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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學總論范文1
一、南泉鎮的區域概況
南泉鎮屬亞熱帶溫熱季風氣候區,年平均氣溫15.8℃,年平均降雨量944毫米,年日照在1240小時以上,無霜期280天,適宜農作物生長和家禽養殖。
地處川西平原西北部,由原南泉鎮和四平鎮于2006年4月17日合并而成。全鎮幅員面積37.56平方公里,總人口29943人,距什邡6公里,德陽32公里,距成都60公里,什南、什四、永馬等市級水泥路貫穿全境,交通十分便利。境內均屬都江堰自流灌區,人民渠干渠橫貫全鎮,水利設施配套完善。全鎮GDP達到29186萬元,財力(包括預算內收入、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達到371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4370元[2]。
當地發展“生產為民”增收,以自然資源為基礎,實用技術為手段,積極引導農民調整產業結構,走優質、高效的特色農業、精品農業、生態觀光農業發展之路,把自然條件和區域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3]。
二、南泉鎮農村廢舊宅基地復墾的基本情況
對南泉鎮已放棄宅基地、農房重建(包含異址重建和原址重建)和舊宅居住情況的調查結果列于表1,全鎮13466戶,其中享受補助放棄宅基地183戶,占全鎮總戶數的1.4%;災后重建農房共6034戶,占全鎮總戶數的44.8%。災后重建農房中異址重建4117戶,原址重建1917戶[4]。其中異址重建按0.03公頃每戶計算,需要占用大耕地面積123.51公頃,耕地壓力增大。
數據來源:四川省什邡市汶川地震災后重建土地利用實施規劃
南泉鎮災后耕地占補面積調查情況列于表2,全鎮可還耕面積(包括異址重建可歸還耕地、放棄宅基地還耕面積和閑置地可復墾面積)共計可復墾面積195.87公頃,其中異址重建可還耕面積164.68公頃,放棄宅基地可還耕7.32公頃,閑置土地可還耕23.87公頃,異址建房新占用耕地面積為123.51公頃,通過復墾扣除重建房新占耕地,全鎮預計可新增耕地面積72.36公頃[4]。
三、南泉鎮宅基地復墾中遇到的問題
1.宅基地復墾補償問題
在與土地整理,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資金協調存在科學合理的分配問題、經費籌集渠道問題;資金補償方面,有的群眾對補償政策不理解,覺得補償金額低不愿意合作的問題,需要領導進行協調。
2.社會問題
2.1部分村民不堅持重建“一戶一宅”的原則,原舊宅以父母或兒子居住為由不拆舊房,形成一戶多宅現象,或以保留生產用房為由不予拆除。
2.2部分復墾質量不高,只有10%的土地可以水旱兩作。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因為院落地面泥土少、沙石多,還耕的表土太薄,耕種困難;二是整理的建渣因轉運成本太高,村民就地掩埋。
2.3部分小村院落道路狹窄,大型機械無法入場;村民又不主動拆除構筑物和地面附著物,影響了施工進度,增加了成本;同時要完全達到“水旱兩作標準,部分土地復墾的成本費用較高,群眾反映是否可以增加復墾補償。
2.4部分村民不配合驗收工作,以還耕土地沒有達到要求為由,反要施工隊予以補償;少數村民要求把3000元每畝的還耕費用直接給他們自行還耕,不配合施工隊的作業。
2.5村鎮建設規劃方面控制不力,導致農村宅基地普遍布局散亂,難以形成完整村鎮形態結構?;A設施的建設滯后,建筑規劃控制不嚴,導致農村居住環境較差,視覺效果低下。管理上存在的缺陷,經濟利益的驅使,導致超占、閑置和違建現象仍時有發生。
綜上可知,南泉鎮這樣的社會問題導致了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下降,人均耕地減少,耕地質量下降,保障農民收入穩定增長難度增大,依法解決災區群眾當前急迫問題與保持區域長遠可持續發展面臨十分復雜的矛盾和情況[5]。
3.在宅基地復墾過程中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3.1“一戶一宅”與推動宅基地復墾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6]。
3.2置換房屋與推動宅基地復墾的關系
南泉鎮通過宅基地復墾來置換耕地,從而取得居民點建設用地集中配置,由于農戶取得宅基地的成本相對降低,有利于快速推進集居區建設。
3.3新居建設與推動宅基地復墾的關系
新居建設分為異地重建和原址重建,其中異址重建會占用一定面積新的耕地,為保證耕地數量的動態平衡,就需將原來的廢舊宅基地進行復墾重新開發為耕地,落實好“一戶一宅”政策,新居建設的面積要與宅基地復墾的面積一致[7]。
四、解決南泉鎮宅基地復墾問題的措施實施
1.復墾中社會問題的解決措施
1.1各村民委員會成立復墾領導小組,召開相關會議,統一思想,宣傳宅基地復墾的內容、方法、要求、要求、意義,要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復墾工作順利開展,同時政府將把此項工作納入年終考核[2]。要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發揮村民的主體作用,積極發動村民投工投勞,減少復墾資金和成本。舊宅基地復墾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加強法律和政策的宣傳,做到依法還耕。
1.2有效利用新增土地,以彌補農村災后重建資金的不足,同時保證復墾土地質量。完善村鎮組織責任制度,加強與施工單位和村民的協調力度,進一步推進復墾進度,加強還耕質量監督和檢查驗收,制定較為嚴格措施。
1.3實行國土違法、政府問責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法,嚴守基本農田紅線不能突破,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因地制宜,對于能還耕的舊宅基地,要經國土管理部門核實,絕不能隨意改作載樹綠化等其他用途。
2.復墾工作中幾個關系的處理措施
2.1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6]。
2.2農村宅基地復墾要實行1:1置換建設用地政策,且置換的指標不納入當年新增總量控制。通過宅基地復墾,把廢棄民居推倒整理為耕地,用新增耕地面積來置換城市建設用地,盤活土地存量,緩解建設用地緊張的矛盾,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家庭困難戶在規劃復墾圖紙范圍內的特殊情況[8]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復墾工作的組織措施
做好區域內待復墾宅基地、住戶進行準確統計,做好復墾工作的資金統計和復墾前的影像資料,做好復墾宅基地及資金補助方案的公示,并把上述資料做到一村一表,一村一冊,協調施工隊進行宅基地的復墾,并對復墾后耕地數量、質量進行核查[9]。
3.1凡異址建房戶宅基地必須還耕。
3.2重建補助資金的押金,舊宅基地不還耕戶一律不退押金。
3.3不還耕者不享受應還耕而未還耕所占宅基地面積的國家糧食直補等政策。
3.4還耕后按市上要求辦理國土、房產證、不還耕者一律不辦理國土、房產部門頒發的新房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3.5不還耕者,政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審批,將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拆除還耕,其還耕面積交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排,注銷原宅基地使用證。
五、結語
南泉鎮廢舊宅基地復墾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困難和問題,經過有效措施實施后,在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人民生產生活、當地居民的住房重建,提高住房質量等方面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復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會造成整個復墾項目最大的困難,因此要不斷總結之前工作成效和經驗,改進土地復墾中存在的不足,積極推進土地復墾工作,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10-12]。
上述研究表明:農村廢舊宅基地復墾是集群眾意愿、技術、資金、政策、社會問題等為一體的一項系統工程[13]。要結合系統分析方法,制定合理有效的實施方案,解決好各種群眾意愿、技術、資金、政策、社會問題,切實做好宅基地復墾工作,保障基本農田數量,保住18億畝耕地紅線,維護糧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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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學總論范文2
關鍵詞:國土資源;利用效率;經濟發展
1.引言
國土資源是指一個國家管轄下的領土、領海、領空范圍內的全部資源,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兩大部分,國土開發整治的對象,主要是指自然資源。國土資源是一切生產活動的基礎,它的開發利用影響到生產力布局的經濟效果和生態環境。如果在國土資源開發利用中沒有遵循生態經濟原理,只注重經濟效益,不顧生態效益,就會使生態系統的結構受到破壞和損害,就會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從而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因此針對目前我國國土資源開發的現狀,提出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結合我國國土資源管理職能和管理實踐,加強我國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勢在必行。
2.土地資源利用和社會發展的關系
土地利用是指人類通過一定的行為,以土地為勞動對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性來滿足其自身需要的過程。人類利用土地來滿足自身需要,一方面是指利用土地, 創造物質財富, 以滿足人類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另一方面是指改善生態環境, 以滿足人類生存的需要。故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包含了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的四方面深刻內涵。利用是最終目的, 開發是利用的基礎, 整治是利用的措施,保護是利用的戰略。
在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的關系中,土地資源居于其它資源無法替代的核心地位。這種特殊作用主要通過土地資源的三大功能表現出來:生態系統生產功能、空間場所功能和景觀功能。人們對土地的開發和利用就是對這些功能的開發和利用。人類利用土地滿足自身需要,一方面是指利用土地創造財富,以滿足人類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指改善環境,以滿足人類生存的需要。所以土地可持續利用包含了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的深刻內涵。開發是人類首先通過一定的技術措施將一定的土地資源投入使用,并將其改變成可使用狀態;利用是指土地開發后, 利用土地的特性來滿足某種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整治是指土地利用過程中,為了更好地滿足人類對土地某一方面的要求,克服原來土地特性中的某些缺陷,對土地進行改良,如配方施肥、平整土地和水利設施配套等;保護是指為了長期持續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質量劣化而喪失某些特性,所采取的某種綜合措施,以保持土地的綜合生產能力。因此,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是土地可持續利用過程中彼此聯系、相互依賴的四個方面,不可偏廢。否則將破壞土地資源,打破生態平衡。如果這種破壞性作用長期積累, 就會直接影響到地球上的生命支持系統, 對人類自身構成嚴重威脅。因此,為了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土地持續開發與利用成為了自然資源研究的重要領域。
3.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存在的缺陷不足和補救措施
3.1 我國土地利用存在的不足
在我國的土地實際利用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首當其沖的是城鎮建設占地加劇,研究表明,城鎮用地規模增長速度與城市常往人口增長速度之比即城鎮用地系數1.12比較合理。然而我國1951年~1980年和 1981年~1995年的城鎮用地系數分別高達1.31 和1.91。據對17個城市衛星監測數據表明,近十年來,城市城建區規模擴大都在60%以上,周邊耕地蠶食半徑不斷延伸。其次,土地閑置浪費嚴重。據統計,1997年全國閑置非農用地面積達1164.67平方千米,其中國家建設閑置土地占79.13%,集體用地閑置18.06%,農村建房用地閑置占2.8%,而各類開發區閑置工地占35%。 同時,工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工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水平低。據統計,我國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總量的比例高達 26%,超過工業發達國家美國(7.3%)和香港地區(4.95%),而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水平很低。目前,我國城鎮建設用地中40%以上屬于低效利用。在農業用地結構方面,土地資源集中投入糧食等種植業中,造成土地綜合利用效益低。據測算,在我國現有耕地中,各類低產田合計0.36億公頃,占耕地總面積的27%,單位面積立地產出率水平低。除此之外一個嚴峻的問題是生態環境惡化。由于工業生產上大量排放“三廢對農業生產上大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土地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全國現有耕地中59%缺磷,23%缺鉀,14%磷鉀俱缺,中低產田占到耕地總量的 61.9%。歷年固體工業廢渣和生活垃圾堆存量分別達80多億干克、60多億千克,占地約12萬公頃;而全國每年3800億立方米農業灌溉用水中,就有1/3是來自被工業“三廢”嚴重污染的江河湖泊。
3.2 針對我國土地利用的不足所應采取的補救措施
3.2.1 確保耕地面積
確保18億畝耕地,是中央的既定方針。但落實這項任務的關鍵在地方政府。有些省份因違規用地量較大,下達的年度用地指標部分用于彌補超計劃用地,影響了新一輪地方經濟建設。因此,我們首先要科學界定耕地概念,以糧食生產恢復能力為標準,將耕地細分為在耕地和宜耕地,因農業結構調整減少的農地,必要時可以恢復為耕地。其次是嚴控耕地流失途徑。建設占用、災毀耕地、生態退耕、農業結構調整,應通盤考慮,預防將耕地報為災毀,然后再搞建設的現象。再次是繼續強化耕地保護問責制。細化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制,加大行政責任,約束其它規劃。最后,要努力形成節約用地倒逼機制。制定集約節約用地標準,將城鄉建設用地納入整體規劃,統一管理。
3.2.2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在資源管理方面,推進節能減排,任務繁重,形勢緊迫。利益驅動是企業不重視節能減排工作的主導因素:盲目強調GDP的增長是地方政府支持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發展的直接誘因;技術落后是導致企業能耗較高、廢棄物排放量大的主要原因。對此有幾點建議:一是要兩個輪子一齊轉。既要制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發展的強制性政策,也要制定低耗能、低污染企業的鼓勵性政策。二是推行項目準入制度。提高準入門檻,在土地審批、采礦權證的發放上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三是增加監管環節。利用年檢制度,對于不符合節能標準和污染物排放要求的企業,年檢不予通過。四是采用經濟手段促進節能減排。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相掛鉤的浮動礦產資源補償費率制度,調整稅費、價款收入的支出結構和使用方向,支持節能減排關鍵技術的發展。五是運用關稅和計劃配額手段調節資源性產品的出口。
4.總結
土地資源是農業生產最重要的物質基礎,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必不可少的有限資源。落實資源節約優先戰略,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是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必然要求。加強國土資源的管理,不斷增強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使其更好地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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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學總論范文3
1 土地征收的相關概念
1.1 土地征收的界定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的過程。從定義上來看,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進行土地征收,但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誘惑,土地征收范圍被人為擴大,不僅局限于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用地,還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工業、商業等用地。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特指被擴大化的土地征收范圍。
1.2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益主體
中國的土地征收是在多方利益主體參與下共同完成的。首先由中央政府下達征地命令,然后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執行具體的征收行為,并且在征地后需要給予被征地農民相應的補償,因此土地征收過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體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中央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總是從全局利益考慮征地問題,既要著眼于城市的發展,又要考慮土地被征收后的糧食安全問題、生態問題、失地農民安置問題等,從宏觀角度制定征地政策,并對征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征地政策在一定轄區內的具體執行者,總是從局部利益出發,主要考慮土地征收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效益、地方建設的發展以及官員的個人業績;農民是征地過程中的微觀主體,由于成員結構分散、組織力量薄弱,在整個征地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
2 利益主體的行為假設
在現實中,各利益主體的動機、行為過程及決策都要受到各種外在因素影響而呈現復雜性,為了剔除次要因素,明確各個主體的行為決策,可對其的經濟行為進行以下假定。
2.1 理性經濟人假定
理性經濟人假定是指各個經濟主體行為的出發點都是利己,試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最大地滿足自身利益。土地征收涉及的3個主體均滿足理性經濟人假定,即都具有最大化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對中央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全局利益最大化;對地方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地方經濟發展及官員政績提升和個人獲得升遷;對農民個體而言,利己性主要是獲得合理的補償,維持生計。
2.2 自主適應性假定
自主適應性假定是指經濟主體在對其他主體做出的行為決策及周圍環境進行綜合考慮后,適時做出適應性、調整性決策。土地征收涉及的3個博弈主體均滿足自主適應性假定,即他們都會根據其他主體做出的決策適時調整自己的決策,以實現自己的最大利益。
2.3 主體行為一致性假定
主體行為一致性假定是指假定同一主體內部的不同層級的主體在面對相同的環境時所做出的決策是相同的。中央政府只有一個,因此只有地方政府和農民2個主體滿足主體行為一致性假定。首先,假定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同的利益出發點,在其面對相同或是類似的環境時所采取的策略組合相同;其次,假定個人素質存在差異的農民個體行為同樣具有一致性,其處于相同或類似的環境會采取相同的行為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 各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分析
3.1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中央政府作為委托者主要對征地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而征地行為的具體執行由地方政府負責。由于二者的利益出發點不一致,征地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必然存在。
將中央政府定義為G,其策略組合為SG={嚴格監督,疏于監督};將地方政府定義為L,其策略組合為SL={合法征地,違規征地}。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可以分為4類,即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違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違法征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1)S={G1,L1},即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主要由征地補償費及報批過程產生的費用構成);獲取的收益L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設發展和地方經濟發展。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為GC,主要由監督檢查費用構成;獲得的收益G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滿足城市建設用地需求。
2)S={G1,L2},即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違規征地。在這種博弈選擇下,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違規征地可能帶來的風險M,地方政府支付的處罰費用X;獲取的收益為LR。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監督檢查支付的費用GC,違規征地需要支付的耕地減少、糧食安全風險、失地農民增加等社會成本N;獲取的收益包括GR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處罰X。
3)S={G2,L1},即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此時地方政府的收益為LR,成本為LC;中央政府的收益為GR,支付的成本為0。
4)S={G2,L2},即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違規征地。地方政府的收益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違規征地可能帶來的風險M;中央政府的收益為GR,支付的成本主要由違規征地所支付的社會成本N構成。
3.2 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博弈
土地征收是政府的強制行為,土地征收后通常會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但是由于農民在征地中處于被動地位,缺乏與政府議價的能力,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降低補償標準。而農民從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慮,通常會采取抵制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由于二者利益出發點不同,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與農民的博弈必然存在。
將地方政府定義為L,其策略組合為SL={高補償征地,低補償征地};將農民定義為F,其策略組合為SF= {合作,抵制}。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博弈可以分為4類,即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與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與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與農民間的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
1)S={L1,F1},即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采取合作態度。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LR,主要是指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設發展和地方經濟發展;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征地補償費LC構成。此時,農民獲取的收益主要由政府支付的土地補償費FR構成;支付的成本主要是征地給農民帶來的直接成本FC1,包括土地資源的減少,收益減少。
2)S={L1,F2},即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LC,由于農民抵制而增加的補償費Y。此時,農民獲取的收益由FR及Y組成;支付的成本由FC1和抵制征地所支付的抵制成本N構成。
3)S={L2,F1},即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采取合作態度。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為LR,低補償征地取得的額外收益X;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LC,低補償征地的風險成本M。此時農民獲取的收益為FR;支付的成本為FC1,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下農民的損失FC2,主要由生活保障、就業、可持續生計等方面的風險構成。
4)S={L2,F2},即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由LR及低補償征地的額外收益X構成;支付的成本主要為LC,增加的補償費Y,及低補償征地的風險成本M。此時農民獲得的收益由FR,抵制征地而增加的補償費Y構成;支付的成本為FC1,低補償征地農民的損失FC2及抵制成本N構成。
4.1 違規征地的處罰力度對中央和地方政府行為產生的影響
對中央政府來說,監督檢查所支付的成本高于對違規征地的處罰導致中央政府趨向疏于監督;對地方政府而言,由于違規征地被中央政府查處而支付的處罰費用遠遠小于違規征地獲得的收益,驅使地方政府更傾向于違規征地,導致征地行為社會風險的發生。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規范政府行為,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增加違規征地的處罰費用,從成本上控制地方政府的違規行為。
4.2 補償費用的高低是地方政府與農民行為博弈的關鍵
低補償征地導致農民生計和保障遭受損失,農民為了獲得更多補償,往往采取與地方政府的對抗行為;但對地方政府而言,低補償征地獲取的額外收益遠遠大于其所面臨的風險成本。因此,地方政府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不會過多關注農民利益,更趨向于低補償征地,導致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沖突行為。為了避免沖突發生,要明確合理規范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分配,避免地方政府與農民陷入(低補償征地,抵制)的博弈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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