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股權投資投后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股權投資投后管理制度范文1
時隔整整兩個月,即6月21日,上海銀監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披露,上海3家投貸聯動試點銀行的方案已經完成,轄內銀行業投貸聯動試點具體實施方案即將上報銀監會。
滬上首批3家試點銀行“投貸聯動”的具體方案是什么?方案推出是否有借鑒國外的經驗?
上海銀行和華瑞銀行
都將下設創投類子公司
“試點前期,上海銀行投資子公司主要在 ‘貸’的科創企業中,選擇小部分優質科創企業進行‘投’,原則上不對‘貸’以外的科創企業單獨進行‘投’?!鄙虾cy行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總經理朱會沖表示。
據朱會沖介紹,上海銀行關于投貸聯動模式的初步設想是:將下設獨立法人子公司 “上銀投資公司”,專司科創企業的股權投資業務;同時,上海銀行將指定浦東科技支行及其他科技特色支行作為專營機構,專司對科創企業的“貸”,由此形成對科創企業“股權投資+債權融資”聯動服務。目前,各項籌備工作在有序進行中。
就具體信貸產品而言,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獲悉,上海銀行將專門推出“投貸通”產品,充分考慮科技小企業的特點,比如科技專利情況、人才情況、外部投資機構投資和估值成長性等情況,將作為審貸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具體貸款品種方面,上海銀行將為科創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并購貸款等。
擔負首批“投貸聯動”試點重任的華瑞銀行同時身兼首批民營銀行試點。它和上海銀行的試點模式會有哪些異同呢?
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了解,早在今年初,華瑞銀行已經按照事業部模式成立了科創金融業務部,包括2個前臺業務中心和1個跟單融資運營中心。
和上海銀行一樣的是,華瑞銀行也會下設創投類子公司,這個子公司將承擔配合母行持有認股期權及行權、為母行投貸聯動項目科創貸款提供擔保、收購投貸聯動項下母行不良貸款或債轉股等職能。
浦發硅谷銀行因受股東制約
不會設立投資子公司
從國際上看,有很多探索投貸聯動業務的實踐經驗值得我國商業銀行學習和借鑒,其中硅谷銀行就是重要的樣本之一。據了解,成立于1983年的硅谷銀行,注冊資本只有500萬美元,在最初運作的10年間名不見經傳,20世紀90年代初獨辟蹊徑開創了投貸聯動模式,由傳統銀行轉型為科技創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榜樣。
據統計,美國所有的創業企業中有75%被創投基金投資過,而這些被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過的企業中過半數是硅谷銀行的客戶。自1993年以來,硅谷銀行的平均資產回報率高達17.5%,遠高于美國銀行業12%的回報率,并且損失率不到1%。
而同樣是上海3家投貸聯動試點銀行之一的浦發硅谷銀行,作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與美國硅谷銀行的合資銀行,無疑可以很好地借鑒硅谷銀行20多年的投貸聯動模式。浦發硅谷銀行行長蔣德表示,該行將提供“具有中國特色的、硅谷銀行式”的貸款,在一些風險足夠高、需要進行股權參與的貸款交易中,他們將會以持有認股權證或是類似認股權證的股權類合約來緩釋風險。
不過,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了解,因同時受中美兩國監管,以及硅谷銀行和浦發銀行兩家股東的制約,浦發硅谷銀行短期內不會設立投資子公司。
業內人士表示,投貸聯動的模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外部聯動模式,即銀行通過與社會各類PE等股權投資機構、基金公司、資管公司等合作,形成“外部機構股權投資+銀行信貸支持”聯動。但這種模式的弊端是由于兩類獨立的法人機構存在經營理念、風險偏好、利益驅動和分配方面的不同導致雙方流程重復及效率低,合作信任和緊密度方面存在不足。另一種是內部聯動模式,銀行成立基金公司、資管公司、境外證券公司等子公司,對企業提供貸與投的融資服務。該模式的弊端是面臨監管差異、股東利益平衡復雜等難題。
上海銀監局提出了“六專機制”
如何獲得風險補償是核心問題
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曾撰文表示“投貸聯動業務以投資成功后巨大的股權增值收益來覆蓋前期投入的高風險,解決傳統信貸模式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原理和審慎監管原則沒有變。商業銀行不是VC/PE,必須堅持本業。”
如何建立“投”和“貸”的風險隔離機制成為主要難點。根據上海銀行的試點方案,上海銀行將對負責“貸”的科技金融專營機構與負責投資決策的上銀投資管理層、董事會相互獨立、人員不產生交叉,各自遵循自身的信貸審批制度和投資決策制度。同時資金隔離,上銀投資獨立核算,資金來源僅為資本金及自身業務利潤。上銀投資以自有資金向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負債經營。另外業務隔離,上銀投資專司與科創企業信貸投放相結合的股權投資業務,不進行其他投資業務。
上海銀監局在機制創新方面提出了“六專機制”,即專營的組織架構體系、專業的經營管理團隊、專用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專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專項激勵考核機制和專屬客戶的信貸標準。
股權投資投后管理制度范文2
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在國內的銀行系PE大軍中,政策性銀行以國開行和進出口銀行為代表。由于特殊歷史背景和所承載的特殊使命,它們成為國內僅有的兩家被允許直接控股PE機構的政策性銀行。
2009年3月,中國進出口銀行控股50%成立成都銀科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之后又與九鼎投資、深創投等機構合作成立了多只子基金。同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設立全資子公司國開金融,作為直接投資和股權投資的載體和平臺,注冊資本金人民幣350億元,主要業務包括三大塊:海外項目投資、建立城市發展基金、股權基金。2011年,國開金融與蘇州工業園區一起設立規模達600億元的母基金。其中,PE母基金規模400億元,管理機構位于北京;VC母基金規模200億元,管理機構位于蘇州。首期150億元目前已經募集完成。
而中農工建交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因為政策限制只能繞道而行。其中,建銀國際首開先河,在香港設立建銀控股然后返回境內開展PE業務,這種方式也成為國有商業銀行曲線PE的常用手段。
至于股份制商業銀行,因受體量限制和發展規劃相對滯后的影響,主要為PE提供募投管退各個環節的金融服務,包括設立、咨詢、募集、托管、項目推薦、投貸聯動、并購貸款、被投企業結算、投行等。其中,設立、募集和托管三類業務是目前股份制銀行提供PE產品服務最多的領域。
有業內資深人士分析認為,商業銀行的PE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95年到2005年。市場上活躍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是呈散狀分布的外資機構,如鼎暉、弘毅、紅杉等,商業銀行主要提供結算和托管服務;第二階段是從2006年到2015年。2006~2011年屬于前半期,中國PE迎來黃金發展期,商業銀行主要發展PE的綜合金融服務。在2012~2015年的后半期發展階段,商業銀行將進一步深化信貸和風控機制,放寬更多條件,與基金展開更深入的合作,但這一階段仍屬于服務階段。第三階段將始于2016年,是商業銀行全面經營PE業務的階段。商業銀行想在PE行業扎根,直接做GP和LP是發展趨勢。從客觀條件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體量龐大,用自有資金做LP或者發行資產管理計劃來投資PE完全有可能。
當前,商業銀行開展PE業務的最大障礙在于法律環境的限制。上述分析人士建議:第一,放寬限制,允許商業銀行給PE做一些債權性融資;第二,學習國外做法,允許銀行直接做LP,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第三,商業銀行做GP,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母基金或者其他股權基金產品。
“商業銀行要在這個領域大有作為,必定要介入管理,不可能一直做服務。但不主張銀行馬上做項目投資,因為可能會出現一些利益輸送問題,畢竟銀行在風險隔離以及自身經驗人才儲備方面還有不足,投資方面還不是很專業?!鄙鲜龇治鋈耸勘硎?。
創新升級的2.0系統
2008年6月,在天津國際融洽會上,浦發銀行首次提出PE綜合金融服務“智融投貸管退?!逼咦址桨?,當時備受市場關注。經過多年發展,這也成為當前商行銀行與股權投資基金合作的主流模式。
與此同時,近幾年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也在發生重大變化,無論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PE與銀行之間的融合越來越深。隨著市場和客戶的需求不斷升級,銀行也需要不斷考慮業務,將1.0版本的綜合金融服務系統創新升級到2.0,具體來說:
在融資方面,商業銀行的傳統做法是擔任財務顧問角色,在本行的私人銀行或財富管理中心等部門為基金尋找潛在投資人。其實,從企業多元化融資角度考慮,為基金建立海外融資平臺也可以作為商業銀行提升競爭力的一種嘗試。還有一些商業銀行正在嘗試結構性融資,把一些大型機構投資人作為優先LP,把社會資金作為列后LP。通過股權基金投資到項目上,直接服務于實體經濟,這種結構化融資適合大型產業基金和基礎設施基金。
而在投資方面,銀行主要利用多年積累的項目庫資源優勢,通過銀行客戶經理,將基金和企業進行對接;在投后管理方面,銀行憑借多年貸后管理體系和經驗,幫助基金做企業財務上的監控;在退出方面,銀行可以提供投行服務,幫助基金找下家進行上市、并購等方案的咨詢。
為基金提供貸款,作為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銀行,是商業銀行的另外兩大業務。各家商業銀行的做法也都大同小異。
投貸聯動的首創者也是浦發銀行,主要做法是給每個基金配比一定的貸款額度,額度多寡視基金規模大小而定,少則千萬,多則上億,平均每只基金的額度在1億元左右。如果基金投資項目是在外地,銀行各地分行統一將項目清單交到總行,總行再分發到各地分行,由所在地分行跟進,這種模式已經在全國推開。
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多家銀行也有類似業務。比如招商銀行的“千鷹展翼”計劃,該計劃中的“投融通”產品就是能夠實現企業PE股權投資資金的提前進入和無縫轉換,促成企業、PE和銀行三贏的融資產品。其典型案例是招行上海分行為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提供1.5億元的授信額度,滿足其旗下被投資公司的短期資金需求。
在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方面,托管人相當于基金的財務大管家,提供基本的增值服務,包括做資產保管、資金清算等。監督核查是托管衍生出來的增值服務,比如復合會計,銀行和基金各自對企業進行做賬然后對賬,發現問題后由銀行負責調賬。一般內部是以銀行為主,但是工商年檢的時候是以管理人為主。分賬戶管理是另一類衍生服務,主要是負責基金各個LP的賬戶,可以讓其了解本金的損益情況、投資過程中所承擔的費用等。
此外,未上市企業的估值體系也是各大商業銀行角逐的重點領域。一般情況下,被投項目都要經過幾輪融資,估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基金管理費和項目收益提成的分配。
一些商業銀行也正在考慮進軍PE二級市場,為投資者提供資產配置服務和權益轉讓過程中的咨詢服務。
路漫漫其修遠兮
從現有條件看,現階段商業銀行扮演的間接融資服務商角色很難突破,主要是受困于兩大限制:第一是《商業銀行法》的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當然,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一個證券基金子公司,但需要銀監會特批;第二是來自《貸款通則》的限制,政策明確規定貸款不能用于股權投資,導致商業銀行只能做PE的服務和配套。
但以上限制并未阻擋銀行的PE熱情,各家銀行都在積極嘗試銀行與PE業務結合的新途徑。2009年,建行曾嘗試用理財產品開展PE業務,但這一做法隨后被銀監會叫停。2012年底,華夏銀行的理財事件風波,引發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的大檢查,導致《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號文”)出臺。
目前,商業銀行從事PE投資主要有兩種新模式:一種是借道信托,通過信托平臺做股權類信托,但是由銀行控股,相當于銀行間接做PE投資。例如交通銀行旗下的交銀信托、建設銀行旗下的建設信托,又如2013年6月,興業國際信托(興業銀行持股73%)成立的全資PE子公司興業國信資產管理公司。另一種是商業銀行通過基金子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項目,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工商銀行的工銀瑞信和民生銀行的民生加銀。2013年7月,建信基金、建銀國際合資成立建信資本管理公司,開展橫跨一、二級資本市場的全面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這頂王冠給銀行系PE帶來的壓力似乎遠多于榮耀。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是,如何區別PE基金和非法集資?PE是私募產品,這點毫無疑問,但銀行能否幫助其尋找投資人?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目前都是以財務顧問的方式幫助基金募資,而不是直接提供融資服務,否則就存在合規性的問題。
從外部環境和法規角度看,銀行進軍PE受到較大限制。目前,對于私募類產品,銀行和基金之間只是一種關系,銀行負責向投資人提供信息,但投資人和基金之間的所有行為只能在這兩者之間發生,不能通過銀行傳遞,也不能通過銀行簽約。
股權投資投后管理制度范文3
此前,備受矚目的證券公司創新大會在京舉行,標志著證券業將步入創新發展的重大機遇期。從目前證券公司業務開展情況來分析,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完善與政策的逐步放開,證券公司的經營業務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具體來看,根據全國證券公司公布2011年年報顯示,109家證券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均已開展了六項傳統券商業務。除傳統業務外,證券公司也在積極開拓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券商直投、金融投資子公司、股指期貨等諸多創新業務。
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國務院于2010年1月原則上同意開設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為證券公司帶來新的盈利增長點。其后,證監會分別于2010年3月、2010年6月和2010年11月分批發放業務核準批復。經歷了一年半的實踐檢驗,為更好的適應市場需求,到2011年11月2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正式,亮相內地證券市場一年半的融資融券業務將由“試點”轉為“常規”。據統計,截至2012年5月,已有25家證券公司開展了融資融券業務。另外,2012年5月,山西證券、中信證券、東吳證券、東北證券、西部證券五家開展兩融業務獲得批復。
自融資融券業務推出以來,盡管融資融券凈增加額隨著大盤震蕩而波動,但總體來看投資者的交投熱情基本保持上升勢頭,促使融資融券余額總體在上升軌道之中運行。進入2012年5月以來,融資融券增長速度繼續加快,迅速趕超今年3月份的凈增長規模。截至5月29日,5月以來滬融資融券凈增加額已達73.99億元,一舉改寫單月凈增加額的歷史新高。
開展轉融通業務
2011年10月28日,證監會正式《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同時還了征求意見。修改后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標志著融資融券試點業務正式轉入常規監管階段?!掇D融通辦法》的修訂主要集中在放寬有關風控指標、明確證券金融公司保密義務兩方面,即將征求意見稿中“證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0%”的比例限制分別放寬至10%和15%,同時規定證券金融公司應對所獲取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根據全國證券公司2011年年報顯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積極籌備轉融通業務試點資格申請工作,轉融通業務試點方案、相關管理制度和轉融通技術系統已基本準備就緒。此外,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已于2011年8月正式啟動轉融通業務的準備工作。
自2011年10月證監會《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過去了7個月時間后,2012年5月21日,25家融資融券試點券商開始進行為期9天的轉融通業務全系統聯網測試,標志著A股全面賣空時代即將來臨。
設立金融投資子公司
金融產品投資子公司是指券商在開展自營業務中,未被列入監管層5月份的《關于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中的金融產品,證券公司可以以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參與投資。以子公司向監管機構遞交相關產品創新的材料或許會有一定監管放松空間,允許做出一些產品創新,豐富市場現有產品數量嚴重不足的缺陷。
2011年6月,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設立專業子公司從事金融產品等投資業務,名稱暫定為“海通創新投資交易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億元,子公司的籌備、設立及相關報備工作正在積極推進,待工商注冊完成后即可成立。2011年8月,西南證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設立全資子公司,擬設立子公司名稱為“西證金融產品投資公司”,其對該子公司的投資總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2012年3月,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產品投資子公司“宏源匯智投資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注冊登記手續,注冊資本3億人民幣。2012年4月,中信證券宣布獲深圳證監局核準設立金融產品投資子公司,子公司名稱為“中信證券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億人民幣。
設立直司
2007年,證監會正式啟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工作,中國國際金融公司和中信證券率先獲得直投試點資格。2011年7月8日,證監會下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該文件一方面對既有試點券商直投機構做出了進一步規范,尤其對此前強調不足的內部控制、風險控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為直司設立直投基金放開了閘門,并確立了門檻。
據統計,截至2012年5月,全國共有36家證券公司獲得開展直接投資業務資格,其中35家已成立直投子公司,另有國金證券獲準設立直投子公司,擬在近期成立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已成立的35家直司可用于直接投資的資本量共計人民幣272.80億元。
2011年,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機構設立直投基金政策放行,允許證券公司成立直投基金,募集并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截至2012年5月,已有8家券商直投機構參與設立直投基金13支,總規模約為115.27億元人民幣。其中,海通證券旗下的海通開元投資有限公司參與設立了三支股權投資基金,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旗下的中金佳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證券旗下的金石投資分別參與設立兩支股權投資基金。由于設立直投基金的政策剛剛放開,現階段券商直投機構設立直投基金多采取與地方、地區政府或知名企業合作的方式,并在當地注冊成立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
參與中小企業私募債
經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2012年5月22日分別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兩所《試點辦法》旨在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滬深交易所通知,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于未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已6月初推出。
股權投資投后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8-0070-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8.16
私募股權基金在促進科技創新、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1]。我國有必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發揮PE的優勢,為國民經濟服務。鑒于PE在我國的迅速發展態勢,為促進其健康發展,我國有必要在借鑒其他國家PE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將PE納入監管并為其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務。作為一個新興事物,PE具有不同于傳統的銀行、券商等金融中介的自身獨有特點,在監管上有必要加以區別。
一、監管目標
監管目標是指監管者根據自身判斷,借助監管制度的實施,達到預先設想的目標和結果。監管目標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管的原因,即為何要對PE進行監管?由于PE在運作中具有信息透明度較低、杠桿率較高、產品設計較為復雜、資產流動性和風險性較高等特點,如完全放任其游離于監管之外,PE市場中投資者的正當利益可能會受到侵害,甚至影響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的穩定。借鑒其他國家對PE的監管實踐,結合我國PE發展實際,筆者認為對私募股權基金市場監管的目標主要有三個: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營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防范PE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
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是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是私募股權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私募股權市場的投資者作為金融消費者,應當如同普通產品市場中的消費者一樣,其合法利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投資者的正當利益長期得不到保障,則他們就會選擇退出這個市場。只有投資者的權益得到了應有保障,才能鼓勵投資者源源不斷地把儲蓄資金投入到投資私募股權行業中,私募股權基金的各項功能才能夠充分發揮出來。由于私募股權基金多采取有限合伙制,作為投資人的有限合伙人(LP)不直接參與PE的日常管理,缺乏對私募股權基金運作信息的了解,同時由于PE通常投資于非上市公司,投資對象的信息披露程度也遠遠低于上市公司,這些使得投資者難以甄別私募管理人的真實管理能力,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選任。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投資者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難以準確判斷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對外投資合約的優劣,因而可能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盤剝和欺詐。而這其中發生的交易成本,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無疑要由投資人買單。因此,應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PE監管的首要目標。
(二)營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
政府監管作為一種公共服務,營造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維護私募股權基金行業主體間的公平競爭秩序。目前,私募股權基金行業有部分主體并非依靠自身資金或管理能力幫助被投資企業提升企業價值,而是通過毫不透明的暗箱操作,突擊入股Pre—IPO企業上市一夜暴富,以PE的方式堂而皇之地攫取高額暴利,這就是引發社會公眾投資者憤慨的“PE腐敗”。還有部分機構借PE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欺詐投資者;也有部分私募股權基金采取詆毀同行、刊登虛假廣告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所有這些,不僅嚴重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破壞了規則的公平,最終也會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動搖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基石。因此,應通過完善相關規則、增加透明性、強化媒體等多方監督和嚴厲查處上述違規行為,凈化PE市場。二是規范地方政府間的不正當競爭。目前,為鼓勵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吸引私募股權基金落戶,不少地方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這些政策有些是屬于正常的公共服務行為,有些則有“花錢買落地”的嫌疑。為維護正常經濟發展秩序和政策法規的公平合理,應在國家層面出臺規范地方政府有關PE的競爭性優惠政策,淡化或取消“花錢買落地”的優惠政策。
私募股權基金作為金融創新的產物,其對外部環境要求較高,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具備良好的外部環境。首先,需要良好的誠信和法制環境。私募股權基金固有的風險性和信息不對稱,決定了無論是基金的募集環節還是投資環節,都必須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對各種可能的法律后果能有明確的預期,投資者才愿意承受相對較高的投資風險。其次,需要有較為活躍的市場環境。私募股權基金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投資行為,其目的不是為了長期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其持有的目的就是為了能溢價賣出,如果沒有便捷的股權交易市場,股權難以交易變現,勢必嚴重影響私募股權市場的發展。再次,需要有較為友好的創業環境。私募股權基金所投的對象是企業,更準確說投資的對象是創業企業家。如果沒有較為友好的創業環境,沒有千千萬萬個愿意創業的創業者,私募股權基金將面臨“無龍可屠”的局面。
(三)防范PE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與銀行相比,作為股權投資方式的PE投資具有如下特點:投資的性質為股權投資,投資的風險較高,且風險直接由投資者承擔;投資的對象多為處于成長期、高科技類型的公司,公司運營的風險較高,資產波動性較強;多投資于未上市公司股權,信息披露程度較低,資產流動性相對較弱,退出周期相對較長;常常運用杠桿操作,且杠桿比例較高,一旦發生風險,可能會引發連鎖反應[2]。由于PE行業具有如上特征,因而其具有較高的負外部性。2008年金融危機的起因也在于,美國的監管對越來越復雜的金融衍生品沒能及時識別風險,包括PE在內的大量金融交易處于監管真空中,美聯儲在美國國會的報告中也坦承這是“金融監管措施的重大失誤”。我國目前PE發展的時間尚不長,但PE風險也已經開始呈現。2009年以來,為吸引PE落戶,天津市出臺了一系列針對PE的工商注冊、稅收、財政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政策的吸引下,大量PE落戶于天津,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PE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或實施詐騙。2012年4月19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劉健鈞處長出席上海創業投資高層研討會時表示,目前天津成立的上千家合伙制基金竟然大多數都是“空頭基金”,沒有一分錢到賬,或僅有管理公司少量資金到賬。這些基金往往注冊資本規模達數十億元,然后再假借工商登記文件,到處誘騙老百姓。針對這種情況,必須加強對PE的監管,防范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監管原則
PE的監管原則,是指監管部門在對PE實施監管活動中,應當始終遵循的標準和準則。與一般的金融監管相比,PE監管當然應當遵循其共性的監管原則,如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依法監管原則、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等。鑒于PE行業的內在特點,對其監管除應遵循一般的金融監管原則外,還應有適應其自身特點的監管原則。
(一)適度監管原則
與公募基金嚴格的監管規則相比,美國等成熟市場國家對PE的監管相對寬松。2008年金融危機后,加強對PE監管成為全球共同趨勢。各國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在小心翼翼地尋求監管和市場的平衡,避免監管過度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造成傷害。對PE的監管應立足于注重發揮市場的積極性,通過PE當事方之間充分的市場博弈來促進其發展,政府有形之手不要過深過細干預其內部運作,否則會制約了當事方的博弈空間,窒息了市場的發展活力,從長期看會阻礙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PE監管有必要將適度監管作為首要原則,監管的內涵主要包括如下幾點。一是監管的重心在于強化投資者保護。建立PE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把住PE投資者準入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監管,避免私募銷售公募化;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惡意欺詐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的行為嚴懲不怠。二是監管的著眼點在于強化對行業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建立健全行業風險監測體系,加大對重點機構、高杠桿操作行為的監測防控力度,避免個體風險演變為系統性風險。三是監管的方式以消極監管為主。即在市場準入監管上,采取與傳統金融機構事前許可經營不同的準入制度,以事后備案為主;在市場行為監管上,采取與傳統金融機構監管主動檢查不同的監管方式,實行不告不理的監管方式,無投訴(舉報)不行動、有投訴(舉報)才核查。
(二)柔性監管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監管通過規制市場行為和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競爭活動的公平、公正,降低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成本,增進市場效率。但政府監管不僅意味著政府只是“板起面孔”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而更多體現為正確處理市場和政府的關系、合理劃分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同時合理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有效彌補市場的缺陷和不足,促進市場更好運行,行業更好發展。目前,PE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不長,我國對PE行業不是考慮如何加強監管,而更多是考慮如何營造良好的外部支持。因此,有必要將柔性監管作為一個監管原則,為PE發展營造較為寬松的監管環境。柔性監管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監管邊界上,合理界定市場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對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不予確立;可以通過市場機制或自律組織完成的,放權于市場或自律組織。對那些確需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制度公開、程序嚴密、環節簡潔、公正高效。二是在行政管理上,建立透明高效的管理體制。通過改革行政體制,整合行政資源,健全部門職責體系,解決職責交叉、推諉扯皮現象,改變目前我國PE監管多頭管理、多龍治水的現狀,建立職責明晰的監管體系,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透明度。同時,在管理方式上,多采取行政備案、行政建議、行政指導等柔性的管理方式,減少行政審批、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剛性規定,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自主空間,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三是在行政服務上,建立友好型的政務服務體系。監管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明確監管對象也是服務對象,在政策制定時要積極聽取監管對象的意見建議,了解PE在做什么、想什么、想要什么。在履行監管職責的同時,積極提供法律規范、政策引導、產業扶持等公共服務,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一起營造有利于行業發展的稅收金融環境、市場發展環境等。
(三)自律監管原則
PE的非公開發行性質,決定了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是一個以行業自律為主、有限監管為輔的行業。由于股權投資在運作過程中信息相對不透明,在對股權投資企業實行監管的同時,更應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與強制監管模式相比,行業自律的優勢在于:企業和行業協會對規范的承諾程度更高;制定準則時信息更充分;政府可以節約監管資源;規范內容更容易為企業所接受,具有更高的可行性;規章更容易理解;自律規章能夠及時調整以適應環境的變化等。歐美的股權投資市場相對于國內發展較早,運營模式也相對成熟。其中,除了法律法規的有效監管外,股權投資行業內的自律體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從歐美的PE監管經驗來看,PE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基金管理人的資本充足率、杠桿率、資金托管等被納入到監管范疇,而股權投資常規信息披露、估值、利益沖突、公司治理和運營則保持在行業自律框架下。建議根據我國PE的發展情況,推動設立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切實承擔起自律組織的一線監管職責,做到服務到位、溝通有效、監管有力。同時,監管部門要注意處理好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系,要信任、倚重、支持自律組織,堅持自律組織能接得住、做得了、管得好,堅決放手自律組織去管。改變目前行業協會普遍存在的獨立性不強、權威性不夠的問題,避免行業協會成為監管部門的附庸。
(四)原則性監管原則
近年來,與傳統規則性監管方式相對應的原則性監管方式日益受到金融監管當局的重視。PE在我國的時間還不長,我們對其內在規律的認識還有待加深,在一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的新興國家如何發展自身的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如何更好地建立適應行業發展的監管體系,都還需要探索和研究。PE作為金融創新的產物,其自身也處在不斷的創新發展中。對一個變動不居的事物進行監管,原則性監管較之規則性監管,在監管的靈活性、適應性等方面有其明顯優勢。原則性監管原則具體體現在:一是在制度設計上,采取“宜粗不宜細”、“宜少不宜多”的原則?!耙舜植灰思殹笔侵钢贫纫幎ūM可能原則一些,不要過多地介入基金的內部運作,給行業和市場留足探索和發展的空間;“宜少不宜多”是指對那些已經想清楚的、需要明確而且能夠明確的制度可以先明確下來,對于那些還存在爭議、還沒有弄清楚的制度,先等一等放一放。二是在制度執行上,采取目標導向型,并充分發揮PE機構管理層的作用。由于PE機構投資過程的非公開性和非透明性,監管部門難以也沒必要對PE的運作過程進行監管,監管部門應堅持著眼如何實現投資者保護、系統風險防范等監管目標,并將監管目標通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披露、事后懲處等方式,內化為PE機構管理層的自主行為。
(五)協作監管原則
目前,我國經濟對外依存度達50%左右,2012年實際使用外資(FDI)金額1117.2億美元,進出口總額已居世界第二,連續第三年成為世界最大出口國和第二大進口國,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已融為一體。PE方面,2012年我國PE募集資金總量中所募集的外幣基金額占到27.59%,國際知名的PE機構如KKR、德克薩斯太平洋資本、華平投資、凱雷集團、黑石、淡馬錫、摩根斯坦利、IDG等均已經進入了中國市場。同時,各國為發展PE產業,競相推出吸引PE投資落戶的優惠政策。因此,我國在設計PE監管制度時,必須考慮監管制度的國際協調合作。具體體現在:一是PE監管制度的比較借鑒。監管制度實際上一個國家PE經營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監管條件較為苛刻、監管制度不友好,PE會將注冊地等遷至其他國家;如果監管尺度過松,則可能會引發金融風險。因此,必須系統研究借鑒其他國家支持發展PE的具體措施及規范的具體監管制度,在制度設計中做好平衡。二是PE監管中的國際協作。目前PE在全球投資的現象較為普遍,如何對其主體和投資行為進行跨境監管,避免出現監管套利或監管真空,是我國PE制度設計中也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朱奇峰.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論[D].廈門:廈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
股權投資投后管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保險投資 風險管理 投資組合管理 政府監管
我國的資本市場雖然處于低水平的階段,但還在穩步發展,國家對保險投資渠道的開放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更加多樣。但是我國初步開放的資本市場和較為落后的風險管理理論使保險資金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復雜。該風險不僅包括日常投資風險,還包括從國際市場傳導來的全球金融風險,以及由于保險資金自身負債性所特有的風險。保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中主要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對資金流動性要求較高,如出現償付能力危機,將對保險公司甚至整個社會產生不利影響。綜上所述,對我國保險投資風險管理進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保險投資風險管理理論概述
目前國際上關于保險資金的管理理論主要為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現代組合管理理論。資產負債管理理論發展較早,始于1800年,該理論的主要觀點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應擁有充足的各類準備金以應對負債,結轉盈余保證金,且對利潤的來源進行分類、度量和確認。經過不斷的發展演變為資產管理理論、負債管理理論、資產負債管理理論三個階段的理論。現資組合理論發展相對較晚,由Markowitz(1952)最早提出,該理論基于一定的假設前提,通過均值-方差最優解選擇最符合投資者偏好的投資組合,雖然是靜態均衡的狀態下,但是將收益率與風險之間的關系相結合,對如何選擇最優資產組合進行了討論。
我國學者對國外風險管理理論的分析基礎上,深入研究了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管理。我國壽險企業發展較早,資產負債管理理論隨著壽險的發展不斷完善。關于現資組合理論的運用,王佩(2009)找出保險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的相關性。隨著我國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理論日趨完善,我國保險監管與時俱進,不斷放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細化管理要求。近年來,我國保險資金投資運用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主要體現在監管更加系統性、科學性;保險資金投資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不斷優化結構;投資收益穩健增長。
總體而言,目前保險投資風險管理理論已經相當成熟。我國對保險資金的運用通過深入的理論研究并接合實際情況,在風險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國保險業相對于發達國家起步較晚,關于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的研究相對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風險管理理論體系。
二、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淺析
從國外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來看,傳統的保險業務不能盈利或者盈利很小,其收入來源主要依靠投資收益。但是,有投資就會有風險,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保險資金運用中的風險管理是獲取穩定投資收益的重要保障,下文簡述保險資金的來源及運用情況。
(一)我國保險資金來源及特點。保險投資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險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負債及其他資金。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注冊資本金與資本公積金、總準備金、各類準備金、其他資金。其中,各類準備金(保險公司的負債)是保險資金的重要來源,由于保費的收取和保險金給付的時間間隔,使其可用于投資。
基于保險資金的來源,其自身有如下特點:(1)具有負債性,由于各項準備金直接來源于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的負債;(2)具有期限性,壽險合同大多是十年以上的長期合同,因此壽險公司的資金比較穩定,但也可能在某一時間段償還較大數額;而非壽險合同一般都是一年以內的短期合同,對流動性要求較高;(3)追求收益性,因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投資需要一定的收益才能覆蓋資金成本。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發展,在實際投資過程中保險資金運用主要的投資渠道為銀行存款、股票、債權、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不動產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二)保險Y金投資風險。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是基本指標也是核心指標。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可分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固有風險體現在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在現有的正常的保險行業物質技術條件和生產組織方式下,必然存在的客觀的償付能力相關風險。固有風險又分為兩種:可量化為最低資本的風險如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和難以量化為最低資本的風險如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而控制風險主要來自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無效,從而導致固有風險未被及時識別和控制帶來的風險。
三、我國保險投資風險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陳文輝副主席指出,保監會近年來的工作中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持續推進中國保險資金運用的改革,在放開前端的同時要管住后端。尤其近幾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規模增速迅猛,其在經濟社會和金融市場中的重要性越來越顯著?;诒kU資金的負債性和保險公司對投資收益穩步提升的需求,股權投資、另類投資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增長較快,與傳統的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形成了多元化資產配置格局。在快速發展中,也應看到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錯綜復雜所帶來的風險與挑戰,尤其對保險資金的海外投資造成不確定性風險。
第一,自二零零八年金融危機后,世界經濟復蘇乏力,總體保持低速增長。利率下行帶來的風險對保險行業帶來了現實挑戰。我國保險公司面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中如何保持資產負債的優化配置的難題,尤其壽險公司資金的長期性使其被動承擔高成本負債。
第二,保險資金運用規模的新增以及大量資產到期,使得保險資金急需尋求再投資資產。低利率帶來的“資產荒”難以滿足保險資金的歷史高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提升風險偏好,由投資風險較低的銀行存款等轉向股權投資、另外投資等高風險資產。
第三,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我國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粗放式的經營方式,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率不高,尤其是中長期投資中問題明顯。部分保險公司沒有完善的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壽險資金應配資中長期投資,如期限較長的銀行存款、房地產投資、長期國債等,而財產保險資金應適當配資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如同業拆借、股票、短期固定收益類產品等流動性強的品種。近年來,債券打破剛性兌付,違約多發,保險資金在投資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上升,保險資金高比例配資信用類資產,使得投資風險敞口增加。
第四,保險公司自身的投資風險管理體系不夠完善。市場缺乏自律,盡管在監管的指導和壓力下,保險行業的風險管理得到重視,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保險公司在應對監管和市場的變化中,急于求成,激進經營,短債長投。常常由于保險公司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及風險管理能力不足,不能滿足投資多樣化需求,因而不能有效把控保險投資風險。
四、保險投資風險管理對策
在分析了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狀況、風險管理存在問題及成因后,本章主要從機構、監管兩個角度對我國的保險投資風險管理提出對策建議。
(一)保險行業整體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行業自律。保險公司應健全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內部控制,不斷改善資產負債匹配情況,保證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利用組合投資來分散風險,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識別、監控與管理。資金運用部門從公司戰略的高度整體把控風險,完善資產負債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制度,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對于保險資金運用的政策法規,制定公司內部投資制度、明確投資范圍、限制條款等,保持風險及投資收益的動態平衡。投資人員綜合考慮資產負債配置結構,根據償付能力風險的指引,結合投資組合理論,合理配置各項投資,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實現投資的優化和收益。
發揮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督促作用,提高保險行業自律水平,使保險資金運用服務主業,最大化的維護投保人的權益。首先,保險資金投資以安全為主,投資符合要求的銀行存款類產品,適當選擇短期理財類業務;其次,保險資金收益以穩定性為主,投資結構簡單現金流穩定的固定收益類或類固定收益類產品,適當配置股權、股票、基金等非固定收益產品;最后,保險資金可選擇股權投資提高收益,但不應偏離主業,堅持保險姓保的原則。
(二)加強監管力度和深化市場化改革。隨著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開放,我國保險市場風起云涌,成為資本市場的弄潮兒,這對我國的保險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創新為市場化改革創造良好環境,主要包括保險產品定價機制改革、保U資金運用機制改革、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改革和行業平臺建設等方面。這些改革措施極大地活躍了保險市場,也難免帶來一些新的問題,金融創新與監管是矛盾的也是相輔相成的。監督保險公司加強學習以“償二代”為標準的更加科學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高保險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情況分為三個級別,分別采取監管措施。
參考文獻:
[1]Harry Markowitz.Portfolio selection[J]. Journal of Finance.1952,7(1).P77-91
[2]王佩.中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控研究[D].武漢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P16-18
[3]王一佳,馬泓,陳秉正等.壽險公司風險管理[M].中國金融出版.2003.P98-111
股權投資投后管理制度范文6
一、股權眾籌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分析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我國股權眾籌融資行業發展勢頭迅猛。鑒于其模式上的創新性,股權眾籌的風險較之傳統金融行業更為繁雜和隱蔽。在傳統系統性風險分類的基礎上,對股權眾籌進行具體化分析是防范發生系統性風險的首要任務。
(一)非合格投資者涌入加深股權眾籌的內生性風險
從“長尾”風險來看,股權眾籌擴大了潛在投資者的范圍。在傳統投資行業中,投資者在一、二級證券市場上購買股票時,其合格性受到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審查。但在互聯網背景下,股權眾籌融資者可以通過眾籌平臺進行早期私募股權投資,大量不被傳統金融覆蓋的非合格投資者被納入到了股權眾籌的服務范圍。這類投資者一般具備三個特征:第一,金融知識儲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匱乏,極易受到誤導、欺詐等不公正、非法的待遇;第二,股權眾籌人群的投資額度相對小而且分散,單獨的個體參與者沒有足夠的精力和資源來監督自己所投資的項目,即使想要監督,其成本非常高;第三、股權眾籌者容易出現個體非理性和集體非理性的現象,一旦發生股權眾籌融資風險,很容易致使非理性進而加劇風險的傳染,影響整個金融市場?;诠蓹啾娀I投資者的“長尾屬性”,投資者數量多且分布廣泛,整體抗風險能力較差,個體風險容易聚合成系統性風險,容易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二)模式創新可能加快股權眾籌的風險累積速度
“模式創新風險”是指原創的商業發展模式過程中創新或創新不足,脫離現實的社會經濟狀況,最終因發展瓶頸導致失敗的風險。股權眾籌是去中心化、點對點的創新性互聯網金融投融資模式,與傳統的股權轉讓程序相比交易結構趨于扁平化,此模式價值側重點在效率而非安全,因此風險系數更高,以籌資流程為視角,主要存在如下風險:第一,眾籌平臺的可靠性無從保證。股權眾籌平臺有初級的調查權與審查權,權利邊界非常大,但我國對股權眾籌平臺權限的規范非常少,眾籌平臺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合理性均有待商榷。第二,我國股權眾籌采用“領投+跟投”的運營模式,領投人一般是經驗豐富的機構或者個人,“微股東”缺乏參與的能力與監督的動力,領投人是否盡到勤勉義務的可量性較弱,因而風險的可控性減弱。第三,互聯網經濟本身具備先發優勢與馬太效應,股權眾籌平臺經過“野蠻”生長階段后必定會調整整個競爭體系,大規模的整合也將加速風險的集聚,誘發系統性風險。
(三)“互聯網+”屬性加劇了股權眾籌風險的傳染性
股權眾籌的基因屬性是“互聯網+”,較之傳統的股權轉讓,互聯網股權眾籌的輻射范圍更加廣泛,覆蓋力度更大。股權眾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部分,更深刻體現了互聯網技術和金融業務之間的高耦合性、高跨界性和高聯動性。股權眾籌具有金融脫媒的特征,既有傳統金融風險共性也有新生風險的特性,還具有傳統風險與新生風險疊加之后的異化風險。第一,互聯網途增強操作風險。較之傳統的股權轉讓或資金募集,互聯網股權眾籌的軟硬件配置和技術設備都有可能影響股權眾籌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一般股權眾籌機構都會使用外部技術來降低運營成本,外部技術支持者的道德風險或財務困難風險可能通過股權眾籌系統傳遞給投資人以及相關利益主體。第二,互聯網股權眾籌蘊含安全風險。傳統金融體系可抵御一般的系統性風險,但互聯網股權眾籌的安全防御等級較為脆弱。如果黑客入侵股權眾籌平臺的計算機服務系統,修改服務程序,竊取投資人與融資人信息,一則導致股權眾籌系統紊亂甚至崩盤,二則導致股權眾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損?;ヂ摼W體系的傳染性更強,風險很可能會因此蔓延至其他子系統,進而引發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第三,股權眾籌具有更高的聯動性。股權眾籌過程中一般會搭建多個信用系統,各信用系統之間相互交織、聯動,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風險都有可能發生信息泄露、身份識別出錯等問題,提高了引發全局性風險的可能性。
二、防范股權眾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原則
股權眾籌尚處于發展階段,其規模相對較小,但作為新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點,股權眾籌可能引發技術失敗、監管失效等風險,因此,應當加強對股權眾籌的監管。結合國外的監管實踐,通過對股權眾籌進行規范引導和適度監管,其才會可持續發展。
(一)以促進股權眾籌的穩健發展為核心
股權眾籌應當以包容、鼓勵、規范股權眾籌長期穩健發展為基礎原則,鼓勵風險防控與發展相結合。首先,“包容、鼓勵、引導、規范”是整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也是是監管股權眾籌時應當樹立的監管理念,簡言之:對股權眾籌的監管應當具有包容性。其次,為了防范系統性風險,應當確實做到“及時、專業、有效”監管。如果股權眾籌發生的問題沒有被及時處理,則可能演化成風險,若風險不能被有效處理則可能會聚化成危機。最后,嚴防股權眾籌中的監管泛化,按照股權眾籌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分類監管,明確股權眾籌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以及監管范圍,區分原則性監管和限制性監管對股權眾籌不同階段的適用性和監管有效性。
(二)以防范股權眾籌的風險溢出效應為重點
股權眾籌監管在防范自身的特定風險之外,更要注意防范股權眾籌對整個互聯網金融乃至傳統金融的風險溢出效應,以守住不發生區域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前已述及股權眾籌在操作、技術、與監管方面,均存在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問題。對此,監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加以防范,降低因監管漏洞和監管失效加劇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目前股權眾籌從體量上而言仍然是互聯網金融的一個小部分,對傳統金融的影響也相對有限,但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更強的網絡性和關聯性,股權眾籌的風險勢必會影響到包括網絡借貸、捐贈眾籌等在內的其他互聯網金融系統,股權眾籌很可能成為一個觸發機制或者是“蝴蝶效應”的起點,最終導致大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在風險防控時應當更加注重股權眾籌的個體風險。
(三)以強化信息安全和消費者保護為落腳點
普惠性是互聯網金融的內在要求和本質屬性,雖然互聯網金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金融市場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但是其不可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對稱。股權眾籌平臺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盲區。金融監管的本質要求是充分保護金融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部門必須在防范系統性風險時注重對信息安全和消費者的保護。首先,投資者對股權眾籌業務模式和風險屬性的不熟悉容易造成投資者利益受損;其次,股權眾籌模式本身的風險比較高,使得投資者受到損失的概率更大;再次,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往往是最普通的草根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缺乏充足的投資知識和風險防控能力,對于項目容易產生錯誤的預判;最后,股權眾籌本身業務模式不夠規范,在其早期階段存在監管漏洞,容易侵害投資者的風險。因此,在制度設計時應當將投資作者保護作為制度的基本價值貫穿于制度始終。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滯后,我國股權眾籌在系統性風險防范過程中應當盡快提升參與者對股權眾籌行業和產品的理解,使參與者清晰認識到股權眾籌與傳統的股權轉讓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深入了解股權眾籌產品獨有的性質和風險。
三、完善事前防控機制——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立法建議
有學者提出,個體風險發展到系統性風險和危機需要經歷五個階段:第一,隱患階段,風險累積;第二,突變階段,發生沖形成局部損失;第三,金融系統傳染階段,流動性問題在金融部門間廣泛傳染;第四,非金融部門行為調整階段;第五,危機全面爆發階段。以此為分析路徑,防控股權眾籌可能引發的系統性應從以上五個階段著手。建立股權眾籌系統性風險全程防控體系,應當以事前風險防范為主,事后風險解決為輔。金融監管部門的主要工作是監測風險,防控并有效化解系統性風險,可從以下四個維度入手。
(一)完善股權眾籌平臺市場準入制度
股權眾籌作為公眾小額集資體系,其準入應秉承便利融資、促進競爭及保護投資者的原則。《證券法修改草案》對股權眾籌采取了小額豁免的立法思路。股權眾籌門戶的界定應相對寬泛、準入門檻不應當過高,可界定其為“為他人提供要約或證券交易的任何主體,”我國證監會明確指出,未經批準不得開展股權眾籌。由此可見我國對股權眾籌平臺的準入持審慎監管態度。股權眾籌具有信用風險較高且系統性風險較為集中的特點,因此可以借鑒危機后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風險暴露規則。風險暴露規則要求平臺分別按最低注冊資本金和風險資本金(即應急資本)計提注冊資本。作為風險吸收和分擔機制,提取風險資本金應與平臺總體融資規模和杠桿率相匹配。若風險預警系統已暴露出平臺杠桿率畸高、融資者違約率顯著提高等問題,那么風險資本金可被轉換為普通股,平臺需允許投資者對普通股分紅或將其轉移至投資者風險保障金賬戶。風險資本金與風險預警系統的結合,可為互聯網金融安全、信用風險規制、系統性風險防范和投資者保護提供制度基礎,信息工具在其中起著風險揭示的基本作用。具體運用到我國現行的股權眾籌中時,可要求股權眾籌平臺計提風險資本金,形成資金池,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或者暴露出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時,風險資本金可以用于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與治理,促進股權眾籌的穩健發展。
(二)構建針對股權眾籌的多層次信息披露制度
系統性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風險不能被有效識別和處理。完善股權眾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提高透明度,幫助投資者進行正確的投資決策,另一方面可以縮短風險的暴露時間差,加強企業對風險的防控力度,促進監管者對風險的掌握和應對。籌資者在眾籌平臺股權眾籌時應當對投資的基本情況、籌資用途和資金使用計劃等信息進行及時的披露。對于以上基礎性的核心信息,應當作為股權眾籌發行人所必須披露的信息進行強制性規定。由于籌資者披露上述信息的成本較小,屬于可以承受范疇,不論是對自身而言還是對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而言,履行這一義務可實現帕累托最優。對于其他輔助信息,籌資者可以為了增強投資者的信息并且吸引投資者進行自愿披露,監管者可以采取相關措施予以鼓勵。股權眾籌立足于互聯網,投資者的信息來源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人的信息披露。雖然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某種程度上而言并非合格理性投資者,信息獲取能力不強,但是在開放式和交互式的互聯網平臺上,眾多投資者會借助投資者論壇、其他搜索引擎等方式獲取更為豐富的信息,例如初創企業的價值、籌資者創始人的個人資信等等,這就極大地拓展了投資者獲得的信息總量。盡管這些信息可能存在市場噪聲、正確性存疑,但是因為信息平臺的規范化運作,加上發行人強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配合,基本上可以滿足監管者對于風險識別的要求。因此構建股權眾籌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須建立在對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的充分認識之上,一方面對于核心信息課以強制性披露義務,另一方面對于自發形成的信息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確立股權眾籌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由于股權眾籌中的投資者多屬于“長尾”人群,一般表現為數量多、分布廣、抗風險能力差,構成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不穩定因素,因此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和引導對于防范系統性風險有重大意義。投資者適當性制度(Suitability),也稱為投資者適當性原則、適當性要求,依據美國SEC的定義,是指證券商向投資者推薦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時,應當有合理依據認定該推薦適合投資者,其評估的依據包括投資者的收入和凈資產、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所持有的其他證券。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在其2008年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領籌領域的客戶適當性》(CustomerSuitabilityinTheRetailSaleofFinancialProductsandServices)中將適當性定義為“金融中介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與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財務需求、知識和經驗之間的契合程度。為了使股權眾籌投資者在投資時承受的風險與自身抵抗力相適應,必須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股權眾籌的一大特色是普惠性:投資門檻低和廣大投資者有投資的權利,因此不能機械地劃定投資門檻,以投資金額度作為衡量可否投資的唯一標準,最為明智的做法是以收入水平或資產凈額對投資者進行分類,限定一般投資者的投資限額,對于專業投資者以及成熟投資者不加限制。針對投資者適當性的管理可以借鑒的有三種類型:第一,英國模式:將非成熟投資者的投資額限定為其凈資產總額的10%以內;第二,加拿大模式:規定投資者的絕對數限額,比如加拿大幾個省聯合的眾籌監管規則規定投資者的單筆投資額不得高于2500美元,年度投資總額不得超過10000美元;第三,美國模式,將投資者的絕對限額與年收入或者資產總額比例限額相結合,如果股權眾籌投資者年收入少于10萬美元的,其投資額不得超過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資者年收入等于或高于10萬美元的,其投資額不得超過10萬美元或年收入的10%。我國目前雖然通過若干規則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但對于股權眾籌這一新生事物尚無具體規定。為了加強對股權眾籌投資者的保護,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我國應當實行投資者適當制度。第一,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即基于資金實力、投資水平、風險認知等指標將投資者分為一般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實行豁免制度,一般投資者實行額度限制制度。第二,明確股權眾籌投資限額,即在平衡一般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機會的基礎上確定合理額度。第三,明確監管投資者適當性的主體,即誰來管的問題,眾籌門戶作為股權眾籌信息和交易的平臺具備管理優勢,政府可處于管理輔助主體,努力構建兩者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同時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四)建立交易與退出機制確保股權眾籌市場的流通性
流動性受阻是引發系統性風險,產生系統危機的重要因素,因此保證股權眾籌市場高流動性是防范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措施。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項目并成為初創股東后,可以基于投資份額享有權益,但是當投資者完成預期收益或者對項目失去投資熱情想要退出時,有效的交易、退出機制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的內在要求。根據現行法律,股權眾籌轉售交易以及退出存在很大問題。我國《證券法》第39條對證券交易方式做了規定,由于股權眾籌的特殊性,導致其無法在現行法律規定的交易場所中進行。鑒于此,可以借鑒證券公司柜臺交易模式,通過證券公司的柜臺交易市場進行股權眾籌份額的交易,或者允許眾籌門戶開設類似于此類性質的交易平臺,實現股權的正常交易,促進股權眾籌市場的流動性,防范因流動性不足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其次,可通過風險防火墻制度和冷卻期制度輔助監測股權眾籌市場的流動性,從宏觀角度監測系統性風險。防火墻制度可以防范利益沖突,對眾籌門戶及其雇員參與股權眾籌活動予以限制,減少風險點??梢越梃bCrowdfundingAccreditationForPlatformStandards(CAPS)的衡量指標,從操作透明度、信息和支付安全、平臺功能和操作功能等方面對股權眾籌門戶提出具體的要求,規范股權眾籌門戶的行為,降低產生風險點的可能性。為防止創始人的道德風險,可設立“鎖定期”制度。鎖定期制度可以幫助防范初創企業創始人利用股權轉讓套利后不再經營該企業,使得股權眾籌投資者的利益受損從而引發新的風險,此點可借鑒美國的鎖定期制度。美國JOBS法案要求股權眾籌份額持有人必須持有達12個月后才可以在在公開市場轉讓該份額。
四、完善事后監管措施——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司法建議
互聯網股權眾籌的特點之一是標的額比較小、涉及面廣,如果法律糾紛不能被有效化解,很容易導致風險的擴散與傳染?,F行法律制度下,在股權眾籌糾紛解決過程中存在以下難點:第一,傳統民事訴訟實行以地域為基礎的管轄制度,但股權眾籌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的特質從本質上打破了地域隔閡?!睹袷略V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在互聯網時代受到了局限。第二,我國與金融相關領域相關的法律存在空白,未明確規定股權眾籌金融消費者權利司法保護的具體內容,沒有及時回應權利變化的現狀,致使股權眾籌參與者權利侵害時維權難度增大。第三,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對于股權眾籌中的投資者而言,很難獲取此類證據,對于小微投資者而言訴訟成本過于高昂。第四,集體救濟制度不能滿足需求。盡管我國已經通過構建小額訴訟制度降低當事人訴訟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但眾多小額訴訟于當事人而言仍舊是一種訴累,當事人多會持理性沉默態度,最終無法有效保障合法權利。由此可見,完善事后監管措施非常必要。
(一)在完善現有民事訴訟制度基礎上化解個體風險
在互聯網信息時代,為了更加及時有效解決糾紛,應當依照互聯網金融跨時空的特質,將互聯網信息理論、方法運用于民事訴訟制度中,防止風險的擴散,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第一,建立健全網絡法庭。根據我國法院網絡信息化成熟程度,結合網絡交易發達的省份或城市試點情況,可在全國各地逐步推行“網絡法庭”。網絡法庭效率高、公開性強,對于下級“網絡法庭”審理的案件可以上訴至上級法院的“網絡法庭”進行線上審判。第二,賦予股權眾籌糾紛當事人管轄選擇權。確定我國“網絡法庭”的管轄權時,可賦予消費者優先選擇在“網絡法庭”還是實體法庭進行審判的權利,確保權益最大化保護。一旦選擇“網絡法庭”當事人必須應訴。第三,在股權眾籌糾紛中確立舉證倒置制度。舉證倒置的目的是保護處于弱勢一方的利益。一般而言,構成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兩個基本因素:“一是原告舉證困難;二是社會反映十分強烈。”對于股權眾籌而言,一方面投資者沒有足夠的實力和專業能力,另一方面,股權眾籌的影響范圍較大?;诖?,股權眾籌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對于股權眾籌投資者提出的侵權事實,股權眾籌平臺以及融資者否認的,由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承擔舉證責任。
(二)引入互聯網金融申訴員制度提高風險化解效率
股權眾籌糾紛發生時,對股權眾籌投資者采取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非常重要?!斑t來的正義為非正義?!比绻麑⒓m紛訴至法院,現行司法體制下,消費者需承擔舉證責任與高成本的訴訟費用,并且承受訴訟失敗的風險,因此訴訟不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ADR可以更有效地解決糾紛,抑制風險的傳染,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設立了該制度。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沖突會隨著社會控制機制的減弱而暴露,如果利益不能有效解決,就會破壞社會的“自發的自我調節機制”,從而導致社會沖突的產生。一般的沖突可以通過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予以解決,如調解機制、仲裁機制或者訴訟機制。但是如果一個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或者某沖突非常尖銳,無法通過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予以解決,那么就會異化成新的社會沖突,諸如大規模的、聚集等行為。若實踐進一步激化,很可能導致大規模的發生。此邏輯完全適用于股權眾籌的風險演變。為了防控股權眾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我國應當通過引入金融ADR尤其是FOS制度,以建立起統一的糾紛解決機制。在條件成熟后,可通過立法導入系統的調節裁決制度。當調解無法達成合意時,由金融申訴專員直接作出具有單方面拘束力的裁決書,以求盡可能高效率解決股權眾籌當事人的糾紛,促進權利保護。在性質上劃分,我國的FOS應為政府主導下的公益型、政策性機構,形態可以為公司制,類似于依法成立的財團法人,兼具政府機構型、公司型、財團法人型三者的優勢,更利于系統性風險的防范。
(三)設置事后資金補償機制防控潛在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