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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1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探礦權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探礦權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探礦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探礦權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定的轉讓條件,并報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非法出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
第五條探礦權的設置,必須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必須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的專項規劃;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六條探礦權審批權限和出讓方式,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個人、社會團體和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第八條探礦權人應當具備與申請勘查、開采礦種及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
凡在本縣轄區內申請探礦權(包含探礦權到期延續),探礦權申請人必須在本縣注冊公司,探礦權申請人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銀行提供的資金證明不得低于勘查設計的投資預算,達不到條件的一律不予批轉上一級管理部門。
第九條探礦權人違法被吊銷勘查許可證,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探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
第十條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根據礦產勘查技術規范編制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明確項目需要完成的實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計劃和完成項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㈡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㈣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㈥申請由政府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還應提交該探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
㈦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條勘查投入不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探礦權人按投資不足部分占計劃投資的比例縮減勘查面積,并須在設計的時間內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報告。
第十四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審查上報探礦權時,應當先進行規劃審查。規劃審查的內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規劃:
㈡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及產業發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㈤是否存在探礦權、采礦權的交叉重疊。
第十五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審查上報探礦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查上報:
㈠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局明顯不合理的;
㈡應當整體勘查、規模開發的礦產地,分割申請勘查、開采的;
㈢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件,所出具的資金證明與申請勘查項目不符的;
㈣探礦權有重疊交叉或者有權屬爭議的;
㈤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㈥申請人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經行政處罰或者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㈦按照規定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但未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
㈧勘查項目區塊面積不足一個基本區塊的;
㈨其他不宜審批發證的情形。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應當在半年內組織開工,并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開工報告。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未滿2年或者沒有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并提交勘查報告的,不得轉讓探礦權。
探礦權再次轉讓,應當提交較上一次轉讓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報告。
第十九條轉讓無償取得政府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轉讓人必須繳納經依法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
第二十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勘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續申請登記書;
㈡年度檢查報告;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沒有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承包、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已依法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勘查項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繼續申請探礦權的,按照探礦權延續登記的規定辦理。勘查項目申請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續登記,申請人必須核減50%的勘查區塊面積。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㈠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㈡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
㈢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
㈣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㈤變更勘查單位的。
第二十四條申辦探礦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㈡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㈣變更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勘查區塊范圍圖;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應當提交變更勘查礦種的勘查設計和實施方案;變更探礦權人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
變更勘查單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勘查單位的勘查資質證和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批準轉讓文件。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人申請變更勘查工作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領取勘查許可證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依法繳納有關規定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
㈠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迅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迅管線;
㈢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㈣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㈤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㈥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㈦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㈠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㈢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㈣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㈤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㈧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勘查、開發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年度檢查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礦業權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每一個探礦權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并上報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登記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根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試采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行,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刷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㈠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第三十五條探礦權人持勘查許可證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開工;或已開工但未進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鉆探工程)施工的均屬圈而不探行為,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自首次設立探礦權日起,勘查期限滿3年,累計完成的工作量未達設計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處理,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進行探礦施工,擅自進行采礦活動并進行礦產品銷售的,要依法沒收礦產品或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2
第二條凡提交評審、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于籌資、融資、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實行統一管理。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機構,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以及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
第五條下列礦產資源儲量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認定:
(一)申請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國土資源部認為應予評審、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六條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
(一)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前五項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其中,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市(地)、縣(市)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評審、認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礦山建設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證券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第八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評審機構評審。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評審機構統一評審。
第九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評審,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主管單位認定;無主管單位的,由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作業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一)尚不能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礦權的礦山范圍內,礦山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新增儲量。
第十條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交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向外借閱、復制和用于有償咨詢或轉讓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條提交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提交送審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有主管單位的,應同時提交主管單位的初審意見書;
(四)礦床開發的可行性評價工作的有關資料;
(五)礦產資源勘查合同以及礦區開發建設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其他文件;
(六)評審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評審機構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予以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對評審時間作出安排,并通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向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并指定專家組長。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請5—7名專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專家;小型的,1—2名專家。
第十四條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必要時根據專家組長提議,由評審機構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要提出專門的調查報告,評審專家必須提出署名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必須提出評審意見書,根據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要求,評審機構可選派評審專家對礦產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寫過程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提供咨詢。
第十五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聘請評審專家應當采取回避制度,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應干預評審專家和評審機構的評審事務。
第十六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參照下列技術標準和規定:
(一)國家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
(二)國家或有關部門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尚未礦產資源儲量規范的礦種,可參照相近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
(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與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技術操作規程和要求;
(四)國家的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
第十七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應自簽發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20日內送交相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八條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按國家規定收取評審費。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認定。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授予資格,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條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手續,須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評審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專家署名的評審意見;
(三)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意見書;
(四)與評審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要求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給予辦理認定手續,下達認定書,批復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及有關單位:
(一)承擔評審工作的機構具有相應資格;
(二)評審程序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評審工作中聘請的評審專家具有相應資格,并且評審專家人數符合第十三條規定;
(四)評審工作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認,手續,不下達認定書,但應書面通知評審機構和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并說明理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評審機構提出的評審結論經交換意見后仍有重大異議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可自收到評審意見書面通知10日內,向負責認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審。
第二十三條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自收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應在30日內完成。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應自簽發之日起2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供評審、認定的資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評審,延誤礦產資源儲量認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弄虛作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3
摘要:礦產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資源,人類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同時,也帶了的諸多的環境問題。為了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本文將對礦產資源在開發利用時設置準入條件進行研究,確定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準入門檻,以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健康有序的發展。
關鍵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環境問題;準入條件
礦產資源既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系統重要的構成要素。目前我國是地質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環境都受到了嚴重影響[1]。而礦山的開采直接誘發或加劇了地質災害。作為采礦大國,如何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支持國家經濟建設、改善人民物質生活并提供足夠資源的同時[2],最大限度的減少其所帶來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從礦業集約、節約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設置礦業活動各個環節的準入門檻進行研究,以達到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的目的。
1準入條件研究的意義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條件研究的意義,就是結合礦區資源特點和當前技術水平,從礦業發展的源頭上研究礦產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的一些主要措施。換言之,就是探討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開采規模結構、開發利用模式、礦石的后續加工、企業礦產品的生產以及礦山企業“三廢”資源化再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等各個環節上,理清現狀、預測發展趨勢,從而設立準入門檻,提出淘汰和限制的礦山開發技術政策措施,從而達到既要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需求,又要最大限度地減輕地區生態環境壓力,保護好生態環境的目的。
2準入條件的設置
為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最大限度的降低礦業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在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和開發利用時,要求相關企業具備的必須條件,設置礦業活動各個環節的準入門檻,作為審查、發證的依據,達到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的目的。
2.1勘查準入條件
礦產資源除需具備法律、法規、條例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①資格準入:探礦權申請人必須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勘查活動。②空間準入:探礦權必須設置在勘查規劃區塊內,原則上一個勘查規劃區塊內只設置一個探礦權,或屬同一個勘查主體的若干個探礦權。③規模準入:原則上禁止在礦產資源遠景評價圈定的最小預測區內進行化整為零勘查。新立探礦權勘查區塊面積不得小于1個基本單位區塊。④規劃準入:新設置的探礦權原則上應位于勘查規劃區塊內。勘查礦種、區域必須符合規劃要求。⑤綜合勘查評價準入:有共伴生礦產(元素)的,勘查設計中要有綜合勘查手段,勘查報告中要有綜合評價結果。另外,要加強已有探礦權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設計施工、隨意變更設計、減少設計工程量或投資額、以采代探、邊采邊探的要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
2.2開發利用準入條件
新建、改擴建和延續開采礦山除要符合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開采資格準入:采礦權申請人必須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方能進行礦山建設和開采;采礦權依法進行轉讓后,礦業權人必須到市和區(市)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②開采方向準入:不得新建屬禁止開采礦種的礦山;嚴格控制新建、改擴建屬限制開采礦種的礦山數量,確實需要的須經專門的規劃論證。③開采布局準入:除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外,不得進入規劃劃定的禁止開采區內進行采礦活動,不得在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擴建礦山。④勘查程度準入:投入開發的礦產地,必須具有相應的勘查程度,滿足礦山建設要求。各類礦山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⑤儲量規模準入: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床的儲量規模相適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劃確定的相應礦山的最低開采規模。⑥利用效率準入:新建、改擴建和延續開采礦山必須滿足和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三率”以及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否則不予批準。⑦環境保護準入: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制度。⑧安全生產準入:新建、改擴建和延續開采礦山必須符合礦山安全生產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現狀評價,并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⑨規劃指標準入:規劃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擴建礦山,不給配置資源,不給配號,不頒發采礦許可證。⑩技術標準準入:,應按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淘汰技術名錄》要求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準入管理,新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不得采用限制類和淘汰類技術。
2.3當地優勢礦產
除要遵守以上準入條件外,針對各地優勢礦產特點做如下細化:優勢礦產新設采礦權原則上限制在重點礦區內,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地質勘查程度和礦床儲量規模相適應,不得低于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延續、變更采礦權的,達不到指標要求的,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1~2年,進行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銷采礦權。
2.4市級發證礦種的準入條件
市發證的礦種,其礦山還須達到相應的最低開采規模、符合利用效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其它準入條件。提倡采用合理先進采礦方法,避免有限資源的浪費。
3結論
環境保護和礦產合理開發利用是礦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在礦產資源勘查及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設置相應的準入條件,可以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完善制度,加強監管,推動治理,嚴格保護,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任軍旗,周運福.礦山地質環境治理[J].中國水運,2007.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對地質資料的管理,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權益,充分發揮地質資料對資源保護、開發與經濟建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向國家匯交的地質資料,其匯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巖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是指為滿足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開展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各類成果地質資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與評價、工程地質勘查(察)、水文地質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質資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以下簡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地質資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和驗收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協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質資料的匯交
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政府出資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工作項目,承擔有關地質工作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前二款規定以外的地質工作項目,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匯交人可以委托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直接匯交。有多個出資人的,各出資人共同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第七條地質資料匯交范圍依照本辦法附件所確定的范圍執行。
除成果地質資料(包括文字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等)、國家規定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外,其他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義務承擔人匯交地質資料目錄。
原始地質資料已在成果地質資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質資料復印件。
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的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將其地質資料目錄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工作已先行通過驗收或者分階段驗收的,自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地質資料。
第九條匯交人應當匯交兩份紙質資料以及相應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內容與相應的電子文檔資料內容應當一致。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地質資料時,應當隨附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
匯交經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地質資料,應當隨附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復印件。
第十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地質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對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更正后,在60日內重新匯交。
第三章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條匯交的地質資料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匯交的地質資料由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自行歸檔保管,其目錄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地質資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護、安全等必要設施,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障地質資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的館舍建造以及設施配置參照國家有關檔案館設計規范執行。
地質資料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地質資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
第十三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至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止對資料內容予以保護;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其資料內容予以公開。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開。對資料內容需要保護的,匯交人應當在匯交時辦理保護登記手續,保護期自辦理保護登記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需要延續保護的,匯交人應當在保護期屆滿前30日內,到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未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的,不再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政府出資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開,無償提供全社會利用,不得辦理保護登記手續。
前款所稱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關于公益性地質資料范圍的公告》執行。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交的地質資料,匯交人補交時未提出保護申請的,不再辦理保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只公開資料目錄。但是匯交人書面同意提前公開其匯交的地質資料的,自收到書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可以有償利用,有償利用的具體事項由利用人與地質資料匯交人協商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救災需要,查閱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查閱人應當持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介紹信、查閱人工作證,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無償提供查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也可以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動提供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規劃、決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閱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無償提供查閱。
第十七條已經公開的地質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持單位證明或者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可以查閱、摘錄、復制。復制地質資料的,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可以收取復制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網絡系統,公布地質資料目錄,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匯交的地質資料經驗收不合格,匯交人逾期拒不補充、更正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披露、提供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閱、摘錄、復制已經公開的地質資料的;
(三)未按規定保管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或者保密地質資料泄密的;
(四)超過核定的標準收取復制工本費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的原始檔案,由各級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按照《*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接收和管理,匯交人應當將其復制件匯交至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匯交人依法應當匯交而沒有匯交的地質資料,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查后,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補充匯交;其他由各承擔地質工作單位自行歸檔保管的地質資料的目錄,于本辦法實施后180日內報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2.*省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3.*省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附件1
*省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
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其地質圖、礦產圖。
二、礦產地質資料
(一)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各類礦產勘查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礦產開發地質資料:各類礦山生產的勘探報告、資源儲量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
(一)國土整治、國土規劃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地下水資源評價、地下水動態監測報告。
(二)供水能力≥3萬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三)單獨編寫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熱水、礦泉水等專門性水文地質報告以及巖溶地質報告。
四、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
(一)地下水污染區域、地下水人工補給、地下水環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區的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開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三)建設工程引起地質環境變化專題調查報告,國家級重點工程和國家、省級開發區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報告。
(四)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報告。
(五)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地震地質工作資料
地震地質調查、考察、研究報告。
六、物探、化探地質資料
區域物探、區域化探調查報告;物探、化探普查、詳查報告;遙感地質報告;國家級重點工程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工作有關的物探、化探報告。
七、地質、礦產科學研究及綜合分析資料
(一)經國家和省一級科技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報告以及各種區域性圖件。
(二)礦產產地資料匯編、礦產儲量表、成礦遠景區劃、礦產資源總量預測、礦產資源分析以及地質志、礦產志等綜合資料。
八、其他地質資料
旅游地質、農業地質、深部地質、火山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報告。附件2
*省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資料分類資料匯交細目〖3〗指標單位匯交范圍備注水利與漁業水利工程(水庫)庫容量億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積萬畝≥5標準海塘、江堤保護耕地萬畝≥100水產冷庫儲藏能力噸≥5000漁業港口大中型交通鐵路鐵路干線鐵路隧道長度米≥1000鐵路橋梁長度米≥1000火車站等級級三級以上公路等級級一級以上港口、碼頭大中型獨立公路大橋長度米≥1000獨立公路立交橋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長度米≥1000飛機場飛行區指標4C及以上內河通航建筑通航噸級噸≥300通信電信樞紐、通信調度中心縣(市、區)級以上通信工程電纜長度公里≥500電力核電站所有抽水蓄能電站所有水電站裝機容量萬千瓦≥5火電站單機容量萬千瓦≥5輸變電工程電壓萬伏≥22工業鋼鐵廠年產量萬噸≥100石油化工廠年加工原油萬噸≥50水泥廠年產量萬噸≥100氟化工廠年產單體萬噸≥4其他工業企業占地面積畝≥200非城區50畝以上輸油、氣管線長度公里≥120沉井、沉箱、過江管線、頂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衛(獨立)學校在校人數人≥3000高教園區占地面積畝≥200體育場(館)座位座≥2000影劇院座位座≥1200會展中心大型醫院、療養院床位張≥500城市建設
基礎設施城市道路長度公里≥3隧道長度米≥250橋梁(含立交、高架)長度米≥100地下鐵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護人口萬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萬噸≥5水廠日供水萬方≥5燃氣廠日供氣萬方≥30城市污水處理廠日處理污水萬方≥5住宅區、商業區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積畝≥200城市垃圾處理場容積萬方≥500人防掘開式工程底層面積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長度米≥1500其它糧食中轉庫及儲庫庫容億斤≥1.5油庫庫容萬方≥5冷庫儲藏能力萬噸≥1火藥庫建筑面積萬平方米≥2其他重點工程地下儲庫、洞(硐)室省級以上一般建筑樓層數層≥20高聳構筑物高度米≥100高邊坡工程高度米≥100礦山(甲類)年產礦石萬噸≥10乙類礦山≥100旅游區、地質公園等建設項目省級以上項目新建村莊人口人≥1000附件3
*省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
各種原始測試數據、鑒定結果、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含數據庫),實際材料圖,主干剖面實測和修測剖面圖,物化探、重砂成果圖。
二、礦產地質資料
(一)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工程布置圖、鉆孔柱狀圖,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圖,各種巖礦測試、分析數據匯總表(或數據庫),各類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有關物探、化探原始地質資料。
(二)礦產開發地質資料:各中段采空區平面圖、剖面圖,探采對比資料,各類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
三、水文地質資料
各類工程布置平面圖,所有鉆孔柱狀圖,各類試驗、測試、監測原始數據、測量結果匯總表,有關物探、化探原始資料。
四、工程地質資料
軟土地區鉆進基巖鉆孔柱狀圖、不良地質工點控制性鉆孔柱狀圖、深度超過30米的鉆孔柱狀圖、實際材料圖,各類工程布置圖。
五、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
各類工程布置圖、實際材料圖、鉆孔綜合成果圖,各種調查、測試、監測原始數據及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
六、物探、化探地質資料
各類測量、分析測試原始數據匯總表,實際材料圖。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5
【關鍵詞】地質勘查,問題,對策
1.前言
我國對地質勘查工作非常重視,尤其是這對于緩解當前我國經濟建設中存在的日益嚴重的礦產資源約束,以及保障國家對地質礦產資源進行科學、協調、可持續的利用具有巨大作用。加強地質勘查,對于推進我國城鄉社會建設以及積極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具有巨大意義,對于改善當前人居環境也有巨大的作用。
2.主要問題
通過參與省內外各類地質項目評審、檢查與驗收,筆者總結出了近幾年來地質勘查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下:
2.1立項階段
由于在前期工作的欠缺,選點沒有認真調研,沒有對前人成果加以借鑒,文獻資料搜集不全,野外考察不認真,立項原則不清楚,工作不認真,從而使得后期問題較多,結果不理想。由于在目前階段,地質勘查投資渠道單一,一些隊伍的構成很不合理,競爭力不高,找礦的效果也不好。我們應該盡快建立起地質勘查的投融資新的運行模式,完善相關的流程。對地方勘查單位要減員增效,以克服當前普遍的機構臃腫,體制僵化的問題。
2.2設計階段
(1)設計前沒有進行實地勘探,沒有對已往地質勘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細致了解,工程布置不合理,立項依據不充分,導致后期實施不順利。(2)設計資料不全。沒有嚴格按照相關的設計要求編寫,附件如任務書、資格證書、礦權證明等不齊。圖像不完整,不規范。(3)設計工作方法敘述不規范,技術指標的要求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4)預算不合理,高定工程技術條件和高套預算標準的情況較為普遍,甚至一些預算員都沒有經過正規培訓,預算沒有嚴格審查,預算格式不對,甚至計算結果錯誤。
2.3實施階段
(1)沒有按批準的設計及專家意見實施。工作流程不正確,沒有系統性;樣品測試結果不及時,從而不能有效指導勘查工作;工程隨意布置,鉆孔位置及工作量的變動沒有正常的申報審批手續;甚至出現了一些越界施工、邊探邊采等嚴重的違法行為。(2)測試地質剖面位置不佳;導線點及界線點無標志;記錄不完全,不準確;分層不清楚或不合理;標本采集不規范;剖面與平面圖不吻合;巖礦鑒定及采樣結果沒有及時補充進剖面記錄,導致錯誤;剖面實測中的地層劃分單元、巖礦石名稱、描述及其他原始資料混亂;沒有及時按實測剖面編制出地層柱狀圖。(3)地質填圖觀測點現場沒有標志;實際觀測點位與圖上不一致,測量坐標誤差大;實測地質界線與推測界線沒有劃分清楚;有效點較少;記錄格式不規范,觀察不細致,描述不完善,沒有路線描述以及沒有應有的地質信息;沒有現場素描圖或照相材料。(4)槽井探布置間距參差不齊;施工沒有達到地質目的,見礦率不高;規格不達標,不平整,沒有清楚的基巖界線,缺少質量驗收記錄;地質觀察、素描簡單,記錄不全;槽端、井口及基點均無標志,采樣位置不易觀察到。(5)鉆孔布置不合理;礦體斜深不夠,從而導致浪費大量工作量;觀察、素描簡單,記錄不清楚;沒有測斜、校正孔深的記錄;巖心與巖心箱標識不規范;缺巖心簽、分層簽、樣品簽的使用不規范,數據不對應;巖心處置沒有經請示;鉆孔竣工驗收不規范,沒有鉆孔驗收報告;沒有封孔設計及封孔質量記錄;孔口沒有放置水泥標志或標志不合格。(6)采樣方法不正確,探槽與坑道中基分樣不能用揀塊法;分樣不合理,沒有按礦種、礦石類型等來劃分樣段;樣長不合理,通常不應超過可采厚度;礦體頂底板沒有樣品控制;刻槽樣槽不清楚或根本找不到樣槽,樣槽不平整,規格不對;巖礦心樣應該采用鉅心法或著劈半法;樣品野外稱重不認真;樣品分析結果不及時;樣品內、外檢數量不對及單位不規范。(7)綜合研究不夠,資料整理不及時,野外驗收時沒有一套完整的資料,缺資料清單、詳細的工作總結、初步綜合研究成果圖表;沒有對資料進行分類裝訂;野外描述的內容與實物不一致;簽名不全;三級檢查不嚴格或流于形式;沒有項目任務書和經評審通過的設計書以及設計審查意見。
2.4報告階段
(1)各類報告是地質工作的最終成果體現,但很多報告提出的結論與建議毫無建設性意義;報告格式不規范,甚至出現報告題名、責任頁、摘要、附圖附表附件和內容要求都不符合要求的現象。(2)報告內容很多相似,機械套用他人成果,抄襲嚴重,有的甚至出現甲項目名稱用在乙報告中。(3)不同的報告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資源儲量報告、儲量核實報告、地質勘查報告等,名稱不同,內容不同,要求也不同,因此我們要注意區別,按不同報告編寫提綱和相關的技術要求來編寫。
3.問題的解決
現在就如何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我們要加強綜合信息研究,不斷堅持地質科技的改革創新,為我國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做出貢獻。當前我國的礦產資源勘查嚴重落后,一些重要的礦產無法滿足現代化建設的需求,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進步。我們必須用先進的地質理論去武裝我們,指導我們科學找礦,尤其是現在找礦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們更要用創新的地質理論以及先進的勘查手段來幫助我們找礦,我們不能受傳統理論和觀點的束縛,要敢于不斷提出創新的思路。所以,加強綜合信息研究,并且積極推進地質科研創新,對于科學找礦具有重大的意義。
應該制定具體合理的規劃,為緩解我國當前的資源壓力作出努力。為此我們提出了,要加強能源以及非能源的礦產勘探,并建議國家對重要的礦產和重要的成礦帶編制出具體的可操作的勘查規劃,落實任務,保障資金,確保國家對礦產的需要。
對于公益性的地質工作,國家主要負責全國的能源和資源的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因此凡登記礦權的資源勘查,從預查到勘探項目都是根據目前地質勘查規范。預查地質的效果不好,普查也不是很準確,許多項目還有待驗證,投資風險較大,對于企業和社會資金的投入十分不利。
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的收益,應該充分考慮地勘單位的權益。尤其是最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了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收入,中央和地力二八分成,這對于完善礦業權的有償轉讓具有重大意義,規范了礦業權的收入分配。
應該積極落實國有地勘單位的扶持政策,這對于保持地質勘探隊伍的穩定以及加強地質工作和促進地勘單位的改革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我們不僅要依靠市場‘無形的手”也要政府用‘有形的手”來對礦產的開采和勘探進行宏觀調控??刂坪靡幠#挥羞@樣才能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從而實現人居環境的改善。
4.結束語
我們應該統籌好地質工作的開展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也要做好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地質勘查的協調,做好礦產的地質勘查和環境的地質勘查的工作,統籌好國內的地質事業發展和對外合作,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適時調整礦產資源的總體規劃,協調好各地地質勘探工作的推進,為構建和諧社會不斷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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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6
規范工作成果,防止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反彈,確保整頓和規范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根
據國務院九部委《關于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的通知》(國土資發〔
**〕4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專項行動方案》(辦
字〔**〕2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務及措施
(一)持續打擊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要組織國土、公安、工商、環
保、電力等有關部門,結合我市“集中打擊非法采礦專項行動”,對本區內所有礦山企業、礦產
資源勘查項目、國有大中型礦山周邊、小礦山密集區域、超貧磁鐵礦分布區域,以及重點礦區內
可疑的企業廠(場)點和其他建筑物等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地區進行一次拉網式清查,相
關部門做好“一礦一卡”清理,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勘
查許可證進行勘查的,必須堅決打擊,依法從重處罰,堅持按照“三不留,一毀閉”的標準徹底
取締;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采礦的以及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
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對拒不停止開采,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
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嚴格實施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責任追究制,各縣市政府要組織監察
部門牽頭對無證開采的搞好“三查”,即查是誰在擅自允許開采,查是誰在擅自供電,查是誰在
擅自供應火工品,并記錄在案。
(二)深入清理超層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要聘用有資質的單位對轄區內地下開采的小礦山
進行一次全面測量檢查。對超層越界采礦的要責令退回到批準的礦區范圍內,沒收越界開采的礦
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在沒有改正前安監部門暫扣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要停
供火工;對集中整治前已經因越層越界開采被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且再次越界開采的礦山,認
定其構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行為,依法提請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
源破壞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不能測量的礦井,要逐礦寫
出調查報告,存檔備查,待能測量時及時補測。對故意設置障礙的,要依照拒絕接受監督檢查處
理。對發現再次超層越界的必須報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三)全面清查以承包等名義非法轉讓采礦權行為。要組織國土、安監、公安、工商部門對
采礦權轉讓情況進行全面清查。堅決查處生產經營過程中違法租賃或采礦權擅自轉讓行為。引導
采礦權人依法辦理采礦權租賃或采礦權轉讓手續,同時對違法租賃采礦權,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
礦權、采礦權的要堅決制止。在沒有改正前安監部門暫扣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要暫停供火工品
、工商部門要暫停其經營。切實加強管理,加大查處力度,對責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堅決依
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四)嚴肅查處污染破壞礦山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要組織環保、國土、安監等部門對建立
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情況進行檢查。堅決關閉在各類保護區的禁采區進行開采的礦
山企業。對污染破壞環境、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礦山企業,要責令停產整頓,建立專門檔案,
實施跟蹤調查;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五)全面開展資源整合調整布局工作。要組織國土資源、發改委、安監等部門全面安排資
源整合調整布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做好非煤礦山整合方案的實施,關閉取締整合后多
余的礦井。盡快安排煤礦區調查摸底,凡是資源枯竭的,立即關閉。按市政府要求在3月底前完
成煤炭資源整合總體方案編制上報,在8月底前完成礦區專項實施方案編制上報,確保**年底前
完成整合任務。
(六)加強對超貧磁鐵礦開發與保護的治理。要按照保護與開發并重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
為統領,礦山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安監、發展改革委、環保、水務、林業部門對
超貧磁鐵礦開采進行研究,制定科學的保護與開發方案,待上級部門批準后,嚴格組織實施。不
能開發的要堅決管死,逐級落實責任,責任到人;能開發的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實施嚴格的環境
保護,加強監管,把合理開發與環境治理、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方案落到實處。通過治理整頓取得
良好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確保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穩定。
二、時間安排和工作步驟
此項工作分兩階段進行。
(一)清查處理階段(**年3月28日—4月18日)。各礦山縣(市、區)要結合本方案和當地
實際,研究制定“回頭看”行動實施方案,并迅速組織實施。行動中對清查處理和整合工作情況
要認真登記和統計,并于4月10日前向市整頓辦報送清查處理和整合進展情況報告。4月18日前報
送“回頭看”總結報告。
(二)檢查驗收階段(**年4月19日—5月10日)。今年5月,國務院九部委和省政府將對各
地“回頭看”行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為督促完成“回頭看”行動各項任務,市政府將提前組
織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組深入到有關縣市,采取明查或暗防
的形式,檢查各地“回頭看”行動執行情況,發現工作不認真實施,有案不查或查處不力的,走
形式走過場造成負面影響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要予以責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
從協調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充分認識“回頭看”行動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
方案,明確任務,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確?!盎仡^看”行動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二)部門配合,協調聯動。國土、發改委、公安、監察、財政、安監、環保、電力等有關
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職責認真開展工作,做好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卡死責任,狠抓落實。同
時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聯合行動,切實把工作做實做好。
(三)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在開展“回頭看”行動中,各縣(市、區)要嚴格執法,加
大對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做到有案必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重點案件查
處結果要向社會公開曝光,以起到震懾作用。
(四)廣泛宣傳,擴大影響。各地要充分利用會議、電視、廣播等多種宣傳方式,大力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