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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律論文范文1
在教學過程中,使學生在學習和從業過程中明白自己應該始終遵循的指導思想和方針策略,行為有指南,才不致于對社會大環境處于一種盲然無知、無所適從的狀態。使學生的學習、工作有一個總的指導思想和順應時代的大的方向目標。
就拿保護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來說,學生在校期間,就應該讓他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手亂丟雜物、垃圾,以保持環境的整潔衛生。我?,F在正在加大力度整治學生在校園中隨意亂丟、邊走邊吃的現象,要求垃圾雜物必須扔進垃圾桶,進食必須在食堂、小賣部內進行。經過一段時間的督查,學生的不良行為大為改觀,校園內也干凈整潔了許多。當學生走向社會后,在旅游行業的工作中,由于現在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面對廣大的旅游消費者,他們不僅可以以身作則,給游客帶好頭,還可以在整個游樂過程中,督導游客保持旅游環境的生態平衡,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二、掌握旅游法規的基礎知識
旅游業的主要法規依據較多,如:憲法,合同法規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游業務管理相關制度,旅游投訴法規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制度,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娛樂場所管理法規制度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旅游業和從業人員起著嚴格的規范約束作用,學習它們就顯得尤為重要。
通過對這些法規的學習,應讓學生熟練掌握:法的本質和特征,中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合同法及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終止、解除與違約責任;旅游社的分類、設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經營范圍,旅游業務的經營規劃;對游客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侵權應該承擔的后果;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管理以及質量保證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導游人員的執業、從業資格、條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工作中的計分、年審管理及等級考核制度,從業時的勞動合同、勞動保障和勞動爭議處理;業務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娛樂、資源等的管理制度;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的保護;旅游糾紛的解決途徑,旅游投訴的受理與處理。
如果我們的導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規,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樣去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因為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該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熟悉旅游業職業道德和規范
人們的行為,不僅受法律的約束,也會受道德和規范的影響。在這方面的學習中,應讓學生熟悉:怎樣認識、改造世界,如何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公民道德建設的內容以及加強公民道德建設的要求;作為旅游業從業人員的正確職業意識,道德規范意識,熟悉從類的行為規范。
通過學習,讓學生能在今后的職業生涯中真正做到:愛國愛企,自尊自強;遵紀守法,敬業愛崗;公私分明,誠實善良;克勤克儉,賓客至上;熱情友好,清潔端莊;一視同仁,不卑不亢;耐心細致,文明體諒;團結協作,大局不忘;鉆研業務,好學向上。
專業法律論文范文2
題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 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五:對策
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 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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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律論文范文3
違約金,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賠償金,損害賠償的形式之一,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和合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金主要用于違約救濟,賠償金除用于違約責任領域外,還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
一、我國法律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法第114條指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并行規定,互為替代,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根據該法第107條及其后一系列條文的規定,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則原則。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性質
關于賠償金的性質,如前所述,《合同法》對損害賠償的補償性進行了明確。該法第113條又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損害賠償按性質可以大體分為兩類,即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定的損害賠償)。
專業法律論文范文4
法律文書對于每個國家的法律工作人員來說既是重要的溝通工具,也是必須要克服的難題。從事涉外法律工作的人員不僅要熟悉本國法律寫作,更要對用外語書寫的法律文書了然于心。英語法律文書寫作也是法律英語證書(LEC)全國統一考試的重要內容。歐美法律寫作與中國法律寫作相比,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很大的差別,它獨特的引用格式、多樣的法律來源以及復雜的案例都對外國律師的法律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本文將從四個方面具體分析法律論文寫作的難點和寫作方法,希望能對學習法律的留學生們有所啟發。
好的寫作必須建立在對寫作主體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在歐美法律寫作中,法律來源(source)的質量對于法律研究至關重要。要從繁雜的案例、法條、法律意見找出可用的材料,要求律師能熟練運用身邊的資源,例如數據庫(WESTLAW, LEXIS NEXIS)、網絡、圖書館等,但同時要注意不能只依賴單一的搜索工具,要善于把各種工具結合起來,避免“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里。”
高質量的法律來源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可信度,二是包含有用的信息。信息是否有用需要作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而可信度則可以根據一些符號進行篩選。如果在數據庫或網絡上看到一個案例或法條旁邊標有紅色的旗子或其他紅色的符號,表示該案例已經被推翻或更新,或者該法條被認為是違背憲法原則的(unconstitutional),這并不能成為好的法律(good law)。如果出現黃色的標志,表示該案例曾經被質疑、批評或是帶有限制條件的,但是并未被推翻或改判,現在仍然適用。而藍色的旗子則表示該案例正在上訴。
對案例進行總結與概括有助于快速精準地了解案例,并將其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我們在閱讀案例時,應該把握好四個方面:
1. 爭議的焦點是什么?(the issue)
2. 法庭的判決是什么?(the holding)
3. 適用的法律是什么?(the rules of law)
4. 這個案例有什么指導意義?(the importance of the case)
一份好的案例摘要通常要圍繞這幾個問題來進行寫作,應該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案例摘要的字數通常要控制在一頁以內,就好比一個手提行李需要裝下必需品,但是又不能太重,案例摘要要求包含案子所有的基礎信息但是又必須一目了然。寫案例摘要之前最好能夠先通讀案例,避免因為邊讀邊寫而加入許多無關的細節。
在閱讀法律文書時, 我們常常會看到引用。引用在法律文書寫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內容。引用的作用在于,對于文書中提到的案例及法條為讀者提供準確的查詢依據,確保法律文書是以事實為依據的,是一切有據可查。在歐美法律寫作中,引用也有自己固定的格式及要求。由于在歐美法中,法律來源多種多樣,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文書引用規范就十分必要了,《藍皮書》(The Bluebook,英文全稱為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中文全稱為《藍皮書:統一注釋體系》)就是這樣誕生的。
“The Bluebook”中關于引用格式的分類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庭文件的引用;二是法律評論(Law review)及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本文這里主要介紹一下有關法律評論(law review)及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規范。
在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中,主要采取的是腳注的形式,也有一些出現在文中的引用,這時需要注意文中的引用必須是以斜體標出的。腳注的具體格式如下: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的是,某個案例或法條在文中第一次引用的時候要完整地按照規范進行引用,但當后面再次提到時,引用就可以簡寫了。
在了解完上述三個寫作難點之后,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在撰寫每篇法律文書時,都應該先打一份草稿(first draft)。這份草稿的主要內容需要包括兩個部分:1.所有用到的信息和事實。2.有法律根據及符合法律邏輯的分析。
在進行段落寫作時,要注意將含有最重要信息的中心句放在段首。法律文書寫作區別于其他類型寫作,不需要復雜的行文結構和含有“驚喜”的結尾,永遠記住越是重要的內容越要放在前面。分析段落的基本寫作格式如下:
Topic sentence (idea)
Argument 1 (explained and discussed)
Example 1 (or supporting facts, etc.)
Argument 2
Example 2 (or supporting fact, etc.)
(Discussion of counterarguments: if these arguments are not discussed elsewhere)
專業法律論文范文5
【關鍵詞】獨立學院;經濟法基礎;教學改革
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的創新,是本科層次的民辦高等院校。近年來,獨立學院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要求,將學生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求經濟管理類學生既要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又能運用其分析、解決經濟生活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所以,“經濟法基礎”成為經濟管理類專業必修課程之一。如何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達到教學目標,是教學中亟需探討和研究的問題。
一、“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存在問題
“經濟法基礎”課程開設已有些年頭,但是在教學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還存在問題,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經濟管理人才目標的實現。
(一)教學目標偏離
“經濟法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旨在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經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與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偏重于灌輸經濟法理論知識,忽視了實踐教學,偏離了教學目標。經濟法理論和經濟法具體適用兩者之間存在一個過渡、轉化過程,強調兩者中一個方面忽視另一方面都將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
(二)教學計劃安排不科學
1、缺乏先導性法學相關課程。盡管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基礎”之前學習過《法律基礎》課程,但這些法律基礎知識遠遠不夠。這使得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時較為吃力,教師在授課時也比為難。如《民法》中的基礎法律術語“民事行為能力”,都需要老師從概念到分類進行一一講解,耗費大量時間。
2、學時設置不夠。“經濟法基礎”是一門體系龐雜的課程,涵蓋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書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內容非常多。但是學校在課時安排上一般為32個課時。內容多而課時少,以及學生基礎薄弱的特點,致使教師不得不花費一部分時間講授各部門法中的概念、原則等內容,因而無法引入足夠的案例教學,不得不忽視實踐教學。導致教學枯燥、無趣,學生學習興趣減弱。
(三)教學內容缺乏專業針對性
獨立學院教師往往授課任務繁重,一個學期教學時數為216左右,所任課程在3-4門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導致教師在教學內容安排上不盡合理,缺乏專業針對性。不同專業應該在授課內容上有所區別,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師存在不同專業采用相同教學大綱,講授相同教學內容的情況,沒有根據專業差異進行不同教學內容的設置。
(四)教學考核方法單一
獨立學院必修課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閉卷考試,輔之以平時成績。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業分的方式對學生學習效果進行簡單考核。但是,“經濟法基礎”實際上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
二、“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改革對策
(一)明確教學目標
“經濟法基礎”課程實際教學側重理論知識講授、忽視實踐教學的問題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決定了“經濟法基礎”課程不能類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論學習,而應該側重于鍛煉學生分析案件的實際能力。所以,必須對“經濟法基礎”教學目標進行適當調整,明確教學目標。“
(二)調整教學計劃
1、經濟管理類學生應該在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前,學習《民法》課程作為先修課程。因為民法的許多基礎知識和基本原理是經濟法入門的必備知識。經濟管理類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如果僅僅局限于部門經濟法的具體內容,往往會導致其對基礎概念難以理解,更難以將知識運用到具體實踐中,難以保證教學效果。
2、增加教學時數。為了讓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的同時培養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學時數是一個較為直接的辦法,建議增加課時,48個學時較為適當。當然,可根據“經濟法基礎”課程在各專業的重要程度進行不同課時的安排。
(三)凸顯各專業教學內容側重點
針對課時量不夠的缺陷,教師應根據學生專業的不同,選擇符合各自專業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專業的教學大綱,設置有針對性、有側重點的教學內容。做到“舍全求精”,凸顯專業針對性。具體做法為:各經濟管理專業以《合同法》、《公司法》為基本內容,其他內容則根據專業特點和學生需要有所側重。如市場營銷專業重點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內容,財會類專業重點介紹證券法、會計法及破產法等內容,而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則重點介紹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等內容。前文中還分析了教師授課內容專業針對性不強的原因還在于教師授課任務繁重。所以,教學改革中要凸顯專業側重點,減輕教師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學考核體系
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該更注重于解決實際問題,而不是對概念的死記硬背。加之經濟法基礎又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所以,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針對這個問題,在考核體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開卷考試(全部題目均為經濟法案例);討論熱點經濟法律問題;撰寫經濟法律論文。兼顧培養學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維度的課程評價體系。
參考文獻
[1] 馬麗.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0(20):247.
專業法律論文范文6
關鍵詞:志愿服務
立法保障
政策建議
一、問題提出
志愿服務是一項全球性的、高尚的社會公益事業,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標志。志愿服務活動是個人全面發展和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載體。志愿服務是公眾參與社會生活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體體現。志愿服務有一個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個人或團體通過參加社會活動以促進社會和公共福利。它表現為個人或團體,為追求社會利益和自我價值的實現,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獻出自己的時間、精力和體力,通過志愿服務為他人乃至整個社會提供服務。
就我國志愿服務而言,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后期才開始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志愿活動和志愿者。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隊伍在共青團系統中形成,并產生了全國性志愿者組織。1998年底,經中央編委同意,團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正式成立,負責全國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我國的志愿服務開始啟動。截止到2008年4月,我國已有12個(自治區、直轄市)、8個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深入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決定》。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和諧社會的構建亟需通過志愿精神與志愿服務來融合與發展。
二、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志愿服務在我國已逐步成為一項具有廣泛公眾基礎、蓬勃發展的社會事業,社會對志愿服務的需求和公眾參與志愿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但是由于我國志愿服務的各種規章制度還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來規范志愿服務活動。
(一)志愿服務行為主體立法殘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務的直接實施者,由于我國缺少全國統一的志愿服務立法,對志愿者沒有標準的定義。目前出臺的相關條例在志愿服務行為主體方面的規定都各不相同。而對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訓,大部分條例都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志愿者沒有通過專門的培訓直接上崗,在很多情況下就會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或技能,這不但影響到志愿服務的質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別是在從事技術性較高危險性較大的志愿服務,這個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護規定上,由于缺少專門的、權威的、統一的法律規范,現實中才出現了許多讓志愿者寒心、讓服務對象不安心的情況出現。目前看來,雖然個別地方有相關的規定“青年志愿者組織要為在特殊條件下工作的志愿者進行人身保險”,但由于經費問題也沒有落到實處。
(二)志愿服務行為主體與客體的法律關系模糊
志愿者在參與社會服務中時,其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服務對象往往把志愿者作為無償勞動力而隨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務作為是對受助者的一種憐憫,服務態度不端正。志愿服務作為社會公共服務,不能被作為無償勞動力亂用,志愿者服務過程應該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就總體而言,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法律關系還不十分明確,志愿服務過程中問題的解決、糾紛的處理、救濟的實現等,都需要志愿服務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予以明確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務組織缺乏完善的管理體系
首先,在志愿服務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沒有出臺統一的管理體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條例各自為政的情況發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亂情況。黨政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爭相設立志愿者組織,使得政出多門、管理紊亂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務的科學管理與規范發展。政社不分的管理體制已經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阻礙了志愿組織內在活力的發揮。其次,志愿服務被行政干預嚴重。作為社會轉型時期的新事物,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F有的志愿者組織大多數是借助政府和黨團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因此,這些組織在管理體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襲了許多黨政的做法。所以,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并未擺脫行政干預,在活動領域和活動方式上也未獲得足夠寬松的制度空間,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義。
以上種種現象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發展,不利于志愿者隊伍的發展壯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顧之憂,要提高志愿服務的質量,使志愿服務走上有序的發展道路,立法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政策建議
(一)將志愿服務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志愿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很大的互補性,在理論根源和社會功能上具有相當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務以扶貧濟困為主題,以社會困難群體為主要扶助對象,而社會困難群體主要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在社會功能和服務對象方面與社會保障有驚人的相似之處,為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作為社會減壓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論前提。其次,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資金不足、內容有限、覆蓋面狹窄和服務保障薄弱等問題,志愿服務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支重要力量,為生活苦難的群體提供社會服務,無疑給社會保障注入了新鮮血液,對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出積極的貢獻。第三,我國目前的志愿服務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資金不足,這就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順利開展。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是單向的,主要由國家和社會來負擔,將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由國家財政的支持,必將會推動志愿服務的發展。
(二)明確志愿服務主體與客體的關系
首先,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的關系。志愿者組織是社會團體,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成立,它與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關系。志愿者是純粹的無償勞動,他不從志愿者組織領取工資和報酬,他與志愿者組織既不是雇傭關系,也不是勞動關系。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其次,志愿者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無償勞動的志愿者與接受服務的一方是一種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善意關系,他不從服務對象收取報酬,不適用于勞動法規。如果出現有關問題,可以比照民法來處理。第三,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當服務對象申請服務時,服務對象與志愿者組織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
(三)明確志愿服務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響我國志愿者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最大問題,就是資金嚴重缺乏,并且來源很不穩定。志愿者組織是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非營利性決定了志愿服務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這是志愿者組織在組織活動時其經費來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組織大型的公益活動以及對志愿者進行培訓時更顯得捉襟見肘。因此,志愿者組織在開展活動時可以根據服務對象的社會性質以組織的名義必要的成本費用,但這種費用不能分配給志愿者,以維持志愿者組織的生存和活動的順利開展。其次,志愿者作為志愿服務真正的參與者,是實際上的行為主體,比如在為大型企業進行活動宣傳時志愿者組織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第三,由于現階段我國志愿服務的組織機構十分混亂,不便于統一管理和開展各種活動。因此,應由共青團統一組織和指導,因為共青團有一套強大的服務組織網絡,并且志愿者行動最先由共青團組織發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號召力。
四、小結
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志愿服務的實踐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當前中國的志愿服務事業,我們首要的任務就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志愿服務法律體系,只有在這樣一個服務網絡之下,那些弱勢群體才能夠在改革中受益。我們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有這樣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來規范和推動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使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能夠與民間社會的力量相互輝映,成為社會主義法制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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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汛清.關于志愿服務若干問題的探討[J].中國青年政治學報,2002(4).
[3]陳東.淺論美國志愿服務經驗及其借鑒價值[J].廣東青年干部學院學報,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