過程還沒達到足夠專業的水準。林則奘博士這樣認為,臺胞透過溝通交流學陸法律文化,轉換成臺灣熟悉的東西,這項工作總要有人來做,總要有橋梁來搭起民間交流,現在只是在做的人太少了。臺灣業務很好的律師通常不來,因為放棄臺灣來大陸,意味著經濟損失。另外大陸也有一些限制,業務量不會很高:而那些業務一般的律師即使到大陸,機會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