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式范文1
關鍵詞:稅務籌劃;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利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等本質特點決定了稅收是財產所有權的單方向轉移,單向性的稅收特質使得稅收支出沒有任何的直接回報,稅款一旦繳納就很難退回,這無疑是企業的一種沉沒成本,因此對一個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流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節約稅收支出等于增加企業的凈收入。從納稅人角度出發,積極地進行納稅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得節稅利益,這是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減少稅款支出是合理的,稅務籌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稅收同時又是政府調節宏觀經濟的杠桿。稅收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率的確定、課稅對象的選擇和課稅環節的規定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在稅法規定的前提條件下,納稅人面對不同的納稅方案,稅負的輕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可以說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案,是實現國家稅收調控職能的必要環節。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和國際稅收慣例,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及籌資等活動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標。
原則上說,稅務籌劃可以針對一切稅種,只是不同稅種的稅負彈性大小是不同的,這主要取決于各稅種的不同內在要素:a.稅基;b.稅收扣除;c.稅率;d.稅收優惠。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或者說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不難看出,從稅種來說,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稅負彈性較大,因為不論是稅基的寬窄、稅率的高低、扣除額的大小,還是優惠的多少都有較大的彈性幅度;從行業和企業類型來說,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國家照顧、鼓勵發展的一些行業可以獲得較多的優惠政策,籌劃的相對空間也比較大。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從稅負彈性較大的稅種――企業所得稅入手,結合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和企業的經營規模,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稅法現有的稅收政策優惠,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從而增加企業收益,成為每一個企業經營者慎重考慮的問題,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2.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的,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的問題,尤其是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稅務籌劃
3.1合理安排工資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所得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針對上述有關規定,企業從獲取節稅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標準,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規定,這對內資企業是一個較大的利好,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資水平。否則,稅務機關對不合理支出可進行納稅調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職工教育、培訓的機會,努力提高職工素質;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內部職工,可將其應獲股利改為以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形式予以發放。
3.2合理安排對外捐贈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若發生捐贈支出,出于稅收上的考慮,應特別注意兩點:第一,認清捐贈對象和捐贈中介,即企業應通過稅法規定的社會團體和機關實施捐贈。第二,注意限額。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戰略,決定公益性捐贈的額度,從節稅角度考慮,一般不宜超過稅前允許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過,也可以“先認捐,后支付”,即將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安排到下一個年度,力爭稅前扣除。
4.利用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從自身經營需要出發,對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設備應首選國產設備,以達到減稅效應。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從發展的角度考慮,應加大產品的研發力度,保證研發所需支出。這樣既可使企業推陳出新,在競爭中不斷擴大市場占有率,同時又使企業所得稅支出減少。
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規定在開辦之日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就應考慮投資企業所在的行業,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稅負。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國家針對不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制定了各種優惠政策,企業應就投資地點、投資方式、投資項目、企業組織形式及籌資方式等的不同導所稅收負擔的不同,充分結合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以達到企業整體稅負的優化。
以上是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中較為重要的幾個方面,但實際上企業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先進性和稅法的滯后性都會使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多樣,因此還要從企業組織形式的稅務籌劃、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籌劃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籌劃等方面進行??傊?,納稅籌劃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 隨著市場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影響,行業競爭也日趨公平和激烈,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通過納稅籌劃的手段達到提高效益減輕稅收負擔,從而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爭取稅后利潤最大化,已成為目前企業能否最大限度盈利的核心競爭力之一。
參考文獻:
[1]鄧娜,吳君民.試論企業稅務籌劃與合法性避稅的界限[J].價值工程,2008.1
[2]尹磊,魏鋼.新企業所得稅法之稅收優惠解讀.財務與會計導刊,人大書報資料中心,2009.2上半月
[3]陳美華.中小企業所得稅會計政策選擇問題研究[J].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報, 2010.6
[3]奚衛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操作指南.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4]蔡昌.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運用技巧、策略、方法、案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5]王亞卓.合理避稅與反避稅操作技巧.企業管理出版社,2005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式范文2
(一)籌劃思路 房地產開發行業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對象,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少,新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相比其他稅種稅負較重。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從中可以看出影響應納稅額有四個因素。
從稅率角度分析,房地產開發企業享受低稅率政策的機會很少。這樣就限制了稅務籌劃的范圍。從所得額的角度分析,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是盡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法:
(1)利潤轉移法。利潤轉移法是指通過總公司及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中去的一種稅務籌劃方法。但是采用該稅務籌劃方法的前提是與其交易的關聯公司能夠享受某些稅收優惠。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設立一些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服務的公司,例如建筑、規劃設計公司、裝修公司、運輸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營銷策劃公司等關聯企業,然后通過內部轉移價格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轉移到這些企業中去。
(2)收入調節法。收入調節法是研究與分析收入的確認條件、確認時間及金額的計算,還應分清是“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對自留物業的處理不同進行稅務籌劃。通過是否屬于臨時性出租的選擇來決定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另外還可通過對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來調節收入確認的時間等。
(3)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擇法。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擇法就是通過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最小化或者使企業效益(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稅務籌劃方法。
另外,稅務籌劃人還應充分考慮稅收優惠而減免的稅額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是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應重點分析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因素??梢酝ㄟ^選擇以下方法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1)固定資產稅務籌劃。房地產企業中固定資產的比重很大,對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是企業稅務籌劃人的重點考慮。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折舊方法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因此對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只能從折舊年限的預計凈殘值方面入手。一是盡量縮短折舊年限。折舊年限的縮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向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減少,有利于加速資本的回收。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所得稅的延遲繳納,相當于從國家財政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二是合理預計凈殘值。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稅務籌劃。具體有以下兩種:一是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稅法對其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同,一般情況下,企業一旦確認收入,無論是否收回資金,都要計算繳納所得稅款。另外房地產企業占用資金大,單項銷售額也大,所以房地產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盡量推遲確認收入的時間,從而延緩納稅,這樣不僅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也能占用資金、爭取較大的資金時間價值。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當年實際利潤分季(或分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房地產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規定從預售收入和預計利潤率方面進行稅務籌劃。二是盡量投資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當企業出現閑置資金時,可以與其他投資項目進行比較,準確估計計算每個投資項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國債和權益性投資。
(3)扣除項目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工資薪金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都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但是與之相關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還是限額扣除。這就意味者房地產企業要盡量多列支工資薪金支出來擴大稅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職工工資,把超出標準的其他費用以工資形式發放;如果職工持內部職工股則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將公司監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的報酬計人工資總額;將職工教育、培訓的費用也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等。但是在實際運用時防止出現因企業所得稅的減少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增加,必要時可采用增加職工人數,提高養老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比例、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并且規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的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費用的稅務籌劃。由于房地產企業占用資金量大,利息費用占企業的支出比例也大,稅法上對利息支出按性質的不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有的可以資本化,有的可以費用化。不同的處理方法對所得稅的處理也有不同的結果。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當企業在享受免稅期間、虧損發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虧損可延續彌補時,借款費用應盡量予以資本化。第二,當企業處于獲利年度,借款費用應盡量予以費用化,盡量費用最大化,從而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第四,因為稅法規定了企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部分利息不準稅前扣除,所以房地產企業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而不要向金融機構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貸款,以免增加納稅調整額。
(4)存貨計價方法策劃。房地產企業的存貨量較大,且受宏觀調控的影響價格波動較大,一般通過影響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來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營業成本的影響不同,造成的應納稅額也就不同,特別是在存貨的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這幾種方法對成本影響乃至應納稅額更大,無疑增加了稅務籌劃空間。
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案例剖析
(一)案例1匯豐置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購置了價值300萬元的建設專用設備,預計資產殘值率為2%,估計使用年限為6~10年。直線法計提折舊。
方案1:按10年的折舊期限計算,則計提折舊額如下:
300萬元×(1一2%)÷10=29.4萬元
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則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29.4萬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數為10、利率為10%的年金現值系數。
方案2:按6年的折舊期限計算,則年計提折舊額為:
300萬元×(1一2%)÷6=49萬元
因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現值為:
49萬元×25%×4.355=53.35萬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數為6、利率為10%的年金現值系數。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前者比后者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現值8.18萬元,對企業更為有利。經過比較,公司應選擇了按6年期的折舊期限.
(二)案例2匯豐置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進貨兩批材料,第一批單價5萬元,數量20噸,第二批單價6萬,數量10噸,無期初余額,前半月領用材料10噸,后半月領用材料15噸。
方案1: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25×(5×20+6×10)÷30=133.25萬元
方案2: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10×5+10×5+5×6=130萬元
方案2比方案1銷貨成本減少3.25萬元,企業所得稅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單價6萬元,第二批單價5萬元。
方案1: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25×(5×20+6×10)÷30=133.25萬元
方案2: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10×6+10×6+5×5=145萬元
方案2比方案1銷貨成本增加11.75萬元,企業所得稅增加29375元。
在存貨實際成本計算方法下,企業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在價格變動的情況下不同的計價方法,所計算的銷貨成本不同,從而應交的企業所得稅也不同。通過本案例可看出:在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先進先出法比加權平均法的銷貨成本小,應交企業所得稅多,反之在物價下降的情況下,先進先出法比加權平均法的銷貨成本大,應交企業所得稅少。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式范文3
【關鍵詞】企業吸收合并 納稅籌劃 案例分析
企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銷法人資格,其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的資產、負債。企業吸收合并交易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生產經營、資本運作等活動的事前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企業吸收合并事項涉稅處理及稅務籌劃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3、《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4、《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5、《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6、《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適用條件的不同選擇,決定著該項業務適用哪種稅務處理方式,進而決定了合并各方整體稅負的高低。企業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可大大緩解納稅資金壓力,節約融資成本。這不僅有利于加快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的步伐,也進一步拓展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本文選取H省B礦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業務為案例,對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納稅籌劃合法合理性及節稅效應進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
A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礦業開采和銷售公司,擁有B礦業有限公司66%的股份;B礦業有限公司另一小股東為C勘察有限公司。2015年7月,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A礦業有限公司計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控股子公司B礦業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
(一)A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A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200萬元,三方股東分別為:D有限公司占股63%(股本2016萬元);E礦產有限公司占股35%(股本1,120萬元);F設計有限公司占股2%(股本64萬元)。
(二)B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B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412.50萬元,兩方股東為:A礦業有限公司占股66%(股本2,252.25萬元),C勘察有限公司占股34%(股本1,160.25萬元)。
(三)吸收合并當事各方
1.合并方:A礦業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
2.被合并方:B礦業有限公司(簡稱“B礦業”)
3.合并方股東:D有限公司 63%(簡稱“D公司”)
E礦產有限公司 35%(簡稱“E公司”)
F設計有限公司 2%(簡稱“F公司”)
4.被合并方股東:A礦業有限公司 66%
C勘察有限公司 34%(簡稱“C公司”)
經過多輪協商,本次吸收合并業務的當事各方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大股東A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對價,收購被合并方小股東C公司所擁有的B礦業34%的股權;
第二,B礦業并入A公司,注銷B礦業;
第三,C公司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權;
第四,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本次吸收合并所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
第五,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吸收合并工作。
(四)吸收合并主導方
B礦業有限公司
二、納稅籌劃目的
第一,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吸收合并當事各方綜合稅收負擔最低;
第二,本次吸收合并所涉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三、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及籌劃方案比較
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定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后者實質上是稅收遞延,企業要享受特殊稅務處理帶來的稅收遞延待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
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上述59號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第三,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案例背景,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目的在于整合集團資源,提高礦產的運營效率,打造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B礦業的礦產并入A公司后,繼續從事原來的經營活動,滿足“經營的連續性原則”。
B礦業100%股權被母公司收購,符合“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的規定。
C公司承諾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A公司股權。
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只需向小股東C公司支付對價,且全部以A公司16%的股權支付,自身66%的股權不需要支付對價,符合“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規定。
綜上所述,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事項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條件的規定,其企業所得稅處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B礦業及其股東無需按照清算程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B礦業也無需就交易中發生的資產劃轉確認所得或損失。換言之,本次吸收合并業務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基于以上分析及稅收相關規定,可供選擇的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
1、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代價,收購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A公司現股東之一E公司減持16%的股份;
3、B礦業注銷;
4、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操作相對簡單。
A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不變,只增加股東及變更各股東所占股權比例,實施籌劃各步驟較簡單。
本方案缺點:綜合稅收成本較高,節稅效應不高。
方案要求E公司將減持A公司16%的股份轉讓給C公司,保留19%的股份。此項減持將產生股權轉讓所得,E公司將負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按照當事各方認可的A公司市場價值2.7039億元及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凈資產價值1.1684億元計算,E公司大約需繳納614萬元(=(27,039-11,684)×16%×25%)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暫不考慮E公司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扣除項目)。
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綜合利弊,本方案雖適用特殊納稅處理方式,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B礦業資產并入母公司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但A公司股東E公司需擔負股權轉讓所得稅約614萬元,當事各方的綜合稅負過高,為次優方案,不建議采納。
方案二:
1、A公司定向增資16%的股份給B礦業小股東C公司(股權增資方式,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換取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以債轉股方式增資給A公司,以保持其63%的股權比例不變;
3、F公司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以保持其2%的股權比例不變;
4、A公司注冊資本增資后,股東E公司所投資本金額不變,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
5、B礦業注銷;
6、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綜合稅收成本低,節稅效應明顯。
如按本方案操作,首先,股東D公司對A公司的債轉股業務(債務重組)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且同時滿足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五個條件,可按該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其次,由于E公司對A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A公司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E公司對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E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增資2,694.74萬元后,所有者權益增加,歸屬于股東E公司的份額為512萬元(2,694.74×19%),但其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持股比例減少了16%,相當于處置了45.71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512萬元(1,120×45.715%),二者相比,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值為0元,故E公司本次股權比例被稀釋事項未出生收益,不產生所得,E公司無需因此業務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A公司以股權增資方式定向增資給C公司換取B礦業34%的股份。
第四,F公司增資53.89萬元以保持其原股權比例不變。
實施上述操作后,各股東均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或債務清償所得,當事各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本方案缺點:本方案實施各步驟較復雜,定向增資尤其是以股權方式定向增資的工作流程較復雜,審批部門多,手續繁瑣。
綜合利弊,本方案各步驟實施起來雖然較復雜,但當事各方都不發生股權轉讓,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被合并方B礦業資產并入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當事各方綜合稅負為零,為最優方案,建議采納。
四、最優方案操作步驟
根據上述分析比較結果,方案二的納稅籌劃操作可通過如下步驟實現:
第一,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實施債轉股。該債轉股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D公司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第二,F公司向A公司現金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
第三,C公司以B礦業34%股權為代價獲得A公司16%股權, C公司取得A公司16%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B礦業股權的計稅基礎1,160.25萬元確定。
第四,實現上述三項增資后,A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894.74萬元。
第五,B礦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A公司承繼。
第六,可由A公司彌補的B礦業虧損的限額=B礦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2015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七,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業B礦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B礦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八,當事各方在吸收合并完成當年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綜上B礦業吸收合并納稅籌劃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合法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降低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稅收成本,實現吸收合并的最大效益,其要點在于:首先,參與合并各方需要充分協商,選擇最佳納稅籌劃方案使當事各方綜合稅負最低,聘請納稅籌劃專家設計及幫助實施籌劃方案;其次,需要根據支付對價的方式和當事各方的具體情況進行所得稅和其他涉稅成本的測算;最后,依法籌劃,控制及防范納稅籌劃的政策和法律風險,避免顧此失彼,否則有悖籌劃的初衷。
參考文獻
[1]張遠堂.公司投資并購重組節稅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2]蓋地.稅務籌劃學(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式范文4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 合理合法 節稅目的
納稅籌劃工作需作好三個結合:本企業的業務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稅種與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結合起來;相關稅收政策與相適應的納稅籌劃方法結合起來;納稅籌劃方法與相應的會計處理相結合。下面主要從幾個方面來說明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納稅籌劃
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的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問題,尤其是在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二、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帳目,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的通知: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企業會計資料不規范,稅務機關難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企業經營業績較不錯,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應納稅額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企業還應關注的是審核原始票據的合法真實性,原始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一旦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合法,可能會沾上“偷稅”的罪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將接受票面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好相關的審核及備案工作
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規定: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對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在當年扣除。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報,當年扣除。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款,絕大多數減免稅都有期限,過期就很難再享受?!抖愂諟p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后,報批類按照審批的方式辦理。對于備案類減免項目,則需要提出備案后經稅務機關登記,自登記備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建議企業請專業機構依據減免稅的條件進行審查,確信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后再進行備案,以免遭受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的損失。煤炭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文件提取的規定比例的安全費用,應于提取年初報送稅務部門備案,總之,企業按行業規定提取或發生的費用,雖然有國家相關部門文件規定,但未在稅法中明確的仍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或報批。
四、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理解稅法精神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稅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這一標準。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是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補償,但對于合理性這樣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國稅函〔2008〕159號)指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這樣企業可以將使用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人員的工資都納入工資薪金核算,同時.按工薪總額14%為界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限定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仍存在幾個不明確的問題:一是對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二是研究開發費用項目內容;三是原來的關于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所以,企業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項目內容的,可適當歸集進行籌劃。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有減免期限,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對此類項目的投資及工程項目管理,及時認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
4.《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存在著與原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認定不一致的銜接問題。如,新稅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所以企業應及時調整相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及計提折舊方法。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同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的空間進行納稅籌劃。所謂籌劃,就是在具體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的,屬于超前行為,所以必須具備超前意識。如果納稅業務已發生后,則相應的納稅義務也就產生了,企業(納稅人)因承受的稅負重而進行的避稅行為往往是不合法的,屬于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所以納稅籌劃是充分尊重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達到合法合理減少稅負的目的,同時納稅籌劃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不斷地修訂與完善。
參考文獻: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式范文5
摘要:2008年1月1日我國實施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本文從資產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關系入手,研究在新的所得稅法規背景下,兩者的關系較原稅法背景下會發生怎樣的變化。用區間分析與回歸分析對假設進行檢驗,以總資產負債率、流動負債率、長期負債率作為負債率變量,分別檢驗其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之間的關系,并與2005年一次相似研究的研究結論進行對比分析。旨在對新稅法背景下企業是否改變了所得稅籌劃中對負債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稅務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資產負債率;稅負率
一.背景
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新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多項納稅行為做出了調整與修改,相關籌劃、計算、繳納行為都邁入了新的征程,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新稅法背景下,所得稅籌劃的理念、方法以及實際操作手段都必須跟進稅法改革、緊隨時代步伐。本文主要研究在新稅法背景下稅務籌劃在籌資活動中的應用,研究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與稅負率之間的關系;同時與舊稅法下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與稅負率的關系做出比較。
一.稅法改革相關內容
與改革前的所得稅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發生了許多的變化,下面就與資本結構密切相關的一些進行詳細闡述。
1.內外資企業的統一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分別從稅率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上做出了調整,使得內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負上能夠公平競爭。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為33%,改革后規定的稅率為25%。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除此之外,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內外資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這樣就消除了內資企業在這方面承擔的不公平的稅額負擔。同時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方式和范圍以及統一了內外資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2.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將有利于國家扶持相關產業的發展,達到鞏固國策的效果。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國家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一同具體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除稅率外,新稅法還對收入、支出方面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3.其他修改的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方式。并針對上市公司面臨的特殊情況對稅收條款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籌資活動及其對應的稅務籌劃問題
權益性融資里,發行股票一般可保證公司的最低資本需要、增強公司信譽。但發行新股時需考慮是否會影響公司的控股權和股票價格以免給企業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總的來說,發行股票的籌資風險也是比較低的,從稅負的角度來看,普通股股利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具備抵稅作用。留存收益的最大優點是不會發生取得成本,但其資本成本率較高。留存收益的籌資風險也較低。從節稅角度分析,留存收益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故其承受稅后較高。
債務性籌資里,銀行借款和發行債券都可幫助公司利用財務杠桿效應以及利息的減稅效應,幫助公司調賬資本結構且不分散股東的控制權。但銀行借款與發行債券都有很多的限制條件且籌資總額有限。從稅負角度分析,這兩種方式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可以起到避稅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只體現在對所得稅負這個絕對值上面,是否對稅負率,即,應納所得稅額/利潤產生影響,還要通過后文的實證分析來研究。融資租賃產生的利息也可在稅前扣除,但其資本成本率較高。
一般來說,采用債權性籌資方式產生的籌資風險都比較大,遠高于權益性籌資方式。
1977年,Modigliani和Miller在資本模型的基礎上加入了個人所得稅這項因素。依據企業借款可以產生節稅利益與個人擁有債權獲取利息收入后要交個人所得隨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Vg=Vu+[1–(1–(1–Tc)×(1–Te)/(1–Td)]×D……①
其中:Vg:有負債公司的市值;Tc:公司所得稅率;Td:債權收益率;Vu:無負債公司的市值;Te:股權收益稅率;D:負債的市價
由上式可以看出當時,企業負債融資可以增加價值。具體分析為:當債權收益稅率為1–(1–(1–Tc)×(1–Te)/(1–Td)>0或股權收益率大于等于債權收益率時,該不等式成立——企業負債籌資,可以增加價值。當股權收益稅率低于債權收益稅率并且債權收益稅率為累進稅率時,如果要滿足此時不等式仍然成立,那么要使投資者愿意購買債權,企業只有提高債權的利率,使投資者購債權獲得的課稅后的收益大于或等于購買股權并進行風險因素調整后獲得的課稅后收益。當企業負債融資越多,投資者的利息收人越高,課稅等級也越高,稅賦越來越重,最后Td的升高使1–(1–(1–Tc)×(1–Te)/(1–Td)>0不再成立時,企業負債籌資產生的節稅收益已不能抵補負債的利息開支,此時企業就會放棄負債籌資,否則企業的總價值就會下降。這樣負債與股權的均衡狀態就形成了,這個均衡狀態是由企業所得稅率、債權收益稅率以及投資者的課稅等級所決定的。
三.假設的提出及檢驗
存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的MM理論認為,在企業所得稅率、債券收益的所得稅率和企業的課稅等級的影響下,企業的債權與股權資本將最終趨于平衡。但這個結論并未能說明稅務法則的變化將如何影響債權資本與股權資本之間的平衡問題。文將按照王素榮老師與張新民老師的研究方法對我國上市公司稅負率與資產負債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的研究,選取數據為2008年-201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得出新的研究結論的基礎上與王素榮老師、張新民老師的研究結論做對比分析,查看稅改后公司的資本結構與稅負的關系是否發生了變化,這對企業在新的稅務背景下合理高效進行安排籌資活動中的稅務籌劃具有重要意義。
本節研究采用2011年公布年報的深圳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資產總額、流動負債總額、長期負債總額、利潤總額、所得稅、所得稅返還的數據。剔除異常數據,最終得到196個可用樣本。樣本選好后分別計算了樣本公司的總負債比率、流動負債比率、長期負債比率和所得稅稅負比率,以備進行統計檢驗。
通過區間分析與回歸分析本文驗證了假設,得出了如下結論:
(1)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稅負較2000年-2004年有了明顯的下降。(2)2008年-2011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資產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負之間不存在負相關的關系,研究結果不相關。(3)2008年-2011年在深證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長期資產負債率、流動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之間不存在負相關的關系,研究結果不相關。
四、建議
1.通過比較2008年-2011年和2000年-2004年的研究結論可以得出稅務法規對主板上市的企業稅負的影響是巨大的。我國所得稅稅法改變之后,企業所得稅稅負率與多項負債率指標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負債率與稅負之間不存在負相關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不顯著。所以在新的稅法背景下,企業不可盲目迷信負債的稅盾作用,少用或不用負債稅盾來進行籌資活動的所得稅籌劃。
2.實際上,在2000年-2004年王素榮老師的研究中,企業所得稅負率與負債率之間存在的是正相關的關系而非負相關,即,稅負率隨著負債率的增高而增高而非降低。所以,負債的利息雖然可以在稅前扣除,起到避稅的作用,但是這只是稅負絕對值的減少,對稅負率的影響并非如此,所以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中對負債的稅盾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作者單位:賽萊默水處理系統(沈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王素榮,張新民.資本結構和所得稅稅負關系實證研究,中國工業企業,2006,2.
[2]王雪霞.基于新所得稅稅法的企業稅收籌劃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河北經貿大學,2009.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式范文6
1籌資決策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對外籌資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股本籌資和負債籌資。兩種籌資方式稅收處理不同,會形成不同的資金成本。對負債籌資來講,資金成本為利息,稅法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股本籌資資金成本是支付的股息,而股息稅法規定在稅后支付。因此通常股本籌資資金成本高于負債籌資。對于企業來講,通過負債籌資抵稅作用明顯,但負債比例并非越高越好,負債比率過高,企業財務風險會增加。企業應通過計算息稅前投資收益率決定負債籌資比例,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獲得稅收利益,從而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利息率時,發生喪失償債能力的概率也會增加,從而導致財務風險增加。
2投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稅法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不同的投資行業、不同的投資方式的規定存在差異,企業在投資決策中必須考慮稅收對投資的影響,進行稅收籌劃。
2.1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應視經營情況選擇設立分公司或是子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納稅,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如果經考察預測分支機構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設立分公司,將分公司虧損并入總公司,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投資者在設立企業時,應結合稅法規定決策設立公司企業還是合伙企業。國家對公司企業營業利潤征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時征個人所得稅。而自然人合伙企業營業利潤不交企業所得稅,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環節的個人所得稅。如設立企業預計年盈利100萬元,采用公司制企業,適用25%的稅率,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如果企業將稅收利潤全部分配給投資者,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5萬元。采用合伙企業形式,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4.325萬元。顯然合伙制企業整體稅負更低。
2.2投資行業的選擇
國家往往通過稅收政策影響企業投資行業的選擇,以支持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目的的產業,會提供較低稅負水平的稅收政策?!镀髽I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采用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創投、軟件生產、集成電路生產等企業經營所得有一定稅收優惠。
2.3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如果規模較小,可以適當控制員工人數和資產規模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生產經營決策中的稅務籌劃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存貨核算方式、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用、成本費用管理都與稅收密不可分。
3.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不同存貨計價方法會導致不同發出存貨成本,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存貨計價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中選一種。一般來說,對于盈利企業來說應選擇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比如在物價下降時期,企業應采用先進先出法,采用該計價方法,計入當期銷售成本較高,可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對于虧損選擇計價方法應與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使存貨成本費用在有效補虧期限內最小化。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選擇減免稅優惠期內存貨成本最小化的計價方法。
3.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應采取直線法,但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應結合自身的盈利狀況加以選擇。對于盈利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達到符合實行加速折舊方法的要求,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折舊方法,達到遞延納稅的目標。
3.3費用列支角度的稅務籌劃
企業無形資產、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期,就結合企業盈利狀況進行選擇,適當調節利潤。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對于加計扣除的項目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符合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