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規的關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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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規的關系

法律和法規的關系范文1

鑒于如何以正當程序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已經在審判實踐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和緊迫,我院研究室認為及時解決和規范這一問題既是我院重視并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進一步擴大司法改革的成果。為此,我院研究室將這一問題作為專題調研課題進行了調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開了專家研討會,專家們論證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以及目前切實保障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我院審判人員應當轉變司法理念,樹立程序觀念,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在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室對我院審判實踐中存在的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作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形成原因等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調研、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對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院維權活動的開展?,F將專題調研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及內涵

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這種權利從訴訟法的角度出發,也可以稱作程序保障請求權或司法保護請求權。以往審判人員常?!爸貙嶓w、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請求權。法院進行司法改革以來,針對傳統觀念和習慣做法也進行了一些調整和改革,但這些調整和改革都未從根本上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關注的焦點也基本上集中在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如何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的貫徹和實施上,而忽視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程序權利)對法院審判活動行為的約束作用。在調研過程中,我們認識到要想切實保障和落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就必須首先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和內涵。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

隨著社會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國都在不斷擴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權利的渠道,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即程序保障請求權。一些國家將這種權利作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憲法中予以規定。我國憲法雖然沒有關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規定,但是憲法第33條關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條關于公開審理、第126條關于法院獨立審判等的規定,卻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憲法依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著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通過法律程序實現權利及獲得權利救濟的內容。而第125條和第126條就是實現第33條規定的程序保障權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條、第125條和第126條的規定不僅是憲法原則,而且也是程序原則的憲法化。因此,我國程序保障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基礎之上,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究其實質是憲法權利。

(二)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內涵

憲法和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具有以下內涵:

1、程序主張權。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權利就涉及實體法及程序法問題的事實和法律闡述自己的主張。程序主張權賦予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并就該主張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權利,同時要求法院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主張權的機會,法院的裁判必須就當事人主張的具體事實、依據特定的法律進行。

2、程序平等權。它包括兩層含義: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院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所謂平等保護是指法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法官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予以平等地關注,并在制作裁判時將各方的觀點均考慮在內。

3、程序法律行為的及時終結權。當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及時審結案件的權利。具體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有權知悉個案的審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審,當事人有權詢問原因及解決的辦法;因為法院的原因造成訴訟遲延時,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及時審結案件。

4、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可以概括為(1)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判的請求權,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了此項權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請求權。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以及訴訟法都規定了回避制度,這是憲法關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為理性的請求權,法官的行為必須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知為基礎而非隨意或恣意,法官對其決定應當闡明理由;(4)要求適用法律統一、確定的請求權。這種統一和確定包括各地區、各個法院之間對相似案件處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執法原則和尺度的統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強化程序意識,切實保障和維護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

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訴訟法上實體公正也就是結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內容正確、適當、無誤,它包括案件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準確兩方面。公正的裁判結果是法院或法官通過整個訴訟過程所要達到的一種理想結果。然而,這種理想結果的實現必須以程序公正為前提。雖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但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產生的不公正感和人們對程序不公正的評價卻會降低人們對實體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動搖實體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當程序來保障法律的實施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它是保障當事人實現法定權利的需要

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僅是訴訟法規定的權利,而且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以往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的時候,常常由于不諳法律或者存在阻礙當事人接受裁判權利的各種障礙而不能在實質上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而強化程序保障,則通過在訴訟中充分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攻擊”、“防御”機會,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嚴格遵守這樣的程序要求,來保障當事人法定權利的實現。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審判職能的需要

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審判職能是其最重要的職能。以往法院的審判職能主要體現在追求司法的實體公正上,認為程序公正只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手段而已,處于輔助地位。這種實體至上的作法和觀念導致實踐中將實體法適用正確與否作為評判裁判結果的主要標準,使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極大損害。從某種意義上講,實體公正是相對公正,因為這種公正要受到時空條件的限制,很難有唯一的標準或結論。而訴訟程序則是被憲法以及訴訟法明文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與實體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絕對性的特點。審判實踐中法官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或不予重視,開庭審理走過場,合議庭“審而不判”等現象實質上都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表現。的確,相對于實體規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適當的實體規范是經由程序鋪設的軌道通過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具有優先性。樹立程序與實體并重的思想,在保證法院全面履行其審判職能的同時,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它是推進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審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進,已經開始涉及審判組織的改革,如審判長選任機制的實施。這意味著今后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案件的權力越來越大,如何防止審判權力的濫用將是今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監督制約作用。因為程序的公開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為公眾知曉,法官的行為必須要受程序規則的約束和公眾的監督。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便于各級人大、各級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另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也通過保證當事人對程序的了解和參與程度,限制法官濫用審判權。因此,完備的程序能夠限制恣意的發生和權力的濫用,對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進作用。

(四)它是訴訟民主和文明執法的客觀需要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訴訟制度應當是民主的訴訟制度。司法審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審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開性就越強,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發揮;反之,司法審判越具有專制特征,司法審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強,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訴訟民主要求訴訟程序的每一個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五)它是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強化程序保障的價值在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體現在:一是強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時解決爭訟。訴訟效率強調以最少的時間耗費來解決爭訟,當事人訴諸法院的目的在于讓法院盡快解決爭議。因此,對訴訟案件的認識不可能無限期地進行下去,對訴訟行為必須有時間上的限制,審理期限和訴訟期間的設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強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審限規定,及時審理案件,提高辦案效率,以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當事人以最少的花費利用訴訟制度達到其訴訟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資源的耗費解決爭訟。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訴訟費用、訴訟周期、訴的合并、簡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訴訟等制度,都是為了實現訴訟效益而設立的,是實現訴訟效益的保障。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效益也是現代訴訟制度所追求的目標。

(六)它是當代司法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是法制進步的標志。

我國的法制建設起步較晚,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構建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設主要是以經驗為指導,以實體法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應急性的。英美國家對接受程序保障極為重視,并將其作為一個基準來衡量一個法律或者一個程序是否正當。程序公正觀念已被越來越多的國際文件承認和接受。中國入世之后,中國政府承諾我國人民法院將努力做到“平等、統一、獨立和透明”,所有這些都必須以程序公正為保障。而我國憲法關于程序保障的規定比較抽象,對程序建設也尚未形成體系,一些程序規則還比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進一步分析、論證和技術處理。因此,強化程序保障不僅是我國司法系統恪守政府承諾、維護我國司法權威的前提條件,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和法制進步的標志。

三、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

雖然憲法和訴訟法為當事人借助訴訟程序接受司法救濟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審判人員頭腦中的傳統觀念的束縛,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輕重不同地存在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問題和習慣作法。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立案制度不規范,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不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和理由,或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向當事人指明具體問題或明確應當補正的訴訟材料,而是簡單處理,不予立案。

2、立案部門辦事效率有待提高,不能做到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

3、在是否受理當事人的反訴問題上存在不規范問題。當被告提出反訴時,若反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審判人員僅口頭告知不受理反訴,不對當事人充分闡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訴條件予以受理的,審判人員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限,或者當事人答辯后,未依據訴訟法的規定將答辯意見送達反訴人。

4、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對訴訟費數額異議權的行使。如不詳細告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的具體事項,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產生異議未全額繳納時,簡單視為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

5、對當事人提出的正當查詢事項不予答復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對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指導不夠,尤其沒有針對個案有重點地進行指導,使得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2、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不夠。由于當事人一方較難歸納和總結出案件爭議的焦點和需要提交的證據,并且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約,很難要求所有當事人都能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圍繞爭訟焦點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

3、證據材料的接收沒有統一的手續和收據。有的審判人員接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出具收據,材料丟失后又無據可查,或者拒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解釋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驗時,不能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致使有些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不能及時到達勘驗現場,或者在勘驗筆錄上沒有各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

5、不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或者變更合議庭成員后不發變更通知。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開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隨便指定地點,或者在指定的法庭開庭時,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著裝及準時開庭。

2、不能全面落實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如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沒有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沒有事先登記、沒有準備等為由不允許群眾參加旁聽,或者不允許新聞記者進行采訪和發表有關報道。

3、庭審時,不能充分保證當事人當庭陳述或辯論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權利。對當事人沒有圍繞案件重點或事實進行陳述或辯論時,不對其進行指導,而是隨意打斷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或者不能保證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陳述權和辯論權,偏袒一方,或者當事人認為尚有未闡明的問題需要再次進行陳述或對該辯而未盡辯之事宜請求再一輪的辯論時,法官不予許可。

4、對當事人在某些事項上持有異議并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時,不對異議作出答復。如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鑒定人持有異議時,或者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的處理不當持有異議時,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申請不作答復。

5、調解和撤訴沒有完全堅持自愿原則,存在“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現象。

6、中止審理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或者中止審理后不向當事人說明中止審理的理由。

7、拒絕當事人或者律師提出的合理的查閱、復印卷宗材料的要求。

(四)在舉證、質證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沒有界定和理順。有的審判人員主動代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而有的審判人員則在舉證和查證分工上搞絕對化,對其有義務調查收取的證據不去收集,而讓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或應由法院調查取證時,以給當事人或律師開具調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職權取證。

2、不及時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致使有些證據滅失或因延遲難以取得,當事人不得不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審判效率為由,不按規定程序進行質證;對一方當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證據,不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當庭即予以質證,使庭前證據交換變成走過場;或對庭審后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交給對方當事人經過質證程序即作為定案的依據。

4、對于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提交證據的,簡單以超過舉證時限為由否定該證據所具有的證明效力。

5、對當事人本應一審提交的證據而留待二審、再審舉出,故意鉆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訴訟技巧的行為不能及時予以處罰,使按規定提交證據的當事人要承受二審或再審法院依據新證據改判的結果,既給當事人增加訴累,也不利于維護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五)在合議庭評議方面,有些合議庭成員沒有充分認識到作為法定審判組織,合議庭應對案件集體負責,不能再依賴庭長、院長對案件的審批把關,造成合議走過場,對有關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等不進行評議;合議質量不高,合議庭成員經常棄權或者發表模棱兩可的意見;審判人員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見作為合議意見;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等。

(六)在裁判文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有些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情況客觀、如實反映不夠。

2、審判人員擔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書中對案件爭議內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問題。

3、由于文字綜合水平有限,文書不能準確概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辯護意見,有的文書文理不通、有多處錯漏

4、文書不能充分體現質證和認證的過程以及理由,缺乏對證據的充分分析和論證。

5、文書理由部分套話過多,不能針對當事人的理由和請求明確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尤其在總結性說理的“本院認為”部分,往往偏重認定結論,忽視認證說理,削弱了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審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宣判行為不規范。具體表現為:宣判活動不在指定場所進行,有些案件違反訴訟法的規定,簡化宣判程序,以送達代替宣判;有些審判人員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讓書記員代為宣判,或者不向當事人宣讀判決,即催促當事人簽收;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不耐心解釋說明。

2、在審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時,審判人員不提前告知當事人延審并說明延審的理由;一審結案時向二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或者二審結案后向一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導致審判周期的人為延長。

(八)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對涉案款物的管理沒有統一的交接手續和憑證,不利于妥善保管款物;對依法沒收、發還、變價處理的涉案款物缺乏相應規范的管理方式。

(九)在執行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效率不高,個別案件久拖不執;或者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不能積極執行受托執行的案件。

2、改變執行程序,不能按規定順序清償,或者不按公平原則分配執行的財產。

3、實踐中有些執行員觀念上存在“重視保護申請執行人權益,漠視保護被執行人權益”的現象,導致不能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4、中止執行或執行終結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5、尚未完全杜絕與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者以方便執行為由借用交通工具。

6、對執行標的物的管理不嚴。

四、關于對產生諸多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們列舉了在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當事人不能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究其實質主要是由于審判人員缺乏必要的程序規范意識和訴訟民主意識造成的。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在審判管理上過分側重法官辦案規范化,沒有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意義

以往由于忽視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表現在審判管理上,法院過分強調法官辦案規范化,而對法官如何保護當事人訴權,防止法官侵害當事人訴權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在審判人員的觀念中,解決糾紛是訴訟所追求的唯一目標,而對解決糾紛過程中所要求或實現的程序正當性就不去追求了。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以來,在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庭審功能及強調公開審理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均未涉及如何從整體上、宏觀上體現訴訟的程序正義性,程序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發揮。這與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距甚遠?,F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徹底扭轉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在審判中追求合理、正當、科學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促進司法公正。

(二)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缺乏必要的界定和認識

以往我們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的認識從未上升到憲法權利的高度,總認為憲法是對基本法律原則的規定,沒有涉及具體的訴訟權利。一個國家倘若不能給予社會成員以充分的司法保障,幫助他們及時、適當地獲得司法救濟權利,這個國家的法治就很難最終實現。因此,法官應當明確訴訟程序的設置源于憲法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受憲法及法律保護,審判人員無權限制和剝奪,我們在訴訟各個階段體現程序的平等、公開等權利是對憲法原則的體現。

(三)法官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意識過強,缺乏訴訟民主意識。

當前,隨著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和司法的不斷進步,在審判活動中要求法官必須居中裁判,在訴訟法律制度的規范下,以訴訟參與人為主體,圍繞案件事實、爭執焦點、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等問題,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言辭對抗,在法官指導下,當庭陳述、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辯論以及公開認證,從而解決訟爭。因此,法官應當從傳統的干預或替代當事人行使各種權利的習慣羈絆中解脫出來,不能把訴訟權利和審判權混淆起來或者以審判權代替訴訟權利,而應全面、客觀地聽述、聽證、聽辯。從而在審理案件中處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對案件持客觀態度,使審判方式更趨規范、科學,更符合審判規律。

(四)證據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比較原則,并且大多數都是在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之前制定的,而我國訴訟模式在從職權主義向以職權主義為基礎、吸收當事人主義優點的轉變過程中,必然要求相應配套法規的修改或完善。其中由于證據立法的相對滯后,對證據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及尚未制定完備系統的證據規則等原因導致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實體和程序上的問題。如舉證制度不健全,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工作未給予足夠重視;對舉證時限沒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證據,造成訴訟效率得不到提高,訴訟成本變得昂貴;證據交換制度有待規范和健全等。這些問題不僅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高效價值目標的實現。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還有諸多方面的原因,如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審判工作超負荷運轉的狀況日益嚴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使審判人員忽視程序規范要求,將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實體審理上,不重視程序的嚴謹、規范。

五、解決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相關對策

針對目前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應做到:

1、規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審前程序機構統一進行審查立案、證據交換、排期、送達后轉審判庭依法審理,嚴禁各審判庭擅自收案立案。

2、提高立案部門辦事效率,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對經審查發現的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應一次全部用書面材料指明,并告知當事人正確的手續及應交訴訟費數額,以減少當事人往返次數。

3、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要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講清道理及依據,不能簡單處理或冷硬橫推。對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但當事人堅持的,應以書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對不予受理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予以明確。

4、依法按規定收取訴訟費,書面詳細告知當事人交費的具體事項,如交費數額、地址及帳號。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有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復核,法院應盡快作出復核通知。對當事人提出的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應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5、凡當事人明確提出反訴請求遞交反訴狀的,審判人員必須收取,并出具訴訟材料收取憑證。經審查認為反訴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發出受理通知書,并保障被反訴方15天的答辯期。經審查反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應書面通知反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及依據。

6、立案部門對當事人的正當詢問和請求必須件件及時予以答復,不能推托。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應做到:

1、加強對當事人參訴、應訴的指導,針對個案有重點地告知當事人案件的爭訟焦點和庭審要求,明確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向當事人明確舉證原則和方式,指導當事人圍繞訴訟主張和案件焦點舉證。

3、對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接收訴訟材料時,必須開具收取清單和回執。當事人提交原件的,結案時當事人要求退還的,審判人員應制作復本并注明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還當事人。

4、需要接待來院的當事人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在法庭接待,禁止審判人員私下或單獨會見當事人。

5、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舉證的,不能簡單否定其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對該證據的交換、質證等措施。

6、需要勘驗時,應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成年親屬到場,到場各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須在勘驗筆錄上簽字。當事人及其親屬接到通知后,拒絕到場或無故不到場的,不影響法院勘驗。

7、對于涉及專門領域的事實問題,當事人無力舉證而申請我院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共同委托意向的,由我院決定委托有相應資格、資質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具體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當事人有異議的,須書面提出申請,合議庭對當事人的書面異議應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8、為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行使,審判人員在送達應訴傳喚手續的同時,一并將《應訴須知》及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送達當事人,訴訟過程中變更合議庭成員的,亦應向當事人發變更通知。

9、在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強制措施后,審判人員應即時將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若被執行人提出復議申請,應書面將復議決定通知復議申請人,必要時可由法官主持雙方聽證。

10、為確保庭審規范,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前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共同研究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合議庭成員的分工以及庭審程序等。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應做到:

1、必須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開庭必須一律在法庭、著審判服進行,法庭布局及席位設置不得擅自變更;嚴格執行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包括提前公布案情、開庭時間、地點以及允許符合旁聽條件的群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進行采訪、發表相關報道等。

2、庭審陳述、辯論階段,應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的當庭陳述、當庭辯論權,法官在必要時可以提醒或指導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但除當事人陳述、辯論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外,審判人員不得無故終止、打斷當事人發言。當事人認為對方發言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時,有權向合議庭提出異議,合議庭應當庭對該異議作出支持或否定的決定。

3、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時,是否當庭質證,應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庭審后一方提交的證據,應及時送達對方當事人,并限期提出書面意見,如確屬涉及重大事實的證據,應另行開庭質證。

4、對用于鑒定的材料,法官應進行質證,在鑒定過程中如出現新材料,雙方當事人有知悉權和異議權,法院應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審查。鑒定結論作出后,應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以及鑒定人有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必要時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5.當事人要求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并要求該證人到庭,否則不能將該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

6、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訴訟中擾亂訴訟秩序或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時,有權向合議庭、庭長、院長提出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必須書面答復當事人。

7、調解和撤訴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嚴禁采用強迫手段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或撤訴,當事人有權要求書記員將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的言論記錄在案。

8、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必須按照程序規定報庭院長審批,審判人員不能擅自決定。

9、當事人有權對庭審筆錄進行核查,要求補正,可逐頁簽字予以確認;對庭審中形成的筆錄及訴訟材料,當事人和律師提出要求查閱或復印的,承辦人不得拒絕,法律規定的、隱私案件除外。

(四)在舉證、質證行為的規范方面,首先應明確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最高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因此,對屬于法院職權范圍內調查取證的,法院不能委托當事人或律師取證,必須親自收集,不屬法院取證范圍的,法院不能代行舉證義務;其次,堅持當庭舉證、當庭質證以及認證內容必須公開。為此,必須將庭前證據交換工作落到實處。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官在質證過程中應當處于主持、聽證的狀態,無需答辯或反駁當事人的質詢;第三,及時處理當事人對證據保全提出的申請,不予采納時,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五)關于合議庭評議:在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后,應統一實行固定合議庭制,同時建立和完善審判長主持下的合議庭負責制。合議庭應當充分發揮其享有的依法獨立審判、評議、決定案件的作用。具體為,合議不能流于形式,走過場,合議庭成員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就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提供的證據以及辯護人、人的辯護、意見等逐一評議,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合議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判人員個人無權決定合議庭的意見;一旦意見確定后,無論意見是否統一,都必須嚴格執行合議庭評議意見,并不得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

(六)在審限管理方面,應做到: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的,審判人員應提前向當事人發出延審通知書,并說明原因,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為縮短審判周期,凡我院審結的一審民事案件,應盡快將上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答辯,答辯期滿或收到答辯狀后,應盡快將卷宗移送二審;凡我院審結的民事二審案件,應在宣判后盡快將一審訴訟卷宗退回一審法院。

(七)在裁判文書方面:訴訟文書樣式必須符合最高法院的樣式要求,增加文書的公開性,即公開審判經過,公開訴辯意見,公開舉證和質證要點及公開認證意見等;增強文書的說理性,論述要有針對性,對當事人所述事實理由和請求有針對性地明確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反對及其理由,同時論證說理要嚴謹、充分;提高裁判文書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對待和表述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帶有傾向的取舍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其中“原告(上訴人)訴稱、被告(被上訴人)辯稱、第三人訴稱”部分可由當事人在審判人員指導下自行起草或者由審判人員歸納后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后,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表述。證據的采信也必須注意公正,不能有選擇地引用或者刪節證據;提高審判人員文化素質和語言文字的綜合表達水平,從而提高裁判文書的文字水平。

(八)在宣判方面:宣判必須嚴格依法公開進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體情況,并允許旁聽;宣判活動應統一在法庭或指定場所進行,嚴禁以送達代替宣判;宣判時,承辦人和書記員必須到場,宣讀裁判文書全文后,耐心聽取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具體意見,回答當事人的質疑,解釋說明裁判理由,且須向當事人交待必要的訴訟權利;書記員應將上述內容在宣判筆錄中記明,并由當事人審閱無誤后簽字;口頭宣判的案件,應在法定時限內向當事人送達書面裁判文書。

(九)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應嚴格規范涉案款物管理,對涉案款物實行專人、專庫、專帳管理;完善接收涉案款物的手續,接收涉案款物時,必須認真清點、核對,并當場開具正式收據,入卷備查;對涉案款物進行沒收、銷毀、變賣等處理時,必須手續齊全并能在卷宗中如實反映;對涉案款物必須妥善保管。

(十)在執行管理方面,執行員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開展執行工作,使執行程序法定化,同時高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增強執行的透明度,力求在執行工作中實現執行程序合法、執行主體平等、執行過程公開、執行效率及時和執行結果合理等原則。具體要求為:

1、堅持嚴格貫徹“執立分離”原則,執行案件統一由告訴庭負責立案,執行庭或執行員不得擅自立案或者先執后立。

2、注重提高執行效率,執行案件應爭取在法定時限內執結,不得推諉和無故拖延;堅決根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其他法院委托我院執行的案件,應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3、采取執行措施時,既要考慮法律效果,也要考慮社會效果,尤其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濫用強制措施。版權所有

4、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嚴格經庭院長審批,執行員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中止執行或終止執行。

5、堅持執行廉政的有關規定,避免與執行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同吃、同住、同行”。

法律和法規的關系范文2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標準表述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貫徹方法]要加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工作,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四個環節。

一是依法執政。這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干部帶頭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處理重大決策、重大政策與憲法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善于使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相統一并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

二是依法行政。就是要使政府的組織、權力和活動等,都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都受憲法和法律的規范和約束。確保行政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憲法和法律保持統一和協調,注重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和實施,充分發揮我國法律體系的整體功能。堅持以人為本,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行政執法觀念,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形成職責權限明確、執法主體合格、適用法律有據、救濟渠道暢通、問責監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機制。

法律和法規的關系范文3

醫學類國家統一考試工作,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執法考試工作,保密責任重大。受聘(委托)參加此項工作,有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嚴守國家秘密的責任和義務。為此承諾如下:

接受保密教育,在執考等工作中服從保密工作指導,遵守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試工作保密規定》,承擔違反國家保密法規的責任。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保密承諾書二

一、 保密內容

作為上海迅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職工,本人承諾對公司的下列資料及經營信息予以保密:

1. 在工作中接觸的公司或客戶提供的各種資料;

2. 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或客戶的各種商業秘密;

3. 公司與客戶往來的各種文件;

4. 公司為客戶制作或自用的各種計算機軟件;

5. 公司各項業務的報價、各類業務項目的運作方式及流程;

6. 公司的客戶清單;

7. 公司的財務資料、勞務人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職工工資、個人信息、公司財務狀況等);

8. 其他一旦為競爭者擁有可能造成公司損失的文件、資料及經營信息;

9. 其他一旦泄露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受損的各種信息資料、事項。

二、 本人承諾

對于上述保密內容,本人保證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履行保密義務,并且承擔以下保密責任:

1. 除用于公司經營活動目的外,決不復制公司的上述各種文件(包含電子文件),或將帶出公司;

2. 不將上述資料及信息應用于公司經營活動以外的任何目的;

3. 不向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提供上述資料及經營信息;

4. 在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將本人所掌握的各種有形資料和軟件全部移交給直屬上司,并由直屬上司簽章確認。并及時移交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知悉或制作的所有資料文件(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

在合同期內,因違反上述約定,公司解除武裝與本人的勞動合同的,本人無任何異議。因本人的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人愿負現賠償。

承諾人:

年 月 日

保密承諾書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本人作為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負責人,了解有關保密法規制度,知悉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莊重承諾:

1、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義務,資源接受保密審查,對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2、不提供虛假個人信息,不違規記錄、存儲、復制國家秘密信息,不違規留存國家秘密載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觸和知悉的國家秘密。

3、結合本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經單位審查批準,不擅自發表涉及未公開工作的文章、著述。

4、與所屬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建立崗位責任制,把保密責任落實到人。

5、有計劃地組織本部門、部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培訓,增強所屬工作人員保密意識,掌握必備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6、對所屬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因私出國(境)申請提出意見。

7、對所屬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涉密人員執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紀律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8、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9、自己或所屬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涉密人員發生泄密事件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所在機關、單位報告,決不隱瞞。發現他人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時,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

10、離崗時,自愿接受脫密期管理,簽訂保密承諾書。 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后果。 本《保密責任書》一式四份,簽字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上報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主要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承諾書四

(適用于在崗人員)

我了解有關保密法規制度,知悉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本人莊重承諾:

一、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保密義務;

二、不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審查; 三、不違規記錄、存儲、復制國家秘密信息,不違規留存國家秘密載體;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觸和知悉的國家秘密; 五、未經單位審查批準,不擅自發表涉及未公開工作內容的文章、著述;

六、離崗時,自愿接受脫密期管理,簽訂保密承諾書。 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后果。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保密承諾書五

(適用于離崗人員)

我了解有關保密法規制度,知悉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本人莊重承諾:

一、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保密義務;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觸和知悉的國家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應由個人持有的各類國家秘密載體;

四、未經原單位審查批準,不擅自發表涉及原單位未公開工作內容的文章、著述;

五、自愿接受脫密期管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從有關部門的保密監管。

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后果。

承諾人簽名:

法律和法規的關系范文4

【關鍵詞】食品安全;體系;比較

1、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特點

1.1系統整體性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負責的部門分類,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技術標準,對食品安全法規。美國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涉及到食品安全,品種,覆蓋面廣的各個領域。

1.2靈活性

通常情況下,為了實現管理目標,首先將草擬的法律,然后,根據一個相應的法規或標準。但出現的新技術和新產品或建立新的健康的危害,以及法律沒有針對性,監管機構的條款,可先制定或修訂法規和標準。由于這種變化是發生在管理和技術水平,系統的法規和標準,修訂容易開展?!懊绹摪罘ㄒ幗浀洹保╟fr)版本一年,每年進行更改。

1.3公開和透明

美國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從項目,制定,總是公開和透明的。商家,消費者可以積極參與,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歡迎自由利用現代信息系統,并完全獲得相關信息和文字。這種公開和透明的系統相關的法律保障。

1.4科學性

美國食品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基于科學依據的,特別是基于wto和cac,以科學為基礎的“風險分析”,成為美國食品安全決策和立法基礎的要求。

美國食品安全系統管理機構是基于一個強大的,靈活的,以科學為基礎的法律和公司負責生產安全的食品責任。糧食安全是一個概念的全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對每個學科的各個方面都有其相應的責任,不論主體本身的性質,也就是說,無論是政府或私營部門應負責其相應的責任。負責對食品安全法規的聯邦行政部門:健康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 )和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 )教育部部,環境保護署(ep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負責肉類和家禽產品,除了國內和進口食品安全和動物法規和標準的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的發展,美國農業部(usda)食品安全署和肉類和家禽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 )動物和植物健康檢驗局(aphis),負責的,被授權監督執行聯邦食用動物產品安全法規,美國環境保護署(epa負責新農藥和毒藥飲用水,垃圾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環?;瘜W品制定了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及相關法規,美國食品安全體系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和強有力的企業支持,這將是政府職能與業務緊密結合的食品安全系統,健康的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農業部食品安全和檢驗局(fsis),動植物健康檢驗局(aphis)和糧食部部的主要職責檢驗規則,包裝,儲存管理局(cipss)和環境保護署(epa)等這些部門。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協調與合作,相互補充和相互依存的的角色,再加上適當的州和地方政府間的合作關系,提供全面而有效的食品安全體系,多年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實施,美國食品安全具有很高的公眾信任程度。

2、中國的食品安全體系特點

2.1部門行政,立法和司法權的分離

工作公開透明,基于科學的決策,在美國憲法中的公眾廣泛參與,這給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國家食品安全體系在國家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的不同職責食品安全系統,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確保糧食安全,國會頒布有關法律,審查和制定部門制定的法律和法規;國會還授權執法,食品安全執法部門強行規范列或修訂相關法規來執行這些法律。司法機關的執法行動,打擊,監管政策和法規工作或一些糾紛給出一個公正的裁決。美國法律,總統令和行政命令,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法律和法規,以確保公開,透明。

2.2嚴格的,靈活的,以科學為基礎的聯邦和各州的法律

這些聯邦和各州的法律規定,食品行業的生產安全食品的法定職責。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用法律來管理食品及食品加工,熊互補的內部和獨立的責任。

2.3基于以下指導原則,建立食品安全體系

只有安全和健康的食物,以進入市場,制定以科學為基礎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規,政府已經強制執法的職責;供應商,制造商,分

銷商,進口商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否則將予以處罰;法規制定過程是透明的,公眾可廣泛參與。

2.4預防和科學的風險分析

預防和決策,以科學為基礎的風險分析的重要依據美國食品安全政策,長期以來一直是美國食品安全政策和決策的重要基礎。政府機構,通過合作和協商到其他科學家規則制定提供技術和科學方面的推薦方案;通過合作與國際組織,如食品法典委員會,世界衛生組織,糧農組織和其他方面的合作解決技術難題,迫切的問題,食品專家安全事件等;強調食品病原菌的早期預警系統,技術發展的基礎上制定法規,更新自己的知識和消費者保護法規和準則的授權機構需要進行修改。美國的食品安全體系,通過研究發現,該系統是基于一個靈活,功能強大的,全面的,以科學為基礎的法律和法規的基礎上,立法,執法和監督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食品生產,包裝,儲存和進口各個環節要嚴格,全面的監測,緊密協調。

3、中國的食品安全體系

3.1中國的食品安全系統組成

中國的政府部門是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管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領域。農業部負責組織實施的各種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產業,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工作的保護;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和其他農產品監測質量輸入,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和進口的種子,農藥,獸藥,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組織和管理的獸藥,獸藥管理有關興奮劑工作;組織和監督國內動植物檢疫,衛生部衛生檢疫工作,疫情并組織撲滅。衛生部負責全國食品,化妝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和管理。組織制訂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保健品和其他與健康相關的產品,并負責國家質量管理標準的產品認證標志,執法,食品,化妝品,飲用水防護,防輻射產品,如消毒產品與健康相關產品(中國制藥外面)國家監督抽檢工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和出口食品及其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注冊和管理的外國注冊的進口和出口食品檢驗監督,組織和實施。中國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食品衛生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農業法》,《漁業法》等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中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完善。因此,根據中國經濟發展的地位和作用,在國際分工的定位,并大力推動和督促企業,以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鼓勵企業,如海爾集團,建立了賣“的產品已經征服了每一個角落全球市場的能力“的高標準的目標,以提高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整個行業和各個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產業優勢,有針對性的研究在歐洲和美國,日本,南美,中東和其他地方相應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的產品的出口,以清除訪問的特點國外市場的條件和程序,并大力推動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從而有效地應對加入wto的挑戰。  3.2加強監督檢查,促進標準化工作到一個新水平

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先進的標準,如果不執行,那么他們將成為一紙空文。目前,各種經濟主體并存,管理人員素質不同,其知識水平較差的概念和標準化的標準化不同,必須有一些不規范,甚至有意識地實現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這就要求政府部門負責標準化和相關行業組織,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和打擊非標準或非標準的產品(產品)的努力。盡快開發和引進標準的監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規,政策和法規,以實現實時檢測,因此具有令人震驚的情況下,獎懲。要組織專家進行嚴格的檢驗標準的開放性(防止歧視),平衡(制定標準的企業,協會,政府,科研和技術等方面的廣泛參與,防止壟斷)協調(不違反技術法規和其他有關標準的協調),程序(科學發展的標準程序,清除和防止非程序化操作)和合意(符合標準協商一致的原則,在各方的,采用標準和認證標準)。要做到這一點,誰制定和頒布的標準,誰負責的標準,誰就負責實施標準,檢查和處罰。政府部門,行業檢查結果予以公開,通過媒體和信息引導,鼓勵企業提高標準化工作,從而不斷推進我國的標準化創出新水平。

結 語

有效和可靠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對公共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F在的問題是,如何設計一個消費者信任,確保食品安全供應體系,從而避免同時服用阻礙行業的競爭,但也沒有好處,消費者過于嚴格的措施。目前,美國的食品供應是世界上最安全的

這主要是由于美國的機構實施聯合監管制度。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中國的制度與美國有很多相似之處。是基于兩個國家正在haccp食品安全體系的基礎上,力求設計出適合本國的食品安全體系。中國的食品安全體系和美國比較類似,是農業部,衛生部衛生和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安全管理的三個,但三個部門有不同的分工。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他們都集中在發展的協調性國家標準,加強管理的責任和義務,并嚴格管理上述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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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欣.中糧通吃[j].中國企業家,2011(13).

[3]王青石.簡述中美食品安全[j].銀行家,2011(12).

法律和法規的關系范文5

培育城市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

一方面,要培育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具體來說,要加強對城市領導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嚴格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建立領導干部網絡學法和考試平臺;建立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情況與工作績效、選拔任用掛鉤機制等。另一方面,要培育城市居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落實國家普法規劃;利用各種媒體進行法治宣傳;引導居民正確行使公民權利,自覺履行公民義務等。

解決城市法律空白和沖突問題

建設法治城市需要建立完備的城市法律法規體系。要在認真實施國家已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同時,根據本地的需要和特點,按照有利于發展生產力、維護公平正義、規范行政權力的要求,明確本地立法工作的重點,對環境、土地、教育等急需的立法項目優先考慮,集中攻關,盡早出臺,做到有良法可依,解決好法律空白問題。同時,要遵循“法律優先”原則(所有的管理規則和措施不得與合法有效的法律規范相抵觸,凡屬于剛性的管理規則和措施必須取得合法的授權),協調好城市管理規則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解決好法律沖突問題。

推進黨委和政府依法行政

首先,黨委要依法執政。在堅持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前提下,黨委也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城市黨委及其工作部門應建立常年法律顧問制度等。其次,城市政府要依法行政。建立城市政府重大決策前的合法性審查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堅決杜絕不具備執法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設定科學合理的干部考評指標體系和機制,將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依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約束和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等。

加快推進城市司法改革

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加快推進城市司法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司法。建立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推行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建立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審判輔助人員正常增補機制,實行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健全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加強城市法治監督體系建設

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加大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力度,加強對辦理落實人大決定、決議的跟蹤監督。公檢法既要互相配合,又要互相監督切實保障人權。認真執行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強化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嚴格執行地方組織法和行政復議法。進一步完善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制度,建立司法案件辦理信息公開系統。

做好城市居民法治服務

法律和法規的關系范文6

一是對公共政策能動吸收意識的欠缺。有的地方立法機關認為立法和公共政策分屬不同的工作場域,后者主要為黨政機關的工作范疇,與立法無涉,不愿對其吸收;有的則對公共政策發展的現狀和規律及其與立法的關系等研究不夠,疏于對其進行主動吸收。二是對公共政策中顯性或者隱性的“部門利益”破除不力。部分公共政策中存在“部門利益”,既有直接利益——規定了不當甚至不合法的行政權力,如無法定依據創設行政收費等,也有間接利益——體現為重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輕行政監管,或者重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輕行政指導、行政服務。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因未建立規范化的立法吸收機制,致使政府層面的意見征求和利益表達相對充分,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主體層面的利益表達和意見征集不夠充分,對公共政策中隱藏的“部門利益”破除不力,從而與法治的內在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對公共政策和地方立法兩種范式的轉換機制缺乏把握。表現為對兩種范式的性質、特征、功能和轉換的具體機制,缺乏研究和把握,致使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難于吸收或者吸收不充分。

二、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機制建構

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十分必要,但在吸收的過程中又存在諸多問題,亟需建構以下四個方面的吸收機制予以保障。

(一)能動吸收機制

樹立能動吸收的理念?;诮ㄔO法治國家的時代驅動,地方立法應當堅持把公共政策作為重要的立法資源予以開拓和吸收,使制定的法規成為行政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各類利益主體的權威的行動指南。如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后,應進行工傷等級鑒定,但因對“傷情穩定”理解不一,致使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醫院三方有時發生糾紛。廣東省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2006年)的通知》(粵勞社[2006]155號)等公共政策的實踐,于2011年制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時,將“醫療終結鑒定標準”這一行政制度吸收為有關具體法律制度,實現了對上述三方的定分止爭。建立反應—推動的聯動裝置?!跋鄬τ谏鐣冞w而言,法既是反應裝置又是推動裝置;在這兩種功能中,盡管法對社會的被動反應得到了更普遍的認知,但法對社會的積極推動作用正在逐步加強?!钡胤搅⒎☉斶m時發揮規范、確認等順應作用,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穩定、成熟的公共政策及其執行中的有益經驗予以固化,并在順應基礎上增強法律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和前瞻性,彌補成文法滯后性的不足,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立法工作應當通過調整社會關系、規范人們行為、設定價值目標去引領實踐、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币虼?,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應當建立基于反應功能的反應—推動的聯動裝置。

(二)利益衡量機制

馬克思強調,人們需要的對象構成了他們追求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主體相互作用,形成現實社會的利益關系和利益結構?,F代社會利益格局深刻變動,從其動態視角看,利益沖突是利益關系的表現形態。博登海默指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和調和上述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的利益還是社會的利益?!鄙鐣系母鞣N利益經由立法成為法律利益,為法律確認和保護,并具有穩定性和法定性等特征。因此,建立立法過程的利益衡量機制十分重要。在借鑒西方政治學和法學有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有學者將立法過程的利益衡量機制分為利益表達和利益整合兩個階段和兩種機制。本文在借鑒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張德江委員長關于“更好地發揮立法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積極作用”的論述,將立法過程的利益衡量機制分為利益表達、利益平衡和利益調整三個階段和相應的三種機制:

1.利益表達機制立法中的利益表達機制,既是各類利益主體對其利益主張的充分表達和利益博弈的平臺,也是利益平衡和調整機制的前提與基礎?!叭绻诹⒎ㄖ八腥说闹鲝埗家训玫綗o偏見的考慮,即使最終某一階層的主張從屬于其他階層的主張,該選擇可以從偏見或不公的指責中解脫出來。”立法中的利益表達機制,主要通過以下三個制度予以實現:

(1)立法公開制度立法公開包括立法信息、資料和會議三方面的公開,是專家和公眾參與立法的前提。該制度要求地方立法機關應當將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修改稿、法委的審議報告等立法文件與資料,有關立法會議的時間、地點、討論事項及議程等內容,以及其他與立法工作有關的信息,向社會及時公布,以保障公眾的立法知情權和監督權。

(2)立法征求意見和反饋說明制度地方立法機關應當搭建各種利益主體意見充分表達的平臺,將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修改稿等,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并及時整理研究,對是否采納有關意見及其理由等情況予以說明和反饋。

(3)專家和公眾參與立法制度專家參與立法制度,是指地方立法機關打造立法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三會”等平臺,充分發揮立法專家的智力支持作用,保障科學立法。如2013年5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與五所高校合作建立了五個具有“產學研”綜合功能的省級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并制定了相應的運行和管理規則,是專家參與立法制度的創新與發展。

公眾參與立法制度,是指地方立法機關擴大公眾參與立法的范圍和方式,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立法工作。包括引導公眾參與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議等各個階段的立法工作,以及立法后評估、法規清理等后續立法工作;允許公眾依照規定旁聽立法會議;發揮工青婦、行業協會、消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立法的作用,增強公眾參與的針對性和組織性;發掘博客、微博等新媒體的作用,吸引廣泛人群參與立法討論,以收集民意和集中民智。如2013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聽證規定,特別規定了網絡聽證,探索了聽證的新方式。

2.利益平衡機制該機制

由兩個操作步驟組成:利益厘清。按照利益主體的不同,學界對利益結構的劃分有“兩元結構”(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和“三元結構”(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群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兩種主要方式。結合當前國情,本文認為,立法中的利益可劃分為個人利益、群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從利益分配的角度看,立法和公共政策均為利益分配機制,但立法是一種法定和權威的分配機制?,F代社會利益結構的分化和多元,增加了立法中利益分配的復雜程度。為此,在利益表達機制運行的基礎上,地方立法機關應當開展立法調研等社會調查,厘清立法所需吸收的公共政策中的各類利益主體、利益關系和利益結構,包括厘清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強勢群體利益和弱勢群體利益等。利益平衡。利益的識別與厘清是立法中利益平衡的前提,而利益平衡則是立法的核心環節,其實質是立法中的價值判斷和利益選擇,其實現則應依據平衡原則(人權保障、統籌兼顧和效益最大化)和平衡方法(利益位階、成本效益、利益兼顧和利益傾斜保護等)。同時,立法中的利益平衡也要受公共政策、利益結構等多種因素的制約與影響,“在利益衡量過程中,立法者會根據公共政策的指引適時地廢止一些過時的利益,確認和保障一些新生的利益,合理地調整利益格局?!?/p>

3.利益調整機制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其獨特的機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特有的利益約束和強制功能作用于人的行為,兩者有機結合并影響人們的動機,引導人們的行為。”立法對利益的調整也基于這一調整機制,即把厘清和平衡的各種利益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并歸屬于相應的法律主體,是在矛盾的焦點上砍一刀和對各種利益的首次分配。經由利益衡量機制所初步確立的行政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力)和利益,體現在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等立法文件的相關規定中,并通過立法審議(主動審查機制)和表決程序予以最終的確立。

(三)主動審查機制

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規定了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包括審查的性質(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和法律監督權)、對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標準(越權、違法和其他不適當情形,監督法第三十條對此作了規定)、方式(被動審查和主動審查)和糾正程序(溝通說明、書面建議和撤銷等)。本文認為,有必要在借鑒上述審查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立法過程中對相關公共政策的審查機制,實現立法審議制度的具體化。即地方立法機關應當將其所需吸收的公共政策經由現行立法審議程序導入立法過程,建立立法審議中的主動審查機制(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權),并從以下兩個方面,對有關公共政策進行審查或者列明(國家政策等):形式審查(或者列明)方面,確立審查(或者列明)公共政策清單和吸收說明制度。根據立法法第四十八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規定,明確法規案應附相關公共政策清單及其文本和吸收說明等資料,包括立項階段收集與整理立法資料、起草階段制定法規草案指引和審議階段制作立法文件時,均應附有相關公共政策清單及其文本;對地方政府提請審議的法規案,要求其在法規草案的說明中增加一個部分為“參考的公共政策”,并對吸收的情況和理據予以說明。實質審查方面,明確審查的對象、標準和重點。一是擴大審查范圍。在有權審查的前提下,除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范圍,還應納入兩類對象,包括行政部門制定的公共政策(目前大多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內部備案審查)和法規草案中的授權條款(通常表述為某種情形“按省〔或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某某實施辦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該規定可能具體由行政部門制定和實施,未納入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備案審查)。二是完善審查標準。包括重申監督法規定的前兩條標準,以及細化第三條標準——“主要是指不恰當、不合理、不公平,有損人民利益和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宗旨”。三是明確審點。即公共政策中已為地方立法初步吸收的部分,體現為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修改稿中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尤其是配置了權利、義務、責任的法律規則。

(四)范式轉換機制

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過程,也是公共政策范式向地方立法范式轉換的過程。兩種范式轉換的動力、基點、要件和模式,構成范式轉換機制。

1.轉換的動力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種范式在法治內在要求上的不一致,是其轉換的范式動力。其深層動因,則是社會的時代變遷推動社會問題的法治化、權威化解決,要求將公共政策轉化、上升為具有普遍性和權威性的法律規范。

2.轉換的基點建設法治國家和依法行政的時代語境,決定了法治主義(核心內涵為依法規范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形式則表現為立法和法律至上)是兩種范式轉換的基點。對公共政策進行吸收后的地方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成為新的公共政策制訂的“元政策”,即為其提供了法治框架。由此,實現了以法治主義為基點的地方立法與公共政策兩種范式的雙向轉換。

3.轉換的要件具體而言,公共政策的指導思想或工作原則、工作目標、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和行政制度、措施、手段,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語言等,經由地方立法這一路徑,吸收為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工作方針、立法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和具體法律制度、法律規范,以及法規的結構和語言等。

如廣東省于2011年制定《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積極探索了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參考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廣東省政府為其配套的五個子規劃等配套政策,將其中所規定或者蘊含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科學發展、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目標(珠三角地區經濟社會的先行發展)、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區域經濟社會一體化等)和政策措施、手段(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布局等五個一體化),通過立法予以了轉化和吸收。包括突出了《規劃綱要》的重要戰略定位及指導地位,《條例》規定《規劃綱要》是經國務院批準指導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的行動綱領;建立了促進產業布局一體化等五個具體法律制度;重點構建了組織協調機制、爭議處理機制、信息共享機制、法制協調機制和評估考核機制等保障規劃實施的新機制;甄別、吸收上述公共政策的語言規范,將其轉化為法規的“法言法語”。

4.轉換的模式以法治主義為轉換基點,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兩者相互吸收和轉化并構成雙向對流模式,是兩種范式的轉換模式。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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