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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制度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新稅法 外國企業 征稅管理 對策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國企業的界定和征稅規定
外國企業,即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我國境內,但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外國企業采取委托營業人的方式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該機構、場所的所得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以及發生在我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獲得的這種所得主要是營業利潤,適用稅率為25%,采用申報繳納或核定的方式進行征稅。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類型的外國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主要是預提所得稅,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和其他所得,按20%或者減按10%征收的所得稅。采用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
二、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規方面
(1)政策法規有待于更新?,F行外國稅收管理文件多是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制訂的,許多文件已被廢止或失效。在實際操作管理中,稅收執法存在一定風險。
(2)規定條款有待于細化?,F行外國稅收管理的規定條款比較粗糙,由于沒有具體細化的工作標準,因此有些文件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已難以操作,如果執行中與企業發生爭議,會帶來一定的稅收執法風險。
(二)稅收征管方面
(1)監控手段有限,信息不暢,稅收征管難到位。目前,稅務機關獲取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的涉稅信息,主要來源于稅務機關對售付匯出具稅務證明的管理資料。該信息的提供者多為納稅人的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存在失真、滯后的情況,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一定困難。
(2)出證管理復雜,環節較多,提高工作效率難。納稅人申請出具一份證明,一般要經過以下流程: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出證申請、資料受理;管理分局管理員進行資料初審、身份確認、分局長復核;稅政部門稅政員復審、政策把關;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開出證明等。在審核過程中,如果某一個環節的審核人員發現疑點問題或有稅款計算不正確的情況,納稅人還需重新補充資料和重新辦理納稅補申報等相關手續,影響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設方面
一直以來,稅務機關使用的征管軟件中沒有針對外國企業的管理特點和要求設計出適用的征管模塊。目前使用的征管軟件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CTAIS2.0征管軟件,這款軟件雖然設置了外國企業認定文書和居民企業為外國企業代扣代繳申報模塊,但對于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許多管理環節都沒有設置相應的模塊支持。稅收征管軟件對外國企業管理的不適用,使外國企業的稅源監管實效性大打折扣。
三、加強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的對策
(一)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在2008年1月1日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2009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又先后出臺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2009年3月9日,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要求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加強外國企業稅收管理。
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為契機,對前已制定有關外國企業稅收管理的文件進行梳理,保留過去行之有效,且仍適應今后管理要求的做法,并按照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根據基層稅務人員的特點加以充實,及早制定統一的、具有長遠性、可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和外國企業稅收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核定征收辦法、扣繳義務人管理辦法,以利于加強外國的稅收管理。管理辦法根據我國當前以及長遠經濟的發展,明確管理標準,提高法規的嚴密性。
(2)重新測算確定核定利潤率。新稅法實施后,在工作實踐中,基層稅務管理部門傾向采用核定利潤率對外國企業實行征收管理。但是由于當初確定的利潤率直至現在也沒有改變,已明顯落后于現今經濟發展的步伐,所以應盡快調整符合實際的核定利潤率,以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和稅收管理的需要。
(二)稅收征管體制的有效實施
(1)實行專業化管理,提高對外國企業征管水平。目前,對外國企業提供勞務、服務及承包工程項目所得的稅務監管是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的難點。這類所得涉及對外國企業管理的身份判定和征免界定兩項政策性強、經驗積累和專業知識要求最復雜的涉稅事項。
國企制度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稅收政策;發展圖景
中圖分類號:F84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1-001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04
一、引言
企業年金是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其自身經濟狀況和管理策略的需要而建立,旨在提高員工退休收入水平的一種員工福利制度。對于政府來講,企業年金可以減輕公共養老金的負擔;對于企業而言,它是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源管理工具,可以實現吸引、保留和激勵員工的作用;從員工的角度來看,則可以提高退休收入水平。正是因為諸多作用,企業年金在西方國家獲得了快速發展。隨著中國步入老齡化社會,企業年金制度備受關注。1991年國務院頒發《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是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產生的標志。自此,中國企業年金從無到有逐步完善,至今已經20周年,此時回顧企業年金的發展歷史、分析其現狀、展望其發展前景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企業年金的歷史沿革
20世紀80年代初,政府針對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問題進行了影響深遠的國有企業改革。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同時推行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擺脫企業保障,逐漸實現企業養老保險的社會化。在制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時,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經驗,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創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現稱作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員工提供多層次的保障。
1.制度初建(1991―2000)
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第一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此后,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將上述決定上升到法律層次: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動部發[1995]464號文件),提出規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若干政策意見,包括實施條件、決策程序、資金來源、計發辦法和經辦機構等,明確提出補充養老保險采用“個人賬戶”管理。這些法律和政策的出臺,國家關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態度日益明確、思路漸漸清晰。
2.改革試點(2000―2004)
2000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边@一方案正式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并明確了我國企業年金采取繳費確定模式、個人賬戶管理、企業繳費稅收優惠、市場化運營管理等政策規定。這種規定意義重大,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一份綱領性的文件。按照規定,遼寧首先進行試點,其他地方也相繼試行。
3.走向規范(2004至今)
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建立企業年金的基本條件、決策程序、資金來源、管理辦法、待遇給付、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投資運營、監督管理等做出明確規范,確立了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同年又出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對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場服務主體行為、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此后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年金的政策法規,明確了理事會和法人機構兩種受托模式、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市場化投資運行規則、監督管理等。2011年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從此,企業年金走上規范發展的道路。
三、我國企業年金的現狀和評價
經過20年的發展,中國企業年金已經初具規模,無論是參加職工人數、參加企業數還是基金積累情況都獲得較快增速(見表1)。同時,企業年金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004年頒發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年金的建立應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集體協商來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的繳費確定型制度,采用個人帳戶進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運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也進一步規范,2011年實施新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年金的信托制管理,保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強化受托人的法律責任,確保企業年金受益人的權益。建立分權制衡的基金治理結構,形成由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管理結構,各司其職,各擔其責,相互制衡。
雖然中國企業年金的發展已具規模,制度框架也基本形成。但從總體上來看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企業參與不積極。企業是企業年金的主體,由于部分企業的經營困難、利潤微?。灰蛲獠空攮h境不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不到位;當前勞資關系的失衡、強資本弱勞動的格局使企業完全掌握控制權,員工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再加上企業的管理理念的落后,導致很少企業愿意花錢去建立企業年金計劃。這直接影響了我國企業年金20年的建設與發展,速度緩慢且覆蓋面偏低,比如2009年,參于企業共3.35萬家,企業參與率僅不到1%。
同期,德國的企業參與率是64%、美國46%、英國47.1%、意大利10.6%。如果說歐美發達國家制度建立的時間早,發展成熟,那么與轉型國家相比,中國建立企業年金的時間與之相近,但發展速度明顯慢于他們。如捷克企業參與率45%、匈牙利31%。我國就業人口企業年金參與率也持續偏低,2009年僅為1.3%,而英國為59.1%,美國是57.7%,差距懸殊[1]。
2.發展水平不平衡。在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中還具有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這種不平衡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行業之間不平衡。在1998年,國務院原來批準養老保險實行行業統籌的五行(四大國有銀行與中央銀行)一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十一行業(鐵道、交通、郵電等)全部移交地方統一管理,這些行業養老保險在實行地方統籌時都不同程度的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2000年末上述行業有4185個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占同期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數的25.8%;參加職工395.77萬人,占全國參加企業年金職工人數的70.6%[2]。這些行業的企業年金建立早、規模大,已是中國企業年金的主體。而其它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態度消極、發展緩慢。二是地區之間不平衡。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區之間差異較大,大型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主要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發達地區,這些地區的企業相對實力較強,能夠提供良好的員工福利,企業年金計劃多數是在這些經濟發達地區建立。三是職位之間不平衡。有的企業只為管理人員建立企業年金,而不包括普通員工?;蛘呤枪芾砣藛T與普通員工之間繳費水平差距明顯。企業年金加劇了工資分配的差距,形成新的不平等。
3.治理結構不健全。我國企業年金當前采用的是以受托人為中心的信托模式治理結構。企業年金委托人(企業和職工)與受托人之間形成信托關系,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之間表現為委托關系。隨著《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相繼出臺,關于企業年金的管理日益規范,但當前仍有不合理之處。特別是關于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中的責任承擔問題,上述兩個辦法都沒有提及企業年金管理主體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有的企業年金基金信托合同時規定:如果是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資管理人違規或者違約造成的損失,由受托人先行賠償,再由受托人向責任方追償。這實際上讓受托人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是信托關系,按照《信托法》的原則和規定,受托人對信托財產負有全部責任。而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之間是委托關系,簽訂委托合同,僅對委托合同中確定的義務承擔責任。而合同具有不完備性,加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復雜性,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很可能在不違背合同的情況下做出損害受益人的行為[3]。相比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的責任小、規避風險機會多,這也埋下了道德風險的種子。并且在企業年金基金收益分配和費用方面四個管理主體分別收取,受托人沒有分配權,其中受托人管理收費最低,年度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過低的管理費用顯然會影響到其管理職能的發揮。權責失衡,對于受托人顯失公平,對于受益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4.稅收政策不完善。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稅收政策的鼓勵,我國企業年金20年來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導致的。雖然從1991年開始國家就提出倡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但直至2000年國務院才在《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規定試點地區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授權各省自定稅收政策,于是各個地方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優惠比例從4%至12.5%不等,相差懸殊。2008年,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將全國的企業年金的稅收制度統一起來。緊接著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至此,將全國的企業年金中企業繳費部分的稅收優惠比例統一調整為5%。
關于企業年金中個人所得稅此前一直未做明確規定,直至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個人繳費課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主要涉及繳費、投資、領取三個階段,國際通行的做法是EET模式,即繳費和投資環節免費,而領取環節征稅,這有利于調動企業和員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但從當前的政策來看,我國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是TEE模式,即繳費征稅、投資和領取免稅。我國企業年金的關于企業繳費的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姍姍來遲,嚴重影響了企業年金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圖景
截至2010年,中國企業年金基金積累為2809億元,與此前業界預計的萬億規模相差甚遠。世界銀行曾預測至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市場將達15萬億人民幣,屆時將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從當前發展的速度來看,這種展望過于樂觀。十二五規劃提出關于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計劃,但中國企業年金要獲得快速發展還需跨越重重阻礙、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改革應從兩方面著手,內部的制度構建和外部的發展環境。
1.從內部制度構建來看。一是需要改革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已形成了以受托人為中心的信托治理結構,但市場運行過程中受托人的中心地位卻名不副實,受托人權小責重,并且競爭激烈。應當明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資管理人的職責,并與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間形成信托關系,由《信托法》約束。二是需要改革企業年金方案設計。許多企業對企業年金的態度消極,是因為對企業年金缺乏了解。企業年金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企業年金可以根據員工的工齡、職稱、崗位、學歷、績效等因素而設計,起到吸引、保留和激勵員工的作用。
2.從外部發展環境來看。一是應當完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目前國家對企業的繳費的稅收政策做了統一,但針對員工的稅收政策仍存在不合理現象,應當按照國際上普遍經驗對繳費和投資階段免稅,領取階段再征稅。二是應當完善資本市場。企業年金采取個人賬戶的管理模式,資金需要長期積累,資本市場的不規范影響了企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制約了企業年金的發展。當然,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改革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鄭秉文.中國企業年金發展滯后的政策思想束縛分析[J].中國人口科學,2010(2).
[2]楊老金.中國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現狀[J/OL].省略/index_lm/2010-09-21/news12
國企制度管理辦法范文3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4月13日正式?!兑庖姟诽岢?,我國將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曉強4月10日表示。中國要轉變發展方式。在開放的形勢下擴大對外合作,外國投資有利于中國轉變發展方式?!斑^度消耗能源和資源制造污染的外國投資我們再也不歡迎了,高技術的、發展服務業的、有利于發揮中國勞動力比較優勢的外資我們仍然非常歡迎?!?/p>
李榮融:全面推行EVA考核
4月12日,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李榮融主持國資委黨委中心組集體學習。深入研討交流如何通過全面推行經濟增加值(EVA)考核,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央企業科學發展的考核機制,引導中央企業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李榮融對建立EvA考核機制工作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明確國資委承擔的重要責任,增強建立EVA考核機制的自覺性;二是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EVA考核機制:三是認準方向,積極推進。
國務院:當前抓好十項工作
國務院總理4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分析一季度經濟形勢,研究部署下一階段經濟工作。
會議強調,要堅持把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和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作為宏觀調控的核心,把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擺到突出位置,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著力增強宏觀經濟政策的針對性和靈活性。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花更大的力氣抓好農業生產;做好金融調控工作;努力穩定價格總水平;堅決遏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內需合理穩定增長;積極推進結構調整;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加快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準則 上市公司會計制度將與國際同步
財政部4月初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該路線圖指出,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將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和緊密同步。同時,財政部還將出臺包括開展宣傳培訓在內的多種舉措,確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及時掌握準則的變化,使修訂后的準則得到有效應用。
在這份最新出爐的路線圖中,財政部表示,將爭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相關項目的修訂工作。
年報 一成上市公司變更會計政策
財政部在對627家上市公司的年報進行分析時發現,有83家上市公司2009年年報變更了會計政策,占到總數的13.24%。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認為,這說明上市公司能夠較好地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政策調整。
不過,分析結果還顯示,在這83家變更了會計政策的上市公司中,有6家上市公司對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沒有采用追溯調整法。上述負責人提醒,這一現象值得關注。
稅務 8項規章列入今年稅務部門規章立法計劃
國企制度管理辦法范文4
主要內容
歐盟化學品管理新法規(REACH)包括化學品(Chemicals)的注冊(Registration)、評估(Evaluation)、授權(Authorisation)和限制(Restriction)四部分。
注冊:是將原來由政府主管機構承擔的搜集整理公布化學品安全數據的責任,轉為由企業承擔。任何在歐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化學品以及下游制成品中含有的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超過1噸/年的,都須由企業為其提供注冊卷宗,包括化學品的技術檔案和化學品安全評估報告。根據企業生產、銷售化學品的分類以及生產、銷售量的不同,注冊義務也不相同,大多數物質都可以通過企業參與預注冊過程而將注冊截至日期延后,最多可延后10年,部分化學品,比如食品添加劑、藥物、聚合物等還可豁免注冊。
評估:是歐盟REACH管理機構依據企業提供的注冊卷宗對注冊的化學品進行評估,包括卷宗評估和化學評估。其后將根據評估的結果決定是否將該物質列為“高度關注物質”或者需要進行限制的物質。
授權:是依據化學品評估的結果對“高度關注物質”實施管制,根據企業提出的申請,審批授權企業對這類物質進行特定的安全操作或生產,企業不得采用未經授權的該物質使用方法。
限制:是對REACH實施以前歐盟近30個化學品限制指令的延續,歐盟成員國可以通過執行限制流程,把其認為有危害人類健康或環境風險的物質,在整個歐盟范圍內對其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限制。
影響
根據海關統計,2005年中歐雙邊貿易額為2173.1億美元,其中化工品貿易額167.58億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業。其中出口79.76億美元,進口87.82億美元。2006年1-10月中歐化工品貿易額達到160億美元,預計全年將接近190億美元。所以,企業能夠順利應對歐盟的REACH法規對于保證中歐化學品貿易不受阻礙非常重要。
新法規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更多的控制化學品風險的責任從管理部門轉到了企業。因此,生產、經營、使用化學品的企業需要了解化學物質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對人體和環境產生危害,同時還要有實驗數據的支持。因為要進入歐盟市場,沒有數據證明其安全性,就沒有市場準入。數據的獲得、按照REACH法規相應地完成注冊、評估和授權程序可能會使生產和出口成本提高,會對企業的經營帶來相應的影響。
此外,企業還應制定控制風險的有效措施,這對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戰,沒有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同樣沒有市場準入。
對于下游用戶來說,需要配合上游企業提供化學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場景的信息,保證化學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鏈條上的流動傳播,保護消費者的健康。
如何應對
中國企業應盡快在商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的協調之下,與上下游企業,尤其是各自企業在歐盟的客戶進行溝通,搞清自己經營的化學產品或下游制成品中的化學品是否需要注冊,何時必須完成注冊,并盡快按法規要求搜集注冊所需數據和信息,為2008年4月份開始的預注冊做好準備。
(部分資料來源:商務部網)
背景資料
為指導中國企業積極應對REACH法規,商務部將與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等行業組織以及相關政府部門通力合作,為行業和企業提供應對REACH法規的各類服務。
商務部還將組織行業專家對REACH法規最終文本及其實施細則進行翻譯和研究,解析其運作流程并制定適合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同時還準備設立中國REACH咨詢應對網站,為企業了解REACH法規的具體內容提供一個信息交流平臺。
今后,商務部世貿司還將聯合行業組織對中國企業進行REACH應對措施的專項培訓,開發REACH行業指導手冊。
解讀《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
謝 蘭
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頒布了《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這一規章是國家質檢總局貫徹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又一舉措。
近年來我國出口煤炭數量迅猛增長,但出口煤炭質量存在較大隱患,出口煤炭中遺留有雷管及其它鐵器等外來雜物,存在引發惡性傷害事故的隱患,影響了我國出口煤炭的信譽和煤炭出口貿易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對煤炭等能源產品的需求量日漸增多,進口煤炭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2005年已快速增長至逾2600萬噸。在檢驗檢疫機構日常工作中,發現進口煤炭質量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外來雜物在進口煤炭中時有發現,直接威脅到了人民安全健康、國家經濟安全和環境安全。面對這種形勢,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新制定的《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加強了對進出口煤炭的管理。
新制定的《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共五章41條,與原《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相比,在管理模式、管理手段、服務企業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變。
首先,現行辦法中增加了對進口煤炭的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內容,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重點向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轉移,確保進出口煤炭質量符合相關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內容。
其次,在對出口煤炭的管理上,增加了以下幾項規定:
對出口煤炭生產企業,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和日常監管。這一制度是依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方便企業、便利對外貿易。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的質量誠信度、生產加工工藝、生產技術條件、質量保證能力等,將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對四類企業實施不同比例的專項抽查檢測。這一管理制度不屬于行政許可,是為便利出口而設立的,企業可以自愿申請,未申請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直接列入D類實施管理。
國企制度管理辦法范文5
總經濟師室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經濟活動的三大支柱科室(三大科室即總會計師室、總工程師室及總經濟師室)之一。為企業總經理經濟活動決策的參謀部,在房地產經濟活動中,占據重要地位。而目前這一重要科室在福州市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卻是屈指可數。據統計,80年代,福州大型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福州房地產市場占主導地位時,在行政處級以上待遇的企業才有指標、職數設置政策研究室,以代替經濟參謀的部分責任。當時,福州國有房地產企業僅有三家設有此室。隨著福州房地產業蓬勃發展和各種經濟成分與體制的公司一涌而上,市場競爭十分激烈。1992年初,在全國大城市大型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都設置“三總室”的情況下,福州七家大型一、二級國有房地產綜合開發企業也相繼進行機構設置改革,總經濟師室也應運而生,并取消了政策研究室。特別是兩家國企房地產進行改制,成為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后,總經室工作力度更得到加強。其主要功能是收集有關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收集房地產市場經濟動態,進行房地產具體項目的前期調查分析及其它臨時性任務,為總經理經濟決策服務。經過十多年實踐運作,雖已取得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表現在:
1.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些領導,僅把其作為“花瓶”設置,在有人訪問或工作匯報時,用以說明企業專業水平高、知識含量大,領導對經濟活動是建立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并不是盲目拍板?;蛘?遇到作為臨時性任務的急事和麻煩事,則召集總經室“參謀”們來“議一議、談一談”,做些表面文章,并沒有真正上升到為企業發展真正使其發揮作用的高度認識。
2.力量單薄、協調不夠。當前福州市國企房地產總經濟師室一般編制3—5人,而總經濟師室工作若是全面有效地開展起來,像企業的近遠期發展規劃、市場變化發展動態、政策變動對策、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等等,工作量相當大,加上這些工作還牽涉到工程施工、工程預決算、財務等諸多部門協調、配合問題,由于缺乏權威性,協調十分困難。
3.措施乏力,落實較難。目前福州各國企房地產總經濟師室還沒有較為系統規范的管理辦法,總經理往往只是憑經驗進行工作。其工作往往是在每年一兩次會議中進行布置,檢查、督促尚欠后勁,以致無法真正落實,或是有落實,其質量也成問題。如有的單位,在總經濟師室人員有限的情況下,也搞了一些項目的前期調查,由于局面無法展開,只好采取有關部門送材料搞組裝的辦法,進行“閉門造車”,結果生命力不強,實用價值低。
4.激勵不明,獎罰無方。據調查,迄今為止福州市國企房地產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對總經濟師室工作好壞作鑒定標準的激勵機制。這不利于人才的培育、發展,無法形成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
5.管理陳舊,形式單一。目前國企房地產最大的弊病是政企不分。由于國企房地產受制于諸多政府部門管理約束,管理制度十分陳舊、單一。即使是企業主動性強,使用新的科學管理辦法,去進行某些經濟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而由于實施起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有時也難免令人泄氣。如某大型國企房地產,在拆遷舊城區某一黃金地塊時,先后經過十多次的反復調研、論證、審批、再論證,時間一直拖了七年有余,經濟損失難以估算。
二、加強與改進總經濟師室工作的幾點建議
若要充分發揮國企房地產總經濟師室在企業中的參謀部作用,首先應關注政府對其實施改革與改制的大背景,離開這個大前提,去談論總經濟師室的存在問題與發展,則是毫無意義的。所以,近來很多研究房地產業發展的專家、學者反復強調:國企房地產企業發展關鍵看政府。其改組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是相輔相成的,必須通過全面改革來推動解決政企不分、體制不明的積弊。只有這樣,才能具體地談及國企房地產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施戰略整合,引入新機制,迎接加入世貿挑戰等問題。根據我們的工作實踐,特對總經濟師室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1.領導應予重視,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企業領導必須充分認識總經濟師室對于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的制訂和實施所發揮的重大作用。他們不僅要向領導提供房地產市場的各種動態、政策變動情況、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等信息,作為決策依據,而且還要通過實踐去反復證明每次提供信息的準確度與實用性,這是非專業人員所難以辦到的事情,必須針對其工作,年初就得有總體設想,認真部署,嚴格檢查監督,全面落實。
2.充實力量,加強協調。總經濟師室所擔負的大部分工作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的復雜工程。一要充實該處室的力量,適當增加專業人員并注重人員素質的提高,定期給予培訓、學習及出外從事學術交流研討的機會,使其更能跟上形勢發展。二要通過總經理辦公室建立起協調機制,對事關大局發展的項目要專題研究、探討,要堅持定期協調,通過辦公會議交換意見等形式,及時解決難題。
3.完善機制,強化激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才能有效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首先,抓好“領頭羊”與項目組??偨洕鷰熓业捻椖繋ь^人,是總經濟師室的骨干與中堅,應強化對他們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這是落實經濟研究項目責任的重要保證。要通過實行目標管理,對貢獻大、成績顯著的人員,實行重獎,并在職務、職稱、住房、醫療、保險、政治榮譽等方面給予傾斜。對于其他人員,根據貢獻大小,分別給予不同獎勵,從而全面推進各個項目的順利完成。其次,對于配合總經濟師室項目研究的有關處室及人員,也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激勵機制。
國企制度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法律分析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2-0245-01
1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
1.1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范圍
《管理辦法》對電子信息產品中6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進行監管,包括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電子信息產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雷達設備產品,通信設備產品,廣播電視設備產品,計算機行業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設備產品,電子元件產品,電子器件行業產品,電子應用產品及電子材料產品。當中并不包括軟件、軍工與出口產品。
1.2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實施的步驟
《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并非采取“一步到位”的方法,而是以“兩步走”的形式實施?!暗谝徊健笔侵杆羞M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須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即根據行業標準SJ/T 113642006《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的規定進行標識。此時,對這些產品沒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指當電子信息產品需要進入重點管理目錄時,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需達到限量標準,而且要經過3C強制認證后方可進入市場。進入重點管理目錄的對象有兩個:一是現在已知含有上述6種有毒有害物質,但已找到新的材料,并實現了有毒有害物質被完全替代的產品;二是現在已知含有上述6種有毒有害物質,雖尚未找到替代材料,但可以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減量化,并使之符合限量標準的產品。因此,重點管理目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根據實際技術發展的水平逐年進行調整。
2 我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缺陷
2.1 對“電子信息產品”范圍界定不科學
(1)我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并未將可以用于軍事目的的電子雷達產品和部分電子通信設備排除在外,可能造成在一定層面上環境保護與國家安全的沖突。(2)我國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界定完全是采用列舉的方式,雖然通過電子產品的分類注釋,幾乎窮盡了現階段各種類型的電子產品,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新的電子產品會不斷的涌現,現行的法律必然會因此受到沖擊。
2.2 在電子信息產品回收的環節缺少明確的規定
雖然《固體廢棄物環境污染防治法》可以為電子信息產品的回收、再利用提供一般性的指導,但是報廢的電子信息產品,畢竟不是一般的固體廢棄物,它的原材料中含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如果沒有嚴格、科學的處理過程,將對環境造成巨大的損害。
2.3 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
《管理辦法》規定,海關、工商、衛生和環保等各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處理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有關的事項,這就意味這這些部門對此類事務都有管轄權,這樣就很容易出現幾個部門相互爭利的情形,競相對違法企業或個人進行處罰,容易出現先后糾紛的現象。
2.4 缺少專項資金的保障
防治電子信息產品污染,就意味著企業要改進技術,采用更加環保的原材料,這對本身不具有技術、資金優勢,而靠低成本生存和發展的中國企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如果政府不給予專門的資金支持,企業迫于生存的壓力會拒絕執行相關的法律。
3 結語
我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同歐盟的《關于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相比,具有諸多明顯的不足,為了完善相關立法、增強法律規范的實用性,因此,我國的電子產品污染防止法律制度,應對電子信息產品進行重新界定,增加與電子信息產品回收、再利用相關的立法,明確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相關部門在遇到此類事務時,必須主動移交該部門進行處理;或者進一步區分不同的情況,在每一種特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有特定的部門負責,并設立專門的基金,對電子產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清潔材料的使用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