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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范文1
主要表現在:
1、礦產資源有關配套的法規不完善,操作性不強。《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以來,尤其是國務院“三個辦法”出臺以后有關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使執法監察工作有法可依。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和《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來查處和辦理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案件。在查處無證采礦的案件中,常常遇到這種情況,一個人無證采礦剛剛開采三天就被發現;而另一個人同樣無證采礦已經干了三個月,在處罰時應按照《省條例》四十五條規定除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8萬元以下罰款。由于法規規定的比較籠統,所以操作起來不太好把握,同樣性質的無證開采在處罰時當然對造成損失大的要加重處罰,但對造成損失少的或沒造成損失的又該處罰多少呢?所以很難把握,往往給人造成執法監察工作隨意性大,罰款可多可少,缺乏嚴肅性。
2、目前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就是采礦權非法轉讓問題。國務院“三個辦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采礦權轉讓的管理辦法,但是一些采礦權人,尤其是一些私營礦山的業主受到利益的驅使,無視法律規定非法買賣礦山,非法轉讓采礦權,從中牟利。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還不完善,在依法辦理轉讓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有的礦山老板將礦山賣掉后,帶著錢跑到外地去了。在查處過程根本找不到賣方當事人,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和國務院《探礦權采礦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是賣方,所以對買方的處理只能是吊銷采礦許可證,而原發證機關又是上級機關,所有這樣的案件在處理上很難操作和辦理。
3、在我們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違法行為,而這些法律、法規對這種行為沒有規定法律責任,所以在執法監察工作中,對這些違法行為不能處罰。例如《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采礦者提供勘查資料,電力和火工材料。對于這些助紂為虐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如何處罰,只能是批評教育,所以造成你說你的,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難度。
4、機構改革后,磐石市地礦局仍單設,但屬于事業單位。由此,執法人員沒有公務員身份,雖有政府授權,但發生訴訟就可能有敗訴的可能。
對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建議:
(一)建立一支高素質嚴格執法監察的隊伍。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是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對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質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監察隊伍是做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關鍵。同時要加強基層執法監察人員的學習培訓,建立必要的信息網絡、探索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經驗。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真正成為礦產資源衛士。
(二)盡快出臺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規。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是我們執法監察工作的依據,所以建立完善科學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對我們執法監察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多年來的工作實踐證明、法律法規制定的越詳細、下面工作起來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規規定的很籠統,在執行起來就很難,由于每個人的理解不同,執行起來就避免不了出現偏差和錯誤,造成不必要麻煩,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困難。一些地方性法規制定要從地方的實際出發,制定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規定,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真正起到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三)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行政處罰權的授予,要以實際工作出發。目前,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對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對礦產資源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一些問題,例如,目前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縣級執法監察部門遇到這類案件時在處理上難度很大,按照《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采取破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8萬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這樣作為縣級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無權作出處罰決定,然而采取破壞性開采的違法行為還帶有普遍性,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也不可能對這些案件一一處理,但又不能不處理,所以就會造成行政處罰的違法和越權,給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授予要根據工作的實際合理地授權,這樣才能保證對違法行為及時準確地作出處理。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范文2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范文3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為主線,著力宣傳我縣國土資源工作在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各方面的新舉措、新成果、新經驗,宣傳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國法。積極創新宣傳的手段和形式,進一步拓寬渠道、提高水平、增強效果,為全面推進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工作目標: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認識,樹立法律意識,培養法制觀念;二是學用結合,要求把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工作中,達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全面提高國土資源法律意識。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兩法”宣傳工作扎實有序地開展,我局成立“兩法”宣傳工作領導組,由局黨組書記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執法監察股),辦公室主任由馬學軍同志擔任,具體負責法制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宣傳方式
1、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集中學習,同時利用圖片展、宣傳欄、播放VCD光盤等多形式開展“兩法”宣傳教育。
2、利用礦產資源法宣傳日,印發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有關資料,并由地礦股、執法監察股送到全縣各礦點,并召開各礦點法人代表參加的宣傳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及地質災害群防群測知識座談會。使各礦點法人代表充分認識礦產資源管理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3、為保證《土地管理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貫徹執行,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這一基本國策的充分認識,以及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現實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將在第十六個全國土地日期間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創新宣傳形式,將以往單一的宣傳方式改為固定場所、媒體報道、懸掛標語、短信發送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將宣傳的內容面向基層,深入到群眾,發放到企業。充分利用廣播、有線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4、以局域網絡為載體,營造“兩法”宣傳氛圍,通過網絡及時頒布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法律咨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中,結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兩法”宣傳教育,將參加由縣司法、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組織的聯合法律咨詢活動,并利用展板、宣傳冊及一些土地違法案件實例宣傳,從而進一步提高廣大干群對國土資源管理知識的充分認識,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全面推進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進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和應用,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范文4
作者:譚旭紅 杜真芝 單位:黑龍江科技學院
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的現狀及問題
產權界定不明,補償主體不清科斯定理認為,在存在外部性問題時,只要交易成本為零,且產權是明晰的,那么不論誰是產權的主人,通過市場都能實現最優配置。從科斯定理出發,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問題就應該從研究礦產資源的產權制度結構、產權主體等方面進行。明確補償主體是解決生態問題的基本前提,礦產資源開發過程具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的雙重特點。一方面,在稀缺性資源的利用過程中,礦業開采能夠解決大量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提高農民收入和增加稅收,帶動礦區產業發展和礦區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礦產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必然會導致礦區及周邊環境惡化,包括空氣、土地、水、礦石廢棄物等污染,水資源的潔凈度受到威脅、地表植被覆蓋率降低、水土流失嚴重及采空區地表塌陷等問題。因此,構建生態補償機制十分重要而緊迫。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實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歸屬國家,國務院代表國家對礦產資源行使所有權。從形式上看,我國礦產資源產權是非常清晰的,產權結構比較合理,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礦產資源在開采過程中存在著不少矛盾,土地國有、政府分級行使土地權利的模式造成中央政府與資源富集區政府的所有權行使權責不明,礦產資源的分配關系從屬于權力關系而不是產權關系,引發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資源富集區為了能夠從礦產資源開采中獲得更多利益,以彌補由于資源開發所承擔的公共服務成本和生態環境成本,就會過分利用其管理權限,越權審批“違法許可”招商引資,掠奪式開發,造成更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和一系列矛盾無從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補償法律法規不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要承擔其民事責任?!稇椃ā泛汀睹穹ㄍ▌t》的這一規定就為礦產資源開發中因生態環境惡化而受到財產、人體健康損害的公民獲得賠償提供法律依據?;谝陨蠂一痉ǎ贫ê统雠_了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涉及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補償的法規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國務院關于生態補償的若干政策指導意見》等[3]。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都對開采企業因礦產資源開采給他人造成的若干政策賠償做出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因開采而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采礦企業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研究這些法律法規后,我們發現,它們僅對因采礦造成的地質災害和生態環境破壞的補償問題提出原則性的標準,如提出了“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賠償”等原則,但是均沒有提出統一的評估方法、賠償標準和具體的補償辦法。例如對于《土地復墾法》中規定“誰破壞誰復墾”原則,各地也出臺了一系列實施辦法,但并沒有使礦區復墾率提高,我國煤礦塌陷地的復墾率依然較低,分析原因,除了復墾標準要求不明確、多頭執法等原因外,沒有建立合理有效的補償機制也是重要原因。由于缺乏統一補償標準和賠償辦法,缺乏環境損害補償機制,這就導致當采礦中出現生態破壞的時候采礦企業以無具體賠償標準為由推諉,不予賠償;而政府又沒有嚴格的法律和政策依據要求采礦企業進行賠償,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礦產資源開發的外部成本得不到有效補償,而礦區居民和我們的后代不得不遭受生態環境惡化帶來的嚴重后果。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目前我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
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
明確補償的主體與責任,加強礦產資源規劃與開采管理礦產資源開采過程是自然和經濟和諧統一的過程,不僅需要經濟補償,而且應當充分考慮其生態價值補償。目前,我國現有的各種礦產資源稅費征收辦法主要是偏重于補償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或者解決資源耗竭性補償問題,因而都是經濟補償,而缺失真正意義上的生態補償制度,從而導致大量舊礦、貧礦廢棄,影響了生態環境。根據中國礦產資源開發的特點,應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礦山環境恢復的責任主體。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機制過程中,責任主體相對比較明確。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主要得益方是國家和采礦權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他們應該作為補償者。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人民應該作為被補償者。補償者有責任為被補償者提供多渠道的補償途徑,同時被補償者有義務切實地履行監管職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恢復當地的生態環境。在明確補償主體時應區分新建礦山和廢棄礦山補償主體,新建礦山的責任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造成環境破壞的開采者,在開采的同時,他們有責任和義務修復、治理生態環境。而對于廢棄礦山,由于企業主的變更,很難明確其責任主體,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礦山開采受益者明確的廢棄礦山,可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解決這部分廢棄礦山的治理和恢復問題;二是對于收益人無法明確的廢棄礦山,應由政府來擔當治理主體,作為資源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有責任恢復及治理廢棄礦山[4]。健全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機制可操作性我國《環境保護法》已確立了“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針對礦區土地復墾問題,《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水土保持法》都規定了“誰破壞,誰復墾”、“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這些法律、法規雖然基本明確了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主體,但卻沒有明確界定破壞者的具體責任和義務,也沒有明確復墾者享有的具體權利,這樣就大大挫傷了復墾者的積極性[5]。同時,對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如何補償的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明文規定和量化運行的具體細則,這使得礦區的生態環境恢復沒有形成強制要求,環境的破壞者及污染者便可以逃避責任,這樣造成了目前仍然有大部分礦山生態難以恢復以及礦區開采者與群眾的糾紛時常發生的困境。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礦山恢復的先進經驗,完善法律、法規,使復墾政策與立法細致、明確和更具可操作性,同時明確補償主體的權利與責任。例如,在礦區批復開采之初就應該以法律形式確定礦區生態恢復、治理的責任主體,對于開采后出現的礦區生態環境破壞,由礦主進行修復,國家通過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組織恢復建設。此外,應該對礦山土地復墾做出明確的程序和辦法規定:在礦山開采過程中,按照開采的先后順序將礦土堆放在一邊,開采后還原土地時,再按先后順序回填各表土層,土地還原后采礦單位才把土地移交給當地政府。建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對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對策和措施建議。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評價等。(1)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礦山建設規模、開采方式、礦山地質條件及礦業活動與地質環境相互影響與制約關系,按照礦山活動可能影響到的周邊區域作為評估范圍的原則,結合礦山地質環境特點、水文地質特征、開采范圍及制約關系、礦井廢水污染影響、地下水疏干范圍、地下采空區影響、廢石渣堆積分布范圍等諸多因素,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體系,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評價體系。建立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通過建立覆蓋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標準體系,同時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的修訂工作,使其能夠切實滿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最終做到技術標準統一明確、適用范圍廣的標準體系,以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目標。(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支持礦產資源。運用先進的現代技術,建立礦山環境災害預測和控制管理信息系統。轉變過去傳統的資源管理手段,而是建立動態的資源監測系統,定期收集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的動態信息,從而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生態環境的動態監測能力[6]。礦山開采往往引發地面塌陷、泥石流、裂隙、滑坡、地下水位變化、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尾礦壩狀況、土地荒漠化、土地的荒化等人為地質環境問題,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采用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從而對這些人為災害進行實時監測,有助于研究礦山資源開發引發的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并對治理結果進行客觀評價和監督。全球定位系統可以對災害發生地進行精確定位;遙感(RS)技術可以利用礦區的多時相遙感圖像進行疊加分析,從而獲取礦區不同時期的地貌破壞程度、塌陷區的面積、形態、礦業廢棄物的類型以及分布狀況、環境污染狀況和生態環境狀況;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則可以對礦山災害數據信息有效地進行空間分析,以便管理人員迅速掌握災情[7]。為礦產資源開發勘探、開采、生態恢復與治理等環節提供精確的科學依據,應建立礦山環境地質災害動態監測和管理信息系統。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改革
礦產資源儲量是地質礦產勘查的最終成果,是國家的重要資產。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是政府掌握我國礦產資源情況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我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管理制度經歷了儲量審批、評審認定和評審備案三個階段。1953~1999年,儲量審批工作屬于行政審批事項,由儲量審批機構履行該項職責,負責對礦山設計依據的礦產資源勘探報告和關閉礦山依據的閉坑報告予以審查和批準。1999年,按照政事分開原則,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將儲量審批制度改為評審認定制度,規定由儲量評審機構負責對儲量報告進行技術性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評審機構資格、評審程序、評審專家資格等方面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對符合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給予認定。2003年,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儲量評審認定作為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國土資源部將評審認定改為評審備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意見書和相關備案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告出具備案證明。雖然評審備案與評審認定在工作性質上已發生質的改變,但其工作程序無實質差異。評審備案制度雖然實現了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延續和保障儲量評審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多年的實踐表明,評審備案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通過分析總結評審備案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改革的建議,以期能夠為下一步儲量管理改革提供思路,保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合理、高效的開展。
1儲量評審備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評審工作定位不明,組織保障性不足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到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工作中,評審備案范圍被不斷擴大,當前評審機構不僅評審用于申請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的儲量報告,還評審用于上市融資、礦業權轉讓等市場行為的儲量報告。儲量評審定位已經不僅在為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服務,更多的是在為礦業權人投資安全把關,過多地承擔了市場主體的責任,加重了儲量評審備案工作,降低了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目前全國儲量評審機構性質多樣,既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也有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部分評審機構仍保持收取礦業權人評審費或由礦業權人支付專家勞務費的做法,評審結果難免會受制于礦業權人,評審機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影響,儲量評審工作缺乏合理的組織支撐。
1.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文件支撐
按照現行評審備案制度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僅對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意見書和相關備案要件進行合規性審查,不再對儲量評審結果進行審查或批準,有悖于《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同時,評審備案工作在實際中仍參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沒有在“取消評審認定”后制定相應的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辦法,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定位的模糊化。
1.3評審備案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
儲量評審備案流程一般為礦業權人或礦業權人聘請地質勘查單位編制儲量報告—礦業權人提出申請—評審機構組織評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過程中關于評審備案監督管理不全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是一個單向流動的過程,只有評審機構對儲量報告進行審查和質量把關;二是由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備案管理人員少,在做好評審備案合規性審查的同時,往往還花更大精力做技術性審查工作,評審過程監管不到位;三是目前對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含儲量評估師)的監督管理未能得到有效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不足;四是,現行評審備案制度中,缺少對儲量估算、報告編制等過程,礦業權人、報告編制單位等相關單位的監督管理手段,缺乏能有效制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這些都是造成當前儲量評審備案監督管理不力的原因。
1.4儲量評審專家隊伍建設滯后
礦產儲量評估師經2000年、2002年兩批注冊認定和2007年遴選共計1178人后,便未再新增,目前儲量評估師隊伍存在嚴重的老齡化問題。據孟剛等研究數據統計,截至2016年,儲量評估師隊伍中55歲以上的已超過了83%,65歲以上的已超過45%,扣除那些進入行政管理崗位或脫離地礦系統,無法擔任儲量評審業務的,能實際參加評審業務的評估師人員已無法滿足評審工作需要。雖然,大部分省份選聘了一些省級評估員或評審專家應急,但這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一定問題。2016年6月8日,國務院取消“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給儲量評估師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1.5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的技術把關作用
未能充分發揮儲量評審意見書是進行儲量備案、儲量登記統計及辦理相關礦產資源證件的要件之一,但目前儲量評審意見書對于勘查工作過程、儲量估算、報告編寫、儲量評審等重要環節的實質性描述過于簡單,專家評審意見也未能在評審意見書中得到很好的體現,沒能充分發揮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在儲量評審過程中的技術把關作用。
2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改革的建議
2.1明確儲量評審工作定位,統一評審機構性質
多年的工作實踐表明,儲量評審工作應定位于為掌控國家資源家底和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服務,屬于服務于政府的技術把關行為,建議:①將評審機構統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保障評審機構的經費來源和組織評審業務的公正性、權威性;②只負責組織涉及國家資源家底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儲量報告的評審;③對于上市籌資融資、礦業權轉讓等市場行為依據的儲量報告,評審機構不予評審,可由市場中介機構評審。
2.2加快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保障制度的合法性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文件的設立背景為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作為礦山建設投資的主體,儲量審批機構履行政府職責,為國家建設投資安全把關。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無論是找礦還是采礦隊伍都存在多種所有制、多種經濟成分,這種多元化的結果與計劃經濟時期發生了明顯變化。為保障評審備案工作的延續和合法地位,建議盡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2.3加強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明確各有關方主體責任
針對評審備案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①加強儲量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如“抽查”、“黑名單”、“通報”、“限制準入”、“個人征信系統”等,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人員和機構,從源頭上保障儲量數據的真實、可靠,提高儲量報告質量。②進一步明確評審備案各有關方責任:如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報告編制單位對其提交的資料、儲量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評審專家對儲量報告中勘查工作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選)冶實驗、工程地質條件、經濟評價、儲量估算等內容是否符合有關儲量評審技術標準規范做出公平公正的評價,并對本人出具的評審意見負責;評審機構對報送申請評審資料的合規性、對儲量評審意見書的內容完整性和評審結論負責;備案行政機關對備案工作負行政責任。用制度約束和督促各有關人員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后果。
2.4加強儲量評審專家隊伍
建設為滿足儲量評審工作需要,做好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認定取消后的儲量評審工作,建議:①建立儲量評審專家庫,充實儲量評審專家隊伍,在合理保留原有儲量評估師基礎上,增選一批年輕的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干,處理好儲量評審專家年齡續接問題;②完善儲量評審專家隊伍的專業結構,合理補充采礦、選(冶)礦、經濟等專業人才;③建立專家庫動態更新機制,建立儲量評審專家定期、不定期培訓制度,進一步強化評審專家業務能力,為儲量評審工作提供保障。
2.5修改儲量評審意見書格式,凸顯過程管理和專家技術把關作用
為了更好地發揮評審機構、評審專家的技術把關作用,建議修改評審意見書格式,規范有關內容的書寫:①強化對地質勘查工作、采(選)冶、水工環、分析化驗、儲量估算、報告編寫、報告評審等過程的描述和展示,突出評審機構對地質勘查開采等過程的審查、把關;②充分體現評審專家的意見、建議,凸顯專家的技術把關作用;③重點闡述各種工作的合理合規性,為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開展和實施提供抓手和依據。
3結語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是政府掌握我國礦產資源狀況、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保障礦產資源儲量數據真實可靠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抓手。隨著社會的發展,儲量評審備案制度難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應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建設。建議加快《礦產資源法》相關內容的修訂,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厘清政府、市場職責,明確評審機構為事業單位性質的機構;加強儲量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明確各有關方主體責任;加強儲量評審專家隊伍建設,保障儲量評審工作的順利開展;修改儲量評審意見書格式,凸顯過程管理和專家技術性把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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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范文6
一、加強組織領導,注重工作推動
為切實加強“七五普法”法制宣傳隊伍的建設,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局主要負責人認真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普法工作納入重要考核內容,對依法治理(普法)工作及時安排部署,及時制定普法工作計劃,抽調專人參加普法工作,跟蹤督導保障了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按照普法責任制要求,開展局領導班及班子成員述法工作,參加司法系統組織的執法考試。同時,利用工作例會,采取集中學的形式,組織干部職工學習關于全面依法治國重要論述以及黨的十以來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情況,以及憲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用地審批、產權辦理等日常業務工作進行學習,增強干部職工保護自然資源,特別是保護耕地的意識和責任,為更好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奠定了基礎。
二、加強普法宣傳,增強法律意識
(一)大力開展法律“七進”。1.普法宣傳進機關。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部門聯系,通過組織干部職工上法制教育課、觀看專題片、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專題剖析等形式,圍繞憲法、監察法、民法典、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行針對性學習,提高機關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2.普法宣傳進鄉村。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測繪日”、“12.4”法制宣傳日等主題日宣傳為契機,利用走訪、講座、座談等形式,進村入戶開展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升群眾法律素養,引導群眾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普法宣傳進社區。借助“雙報到志愿服務”活動,通過現場發放法律宣傳材料、解答群眾咨詢、舉辦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圖片展等,提高社區群眾的法律意識。同時利用手機、互聯網等新興媒體向社區群眾廣泛宣傳自然資源國情國策、法律法規,營造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學習的良好氛圍。4.普法宣傳進學校。通過向學校贈送相關學習資料,舉辦了自然資源知識講座等方式,激發廣大青少年樹立保護土地資源、珍愛家園的意識。5.普法宣傳進企業。充分利用礦山調研、地災排查、自然資源動態巡查等方式,將法律及時宣傳到礦山、水電企業及其他用地單位。6.普法宣傳進單位。認真落實干部學法用法考核登記制度。大力開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對新修訂的土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重新梳理,特別是《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版)進行重點學校,有效地提高了全體干部職工有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7.普法宣傳進寺廟。結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以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的語言向南無寺僧尼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州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條例,使寺廟真正成為愛國守法、管理有序、與社會相融的宗教活動場所。
(二)結合其他工作統籌開展。1.結合全市自然資源管理實際,制定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實施方案,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系和職責明確、運轉規范的部門治理體系,更好服務保障全市自然資源發展。2.繼續開展“放管服”改革工作,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確認、其他行政權力、依申請服務等行政權力事項以及“證明”事項等進行再清理,確保行使行政權力事項有法可依,做到依法行政、高效行政。3.強力開展執法工作和處理。為進一步做好普法,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會審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注重以案釋法,通過講述身邊人、身邊事,積極引導當事人主動配合開展執法工作,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聘請律師參與重大事項管理,既保證了行政處理到位,又避免了行政敗訴的可能。4.以結對認親(聯戶聯僧)、共建共創、走基層、大接訪、水電移民開發宅基地劃分等工作為契機,積極宣傳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嚴格土地管理的方針政策。在走訪結對農牧民、結對僧尼的過程中,重點講解農村居民建房用地審批、地質災害避讓、宗教用地政策等知識;在與結對村開展共建共創活動過程中,幫助結對村就加強土地管控、做好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完善村規民約。5.強化鄉鎮自然資源管理,特別是在普法宣傳中的作用。在辦理用地審批的同事,根據土地相關法律以及我國土地制度等賦予鄉村的職責,對用地審批程序與條件、常見土地違法行為等內容對。員進行講解,使鄉鎮更加深入地掌握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提高依法依規處理自然資源工作的能力。同時與各鄉鎮(街道)簽訂《自然資源目標管理責任書》,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土地管控的一線作用。通過“七五普法”的持續深入開展,使自然資源普法工作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進一步增強了社會群眾的法律意識,推動了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三、存在問題或不足
1.普法工作推進不夠平衡,特別是宣傳人員懂雙語的干部少,只有執法隊1人真正懂藏語,但遇到法律宣傳與執法工作相沖突的時候,難免會出現顧此失彼的情況。2.群眾參與度不夠,因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專業性較強,廣大農牧民群眾,遇到問題時與直接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規關心較多,平時一般關心得少,如在開展塔公等“兩違”整治時群眾才能大量集中長時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受文化水平的制約,接收能力有限。3.普法工作點多面廣,工作量大,工作人員少(執法隊2人、法規股1人)、任務重,精力有限,難免有的準備不充分、宣講不到位,特別是對于如何進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