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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農業保險 相互保險 風險分散
一、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發展的現狀
相互保險公司在國際農業保險市場上占有相當大的市場份額,農業相互保險在發達國家盛行,甚至是這些國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要組織形式。近年來,我國政府在部分地區進行了農業相互保險試點工作。2005年1月11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黑龍江墾區設立的中國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成立,這不僅填補了中國相互制保險公司的空白,也標志著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邁出了重要一步。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采取以會員為單位自下而上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模式,在運營上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選擇“防保結合”模式,并且采用了以統一經營為主導,保險社互助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雙層管理體制。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公司建立了“農戶繳一塊,農墾總局籌一塊,國家補一塊”的模式。目前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承保糧食作物面積2200多萬畝,參保戶達20多萬戶, 保費收入增長迅速,成為全國承保農作物面積最大的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成立不僅標志著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還對其他行業相互保險組織的進一步完善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
二、我國農業相互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業相互保險的法律法規問題。農業相互保險業務的開展需要相關法律法規做后盾,對農業相互保險的經營管理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規定下來,使農業相互保險在法制軌道上運行,有利于農業相互保險的穩定經營和保護投保農民的利益。但是我國農業相互保險卻缺乏法律法規的約束。實踐中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農業相互保險組織的運行困難重重。
2.農業相互保險的監管問題。由于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沒有資本金,使其在現行監管框架下面臨著許多問題,尤其是在償付能力監管方面,相互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但是,相互保險公司是特殊的保險組織形式,它有其自身的特性,并不適用現行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標準。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在理論上不存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償付能力的具體體現是資本的充足性,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必須足夠承受未預期的風險所帶來的損失。但是,相互保險公司沒有資本金,當其經營發生虧損時,會按照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的順序予以補償,只要保險產品定價準確,準備金提取充分,就可以保證彌補虧損。如果這些不足以彌補虧損,則要采取減額賠償的方法削減部分保險金,還可以采取借款和由投保人補繳保費的方式來彌補,從根本上保證了相互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不能一刀切地對相互保險公司提出資本充足的要求。
3.農業相互保險的財政補貼問題。農業保險作為政策性險種,屬于準公共物品,特別需要政府的干預和財政支持,以緩解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融資問題。目前我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遠遠不夠,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
4.農業相互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問題。因為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的特征,在缺乏巨災風險基金和農業再保險機制的條件下,如果發生大范圍災害,力量薄弱的農業保險機構會出現難以承擔全部賠款的情況,這直接影響著農業保險業務的穩定性。而且,農業相互保險組織的資本籌措能力明顯不足,資金實力有限,規模較小,更加難以應對這種巨災風險。因此,建立與農業相互保險相適應的風險分散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解決我國農業相互保險存在的問題的對策
1.完善農業相互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立法嚴重滯后,要促進農業相互保險健康快速地發展,必須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規范農業相互保險運作,維護保險公司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保險公司、農民和政府三方共贏。因此,針對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相關法律缺位的現狀,應加快農業相互保險立法進程,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條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2.成立獨立的相互保險公司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保監會負責對各類保險業務進行監管,但是農業相互保險和一般商業保險的經營目標和業務范圍存在較大差異,監管理念和方式也不相同,由同一機構來監管不是很妥當。所以對于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就更不能簡單地套用現行保險公司的監管標準,而應該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管。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農業保險屬于準公共產品,具有較強的公益性,但受農業生產周期長,自然災害種類多,受災范圍大,造成損失大等特點的影響,農業保險業務又面臨很高的風險。如果沒有國家的大力支持,保險公司很難維持經營,所以政府應該對農業相互保險在政策和稅收上實行必要的補貼,甚至將其作為扶持農業發展的重要產業政策。政府實施有效的農業保險政策支持既有利于農民參加投保,又有利于保險機構經營農業風險,調動了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的積極性,同時還有利于社會穩定,意義十分重大。
4.建立健全的風險分散機制。農業保險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損失金額大,具有高風險性。而農業相互保險地區特征明顯,投保人的保險標的和范圍都具有較為集中的特點,一旦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會在短時間大范圍內造成巨大的損失,單靠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顯然是難以支撐和應付的。其承保的標的越多,風險就越集中,經營風險也越大,整個相互保險組織都會面臨巨額賠付壓力。因此,我國應加快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這也是各國農業保險順利發展的保障。不但發達國家建立了風險分散機制,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風險分散機制也比較完善。
參考文獻:
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保險人;道德風險;管理機制
雖然保險業進入我國市場只不過幾十年的時間,但是保險業在我國發展迅猛,近年來,人們購買保險的意識越來越強,保險市場的發展前景越來越廣闊??v觀世界各國的保險市場可知,保險人隊伍的狀況對保險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但由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的管理與防范等方面的諸多疏漏,再加上國家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原因,使得當前我國的保險人行業的道德風險比比皆是。
一、我國保險人道德風險的具體表現
1.夸大承保范圍,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人推銷保險產品的過程中,一些保險人在推介產品時,就盡可能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說,曲解條款,故意夸大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分紅回報,盡量回避其中隱含的高風險和投保人應盡得義務以及保險免責條款。客戶一旦出險,由于有關損失不在保單的保障范圍之內或是沒有盡到應盡義務,保險公司拒賠,致使客戶蒙受損失。
2.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人為了能夠讓投保人順利通過核保,達到一定業務量的目的,某些保險人故意唆使投保人編造虛假信息,不如實說明自身的情況。一旦出險,他們會以各種理由解脫自己的責任。如投保人謊報虛假信息等等。
3.為多掙傭金蒙騙客戶多交保費。保險人在展業的過程中,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承攬更多的保單,從而多收入保費,多拿傭金,往往不會過多的考慮到客戶對保險產品的實際需求,給予其合理科學的建議,而是鼓動客戶大量的購買保險產品,最后客戶因無力續保而不得不退保。
二、保險人產生道德風險的原因
(一)投保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在現行的保險市場中,保險人作為保險公司的人,直接與潛在客戶接觸。相對于投保人來說,知道的信息更全面:更了解保險公司的業績狀況,更熟悉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等。而保險人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行為人,必然將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目標。為達到這個目的,他們就會竭盡全力來提高業務數量。在利益驅動下,為了更多的招攬業務量,人在向投保人推銷的過程中普遍存在夸大其詞的現象。
(二)保險公司對人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1.保險人的入行標準低。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的主體逐漸增多,保險業競爭逐步加劇,急需大量的保險人,為此保險公司降低了招聘要求,最好變成了只要前來應聘,就能被錄取的局面。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吸收了大量并不太適合甚至是不適合人職位的人員,以至于出現了保險人行業魚龍混雜的情況。從保險公司招聘人的條件看,學歷上大多數沒做過多的要求,由此可見學歷門檻相當低。
2.對人培訓不足。公司的培訓對于員工的流失會造成影響,同樣,作為專業水平要求高的保險人,必須接受保險公司相應的培訓與教育,目的是為了讓保險人了解公司的文化、發展歷程,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樹立售后服務的意識,從而為公司創造經濟利益。然而短期的培訓使得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人的銷售技巧作為重點培訓,對于基礎的保險知識、企業的發展歷程、人的道德水平和服務觀念不予重視。這使得大部分保險人的保險知識匱乏,對所的保險險種不了解,業務不熟悉,對條款解釋不清,難以達到保險專業化服務的標準。
(三)國家相關法律政策不完善
自保險業在我國發展以來,保險法律經過了從無到有,從粗糙到細致的過程中,逐步改善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改變對于投保人和保險企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就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的情況來看,保險人經營業務不規范,法律手續不齊全,保險欺詐等現象尤為突出,而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后僅以賠償少量的罰款或吊銷資格證書作為懲罰,總的來說,違約成本不夠大,進而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另外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稅負過高等原因也加大了保險人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三、防范保險人道德風險的對策
(一)建立保險企業信息的公開機制
要防范道德風險,解決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險企業必須增加對外信息的公開機制。一方面,為了確保缺乏保險基本知識的投保人能夠了解保險產品,保單必須通俗化。并在特別的地方加于標示,對于防范保險人道德風險能夠起到一定效果。另一方面增加對內信息的積累與共享,在一些保險的官方網站上披露各種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同時還要建立具有信息共享功能的網絡。
(二)加強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管理
首先,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核實人是否雙證齊全。即由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人資格證書》和本公司給予的展業證。對于雙證不齊全者,沒有本保險公司的權力。其次可以要求人就一些重要的個人信息如實告知,在保險企業建立完整的個人誠信資料檔案庫。最后,要加大保險人資格考試的難度,對人的各方面素質進行綜合考察,特別是道德品質、教育程度、誠實信用方面的考察更為重要。
(三)健全國家法律法規
設立加強對保險人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條款。現行的法律對保險人的監管空間過大,在現實生活中不容易實施和操作。由于違約成本過低,因此保險人道德風險問題屢屢發生。為了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我國保險人監管法律制度中應當明確保險人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條款。我認為在我國法律中應該對違反道德風險程度加以細分,并根據違反等級設立不同的處理辦法,而不是籠統概括。比如對于人道德風險情節較輕的,處以保險公司損失的5-10倍罰款,并將其記入人的誠信檔案中;對于人道德風險較為嚴重的,處于一定金額的罰款,吊銷業務許可證,并將其永久性驅除保險行業等等。明確這些內容可有利于對保險人監管的實施,同時也能夠形成保險人的恐懼心理,從而形成自我管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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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康愛香.論保險市場中保險監管的作用[J].現代商業,2010(3):38—39.
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保險法;設施農業;完善
一我國設施農業保險的發展狀況和存在問題
我國的設施農業保險還處于初步的發展階段,但是保險已經覆蓋了很多農業產品,開辦的區域也已經覆蓋了全國的很多省市??梢哉f在農業發展的過程中解決了相當一部分的農業風險問題。同時,為農民承擔了一部分風險責任,讓農業發展更加順利和穩定。可以說是我國的設施農業發展,使得我國的農業取得了歷史性的突破。我國實施農業保險式的農業發展更加穩定,并且還推進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農業發展內容的更新。但是我們還是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設施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中還是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無論是在規模、發展速度還是立法強度等方面,都還達不到現代農業發展的需求。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我國設施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由于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情況嚴重滯后會導致農業保險行政部門無法及時地采取措施保障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雖然我國農業保險已經有了很多年的發展,但是到現在為止,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得到確定。如果沒有法律法規進行指導和規范,我國設施農業保險的發展就會很難順利進行下去。農業所面臨的風險是多方面的,有自然風險,也有市場的風險,特別在設施農業的過程中遭受自然風險的情況是最讓人們擔憂的。由于我國設施農業保險的建立和建設不夠完善,我國很多保險公司不愿意將更多的精力投放在農業的保險中。我們很容易就能發覺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并不是非常高。就算有部分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但是保險的產品還是非常少,不能夠滿足農民的需要。據統計,目前我國僅有少數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更別說專業的農險公司,他們所承擔的風險更大,而且很多農民沒有很好地了解農業保險這一相關的知識。就算我們已經提供了農業保險,但是農民的參保率還是非常低。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不僅僅是因為農民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更主要的原因是農民參與設施農業保險相關門檻兒比較高。很多農戶無法以自身的名額去參與農業保險,更為普遍的情況是農戶申請保險的過程是非常復雜的。
二完善我國設施農業保險法的具體措施
首先,相關的立法部門要加快設施農業保險的立法進程,進一步完善關于設施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因為有完善的農業保險體制,我們國家的農業發展才會更加迅速。其次,降低農戶參與農業保險的門檻。在這一過程中,就需要相關的部門加強農業保險宣傳力度,讓更多的農戶了解到設施農業保險的好處,并且將參保流程的復雜性降低。讓更多的農民能更加輕松地參與農業保險,減少自身農業生產的風險。有了完善的農村保險法律法規,農戶參險就會更加有保障,同時也會使得設施農業發展得更加順利。最后,促進我國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國家可以提供更多的發揮作用空間,從而提高各大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同時,還可以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鼓勵更多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的發展。在注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提高保險公司對農業產品的關注程度,鼓勵他們加大農業產品保障力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并正在向著現代化農業強國方向發展,毫無疑問,建設設施農業是一個正確的發展方向。在這個過程中完善設施農業的保險法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會給我國農業發展帶來光明。
參考文獻
[1]馮曉港.淺談設施農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J].農家參謀,2017(6)
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農業保險 生產者 地理環境
一、河北省農業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戶保險意識弱,不愿投保
通過對河北省27個村的部分村民進行調查,部分農民防范風險的意識不強,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相對較低。長期以來的農業補貼與農村救濟,讓農民形成了一種對政府的依賴思想,他們認為,不參加農業保險同樣可以得到政府給予的保障,即使購買了農業保險產品,當發生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還不如未參保的人從政府獲得的救濟多,而且,一旦參保,政府會認為他的風險有保障,從而在一些救濟措施的確定上會傾向于未參保的農戶,這樣,農戶對參與農業保險就沒有了積極性。而有的農民根本不知道農業保險,也不知道如何辦理投保手續,更不知道農業保險的重要性,認為自己的種植和養殖收入“全憑運氣,如果投保了沒有發生意外那保費就白交了”。由于根本沒有保險意識,就很難將農戶受風險的威脅轉化為明確的保險需要。還有一些農民將農業保險視為亂收費,這種認識既挫傷了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也極大阻礙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承保難、理賠難,保險公司不愿開展業務
從事種養業的農戶都是在農村,大多投保農戶規模不大,理賠程序相對復雜,災情結果往往難以判斷和估算,投保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加之農業保險業務性強,保險業務經辦人員既要掌握農業保險相關政策,也要具備植保、土壤、耕作、育種、畜禽疾病防治等各種養殖知識,目前基層保險部門通曉這些專業知識的人才匱乏,保險公司經營考核目標重,責任追究制度嚴,經濟效益要求高,而從事農業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
(三)農業保險種類單一,經營公司少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首先,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很少。由于經營上存在特殊的技術障礙,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率使保險公司望而生畏。目前,僅中國人保和大地產險河北分公司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其次,險種不足。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還不能很好地滿足農業生產應對自然災害的需要。
(四)農業保險缺乏國家法律與政策支持
一方面我國的農業保險缺乏立法支持。國內外理論與實踐已經充分證明,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屬政策性保險,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證。而河北省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予以扶持;另一方面,我國農業保險沒有強硬政策支持,還沒有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長期處于自主經營狀態,這些都或多或少地削弱了農業保險的吸引力,從而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發展。
二、解決對策
開展農業保險是一件政府得民心,農民得實惠,農業得發展的大好事,對于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解決當前農業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使這項工作得到更好地推廣與發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
農民對保險知識的貧乏,是農業保險發展的障礙之一。因此,要通過各過途徑提高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使這項工作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比如河間市農業局通過《河間農業》欄目把農業保險知識做成電視專題片,在當地電視臺播放,收到良好效果。二是由各級農業部門聯合農業保險公司組織人員深入鄉村開展農業保險知識講座,印發宣傳資料,及時宣傳農業保險的政策、意義,同時要加強典型示范和宣傳,尤其要注意面向養殖大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的宣傳,合作社在農民之間具有強大的組織能力,一方面它可以通過宣傳教育提高農民認識,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代表農民,跟保險公司進行多方面的協商,以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
(二)切實解決勘賠定損,適當提高理賠標準
勘賠定損是涉及保險公司與投保農民雙方利益的技術性工作,不能馬虎和草率,必須認認真真、實事求是,在目前還沒有專業的勘賠組織機構前,可以由保險公司牽頭,聯合當地的農業、財政等部門及受災鄉村負責人實行聯合勘賠定損,充分發揮各業務部門優勢。
(三)適時創新“三農”保險新產品
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根據農業生產的地域性、結構性、差異性,開發出不同消費檔次、不同保費標準、不同種類的“三農”保險產品,積極發展與農村生產、農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種植、飼養和水產養殖業,農用機械等保險產品,通過豐富和完善三農保險產品以滿足多樣化的需求,通過產品、服務創新以不斷擴大保險產品的覆蓋面和地域范圍,使農業保險種類多樣化,適應農業發展的廣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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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國外經驗
一、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農業是立國之本,我國政府一直重視農業生產;農業保險的興起,在整個農業生產過程中所起到的保駕護航作用逐步凸顯,帶動著整個農業生產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對穩定農業生產發展意義重大。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我國現階段的農業災害風險保障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下:
(一)缺乏新型的管理災害風險工具
目前,我國農業災害風險管理市場主要以農業保險為主,國際上比較流行的農業期權產品和天氣衍生品在我國仍處于理論研究探討層面,更難以說實踐。另外,就我國主要的農業災害管理工具———農業保險,其地位較低,雖然運作方式是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但是運作形式卻是政策性的,且其運作效果和效率都不盡如人意。
(二)相關利益為主的風險意識薄弱
從農民角度來看,參與保險的農民文化水平有限,對農業災害的預測意識不足,減災能力較低,且對部分保險條款理解能力欠缺,同時,農民經濟壓力大,大多數農民無法承擔巨災保險費用;從保險公司來說,承擔的巨災保險有其風險,而其對經營成本的考慮往往不愿意進行再保險;最后,政府過于以往的風險應對做法,則反映的對農業巨災保險風險分散的認知不夠全面。
(三)農業保險財政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地方基層政府財力不足,同時承擔較大的保費補貼。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省份來說,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大范圍補貼勢必會造成基層政府財政資金緊張,這直接導致當地政府在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時力不從心,使得農業保險的試辦無法開展。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順利開展農業保險,離不開外部力量的支持,這就需要政府這個角色,提供政策和立法的保障,通過立法才能讓農業保險經營在法律約束下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其良性發展,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農業保險開始恢復商業化經營,經過這幾十年的發展,專門的農業保險的法律體制仍不完善。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我國開展農業保險應對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有效手段。
二、國外農業災害風險保障體系構建
(一)美國模式———政府主導參與型
1.政府主導型的含義。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國家。美國地廣人稀,農業災害種類多,如干旱、洪澇、龍卷風以及有害物種入侵等等,對農業生產產生極大的影響。為此,美國聯邦政府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經過多次的研究試點和探索發展,美國建立了在全球首屈一指的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保障了農業的穩健生產。2.特點。①政府管理和政府支持。美國的農業補貼政策開展歷史悠久,在羅斯福期間,政府就開始加大對農業的重視力度,農業補貼政策逐漸形成,如今,美國對農業生產的補貼力度只增不減。②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的市場風險管理工具。20世紀30年代末,美國成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通過檢測風險管理工具的運作和評估當地農業風險,對農業保險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不斷修正,與此同時還向農場主、私營保險公司宣傳其設計的農險險種,并且FCIC負責對農業災害風險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以及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便統一規劃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調整思路和調整方向。③第三方管理。指利益相關第三方參與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的情況,第三方主要有公司、公估公司等,負責農業保險合同的溝通協調,防災防損工作安排以及查勘核損定損等工作。第三方管理運作能夠節約成本,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同時還能有效的維護農民、政府以及和私營保險公司的公平利益,更加有效地進行農業風險保障。3.成就。美國一直都十分重視農業風險管理,對農業補貼的政策工具手段細分到位,將農業補貼政策效用最大化。對于農業保險來說,FCIC負責統一管理全局,對險種的創新開發、規則制定以及制度指導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美國還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第三方管理模式,以及開發了天氣衍生品、農業期權等市場管理工具,使得農業災害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更加完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偟膩碚f,美國規范化、一體化的風險管理體系以及多種多樣、高效率的管理工具是其他國家不能企及的。
(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
1.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含義。日本屬于季風氣候,農業經常遭受災害的襲擊,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是日本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二戰過后,日本農業從零起步,用短短25年的時間發展,實現了農業現代化,當今日本的農業管理水平和農業生產技術已達世界先進水平。隨著農業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日本逐漸形成了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的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2.特點。①健全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農業的基礎地位,頒布了一系列的農業法律、法規,如《重點農業區域建設》、《農業災害補償法》等等,在二戰過后半個多世紀期間,日本政府立足于本國的實際情況不斷修正完善法律、法規,獲得健全的法律保障。②農業保險。日本政府支持下互助會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日本的農業災害風險主要有農民、合作社、聯合會以及政府四方分擔,合理將農業災害風險分散。第二,日本農戶“自愿+強制”兩種入險方式整合融入農業保險體系中。第三,巨災發生時,日本的再保險制度將會發揮優勢,巨災造成的損失由政府、聯合會、共濟聯合三者共同承擔。經過多年的實踐,日本的農業保險制度已經相當成熟,有效合理地分擔、分散風險,減輕了農民的損失以及政府財政支出負擔。③農業政策。從21世紀初,日本就積極開展本國的農業政策,并一直不斷修正完善各種農業政策。具體做法有:第一,實行產品補助計劃,當流通的農產品價格低于政府制定的價格時,低于的部分資金政府將會補貼給農民。第二,實行價格保護制度,避免關系到農民生產生活的農產品價格跌落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第三,實行價格穩定制度,農產品價格過高過低時,政府都會有所作為以期穩定價格。3.成就。通過多年的實踐,日本形成了由“政府+市場”雙手段組成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細分的農業保險市場。
(三)法國模式———政府和社會聯辦的互助保險模式
1.政府和社會聯辦的互助保險模式含義。19世紀中期,農業互助保險社成立;20世紀初,互助保險協會普遍化發展;有關保險行業組織的法律法規緊隨其后出臺,農業保險的發展進入一個新時期。20世紀60年代,法國再保險機構應運而生,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提高。與此同時,農業相互保險集團公司成立,并針對農業保險市場和農民多層次的需求,創新設計一系列新險種。2.特點。①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基礎,法國政府先后出臺商法典,《農業互助保險法》、《農業指導法》等多部法律。近百年的發展,法國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健全。②制定審慎的經營策略。法國農業互助保險的經營模式獨居特色,主要有:第一,根據險種類型、風險損失的程度大小進行合理細分,政府、社會、保險社分別承擔不同的險種,分散風險,保證農業互助保險社的穩健經營。第二,險種開發慎重,對于新型開發的農業險種先進行可行性分析再試點,試點成功后才大范圍進行推廣。③政府進行大力支持。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性,法國政府對其的認知十分到位,給予的財政支持十分可觀。主要有以下幾點措施;第一,中央再保險公司為農業巨災風險“買單”,成為巨災風險的承擔者。第二,保費費率低,補貼力度大,以此鼓勵和調動農民購買保險的積極性。3.成就。安盟集團是法國互助保險公司發展最好的,是其主力軍,以安盟公司為例,其組織結構和治理理念是以人為本。而這種治理結構和組織制度使得安盟保險公司發展迅速,安盟保險集團已經涉足多個國家和地區,2010年,公司資產總額為906億歐元,保費收入為174億歐元。這也表示法國的農業互助保險模式運營取得巨大成功,農業互助保險模式最初來源來自于農民,一直為農業的穩健發展所服務,保證了農民的穩定收入。
三、國外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農業保險相關法律
從上述國外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來看,各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確立都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只有制定完善的保險法律法規,才能保障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如美國頒布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先后多次修改,使得該保險法更好的為農業生產服務。
(二)政府實行保費補貼區別化
政府是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屬性,為農民提供保費補貼是其職責所在,更是是促進農業保險發展。各國保費補貼都有其固定的標準,像美國,保費補貼力度與風險水平相掛鉤。日本農戶補貼與保險費率相掛鉤。法國政府實施低費率高補貼原則。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差別化保費補貼政策。
(三)優化農業保險的經營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國國內的農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策略上存在問題;一方面,險種與險種之間劃分不明確,承保范圍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費資產缺乏專門的管理,投資增值渠道單一。因此,要向法國學習,保險公司應當將各個農業險種界限劃分明晰,積極優化農業保險經營策略,為建立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保障。
(四)加強監督和管理力度
有效的監管農業保險手段不可忽視。目前,我國保監會負責對各家保險公司監督和管理,但是由于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向、保險業務、經營方式都異于商業保險,由單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力不從心,監督過程中容易造成漏洞,管理過程也難以將各家保險公司經營效用發揮最大化。因此,針對不同類型的保險公司針對性的成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以致于兼顧各家保險公司利益。
作者:張冉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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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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