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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論文范文1
1、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四、結語
企業法律論文范文2
(一)非公司企業的法律特征
在非公司制企業當中,投資者的投資形式對企業形成產權,對其所擁有的財產同樣享有一定經營權;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者的轉讓或者無償對外分配后形成的公司產權,企業就可以依據自身擁有的經營權,對自身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適當的資源配置和劃分;非公司制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主要以經理、公會、黨委會以及職工代表為主體,此外,非公司制企業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歸人民政府管理和所有。我國非公司制企業的正式建立和投入運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頒布之前對企業的立法采取的是以不同的企業所有制性質選擇的獨立式管理模式,其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私營企業法律、三資企業法律、集體企業所有制企業法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等幾種,其中由于三資企業法律特殊的性質,規劃到公司法控制的范圍之內。
(二)非公司制企業的分類
我國非公司制企業的分類主要有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國有工業企業,它主要基于生產資料國有制,依法存續,自負盈虧、有獨立合算的能力的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經濟組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建立在城鎮當中,是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所擁有的資本歸勞動者所有,勞動者通過共同勞作,以按勞分配為主體。
二、關于非公司制企業清算法律問題的分析
當前我國一些基層的法院針對非公司制企業中法律清算的問題向上級反映,由于當前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的規則,導致處理問題時遇到很多困難。因此針對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問題在法律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企業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針對非公司制企業的,法律保護其營利權,從法律的特征的角度來看,法律對非公司制企業的經營并沒有限制,此外,由于非公司制企業的經營和公司制企業的經營無論從管理方式還是面向的市場主體都存在不同之處,在特殊條件下,應當允許非公司制企業在合理范圍內加強管理的力度。
(一)責權人針對清算賠償責任的法律追究的問題
非公司制企業的清算義務者懈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責權人的相關責權受到損失,那么責權人針對清算賠償責任是否有權追究的問題始終是焦點問題之一。從法理邏輯的角度來說,法律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權利的實現都需要有相應的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而這項權利在清算義務者不負責的消極行為下勢必無法實現,所以清算義務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如果清算義務人對清算義務的職責不予以重視,那么企業的財產也會受到這種不作為的消極行為的影響而受到損失,最終為債權人造成負擔,使其利益受損,所以應承擔清算中的賠償責任。此外,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義務這種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因素,所以對于法律法規當中已經明文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職責,屬于一種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企業的財產將會因此受到損失,債權人的經濟利益也會受到損失。
(二)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是否能予以受理的法律問題
多數認為針對這種情況應該予以受理,根據我國法律中針對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的情況是有明文規定的,不應該因為是非公司制企業而特殊對待,針對企業法人的解散問題,應適時建立清算小組以進行清算工作。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法人應該由有關人員、主要管理機構或當地法院進行組織清算的工作,針對非法人企業解散的情況,在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也都明確規定了企業投資者與合伙人之間相應的清算義務。由此可知,既然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對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內容,那么履行義務的主體就要依法執行自身義務,否則屬于違法行為。所以當無法進行自行清算時,可以通過申請強制清算的方式作為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有效手段,以確保相關法律的實施,另外,受理強制清算是債權人利益的保障。企業財產不僅是企業債權人實現自身利益的基礎條件,對清算義務者來說也擁有同樣的權力。由于清算義務者經常扮演擁有實體權利的經營管理者的角色,債權人在企業當中僅是企業中的請求權者,兩者在權力上不對等,而在正當程序中介入公權力,就能使雙方站在對等的位置上進行企業債務的清償工作。
三、結論
企業法律論文范文3
關鍵詞: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述
黨的以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經營機制發生了深刻變化,但是國有企業改革和面臨的困難與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是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結構性矛盾突出;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思想觀念轉變滯后,思想和工作不能順應企業改革和企業發展的需要;行政干預過大過重,產權界定不明不清;部分企業經營機制不活,管理體制多頭化,技術進步遲緩,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致使企業經營艱難,效益下滑,一些職工生活困難。因而,對國有企業進行多種形式的股份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途徑?,F在我就國有企業改革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幾個問題做一探討。
二、國有企業改建的目的
以建立化企業制度為方向,是國企改建的真正目的。
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加快國企改革步伐,使企業真正走向市場,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促使企業走出困境而國企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實現上述目的有效措施,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經營者和生產者,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
國企改革是一場廣泛而又深刻的變革。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已經進入一個嶄新階段,由于傳統體制的長期和形成的諸多問題。一部分或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營機制老化不活,技術創新能力不強,債務和社會負擔沉重,富余人員過多,生產經營十分艱難,在這種情況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已成為把企業搞活的燃眉之急,成為國企改革的重中之重的生產環節。將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就是要通過變革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產權制度,轉換經營機制,實行政企取責分開,使國有企業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從根本上解決國企中普遍存在的“財產不獨立”“不能真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問題,是企業享有真正的法人資格所包括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與股東的財產相分離,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限。
2.積極實行多種有效實現形式,開辟資金籌集新渠道。
通過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組織更多的社會資本,放大國有資本功能。過去我國國有企業的融資渠道和手段主要是通過銀行貸款和政府投資來實現的,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拓寬融資渠道,如規范上市、企業互相參股和職工持股等形式,有效籌集建設資金,不斷引導消費基金向建設基金的轉化,從而不斷擴大企業的再生產,以達到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產權、非專制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钡诎耸l規定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應當依法辦理其產權的轉移手續。
3.強化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后,企業為了擴大與發展,就不可避免地按照市場經濟不斷調整其生產要素,這其中包括產品結構的調整和根據需要不斷進行合理的人才流動和技術更新改造等,不間斷地進行新的更加進步的優化組合,因此有效地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就地貫穿到整個經濟活動當中。例如,轉換經營機制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建立人員能進能出,管理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減機制等。同時,還要加強企業管理,努力實現管理創新,針對企業管理關鍵環節,重點搞好成本管理,資本管理、質量管理,加強技術儲備和市場開發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加強考核和督促檢查。積極采用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以上這些會充分地向人們展現出改制后股份公司的極大生機與活力。
從以上幾個問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籌集建設資金,還是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都要通過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來達到國有資產的增值,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之目的。因此,對企業進行股份改制,是堅持和實現公有制一種新的資產運營模式。總之通過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使實行股份制改制后的國有企業具備以下五項基本特征:一是產權關系明細;二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三是提高企業管理者素質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抓住薄弱環節,加強企業成本、資金和質量管理,促進企業戰略性改組;四是提高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經濟運行中企業自主進行生產經營,調整產品結構,順應市場發展的要求。五是依據《公司法》規定,改制后的企業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力和所承擔的義務,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三、國企股份制改造的范圍和途徑。
黨的以來,出現了幾次改革,就國有企業改革而言,在先后經歷了放權讓利,承包經營責任制兩個階段后,一九九二年以來又進入了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的新階段。在我國《公司法》施行前,從投資的主體看來,有的是由一個投資主體聯營設立的。因此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公司,需要根據企業現有狀況,做出不同形式的處理方式。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公司法》規定設有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法改造為國有獨資的有限公司;投資主體多元的,可以設立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設立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主分公司的企業,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主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1.股份公司的分類及申請股票上市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分為上市的有限公司和不上市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以下六個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以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份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伍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重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壹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壹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國有企業改建范圍
需要指出的是,在對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考慮到關系國民經濟命脈或國計民生的特殊行業和特定行業,必須牢牢地掌握在國家手中,以保證國家對國民經濟關鍵產品和行業的控制。因此所改建的具體范圍是:
(1)對國家產業政策重點發展的能源、、通信等壟斷性較強的行業在公有資產股達到控股程度時,可以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2)對競爭性較強的技術密集型和規模經濟型企業,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其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3)除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外貿的行業外,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目錄范圍內,歡迎鼓勵外資企業入股與國有企業合資組建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國際尖端技術的企業,具有戰略意義的稀有金屬的開采項目,以及必須由國際專賣的企業和行業,不得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3.國有企業改建途徑
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根據各自不同的情況,通過不同的途徑進行。
(1)凡涉及企業產權的均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本著既要認真履行職責,為國家“守關把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要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用足用好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政策,全力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為國有企業改制成為股份制公司奠定基礎。
(2)企業施行擴建時,可將多方投資的份額轉換成股份,并將其改造為股份限公司。企業進行兼并時,被兼并企業的資產所有者可將資產變成股份投入到兼并企業中,將被兼并方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值得提出注意得是,在改制工作進行中,黨團工會組織要同步建立同時還要把企業改制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緊密結合起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3)企業需要新增投資時,可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將原有資產評估核股,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可通過參股,控股,將被參股、控股的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4)采取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的“先出售后改制”的方式。即由企業職工的內部職工持股方式,購買企業的存量資產,把國有企業改建成為股份制公司企業。理順企業產權關系,全面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四、國有改建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條件。
對國有企業實行規范的股份制公司改革,是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絕不是簡單的換牌子,而是在具備了必須的條件后才能實際操作運行的。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即: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繳和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結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然而,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與正常情況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畢竟有一定的差別,所以在國企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掌握如以下幾個條件:
1)適宜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又是哪些較大型的國有企業。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壹千萬人民幣,那么較小的企業很難符合這一條件。同時,結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公司的,在經營方面還須有3年以上盈利的業績和良好的資金信譽。
2)發起人應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成立有限公司應有五人以上發起人,而在國有企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爭取募集方式設立。也就是說,當發起人為五人以上,其中超過半數在境內有住所時,才可以采取發起方式設立。
由于發起人可以是在我國境內設立法人,也可以是人,因此,國有大型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為該企業一人,同時采用募集方式設立。
所謂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門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的公司。它的重要性是發起人認購與社會認購兩者結合,由兩方面資本聯合組成。在設立中,公司對內外形成了多層次關系,在法律上,必須達到規范化。
首先,應由發起人依照法定的比例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即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這也是全體發起人對公司投資責任。其次,發起人申請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在發起人認購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應發行股份后,其余股份就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最后,如召開創立大會,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在應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經過驗資機構出具相應證明,發起人就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公司章程;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驗資證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
3)由原外商投資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原合同、章程的修改應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國家對外貿易部審查同意。外商投資股份大于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公司,批準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核發批準證書,國有企業改建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經外商投資審批機關審批。
五、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國有企業改建的一般程序
國有企業改建成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一般程序:按有關文件的操作步驟規范運行,即建立班子;宣傳發動;提出申請;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募集股份;審驗資金;公司創立;組織批報;登記注冊等。
2.國有企業改建的特殊程序
國有企業改建成為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完成改建的特殊程序。
(1)履行審批手續,國有企業的改建一律要經企業原資產所有者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即上市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公司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這是相互關聯的幾件事。清產核資即清理、核實企業現有資產,作到賬目實物、款項相符。界定產權,即界定企業股東對于企業凈資產(企業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的部分)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以及由企業利潤和其他途徑形式的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清理債權債務,是在核實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對于已經到期的應當收回和應當支付的款項,及時收回和支付。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按照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呆帳損失處理。評估資產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全部實物資產按照市場的現價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凡涉及企業產權變動的行為,必須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各類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國有企業非生產經營性資產(職工宿舍、學校、食堂、等)只評估作價不入股,仍屬國家所有,委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專項管理。
在界定產權的過程中,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但在依法做出所有權界定之前,任何部門、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對企業資產做出處理。依法界定所有權后,資產屬于國有的,其經營單位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履行產權登記手續,同時將國有資產投入到公司中,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予以管理實施監督。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另外,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許按離退休職工人均壹萬伍千元的數額,從國有資產中劃出留歸企業使用二十年,其間國家不委派所有權代表,不參與分紅,企業按社會統籌政策執行。二十年后政府行使所有者權益。
在對固有資產進行評估說,必須堅持真實性,性和可行性的原則,按照立項、清查評估、確認的步驟,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不同的評估得出評估后,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3.國有企業改建過程應注意的
國有企業在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將國有資產折為股份。嚴禁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發生,注意防止:
a.低估價格,即在改建過程中故意低估國有資產價格或國有資產的租金。
b.化公為私,或化大公為小公,即把國有資產無償變為“公司”的資產,然后通過“法人股”轉個人股的辦法將國有資產轉為私人資產。
c.公虧私盈,即通過擠占原國有企業業務,向國有企業高價出售和由私人或集體企業從國有企業低價購進,以此把國家的利潤轉移給個人或集體。
為使國有資產不在清理、評估、拆股過程中流失,我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六、關于虧損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問題
虧損國有企業進行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難度較大。這些企業主要問題是產權不清晰、權責不分明,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市場競爭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不強,后勁不足;一些企業包袱沉重,管理混亂,效益低下,有的長期處于停產半停產和虧損狀態,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閑置和企業下崗職工的增多,一些職工生活困難,造成這些矛盾和問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思想解放不夠、改革滯后、機制不活,因此困難虧損企業更需要改造。
對于虧損的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將借貸形成的資產和其他資產一樣劃分成等額股份,使債權人變成股東并擁有同債權相應的股份,然而,采取這種辦法必須解決好如下問題:
(1)將其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由于虧損企業不具備發行股份的基本條件,保護投資者的財產基礎薄弱,因此不能采用募集設立的方式。但是,有人認為,虧損國有企業負債率高,又不能發行股份,吸引外部資金十分困難,聯絡五個以上發起人有一定難度,所以不能對股份有限公司在對虧損企業改造時的作用估計過高。
(2)必須使債權人成為發起人,并同其他國有投資機構和部門一起指定公司章程,使債權人和企業共成為企業的主人。
(3)妥善處理非經營性資產。由于企業辦社會等諸多原因,使一些企業長期背上沉重的包袱而導致虧損。諸如學校、食堂、職工住房和一些公共設施等。這些由國家授權企業經營管理,但實際上是無法經營財產,如果將其計入股權,就會產生與企業改革相悖的問題。因此,或出售給職工個人;或利用非經營性資產組建獨立經營的經營性公司。
七、結論
綜上所述,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應注意把握好適應企業進行改造的時機,和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以及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等諸多問題。從而加快建立企業制度的步伐,進一步推動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
企業法律論文范文4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企業法律論文范文5
關鍵詞:旅游小企業特征對比研究中外
近年來旅游小企業在中國發展迅速。在國外,旅游小企業的發展特征是旅游小企業的重要研究內容,許多學者,如ShawandWilliams,CressyandCowling等都曾對這一問題展開研究。而在國內,旅游小企業研究還處于空白狀態。為此,筆者對桂林陽朔西街的旅游小企業進行了調查,并將調查結論與S.J.Pager等學者在新西蘭北部地區所得出的研究結論進行對比,以了解中外旅游企業發展的異同,進而更好地理解中國旅游小企業的發展狀況與特征,促進中國旅游小企業的發展。
案例地概況與研究設計
陽朔西街
陽朔縣屬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管轄,是聞名中外的桂林山水的重要組成。陽朔西街則位于陽朔縣城中心區,全長517米,寬8米。早在20世紀80年代,西街上就已經有旅游小企業產生。目前,陽朔西街已成為在國內外享有極高知名度的旅游小企業的集聚地,享有“酒吧一條街”等稱謂。此外,作為一種獨特的景觀,西街上旅游小企業的集聚也已成為陽朔旅游吸引的一個重要組成,因此完全可將陽朔西街視為中國旅游小企業發展的典型區。
研究于2003、2004年在西街進行實地調研。據實地統計,西街上共有各類旅游小企業157家,占西街店鋪總數的87.71%。成功對其中49家旅游小企業進行調查,其比例為31.21%。這一調查比率與海外學者調查比例相近(Thomas于1997年在英國的調查比例為31%)。此外,為增強調查的可信性和科學性,研究者還從陽朔縣相關部門獲取部分企業的相關材料,與訪談信息進行對比檢驗。最終在對以上信息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從企業概況,從業人員情況以及企業經營三個方面對西街旅游小企業的特征進行總結。
新西蘭北部地區
新西蘭北部地區是新西蘭國內休閑旅游和度假旅游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因此成為新西蘭國內旅游中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MurrayNorth,1991)。
S.J.Page等學者于1997年8月,以郵件調查的方式成功對該區域內297家旅游小企業進行調查(比例為37%)。學者們分別從“企業概況,人員結構,毛利人的參與,企業經營和企業營銷”等五方面對該區旅游小企業的發展狀況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總結出該區旅游小企業的發展基本特征(S.J.Page,1999)。
之所以選擇新西蘭北部地區這項研究作為對比案例的原因在于:在現有的海外學者的文獻中,S.JPage的研究是關于旅游小企業發展特征研究中最為完整的研究之一;此外,在對陽朔西街旅游小企業的特征研究中,也借鑒了S.JPage的訪談問卷,采取了與此相類似的研究方法和框架。因此,二者更具有可比性。
發展特征對比研究
企業發展概況對比
就企業發展概況而言,中外旅游小企業在規模、空間布局方面都沒有較大的區別,但在企業類型構成方面有一定的差異。
從陽朔西街的調查來看,西街旅游小企業主要的構成類型依次為:商品銷售企業,住宿企業和餐飲企業。而S.J.Page的研究表明,新西蘭旅游小企業的類型主要為住宿設施(40%)和餐飲設施(22%),而旅游銷售企業較少,其比例僅為7%。(見圖1)
從圖1中可看出,住宿設施在兩地旅游小企業都占據相當大的比重,這再一次證明住宿設施是目的地旅游經濟的重要組成(Bull&Church,1994)。而中外旅游小企業類型差異主要體現在商品旅游銷售企業。
中外旅游小企業在類型構成上的差異,則與目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游客類型有直接關系。陽朔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當地居民的經濟能力、文化水平有限。由于從事商品銷售所需的資金少,風險小,對企業主能力要求也相對較低,因此從事商品銷售更簡單。另一方面,海外游客一直是西街的消費主體。與國內游客相比,海外游客消費能力強,是國內過夜游客的2-3倍(寧士敏,2003);加之海外游客對代表中國傳統文化的旅游商品,如陶瓷,山水畫等商品有著極大的興趣。因此,以上原因造成了西街旅游小企業中以工藝品店和絲織品為代表的商品銷售類企業居多的局面。
從業人員對比分析
在對新西蘭旅游小企業的從業人員的研究中,S.J.Page側重對企業主的從業動機和從業人員的流動進行了調查。其研究結果與陽朔西街研究結果對比分析表明:
中外旅游小企業的從業人員都表現出較大的不穩定性。在新西蘭案例中,S.JPage發現“淡旺季雇工人數差距較大”;而在陽朔西街進行的調查顯示,在受調查人員中工作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約占35%,在4-6個月之間的為30%,在6-12個月的為30%,在1年上的為5%,這說明中國旅游小企業從業人員也具有流動頻繁的特點。
在員工招聘方面,國外小企業主更為規范。國外旅游小企業最主要的招聘方式分別為:口頭廣告,就業服務機構,刊登廣告;而中國的旅游小企業多采用的是粘貼招工告示,口頭廣告和熟人介紹等。在訪談中,中國的旅游小企業主普遍認為,“通過職業介紹所和在報紙上登廣告會花錢”,“在墻上粘貼告示,方便又便宜”。這反映中外企業主在觀念和習俗上的差別。
企業經營能力對比分析
企業經營能力與目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關,難以單純地從經營業績進行對比,因此中外旅游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對比主要是從企業投資計劃,經營障礙,新技術的使用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
據對西街旅游小企業主的調查,國內的旅游小企業對企業的發展普遍缺乏規劃。97%的企業主在創辦旅游小企業之前沒有進行詳細的市場分析和可行性分析;84.6%的企業主在對未來規劃一項的調查中的回答是沒有。此外,87.3%的企業主在近兩年都沒有追加投資的計劃或行動。與此相反,在新西蘭43%的旅游小企業主在近兩年內對企業增加投資,其主要用途包括:用具更新,設施的增加,環境的改造等方面,且大多數企業主(58%)對企業未來的發展都有一個詳細的計劃。
在企業的經營障礙方面,過高的租金、來自小企業內部和大中型旅游企業的競爭以及游客需求的下降是海內外企業主共同面臨的難題。其具體表現為:通貨膨脹、勞動力成本、高租金、缺少相關的企業發展指引、當地同行與大企業的競爭、缺少有技術的員工、顧客量、政府政策、缺少資金等。
與國外旅游小企業相比,缺乏足夠的資金是國內旅游小企業經營和發展的一個突出的經營障礙。這除了與經濟發展水平有關,更多的是與國內小企業主獲取資金的途徑過于狹窄有關。在中國,私人儲蓄和向親朋好友借款則是企業資金主要來源,而在新西蘭,私人儲蓄(67%),銀行(42%)和投資公司(10%)是小企業主獲取資金的主要渠道。
在以網絡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的運用方面,國外旅游小企業已經遠遠領先于中國的旅游小企業。S.T.Page的研究顯示,在新西蘭,計算機已經廣泛用于服務預定,財務結算,顧客資料儲存等領域,甚至可用于制定企業的相關商業計劃。
對經營能力的對比分析表明,在經營能力方面國內旅游小企業主與海外旅游小企業還存在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與企業主的能力,經營理念以及相關配套制度有關。
此外,為了便于更好的理解中外旅游小企業的發展特征差異,在對海外相關文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中外旅游小企業的發展特征的異同進行了一個總結。(見表2)
通過以上對中外旅游小企業發展特征的對比分析,可以得出:就整體而言,中國的旅游小企業在從業人員結構,經營方式等方面都表現出與國外旅游小企業相同的特征;只是由于目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文化背景的差異以及游客類型的差異,中外旅游小企業在諸如企業的類型構成,經營方式,經營理念等方面有所不同。
此外,通過本文的研究,可得知相對于大中型旅游企業而言,由于旅游小企業明顯具有投資小、門檻低、經營靈活的特點,并對當地居民參與旅游目的地發展具有積極影響,因此旅游小企業必將在未來中國旅游的發展,特別是西部旅游業的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鄧曉強.陽朔天上人間旅游鄉.廣西:廣西美術出版社,2000
企業法律論文范文6
一、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規定
(一)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
企業發行債券是有條件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隨心所欲地濫發企業債券。一般認為,商業性的經營公司、中介企業、服務行業均不適于發行企業債券。全民、集體大、中型生產性企業才可以成為發行企業債券的主體。具體地說,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是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二是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三是企業具有償債能力;四是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五是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是能夠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與政策的企業,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欲重點扶植的企業及其重點項目,所籌集資金用于國家支持的產業,而且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當然,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具有相當的償債能力,即以其資產作為到期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后盾,如系小型企業,或者已經資不抵債,就不符合發行債券的基本條件,如即使已經發行債券,該發行行為也應認定為違法。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限制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這應當說是對企業獲取債券資金后如何使用資金的限制性條款,要讓企業明白債券款到手后并非可以隨便支配、處分,必須按照申請、批準的用途適當使用資金,不準許作風險性投資。這種限制,一方面是為了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之彌補,能夠保持企業有良好的發展勢頭,不至于前三年盈利,得到一大筆債券款后反而生產陷于停滯,或者出現虧損等不應有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防止企業作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防止債券款的無謂流失,免得給購券人(或持券人)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根據條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該規定是為了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后包袱過重,一旦發生生產、經營虧損,則很可能導致企業的破產和倒閉。該條例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該規定是從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可能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角度為出發點的,從而避免企業在發行債券過程中不切實際地隨意制定債券利率,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該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企業發行債券一般分為短期和長期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發債企業,其將券款投入固定資產后,往往見效益時間較長,收回成本速度較慢,固有必要嚴格審批手續,防止企業將資金隨意投入固定資產,增加持券人的負擔。
(三)發行企業債券的審批
根據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凡是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比如只有人民銀行批準,或只有計委批準,或盡管有兩個審批單位的審批手續,但該兩單位不符合文件規定,即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的部門審批,即應當認定發行企業債券未得到依法審批,該發行企業債券行為應認定為違法。
二、發行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一)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任
發行企業債券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之規定,否則,就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以及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并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資金,處以相當于非法所籌資金5%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規定,超過批準數額發行企業債券的,凍結并責令退還超發部分或者核減相當于超額發行金額的貸款額度,處以相應于超額發行部分5%以下的罰款。根據1993年4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93]24號“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公司、企業債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資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國庫券的利率。根據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所以,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超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最高利率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處以相當于所籌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購買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用財政預算撥款、銀行貸款或者國家規定不得用于購買企業債券的其他資金購買企業債券的,以及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用所吸收的儲蓄存款購買企業債券的,責令收回該資金,處以相當于所購買企業債券金額5%以下的罰款。按照本條規定,專項資金不得挪用,如已挪用于購買企業債券,按規定也必須立即收回。其實,對于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和經銷機構來說,他們本身并沒有過錯,有過錯的就是購買債券的企業,如強令從發行企業和代行機構那里收回資金,也未見得公平。似應考慮由購買企業將債券轉讓給他人,爾后再從他人處將資金收回。
(三)未按批準用途使用資金的責任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其違反批準用途使用資金所獲收益,并處以相當于違法使用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在申報發行時其資金用途已經確定,不允許隨意改變使用用途,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很清楚。
(四)承銷和轉讓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或者轉讓業務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承銷或者轉讓企業債券金額5%以下的罰款。對此,條例第二十三條作出了明確規定,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也就是說,企業不能濫發債券,不得濫用所籌集資金,也不能委托沒有經營發行債券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和轉讓企業債券,無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違反了規定,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五)有權處罰的機構及其職權
根據條例之規定,有權作出處罰決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作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規定,地方審批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況相應核減該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債券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指審批發行企業債券的機關,其工作人員在具體審批時把關不嚴,有的甚至可能與發行債券的企業人員勾結在一起,對不該予以批準的作出了批準決定,或者不該批準那么大數額的卻也作出批準決定,對這種瀆職或失職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理。
三、企業債券糾紛的特點及其原因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報告得到批準后,即應在各大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刊登債券發行章程,包括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債券規模和辦法,還本付息時間、地點等。爾后由批準發行債券的機構批準的債券經營機構,以發行的方式發行,或以包銷的方式進行發行。發行商扣除必要的費用及費,或者包銷費用后,將所籌集資金交給發行企業。發行企業在債券到期后,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但往往根據約定,債券即將到期時,發行債券企業應提前數日將債券本息交給發行機構,由發行機構代其兌付持券人的債券本息。也可由發行機構先承擔向債券持有人履行還本付息責任,之后發行機構再向發行企業追索。
(一)企業債券糾紛的特點
當前,基本上是由發行企業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提起追索訴訟。往往是因發行債券的企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將應當支付給債券持有人的資金交給證券經營機構,而導致證券經營機構無法兌付企業債券的本息。當然證券經營機構即使有錢,也不愿意自己墊付這批資金。由于企業債券動輒幾千萬元,甚至有的還上億元,如發行企業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代墊這筆資金,將很容易宣告證券經營機構破產。在我國的資金市場中,國庫券的利率是比銀行利率要高的,國庫券到期兌付,有國家財政和銀行作為保障,人們自然不會驚慌;而企業債券的到期兌付,靠什么作信用呢?有的根本沒有有效擔保,有的即使有,也往往要打官司,否則擔保人是不會輕易承擔責任的,等打完了官司,也要一兩年過去了。由于債券利率與銀行利率相比,債券利率要比存款利率高出許多,按國務院規定,最高可以高出40%.這樣必然會對廣大群眾產生某種吸引力,導致大量閑散資金流向債券市場。老百姓往往難以從實質要件審查債券是否可靠,而僅從表面上看,既登了報,又由證券經營機構發行,有的甚至還由銀行的儲蓄網點發行,肯定萬無一失,不知不覺就掉進圈套。在購買企業債券時,不論是公民還是法人,一定要了解發行企業債券的章程,擔保單位是否有實力,是否真實擔保,以避免上當受騙。
(二)企業債券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從1993年和1994年的國務院一系列文件分析看,當時國務院大力支持發展債券市場,支持各種方式的集資。從國發[1993]24號和國發[1993]62號文件看,雖然冠以“關于清理有償集資活動”,“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等,但從其內容看卻不是這樣的。
第一,處理不堅決。比如國發[1993]24號文件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集資。任何地區、部門、企業等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在國務院有關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對已搞的高利集資,要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該規定中提到的“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指的是什么規定,有什么具體的規定?“予以妥善處理”又給人們留下了較大的余地,各地政府均可把自己的集資行為解釋為不同情況,可予妥善處理的情況,所以這對規范資金市場是極為不利的。
第二,名為制止,實為鼓勵。國發[1993]24號文件指出:“企業短期融資券暫不納入國內證券發行計劃,其發行規模和管理辦法,仍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期限嚴格按三、六、九個月掌握,所籌集資金只能用于企業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于企業的長期周轉和固定資產投資。凡期限超過九個月的企業短期融資券,一律納入地方企業債券發行計劃”。這一規定實際說明企業發行債券受條例限制,而發行三、六、九個月的短期融資券卻是很靈活的,僅受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的制約,而人民銀行的規定是否就能制約住企業呢?一般認為,政府管企業,銀行通過什么職權管企業?還不是企業想怎么發行融資券就怎么發行?再說,一旦超過九個月,國務院還能給企業圓一個場子,又一下子納入了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計劃,豈不都可以采取這個辦法,倒都可以混個名份?這名義上是限制企業亂集資、亂發債券,到最后又給企業發行違法債券找出路,或為其合法化制定依據。這到底是制止亂集資,還是鼓勵亂集資?
第三,名為清理和制止,實為依法照章可以集資。國發[1993]62號文件規定,“下列集資活動,可以依法照章進行:(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2號)及有關法規發行股票,依照國家體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體改生[1993]114號)發行內部職工股;(二)企業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21號)發行企業債券,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短期融資券;(三)金融機構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國發[1987]22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四)各有關單位依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投資基金證券、信托受益債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國家財政撥給的資金、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銀行貸款和拆借資金參與本條例所列各類有償集資活動?!币陨弦幎?,實際是對以前所允許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等發行活動的確認和支持,僅是該文件開始時稱有償集資活動一律暫停,但卻未講一律禁止或徹底廢止,卻也充分肯定可以繼續發行依法照章的四種集資活動,而恰恰這四種集資活動缺乏予以配套的細致化、條文化的嚴格規定。
在近年來暴露出的許多問題,諸如由于對發債審批機構授予的審批權限過大,國家對債券市場的監管約束不力,以及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發行債券,根本不進行正常審批,加之發債企業缺乏誠實信用,根本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等,均是導致債券糾紛的直接原因,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
四、幾類企業債券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審理企業債券糾紛案件,應當按照發債當時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是非,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抓住案件爭議焦點,并根據有過錯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才能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在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注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如何認定以發行私募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的問題。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審查,所發行的私募債券是否得到金融主管機關的審批,是否實際發行了私募債券,以此認定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債券糾紛,還是借貸糾紛,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比如,某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于1992年9月,簽訂一份委托買賣私募債券協議書;1992年9月29日,信托公司與一房地產公司簽訂一份委托買賣私募債券協議書。從三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看,房地產公司手中根本沒有什么私募債券,也未經任何一家金融管理機關批準,實際是以私募債券為名,行借貸之實。證券公司沒有從事借貸的權利能力,其與房地產公司的借貸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與政策之規定,故三方當事人分別簽訂的兩份協議及后來簽訂的補充協議應認定為無效。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房地產公司應將占用證券公司的本金和利息歸還證券公司。還本金是沒有爭議的,關鍵是利息怎么認定,按照1996年3月最高法院的批復之精神,雙方非法所得之利息應予以收繳,但按本案實際情況,證券公司的本金屬富民基金,牽涉到千家萬戶,其主觀上并非要違法經營,擾亂金融秩序,故可不予以追繳,對房地產公司還本、付息的責任應予以認定。從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的委托買賣協議規定看,信托公司證券公司購買私募債券,不享有任何權益,卻到期要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就此點看,不象是,推定為擔保也不合適,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從信托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的委托協議內容看,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向房地產公司購買私募債券,但卻又約定由房地產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3.2‰的費,且只收取100萬元作為信托公司收息保證金,又給人一種信托公司是房地產公司人的感覺。但不論怎么講,信托公司在合同中的是證券公司,而非房地產公司。由于本案名為私募債券,實為借貸,出借方為證券公司,借入方是房地產公司,信托公司充其量只是個中間人,其收取的是54.4萬元費,并未使用爭議的該筆資金,故不應判由信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雖經金融部門批準,并未實際發行企業債券,如何認定各個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說,不少當事人聽說企業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卻對債券為何物并不清楚,盡管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可發行企業債券,卻并未按批準的內容、步驟進行,最終釀成糾紛,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引起了不小的爭議。例如,1992年某公司與某金融市場簽訂三份發行企業債券協議,表面上看,也經金融管理機關批準,應當合法有效。實際上,嚴格地審查看,應認定該三份協議無效。當時法規、政策很不健全,只有在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的條例中才有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盡管本案所簽協議發生在該條例之前,不適用該條例條文規定,但以此進行闡述可見為什么三份協議是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5個條件,其中第4個條件是“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某公司是個皮包公司,哪里談得上盈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發行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某公司從金融市場取得2千萬元后,都劃到了深圳,用于房地產開發。按照條例和政策,某公司根本不符合發行債券的條件,實際也未發行債券。金融市場與某公司以發行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而金融市場也根本沒有進行借貸的經營范圍,故該三份發行協議均應無效,雙方均應承擔責任。某財政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得為經營合同提供擔保,而其在某公司的申請發行書上蓋章同意擔保,該行為是錯誤的,如判由其承擔責任也不盡合適。某信托公司也只是在申請書上蓋章提供擔保,未在合同上蓋章,故判由其承擔責任也不盡合適。爭議最大的是某化工集團,如果發行債券的合同有效,判由某化工集團承擔保證責任是沒有問題的,但本案恰是主合同雙方違法導致發行合同無效,某化工集團受到行政干預為之提供擔保亦應無效,判由其不承擔責任為妥。本案最關鍵的是擔保的事項并未發生,借發行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企業發行債券到期后拒不還本付息,其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審理這類案件,要審查債券發行的合法性問題,還要審查擔保人出具保函或簽訂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爾后才能確定發行債券的企業所拖欠的債券本息如何承擔。比如1994年12月,某銀行與某電子公司先后簽訂兩份委托發行短期融資債券1700萬元,年利率13.34%,并委托銀行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工作。電子公司須在債券到期前5日將應付本息劃入該銀行指定的帳戶。逾期電子公司每日向銀行交納萬分之五滯納金。某電器總廠為銀行出具了擔保書,保證在電子公司無償還能力或償還能力不足時,在債券到期前將債券本息無條件足額劃給銀行。協議簽訂后,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銀行如期發行了該企業債券,并在債券到期后向債券持有人兌付了全部債券本息。為追索代墊券款本息,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訟。案審理的關鍵是銀行與電子公司之間的發行關系是否有效。應當說,委托發行債券與一般意義上的委托相比,既有一定共性,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應審查發債主體是否合格,是否具備條例所列舉的五個條件,接受委托的金融機構是否符合條例規定。應當著重審查企業發行債券的申請以及委托金融機構發行的行為是否取得人民銀行的批準。只有取得了人民銀行的批準,才算作取得了合法發行企業債券的資格。否則,就應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本案所涉銀行和電子公司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并有擔保單位予以擔保,故該發行行為合法有效,委托發行協議亦應認定有效。在債券到期后,發債企業本應依約將券款本息劃給銀行,以便向持券人兌付,但發債企業卻違約。銀行出于金融機構的信用,已先行向債券持券人墊付了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受托銀行此時成為新的債券持有人,其可以依其墊付資金所取得的債券表面所記載的權利義務內容,請求發債企業某電子公司支付債券本金及利息。同時,發債企業與人銀行之間有委托發行協議,發債企業應依約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應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還應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有關協議,認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最終判定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