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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管理制度總則范文1
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總則中,明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易制爆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由于國家對易制爆化學品的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任何使用單位在購買該類化學品前都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統一備案,使用單位必須確定主要負責人,全面部署和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我國一些高校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負責人直接由分管副校長或相關領導擔任,國資部門或保衛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各項工作的部署開展。在此基礎上,負責人與各基層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管理和安全責任由領用人具體承擔,做到了化學品與責任人的一一對應。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根本目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對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強,能夠從制度規范上有效指導和約束相關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從而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校園內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校園環境。
2儲存條件和領用程序
在理工類高校,易制爆化學品一般由學校安全管理機構或化學藥品倉庫統一進行采購、儲存和發放,對于倉庫的儲存條件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設置化學藥品倉庫,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其進行安全評價。倉庫應當專門劃出區域單獨存放易制爆化學品,根據儲存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通訊報警、通風調溫、防火防爆、防腐防雷、防盜等安全措施,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具備化學品管理的基本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對于入庫的易制爆化學品,必須有兩人以上專人管理建立臺帳。臺帳應當保留采購化學品時的原始審批單據并保持兩年以上備查。易制爆化學品的領用人,必須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在領用時,需簽訂易制爆化學品使用承諾,承諾領用的藥品只用于本單位教學和科研,絕不用于制造危險品或其他非法行為,在從化學品領出開始直至使用完后空瓶處理期間,承擔其管理責任。而領用人所在的教研室和院系,則承擔化學品管理的監督責任。因此,易制爆化學品的領用審批,需由領用者本人提出申請,經教研室負責人、院系分管領導及藥品倉庫代表簽字批準后,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并匯總報送公安部門備案,方可登記領用。此外,易制爆化學品中同屬于爆炸品的藥品,如高氯酸銨、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等,應逐步納入學校爆炸品管理體系,遵照公安部門對爆炸品管理規定執行。
3使用和回收處理過程
易制爆化學品在使用階段的管理,存在多種復雜及不確定性因素。首先,使用者多為學生,對于易制爆化學品的使用并不具備完整的知識體系。因此,在做好實驗前安全教育的同時,藥品負責人需要全面負責學生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問題,并做好指導和監督。其次,根據公安部門要求,易制爆化學品在實驗室內必須儲存于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藥品柜內,上鎖并由專人管理。由于規定出臺不久,需要逐步落實藥品的儲存管理條件,學校在為各實驗室配置專用藥品柜的同時,應當在管理規定中明確符合標準的儲存條件。對于如硝酸等具有金屬腐蝕性的化學品,應專門配置防腐通風設備;對于高氯酸鹽、硝基類化合物等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化學品,應單獨配置隔離防爆措施;對于鎂粉、鋁粉等大量使用的袋裝化學品,必要時應設置專用儲藏間,并配備防火、防爆措施。由于實驗室人員流動性大,化學品種類多,管理分散,還應當對易制爆化學品單獨建立使用登記制度。該登記制度包含了領用審批、儲存臺帳、使用記錄和空瓶回收等一系列登記手續,一方面,建立了實驗室內易制爆化學品的進出臺帳,另一方面,也對使用過程起到監控作用,便于藥品負責人日常管理。為了避免易制爆化學品在社會上的無序流動,管理制度還應禁止本單位化學品對外進行借用、轉讓。對于從化學藥品倉庫以外任何單位領取或借用的易制爆化學品,在進入校園后,也應當同時納入本校易制爆化學品的管理,對儲存、使用等行為進行登記。為了防止易制爆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遺失、丟棄,防止同一化學品在單個實驗室內的存量過大,高校在統一進行化學品空瓶處理時,應當對易制爆化學品空瓶單獨進行登記?;瘜W藥品倉庫根據各單位提出的化學品使用計劃,確定各藥品責任人領取易制爆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將空瓶的登記應與領用登記相對應,定期回收易制爆化學品空瓶,能夠有效約束藥品責任人做好化學品的管理工作。此外,由于易制爆化學品的殘液和廢液同樣具有危險性,實驗室內應做好分類回收工作,確?;瘜W品不流入公共污水系統,高校在統一處理該類廢液時也應提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發生事故或污染。
4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由于易制爆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蝕性等多種危險性,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如有不慎,極易發生化學灼傷、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為了快速、有序、高效的做好教學、科研及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需要制定專門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事故的應急指揮小組和應急救援專業組由易制爆化學品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承擔危險性分析及事故分析預測、應急救援響應、預防與預警、現場恢復與事故調查等職責。對于易制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針對存放點開展安全檢查,能夠不斷優化“人防、物防、技防”;對于大量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的實驗,應貫徹落實安全性評審制度,在實驗前開展安全性評審;定期組織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能夠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在事故發生后,認真做好總結和善后工作,能夠對現有管理制度提出客觀評定,并給予修改和完善。
5小結
倉庫管理制度總則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倉庫管理制度總則范文3
1.1環保成本居高不下
Z公司生產場地租用張家港某鄉鎮臨河土地,介于商品混凝土生產的特殊性,原材料如砂石只能采用露天堆放的形式,日常生產也是露天操作,為了取水方便,生產場地緊靠河流。材料裝卸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粉塵、噪聲和遺撒,攪拌站產生大量廢水,全部廢品大約占Z公司產成品的2.1%。Z公司對廢水并沒有采取徹底的凈化處理措施,一部分廢水直接排入臨河;對其他廢棄物的處理,大約花費14元/立方米的處理成本,主要用于廢棄物的搜集、運輸和裝卸,一方面花費不小,另一方面沒有達到規范的處理標準。不規范的環保措施致當地環境被破壞,Z公司每年需要與當地村委會進行額外溝通,每年繳納10萬~20萬元的村建設費用,作為對當地的環保補償費,致使企業環保成本居高不下。
1.2壞賬成本及其負面效應
Z公司由原有的建筑設計學院項目負責人組建,公司有7位長期從事混凝土銷售的經驗豐富、客戶渠道穩定的銷售人員,分別在本市楊舍、塘橋等鄉鎮洽談并銷售混凝土,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穩定的客戶源,在本市混凝土市場中占有穩定的市場份額。但是,混凝土市場整體供大于求,尤其是對生產普通商用混凝土的中小型企業完全是買方市場,營銷人員在銷售時,只是追求銷售額的增長,對于財務結算方式考慮較少,為了贏得市場份額,大部分銷售都在應收結算方式下進行。Z公司每年的銷售額在3600萬元左右,其中80%以上為應收賬款,賒銷份額中有70%左右為信譽較好的老客戶,另外30%為風險較大的新增客戶,所以公司每年都有較大金額成為拖欠款項,給企業帶來較高的風險。由于應收款項收回的不確定性,《稅法》只允許按照5‰在稅前扣除壞賬準備,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Z公司為了規避壞賬入稅,財務部門采取賬外登記方式,在實際收到貨款時確認并開票,導致了巨大的稅收風險,僅2012年年底,在稅收稽查中就被罰款80萬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1.3固定資產使用成本居高不下
混凝土企業除原材料以外,固定資產使用成本位居第二,主要包括設備及運輸工具的折舊費、日常修理費、油耗、保險費、養路費等。由于混凝土企業生產過程中主要依賴攪拌站設備運作及運輸設備的輸送,混凝土的材料特性決定攪拌站設備損耗價值較大,尤其是管件等替換頻繁;成品的輸送都要在規定時間內依賴專業運輸工具,運輸油耗較大。中小混凝土企業有限的財務實力與固定資產的高損耗性矛盾,Z公司為了避免設備替換更新的高額支出,直接向運輸設備供應商租賃設備,租賃費用居高不下,租賃設備帶來成本管理的兩個弊端:一方面,由于固定資產為非自有資產,對租賃固定資產不納入企業成本管理范疇,導致租賃設備的使用成本如日常維護費等相比自有設備一直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對租賃設備性質判別不清,該作為融資租賃的資產沒有納入自有資產,導致固定資產折舊成本無法納入損益中扣除,無法獲得稅收效益。
2Z公司加強成本管理的措施
2.1制定科學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
中小混凝土企業成本管理制度應當全面完善,具體成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應當針對中小混凝土企業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1)成本管理總則。具體包括成本管理制度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本企業所有部門和員工;成本管理制度實施的目標:降低企業成本,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2)成本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責。中小混凝土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生產流程與一般工業制造企業相比較為簡單,會計人員一般在10人以下,獨立設置成本管理機構會增加成本開支。Z公司應當在已有會計人員中選定經驗豐富,來自生產一線的財務人員作為成本會計,并明確其崗位職責是負責核算并管理企業成本。(3)建立全過程的成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成本預測制度,側重對供應商、市場份額需求、每立方混凝土成本的預測;成本定額制度,具體包括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機修和替換件定額、廢品定額,水電定額、差旅費等辦公費定額,成本定額編制主要成員由生產主管、技術科、財務科、質檢科等人員組成,成本定額主要核算辦法有:實際測量、統計分析、經驗推論、科學計算等;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包括成本核算基本方法的選擇以及成本核算流程;單項特殊項目成本管理制度,包括資金成本管理制度,主要針對應收賬款設立,固定資產成本管理制度;企業成本控制制度,包括資金、采購、存貨、銷售、費用報銷的成本控制;成本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重點對定額的落實情況制定分項考核標準。(4)附則。以成本會計為主,成立成本中心,為各部門成本定額的完善和成本達額率的獎賠的審核中心,成本中心負責對各成本定額的修訂,新產品的成本定額的測算和對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結算之比來分析產品成本的增減情況,從而達到控制成本增長,降本節耗,增加企業的效益的目的。
2.2全面定義
“成本”定義,實施全面成本管理Z公司在目前的財務核算過程中體現了對生產過程的成本控制,具體表現為對材料、費用報銷等的審核,但是對混凝土商品的事前和事后管理比較欠缺,甚至是空白。因此,Z公司應當全面定義“成本”,實施全面成本管理。介于中小混凝土企業的規模和特點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成本”為全面成本。成本不僅包括生產成本,應當是包括企業產品的全部構成,除傳統制造企業的料工費基本成本項目外,應當包括從混凝土的研發設計到售后所有的費用項目。(2)實施全面成本管理。第一,實施全員成本管理。Z公司成本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會計人員和倉庫管理人員,其余部門的人員只有在費用報銷或薪酬結算時才與企業財務接觸。作為專業性很強的生產單位,公司成本的降低必須依賴于全體員工的參與,所以要做好全員參與成本管理的工作。全員應當涵蓋公司全體職工,包括:采購人員,涉及原材料的采購成本的降低;技術研發人員,通過混凝土研發、材料配比組合更新等獲得成本領先;質檢人員,參與建立與實施公司質量成本控制,減少由于質量問題給公司帶來的損失,特別是由于混凝土凝固特點不允許銷售退回帶來的沉沒成本;運輸人員,商品混凝土的成本支出除原材料、固定成本以外,排列第三的是運輸成本,運輸人員操作關系到油耗、涉及混凝土凝固時間、混凝土損耗、混凝土與客戶交付等重要環節;各部門負責人及日常工作人員,涉及普通水電等消耗。第二,實施全過程成本管理。中小混凝土企業全面成本管理要做到從產品設計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成本管理。Z公司成本管理的薄弱環節是事前和事后成本管理薄弱。首先,通過產品設計降低產品成本,中小混凝土企業的產品研發能力比較薄弱,設計部門的工程師限于通過改變材料配比來降低成本,對于預制混凝土結構等新產品目前還不具備研發和生成能力,企業每年應當從年度投資中拿出10%~25%與高校、科研院校建立合作關系,研發新型混凝土產品、新技術及工藝,獲得競爭優勢,取得成本領先。其次,是銷售環節,銷售人員要會同財務人員做好客戶信用分析與評估,盡量減少壞賬損失的發生;最后,是事后成本考評環節,Z公司應當建立成本考核指標,特別是對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簽訂年度成本責任落實合同,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2.3加強環保成本管理
Z公司每年繳納給當地村委會的環保費用是一項額外的支出,支出并沒有改變環境污染的事實,形成了無效成本。(1)規范治理。Z公司應當按照正規的建筑行業企業環境管理規定,規范治理生產帶來的環境污染,減少消除對周邊居民及其他企業的環境影響。公司應當在企業每年的預算支出中規定定額的環境治理費用,用于治理混凝土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噪聲、廢水三大主要污染物,如攪拌機外設立攪拌棚、車輛清洗處設立專門的沉淀池等。(2)加大對廢舊物資的利用。對混凝土生產過程中造成的遺撒、原材料如水泥的現場殘料、沉淀池的生產廢水應當立即回收和再利用,即降低了材料的損耗,提高了混凝土的產出率,又減少了環境污染治理費用。(3)研發低耗能產品。通過開發綠色環?;炷?,降低混凝土對水泥、砂石、水的大量消耗,另外,在產品中使用減水率高混凝土減水劑、凝固材料等,減少耗用和污染。
2.4降低壞賬損失
Z公司成本中心應當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與所有銷售人員進行客戶信用分析。對每位銷售人員賒銷形成的應收賬款進行分析,將應收款項的回收情況分季度進行公布,并列入銷售人員銷售質量的考評范圍,避免銷售人員片面追求銷售額的增長,忽略應收結算帶來的壞賬損失,從銷售源頭控制不良應收賬款的形成。另外,對所有的應收賬款,輸入財務軟件,做好賬齡分析,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對長期拖欠款項的客戶,一般為一年以上,停止合作關系。再次,每年預算支出應收賬款管理費用,如催收過程中的通訊費、差旅費、訴訟費等,加快資金的回收,減少資金成本。
2.5加強固定資產成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