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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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基金管理

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范文1

內容提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決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應當優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相應優先,但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一般來說可以擴張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然而,如相對人的利益涉及社會公益時則持有人利益并不當然優先;而其利益的優先也不構成對其他相對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獨立的專業受托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其勤勉、謹慎的積極行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實現和基金制度存續、發展的基礎與保障,并且,在信托機制與投資需要下其依法擁有“絕對”的權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為重點與中心。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制度中存在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受托人之間天然的利益沖突,并且還會因基金管理人的營利本質及相關制度設計的負面影響而愈加嚴重,從而基金制度理論價值的實現必然依賴于客觀有效的制度安排與法律規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體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公司治理具有內因性和基礎性之價值與功能,具有治理成本與信息上的優勢,是基金制度價值得以實現的核心組成。并且,在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與外部約束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更具有相應的時代價值。為實現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礎價值與功能,法律法規設置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基本治理原則,并以此指導著相關法制與實踐。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具體意義上應當如何適用呢?也就是說,該原則所規定的究竟是絕對的優先還是相對的優先呢?如果是相對的優先,那么其相對于誰、適用范圍有多大?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與論證。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法律依據

我國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與目標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證監會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均在保護基金管理人股東利益的同時,要求保護其他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即“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并且,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即:“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訂,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職權行使和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盵2]而其他諸如《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規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確之相應內容??梢姡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則,其貫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關規范的始終。其本質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體現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優先考慮持有人的利益,在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持有人利益為首要選擇和基本中心。

從理論分析上來看,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僅是對傳統公司治理中股東利益至上主義的擯棄,而且也是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的重大演進,即基金管理公司不僅需要在治理中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個(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越于其他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關系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法律邊界

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以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投資組織。信托制度構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原理與法律基礎?;鹜顿Y人之所以將其所有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全部的經營管理權利均交付給基金管理人而僅保留了受益權與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夠的專業技能并且會盡忠職守、勤勉謹慎地為其謀取利益?;鸸芾砣艘蛐磐兄贫扰c投資需要而被賦予了“絕對”的權利,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而使委托人的權利與利益發生改變;而委托人則必須接受其管理和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卻由于種種原因而無法對其行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監督。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實質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須要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以防止其濫用權利以及損害持有人的利益?;鸸芾砣藷o論是基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法律關系,還是其特殊企業經營組織性質,無論其地位如何重要、權利如何廣泛,作為受托人與經營者,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服務。因此,該優先原則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下的優先,并且應為相對的優先、整體意義上的優先,而非絕對的優先、個體意義上的優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優先。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規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而在此基礎上,相應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投資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亦要求上述主體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在其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從法規的相關文字表述上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要求,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之中對相關當事人信賴義務的具體規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進一步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體概念,是由具體的眾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組成的。我們所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言,而非個體利益?;蛘哒f,即便出現對個體利益的考慮也必然是在符合整體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須承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從而可能會產生對個體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正是通過集體決策的相關機制對此加以協調與解決?;鸱蓊~持有人亦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質上歸屬于自身而與整體無涉的權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時受托管理多個基金,而在這些基金之間,無論其受托時間先后、資產規模大小、采取開放或封閉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間均無優先與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而在同一基金的具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其利益亦應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否則,即構成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約之行為。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擴張——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否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參加其他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具有相應的必然性與正當性。然而,由于相關法規直接將此優先原則規定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5]那么,該原則是否可以擴大化地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關系中的交易相對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呢?

首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以優先于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決于其自愿以及積極行為,并且,我國基金的設立、銷售等亦依賴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與工作。那么,在以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為核心價值的私法視野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須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戲規則”,必須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則與規范,事實上可以理解為是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與要求。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則,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股東、員工均應予以遵循。

具體就公司的股東和員工的權益而言,其作為公司法人的具體構成,是特定的法律擬制人格的實際行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為客觀上就是其內部主體的行為或行為的集合?;鸸芾砣藶槌橄蟮姆蓴M制之人,從理論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決策決定于公司的股東,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為在客觀上最終都必然是通過其員工的行為與選擇來實現?;鸸芾砉咀栽干暾垞位鸸芾砣说男袨橐膊焕?。正是員工的相應具體行為才能使擬制的公司法人擔任基金管理人。其不僅完全可以預見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這樣的責任與約束,才會有上述的選擇與行動。進一步而言,公司的股東、員工都具有相應的選擇權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亦為保護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反之,當股東、員工不選擇退出時,由于其自身的意愿與選擇其必然應對公司負擔起具有相應特殊內容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不得違反。進一步來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實現,也最終要落實到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具體行為之上。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最終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一系列的具體行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內部主體應當承擔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義務和責任,將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見,公司的股東、員工的利益與個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較,前者的選擇與行為決定了其利益的實現應以基金制度的存在、發展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為前提。這是市民社會中自由主體自愿選擇與法人制度客觀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當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擔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參加任何基金法律關系,則即無遵循上述優先原則之必要與可能,也不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能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需要具體分析和判定。

目前來看,我國基金管理業務與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為重要的經營領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為主要的利潤來源,并且,從目前的客觀實踐來看,并不存在不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360.04億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費收入,為313.45億元,占營業收入的87.06%。[6]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從事其他盈利活動并取得的利益,其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運用固有資產進行投資、參加到其他各類法律關系之中。目前,這些非基金業務正呈現日益發展的態勢。就社保基金管理業務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時、長盛、國泰、南方、招商、華夏、嘉實、鵬華和易方達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鸸芾碣Y格,管理的社?;鹂傄幠__2377.55億元。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達、南方、華夏、廣發、工銀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管理的企業年金總規模達到435.46億元。[7]就其他如專戶理財業務(基金一對一、一對多)、咨詢業務等其他業務而言,亦有著大幅的增加。

可見,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業務并非可有可無,而是客觀存在,且處于不斷發展之中。那么,就這些脫離了基金法律關系的活動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上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等直接利益相關者。

理論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內涵與外延有著諸多不同的觀點和諸多分類方法,然就其利益與公司及公司行為是否直接相關為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前者既包括物質資本出資者,如股東、債權人,也包括人力資本出資者,如各級員工。公司及公司的經營行為直接影響著其客觀、具體的利益是否能夠實現或者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反之其行為亦對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響。后者則是指諸如社區、政府、社會公眾、環境和資源、社會福利和公共事業等與公司經營行為有著間接利益聯系的主體。也就是說公司及公司的行為并不會直接給其帶來利益或者說具體地給其某種利益造成損害,但從長遠、整體或間接的角度而言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直接利益相關者應當是公司治理所應考慮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參加者。間接利益相關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內容上的間接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對其進行考量,但一方面無法確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為足夠;另一方面也無法與其他主體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體的比較,其至多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或者是無法確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進而無法獲得立法上的切實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諸多主體、諸多行為的影響,甚至更多的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個人偏好等隨機因素。[8]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利益權衡與比較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中應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主體的利益比較時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關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股東、員工以外,還存在著基金公司在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以及運用固有資產時,與之發生相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歸于債權人范疇,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同為基金公司的債權人。在市民社會中,各種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之間并無誰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中均可能負擔有法律上的義務,而這些義務也沒有輕重緩急之分。然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卻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則,其強調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公權力要介入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這一更高層次的法益,限制和犧牲某些私人的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將在所難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眾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說集團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債權人、股東、員工的普通債權相比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會性,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更多的影響和意義,因此而產生的兩者的不平等具有相應的經濟法視野下的正當性。并且,就字面意義而言,這種經濟法意義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應立法中有所明確規定而非僅僅是理論分析。

從抽象意義上來說,公司所從事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存在著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與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具有長遠上和整體上的一致性。從之前的數據分析來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于管理費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償債能力與利潤水平的客觀保障。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證基金制度的長期的有效發展,是對其他債權人的真正、客觀的保護,符合其根本的長遠利益。而如何保障相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認識長遠利益、服從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予以正當行為,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觀的長遠利益原則與標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需要強調或強制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

進一步來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緣起、功能定位與社會現狀,甚至是其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在與其發生相應法律關系時可以充分預見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與必然,能夠充分知曉其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損害。即便此時該公司可能還未成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業務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為基本與核心的業務,是投資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實踐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從一般社會認知角度出發,仍可推定其具有預見的可能與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對某種行為或某項權利有明文規定,那么,即可認定當事人在實踐之中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其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為治理原則,暫且不論相關法規的真實意思或者說是否正當,至少仍可以此認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應當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應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交易時,其明知交易相對人為基金管理人、負擔著法定的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義務而仍與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實所賦予的自由選擇和自我救濟的權利,因此,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后果?;蛘哒f,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人進行其他交易時,即默視地附帶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限制性條件。而此條件并不影響債權人的認識能力與選擇自由,不構成對其真實意志的妨礙。除非特定當事人能夠充分證明其沒有認識到交易對象與基金現有或可能的關聯,或者說其有足夠、充分的善意。此時,則應由執此主張的相對人負擔舉證義務,以獲得相應的撤銷權、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然而,現有的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似乎可以排除其證明的可能。并且,客觀上,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仍可以通過私法自治而獲得相應的保護,公司法制也認可并且通過相應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相應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對經濟法視野下社會本位的思考,以及對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體共同之長遠利益的實現和其他債權人的交易時的認知與選擇等性質的分析,結合基金法制的價值目標與法律特性,筆者認為,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債權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須充分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問題,在其利益與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重。

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原則有例外與限定。

如上所述,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其他債權人。然而此優先亦非絕對的優先,其適用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從事社?;稹⑵髽I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業務中,由于事實上投資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從管理人的性質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鹋c企業年金時亦承擔著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間在地位、權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產生的信賴義務。如此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可以在一定限度內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而對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而言,則應至少存在平等的關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發生沖突時予以平衡。此應為上述優先原則的除外特別情形。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資產之間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嚴格劃分與相互獨立,那么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債權時,除非從根本上直接影響到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具體利益,或者說將客觀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和活動,方可依據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加以調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經營時,或者說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更為間接或抽象時,則不應適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并不否定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不排斥其他債權人權利的行使與實現,更不否定債權在本質上的平等性。舉例來說,如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可能導致公司破產時,應當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謹慎地考慮是否可以宣告破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時可以限制其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等權利,但是,在宣告破產后,其他債權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無特別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順序的平等的受償權利與機會。

四、小結

在相關立法中,存在著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從其規定的內容與本質來看,應當屬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適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關系的相對優先。并且,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且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而該原則并不能簡單地依法規的字面規定而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說,是否能夠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與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視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結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上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公司及其股東、員工應當時刻遵循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宗旨和準則,除非公司尚未成為基金管理人或沒有加入基金法律關系;對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業務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而言,原則上由于社會本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選擇等原因,亦應服從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規定和原則。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與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并無優劣輕重之分,在無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時應予以平等的對待。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注釋: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一條。

[2]《證券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二條。

[3]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5]我國現行相關立法中雖均以“基金管理公司”為規范用語,但究其實質卻是以基金法律關系為前提。而事實上,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無論從理論邏輯還是客觀實踐中均無法等同。具體分析可參見奚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與現行立法檢講,楠京大學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總第33期)。

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范文2

與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投資咨詢服務相比,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咨詢業務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第一,投資范圍較窄。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受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特長所限。中國證監會的前述通知內雖然只字未提“證券”一詞,不說“證券投資咨詢”而說“投資咨詢”,但從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特長來看,也主要只就證券投資提供咨詢,一般不就黃金、外匯、期貨、保險等類型的產品提供咨詢服務。二是受制于委托者的投資范圍。在券商已經開展的和基金公司即將開展的特定客戶理財業務中,投資范圍主要受資產管理人即券商和基金公司自身的投資范圍限制;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業務中則不同,投資范圍主要受委托人的投資范圍限制。

第二,服務對象限定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前述通知,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業務的客戶僅限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所謂“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范圍十分寬泛,一則不限于“法人機構”,從字面上理解,不僅包括法人機構的分支機構,未取得法人資格的機構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也應能作為委托人;二則根據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降低,具備條件的自然人還可以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梢?,這一限制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并不構成多大法律上的障礙,只是個人投資者為了享受基金公司的專業服務還必須專門設立一個機構,由于機構設立的程序比較復雜,這會降低個人投資者參與此項業務的意愿。相比之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的理財顧問服務的對象則僅限于個人客戶,從而排除了向機構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可能性。券商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從事投資咨詢服務的對象則無限制,個人和機構均可。

第三,不能承諾保本和保收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可以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將理財計劃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又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其中,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保證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保證本金支付。在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中,監管部門也沒有禁止保本保收益,甚至還明確要求投資管理人從投資管理費中逐年提取高達20%的風險準備金用于應對投資虧損,保本的含義十分明顯。

由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基金管理公司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在所享受的政策上并無優惠;從通知的具體內容來看,也充滿了嚴格的監管要求。

從投資者的角度看,由基金公司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的風險主要是道德風險,具體有:

首先,基金公司在公募基金業務中所承擔的金融產品供應方的角色可能與投資咨詢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相沖突,形成“自賣自夸”。實際上,相同的疑問已經存在于基金公司開展企業年金業務過程中。根據規定,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在將所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時,須經受托人同意。筆者認為,企業年金對基金公司角色沖突的這種處理模式完全可以在投資咨詢業務中加以借鑒,而不能因為這種角色沖突而因噎廢食。

其次,基金公司可能存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鸸镜墓逃匈Y產雖然也在不斷積累和增加中,并且也已獲準從事特定范圍的投資,但其固有資產絕對額同其他金融機構如券商和銀行相比,仍然是望塵莫及。很多人有強烈的規模意識,認為金融機構資產規模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越強,因此對基金公司的償付能力等方面存在疑慮。筆者并不這么認為。第一,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財富不是辦公樓、辦公桌和電腦等有形資產,而是高素質的人力資本、嚴密的內控制度和優秀的投資研發能力。第二,正因為基金固有資產不多、沒有自營業務,其主要收入來自通過投資管理而獲得的管理費收入,因此其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最后,基金公司可能從事損害投資咨詢客戶和公募基金客戶之中一方的利益,由一方為另一方高位接盤或低位抬轎。目前比較盛行的說法是基金公司可能會把公募基金的投資動向提前透露給咨詢業務的客戶,讓其先進先出,而由公募基金后進后出,從而向咨詢業務客戶輸送利益。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第一,基金公司從公募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遠遠多于投資咨詢費,基金公司肯定會對此權衡利弊,不會舍多取少;第二,現在的基金絕大部分是開放式基金,已有的封閉式基金也將于近幾年到期,在這種情況下,敢于從事上述違規行為的基金肯定會遭遇贖回,這都是基金公司所不愿看到的。

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范文3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改進建議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是依據《證券投資法》建立的契約型基金,其治理機制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由信托契約確立。這在理論上,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關系而建立起來的基金三方當事人之間的制衡治理機制。但從目前中國基金業的發展狀況來看,由于基金內部治理機制存在缺陷,加之中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不高,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體系不健全等外部市場原因,致使中國投資基金的治理機制不能達到相互制衡的預想效果,不利于保障投資者權益,同時也影響了基金業的發展。本文對目前存在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方面的缺陷進行了剖析,提出了有效引導證券投資基金健康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機制缺陷

(一)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機制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風險源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普遍存在“一股獨大”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決策高層和管理高層來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東,其股東背景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傾向,在基金投資者成為弱勢群體和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嚴重軟化情況下,實際上基金管理公司行為的利益考慮當然地將公司股東利益置于最優先地位,偏離了證券投資基金兼顧基金投資者與基金公司股東二元利益平行的設計初衷。

第二,獨立董事缺乏獨立性?;鸸芾砉惊毩⒍?、董事和監事由大股東和高管提名選任,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其獨立性難以保證。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很難發揮。

2.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第一,在基金日常實際操作中,代表基金主體的權利機構缺位。目前,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正進一步的被人們混同為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實質上,基金管理公司僅是向投資基金提供一項或者多項服務的機構?;鸪钟腥舜髸峭顿Y基金的權力機構,能夠對外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其并不是基金的常設機構,只會在發生某些重大問題的時候才召開。因而,在基金日常實際操作中,缺乏一個常設機構來處理基金的日常事務,對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

第二,基金持有人大會功能虛設,缺乏可操作性?;鸪钟腥藢鸸芾砣说谋O督主要是通過持有人大會行使。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會缺乏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措施保障,造成“基金持有人大會虛置”問題。這主要是因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參加基金管理的熱情,且人數高度分散,意見難以統一;監督上“搭便車”現象嚴重;而且基金持有人大會不定期,容易被忽視。

3.基金托管人職責缺失

在現行法規以及基金契約中,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還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法律之所以創設基金托管人這樣一種角色,就是為了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制衡關系。但是由于托管人職責缺失,監督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破壞了其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制衡關系。原因如下:第一,托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鸢l起人往往最終成為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聘,經過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的批準,還有權撤換基金托管人,從而導致托管人監督的軟弱性。第二,監督能力有限?,F行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通過席位到交易所進行交易,基金買賣交易指令下達之前不經過托管人監督,托管人只有在交易所閉市后進行數據分析后才能得知當日投資行為是否違規。并且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沒有義務向基金托管人報告義務,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難以對管理人實施及時有效的監督,只能是事后監督。

(二)基金外部治理環境不佳制約了投資基金的發展

1.證券市場相對落后

第一,中國證券市場缺乏有效的避險手段。目前中國證券市場投資品種單一,基金的投資組合品種選擇范圍狹窄,通過構建多元化資產組合分散非系統風險存在困難。加之中國金融衍生市場發展相對落后,使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找到合適的對沖工具,這降低了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加劇了股市的波動。

第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可投資的優質企業有限。中國證券市場上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不具有投資價值,且國有企業比重很大,其多是抱著脫困的目的上市的,公司的質量不高。這種情況的直接后果是,擁有巨額資金的基金只能選擇數量有限的少數有投資價值的股票,從而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組合雷同,多元化投資無法形成,加劇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整體風險。另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資本利得而不是紅利,這就促使基金管理人在選擇股票時集中于能獲得資本利得的股票,這類股票通常價格波動幅度大,風險高于取得股利為主的股票,無形中加大了基金的風險。

2.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體系不健全

第一,基金業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配套性。從法律法規體系的架構上看,中國目前調整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還比較單一、不完備,對一些投資基金中的棘手問題缺乏規定;同時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缺乏配套性,如《會計法》、《證券法》、《刑法》之間協調性有待深化;另外,政府監管手段偏于“政策化”,過多地干涉證券市場,因而容易因政策改變而大起大落,極不利于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基金監管體系不健全,效能不高?;鸨O管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外部監管,主要指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二是指基金內部監管,包括基金管理機構、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監管。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監管力度日顯不足,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要求;而作為基金監管體制中必不可少一環的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監管缺失,組織建設和自律手段運用還存在許多不足,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至于基金的內部監管由于存在制度性缺陷,監督不力。因而目前中國基金業監管效能不高,導致基金組織運作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和問題,影響了基金業的發展。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治理機制的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內部體制

1.優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在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審批時,要關注其股東出資結構狀況,嚴格審核股東誠信記錄等,以均衡股東權利和增加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機構高管層不僅代表股東利益,更要維護基金持有****益,實現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設計初衷。

為了避免內部人控制,還可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員工持股制度。這既有利于實現股東多元化和分散化,而且化解了員工尤其是經理人員與公司股東的利益沖突,使得基金經理、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利益達到最終統一。

2.增強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監管層要引導、支持和鼓勵基金持有人依法啟動持有人大會機制,切實發揮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制約作用。并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等;為了增強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實質話語權,建議對基金持有人適當的訴訟地位和追償作出安排。

3.建立信托人制度

轉貼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亂,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無法實現有效監督和制衡。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設置一個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設機構以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梢越梃b美國契約型基金的經驗,在中國基金治理結構中引入信托人制度,即建立獨立的信托委員會。信托委員會作為基金持有人的常設機構和代言人,監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運作行為。為了確保信托委員會的獨立性,該委員會應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組成人員中必須有2/3的外部獨立人士,其與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職責除了日常監督外,主要在于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監控。另外,信托委員會負責組建審計和監察委員會,建設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制度,監管基金內控體系?;鸪钟腥恕⒐芾砣?、托管人最終將在信托委員會的監督和協調中,取得較為理想的權利制衡。

4.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鹜泄苋顺吮9芑鹳Y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鹜泄苋说倪x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優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一,建立基金保證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職責給基金持有人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為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違反信托時無法賠償信托財產損失,應當規定建立保證金制度。同時,參與決策的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費制度。改變目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標函數?;鸸芾砣说氖找嬷荒軄碓春腕w現在其運營帶來基金凈值不斷增長中。這樣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者利益的一致性,從而能夠強化基金管理公司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內在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優化投資基金發展的外部治理環境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嚴格執法監督

基金業監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實施兩個方面。立法應該覆蓋基金業的內部監控、外部監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中國基金業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和指引,不夠完備。還需要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的組合形式、投資比例限制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進而提高基金立法的延續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實施方面,對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高效、公正和嚴格處理,硬化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力和嚴肅性。通過規范市場秩序,消除投機的制度根源。

2.加強證券市場的建設和完善

第一,提高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質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同時降低上市公司的上市門檻,允許優秀的民營企業掛牌上市,以優化證券市場的結構,增加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組合選擇范圍。

第二,大力發展金融衍生市場,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有效的風險規避手段。加大證券市場上金融產品的開發,尤其是進行反向對沖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產品的開發,從而改善證券基金的投資環境,保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穩健運行。

3.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借鑒國外基金監管先進經驗,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基金監管模式: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原則,在基金法律法規完備的基礎上,通過基金市場主管機關的宏觀指導和調控,完善基金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和基金內部監管體系。

第一,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F階段政府行政監管的作用還必不可少。政府要通過行政立法、執法、運用行政職能,在立法和實踐中逐步完善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政府行政監管。當前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引導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借鑒香港經驗,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參加。自律組織的任務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推廣基金業務、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等。

第三,成立證券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對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非常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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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生,唐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風險管理對策研究[J].特區經濟,2005,(5):103.

劉雪梅.構建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J].現代商貿工業,2007,(2):33.

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范文4

一、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現狀

1.證券投資基金制度建設。自證券投資基金進入我國以來,先后頒布了多項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證券投資基金:1997年11月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該條例于2012年被廢止,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修訂)》代替。隨著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不斷發展,將近二十年間,國家不斷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正,以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有國家法律、部門規章為保障。國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部門規章如針對基金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針對基金從業人員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針對基金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其他針對基金運作、基金托管、基金評價、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頒布了相關規章文件。2.證券投資基金規模擴大。自1998年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進入我國以來,基金規模逐年呈增長趨勢,不斷擴大。截止到2017年4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內資公司65家,中外合資公司4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共12家,保險資管公司2家。以上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合計9.53萬億元。截至2017年5月底,按正在運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實繳規模劃分,管理規模在20億元~50億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05家,管理規模在50億元~100億元的有183家,管理規模大于100億元的有166家。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增長。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包括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數基金(ETF基金)等,自證券化業務實施備案制以來,根據數據顯示,每月發行規模與數量呈持續穩定增長趨勢。

二、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存在的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與關注,在其穩步發展的過程中,同樣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1.證券市場金融產品單一,導致投資范圍與選擇有限。目前我國證券投資產品較少,而基金管理人由于資本利益等原因往往傾向于股票,未能良好的貫徹“多元投資,分散風險”的原則。2.證券投資基金的理性投資被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制約。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公司規模相對來說較小,盈利能力較差,不具投資價值,且往往在投資方面“扎堆”選擇股票,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組合雷同。3.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不夠健全。雖然自1997年以來,我國頒布了諸多法律條文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但現有的法律法規仍不能滿足發展迅速的基金規范需要,尚未建立較為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體系。4.證券投資基金內部組織管理結構存在諸多問題。如基金持有人大會虛置問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基金激勵機制缺乏問題、基金托管人地位獨立性等問題,而以上問題會影響基金投資及選擇,不利于基金良好發展。

三、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優化策略

1.創新金融產品,豐富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針對目前證券市場金融產品單一的問題,要加大金融產品的創新力度,探索研究基金投資人民幣遠期交易及利率期貨、匯率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的方式,同時拓寬投資渠道,擴大投資范圍,豐富投資方式,堅持“多元化投資”原則,為投資提供更多選擇。2.轉變投資觀念,引導基金投資者理性投資。要轉變基金投資觀念,投資者應認識到基金投資的意義,淡化時機選擇,強調長期持有,不應抱著追逐暴利的心態投資基金,充分基金類型,理性投資。3.完善監管體系,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新形式新情況,盡快建立健全法律體系,予以適時保障。同時要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提高監管水平與效率?;鹜泄苋艘矐男衅浔O督職責,充分發揮其基金持有人的作用,監管基金管理人。4.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組織及人員監管。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內部的管理,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一方面,加強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建設,解決基金的委托問題;另一方面,從制度上著手,可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設立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等手段,切實加強基金持有人的實際權力,并形成“基金董事”的制衡力量,以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

四、結語

證券基金投資的蓬勃發展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在市場經濟中,如何把握好方向,促進其更好更快的發展———不但要從思想上轉變,也要創新基金投資產品,豐富投資市場,更要從制度上予以保障與規范,加強管理,方能更好的服務于大眾。

作者:劉有錦 單位: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

參考文獻:

[1]張津,王衛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實證研究[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6,(01).

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范文5

“曲線”參與基金募集

目前,chinaVenture投中集團CVAwards2010年中國券商直司排行榜及相關統計報告,統計顯示,自2007年券商直投試點開閘至今,年度投資規模已從2007年的1.51億元升至2010年的6498億元,目前31家券商直司注冊資本總量達到225.1億元。不過,相比2010年PE市場上千億元的投資規模,券商直投投資規模仍相對較小。因此,在券商直司獲批募集基金之前,國內券商機構已經通過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參與VC/PE投資。

2004年11月,海通證券合資成立海富產業基金管理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業務,目前海富投資旗下擁有中國一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海富金匯基金兩支基金。2008年6月,中信證券組建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產業基金目前管理一只規模達90億元的人民幣基金綿陽科技城產業投資基金,以及一只規模為9.9億美元(約合64.4億元人民幣)的美元基金CPEChinaFund。ChinaVenture投中集團旗下數據庫產品CVSource統計顯示,截至今年5月底,中國VC/PE市場共披露16只券商參與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含正在籌備中的基金),披露募資目標規模600億元,涉及券商包括海通證券、中信證券,中金公司,華泰證券,光大證券,招商證券、廣發證券,國元證券、東方證券等(見表1)。

目前國內券商參股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并發起投資基金開展投資業務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證券公司直接合資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如海富投資,中信產業基金和招商湘江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二是通過其直投子公司與地方政府合資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如金石農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廣發沿海產業(大連)基金、金浦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上海誠樸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等,均是由券商旗下直司注資組建,三是由直投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進行基金的募集,目前僅有中金公司的中金佳成獲募集基金資格。

14家券商系企業上市

截止目前,上述券商參股基金中已披露投資案例的僅有三只:中國一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綿陽科技城產業投資基金和湘江產業投資基金,所投資項目中有14家已成功上市――中比基金11家,綿陽科技產業基金2家,湘江產業基金1家。以企業IPO發行價計算,三只基金總計賬面回報達42.02億元,算術平均賬面回報率為7.68倍。其中回報率最高的一筆為金風科技IPO后中比基金的退出,賬面回報率達37.72倍(見表2)。

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范文6

1999年上半年:在1998年基金成功試點的基礎上,證監會又新批設了5家基金管理公司,并由這5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別發起設立了5只規模仍為20億元的封閉式基金,從而基本上完成了證券投資基金試點階段的布局工作。

1999年6月15日:華安基金管理公司率先發起設立了一只規模為30億元的封閉式基金,由此揭開了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兩只基金試點的序幕。其后,除嘉實基金管理公司外,其它8家基金管理公司也相繼設立了另一只規模同為30億元的封閉式基金,從而使新基金的數量達到了19只。后來設立的這9只新基金,除規模更大外,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即這些基金開始在招募說明書中標明各自不同的定位和投資目標。9只基金被分別冠之以“平衡型基金”、“成長型基金”、“優化指數型基金”等不同的類型,從而標志著新基金在品種創新上開始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9年10月下旬:在新基金快速發展的同時,監管部門開始著手對成立于1997年之前的原有投資基金(俗稱“老基金”)進行清理規范。10只“老基金”經資產置換后合并,改制成為4只證券投資基金,率先加入到新基金的行列。改制基金的“加盟”,使證券投資基金在1999年底的數量達到了23只,年末凈資產達到了574.2億元。

2000年:在新基金的發展已初具規模的情況下,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轉向對“老基金”的全面清理規范上來。全年未發行1只新的證券投資基金,“老基金”的清理規范工作在這一年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全年共有18只改制基金宣布成立,使證券投資基金的數量在2000年底達到了41只,凈資產總值達到了869.8億元。

2000年10月5日:正當中國基金業一路順風順水、期待更上一層樓之時,2000年10月號《財經》雜志發表的《基金黑幕》一文對當時基金交易中的不規范行為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一石激起千重浪,新生的中國基金業第一次陷入到一種嚴重的全面信任危機之中。

2000年10月8日:中國證監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雖然使開放式基金給人以呼之欲出之感,人們開始將目光更多地投向開放式基金的發展。但是,幾天前問世的《基金黑幕》一文給基金形象和市場人氣帶來的影響之大,使得中國基金業在此后一年的時間內基本上處于止步不前的狀態。

2001年9月:我國第一只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誕生,標志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從此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經過一年的規范整頓,中國基金業最終走出了“黑幕”的陰影。

2004年3月31日:截至當日,我國已批設基金管理公司超過50家。管理基金數量125只,其中開放式基金有71只,占基金總數的57%;管理基金凈值規模2843億元,其中開放式基金的凈值規模為1880億元,占證券投資基金凈值規模的66%。經過近三年來的發展,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從資產規模上,都已全面超越封閉式基金而成為證券投資基金的主流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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