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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內容范文1
城市濱河綠地是城市開發中的重要資源,在提高城市環境質量、豐富地域風貌等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由于處于水陸的邊際,濱河地區的景觀信息量最為豐富,往往是一個城市景色最優美的地區,是形成城市景觀特色最重要的地段。同時,濱河綠地以其優越的親水性和舒適性滿足著現代人的生活、娛樂、休閑等需要,這是城市其它環境所無法比擬的特性。城市建設,規劃先行。而對城市濱水綠地的規劃設計,不能僅僅停留在傳統的設計模式上,應該從更深、更廣的層面去理解和把握,特別是要從景觀生態的角度、從人與自然共生的角度去剖析,將濱河綠地的建設納入城市生態系統保護規劃中去,挖掘城市濱河地區大的生態功能和游憩功能。本文分析了傳統濱水綠地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應在傳統規劃設計方法的基礎上,引入生態規劃設計的方法,滿足新時期濱水綠地建設的要求,并從濱水綠地的生態規劃設計原則、濱水綠地空間各景觀組成要素處理的具體設計方法入手,對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理論框架進行研究,以期為今后城市濱河綠地的規劃設計、建設起到一定的參考與借鑒作用。
1 傳統的城市濱水綠地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認識上的局限性和政府管理部門間的脫節,在目前多數城市的濱河地區改造中,不同部門間的側重各有不同,如水利部門僅強調水系的防洪、水運、灌溉等功能,將水系作為工程實體而非城市公共空間來看待,較少考慮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在工程措施上對城市水系多采用裁彎取直、石砌護坡、高筑岸堤等,此舉確實能滿足使用功能上的需要,但作為城市公共空間重要組成部分的河流、湖泊等,這樣的處理卻忽略了許多緩慢或不易察覺的負面影響,將會給城市的發展帶來一系列無法彌補的損失。
主要表現在:
(1)封閉的硬質人工駁岸改變了自然形成的江河岸線的自然特征和重要生態功能。如揚州古運河,原來河道兩岸采用漿砌毛石駁岸和花崗巖欄桿圍合,使古運河水道變成僅有簡單功利價值的防洪、運輸通道。這種簡單生硬的處理限制了貫穿的水系在城市空間中所應有的生態保護和環境凈化的作用,對于形成豐富而多樣的城市濱河景觀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的缺陷。
(2)垂直陡峭的人工砌體、駁岸,使濱河區空間成為冷冰冰缺乏生活情趣的冷漠空間,把人與水分隔開來,使之可望而不可及。例如黃浦江上海外灘段由于防洪等功能要求,河道兩岸3~7m高的駁岸砌體恰似兩面高墻生硬而呆板,使河道景觀缺乏靈性與變化,而后期改造的浦東陸家嘴一帶濱水綠地空間就打破原有的岸線,設置市民臨水活動空間,既豐富了濱水景觀,又滿足了市民近水、親水的要求。
(3)河道水質污染嚴重,缺乏科學有效的治理手段。很多城市由于工業和生活污水缺乏嚴格管理,直接排入城市內部河道,使本來清澈的河水變成“黑水河”、臭水溝,這樣的河道不加治理,不僅不能改善城市環境,反而會變成新的污染源。目前我國利用濱水植物治理水質污染的技術已經得很大發展。四川成都活水公園就是一個成功的范例,它利用府河、南河河道改造出大面積濱水淺灘,栽植大量水生、沼生植物,通過植物吸收、過濾和降解水中污染物。這種利用濱水濕地植物凈化水質的方法相對于普通的污水處理廠具有成本低、效果長、多效兼顧等特點。這種思路對于城市濱水綠地的改造值得借鑒。
(4)規劃設計與地方文化脫節,景觀缺乏個性。很多城市濱水空間的設計,設計者缺乏對城市歷史、文化底蘊的充分挖掘和對基礎現狀的充分分析,照搬一般的設計模式,這樣建設出來的濱水景觀必定“千城一面”,缺乏特色和生命力。
對于城市濱水區域景觀的改造,若要徹底改變其功能和景觀上的不足,完善城市濱河景觀的生態體系建設,政府決策者首先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協調政府管理部門間的工作,組織水利部門、水運交通部門、園林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進行綜合環境評價,做到多目標兼顧。
其二,綜合治理水道的水質污染問題。濱河區的開敞性、可接近性都是建立在水質條件良好的基礎上的,如果面對污染嚴重、散發著臭氣的河水,再好的親水空間,恐怕也沒有人愿意靠近。
總之,新時期城市濱河綠地環境的改造,必須以新的觀念重新審視城市中這份寶貴的資源,從整個城市的景觀系統出發來進行濱水區的景觀建設,把市民的活動引向水邊。要做到這一點,首先應從規劃設計入手,遵循科學的規劃原則和合理的設計手段,運用生態規劃設計的理念對城市濱水綠地進行規劃設計,使城市的濱水綠地空間真正成為城市景觀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2 生態規劃設計的實質
2.1 生態規劃設計概念
生態規劃設計在園林景觀設計領域尚處于起步階段,對其概念的闡釋也是各有不同。概括起來,一般包含以下一個或兩個方面:(1)應用生態學原理來指導規劃設計;(2)使規劃設計的結果在最大限度保護環境的同時又必須滿足人類景觀和功能需求。
目前,園林景觀的“生態規劃設計”尚沒有一個更清晰的概念、完整的理論基礎以及明確的原則與標準,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研究探討和不斷的實踐來充實完善。
2.2 生態規劃設計的內涵
傳統的規劃設計一般是以人的需求為前提,以功能性、藝術性以及社會文化性為原則而進行的,滿足的是當代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和自尊的需求。與傳統規劃設計理念相比,生態規劃設計更多地考慮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即在滿足當代人需求的同時,也不損害子孫后展的需求。對于后者,傳統的規劃設計基本上很少考慮,生態規劃設計是應填補這項空白而出現的。
當然,在目前社會條件下,自然資源匱乏,科學技術水平也不能給生態規劃設計提供足夠的支持,生態規劃設計還不能完全取代或演變為常規的規劃設計手段。設計師們常常采用一種折中的或改良主義的手法,即與傳統的規劃設計手法相結合,在滿足近期城市發展需要的同時,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引入可持續發展的觀點,形成一種附加于傳統設計手法之上的、要求更高的設計方法。但可以預見,隨看社會的發展,生態規劃設計的方法會被普遍采納,到那時,生態規劃設計就不再是附加于傳統規劃設計之外的,而是與傳統規劃設計融為一體的“常規”設計手法。
3 城市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原則
3.1 保持基址的整體性與連續性
城市濱水綠地建設要站在濱水綠地之外,從整個城市綠地系統乃至整個城市系統等更高級的系統出發去研究問題。像中國古代軍事家所說的那樣:善弈者,謀勢;不善弈者,謀子。“勢”就是全局發展趨勢。江河的形成是一個自然力綜合作用的過程,這種過程構成了一個復雜的系統,系統中某一因素的改變都將影響到景觀面貌的整體。所以在進行濱水景觀規劃建設時,首先應把濱水綠地作為一個系統來考慮,從區域的角度,以系統的觀點進行全方位的規劃,而不應該把河道與大的區域空間分割開來,單獨考慮。
3.2 遵從基址的生態環境特征,減少人為干擾與破壞
在地球表面進行任何的改造都會對其造成影響,但這并不表明人類就退出生物圈不再進行建設了,而是應該認識到人類的建設行為對生態系統影響的成因與大小,通過設計來減少或避免這種影響。保持生態系統的恢復能力,讓環境充滿生機與活力。任何園林景觀生態系統都有特定的物質結構與生態特征,呈現空間異質性,規劃設計之前應該對基址進行系統的分析,考慮基址的氣候、水文、地形地貌、植被以及野生動物等生態要素的特征,并在規劃設計過程中遵從這些生態環境特征,盡量減少人為干擾與破壞。
3.3 生態、景觀、防洪等多功能兼顧
城市濱水區的整治不單純是解決水運、防洪等使用功能的問題,還應包括改善水域生態環境,改進江河、湖泊的水質,增加濱水綠地的游憩機會和景觀效果,提升濱水地區周邊土地的經濟價值等一系列問題。僅從某一角度出發.均會有失偏頗,造成損失,因此必須統籌兼顧,整體協調。濱水景觀的規劃建設必須以系統工程為指導,在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考慮景觀、生態等需求,把濱水綠地建設成多功能兼顧的復合城市公共空間,以滿足現代城市生活多樣化的需求。
3.4 以綠為主,生態優先
城市濱水綠地在城市中重要的生態功能要求,主要是通過植物來完成的,這就決定了對城市濱水空間的規劃建設,必須依據景觀生態學原理,模擬自然江河岸線的自然生態群落結構,以綠化為主體,以植物造景為主體,強調以鄉土樹種為主,兼顧植物群落的生物多樣性,運用天然材料,創造自然生趣的濱水景觀。規劃設計應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增加景觀異質性,強調景觀個性,促進自然物能循環,構架城市生境走廊,實現景觀的可持續發展等幾個方面作為濱水綠地生態規劃的主要內容加以體現。
3.5 景觀結合文化,突出地方性特色
自然景觀整治與文化景觀(人文景觀)保護相結合,是城市濱水綠地體現城市歷史文化底蘊、突出濱水綠地文化內涵和地方景觀特色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一些具有深厚歷史文化的名城,充分挖掘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利用園林景觀表現手法加以表達,保持城市歷史文脈的延續性,是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重要原則,它對恢復和提高濱水景觀的活力,增強濱水綠地的地方特色、文化性、趣味性等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 城市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方法與內容
生態規劃設計以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求為原則,以順應基址生態環境、節約物質與能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提高植物生態效益為標準。在傳統設計方法的基礎上以生態學設計原則和方法為指導重新分析、評價、整理和改良常規設計,如此兩者循環往復,形成最終方案。
城市濱水綠地是一個包含水域和陸域,富含豐富的景觀和生態信息的復合區域。濱水綠地的生態規劃設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綠地內部復合植物群落、景觀建筑小品、道路鋪裝系統、臨水駁岸等基礎元素的設計與處理。
4.1 景觀風格的定位與建筑、小品的設置
濱水綠地為滿足市民休息、觀景以及點景等功能要求,需要設置一定的景觀建筑、小品,一般常用的景觀建筑類型包括:亭、廊、花架、水榭、茶室、碼頭、牌坊(樓)、塔等;常用景觀小品包括:雕塑、假山、置石、坐凳、欄桿、指示牌等。濱水綠地中建筑、小品的類型與風格的選擇主要根據綠地的景觀風格的定位來決定,反過來,濱水綠地的景觀風格也正是通過景觀建筑、小品來加以體現的。濱水綠地的景觀風格主要包括古典景觀風格和現代景觀風格兩大類,其中,古典景觀風格的濱水綠地往往以仿古、復古的形式,體現城市歷史文化特征,通過對歷史古跡的恢復和城市代表性文化的再現來表達城市的歷史文化內涵,該種風格通常適用于一些歷史文化底蘊比較深厚的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保護區域。例如揚州市古運河濱河風光帶的規劃,由于揚州是擁有2000多年歷史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加之古運河貫穿城市的歷史保護區域,所以該濱河綠地的景觀風格定位是以體現揚州“古運河文化”為核心,通過古運河沿岸文化古跡的恢復、保護建設.再現古運河昔日的繁華與風貌,濱河綠地內部與周邊建筑均以揚州典型的“徽派“建筑風格為主。而對于一些新興的城市或區域,濱水綠地景觀風格的定位往往根據城市建設的總體要求會選擇現代風格的景觀,通過雕塑、花架、噴泉等景觀建筑、小品加以體現。例如上海黃浦江陸家嘴一帶的濱江綠地和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邊的濱湖綠地等,雖然上海、蘇州同樣為歷史文化名城,但由于浦東和蘇州工業園區均為新興的現代城市區域,所以在景觀風格的選擇上仍選擇現代景觀風格為主,通過現代風格的景觀建筑、小品體現城市的特征和發展軌跡。當然,濱水綠地景觀風格的選擇,關鍵在于與城市或區域的整體風格的協調。建筑小品的設置應該體量小巧、布局分散,將建筑小品融于綠地大環境之中,這樣才能設計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有生命力的作品來。
4.2 濱水空間的處理與豎向設計
作為“水陸邊際”的濱水綠地,多為開放性空間,其空間的設計往往兼顧外部街道空問景觀和水面景觀,人的站點及觀賞點位置處理有多種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外圍空間(街道)觀賞;綠地內部空間(道路、廣場)觀賞、游覽、停憩;臨水觀賞;水面觀賞、游樂;水域對岸觀賞等。為了取得多層次的立體觀景效果,一般在縱向上,沿水岸設置帶狀空間,串連各景觀節點(一般每隔300~500m設置一處景觀節點),構成縱向景觀序列。豎向設計考慮帶狀景觀序列的高低起伏變化,利用地形堆疊和植被配置的變化,在景觀上構成優美多變的林冠線和天際線,形成縱向的節奏與韻律;在橫向上,需要在不同的高程安排臨水、親水空間,濱水空間的斷面處理要綜合考慮水位、水流、潮汛、交通、景觀和生態等多方面要求,所以要采取一種多層復式的斷面結構。這種復式的斷面結構分成外低內高型、外高內低型、中間高兩側低型等幾種。低層臨水空間按常水位來設計,每年汛期來臨時允許淹沒。這兩級空間可以形成具有良好親水性的游憩空間。高層臺階作為千年一遇的防洪大堤。各層空間利用各種手段進行豎向聯系,形成立體的空間系統。
濱水綠地陸域空間和水域空間通常存在較大高差,由于景觀和生態的需要,要避免傳統的塊石駁岸平直生硬的感覺,臨水空間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斷面形式進行處理。
(1)自然緩坡型:通常適用于較寬闊的濱水空間,水陸之間通過自然緩坡地形,弱化水陸的高差感,形成自然的空間過渡,地形坡度一般小于基址土壤自然安息角。臨水可設置游覽步道,結合植物的栽植構成自然彎曲的水岸,形成自然生態、開闊舒展的濱水空間。
(2)臺地型:對于水陸高差較大,綠地空間又不很開闊的區域,可采用臺地式弱化空間的高差感,避免生硬的過渡。即將總的高差通過多層臺地化解,每層臺地可根據需要設計成平臺、鋪地或者栽植空間,臺地之間通過臺階溝通上下層交通,結合種植設計遮擋硬質擋土墻砌體,形成內向型臨水空間。
(3)挑出型:對于開闊的水面,可采用該種處理形式,通過設計臨水或水上平臺、棧道滿足人們親水、遠眺觀賞的要求。臨水平臺、棧道地表標高一般參照水體的常水位設計,通常根據水體的狀況,高出常水位O.5~1.Om,若風浪較大區域,可適當抬高,在安全的前提下,盡量貼近水面為宜。挑出的平臺、棧道在水深較深區域應設置欄桿,當水深較淺時,可以不設欄桿或使用坐凳欄桿圍合。
(4)引入型:該種類型是指將水體引入綠地內部,結合地勢高差關系組織動態水景,構成景觀節點。其原理是利用水體的流動個生,以水泵為動力,將下層河、湖中的水泵到上層綠地,通過瀑布、溪流、跌水等水景形式再流回下層水體,形成水的自我循環。這種利用地勢高差關系完成動態水景的構建比單純的防護性駁岸或擋土墻的做法要科學美觀得多,但由于造價和維護等原因,只適用于局部景觀節點,不宜大面積使用。
4.3 濱水綠地植物生態群落的設計
植物是恢復和完善濱水綠地生態功能的主要手段,以綠地的生態效益作為主要目標,在傳統植物造景的基礎上,除了要注重植物觀賞性方面的要求,還要結合地形的豎向設計,模擬水系形成自然過程所形成的典型地貌特征(如河口、灘涂、濕地等)創造濱水植物適生的地形環境,以恢復城市濱水區域的生態品質為目標,綜合考慮綠地植物群落的結構。另外在濱水生態敏感區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適地區建設濱水生態保護區,以及建立多種野生生物棲息地等,建立完整的濱水綠色生態廊道。
(1)綠化植物品種的選擇。除常規觀賞樹種的選擇外,還應注重以培育地方性的耐水性植物或水生植物為主,同時高度重視水濱的復合植被群落,它們對河岸水際帶和堤內地帶這樣的生態交錯帶尤其重要。植物品種的選擇要根據景觀、生態等多方面的要求,在適地適樹的基礎上,還要注重增加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利用不同地段自然條件的差異,配置各具特色的人工群落。常用的臨水、耐水植物包括:垂柳、水杉、池杉、云南黃馨、連翹、蘆葦、菖蒲、香蒲、荷花、菱角、澤瀉、水蔥、茭白、睡蓮、千屈菜、萍蓬草等。
(2)城市濱水綠地綠化應盡量采用自然化設計,模仿自然生態群落的結構。具體要求,一是植物的搭配——地被、花草、低矮灌木與高大喬木的層次和組合,應盡量符合水濱自然植被群落的結構特征;二是在水濱生態敏感區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適地區植樹造林恢復自然林地,在河口和河流分合處創建濕地,轉變養護方式培育自然草地,以及建立多種野生生物棲身地等。這些仿自然生態群落具有較高生產力,能夠自我維護,方便管理且具有較高的環境、社會和美學效益,同時,在消耗能源、資源和人力上具有較高的經濟性。
4.4 駁岸的設計
傳統控制洪水的工程手段主要是對曲流裁彎取直,加深河槽,并用混凝土、磚、石等材料加固岸堤、筑壩、筑堰等。這些措施產生了許多消極后果,大規模的防洪工程設施的修筑直接破壞了河岸植被賴以生存的基礎,缺乏滲透性的水泥護堤隔斷了護堤土體與其上部空間的水氣交換和循環。采用生態規劃設計的手法應該彌補這些缺點,推廣使用生態駁岸。生態駁岸是指恢復后的自然河岸或具有自然河岸“可滲透性”的人工駁岸,它可以充分保證河岸與水體之間的水分交換和調節功能,同時具有一定的抗洪強度。
生態駁岸一般可分為以下三種(圖3):
(1)自然原型駁岸:主要采用植物保護堤岸,以保持自然堤岸的特性,如臨水種植垂柳、水杉、白楊以及蘆葦、菖蒲等具有喜水特性的植物,由它們生長舒展的發達根系來穩固堤岸,加之柳枝柔韌,順應水流,增加抗洪、保護河堤的能力。
(2)自然型駁岸:不僅種植植被,還采用天然石材、木材護底,以增強堤岸抗洪能力,如在坡腳采用石籠、木樁或漿砌石塊等護底,其上筑有一定坡度的土堤,斜坡種植植被,實行喬灌草相結合,固堤護岸。
(3)人工自然型駁岸:在自然型護堤的基礎上,再用鋼筋混凝土等材料,確保大的抗洪能力,如將鋼筋混凝土柱或耐水圓木制成梯形箱狀框架,并向其中投入大的石塊,或插入不同直徑的混凝土管,形成很深的魚巢,再在箱狀框架內埋入大柳枝、水楊枝等;鄰水側種植蘆葦、菖蒲等水生植物,使其在縫中生長出繁茂、蔥綠的草木。
4.5 道路系統的處理
濱水綠地內部道路系統是構成濱水綠地空間框架的重要手段,是聯系綠地與水域、綠地與周邊城市公共空間的主要方式,現代濱水綠地道路的設計就是要創造人性化的道路系統,除了可以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功能和觀賞點外,還能提供合乎人性空間尺度、生動多樣的時空變換和空間序列。要想達到這樣的要求,濱水綠地內部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和方法:
(1)提供人車分流、和諧共存的道路系統,串聯各出入口、活動廣場、景觀節點等內部開放空間和綠地周邊街道空間。這里所說的人車分流是指游人的步行道路系統和車輛使用的道路系統分別組織、規劃,一般步行道路系統主要滿足游人散步、動態觀賞等功能,串聯備出入口、活動廣場、景觀節點等內部開放空問,主要有游覽步道、臺階登道、步石、汀步、棧道等幾種類型組成;車輛道路系統(一般針對于較大面積的濱水綠地考慮設置,一般小型帶狀濱水綠地采用外部街道代替)主要包括機動車(消防、游覽、養護等)和非機動車道路,主要連接與綠地相臨的周邊街道空間,其中非機動車道路主要滿足游客利用自行車、游覽人力車游樂、游覽和鍛煉的需求。規劃時宜根據環境特征和使用要求分別組織,避免相互干擾。例如蘇州金雞湖濱水綠地,由于湖面開闊,沿湖游覽路線除考慮步行散步觀光外,還考慮無污染的電瓶游覽車道滿足游客長距離的游覽需要,做到各行其道,互不干擾。
(2)提供舒適、方便、吸引人的游覽路徑.創造多樣化的活動場所。綠地內部道路、場所的設計應遵循舒適、方便、美觀的原則。其中,舒適要求路面局部相對平整,符合游人使用尺度;方便要求道路線形設計盡量做到方便快捷,增加各活動場所的可達性,現代濱水綠地內部道路考慮觀景、游覽趣味與空間的營造,平面上多采用彎曲自然的線形組織環行道路系統,或采用直線和弧線、曲線結合,道路與廣場結合等形式串聯入口和各節點以及溝通周邊街道空間,立面上隨地形起伏,構成多種形式、不同風格的道路系統;而美觀是綠地道路設計的基本要求,與其他道路相比,園林綠地內部道路更注重路面材料的選擇和圖案的裝飾以達到美觀的要求,一般這種裝飾是通過路面形式和圖案的變化獲得,通過這種裝飾設計,創造多樣化的活動場所和道路景觀。
(3)提供安全、舒適的親水設施和多樣的親水步道,增進人際交往與地域感。濱水綠地是自然地貌特征最為豐富的景觀綠地類型,其本質的特征就是擁有開闊的水面和多變的臨水空間。對其內部道路系統的規劃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基礎地貌特征創造多樣化的活動場所,諸如臨水游覽步道、伸入水面的平臺、碼頭、棧道以及貫穿綠地內部備節點的各種形式的游覽道路、休息廣場等,結合欄桿、坐凳、臺階等小品,提供安全、舒適的親水設施和多樣的親水步道,以增進人際交流和創造個性化活動空間。具體設計時應結合環境特征,在材料選擇、道路線形、道路形式與結構等方面分別對待,材料選擇以當地鄉土材料為主,以可滲透材料為主,增進道路空間的生態性,增進人際交往與地域感。
(4)配置美觀的道路裝飾小品和燈光照明。人性化的道路設計除對道路自身的精心設計外,還要考慮諸如坐凳、指示標牌等相關的裝飾小品的設計,以滿足游人休息和獲取信息的需要。同時,燈光照明的設計也是道路設計的重要內容,一般濱水綠地道路常用的燈具包括路燈(主要干道)、庭院燈(游覽支路、臨水平臺)、泛光燈(結合行道樹)、輪廓燈(臨水平臺、棧道)等,燈光的設置在為游客提供晚間照明的同時,還可創造五彩繽紛的光影效果。
5 結語
城市濱水綠地的生態規劃設計研究是一個大課題,涉及因素很多,諸如生態學、行為心理學、經濟學、植物學、美學、文學……都是其理論參照構架。城市濱水綠地空間所涉及的問題是難以完全闡述清楚的,也不是僅靠園林師個人思考及主觀愿望就能實現的。本文從理論研究的角度探討我國大中城市濱水綠地空間建設引入生態規劃設計的必要性,并通過對我國當前國情形勢的分析和國內外理論、建設經驗的總結,提出了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理論框架,以期為今后城市濱河綠地的規劃設計、建設起到一定的參考與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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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內容范文2
【關鍵詞】企業;法律法規;管理能力
一、前言
隨著經濟、文化以及科學信息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社會的發展進程也在不斷推進。在知識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影響和帶動下,企業法律法規的管理工作無論是在管理方式還是在管理理念上,都被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能力的高低有時能夠直接影響甚至決定企業開設經營的整體運作是否能夠有序進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強企業法律法規的管理能力,就成為了相關工作人員的重點研究內容。
二、我國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發展現狀
法律法規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各大中小型企業繁瑣的管理工作中較為主要的管理環節。一個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物內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時能夠直接影響甚至決定這個企業能夠在競爭激烈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中占有一席之地、獲得長足穩定的發展。我國是依法治國的法制社會,對法律法規相關事務進行管理也是我國各大中小型企業嚴格遵循國家依法治國基本理念的象征。經過多年以來不斷的借鑒學習和實踐探索,石油勘探企業在法律法規相關事務內容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我國相關工作以及技術人員對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研究經歷的時間較短、經驗尚淺,在管理工作實際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和弊端現象。管理機構的配套設置不夠健全、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個人素質有待提升以及管理工作協調方面的局限性等,都是我國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最為常見和突出的矛盾現象。
三、加強企業法律法規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法律法規工作的開展立足石油勘探業務與基層在職員工
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與律師事務所以及各種類型法律機構在開設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務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通過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的保障企業日常生產、銷售以及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是一個企業、尤其是石油勘探企業對法律法規相關事務內容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最終工作目標。
因此,企業內部負責法律法規相關事務內容管理工作的工作人T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和加強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管理的工作能力,就要將相應法律法規工作的開展最大限度的立足于企業自身業務經營與發展的實際情況之上。與此同時,以石油勘探企業工作于基層前線的在職員工作為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主體針對對象。必要時,負責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還可以對企業在職員工進行不定期的法律事務培訓,為提升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開展的效率和質量提供強有力的前提保障。
2.建立健全符合石油勘探企業運作特點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
除了準確掌握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工作開展的立足點之外,企業內部負責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想要更加直接有效的加強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管理的工作能力,就必須建立健全能夠全方位符合石油勘探企業運作和發展特點的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核心機構。法律事務管理機構經營規模較小、在企業內部發揮的作用以及占據的發展地位較為低下等,是在當今社會發展進程之中石油勘探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最顯著和突出的問題和弊端現象。個別的石油勘探企業甚至目前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與其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事務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可想而知。
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在石油勘探企業內部,根據具體法律法規事務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事務難易程度的不同,為相應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層次。各個管理層次之間法律事務管理機構的協調運作將最大限度的實現和保障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事務管理水平的顯著提升。
3.保障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高層次、全方位發展
最后,石油勘探企業負責法律法規事務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企業自身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能力,就必須全面保障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朝高層次、全方位的方向發展。
企業內部法律法規工作管理工作的展開要以最終實現石油勘探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為最終工作管理目標,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將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變成能夠有效幫助石油勘探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作出正確發展決策的輔助工具,并為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中的一系列活動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只有相關工作人員以事實為最終依據、以法律為管理的準繩來開展自身的管理工作,才能最終實現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全方位發展。
四、結論
企業法律法規的管理是在企業整個管理和運作眾多工作內容之中較為關鍵和主要的環節。加強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在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升以及社會整體發展進程不斷推進的帶動和影響下產生的發展趨勢。只有企業負責法律法規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能夠真正認識到提升法律法規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貫徹落實正確的管理理念,最終實現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1]徐祖華. 加強企業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J]. 中國商貿,2013,08:59-61.
法律法規的內容范文3
立法后評價在提高立法決策科學化水平,改進立法過程管理以及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進行立法后評價,對已完成的立法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立法的經驗教訓,可以檢驗在作出立法決策時所依據的立法項目前期評價中進行的分析和預測是否準確,增強立法者的責任感,促使立法決策更加慎重、科學;可以指導正在進行的立法工作以及未來立法的管理活動,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及時發現法律法規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比較法律法規實際效果和預計效果之間偏離的程度,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也可以通過后評價發現新的立法需求,為啟動新的立法項目做準備。
但在實踐中,立法后評價往往被忽略,立法機關通常將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作為立法工作的結束。目前,從國家到地方,都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后評價制度,沒有法定的立法后評價機構,沒有成型的立法后評價程序和方法。反饋機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法規質量。近兩年,福建、云南、上海等地立法機關陸續開始立法后評價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較大反響。在各地紛紛從自身實際出發,探索切實可行的立法后評價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評價制度將具有實際意義。
一、立法后評價的原則
立法后評價應該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公開公正原則。法律法規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他們對法律法規的效果有著切身體會,因此,立法后評價應該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避免“關門評價”。立法后評價還應該盡量從立法和執法部門以外的第三者的角度出發,獨立進行,特別要避免完全由立法決策者和立法工作者自我評價的情況發生,以便得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客觀公正原則應貫穿從后評價的選定、計劃編制、評價隊伍組成到評價報告的編寫等整個過程;
二是實踐性原則。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法規的質量只有在實踐中才能得到檢驗,只有實踐的結果才能說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須認真調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資料,保證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三是科學性原則。正確的數據必須用正確的方法處理才能得到正確的結論,后評價的質量還取決于后評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評價方法的科學性,因此,需要選擇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評價人員,認真選擇科學的評價方法,在評價報告中注明評價單位名稱和評價者姓名,以增強其責任心,注明使用的評價方法和選擇的依據等,使報告的分析和結論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據。
四是實用性原則。進行立法后評價的目的是為了研究法律法規的決策、制定取得的經驗教訓,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其他立法項目提供參考意見。來自實踐的評價結果必須通過對法律法規的修改再回到實踐中去影響和規范社會關系,因此,后評價報告必須具有實用性,注重時效性、針對性,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更重要的是后評價的結果要建立通暢的反饋渠道,完善反饋手段和方法,及時有效地反饋給立法決策、起草、審議的有關機關,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立法提供參考。
二、立法后評價的時機
立法后評價的時機最好選在法律法規實施后已經開始顯現對經濟社會的規范作用,積累了足以進行后評價的的數據資料,具備了后評價的條件后進行。時間選得太早,法律法規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尚未顯現出來,無法進行科學的評價;時間選得太晚,立法過程的經驗和教訓不能及時總結,法律法規中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時改正,新的立法需求不能及時發現,后評價起不到及時反饋的作用,評價的作用將受到影響。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規規范經濟社會關系顯現效果需要的時間不同,如交通管理、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一、兩年后就可以通過事故率、人口出生率等指標反映出效果,而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規一般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研究決定進行后評價的時機。
實踐是不斷發展的,各種經濟社會關系也是動態的,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過去能夠有效規范和調節經濟社會關系,解決存在的矛盾,并不意味著現在和將來也能始終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還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和需要,建立對法律法規進行定期評價的制度。
三、立法后評價的程序
立法后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程序:制定后評價計劃、收集信息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后評價報告和報告的反饋。
制定后評價計劃應該包括確定后評價目標、項目干系人分析、確定信息收集和綜合評價的方式方法、落實人員和責任、制定工作日程、確定報告格式和反饋方式等。
在制定計劃時需要認真分析法律法規的項目干系人,也就是與法律法規相關、受法律法規影響的人或機構。法律法規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項目干系人,尤其是執法部門和管理相對人,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采取的行為是否與制定法律法規時預期他們將要采取的行為一致,法律法規效果的好壞取決于項目干系人的實際行為與預期行為之間的偏離程度。通常情況下,項目干系人包括立法工作者、立法機關組成人員、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相對人等,以《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例,涉及的項目干系人眾多,條例適用省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縣以上計生、計劃、財政、工商等十多家政府部門負有管理職責,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各級計劃生育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學校,計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都有涉及。這就需要正確分析判斷各項目干系人對條例影響或受條例影響的大小,決定應該向哪些項目干系人、采用何種方式、就哪些方面了解法規的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
信息資料的收集可以采取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書面征求意見、發放調查問卷、開展網上評價等多種途徑。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注意進行后評價時信息資料的收集,也要注意平時的信息資料收集。從長遠看,需要在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就參考后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法律法規后評價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在網上長期收集意見反饋,將平常的執法檢查、調研、聽取匯報、代表視察等有關資料及時分類保存,將已經進行的法律法規后評價資料存入等方式不斷充實和更新信息系統,為立法后評價積累資料。由于法律法規之間往往存在交叉領域,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既可為待評價法律法規后評價提供資料,也可為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參考信息。
四、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
盡管國內目前對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研究才剛剛起步,但在投資領域和經濟社會其他領域中已經有一些比較成熟的思路和方法可資借鑒。立法后評價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對法律法規的作用和效果作出定性評價,主要包括前后對比法、有無對比法和邏輯框架法。定量分析法是運用數學方法對法律法規的質量進行量化評價,可以采用成功度法。
前后對比法(Beforeandafter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前的情況和實施后的情況進行對比,以確定法律法規產生的作用。對比時還需要將決定制定法律法規時進行的研究報告中預測的效果與實際效果相比較,以發現差距,分析原因。通過這種對比,可以揭示法律法規計劃、決策和制定的質量。
有無對比法(withandwithout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后出現的實際情況與如果沒有制定該法律法規應該發生的情況進行對比,以度量法律法規的真實效益、影響和作用。由于從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到進行后評價期間,經濟社會中很多因素發生了變化,對法律法規規范的領域產生了影響,因此,簡單的前后對比法不能對法律法規的效果得出準確結論,需要運用有無對比法,剔除其他因素的影響,確定法律法規的作用。
邏輯框架法(Logicalframeworkapproach,LFA)是一種國際上通用的項目評價方法,它應用問題樹、目標樹和規劃矩陣三種輔助工具,分析和分解問題,找出問題間的因果關系、目標--手段關系和外部制約條件。邏輯框架法通過建立宏觀目標、具體目的、產出和投入四個層次的目標及因果關系,形成垂直邏輯關系,確定立法的各個目標層次、層次之間的因果鏈和重要的假定條件及前提。通過比較原預測目標、實際實現目標并分析變化與差距,形成水平邏輯關系。垂直邏輯關系和水平邏輯關系生成矩陣式框架結構--邏輯框架表,用來進行目標評價、立法效果大小的原因分析和今后的趨勢分析等。
成功度法是依靠評價主體的判斷對與法律法規質量相關的各項指標進行單獨評價,并采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進行綜合,得出對法律法規質量的總體評價。法律法規的質量涉及到法律法規的運行成本、實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規本身的合法性、協調性和語言文字水平等多個方面,錯綜復雜的因素相互交織,從單個方面難以得出質量高低的結論,因此需要建立數學模型,運用一些數學上的分析方法對各指標得分進行整合得出綜合分值,確定質量等級。成功度法包括三大要素:一是評價指標體系,二是指標權重,三是綜合評分方法。
法律法規的后評價指標體系可以通過專家調研法征求專家意見匯總而得。也可以借用邏輯框架法的問題樹和目標樹工具,幫助立法后評價人員理清思路,建立科學、完備、符合待評價法律法規具體情況的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可以從法制統一性、可操作性、立法績效、立法和運行成本、文字結構合理性等方面著手,其下再細化設立相應的二級指標。
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各指標對法律法規質量影響的大小不同,因而重要程度不同,應該使用一組不同的權重值來描述。指標權重指每個評價指標在指標體系中所占的比重,體現了每個評價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指標權重可以采用經驗判斷法,通過設計相應的調查表,請評委對指標權重作出評價,打出相應分值,取平均值代表集中意見決定指標權重。為了提高科學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確定權重的方法,如Delphi法、層次分析法、秩序法等。在實踐中層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應用較廣,它是美國著名運籌學家Satty,T.L.提出的一種處理復雜指標體系權重的系統分析綜合方法,通過將復雜問題層次化,用將指標成對比較的方法構造比較判斷矩陣,或者由多個專家構造比較判斷矩陣,然后綜合給出評估結果,確定指標權重。
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和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指標體系和指標權重必然需要不斷調整以期更符合客觀實際,因此,需要不斷研究新的方法并對指標體系和權重定期修正。
在確定指標體系和相應權重后,設計調查表,請各評價主體對法律法規相對于指標體系中的每項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進行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次的評價,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和利于數據處理,五個等次可分別對應設定為一定的量化分值。
對每個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的質量高低評價只代表了法律法規某一方面的情況,還需要對數據進行處理得出最后的綜合結論。由于立法后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層次性、模糊性的系統特點,在進行綜合評分時,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可以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模糊綜合評價法是對受多因素綜合影響的模糊的、不確定的事物和現象做出總評價的一種定量化的數學方法,它以模糊數學為運算工具,在確定各指標和子指標的權重系數的基礎上,構建單因素評價模糊矩陣和模糊綜合評價矩陣,根據模糊數學的合成原理,計算出最后綜合評價得分,從而確定法律法規的質量高低等級。
法律法規的內容范文4
關鍵詞:學校體育 體育立法 監督
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滯后現象,跟不上快速發展的時代,滿足不了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求,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開展深入的研究與探討,并根據實際情況找到相應的解決建議和對策。
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現狀
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家和地方各類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頒布推動了我國學校體育事業的飛速發展,本文按照層次對其進行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各項科目開展教學工作的法律依據,其中在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曾明確提出:“教育部門、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等各個部門,都有義務完善體育設施,創造條件幫助青少年參與體育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相對于《教育法》而言,《體育法》在學校體育方面的規定內容稍多,稍加詳細。其中的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等四項條例,要求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直接確定了體育課的地位,還在課外體育活動、體育教師、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通過分析《教育法》和《體育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兩部法律都對學校體育工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尤其是在《體育法》中,接連多次使用“必須”詞語,這也是我國對學校體育工作順利開展的較為重視的側面體現。但是由于學校體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內容方方面面,僅僅依靠《教育法》和《體育法》中的條例,還很難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國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
1.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整體偏低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涉及到學校體育的規章制度較多,但是通過分析發現,這些條例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的條例和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機制。例如《體育法》就是由我國人大制定頒布的,其中各項條例內容較為全面,幾乎涉及到了與體育相關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眾多條例中,只有四條內容是關于學校體育的指導規定,而且宏觀性較強,缺乏必要的實踐性,難以保障學校體育工作法制化建設的順利開展。而在《學校體育與社區體育發展規劃》《學校體育活動中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階段性學校體育計劃施行辦法》《體育教師培訓及考核辦法》等規劃與辦法中,每一個條例都涉及面都比較小,只在某一方面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全面、細致地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規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個領域,內容極其不全面。目前在諸多相關條例中,只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一部針對學校體育工作相對較為全面的法規,而且是由我國教育部和體育總局聯合制定和頒布的,其中較為詳細的條例,對我國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經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目前我國關于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還不完善,整體的立法層次處于較低水平,而且由于條例的約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
2.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執行上的問題
目前我國學校的劃分主要是小學、中學和大學,其中不管是哪一個階段的學校,都要進行相對應的體育教學、考核、參與體育活動等。但是在筆者經過多方調查之后,發現目前學校體育在執行體育相關的法律法規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多的不足,致使學校的體育工作的開展多少都會收到影響。我們在羅列了相關文獻以后發現,上至高等學校,下至中小學,學校體育工作執行上都存在一定問題。雖然在眾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曾這樣規定過,任何學校都必須為學生開設體育課,并將其體育成績作為評估學生德智體是否全面發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慮到適合病殘學生的體育活動,創造條件來加以開展,確保每一個學生都有權利參與到體育活動中。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體育課堂教學作了諸多規定,但在學校的教學實踐當中落實情況并不如意。一些學校視法律法規于無形,經常出現占用體育課或體育課外活動時間的現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動,學校不想占用文化課時間,就會將活動的準備工作放在體育課時間來做;還有一些文化課教師,在期末考試臨近的時候,隨意占用體育課。這些做法不僅是對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置若罔聞,從長遠來看,對學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極為不利的。總之,大多學校體育的課時安排緊張,如果再肆意擠占體育課,那么學生鍛煉的時間就非常少,很難達到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要求。
3.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盲點
學校是體育教育的開展平臺,學校體育開展關乎青少年體質提升以及民族的未來。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的開展情況不容樂觀,由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引起的糾紛問題成為困擾學校體育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并沒有針對學生在學校體育課堂上或者課外活動中受到傷害該如何處理作出相應的解釋,因此在具體實踐中,我國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導如何處理學生在參與學校體育活動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法規。但是由于體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只是因為風險性高而拒絕開展此類項目,這是有悖于體育精神的。如果對于發生事故的學校進行嚴格的歸責,則會導致學校不愿意引入高風險的體育項目,而家長方面害怕孩子會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練習風險高的項目。所以如跨欄、標槍、鐵餅等項目漸漸淡出體育課程的視野。導致這些項目無法進入體育課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強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學校和學生的權利,爭取做到學校無后顧之憂積極引進各種體育項目,幫助更多的學生去拓展自己的體育愛好。
構建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對策
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
(1)由于《憲法》《體育法》《教育法》中均沒有專門針對學校體育方面的內容,無法滿足日益發展壯大學校體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憲法》《體育法》《教育法》的基礎上,建立一部針對性較強的專屬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體育法》,借此法律制度來提升學校體育體系的整個立法層次,進而最終實現促進學校體育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2)修訂《體育法》和《條例》的相關內容,使法律責任在學校體育法規中明確體現,從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學校體育的監督力度
目前,學校體育工作領域的執法監督環節十分薄弱,學生體育權利落實的好壞,關鍵就看執法部門對體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對學校體育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但在現實中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如學校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滿足場地、器材、設備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體育權利的實施。鑒于當前情況,我們首先,必須及時加大財政資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學校有資金去購買體育教學設施。但是有的學校拿到了財政撥付的資金,并沒有用于學校的體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執法部門對學校的監督力度,適當補充適合學校體育工作的監督法規,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嚴密的監督程序和監督考評方式。
3.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實現法制化的學校體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斷完善學校體育的法律體系。上文曾多次提到過,因為我國目前眾多的體育條例缺少相應的約束性,導致很多學校為了顧全其他因素,將體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學校,其他課程隨意擠占體育課已經成為家常便飯,但是學校管理者為了提高升學率,也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置“學生有權參與體育課程”等條例內容于不顧。在今后學校管理者作為一個學校的領頭羊,要充分認識體育教育和學校體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積極引導師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認識,認真解讀國家針對學校體育方面條例內容,積極將條例內容與本校體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相結合,從小做起,帶領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設步伐中,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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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內容范文5
關鍵字:審計執法;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國的審計執法部門的管理制度也不斷趨于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此同時,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某些問題亟待完善,本文將針對我國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對策。
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少數審計準則沒有完全落實。審計部門制定的審計準則,其主要作用是對審計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避免自身出現問題,同時對審計人員的主要責任和義務作出規定,對每一項工作的重點進行分配,當出現問題時,可以快速確定責任人,明確問題的發生點。當準則頒布實施以來,審計部門基本進行貫徹落實,但是對于少數的準則落實程度不足,執行效果不到位。《執行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在執行時,沒有完整的對審計人員的整體工作情況進行展現,只有在工作出現問題時,才會臨時加補審計工作底稿,如果沒有問題出現,那么將會忽略該環節的工作。《執行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在執行時,審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不足,部分審計報告在未征得被審計企業意見前已經完成,導致審計報告本身的意義不復存在。
執法工作存在問題。首先是處罰內容不細致,例如對某企業實施處罰20萬元的決定,只是將最終數字列出,而不是將每一項款項內容展示清楚,這樣會妨礙工作透明化的準則。然后是處理力度執行不足,對出現問題的企業能夠從輕處理就便從輕處理,沒有對問題企業造成一定的威懾力,因而導致了問題不斷的出現。
缺乏證據,難以有效支撐審計結果。第一是審計執行人員沒有將實施情況調查完全,一般在審計結果中的內容都是“該單位存在帳實不符的問題,部分賬目核算工作不夠,存在漏記和錯記的情況”,這樣的賬目沒有準確的將出現問題的內容直接表明,難以將問題處理完善。第二是審計所需資料不足,當被審計企業納稅情況調查時,對于已經通過稅務機關審查的部分,沒有及時取得納稅清算結果,從而認定其少繳稅款,并且實施全額繳納的決定。審計工作在進行時必須以實際證據為根本,用證據說話,并且對證據的準確性作出評價。
審計工作的模糊處理。第一,審計工作定性模糊,將“小金庫”記錄為賬外循環,逃稅記錄為漏稅,將隱瞞事實情況記錄為少記,將主管虛構假賬記錄為賬務工作處理欠佳。這些都是對事實的模糊化。第二,審計評價存在問題,在審計意見書的分析部分認定的“某項目資金調度不及時”、“資金沉淀數額較大”而將其對比于評價部分發現內容被替換成“本局預算執行情況良好,資金調度及時”這些都是出現在同一審計意見書中的內容,前后意思存在較大出入。
參照法律法規適合度不足。第一,參照的法律條文不清晰,沒有準確指明違法的條款,只是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講其簡化,應當詳細的對其進行處理,具體的將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說明。第二,引用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該具體情況。沒有對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只是簡單的追求時間,沒有仔細的對其進行思考。
處理措施
全面樹立法治理念。截止目前,對于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基本完善,對實際出現的各種問題法律條文中也進行了詳細規定,真正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條件,已經為審計工作提供了足夠的法律支撐。國家已經將審計工作實現法制化管理的基本條件搭設好,同時法律法規的實際內容也已經全面涵蓋實際審計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嚴格遵守執行法律規定,將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到實處。這就需要審計執法過程進行適當改變,將傳統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進行轉化。審計人員應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樹立法治觀念,對審計過程中的各項工工作進行嚴格控制。2.2 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真學習。我國法律法規眾多,審計人員應當準確對自身工作相聯系的內容進行重點掌握,認真學習,將其中的重點內容進行掌握。第一學習以審計為基本原則的法律;第二,學習與政府行為密切聯系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等,第三學習與審計工作存在聯系的法律,包括預算法、公司法、會計法等,第四學習與黨和國家整體發展有關的內容,包括市場經濟方面的內容。
清晰認識合法與合理的關系。審計人員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就是法律與政策、合法與合理之間的區分。依法處理審計工作,不僅需要對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遵守,同時也要對實際情況進行區分,在實際與法律之間做出權衡。對于部分利用自身權力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抵制,對腐敗、作假的行為必須要從嚴處理,絕不姑息。對于部分與目前法律內容存在分歧,但是符合國家基本目標,不影響公眾和國家利益的情況,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推進我國法律完善的速度。
加強對審計質量的控制和管理,減低審計風險。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兩者之間存在著本質的聯系,只有將審計質量提高至一定水平,才能將審計風險降低。對審計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一定先做出合理判斷,保證參考內容的正確性,然后在進行下一步工作,對每項內容的定性和處罰必須有詳細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來參考。
結束語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審計執法部門執行力度相對之前已經有了很大提升,同時,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全面和完善是保證審計工作良好執行的重要保證,審計人員應當切實承擔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做好本職工作,將我國的審計制度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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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內容范文6
【關鍵詞】建筑法;部門規章;問題;對策
一、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的問題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分工不夠明確
建筑工程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F階段廣泛存在的問題是建筑法中規定的管理標準可以達到,但施行監管權力的部門過多,使得現場質量控制混亂。法規中對特種工種劃分不夠詳細,工程建造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特種項目,由于科目劃分時存在模糊的情況,監管工作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F行的特種作業監管法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部門出臺的法規對作業要求不同,在對現場進行核查時不同標準使得技術人員思緒混亂,不知該依照何種標準開展施工。管理部門的特種作業資格證規格存在差異,并且互相之間存在不通用的情況,體制中的矛盾在現階段廣泛存在,是困擾建筑法律法規進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監管部門執行標準得不到統一,下級單位很難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
2、總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不明晰、專業承包資質范圍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規模龐大,施工團隊會將總工程劃分為多個小項目進行分包?,F有的法規對分包團隊監管不夠嚴格,缺少對資質經驗的審查。團隊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添加原料,導致結構強度達不到要求。確定建筑工程后會召開招標大會來選定承包團隊,在確認期間需要簽訂各項承包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法中對合同擬定內容進行標注,卻忽略了對承包方資質的審查。造成很多不具備大型施工作業能力的團隊混入其中,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國家了《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對照表》。但這份文件中并沒有對詳細的資質以及承包能力進行介紹,并且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規定不夠詳細。工程團隊在開展項目時缺少明確的參照標準,法律法規也喪失了應有的威嚴性,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缺少統一的監管整治。施工細節處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廣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潔,對其安全標準缺少規定,盲目開展很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3、對施工人員的準入門檻設置較低
建筑行業的興起使得包工團隊數量也隨之增多,人員組成較為隨意,基層工人多數是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并沒有接收過系統的建筑知識培訓。建筑法律法規中對團隊技術水平的規定標準低,并且缺少詳細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沒有建筑過大項目,為獲得利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很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管理部門對建筑行業入門標準制定過低,這種現象在縣級城市最為常見,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提升。部分團隊自身資質欠缺,為提升同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力,只能在人員組成上下功夫?;ㄙM高新聘請工程師,掛牌頂替,但實際施工時現場的指揮人員仍是原版人馬,工程質量很難保障。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團隊入門的控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行業技能進步。
4、法律法規針對行業亂象的規定和處罰力度弱
建筑法規中對工程質量以及作業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卻存在不能被落實的現象。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團隊成為一體,發現違規現象并不舉報,而是從中獲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對質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轉包與分包更是混亂,不能開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團隊自主決定。建筑施工中的違法現象屢見不鮮,雖然管理部門一再強調,還是存在不服從條款的團隊。這些現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規落實程度不足導致的,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不足,并沒有在市場中形成嚴謹規范的風氣。處罰停留在表面并沒有落實到個人,這對地區的建筑行業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懾力,選用的方法也不夠科學,繳納罰款并不能解決建筑團隊水平不足的問題。應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案,對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應該吊銷團隊的資格證書,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現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市場以及社會的發展會在內容上不斷做出優化,使之更好的為廣大人民服務?,F有的法規中,多數是針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對于工程前期準備、場地測量、使用時對綠化區域的影響等并沒有涉及。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同行業之間競爭也逐漸走向白熱化階段,其中法律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茖W完善的法規可促進行業良性競爭,提高工程質量。但由于這一體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區建設情況不能及時上報至政府部門,相應的統計工作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最終造成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脫軌。對建筑團隊基本信息的完善監管不嚴格,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形成穩固的信息共享系統,工程確立后在承包階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競標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度不完善衍生等問題眾多,并且隨著時間的增長向更嚴重的層面發展,不能得到及時的整治。團隊應該有自身擅長的項目,并且在競標時依據能力來選擇,法規中并沒有將這部分管理細則納入其中,競爭局面也隨之混亂。
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議措施
1、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
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在開展工作前要將任務落實到個人頭上,避免出現重復監管或者遺漏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將工作內容進行劃分,將施工種類作為參考,并對不同階段容易發生的質量問題詳細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資料中。進行監管時可參照這部分資料,使工作開展更順利,避免工程現場秩序混亂。總包與分包項目雖然在施工階段相對獨立,但建設完成后還是會進行總回合,建筑管理部門要處理好這之間的關系。在溝通交流過程中將規章制度統一,通過對執行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可幫助確定最科學的管理制度。與建筑相關的規定應該隨著行業發展而做出改變,勇于面對體制上的欠缺,并不斷的優化,更好的為建筑工程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監管功能,促進結構安全質量的提升。溝通可改變原有僵持的局面,促進體制向科學嚴謹的方向發展,同時對解決內部矛盾有很大幫助。緊密配合的工作環境必然是嚴謹的,不會發生脫軌現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在溝通的基礎上對體制上的漏洞進行整理,結合對建筑行業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規。在已有的條款中,并沒有對細節進行規定,對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時間內完成復雜的規劃工作。法律規定的范圍必須做到科學全面,在前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并且設定一段試運行階段,在此基礎上開展全面的實施,保障建筑工程行業有法可依。建筑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與國際接軌,技術也進步明顯,建筑法更應該做好帶頭作用,加快法規的完善速度。在借鑒先進方法的同時不能忽略總結經驗的重要性。在補充法律制度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做出整改。建筑法涵蓋范圍廣,可同時進行多個部門的改制工作,可有效減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時間。對建筑團隊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幫助明確各項建設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違規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單體現在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建筑行業高效發展。
3、引用信息化技術
建筑監管部門應將信息化技術引入工作崗位中。對各施工團隊進行調查登記,將技能水平與人員組成依次整理到資料中,可避免掛名頂替現象的發生。工程招投標階段可快速了解各團隊的技術情況,作為項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標準。同時建筑行業的進步也可以在平臺中體現出來,政府部門在對區域建設情況進行統計時可通過查閱信息來完成。在信息化平臺中可將國內各區域的建筑執行標準匯總,可促進建筑質量控制得到統一的標準,并且面向公開透明化發展。信息平臺的建設在現階段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地區的建筑工程進行全面考察,若存在違規現象在此階段可以幫助發現。由此可見應用信息化技術具有多重優越性,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促進作用。建筑行業進步與規章制度的完善有著必然聯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善這一體系。
三、現存問題的解決對策
1、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傊?,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結束語:
建筑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筑市場有很強的規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樣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行業內的各種亂象。研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性、規范性,加強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當然完善法律法規只是第一步,最終還是要將法律精神落實在實處,并不斷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將法律法規進行持續改進,讓建筑業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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