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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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范文1

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我國推出了法律援助作為維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手段。工傷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一種無法讓人抗拒的法律手段,相關的組織機構也會為需要的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我國的司法部設有法律援助中心,用來指導和協調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當事人如果由于工傷想要尋求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到當地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范文2

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3、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范文3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量罰標準的決定權。包括從重、從輕、減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以人為本,遵循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減輕處罰,須有正當理由和依據,不得。

第四條對性質、情節基本相同的同一類型案件,在同一時期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循法律效力原則,正確適用具體法律依據。

第六條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罰款額度,一般須對應本規范和分則列明的劃分標準實施。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首次不罰”原則,先依法責令(或書面警示告知)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處以罰款:

(一)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2)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阻撓、抗拒執法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私自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可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按照本規范及分則設定的條件,收集與行使自由裁量權有關的證據材料。案件承辦人和承辦單位研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對所建議選擇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案卷材料時,發現案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單位補充材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本規范審查自由裁量掌握情況,準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推行說明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對所決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說明相關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第十四條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行政案件公開。所有立案查處案件結案后15日內,在單位政務網公開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處罰決定,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范文4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機制 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4 【文獻標識碼】A

新生代農民有別于傳統的進城務工農民,他們不僅僅是城市的建設者,更希望通過進城務工早日融入這個城市,并成為城市的一員。然而新生代農民工同樣是弱勢群體,當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更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將會發揮出重要作用,切實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建O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法律援助作為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障手段,為弱勢群體的公民權利提供了有效的途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讓社會的各個階層能夠充分享有這些權利。通過新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能持續消除來自社會底層的不安定因素,保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積極創造和諧發展的新環境,保證全社會的長期穩定和諧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就是要通過讓新生代農民工無償獲得法律救助,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樣的法律資源,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愛護,這也充分體現了我黨一直遵循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更體現了黨和政府心系農民工權益,為新生代農民工創建良好維權環境,全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和決心。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推動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權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根本方針和準則。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全面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新生代農民工是一個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也是社會底層人群最為明顯的代表。這一群體的維權保障,直接體現了我國人權保障建設的水平。近幾年來,涉及新生代農民工權益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有效幫助了他們依法維權,使他們的人權得到了保障和實現。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存在立法亟待完善、運行保障有待提升等問題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立法亟待完善。完善的機制需要立法來保證,在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構建過程中,涉及相關的立法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作為我國法律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大部分的法律依據條款是以條例的形式出現的,這和正式的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而在相關的條款中,對于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內容的相關約定并不明顯,很多時候維權過程中無法可依,法律幫助無法實現,建立一整套專門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保障有待提升。雖然近幾年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活動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還有待提升。首先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門之間協調機制不暢。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各部門、地區之間沒有建立起完整的溝通協調制度,增加了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成本。其次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存在不到位現象。這包括法律援助中的地方勞動合同關系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援助能力等一些基礎性的保障,法律援助的效果不明顯,質量不高。而在具體的法律援助過程中,援助機構主動介入不強,導致以被侵害方單一訴求為主,法律援助機構普及宣傳力度明顯不夠。

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新生代農民工的自身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是制約法律援助的關鍵性問題。新生代農民工對于專業的法律知識,特別是自身的法律維權還處于較低層次狀態,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因此,加強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知識普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是全面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的重要措施。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不足。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一直由政府部門主導進行,在實際的工作中,從事法律援助機構和援助隊伍并不是專門的單一機構,大部分由政府的一些法律事業單位承擔,這就造成了援助力量不足的弊端。而且受人員編制等因素的影響,還無法成立專業的機構和配備專業的人員來從事法律援助,這種現象的存在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制約,政府部門開展法律援助也明顯感到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地區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 完善專門立法、加大宣傳力度、健全基礎保障是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有效路徑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關注民生、服務民生的具體體現。只有通過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才能更加有效幫助新生代農民工依法維權,使之全身心投入到城市的發展和建設中來,為我國社會的發展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門立法。通過健全與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夠更好的適應新形勢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保持援助法律法規的前瞻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積極根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類型、特征以及客觀條件,積極推行立法工作,立法要涵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個關鍵環節,確保法律法規的嚴密性和科學性,要廣泛開展立法調研,結合實際制定適合我國當前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服務。

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新生代農民工作為新生的農民工主體,具備接受新事物快和適應性強的特點。要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特征,持續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全面提高他們的法律維權意識,積極主動的接受法律援助。要緊密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特點,重點宣傳與其自身聯系緊密的法律知識,鼓勵他們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其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也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健全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各級政府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要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確保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發動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鼓勵社會法律機構積極參與到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行動中來,在補充政府法律援助能力不足的基礎上,營造全社會關心新生代農民工,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與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優化和整合,創造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推動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創新是發展的動力,要加快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實現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新的突破。要積極轉變傳統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實現法律援助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創新。要積極運用現代的科技技術力量,打造“互聯網+法律援助”模式。電子政務平臺的實施提升了政府服務工作的效率,在此基礎上,要積極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網上工作平臺,并實現網上維權信息的共享,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和法律工作者的援助工作,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質量,適應信息時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推動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作者單位:云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孫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探析》,《法制博覽》,2016年第32期。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范文5

其中主要工作:免費接待多名廣元籍(主要是在京)務工人員咨詢;為家庭貧困的家鄉人提供個案免費服務。其中包括拖欠民工工資、務工人員工傷、務工人員非因工死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為一些在京包工頭、在京老板提供一些免費法律支持。

就本年度免費辦理案例摘要:

一、川籍劉啟舉到天津某公司上班僅三天,晚上突發疾病,半小時內送到醫院,在就醫途中死亡;法醫鑒定為病理性死亡。我以廣元總工會法律援助團律師的名義,按照天津賠償標準,免費為其擬制非因工死亡賠償方案,并制作法律意見書,指導談判技巧。最終其家屬從公司獲得3萬余元賠償,公司并支付所有家屬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圓滿的處理了這件非因工死亡賠償案。

二、廣元蒼溪籍在京務工人員李自凱在京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傷,其妻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我以廣元總工會法律援助團律師身份,為其提供免費法律幫助,在對方無固定住所,無財產線索的條件下,抓住對方要害,為其擬制了賠償方案,成功獲賠25萬元,并一次性付清。

三、免費成功調解一起廣元市蒼溪籍民工與蒼溪籍老板之間勞資糾紛,為同鄉人化干戈為玉帛。

四、處理一起蒼溪籍李懷誠親屬與蒼溪籍老板史某之間因工傷死亡賠償案,為死者家屬計算出賠償方案,根據法律依據評判賠償方案是否合理。經過調解,避免一起沒必要的訴訟。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范文6

(一)程序目標:制衡公權力,保障程序正當性

國家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對抗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尤為激烈,關乎著被追訴人的自由和生命等重要權益。面對國家強大的權力配置,被追訴人的力量顯然薄弱。為均衡懸殊的天平兩端,國家對置于刑事訴訟活動中由于經濟困難以及其他因素難以通過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被追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設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應運而生。該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平等接近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被追訴人作為法律的門外漢,并不了解法律運行規則及專業名詞。實踐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不法現象層出不窮。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能夠幫助他們及時了解涉案情形,保障其應享有的一系列權利。法律援助律師的有效參與,不僅僅使得被指控人身邊多了一個表態的人,同時有助于約束公權力在法律限度內合理正當行使,保障程序正當展開。

(二)實體目標:確保裁決結果的公正、準確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出現,能夠幫助被指控人在對抗過程中充分表達出自己的主張,使得法官做到準確、客觀地分析案件情況,作出公正裁決,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實踐狀況

刑事法律援助的生命在于其質量能否達標。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還是法治國家的司法實踐,都表明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已經從律師辯護權的普遍性要求邁向對律師辯護權的有效性追求[1]。這就意味著刑事法律援助責任的承擔不僅僅要付諸在擴大援助覆蓋范圍的廣度之上,同時應重視保證辯護質量,方能切實維護到弱勢群體的利益,真正落實人權保障和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很顯然,我國該制度是建立在刑事辯護能夠起到實質效果,即立法層面的權利保障需要律師的有效辯護這一前提下而設計的。然而我國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并不樂觀,這與我們上述立法所期待的效果顯然有了偏差。實踐中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審前準備工作不重視,援助方式單一

由于收費等原因,資深律師更愿意有委托人的案件。加之一些年輕律師缺乏必要的辯護經驗和技巧,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投入的精力相對不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普遍不高。有的律師在庭審前既不閱卷也不會見被告人,庭審中根據臨場情況應付幾句就交差[2]91,使得援助多淪為形式。同時,從客觀層面來講,辦案機關不會積極地為法律援助律師提供必要的協助,使得他們無法及時地獲取案件材料,結果做出格式化的辯護意見和辯護策略,援助方式主要傾向于在案卷基礎上積極提出辯護意見,而對庭審發問、質證、舉證相對消極[3]。這種低質量的準備工作無法應對庭審狀況,只能處于被動地位,此時受援人得到的僅是法律形式上的援助,而不是有效的法律援助,達不到追求的實質效果,影響到了援助質量的提高,進而影響到受援人刑事訴訟中權利的保障。

(二)法律援助工作信賴度不高

在實踐中,一部分人存有自己沒有付費,辯護律師往往不會認真履行職責的想法。他們認為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明顯不強,辯護效果往往不如人意。獲得律師幫助的途徑包括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兩種。據相關實證研究發現,一定比例的被告人并未認為律師辯護是一種“必需品”。接近50%的被告人仍選擇委托辯護和自我辯護,而放棄幾乎沒有任何成本的免費辯護[3]。這些情況表明受援人與刑事法律援助者的信任并沒有建立起來。沒有信任度,這一援助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人們對法律援助信任度不高,使得律師在訴訟活動的過程中處于尷尬地位,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阻礙重重。

三、影響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原因透視

(一)有限的經費投入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政府作為公共服務中的主導力量,要積極保障經費的支出到位。然而,盡管法律援助有一定的補貼,但在法律援助上的支出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這種補貼無力保障辦案的成本費用,很多情況下是法律援助律師為此埋單,這似乎有將政府義務轉嫁為援助律師義務之嫌。援助經費的短缺,以及各地援助經費的不平衡,直接削減了服務的積極態度,削減了應有的辯護質量。

(二)刑事辯護司法環境是阻力之一

公、檢、法、律是推進社會法治進步不可或缺的四個車輪,缺少任何一個車輪,都不可能駛入現代法治的軌道。而在現行的司法環境下,相對于有著國家強制力支持的公檢法三機關,辯護律師的力量薄弱、執業風險大,四個車輪之間難以實現平衡[2]82。新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會見權、調查取證權、言論豁免權等保障性權利,執業風險相對得到了改善。但實踐中,仍存在辯護律師權利保障的隨意性現象。面對有親緣關系的公檢法三家,律師自然就成為被忽視甚至被敵對的異己力量,律師在進行辯護工作時不得不謹慎起來。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打了折扣,相應的辯護質量也隨之下降。

(三)欠缺刑事法律援助考核獎懲機制

鮑爾丁和赫茲里特認為,原則上有三種途徑能使人們為他人利益而努力,即愛、命令或自我利益[4]70-75。顯然,第一種途徑是不可能使法律援助發揮作用的。法律援助依靠后兩種途徑即強制的命令和獎懲機制的提出則有了發揮作用的可能性。遺憾的是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考核獎懲機制,自覺自律的行業良心是援助質量的唯一證明。

(四)刑事法律援助人員專業化程度不夠

刑事訴訟是一項專業化很強的活動,刑事法律援助往往是為了保障弱小力量被追訴人生命自由等基本權利不被非法剝奪,對援助律師的責任感、經驗、能力、專業素質等綜合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一部分年輕律師從觀念意識上并沒有很好地轉變過來,反而將援助作為自己的一種負擔。同時,我國從事刑辯業務的人員相對較少,實踐中,往往從事民事業務的律師會走上刑辯平臺,結果導致消極應對,辯護效

四、關于完善我國刑事辯護質量控制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提高辦案補貼

政府和各級領導應切切實實意識到法律援助關乎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人權保障的一項大事業。盡管我國在投入上已經加大力度,但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歷年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遠遠不及投入在民事案件的費用。基于刑事程序是強弱雙方實力的較量,其程序結果關乎自由和生命等重要的法律權益,對此,我國可注重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投入,同時摒棄重民輕刑的觀念。根據我國當前國情,對案件多發地區和承擔援助任務繁重地區,律所給予政策上的傾斜,加強號召,調和財政分配不均、人力資源不均的狀況。

(二)優化司法環境,建立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交流互信

在中國刑事訴訟生態圈內,公、檢、法各方參與者合作多于監督制約,司法大環境之下很多時候公檢法并不歡迎律師的加入。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穩定、緩和社會矛盾的方式之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力量能夠為被追訴人利益的分配提供最大限度且行之有效的幫助,能凸顯出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的完善。司法系統人員應認識到,律師的參與和司法人員的最終訴求是一致的,即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大環境。司法人員應尊重刑事辯護律師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對辯護律師的權利給予充分的重視,共同堅守法律底線,維護法律尊嚴,建立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交流互信機制。

(三)加強律師培訓,提高專業技能和素質

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條件,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據。作為刑事法律援助最主要的實施者,刑事法律援助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是制約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主要因素。我們應該理性地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面臨的不佳的司法環境,不單單是一方原因,作為法律援助人員不能情緒化地將原因苛責于司法人員,應冷靜地剖析自我問題。法律援助人員要加強自身的業務素質,適應法律服務不斷變化的需求,注重質的提升。同時應定期對參與的刑事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辯護的特點及需求進行技能培訓,增強律師執業責任感,增加公眾對刑辯律師的信任感。2012年11月國家律師學院正式成立,該學院將承擔起律師職業道德體系形成、造就高素質律師人才隊伍的培訓,是推動我國律師業務水平發展的重大舉措。同時,對我國刑辯律師人才的篩選也提供了較大便利。

(四)進一步完善質量監督標準,但重在落實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2013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定》對加強刑事法律援助質量作出了規定。確定的標準比散漫的我行我素更能約束援助人員的行為。我們現已著手建立的質量監督體系,對為死刑、無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員資格進行合理評估和審查,在援助人員初期的介入及活動中進行監督,實現并落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制度的良好生長重在落實到位。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及時落實相關規定,嚴格規范律師資格的審查,設置監督員和當事人反饋制度,篩選出符合辯護資格的律師,規范準入機制,激勵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事業。我國有些地方如廣州、新疆、浙江等地已經開始了質量評估標準的探索,我們可對各地探索作出有益借鑒,建立科學、詳細、系統的監督標準,使其適用具有普遍性。

(五)實行質量考核獎懲制度的同時慎用懲罰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定》將通過法律援助委員會和律師協會對援助律師的內部監督,加上公檢法機關對援助行為進行的監督,對法律援助質量進行評估。對評估和辯護質量較高的律師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能夠促進律師辦案的積極性和參與的熱情,并嚴格自律,遵守職業道德,保證辯護質量。對辦案漫不經心,質量較差的援助人員給予懲戒,減弱公眾對援助律師的不信任。獎罰分明的激勵機制旨在控制辯護質量,但同時應慎用懲罰措施。結合我國當前現狀,刑事案件持續增長,而我國從事刑事辯護的人數本就略顯不足,懲罰措施有時候讓人產生抵觸心理,而不愿過多地參與其中。在實踐中,我們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認真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科學合理地處理援助人員,而不是盲目地采取懲罰措施。新疆兵團司法局實行的“優秀卷”找亮點、“問題卷”找問題的質量評估辦法值得借鑒。

(六)借鑒域外經驗,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

公設辯護人是英美法系概念,指由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或者以非營利組織形態出現,并通過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形式,雇傭全職或兼職公設辯護人,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制度體系[1]。由于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率又呈現持續低迷狀態,建立專業化的刑事辯護隊伍就成為了必然趨勢。借鑒英美等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對公設辯護人的引進是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種有效方案。當然,并非在全國統一推行該項制度,可在刑事案件發生較多的地區和刑事律師資源缺少的地區,有針對性地實行探索。公設辯護人與其他法律援助方式相比,公設辯護人具有很多的優勢。其中包括專業性、協調性、對抗性、保障性、監管性和工作熱情高[5]。專業性是確保公設辯護人質量的首要因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有效援助的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公設辯護人具有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是國家責任的實施主體,同時又兼顧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在二者身份發生沖突時,公設辯護人能利用其專業知識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告人的立場。面對我國不斷增長的刑事案件的發生,公設辯護人的設立可以優化我國法律人才配置,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參與率,使刑事法律援助事業質量更好。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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