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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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無人駕駛;事故;責任劃分;車輛

Reflection On The Division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Accidents Of Unmanned Vehicles In China

DING Jiu-hui HE Guo-li

(Traffic Management Engineering Department,Chongqing Police College,Chongqing 401331,China)

【Abstract】Teaching methods and content innovation and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complement each other and promote each other.Teaching methods and content innovation is an important entry point for the course construc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In order to meet the teaching needs of the current reform of the public security system,the construc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treatment course puts forward new demands on teaching methods and content innovation.Therefore,we should actively promote the innovation of teaching methods and contents in the course of dealing with road traffic accidents.The author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unmanned vehicle accidents in China as an example.The current number of car manufacturers,Internet Co are commit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unmanned vehicles,unmanned technology is the main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future traffic.At the same time,a driverless car has divided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disputes have also attracted attention and concern more focus on:whether the product liability concerns will make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technology is slow,more likely to make people with this technology without edge.And our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and related legal interpretations are not for unmanned vehicle liability division standard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on the unmanned vehicle has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division standard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will be discussed.

【Key words】Driverless;Accident;Divide the responsibility;Vehicle

近年?;ヂ摼W技術迅猛發展,并與傳統汽車技術融合形成的汽車智能技術也逐步得到推廣應用。目前,例如車道偏離預警系統、ACC自適應巡航、自動泊車等先進技術已經得到應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汽車半自動駕駛。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進步,無人駕駛汽車技術更是讓科幻電影中的交通工具――自動駕駛車輛指日可待。同時,阻礙無人駕駛車輛發展以及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也不容忽視,從國家法律法規方面來說,在無人駕駛汽車事故責任界定制度出臺之前,如果消費者購買無人駕駛汽車,那么他們就得承擔其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如何劃分無人駕駛汽車所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這值得我們探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操控無人駕駛汽車的并不是自然人,而是智能駕駛系統,而我國現有法律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責任明顯不可能被歸為無人駕駛汽車或者智能系統,但是將無人駕駛汽車事故責任歸于汽車所有者,顯然難以被消費者所接受:消費者認為他們不應該,也沒有理由為無人駕駛智能系統所造成的事故負責。因此,完善無人駕駛汽車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從政策上極大的促進無人駕駛技術的發展。

1 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現狀

1.1 無人駕駛汽車概念

無人駕駛汽車,也可以稱作輪式移動機器人,是指通過給車輛安裝各站感應裝置,依靠車內的智能駕駛系統,取代駕駛員進行道路情況的感知,實現車輛的自主駕駛,行車電腦根據感知結果進行決策,控制底盤執行器操縱車輛行駛,在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實現自身空間位置的轉移。

1.2 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現狀

國外以奧迪為首的傳統車企,以及以谷歌為首的互聯網企業都在研發無人駕駛技術,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國內的車企及互聯網公司最近幾年也將無人駕駛汽車技術作為未來發展的方向之一,上汽、一汽以及百度都相繼了無人駕駛汽車發展戰略。

當前限制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并非技術問題,而是相關的政策法規。技術會不斷進步,所有的技術瓶頸都將會得到解決。但無人駕駛汽車想真正在道路上行駛,就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許可。若無人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事故責任主體就成了擺在眼前的問題。

目前,美國以加利福尼亞州為代表的四個州已經通過了允許對無人駕駛汽車進行路測的法規。在中國,無人駕駛汽車正處于研究開發的初級階段,中國無人駕駛汽車行業尚未形成市場,當前尚無任何法律法規針對無人駕駛汽車作出規定。

本文從限制無人駕駛汽車造車條件、創新無人駕駛汽車業務模式、通過修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方面,對當前法律法規如何適應無人駕駛汽車發展,如何處理無人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劃分這一問題進行了思考。

2 現有法律對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

2.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p>

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傳統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劃分、以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都作出了相應規定。法律規定在發生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賠償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根據責任劃分承擔。對于賠償責任的劃分,視道路交通事故是在機動車之間發生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而不同。除此之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中都對道路交通事故都有相應的規定。

從另一角度來看,將無人汽車歸類于一種產品,則其還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如果因無人駕駛汽車質量不合格,而對汽車所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其相關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則對消費者購買產品后的相關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如果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懂a品質量法》對生產者與銷售者作出了相應規定,其第4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钡?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p>

2.2 問題的提出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來看,可以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為以下四種情況:(一)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均存在過錯,機動車承擔責任,但可適當減輕;(二)機動車有過錯,行人沒過錯,機動車承擔責任;(三)機動車無過錯,行人有過錯,機動車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四)行人故意碰瓷,機動車不承擔責任。無人駕駛汽車占據未來交通的主導地位,但在無人駕駛汽車走進我們生活以前,我們最需要解決的并不是無人駕駛技術問題,而是相關法律法規問題。即使是無人駕駛汽車也無法避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無人駕駛汽車相互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再或者無人駕駛汽車發生單車事故,如何劃分責任?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探討無人駕駛車輛事故責任主體劃分,不僅對發展無人駕駛技術有著推動作用,就目前所發生的一些無人駕駛的車輛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3 爭論焦點

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此處所說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法人等“人合組織”推為法律主體。

一輛駕駛座上沒有司機,而是由智能系統控制的無人駕駛汽車,因系統出現故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那么所有的相關人員或者企業都有可能承擔責任。包括系統設計人員、汽車生產研發商、導航供應商,甚至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在內的許多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谷歌所打造的無人駕駛汽車已經完全取消了方向盤、剎車和油門踏板,那么問題就來了,究竟由誰對無人駕駛汽車所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假設有人購買了一輛谷歌生產的無人駕駛汽車,然后它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誰該為此事故造成的損失負責呢?是車主?還是谷歌?所有的生產研發,控制車輛智能系統全是由谷歌負責開發的??涩F有法律對無人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主體是一片空白,無人駕駛汽車所有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也無明確規定。

當前,已經有沃爾沃、谷歌、奔馳宣布將對他們的無人駕駛汽車負責到底。2016年谷歌生產的無人駕駛汽車在美國加州發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這是唯一一起谷歌公司承認的道路交通事故,谷歌公司對外宣稱承擔責任。在未來無人駕駛汽車真正走向市場以后,如何確保汽車制造商對其生產的無人駕駛汽車所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并承擔賠償責任,這對現有的法律體系、保險體系都形成了沖擊。

3.1 車主承擔主要責任

無人駕駛汽車區別于傳統汽車,是一個全新的概念,現有法律已經不能適應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根據常理,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責的應該是車主,或給予車子下達指令的人,因為只有對無人駕駛汽車下達了指令,其才會操控汽車完成相應的動作,因此下達指令的人需要承擔責任。除非汽車所有者能證明是汽車本身出了問題而導致道路交通事故,那制造商需要承擔責任?!?/p>

3.2 制造商承擔主要責任

從另一方面來看,根本無需考慮是否是智能系統控制車輛,而是將無人駕駛汽車歸類于一種產品,若是其本身出了問題,則按照產品責任追究。這沒有什么好爭議的。而我國目前也沒有任何法律條款規定由誰來承擔無人駕駛汽車道路交通事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如果人們要想有一天能夠享受到無人駕駛汽車所帶來的優質服務,那么現有法律就必須作出相應的修改。假如無人駕駛汽車車主根本不在駕駛座上,他們為什么要為智能駕駛系統的失誤承擔責任?站在消費者角度上來看,他們其實也是受害者。

4 解決方法

根據無人駕駛汽車的特點,以及現有法律體系,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要解決無人駕駛汽車在法律法規上的窘境,可以有以下幾個方法:

4.1 遵照現有體系,限制造車條件

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針對無人駕駛汽車做出相應的規定,不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日前已經提出了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規則草案,值得借鑒。這份法案規定開發的無人駕駛汽車必須設置剎車、油門和方向盤,以便駕駛人隨時接管控制汽車。草案還強制無人駕駛汽車能夠做到定期報告行駛數據。這一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無人駕駛汽車歸責難的問題,將無人駕駛技術與現有法律體系結合起來,既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無人駕駛技術的發展,也很好的將無人駕駛汽車規范在現有法律體系下。但這實質上是限制了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并沒有積極的為無人駕駛技術的發展做出努力。

4.2 開發新的業務模式

谷歌有計劃打造一支超級安全的無人駕駛汽團隊,并提供快捷的打車服務,不對外銷售一輛無人駕駛汽車。這一做法不僅讓人們體驗到了無人駕駛汽車帶來的優質服務,也能很好的解決無人駕駛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劃分問題。同時,這對汽車制造商在安全方面,以及制造成本和企業規模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3 賦予無人駕駛汽車獨立的主體地位

有人提出,可以讓無人駕駛汽車成為可以被獨立保險的實體,那么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以更快的得到損害賠償,問題也會被更快解決。從谷歌路試無人駕駛汽車所發生的事故中可以看出,無人駕駛汽車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已經發生了轉移――企業。因此,賦予無人駕駛汽車合法的法律主體資格,并擁有自己的保險,由汽車本身來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機器人在我們生活中所承擔的角色。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現有的法律系統已經無法滿足社會、企業甚至科技的發展。或許,我們不是需要賦予無人駕駛汽車合法的法律主體資格,而是全面修改現有的法律體系,以及重新認識對主體資格的概念。曾有人提出過,如果只賦予“自然人”法律主體資格,將會很難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也就是說,應該將法律主體資格延伸到其他事物上面,如機器人。

4.4 修改現有法律

我國現有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劃分有著詳細的規定,但無人駕駛汽車與傳統汽車很大的區別,現有法律對無人駕駛汽車所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不能完全適用。要適應未來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需求,就必須對當前的法律體系做出修改,從立法上保障無人駕駛汽車的普及。英國政府為應對國內無人駕駛汽車上路行駛,已經決定在近期內重新審視現有道路交通法規,并做出相應的修改。如果我國要適應并實現無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合法行駛,就必須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在內的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做出調整,這雖然是一項十分復雜、龐大的工程,但是確是推動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1]牟建川.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認定[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7:1-30.

[2]張懷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主體認定[D].山東:山東大學法學院,2014:1-30.

[3]約瑟夫?A?達利格羅.谷歌無人駕駛汽車將如何改變一切[J].中國科技翻譯,2015,28(2):61-64.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范文2

個人先進事跡材料

---XX縣公安局交警大隊XXX

XXX,男, 漢族,1979年10月出生,本科學歷,科員?,F就職XX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科。自2018年08月調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以來,XXX一直戰斗在公安交通管理事故處理崗位第一線,踏實勤快,敬業盡責,在平凡的崗位上踐行“人民公安為人民”的根本宗旨,經他辦理的交通事故已將達上千起,每一起事故在他的耐心解釋事故成因下,都能讓群眾從中學習到更多的交通安全法規,為交通安全做出了貢獻。

在實際工作當中,他認真學習新的法律法規知識,熟悉有關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具體操作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執法水平和覺悟以適應新的形勢下公安工作的要求,能嚴格遵 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服從領導的指導,聽從命令,保守秘密,對于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認真履行,同時還樹立群眾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人民群眾,強化服務意識,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能夠按照處理程序辦事,作到熱情接待,耐心聽取群眾的申訴和辯護,妥善處理交通事故,努力提高公安交警的執法水平和服務形象,為優化交通環境,服務社會經濟出一份力。

XXX同志在平凡的崗位上始終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努力學習公安理論與業務技能,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在2020年,調查處理交通事故上千起,協辦處理死亡交通事故5起,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13起。XXX同志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無聲的詮釋了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人民警察職業操守。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范文3

委托人:江偉,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魏__,男,x歲,住河南省__市__鎮__村x組

申請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鄭州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__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x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____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2013年x月x日x時許,__駕駛的豫AX___號車與豫A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__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__一人,而豫A___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

警x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x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___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____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____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x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范文4

試就本案上訴理由,結合目前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實踐淺談筆者對認定殘疾人生活用具費的幾點看法。

法律背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和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對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卻沒有規定。而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合時宜。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作出了全面規定。

一、 殘疾輔助器具費應否與殘疾賠償金同時主張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的行政法規,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該辦法施行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當地原有規定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2003年12月28日,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該解釋的規定。根據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都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據,而這兩個法條都以直接列舉而非選擇的方式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范圍,因此,筆者認為根據人民法院判案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從1992年1月1日起訴至法院的交通事故均應同時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用具費)與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有觀點認為:“殘疾輔助器具費一般不應列入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或者只考慮首次配置費用。因為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其殘疾狀況而對其收入減少部分和生活質量降低部分的補償,而殘疾用具只是為了提高殘者生活質量,已包含其中了。如果再全額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就等于做了雙重賠償??紤]首次配置費用,完全是一種安慰性的補償,讓殘者有一個心理適應過程。”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首先,此觀點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其次,殘疾賠償金只賠償了受害人因事故致殘,其勞動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造成職業妨害,影響其勞動就業,導致其實際收入減少或生活上的需要的增加的部分,起的是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的責任;殘疾輔助器具費才是對生活質量降低部分的賠償,既不是補償,也不是對生活質量的提高,起著民事責任中的恢復原狀的責任。顯而易見,安裝殘疾輔助器具者的生活質量絕不會比當其身體健康,不需要安裝殘疾輔助器具時高。全額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不是雙重賠償,也不是安慰性的補償,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僅僅因為小傷殘可安裝輔助器具,賠償高;大傷殘不能安裝輔助器具,賠償少,的現狀否定殘疾輔助器具配置的合理性。不應以部分殘疾者無法恢復原狀的客觀事實來剝奪其他殘疾者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彌補殘疾,恢復一定程度生活質量的權利。筆者認為,主張殘疾者此項權利更顯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為民的舉措。

二、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費用、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如何確定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該問題的案件,從其適用法律角度分為: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案件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兩類案件 .

(一)針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案件分析

1、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費用、更換周期如何確定的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根據此條,費用有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而醫院對更換周期有專業知識,在訴訟中法院會依據醫院的證明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和更換周期。

到了1995年,這一局面發生了變化。為了加強對假肢行業的管理,規范假肢行業的市場行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民福函(1995)248號《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一、從事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的企業,在登記注冊前,先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按照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的特殊要求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三、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技性的社會團體等設立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假肢、矯形器裝配部門,其登記、審核條件亦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四、本通知下達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從事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當選派專人參加并要通過民政部假肢矯形器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的執業資格考試,并應在1997年底前依照本通知要求補辦審查手續。對逾期不補辦審查手續或經審查不具備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根據民福函(1995)248號文,只有通過民政部門審查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技性的社會團體等才有資格從事假肢、矯形器裝配業務。也就是說,從1995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應當采信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醫院出具的對假肢、矯形器費用和更換周期的證明;對未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醫院出具的對假肢、矯形器費用和更換周期的證明,因該醫院超過了法定的經營范圍,不應采信其證明。對假肢、矯形器以外的殘疾輔助器具(如輪椅)的費用和更換周期,法院能否采信未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醫院出具的證明,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參照對假肢、矯形器裝配的規定,不采信;一種認為,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是合法經營,就應采信其證明的效力。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如何確定

賠償期限一直是爭議很大的一個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實踐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參照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具體的做法包括:(1)不分年齡,一律賠償二十年。(2)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賠償。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

賠償二十年在(1)中,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是一種操作方便的做法,但非常缺乏合理性,對殘疾者的個體差異和實際困難考慮不足,殘疾者年齡越低,損失越大。在(2)中,與(1)相比,對低齡殘疾者的權利沒有增加,反而增加了對高齡殘疾者權利的限制,減輕了賠償義務人的義務。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賠償,非常人性化,充分考慮了殘疾者個體差異,使其在有生之年不致因經濟原因被迫放棄使用殘具,不得不降低生活質量。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原則。

(二)針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輔助器具,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應當一次性給付。

除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2004年5月1日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均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結合民福函(1995)248號文的規定,從2004年5月1日起,法院只應當采信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配置機構出具的對假肢、矯形器費用、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的證明;對未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配置機構出具的對假肢、矯形器費用、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的證明,因該配置機構超過了法定的經營范圍,不應采信其證明。對假肢、矯形器以外的殘疾輔助器具(如輪椅)的費用和更換周期,法院能否采信未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配置機構出具的證明,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參照對假肢、矯形器裝配的規定,不采信;一種認為,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是合法經營,就應采信其證明的效力。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范文5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杈利義務

根據《辦法》第17條規定,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边@種責任認定實質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鑒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定,《辦法》是為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或處理提供法律依據。責任認定雖然是公安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單方面對事故當事人交通肇事這一特定對象和特定事項作出的一種定性定量結論,但不是依照《辦法》的規定確定事故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即不是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直接處理,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誠然,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由于責任認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并產生賠償義務或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可能,公安機關并未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確定事故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因此,其責任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它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進一步處理的依據材料,也是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和法院作出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一種。責任認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處理交通事故的唯一證據,法院在審理不服交通事故處理和賠償案件時,對作為證據使用的責任認定及其他證據材料要加以綜合分析判斷,或由法院主持進行第三次鑒定作出責任劃分。因此,責任認定仍是一個技術鑒定和責任劃分問題,它與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區別在于,它并非是純技術性鑒定結論,它只是依據對交通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作出定性定量結論,為以后的處罰或處理提供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它是行政機關實施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而上述責任認定并不是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亦無須承擔與被認定責任相應義務的實際內容而言。因此,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也無法律拘束力,它只能作為實施處罰及處理賠償的事實依據,所以,責任認定不具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案件已得到實質性具體解決,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此時并沒具體明確,如何制裁違章行為,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問題并沒處理落實,只有依照《辦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罰和處理賠償后,才能構成完整的有實質內容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三、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屬行政復議行為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范文6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1、違章行車。駕駛員違章行車一直是交通肇事的主體,且三年以下駕齡的新駕駛員肇事率尤為突出。駕駛員超速行駛、酒后駕駛、強行超車、“病”車上路等違章行為嚴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僥幸心理。有的駕駛人對自己估計過高,認為自己有兩下子,不會發生車禍。如駕駛人發現有人從車前橫過馬路,很危險,然而自己認為“不要緊,甩一盤(汽車方向)就過去了”,結果把人撞倒,等等,這些情況是常有的。有的駕駛人自恃熟悉路況或想在朋友面前“?!币幌?,便開英雄車、飚車,導致遇到緊急情況下來不及采取措施而發生事故。

3、疏忽大意,措施不當。駕駛員疏忽大意,措施不當是導致死亡事故的兩大主要原因。有的駕駛人對車輛性能、道路情況和行車特點不熟悉,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估計不足,以致一旦出現險情就手忙腳亂,出現操作失誤。有的駕駛人在行車中精力不集中,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車輛和行人的動態,以致出現突然情況驚慌失措,不能采取正確措施,甚至來不及采取措施。

4、交通參與者法制意識淡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落后于交通的發展,交通參與者的現代交通意識(包括法制意識、安全意識等)普遍缺乏。同時,駕駛人整體職業道德水準不高,交通肇事逃逸現象時有發生。

5、交通基礎建設大大落后于交通的發展。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交通需求旺盛的同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嚴重缺乏,尤其是農村地區,兩輪摩托車、農用車增長速度迅猛,遍布城鄉,而道路設施建設遠遠跟不上,平面混合交通的通行模式在短期內無法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6、交通管理體制不完善、手段落后、水平低下。等等。

二、預防交通事故的意義

1、據經濟資料表明,世界大多數國家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2。而我國近年來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9。交通事故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預防交通事故,保證交通安全,已經成為加速社會經濟建設的迫切需要。

2、無情的車禍,奪去了成千上萬人的生命,使無數健康的人們遭受痛苦,千百萬美滿幸福的家庭遭到破壞。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不僅是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的共同心愿。

3、交通事故是和平時期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最大威脅,越來越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預防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是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安全的大事。

4、交通秩序好不好,交通是否安全暢通,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管理水平、文化素質、道德修養和精神風貌。因此,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也是關系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聲譽的大事。

三、預防交通事故的對策

交通安全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人、車、路、環境等因素,涉及到社會的各方各面和每一個交通參與者,單靠交警部門的努力是不夠的,必須調動社會各屆力量,采取多種措施,實行綜合治理,才能達到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的目的。為了預防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做好以下八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交通法律法規。各種交通法規是交通參與者在交通活動中的行為規范,是處理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為了適應道路交通的發展和變化,要制定和完善各類比較齊全的交通法規體系,包括道路管理、車輛管理、交通管理、事故處理、交通規劃等方面的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糾,執法必嚴”。

2、加強交警隊伍管理建設。一方面要盡快增加交通干警的數量,一方面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提高現有干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文化素質,使交通干警隊伍盡快實現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通過提高“見警率”、“管事率”,積極調動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并不斷充實壯大社會各單位的交通安全員隊伍,使其在交通事故預防中發揮作用。

3、科學組織交通流??茖W組織交通流可以使道路交通的宏觀控制合理化。它不但可以合理使用道路,疏散主要干線的交通流,還可以對交通流實行空間分離、時間分離,減少沖突點,有利于交通安全。

4、從嚴查處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為的因素。應加大交通違章處罰力度,重點對那些易于發生交通事故的違章,如非司機開車,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要堅持違法必糾,嚴罰,杜絕“意思意思”現象發生。

5、嚴格駕駛人資質審查考核制度。在加強駕駛人駕駛技術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的基礎上,強化駕駛人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以及思想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的道德素質。

6、改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契機,進一步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級,并逐步完善農村地區鄉級公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設施,如設置永久性警示標志標牌,施劃標線,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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