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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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1

一、 固定資產定義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的有形資產。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差異:新準則僅從使用用途、使用壽命兩方面對其定義。新準則對固定資產定義中取消了“單位價值較高”這一標準。即,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不論其單位價值是否在2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按照新準則規定,企業根據其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稅法定義包括“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這一標準。顯然,企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范圍大于稅法規定的范圍,企業確認為固定資產的,稅法規定不一定確認為固定資產。兩者在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上的不一致,必然產生差異。

例:M公司購置一套辦公用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按新準則規定M公司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及管理需要可以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而按稅法規定,則不得將購置的該辦公設備作為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特殊規定的差異

1.新準則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而延期支付的,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差異:新準則對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該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而稅法沒有這一規定,而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如何計價分別做出了規定。即,稅法對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依然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規定確定其計價,不會“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其計價。同時,在該項會計業務中,新準則和稅法規定的計價方式也不同,新準則引入了現值計價,稅法規定依然采用終值計價。由此,兩者在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方面便產生了差異。

例:假定B公司20X7年1月1日從M公司購入某機器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使用,該機器設備已收到。購貨合同約定,該機器設備的總價款為1000萬元,分3年支付。20X7年12月31日支付500萬元;20X8年12月31日支付300萬元;20X9年12月31日支付200萬元。同時假定B公司3年期銀行借款年利率為6%。

①按照新準則規定,該機器設備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逼滟徺I價款的現值為:500/(1+6%)+300/(1+6%)(1+6%)+200/(1+6%)(1+6%)(1+6%)=906.62萬元,確定的成本則為:906.62萬元。

②按照稅法規定,該機器設備按1000萬元的價值計價。

2.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稅法規定:沒有相關規定。

差異:按照新準則規定,針對某些特定行業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較高,要將其棄置費用折現構成固定資產初始成本。即固定資產初始價值確認時,應將未來處置時的棄置費用計入資產價值,同時確認為一項負債。而稅法對特定行業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沒有“將其棄置費用折現構成固定資產成本”的規定。

例:A公司(供電廠)供電設施建造成本為500萬元,預計可使用30年,廢棄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將設施予以拆除,預計費用為80萬元。按照新準則規定,該固定資產的成本為500萬元加上80萬元的現值;而按照稅法規定,預計的棄置費用是不能計入資產價值的,該固定資產的價值只能是500萬元。

3.新準則規定:企業接受投資、接受捐贈取得的舊固定資產及盤盈的固定資產,均按實際價值入賬,

稅法規定:按完全價值入賬

三、固定資產替換后價值確認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稅法規定: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差異:新準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而稅法沒有對該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參照執行“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這一規定,由于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不作終止確認,則與新準則規定必然產生差異。

例:D公司的某項固定資產原價為1000萬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元,在第5年年初公司對該項固定資產的某一主要部件進行更換,發生支出合計400萬元,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被更換的部件的原價為300萬元。按照新準則規定,該固定資產進行更換后的原價為820萬元(1000-1000/10*4+400-300/10*6)。按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應按1400萬元的價值計價。

四、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差異:新準則對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即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而稅法沒有規定殘值是否是現值,只是強調了殘值比例是否“在原價的5%以內”。也就是說,無論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是否是現值,稅法只是對其殘值比例是否“在原價的5%以內”做出了限制規定。

由于新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必然造成諸多納稅調整事項。分析理解兩者產生的新差異,有利于企業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涉稅事項處理,為執行新準則體系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2006新會計準則精讀.人民出版社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2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差異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348-02

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歷史成本和收入與成本相配比原則出發,制定了相應的稅務處理方法;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從及時化解企業經營風險和穩健經營的謹慎性原則出發,制定了具體會計核算辦法,兩者存在較多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定義的差異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固定資產準則與稅法從不同角度對固定資產進行定義。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并要求符合確認條件;而稅法不但規定年限還采用了列舉的方式。新所得稅法為了減少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采用了與新會計準則近乎一致的標準,取消了資產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此外,新會計準則將投資性房地產和無形資產從固定資產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一項具體準則,而新企業所得稅法仍將其作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理。

二、固定資產取得時入賬價值的差異

(一)外購固定資產成本按準則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不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而新所得稅法規定,其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另外,企業應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人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彼?,這部分增值稅應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也是一個重要的差異。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一借款費用》處理?!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其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倍潭ㄙY產準則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現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

(三)企業購買固定資產通常在正常信用條件期限內付款,但也會發生超過正常信用條件購買固定資產的經濟業務事項,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固定資產,且在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期限比較長,通常3年以上。在這種情況下購買固定資產,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確認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資產的計稅基礎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以實際發生的支出為歷史成本計價。”可見,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不按現值計價,不對支付價款折現,會導致超過正常信用條件期限付款購買的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小于計稅基礎。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除外。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顯而易見,接受投資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基本一致。

(五)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固定資產準則最大的“亮點”就是債務重組業務交易價格的變化,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過程分為兩步:首先債務人將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處置以確定轉讓收益;其次再以處置所得(公允價值)償付債務,同時據此確認債務重組損益。這表明債務重組交易最終以公允價值作為交易價格。由于固定資產準則采用了等同于稅法上使用的銷售價格(公允價值),并將債務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了“營業外收入”,不再像舊準則一樣計入“資本公積”,這樣新準則下以固定資產抵債,在所得稅方面不再產生財稅差異,勿需進行納稅調整。

(六)非貨幣易取得的固定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該準則規定,只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情況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確認損益,而此時不管涉及補價與否,企業都應該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交易損益。采用賬面價值法(不符合按公允價值計價)時,企業一律不確認交易損益。稅法規定,企業以物易物不論涉及的貨幣性補價占多少比例,均視同出售舊資產、購買新資產,交易各方均應按照出售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除非屬于符合條件的整體資產置換。按準則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用于交換的資產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由于新準則采用了公允價值,并將交易收益計入了“營業外收入”,換出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與會計價值一樣,固定資產交換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七)捐贈固定資產成本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基本一致。

(八)棄置費用按準則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棄置費用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而除稅法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一般企業不允許預計棄置費用因素在稅前扣除。

三、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差異

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差異,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計提、減值損失的確定,以及后續資本化支出的計量。

(一)折舊提取范圍的差異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準則規定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用于不征稅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為零,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以及處置時,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折舊提取方法的差異

按固定資產準則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折舊費用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不允許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法,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應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限總和法,具體方法由企業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固定資產可在申報納稅時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不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條件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三)折舊年限和凈殘值的差異

按固定資產準則企業至少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薄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電子設備,為3年。”

(四)固定資產的資本化后續支出的差異

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的處理原則為:與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如果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裝修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并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在兩次裝修間隔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镀髽I所得稅法條例》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上述兩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上述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3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 新會計準則 固定資產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于處理固定資產的共通點

(一)確認基準有一定的共同性

在新會計準則的第3條中,固定資產所指是具有下述特征的有形資產:所使用的壽命必須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為提供勞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而持有的經營管理。要想確認是否屬于固定資產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要求: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非常容易流入企業;能可靠的計量該固定資產的成本。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57條有這樣的規定,固定資產也即是指為生產產品、出租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上所持有的,在超過12個月時間的非貨幣性質的資產。該資產包括了房屋、建筑、機器、機械、運載工具等以及一些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各種生產器具、操作工具、施工設備等。

(二)折舊方法有一定的共同性

在新會計準則里,第17條規定中指出,企業可用的折舊方法包括了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里,規定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要按直線法來扣除;另外,在該條例中的“稅收優惠”規定里指出,使用加速折舊法的同時,還可以使用年數總和與雙倍余額遞減法,二者對于折舊法中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三)以歷史作為成本的基礎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歷史成本是固定資產計算稅法的基礎,這里的歷史成本指得是,企業在取得某項資產的時候,實際支出的資金;新會計準則也是按原有成本來進行初始計量。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于處理固定資產的不同點

(一)固定資產定義的不同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中指出:固定資產是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的資產,包括了房屋、建筑、機器、設備、機械、運載工具以及其他一些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生產設備、器具、工具等等。

2、《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具有“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壽命超過了一個會計年度”兩個特征,且同時滿足“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兩個條件,才被承認為固定資產。

(二)取得固定資產里初始計量的不同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58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主要有6種計稅基礎方法。經過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對比后發現以下不同之處:

1、在外購固定資產方面,新會計準則使用了固定資產的現值計量屬性,同時設置了相關的處理方法來處理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購買固定資產;然而,新企業所得稅法是嚴格的按照歷史成本;

2、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方面,新會計準則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支出作為基礎;新企業所得稅法以竣工結算前的支出作為基礎;

3、在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方面,新會計準則同時使用了現值屬性和公允價值屬性;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付款總額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對于未約定的付款總額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

(三)后續的計量的不同

1、不能計算的折舊范圍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用經營租賃的模式來收入的、用融資租賃的模式來收入的、以提出折舊卻仍在繼續使用的、和經營活動沒有關系的固定資產等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在新會計準則中則需要對未投入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2、對于折舊使用年限的規定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的折舊最低年限有如下規定:房屋建筑折舊最低年限為20年;船只、飛機、機器、器械等設備折舊最低年限為10年;與生產活動相關的家具、器具、工具等折舊最低年限為5年;電子設備的折舊最低年限為3年。且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所規定折舊年限的60%。而在新會計準則中卻使用了“使用壽命”的概念,規定在折舊時,企業應當以該固定資產的性質以及使用情況為基礎,確定出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3、計算折舊的時點

在新會計準則并未對計算折舊的時點做出明確的規定,僅僅只是原則性的強調了折舊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則規定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為計算折舊的時點的起點;如果有停止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的次月開始停止折舊計算。

4、對于折舊方法的多樣選擇性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是直線法。在實施條例“稅收優惠”中規定,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對固定資產折舊。而新會計準則上對折舊的方法比較側重于經濟實質。一般來說公司要根據自身的實力,可選擇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來實現預期值,再選擇合適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三、結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可,其公平、公正性讓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稅收上得到了更好的保護。雖然和新會計法有明顯的分歧,但二者卻能相輔相成,促進了社會的進步。

參考文獻:

[1]黃若男,向兆禮,楊明智等.基于新企業所得稅與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處理的對比分析[J].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25(4):118-120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4

關鍵詞: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納稅調整

一、稅收上與會計上有關固定資產的定義及改建、修理支出定性的異同

1.固定資產的定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及其他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1個年度,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資產。

以上規范說明,稅收上與會計上,對固定資產這一名詞的定義是一致的。

2.會計上費用化支出和固定資產改建、修理支出的定性表述和處理規范

4號準則和新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以下簡稱《賬務處理》),將固定資產的改建、修理支出分別歸類為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和長期待攤費用(指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具體處理規范為:(1)與固定資產相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指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成本能夠可行計量),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計入損益。

綜上所述,稅收上的收益性支出即會計上的費用化支出,而固定資產的改建和修理:(1)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分期攤銷計入成本費用,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這在稅收上和會計上都是一致的,一般不存在差異;(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計入損益。

二、固定資產改建,修理的會計處理

1.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費用化的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均記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應記入“銷售費用”科目。因此,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租入固定資產改建的賬務處理

所得稅法和所得稅條例中所稱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一般是指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因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視同自有固定資產確定使用年限和計提折舊,無須考慮租賃期限。

企業對經營租入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攤銷計入損益時,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3.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改建支出

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開始應將被改造資產的賬面價值(殘值)轉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殘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如果該項固定資產已提減值準備,亦應同時結轉。發生改建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改建、改造完畢交付使用時,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如果對尚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比照以上程序進行賬務處理,唯一不同的是上述分錄中的固定資產的“殘值”應改為“凈值”或“賬面價值”。

4.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賬務處理

(1)如果大修理開始時即預計修理費用的全部或者至少有一部分符合資本化條件,則應采用與上述固定資產改建相同的處理方法,但最后結轉在建工程時,應改為“按應予費用化的支出,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按已完工程支出減去費用化支出后的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額,貸記‘在建工程’科目?!?/p>

(2)如果大修理開始時無法確定是否存在支出資本化的可能,例如季節性或定期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發生仍應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被修理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可不轉入在建工程,大修理完工時,有確鑿證據表明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部分另外,還應根據大修理后的固定資產重新確定折舊年限等。

如果大修理完工時,經測試所有支出均不符合資本化條件或達不到所得稅條例第69條規定的標準,則應將全部大修理支出從在建工程中轉入當期損益。

三、固定資產改建、修理涉及的納稅申報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5

摘要:隨著石油產業技術的進步和產量的劇增,在整個石油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影響。油氣資產棄置問題也不容忽視。本文主要是通過分析油氣資產棄置的涉稅問題,提出合理的財稅建議。

關鍵詞 :石油企業;資產棄置費;財稅處理

一、企業石油資產棄置費相關定義及其研究的意義棄置費用通常來講也稱作棄置成本,在有些文獻中也稱作資產棄置義務(ARO, 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指的是企業依照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際公約等等的規定,根據應當承擔的有關環境保護以及生態恢復相關的責任義務而產生的確定支出,如核電站中的核設施之類的棄置或是生態恢復義務等等。

石油企業中最主要的固定資產便是油氣資產,也是最大的成本支出,以大慶油田為例,為實現原油4000 萬噸持續穩產,油田加大科技投入,以科技進步支撐原油穩產,其中:配套技術研究9項,專項技術攻關11 項,儲備技術探索6 項,重大現場試驗22 項。為此,每年科技投入約10 億元,共計100億元。大慶油田將加大三次采油技術應用規模,全面推廣三元復合驅,提高采收率。規劃期內三次采油產量將進一步增長,由2007 年的1146萬噸上升到2017 年的1370 萬噸。為此,三次采油化學劑用量將大幅增加,聚合物用量從13 萬噸/ 年增加到23 萬噸/年,表活劑用量從2.9萬噸/年增加到35.3 萬噸/年,堿用量從21.7 萬噸/ 年增加到281.4 萬噸/ 年,三次采油化學劑費用與2007 年相比年均增加61 億元左右。此外,大慶油田還將加大長垣水驅、長垣外圍和海塔盆地的勘探開發力度。為保持4000萬噸持續穩產,大慶油田2008-2017 年平均每年勘探與生產投資約411億元,每年鉆建油水井8000 口左右。

如此大規模的發展力度,隨之而來的石油企業資產棄置問題也應當得到高度的重視。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公民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意識的逐步提高,當石油公司結束生產的時候,就會或多或少的產生一些對環境產生破壞的物質。同時,由于國家的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規章制度的逐步健全,一些新的環境保護政策及法律規章逐步出臺,環境保護工作及其治理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每年石油公司在這方面的投入情況也越來越多。

二、企業石油資產棄置費在會計上的處理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中的第37 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在可以達到以下要求時應對棄置費用給予確認:因過去發生的事項,企業需要擔當的現時法定義務;對于該義務的履行方面,會有要求相關經濟利益資源從企業流出;義務的資產金額能夠有穩定的估計。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針對提取棄置費的問題,規定了會計處理方法,要求企業應當根據未來可能發生的棄置費金額的現值來確認出計入固定資產原價的金額以及相應的預計負債;按照預計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得出的利息費用將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計入財務費用。由于《準則》要求提取棄置費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因此,企業提取棄置費至少需做3 個會計估計,一是未來發生的棄置費金額,二是核設施預計的使用年限,三是折現率。具體核算方法及舉例:

(一)取得的存在的相關的棄置義務固定資產時的有關會計處理: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金額和其現值比較之下差別較大,需要將貨幣時間價值納入考慮的范圍之內,企業可以在適當的估計基礎上按現值考慮棄置費用作為固定資產成本。例:** 公司獲得的某項固定資產,成本為300000 元,經過10 年,棄置費用估計為32383.8元,按8%的折現率得出的現值為15000 元。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315000 元,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315000

貸:銀行存款300000

預計負債———固定資產棄置義務15000

(二)在使用過程中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企業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會計處理:一個是資產的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棄置費作為固定資產直接的增量成本,其價值在收益期間,折舊額就會涵蓋了被資本化的棄置費用。第二個是財務費用的確認以及預計負債的金額的調整。通過計算每年的應計入的預計負債的利息,按原貼現率和各年初預計負債的金額之積兩方面計算。接上例,會計分錄如下:

借: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315000

貸:累計折舊315000

借:財務費用1200

貸:預計負債———固定資產棄置義務1200

通過考慮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有關規定對棄置費用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一旦發現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賬面價值并不能如實的反映出當前的最佳估計數,就按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同時進行表外披露。

(三)棄置費用在實際發生過程中的相關會計處理。

當資產使用壽命即將結束時,在期末支付相關棄置費用,將“預計負債”科目的貸方余額全部轉入“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接上例,會計分錄如下:

借:預計負債———固定資產棄置義務32383.8貸:銀行存款32383.8

三、企業石油資產棄置費的涉稅問題

石油企業資產棄置費的主要涉稅問題是:對于企業自行提取的棄置費是否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一種觀點是應當全額稅前扣除,理由是為體現對環保事業的支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5 條明確規定,企業按照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使用的關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財政資金是可以扣除的。根據稅法精神,棄置費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方面的專項資金應當可以稅前扣除。

另一種觀點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理由是法律、法規并未明確棄置費的提取標準或規范,而《企業所得稅法》第56 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自行提取的棄置費所形成的預計折舊和財務費用,并非實際支出,不能全額稅前列支。

四、政策建議

我們認為,棄置費稅前扣除的爭議,并非來自稅法本身,而是源于對棄置費提取規范的空白。這種制度缺失可能會造成企業會計信息的失真,也會進而影響到稅法的嚴肅性。因為現行框架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會計假設以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建議財政部盡快出臺棄置費提取規范,以消除稅企分歧,為石油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政策保障,也為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提供政策支持。

參考文獻:

[1]《關于大慶油田原油4000萬噸持續穩產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關情況的報告》,大慶石油公司財務資產部.2008,8,14.

[2]王永春《. 宏觀經濟與大慶油田———在大慶油田紀念建黨92周年大會上的形勢任務報告》,2013,7,1.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6

關鍵詞: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46

2006年2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企業采用新的方法即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遞延所得稅項目,并計算確定本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而遞延所得稅項目核算的重點是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下面將從資產的賬面價值出發,進一步深入剖析和評價資產的計稅基礎。

1對資產計稅基礎的理解

企業會計準則中給予的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非常抽象,難以理解,因此要想能準確地計量每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必須對其含義進行深度剖析,準確把握其實質內容,否則在實務中將很難對資產負債表的各類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做出正確的判斷,也難以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熟練地處理遞延所得稅問題。

2如何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2.1首先從資產概念來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資產是指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目前由企業控制或擁有的、未來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一項資源。從資產的概念可以看出準則中的解釋涵蓋了三個不同的時間點――過去、現在和未來,過去產生經濟交易,現在擁有經濟資源,未來帶來經濟利益流入。對于資產的運用及其相關理解更多地側重于過去和現在兩個時點,對于未來時點的運用很少涉及,但是筆者堅持認為對于所得稅會計這個知識點來講,大家的思考視角應該做出適當地轉移,站在未來時點來理解今天的資產,會是一個什么樣的格局呢?站在未來的角度,資產更注重強調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且資產在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同時,可能伴隨著一系列成本費用的發生。當然將來與成本費用相關的資產并非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的資產,僅僅指那些應稅資產,所謂應稅資產就是指在未來期間資產的價值不斷減少時,需要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那類資產,比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所以我們今天探討的資產范圍大大減少了,已經剔除掉了那些非應稅資產(貨幣資金、應收賬款等)即資產價值減少時不需要計入損益的資產,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放在應稅資產上。

2.2站在未來時點的角度定義資產的賬面價值

站在未來時點來看,資產是指在未來期間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同時,將會有多少數量的資源計入成本費用,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影響企業稅前利潤的金額。從一定程度上來講,資產的賬面價值也可以界定為未來期間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即資產的賬面價值從數量上來看應該等于初始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已經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2.3站在未來時點的角度定義資產的計稅基礎

首先,計稅基礎是一個稅法的概念,需要站在稅的角度來理解企業的資產。如果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是按照稅收法規編制的話,那么,任何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就可直接從報表中獲取。但是我們企業所有的財務報告都是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來編制,因此,要想準確地獲取資產的計稅基礎,只能轉換思考角度,以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為起點,站在稅收的角度來理解和領悟資產,從而計算確定出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賬面價值可以轉換思維視角來理解,同樣道理,資產的計稅基礎亦是如此,也需要站在未來時點分析和判斷,這樣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定義為一項資產在將來期間依據稅收相關法規規定允許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即將來計算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抵扣的金額。

因此理解資產的賬面價值需要從三個方面來深刻把握,第一,站在企業會計準則的角度,按照準則相關法規計算賬面價值;第二,需要站在未來的時點看待資產的價值是多少;第三,需要從影響損益的視角來分析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樣,資產的計稅基礎也需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判斷,第一,站在稅收法規的角度;第二需要站在未來的時點看待企業資產的價值;第三,需要從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視角來分析資產的計稅基礎。

3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計算公式對比分析

從資產概念的新視角出發,資產賬面價值從數量上等于初始取得成本扣除以前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之后的金額;從稅法的角度來看,資產計稅基礎的計算公式與其基本相似,即初始取得成本減去將來按照稅收相關法規規定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因此筆者根據概念可以得出一系列應稅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公式,同時任何一項資產的計量,均分為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下面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為例,分別從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兩個方面計算確定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3.1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確定

在初始計量時,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即為初始取得成本,且該價值基本上也是稅法所認可的,因此,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一賬面價值一取得成本;后續計量時,由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差異以及計提減值準備的問題,使得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在金額上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一初始取得成本一過去期間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已經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并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一初始取得成本――過去期間依據稅收相關法規規定已經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

3.2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確定

初始計量時,絕大部分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會存在差異,也就是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而對于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主要強調為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發生的研發費用,對于費用化進入當期損益的部分,稅法上規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50%當期扣除,對于資本化形成資產的部分,稅法上規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50%分期攤銷,因此,從數量上來看,資產的計稅基礎恰好是其賬面價值的150%。

后續計量時,由于攤銷期限的差異以及計提減值準備的問題,使得無形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累計攤銷金額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累計攤銷金額存在差異,因此,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一初始取得成本一過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已經計算出的累計攤銷金額和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相應地,無形資產計稅基礎一初始取得成本――過去期間依據稅法相關規定已經計算出的累計攤銷金額。

3.3按照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確定

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依據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資產主要體現在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上,這些資產的共性是其賬面價值會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化而變化,而稅法上對公允價值的波動不允許做任何的調整,因此,當公允價值上升時,該類資產的賬面價值隨著公允價值的增加而增加,會出現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的情況;當公允價值下降時,該類資產的賬面價值隨著公允價值的減少而減少,會出現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的情況。

對于此類資產在初始計量時,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并無差異,會計與稅法對初始取得成本的認定是一致的,因此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即為初始取得成本;而后續計量時,該類資產的賬面價值是一個變化的數,它會隨著市場上公允價值的波動而做相應的調整,也就是說賬面價值從數值上等于公允價值,而該類資產的計稅基礎則不會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動而做出相應調整,因此計稅基礎始終是一個固定的金額,也就是初始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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