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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法規范文1
(蘭州大學法學院,甘肅蘭州730000)
摘要:本文根據我國房屋拆遷補償法律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拆遷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針對公共利益界定方式的不完善,結合實際案例展開分析和評論,提倡在保障公民私權利的基礎上維護公共利益,并且嘗試性地提出完善我國拆遷法律制度的一些設想,希望對我國房屋拆遷補償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 :房屋拆遷;補償;公共利益;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1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580(2014)07—0151—02
收稿日期:2014—04—08
作者簡介:潘霖(1991— ),女,江蘇鹽城人。蘭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一、我國房屋拆遷概述
(一)拆遷的法律特征
1.拆遷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根據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本行政區域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2.拆遷混合了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政府進行土地征收、拆遷房屋的過程中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系,為了平衡各方利益應當以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民事主體之間平等交易的原則來衡量。
3.房屋拆遷具有公益性。根據新拆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房屋的征收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4.拆遷具有有償性。新拆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為平衡各方利益,被拆遷人作為利益的受損方必須得到及時充分的補償,而且這種補償應該要使被拆遷人得到適當的滿足,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5.拆遷的合法性。包括拆遷主體、拆遷行為、拆遷程序合法。
(二)拆遷的法律適用
由于拆遷涉及社會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背酥?,國務院制定了新拆遷條例以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為原則對房屋拆遷補償進行規范。
二、我國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一詞在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管理的法律中頻繁出現,但卻未對其進行過明確的定義。本文認為“公共利益”既是“公共”的利益,就應當由公眾通過民主的方式來界定,即政府征地征房須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拆遷的權利受損者的意見,通過公眾投票,支持率達到絕對多數才能進行拆遷,這樣更能體現公眾的意志、保障公眾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斷權和決定權,不能由行政長官來行使,作為法律執行機關的行政機關,對如此重大的利益,不應有判斷權和決定權,應由權力的原始擁有者——大眾說了算?!肮怖妗痹趯嶋H操作中因實體法規范存在較大彈性,且沒有嚴密的程序法作保障。因此,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公共利益的范圍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即范圍的法定性;其次,拆遷人不得通過拆遷項目獲取額外的利益,即內容的非營利性;再次,公共利益的認定應當有公眾的參與、接受公眾的監督,以防公共利益被濫用。
(二)拆遷補償方案的制訂
被征收人作為房屋的所有者有權通過民主的投票的方式參與拆遷補償方案的決策,對于不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拆遷補償方案有權申辯甚至提起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被拆遷人的一切權利應受到嚴格的保護,中止房屋征收拆遷決定的執行,以防止不公正的強制拆遷出現,《條例》對此未作出規定。
(三)從“行政強拆”到“司法強拆”
拆遷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舉措,但近幾年很多地方的拆遷已陷入野蠻拆遷的怪圈,民眾更是聞“拆”色變。在新拆遷條例頒布之前,由于法律法規允許“行政強拆”的存在,各地因“行政強拆”引發了不少暴力、自焚等惡性事件。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得“司法強拆”取代了“行政強拆”,試圖解決“行政強拆”引起的社會矛盾,但“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只是強拆主體由行政機關換成司法機關,程序上由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表面上似乎通過司法機關裁決執行的案件更為公正合法,但“強制拆遷”的本質卻并未改變。
(四)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有失公平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補償金額是焦點問題,往往會因補償金額難以達成一致而阻礙拆遷順利進行,譬如被拆遷人原有房屋只有一套,被拆遷后想要得到一套面積相同的安置用房就得自己掏腰包補齊差價,原本權利就受到損害,現如今還得自己掏腰包才能彌補之前的損失。
三、我國房屋拆遷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公共利益”界定需改進
公眾利益一直備受關注,理應得到明確界定,而不能僅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為標準,應更多地聽取公眾意見,由公眾來鑒定。本文認為在實體法上,既然新拆遷條例采取列舉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就應當嚴格對其進行界定,刪除第六款的規定,使“公共利益”界限更加明確,方能得到嚴格的執行;在程序法上,建議制訂周詳的“公共利益”鑒定程序,設立民主的“公共利益”認定機制,采取民主投票結合實體規范的方式進行鑒定,讓“公共利益”成為名副其實的“公共利益”。
(二)拆遷補償方案需民主決策
對于政府擬定的拆遷補償方案應該由被拆遷人通過民主投票的方式參與決策。因此,《條例》第十一條應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并經全體被征收人投票,支持率達90%以上方為通過”。
(三)“強拆”需限制,法規需完善
“強拆”因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令人望而生畏,但當這種強制力不合理地侵犯到人們賴以生存的權利的時候,產生的后果及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強拆”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社會法律制度缺乏民主,政府權力過于強大以致對公民私權利過度侵犯。在充分保障公民財產權的基礎上立法應當給予嚴格的限制,對行政機關的“強拆”申請,法院必須召開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在得到多數公眾支持的情況下裁定執行方可服眾。
(四)補償需充分、公平
公平合理的補償是政府誠信的表現,權利受損者不僅應該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應該受到適當的照顧以體現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本文認為,新拆遷條例第十九條應當改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北WC被拆遷人的住房條件不受減損甚至有所提高。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作為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涉及社會多方面的利益,需要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加以規范和調整。首先,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應當進一步完善,充分尊重被拆遷人的意愿,切實保護被拆遷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其次,嚴格地限制政府行為,防止公權力濫用;再次,給予被拆遷人充分及時的補償,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國家立法應該為民立法,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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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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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法規范文2
這兩個案例和其他類似的案例表明,我國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補償法,建立行政補償制度。然而要立法首先就要進行理論研究,先要從理論上明確行政補償制度的意義和根據,從理論上弄清行政主體為什么要對其合法行為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其次要探討行政補償的范圍,明確行政主體究竟應對行政相對人因什么原因受到的什么損失予以補償;此外還要探討行政補償立法的模式和具體制度,包括行政補償的標準、補償的方式、補償的程序,以及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的關系等。本文擬對這些問題做一粗淺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補償制度的意義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給予賠償的法律救濟制度, 行政補償則是國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行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給予補償的法律救濟制度。我國于1994年制定了《國家賠償法》,正式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但對于行政補償,除個別單行法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如土地征用)的補償做了一些零散的規定外,整體的、規范化的行政補償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補償問題在我國目前尚無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得不到適當補償,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補償。
因此,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整體的、規范化的行政補償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具體意義表現在:
1、保護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法治是與人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權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而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生存權最重要的體現和保障則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現實生活中,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不僅可能受到政府違法行為的侵犯,而且更可能受到政府合法行為的損害(如前述兩個案例的情形)。一個國家,對于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因政府行為受到的損害,如果政府只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不對其合法行為導致的損失予以補償,那么其對人權的保障顯然是不完善的。
2、保護市場主體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兩個重要條件:一是自由;二是平等。政府合法行為對市場主體利益的損害,其受害人往往是特定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這些受害人因政府行為受到的損害實際是政府加予他們的不平等負擔。政府如果不對這些市場主體所承擔特別負擔予以補償,就會使他們相對于其他市場主體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他們就很難與其他市場主體競爭,從而妨礙市場經濟的發展。
3、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積極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時不得不損害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如消防滅火中為建立隔火帶而拆除特定相對人的房屋或征用特定相對人的防火器材,公安機關在執行公務中征用特定相對人的交通工具等。對此,行政主體事后如不給予相對人以適當的補償,就可能挫傷他們協助公務的積極性,最終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4、保護為社會奉獻的奉獻者的權益,維護社會公正的需要。在社會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許多樂于為社會奉獻,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人,他們在為社會、為他人做好事的過程中,經常會使他們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甚至為此犧牲他們的生命。對這些英雄模范人物和他們的家屬,政府如果不給予適當的補償,社會公正就難以體現和伸張。
5、保護因公益受害的受害人的權益,化解社會矛盾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行政相對人權益因社會公益而受到損害有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人自己主動協助公務或見義勇為而導致的損害,二是因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被動受害。對于第一種情況,相對人很少自己主動去向政府申請補償(當然也有這樣的相對人或其家屬主動申請補償的);對于第二種情況(且這種情況是多數),相對人通常會主動去向政府要求補償,政府如果不予補償或補償不公平、不適當,他們會不斷地上訪,甚至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由于我國目前沒有行政補償方面較為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故為此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糾紛是時有發生的。
6、保護外國投資者利益,促進進一步對外開放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是發展我國經濟,推進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必需。而要保證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政策的有效實施,就必須建立和培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穩定的,可預期的法治環境。行政補償法律制度則正是這種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的必要要素。試想,如果沒有這種穩定的制度,外資在沒有合理補償的條件下隨時可以被征收,被國有化,其投資國政策的變化,或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致外資財產損害而不予其任何補償,那誰還敢到這樣的國家來投資呢?目前,我國加入WTO在即,我國經濟將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在這種形勢下,建立我國統一和穩定的行政補償制度尤顯必要和迫切。
二、行政補償的理論依據
各國學者對行政補償制度理論根據的闡釋是各種各樣的,其主要學說有三:
1、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
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2、結果責任理論,即無過錯責任理論。根據該理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要其行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相對人的損害,不管其是否存在違法情形,不管其是否有無過錯,均應對被害人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補償。引起行政補償的損害雖然是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造成的,但對于受損害人來說,其受到的損害與其因違法行政行為受到的損害(引起國家賠償)是一樣的:在兩種情況下,受損害人權益都是合法的權益,所受損害都是損害,且相對人本人都沒有過錯。因此,在兩種情況下,其受損害的權益都應該同樣得到救濟。法律上的區別應該只針對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引起賠償的是違法行為,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應該對之承擔相應侵權法律責任;引起補償的是合法行為,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對之不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3、危險責任理論。根據該理論,一個人如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別人的利益于某種危險之中,他即必須為此種危險可能導致對方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種理論始于民事賠償領域,后行政法予以借鑒,作為了行政補償的根據之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對人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之中,其即應對相對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三、行政補償的范圍
在既建立了行政賠償制度,又建立了行政補償制度的國家,行政補償通常比行政賠償的范圍要大,后者比前者更多、更廣泛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行政管理的許多領域,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或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都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個別或部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通常包括下述情形:
1、行政機關為搶險救災而損害部分相對人利益。例如,在發生大洪災時,國家為了保護大城市和大范圍內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導致一定農村或小城鎮地區被淹,這些地區的居民的財產權益必然受到重大損失。同時,國家還可能征用一定地區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產用于抗洪救災。同樣,在發生火災時,消防部門為了阻止火勢的蔓延,可能拆毀火場附近居民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為了迅速撲滅火災,消防部門還可能征用個人或組織的滅火器材或征用其他物品用于滅火。
2、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導致相對人權益受損。例如,公安機關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槍械,可能誤傷好人。海關在檢查出入境人員行李物品時,可能因不慎損壞相對人的財物。
3、公民因主動協助公務和見義勇為,使自己的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這類補償可能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公民主動協助公務,受益人是國家和社會,故公民為此受到的損失應當完全由國家補償;其二,公民見義勇為,受益人除了國家和社會外,通常還包括特定相對人。對于這種情形,除了國家應對見義勇為者獎勵和補償外,受益的特定相對人亦應對見義勇為者為其受到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4、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對人財產,征收和征用有所區別:征收通常是所有權的轉移,相應財產由相對人所有轉為國家所有;征用則通常不轉移財產所有權,行政主體只是對相對人財產“借用”(強制性“借用”)一段時間,用完以后仍歸還相對人。這兩種情況無論是哪種情況,行政主體都應對相對人受到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5、國家組織實施的有高度危險性的工程和相關活動致使公民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如核電站的修建和運作、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和存放、監獄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不是必然)因各種原因使個別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種損害。
6、行政機關根據政策的需要撤銷或改變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相對人利益的損害。例如,行政機關為了改善生態或生活環境,決定提高特定地區的環境標準,為此撤銷原發給相對人的某種生產或采礦許可證,相對人因此停產停業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如前述案件的情形) 。
7、部隊軍事訓練、軍事演習導致相應地區部分個人、組織的財產損失,甚至導致個別人身損害。軍事行政補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戰時軍事行為致害的補償;一是對平時軍事訓練、軍事演習行為致害的補償。一般行政補償法只調整后一種軍事行政補償,對前一種軍事行為致害,并非所有國家都予以補償,對此予以補償的國家,通常也只是在戰后制定特別補償法規定專門的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
四、行政補償的程序
行政補償可適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兩種程序,但行政程序應為司法程序的必經前置程序。
1、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可包括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書面審查相對人的申請或當面聽取相對人陳述和接受相對人有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可舉行聽證)、作出給予補償或不予補償的決定、向相對人送達決定書和告知相對人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等步驟。此外,某些行政補償(如公民協助公務和見義勇為的補償)也可不經相對人申請而由行政機關主動發給相對人。如行政機關不主動發給,相對人亦可自行申請。
2、司法程序。司法程序不是必經程序。相對人如接受行政機關就其補償申請作出的決定即不再引起司法程序,只有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就其補償申請作出的決定時方引起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即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行政補償訴訟一般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但有關行政補償的法律、法規可補充規定某些特別程序
五、行政補償的標準
行政補償標準可參照行政賠償的標準,以補償相對人的實際損失為原則。但具體領域、具體事項的補償標準,應以單行法律、法規規定,而不宜作統一的相同規定。例如,對被征用土地的人的補償與對因采取分洪措施而受到損失的人的補償就不應適用相同標準;對因見義勇為受傷的公民的補償與對因公共設施出現意外損害而致傷的公民的補償亦不宜適用同樣的標準。
六、建立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思路
房屋征收補償法規范文3
【關鍵詞】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缺陷;對策
1、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的定義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指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參考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信息,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的制度[1]。
值得一提的是,該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制度。其他國家大多實行土地征收制度,并針對該種制度制定了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在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的過程中,可從中借鑒相關經驗。
2、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2.1房屋拆遷補償的程序不透明
在房屋拆遷的一系列程序中,公眾幾乎沒有參與的機會,被拆遷人處于被動接受地位,如此一來,被拆遷人對拆遷活動及人員便產生了消極對立的情緒,最終造成拆遷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給城市建設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很多情況下,房屋拆遷活動已經在進行,相關補償卻遲遲沒有到位?!罢鞯匮a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土地征收的批準決定直接具有被征收財產移轉的法律效果,而相關補償程序只是作為附屬程序存在,補償是否落實并不會對被征收財產的實際移轉產生決定性的影響[2]。
2.2房屋拆遷估價不合理
《條例》第24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市場評估價未能做到客觀、公正,另外,在安置被拆遷人的過程中,措施簡單,相關考慮十分不周全。從內容上看,上述規定將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納入了考慮范圍,但同時也留下了弊端,即各級地方政府在制定相關評估規則及辦法的過程中,將會保護自身利益,忽視被拆遷人的利益。如此一來,房屋拆遷補償價格便難以滿足被拆遷人的要求,甚至降低了他們的生活水平,此時,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將會升級。另外,如果地方政府無視城市房價變化情況,不對基準價格做出及時、適當調整,那么將會導致評估價格脫離了了客觀實際,使被拆遷人蒙受巨大的損失[3]。
3、解決對策
3.1確定合理的拆遷補償范圍
3.1.1將土地使用權納入補償范圍
國內相關學者普遍認為,應將土地使用權納入補償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一種不完全的物權,又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還具有類似錢物的可流通特點。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利益的焦點不在于房,而在于地。被拆遷房屋一般位于較好地段,城市土地級差將會帶來十分巨大的經濟效益。所以,應該將土地使用權明確納入補償范圍之內,從根本上保證被拆遷人的相關利益[4]。
3.1.2將預期收益納入補償范圍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經營性房屋停產或停業所造成損失的補償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沒有對預期收益問題進行明確規定。預期收益損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對于經營性房屋而言,所有權人自己經營時,一旦拆遷,將帶來經營預期收益的損失。交由承租人經營時,一旦拆遷,將給所有權人帶來租金這一預期收益的損失;2)對于住宅房屋而言,將房屋租賃出去,也會帶來租金這一預期收益,一旦拆遷,將會給所有權人帶來租金這一預期收益損失。所以,不管房屋的具體用途,都應該將它的預期收益納入補償范圍[5]。
3.2制定合理的拆遷補償原則
目前,由于國家財力有限,無法做到“完全補償”,但以此為借口,模糊賠償標準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所以,應該在憲法的征收補償條款中盡快制定公平補償原則,并將其落實到位。公平補償原則包含以下幾點含義:1)房屋拆遷補償應該是公平的,換而言之,補償價值應該和被征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幾乎相等;2)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做到差別對待,即當區域、情況完全一致時,則給予相同的對待,當區域、情況有一樣不同時,則給予不同對待;3)房屋拆遷補償之后,被征收者的原先生活水平不會下降;4)公平這一原則應當體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之中[6]。
3.3采用合理的拆遷補償方式
3.3.1保障被拆遷人的自由選擇權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指出,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然而很多地方性法規卻在這一點上含糊其辭,甚至直接規定“鼓勵貨幣補償”。在這樣的規定下,拆遷人可以單方面決定采用何種補償方式,給被拆遷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另外,有些地方為了追求拆遷速度,不僅只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而且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導致拆遷矛盾激化。
3.3.2關于貨幣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方式具有以下優點:1)易于操作;2)方便靈活;3)能夠簡化拆遷安置補償程序。因而,在房屋拆遷補償中,該種方式獲得了廣泛應用。為保證貨幣補償方式能夠正常運轉,應關注并做好以下工作:1)提高對相關資金的監管力度。在貨幣補償執行過程中,一些拆遷人偽造資金證明,甚至抽調這部分資金,挪作他用,導致拆遷安置環節出現大量的資金缺口,不僅影響了安置工作質量,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和拆遷工作的初衷格格不入。這就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們在核發拆遷許可證的過程中,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專款專用;2)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所謂優先購買權指的是,如果被拆遷區域被用作同類商品房建設,那么被拆遷人對于原地段的商品房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雖然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便等同于放棄了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但出于人文精神關懷,照顧他們的居住習慣以及心理因素,應當賦予他們優先購買權。個別地方開始重視這一問題,并在法規中做出了具體規定,發揮了良好的模范帶頭作用[7]。
3.4正確定位政府角色
各級地方政府都應該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房屋拆遷工作。政府部門應該樹立科學的政績觀,不應將多蓋樓或者多修路作為評判政績的標準,而應該致力于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為他們爭取更多的實惠。政府部門應對商業性拆遷給予積極引導,使其正確進入市場,同時,應明確自己在整個拆遷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應該正確定位政府角色,一改過去那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職能錯位局面。
4、結語
城市房屋拆遷是城市化進程中必然要面對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針對城市房屋拆遷,制定并完善相關的補償制度具有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中還存在諸多缺陷,制定相應的對策將其解決,將是我國政府的一項長期任務,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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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法規范文4
【關鍵詞】:房屋 征收 補償 安置
1991年國務院第78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2001年國務院第305號令對其做出修改。經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這宣告了“拆遷”的終止,代之以“征收”。這應該是新的《征收條例》與原《拆遷條例》從理念到字面的一個最顯著的變化,《征收條例》已看不到任何一個關于“拆遷”的表述。認真研讀《征收條例》全文,我們欣喜地看到《征收條例》的進步,但在實際操作發現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征收條例》的六大進步
1、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征收條例》確立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征收范圍。其大前提是必須“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對公共利益的六種情形作了具體明確,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等。此條款的規定有利于將公共利益征收區分于原來的商業開發拆遷,有效地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2、明確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
《征收條例》第三條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征收程序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征收項目、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征收補償、特別程序五個階段21個基本步驟(參考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進行;征收行為必須符合四規劃一計劃的要求;征收過程要求從房屋權屬調查登記結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決定、分戶補償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補償決定到審計結果全面公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先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3、征收主體及實施單位發生變化
《征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钡谖鍡l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庇纱嗣鞔_了政府才是征收補償的主體, 并且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相當于禁止了開發建設等企業單位直接參與征收拆遷。這有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權益,化解原來因開發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主體,為追逐經濟利益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對維護社會穩定團結有促進作用。
4、征收程序的公開透明性和監督性加強
征收條例在原《拆遷條例》的基礎上,加大了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在程序設置上增加了很多創造性的條款,如: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重慶市規定被征收戶數100戶或征收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等。
5、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較前擴大和提高
由于暴力拆遷事件的屢次發生,其矛盾焦點大多集中在補償標準是否公平上,征收補償標準業已成為社會最為關注的問題?!墩魇諚l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原《拆遷條例》關于貨幣補償金額則規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市的規定則各有不同,如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于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百分之七十”。相較之下,新征收條例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更為公平合理,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而且,在基本的房屋補償外,還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與原來的《拆遷條例》相比,在補償范圍上有所擴大。
同時,《征收條例》第十八條還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另外,“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這些條款充分體現了物權法中征收個人住宅應當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人本精神。
6、行政強拆被明文取消
《征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特別約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庇纱嗣鞔_了強拆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禁止了原來以政府主導的行政強拆,有利于限制政府的權力無限放大,為公民的合法申訴救濟、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1、公共利益的認定存在漏洞
征收的前提是必須基于公共利益,《征收條例》中對公共利益作了比較具體的界定。由于規定條款并不能窮盡公共利益的全部范圍,就有了最后一條的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恰恰由于此條款語言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公共利益的認定變得擁有無限可能。由于條例并沒有說明最終有權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以及認定程序,如果沒有相對獨立的審查制度來決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如果認定機構不受限制濫用權力,那么關于公共利益的約束性條款將淪為擺設。各種非公益性項目將改頭換面,打著“公益項目”的旗號進行征收。
2、征收補償標準的制定存在矛盾
征收工作的核心問題是補償標準問題,這也是從拆遷時代開始,兩個相對主體之間,爭議最大、矛盾最突出的問題。目前的征收補償標準較拆遷時已有大幅提高。但是作為兩方爭議最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仍未解決。房屋征收的目的表面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實質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是不爭的事實?,F行的征收補償政策中明確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補償及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只字未提。但事實上大部分被征收人認為,土地使用權是房屋的附著物,如果政府不來征收,附加了土地價值的房屋,特別是城市中心地段房屋會隨著地價上漲價值不斷攀升,但政府征收后地產的增值部分價值就被政府或者之后摘牌的地產商侵吞了,這是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這個問題不解決將會嚴重阻礙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
3、征收訴訟法律關系存在爭議
《征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而關于征收補償協議到底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法律界人士還存在諸多爭論。根據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內容,“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在《征收條例》取代《拆遷條例》后,《征收條例》對房屋征收補償法律關系的主體作了新的界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成為一方當事人,房屋征收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爭議,征收補償協議也實在沒理由認定為民事合同。但如果按規定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在征收主體一方要作為征收補償協議糾紛的原告時,就會遇到法律障礙,行政訴訟只能是“民告官”,不能 “官告民”,也即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公民個人。由此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出現不搬遷等違約行為,征收部門一方將上訴無門。
三、建議意見
1、完善審查制度,嚴格征收項目的審批
目前征收項目的審批權限基本集中于政府部門,為確保關于公共利益的認定不流于形式,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完善審查制度,制定相關的實體程序規定,嚴格審核項目的公益性,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不能審批通過。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做好調查研究,制定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問題,不只是一個簡單的房屋征收補償的問題,而是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安置,關系到被征收人生存發展的問題。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兼顧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只有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權利,對其進行妥善安置,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才符合我們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3、堅持司法公正,為征收工作保駕護航
《征收條例》在取代《拆遷條例》后,法學界一直存在諸多爭議和討論。希望作為上位法的《征收條例》能不斷地完善,而各市、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適時制定征收實施細則,通過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促進征收中矛盾糾紛的及時解決,推動各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終上所述,《征收條例》在原《拆遷條例》的基礎上出臺,是具有較大進步意義的,雖然對部分難點問題存在一定爭議,但是瑕不掩瑜,有待在今后的實踐中深入完善。
參考文獻: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
3、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渝辦發【2011】123號)
4、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的指導意見(渝國土房管發【2011】187號)
房屋征收補償法規范文5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價格變動情況
(一)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9個,持平的城市有11個,上漲的城市有50個。環比價格上漲的城市中,漲幅均未超過0.7%。
(二)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58個,持平的城市有1個,上漲的城市有11個。7月份,同比價格上漲的城市中,漲幅均未超過1.0%,漲幅比6月份回落的城市有5個。
二、二手住宅價格變動情況
(一)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20個,持平的城市有12個,上漲的城市有38個。環比價格上漲的城市中,漲幅均未超過2.2%。
(二)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59個,上漲的城市有11個。7月份,同比價格上漲的城市中,漲幅均未超過2.5%,漲幅比6月份回落的城市有6個。
北京:11種公租房標準戶型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規委聯合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標準設計圖集(一)》(以下簡稱《圖集》),共有11種標準戶型,最小套型建筑面積僅為30平方米,最大套型為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三居室,戶型相互組合可形成21種標準戶型組。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標準化設計使得優質公租房能大量快速復制,為產業化建設奠定基礎?!秷D集》包括4類11種標準戶型方案、21種標準戶型組合平面示例、4種標準戶型廚房和3種標準衛生間及其組合設計方案;以及公共租賃住房戶型指標體系,標準戶型設計策略,標準戶型精細化設計及裝修標準,廚房、衛生間設備設施標準等四個方面的指南文件。由于《圖集》在公租房規劃地塊的選擇、配套設施指標、戶型,以及設備配置、全裝修方案等方面都給予了全面指導,優化了公租房設計,簡化了規劃設計過程,保證了設計品質,使優質公租房能大量快速復制,以適應當前公租房建設和供應的要求。
廣州:廉租房保障收入線標準提高
近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正式下發《關于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廣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標準由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600元(月均800元)以下,提高至15600元(月均1300元)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其他申請條件維持原政策不變。這也是繼2010年調整后,廣州第二次調高廉租房保障收入線標準。據悉,廉租房保障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同時以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實施保障。其中實物配租適用于以下兩類家庭:一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廣州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二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等家庭。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按程序輪候廉租住房,輪候期間可以領取租賃補貼。除上述兩類家庭實行實物配租外,其余家庭以領取租賃補貼為主要保障方式。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擴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人均保障居住面積標準、家庭人口標準和補貼標準維持原政策不變。
天津:權屬登記將計入誠信檔案
為規范房地產權屬登記行為,實現房、地同步登記發證,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天津市近日下發了《國有土地住宅土地補登意見》(下稱《意見》)。開發商拒不辦理權屬登記將計入誠信檔案?!兑庖姟访鞔_提出,加大未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督促的力度。對于開發企業仍存在不及時辦理土地登記的,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大督促檢查力度,限期辦理。對于督促后仍拒不辦理的,計入誠信檔案,并在有關媒體上予以通報。加大土地補登力度。對于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已注銷、被吊銷或下落不明,購房人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除有查封、未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土地設定抵押權未撤銷的情形外,經土地補測后,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移交國有土地住宅宗地資料以及城鎮地籍調查等有關規定向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移交宗地資料后,由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直接為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廣州:房屋征收補助獎勵必須公開
近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下發了通知進一步細化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方式,明確需要公開的內容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法規政策、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等。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及市征收辦將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部門對于信息公開的要求,推動廣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該負責人指出,早在去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就明確了房屋征收與補償應遵循結果公開原則,對在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應公開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包括征收補償方案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及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應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等。據悉,目前廣州市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試點項目,均已按照上述規定公開征收信息。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還將根據不同的公開內容確定不同的公開范圍和方式,便于市、區(縣級市)房屋征收部門操作。該局還將會同廣州市征收辦加強對各區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及時信息,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南京:出臺新規限建5.5米以上挑高房
針對不少樓盤通過拉高住宅層高做成錯層、夾層等“假復式”吸引購房者以提高銷量的欺騙行為,南京市規劃局近日出臺了新規明確:住宅建筑層高不得超過3.6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辦公建筑層高不得超過4.8米,普通商業(門面房)建筑層高不得超過4.8米,別墅層高不得超過3.6米。據悉,各類建筑,凡超出規定的,計算容積率指標時,每超出2.2米,則該層建筑面積按該層實際建筑面積的兩倍算,不足2.2米的,該層建筑面積按該層實際建筑面積1.5倍算。業內人士指出:之所以現在5.5米以上的挑高越來越多,是因為這樣的項目容積率沒變,但做成錯層、夾層后,使用面積會多很多。這樣既可以規避容積率的硬性規定,也能攤薄土地成本,最重要的是可以獲得更大的利潤。據了解,對這些“偷”出來的面積,開發商一般不會公開賣,只會說“送”,實際上這些“偷”出來的面積最少也有30%,甚至更高,開發商獲得的利潤可想而知。
湖北:近九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目前,湖北省已核發3萬多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率達89.08%,“小產權房”不在其列。為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如期完成,湖北省政府在經費預算上給予了大力支持。為了解決縣級經費困難的問題,湖北省財政廳與湖北省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方式的通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經費可以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支出。湖北省國土資源廳確定荊州市沙市區、鄂州市華容區、蘄春縣、南漳縣和恩施市等為試點單位,圍繞一戶多基、少批多用、違法用地、土地閑置和宅基地繼承等難點問題,進行政策研究,破解難題。同時,對重點技術問題和作業程序進行反復實踐探討,力求科學高效。目前,5個試點單位已完成8個村近3000宗地的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工作。
房屋征收補償法規范文6
關鍵詞:拆遷行政法補償聽證
近年來,我國的城ili建設步伐明顯加快,伴隨著舊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戶步入了拆遷戶的行列。由拆遷帶來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由拆遷帶來的較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拆遷這一關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領域承待法律規范。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肮駛€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倍谖覈?,拆遷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
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現代法治國家一般都將立法納入司法審查。例如在英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要超越權限,法院都可行使審查權。而在我國的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在被拆遷人對一此拆遷規則表不疑問時,尚沒有較有效的解決途徑。這與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確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困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報》以《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為題報道了南京市江寧區的一件由拆遷糾紛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寧區政府在上位的拆遷法規已修改多年的情況下,不及時修改當地的拆遷法規,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辦法,以致被拆遷人因此損失數白萬元,被拆遷人憤而狀告政府立法不作為,其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對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的活動空間很小,這也就使得當事人處在了一種投告無門的境地。故許多學者強烈呼吁擴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困。有的學者還卞張從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出發,一切行政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周延性
(1)《條例》尚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拆遷的決策過程及監督拆遷過程。飛政府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的一人趨勢,而在我國的拆遷實踐中,許多拆遷決策存在著暗箱操作的現象,都是政府一言為定,不容被拆遷人的質疑。如果被拆遷人有參與拆遷決策過程的機會的話,會減少不少矛盾。另外,《條例》也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監督拆遷過程。
(2)《條例》并未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只在第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困,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遷卞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p>
(3)《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扦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爱斒氯藢Σ脹Q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扦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边@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首先,裁決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追求所謂政績的愿望與商人追求經濟利益的目標相結合,于是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產生的政府的裁決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的規定使被拆遷人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即使選擇了行政訴訟,也只能“帶著鐐銬跳舞”,無法改變被強制拆遷的命運。這就,,致一些被拆遷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3.其它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尚沒有系統地規范房地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多數房地產評估機構依附于行政權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規雖然打著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旗號,但在實際立法過程中并沒有把被拆遷人作為權利主體來保護,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遷為目的。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進的。
三、解決拆遷矛盾之法律構想
要想徹底解決城市建設中的盲目與無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是不夠的。為了防止推土機下的悲劇”的發生,需要從立法理念、法律體制、執法方法等層而解決拆遷矛盾。
1.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
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不應該把被拆遷人放在政府拆遷的對立面上。要改變政府的行政觀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標,不應當是修了幾條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資,而應是為當地的群眾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西方國家拆遷一條街道往往要醞釀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國香港的街道少有筆直,都是因為他們用了最充分的時間進行平等的協商,直到雙方都覺得公平為止。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谄降然A上的拆遷法律法規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
2.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
(1)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上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重新進行公示。
(2)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
《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薄缎姓幜P法》專門對行政機關作出某此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就組織聽證的程序作硬性規定??梢?,聽證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敝挥谐浞煮w現透明度原則,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確立合理貨幣補償機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當由受益人均衡負擔,這是現代社會的共識。因此,對城ili建設中的利益受損者,應進行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稐l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辦法及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規定。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補償程序均不相同,拆遷補償標準較混亂。且補償標準一般都是政府說了算,較少聽取樣眾意見。而目前的拆遷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執行的補償標準相對于市場房價偏低引起的。因此應賦予樣眾在補償標準上的“話語權”,從而提高透明度,使補償趨向于公平。有學者建議,國家可制定統一的《征收補償法》,確立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的制定辦法,明確評估和補償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應嚴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須強化聽證程序,確保被拆遷方的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拆遷當事雙方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一致,經做工作仍無效的情況下,對涉及拆遷住戶多、影響而廣、補償數額人的糾紛應舉行聽證。根據拆遷行政程序規定和拆遷實踐,筆者認為,把舉行拆遷聽證的時機選擇在經多次做工作拆遷當事雙方仍不能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拆遷行政部門在下達拆遷行政裁決之前較為適宜。這樣做便于充分聽取拆遷當事雙方的意見,也為即將下達的行政裁決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確保行政裁決的公正拆遷聽證應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不但拆遷行政機關和利益關系人參加,一般公眾經允許亦可參加旁聽,新聞記者也可以采訪。拆遷聽證應遵守法定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對聽證結果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現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強硬派路線”,以權壓人,以勢欺人,根本沒有把拆遷戶放到平等的談判位置。在利益之爭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嚴格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是按拆遷辦單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過停水停電等違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過造成既成事實來強迫拆遷戶接受。其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拆遷方式應當依法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實體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拆遷人足額進行補償、安置,不能利用評估或地位的優勢克扣、減損補償、安置數額,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一是依據法定程序拆遷,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提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裁決生效后或被拆遷人不服的且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方可強制拆遷。同時,拆遷部門應改進執法方法。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經驗。據報道,沈陽市在“金廊”拆遷過程中,走的是市場化路線”補償金額通過"市場評估定價”。為保障被拆遷人及承租人的利益,還設定了最低補償線。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采用現金獎勵的辦法,并采取了分時間段獎勵措施:拆遷人會后25日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4000元人民幣;拆遷人會后35日之內搬遷完畢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這種“以柔克剛”、人性化、靈活務實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更適應當下的樣眾的心理。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遠遠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蠻拆遷。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嚴,達到拆遷的最終的目的,即為了滿足的人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為拆遷戶提價供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商品房,以從源頭上減少拆遷矛盾。
4.應暢通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渠道。
現實中,被拆遷人權利救濟渠道的不通暢是造成拆遷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拆遷爭議,同時享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機關的地位。同時,考慮到拆遷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應組建由與拆遷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判機構,公正而高效地裁決拆遷糾紛,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拆遷本來是為人民樣眾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門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善花”結出“惡果”。筆者認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現有法律體制再加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把好事辦好,最終使人民樣眾受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